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6年度北京市技工院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7.31•【字号】京人社事业发〔2020〕12号•【施行日期】2020.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人社事业发〔2020〕12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属各部、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各职称评审服务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及《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京办发〔2018〕4号)精神,规范职称评审程序,加强职称评审管理,保证职称评审质量,现将《北京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7月31日北京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职称评审工作,加强职称评审管理,保证职称评审质量,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及《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京办发〔2018〕4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称评审是职称评价的主要方式,指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
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对与本市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建立人事劳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在本市工作1年以上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开展的职称评审工作。
第四条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本市职称评审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负责职称评审工作的规划布局、政策制定、平台搭建、组织实施、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技工院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技工院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8.03.05•【字号】京人社职指发〔2018〕43号•【施行日期】2018.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技工院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通知京人社职指发〔2018〕43号各技工院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创新的若干意见》(人社部发〔2014〕96号)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工教育“十三五”规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1号)精神,进一步提升我市技工院校教育教学质量,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技工院校教育教学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规范技工院校德育工作各技工院校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坚持立德树人,把德育工作放在教育教学工作首位,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和传承工匠精神、加强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中华传统文化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一)进一步规范德育课教学。
各技工院校要进一步强化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高度重视德育课在技能人才培养中的重要作用,切实加强德育课教学工作。
要严格按照人社部制定的《技工院校公共课设置方案》《技工院校德育课程标准》以及《技工院校工匠精神教育课教学大纲(试行)》等要求,规范德育课程开设、统一使用部颁教材、规范组织教学活动,注重增强德育课教学的时代性、针对性和实效性,培养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进一步规范开展开学第一课活动。
各技工院校要根据人社部要求,精心组织开展开学第一课活动。
要利用多种途径广泛宣传活动效果,弘扬和宣传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世赛精神和劳模精神,引导学生向身边的能工巧匠学习,增强学生技能成才的信心和技能报国的决心,营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校园风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5年北京市职称评审委员会换届及选聘评审专家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5年北京市职称评审委员会换届及选聘评审专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5.03.05•【字号】京人社专技发〔2015〕51号•【施行日期】2015.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5年北京市职称评审委员会换届及选聘评审专家工作的通知京人社专技发〔2015〕51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北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管理办法》、《关于在部分系列高级职称试行社会化评审的实施办法》、《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管理办法》和《北京市职称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经研究,决定2015年对我市职称评审委员会进行换届调整和选聘评审专家,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换届调整范围经市人力社保局授权组建的各系列高、中、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包括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含专业学术评议委员会),均须换届调整。
(一)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包括:工程技术、农业技术、经济、统计、会计、审计、教练员、工艺美术、广电播音、新闻、出版、翻译、艺术、文物博物、图书资料、档案等系列各级别评委会。
(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包括: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卫生技术、中小学教师、中专教师、技校教师、公证员、律师等系列各级别评委会。
其中中小学教师、中专教师和技校教师系列各级别评委会换届调整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含专业学术评议委员会)包括:各高等学校、党校和有关科研机构各级别评委会。
该评委相应换届调整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二、评委会换届要求(一)本次评委会换届调整,以我市现有职称评审专业布局为基础,突出专业评审、行业管理等特色,兼顾新兴产业领域发展需要。
《北京市技工院校高水平工匠之师培养工程实施方案》

(3)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扎实,有较高水平的教学效果,具备一体化教学能力。
(4)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和科研任务,教科研成果显著,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
.优秀匠师团队
(1)团队成员忠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师德高尚。
一般应在工学一体化技能人才培养模式建设专业内形成,也可在北京市重点支持或新职业领域的专业内形成, 在同类专业中具有领先优势,成员间应有合作的基础与条件。
《北京市技工院校高水平工匠之师培养工 程实施方案》
附件2
北京市技工院校高水平工匠之师 培养工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以围绕首都产业发展对高水平教师的能力需求为导向、以工学一体化技能人才培养模式创新 实践为核心、以个性成长(建设)方案和任务为内容,面向北京市技工院校优秀教师实施高水平工匠之师培养工程 。工程计划在2024年至2030年期间,重点培养20名市级工匠名师、60名匠师带头人、120名优秀骨干匠师、30个优 秀匠师团队,打造一支梯次合理、专业过硬、作用明显的高水平工学一体化师资队伍,全力推动技工院校工学一体 化技能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在提高技能人才培养质量、促进产教融合和校企合作、服务首都经济高质量发展中发挥 显著作用。
三'培养
(一)培养方式。培养对象实行项目培养制,每批连续建设2-3年。培养对象及其所在技工院校要根据培养目标 要求,编制个性化成长(建设)方案和任务书,分别确定整体绩效目标和年度绩效目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 织专家审核成长(建设)方案和任务书,培养对象根据反馈意见修订完善。培养对象应按照批复的成长(建设)方 案和任务书开展能力建设,所在技工院校要对其培养工作给予支持。成长(建设)方案如需调整,需由培养对象及 所在技工院校提出申请,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后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7.11.28•【文号】人社部发〔2017〕90号•【施行日期】2017.11.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人事工作机构,有关中央企业人事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符合技工院校教师特点的职称制度,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抓好贯彻落实,确保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顺利推进。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7年11月28日关于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技工院校(包括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工学校)是国民教育体系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技能人才的专门学校。
技工院校教师是我国教师队伍和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高素质技能人才、推动技工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重要力量。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现就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中央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遵循技工教育发展规律,健全完善符合技工院校教师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畅通技工院校教师职业发展通道,更加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人才,更好地发挥其在技能人才培养中的作用,为大力发展技工教育,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创新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1.坚持遵循规律,突出特点。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高端领军人才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研究系列研究员直通车评价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高端领军人才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研究系列研究员直通车评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6.10.19•【字号】京人社专技发〔2016〕207号•【施行日期】2016.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高端领军人才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研究系列研究员直通车评价工作的通知京人社专技发〔2016〕207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科学研究机构高端领军人才队伍建设,促进科研机构快速发展,经研究决定,2016年度起,在我市科研机构开展高端领军人才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研究系列研究员直通车评价工作。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一)自然科学研究。
在本市所属科研机构及非公科研机构中,从事自然科学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的高端领军人才。
(二)社会科学研究。
在本市所属科研机构及非公科研机构中,从事社会科学研究工作的高端领军人才。
二、申报条件(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自然科学研究系列研究员职称评价。
申报人在近五年内:1、取得国家级或市(省、部)级人才表彰奖励;2、获得国家级科技奖项或市(省、部)级科技二等奖(含)以上奖项,且排名前三名的完成人;3、作为主要作者,在本领域出版过3部重要学术著作,或在国际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过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学术论文5篇(含)以上;4、作为前三名发明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金奖,或在本领域内取得具有重大影响力的发明专利;作为前三名标准起草人,研究制定了国家标准,取得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社会科学研究系列研究员职称评价。
申报人在近五年内:1、取得国家级或市(省、部)级人才表彰奖励;2、研究成果曾获得国家级科研奖项或市(省、部)级科研一等奖(含)以上奖项;3、担任国家级科研项目(课题)或市(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课题)负责人;4、在本领域独立出版3部以上重要学术专著,并在重要学术刊物上,独立发表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学术论文10篇以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北京市首批承担2009年度职业技能培训任务培训机构名单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北京市首批承担2009年度职业技能培训任务培训机构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9.04.03•【字号】京人社办发[2009]6号•【施行日期】2009.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北京市首批承担2009年度职业技能培训任务培训机构名单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6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稳定就业扩大就业六项措施的通知》(京政发〔2009〕6号)和《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5号)精神,做好2009年度的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的职业培训工作,现将首批承担2009年度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任务的48所培训机构名单予以公布。
附件:北京市首批承担2009年度职业技能培训任务培训机构名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〇〇九年四月三日附件:北京市首批承担2009年度职业技能培训任务培训机构名单北京市东城区职业技术学校北京市西城区职业技术学校北京市崇文区职业技术学校北京市宣武区职业技术培训中心北京市朝阳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中心北京市海淀区职业学校北京市丰台区职业技术学校北京市石景山职业技术学校北京市门头沟区职业技术学校北京市房山区职业技术学校北京市大兴区职业技术学校北京市通州区职业技术学校北京市昌平区职业技术学校北京市顺义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技工学校北京市怀柔区职业技术学校北京市平谷区职业技术学校北京市密云县职业技术学校北京市延庆县职业技术学校北京劳动保障学院(北京劳动保障技师学院、北京市实验技工学校)北京市工贸技师学院(北京市工贸高级技工学校)北京市工业技师学院(北京市工业高级技工学校)北京市城建职业技术学校北京电子信息高级技工学校北京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航空技工学校北京市仪器仪表技工学校北京市汽车工业高级技工学校北京市应用职业技术学校北京北方职业技术学校北京二七机车厂技工学校北京市长城职业技术学校北京一轻高级技术学校首钢高级技工学校北京地铁技术学校北京科技高级技术学校北京市经贸高级技工学校北京市公共交通高级技工学校北京市实用高级技术学校北京市市政管理学校北京商贸职业技术学校北京市路政局技工学校北京市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校北京汇佳动画技术学校北京市平谷区再就业园区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北京市外事学校(北京市北店外事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北京市实美职业学校(北京蒙妮坦美发美容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北京市朝阳区职业技术学校(北京朝阳区电梯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北京市电气工程学校(北京市朝阳区将台路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北京市昌平职业学校(北京市昌职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06年度技工学校教师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06年度技工学校教师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6.06.21•【字号】京劳社培发[2006]90号•【施行日期】2006.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06年度技工学校教师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培发〔2006〕90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教育主管部门,各区县职校、技工学校:为做好2006年度技工学校教师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根据北京市人事局《关于2006年度职称评审工作安排的通知》(京人发〔2006〕2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06年度技工学校教师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技工学校、区县职校,应按照“单位推荐、主管部门报送” 的原则,做好本单位参加2006年度技工学校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人员推荐、材料准备和申报工作。
二、申报技校高级职称任职资格的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申报高级讲师须具备的条件1、从事技工学校教师工作,具有大学本科学历5年以上(含5年),并担任讲师5年以上(含5年);2、本人参加全国外语考试(国英B级)成绩满60分以上(含60分);199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参加2004度及以后职称外语考试成绩合格;计算机模块考试合格,达4个以上(含4个);1960年以前出生的人员免考计算机;3、英语课教师,须参加第二外语考试,成绩合格;4、具备规定学历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所学专业限制,直接申请参加相应系列(专业)的考试、评审。
(二)申报高级实习指导教师须具备的条件1、担任一级实习指导教师5年以上(含5年),并取得大学本科学历5年以上(含5内);2、本人参加全国外语考试(国英B级)成绩满60分以上(含60分);199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参加2004度及以后职称外语考试成绩合格;计算机模块考试合格,达4个以上(含4个);1960年以前出生的人员免考计算机;3、具有大专学历5年以上(含5年),并参加相关外语考试,满足《申报高级实习指导教师破格条件》(京劳社培发〔2005〕74号),已办理破格手续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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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6年度北京市技工院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6.08.22
•【字号】京人社专技发〔2016〕155号
•【施行日期】2016.08.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正文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6年度北京市技工院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京人社专技发〔2016〕155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2016年度北京市技工院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工作,依据《关于2016年度北京市职称评价工作安排的通知》(京人社专技发〔2016〕1号)文件精神,现将2016年度我市技工院校教师系列高、中、初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评审委员会换届调整
根据我市职称评委会换届工作有关要求,按照精简高效、统一管理、统一标准的原则,经研究,决定2016年度起,调整我市技工院校教师系列高、中、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设置,市人力社保局设立北京市技工院校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高级评委会),统一负责全市技工院校教师副高级职称评审及相关服务工作;市人力社保局设立北京市技工院校教师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
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中级评委会),统一负责全市技工院校教师中、初级职称评审及相关服务工作。
市人力社保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负责我市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的综合管理工作;职业能力建设处负责对评审工作进行具体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市职业能力建设指导中心承担高级评委会和中级评委会的具体实施,负责相关政策宣传和解读、评价标准制定、评审专家管理、组织评审以及相关评审服务等工作。
各技工院校及其主管单位负责本校教师的初审、推荐和聘任,不再承担技工院校系列各级别评委会相关工作。
二、评审专家库及专业管理
按照我市职称管理有关要求,技工院校教师系列各评委会分别组建评审专家库,职称评审时采用随机抽取专家机制。
市人力社保局负责组建高级评委会评审专家库、中级评委会评审专家库,纳入全市职称评审专家库统一管理。
各技工院校及其主管单位负责专家初审、推荐工作;市职业能力建设指导中心负责专家库日常维护,以及专家征集、使用、考核等工作;市人力社保局职业能力建设处负责专家库审核工作;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负责专家库监管工作。
2016年度起,规范北京市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专业设置,职称申报、评价、备案、证书管理,以及专家入库、抽取等管理工作统一使用《全国技工院校专业目录》(人社部函〔2013〕55号)。
三、申报人员范围
在北京市所属技工院校从事专业教学或实习指导专业技术工作,并符合技工院校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条件的专职专业课教师和生产实习教师。
四、报送材料及时间安排
(一)凡申报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需报送以下材料:
1.填写《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申报表》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申报表(附表)》一式两份(详见附件1、3);
2.参评人员2014和2015年度的《年度考核登记表》复印件一式两份;
3.参评人员撰写的专业论文一式两份;
4.参评人员学历学位证书、外语考试成绩单、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水平考试(4个模块、1960年1月1日前出生不要求)合格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5.参评人员《教师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证书》(讲师或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6.参评人员业绩证明,如获奖证书、发表论文、著作、刊物、教材等;
7.技工院校主管局(总公司)或区人社局有关部门开具的委托函。
(二)凡申报中、初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需报送以下材料:
1.填写《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申报表》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申报表(附表)》一式两份(详见附件2、3);
2.参评人员2014和2015年度的《年度考核登记表》复印件一式两份;
3.申报中级职称需提交参评人员撰写的专业论文一式两份,申报初级职称需提交专业技术工作总结一式两份;
4.参评人员学历学位证书、外语考试成绩单、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水平考试(3个模块、1960年1月1日前出生不要求)合格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5.参评人员《教师资格证书》、申报中级职称需提交《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助理讲师或二级实习指导教师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6.参评人员业绩证明,如获奖证书、发表论文、著作、刊物、教材等;
7.技工院校主管局(总公司)或区人社局有关部门开具的委托函。
(三)报送材料要求
1.参评人员须如实填写《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申报表》和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申报表(附表)》,所申报个人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凡弄虚作假,论文有抄袭行为的,一经发现,将取消本年度参评资格,同时进行通报。
2.相关区人社局和各技工院校负责对推荐的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申报人员的情况进行汇总,并将汇总情况填至《2016年度北京市技工院校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汇总表》(详见附件4),同时审查申报手续是否齐备,送审材料是否规范,是否符合评审基本条件,并写出推荐意见;
3.参加评审人员报送的评审材料,需经区人社局或上级主管局(总公司)有关部门审核,并开具委托函;
4.所报《年度考核登记表》、证书、成绩单复印件需加盖院校人事部门章;
5.请技工院校逐一将每位教师报送材料中的1-5项内容汇总制成文件夹,文件夹名为该教师姓名,并将所有申报教师的文件夹打包制成一张光盘(图片要求为JPG格式、大小为1024×768且小于0.5MB);
6.报送材料均须提供纸质版,打印评审申报表时,须使用A4纸正反面打印,多页申报表须加盖骑缝章。
(四)报送材料时间安排
请各学校将申报材料于9月12日—9月20日报送市职业能力建设指导中心教育培训科305室(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2号),同时申报初中级职称的人员按市统一标准交纳评审费(中级500元、初级200元),申报高级职称的人员应在评审答辩和试讲时(时间安排另行通知)交纳评审费700元。
五、其他有关问题
(一)评审结束后,各技工院校要将相关评审结果上报到区人社局或主管局(总公司),做好备案工作。
(二)
联系人:聂昆联系电话:68354531
附件:1.全国技工院校专业目录
2.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申报表
3.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申报表
4.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申报表(附表)
5.2016年度北京市技工院校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汇总表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