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拆资金管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防政办发[2010]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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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防政办发〔2010〕1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组成部门,驻港各单位:《防城港市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七日防城港市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改善城市环境,减少城市污染,加快建筑业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散装水泥管理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2003年第1号令),自治区经贸委、公安厅、建设厅、交通厅《转发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桂经资源〔2008〕20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桂建科字〔2001〕4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城区内生产、供应、运输、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预拌混凝土,是指用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成分按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拌制后,由专用运输车辆运输,以预拌形式提供给建设工程使用的混凝土。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市政公用设施、公路、桥梁、水库、堤坝、人防等工程。
第五条市住建委负责预拌混凝土的管理、指导协调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制定市本级预拌混凝土发展规划和建设布点,并根据城市发展需要适时调整预拌混凝土发展规划布局。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本级零基预算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本级零基预算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9.13•【字号】•【施行日期】2023.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本级零基预算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市人民政府各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港各单位:《防城港市本级零基预算改革实施方案》已经2023年9月11日七届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9月13日防城港市本级零基预算改革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深化全市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加大财政资源统筹力度,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零基预算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21〕4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推进自治区本级部门零基预算改革工作的补充通知》(桂财预〔2022〕10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全面实施零基预算改革的通知》(桂财预〔2023〕7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防城港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4·27”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广西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要求,按照建立现代财税体制要求,完善预算编制机制,从编制2024年预算开始,严格按照零基预算改革要求编制部门预算,实现零基预算改革全覆盖,切实增强财政资金和政策的指向性、精准性、有效性,提高财政资金统筹能力和资源配置效率,更好地为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现代化临港工业城市提供保障。
二、主要内容年度预算编制不受以往年度预算安排情况影响,所有预算支出均以零为基点,一切从实际需要与可能出发,逐项审核预算年度内各项支出的必要性、合理性及其开支标准、支出金额,打破基数概念和支出固化格局,结合财力水平、轻重缓急、实际需求、绩效情况、项目储备情况等,在综合平衡的基础上编审预算,提高支出效率和资金绩效。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城市供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城市供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29•【字号】防政办发[2010]154号•【施行日期】2010.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城市供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防政办发〔2010〕15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防城港市城市供水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九日防城港市城市供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凡在市范围内从事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第四条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下称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供水、用水进行监督和管理。
发展改革、住建委、水利、环保、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物价、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共同做好城市供水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城市供水工作应当坚持开发水源与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保障供水与确保水质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城市供水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保城市供水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四沿线四片区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及安置办法的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四沿线四片区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及安置办法的通知防政办发〔2009〕98号港口区、防城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防城港市四沿线四片区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及安置办法》已经市四届人民政府第六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四日防城港市四沿线四片区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及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防城港市“四沿线四片区”(四沿线即迎宾路、金花茶大道(原南北大道)、江山大道(原东西大道)、兴港大道沿线,四片区即行政中心区、桃花湾片区、城南新片区、商业中心片区,具体范围由市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确定)内的土地征收征用与房屋拆迁行为,维护被征地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城市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及我市产业布局,对“四沿线四片区”土地资源进行统筹利用。
第三条“四沿线四片区”内的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和其他各种设施的征收、征用、拆迁、补偿,土地调查确认以及安置小区建设等工作,由港口、防城区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市国土资源、城乡建设规划等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
第四条“四沿线四片区”范围内的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和其他各种设施的征收、征用、拆迁、补偿以及人员安置,适用本办法。
属本办法下发前既有征地历史遗留问题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土地征收征用及补偿第五条“四沿线四片区”内的土地,在项目依法实施建设前,由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但不能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用途。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
第六条根据“四沿线四片区”建设发展需要,港口、防城区人民政府与集体土地所有者及国有土地使用者逐期签订征地协议。
第七条根据港口、防城区人民政府提供的项目范围内涉及的人均耕地数和各地类的年产值情况,被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下列规定和标准执行:(一)征收水田、旱地,本文下发前已有承包合同的,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为每亩均价20000元。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及安置办法》的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及安置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2.14•【字号】防政发〔2016〕3号•【施行日期】2016.0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及安置办法》的通知防政发〔2016〕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防城港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及安置办法》已经2016年1月21日市五届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2016年2月14日防城港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及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保护征收土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港口、防城两城区辖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和其他各种设施的征(回)收、拆迁、补偿以及人员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市区范围内集体土地的征收工作。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集体土地的征收部门,负责全市集体土地征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征地拆迁部门负责本市集体土地征收的管理、协调、监督、指导的具体工作。
城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辖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拆迁安置的具体工作。
城区人民政府征地拆迁部门是其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的实施单位。
市发改、财政、住建、住房、人社、监察、信访、综合执法、文化、园林、公安、司法、工商、税务、民政、农业、林业、水利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集体土地征收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口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的,其剩余的集体土地依法转为国家所有,并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因建设需要使用该土地的,参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补偿安置。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2014-2017年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2014-2017年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5.27•【字号】防政办发〔2015〕38号•【施行日期】2015.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2014-2017年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防政办发〔2015〕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防城港市2014-2017年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3月9日印发的《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2014-2017年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防政办发〔2015〕7号)同时废止。
2015年5月27日防城港市2014-2017年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广西2013-2017年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实施方案》(桂保障〔2014〕1号)、《广西棚户区改造项目国家开发银行专项贷款资金管理办法》(桂保障〔2014〕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规划(2013-2017)》(桂保障〔2014〕3号)等文件要求,为加快我市2014-2017年棚户区改造步伐,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改善棚户区群众住房条件为目标,全面统筹发展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和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把解决我市征地拆迁失地居民、棚户区居民等安置住房建设纳入棚户区改造建设范畴,将棚户区改造与征地拆迁安置、重大项目建设相结合,重点推进城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从而满足我市征地拆迁失地居民、棚户区居民住房多元化的选择需求。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防城港市市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及标准的公告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防城港市市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及标准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22•【字号】防政发[2013]10号•【施行日期】2013.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产税,耕地占用税正文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防城港市市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及标准的公告(防政发〔2013〕10号2013年4月22日)为了加强我市税收征管工作,调节土地级差,公平税负,确保国家财政收入,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的决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的决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27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防城港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的批复》(桂政函〔2008〕13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防城港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桂政函〔2009〕5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防城港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等级调整方案〉的批复》(桂政函〔2013〕60号)的规定,现将我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市区征税范围及标准调整的事项公告如下:一、将原防城港市市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调整为港口区全部,防城区的防城镇全部,江山西湾环海大道沿线、防东一级公路沿线和防东二级公路沿线及其合围区域。
具体范围详见《防城港市市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图》。
二、调整后的防城港市市区征税范围内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08年7月15日公布的《关于同意防城港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的批复》(桂政函〔2008〕131号)规定执行。
具体税额标准如下:防城港市市区应税土地等级划分及税额表备注:处于级次临界点上的土地从高适用级次和税额标准。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政府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政府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07•【字号】防政发[2008]40号•【施行日期】2008.10.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政府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防政发〔2008〕4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防城港市政府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四届人民政府第四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二〇〇八年十月七日防城港市政府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履行财政职能,加强基本建设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评审业务,根据《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防城港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防政发〔2008〕1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凡属政府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其投资评审业务按照项目隶属关系由市财政部门设立的投资评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政府投资评审的范围:(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投资的各项建设项目;(二)财政预算内其它各项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三)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基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四)财政预算外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五)国债及国家政策扶持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六)政府采取各种形式融资投资的建设项目;(七)政府资金安排的大型修缮项目;(八)政府资金与其他资金安排的投资项目;(九)其他政府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第二章投资评审中心的主要工作职能第四条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负责全市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评审工作,其主要职能为:(一)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概、预算评审工作;(二)承担招标工程上限控制价和非招标工程施工图预算审查及监督项目的招标工作;(三)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和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四)承担政府投资相关课题研究工作,为财政决策提供基础信息资料;(五)开展与政府投资咨询有关的市场研究、财务管理和分析、投资风险分析、信息服务等业务;(六)承担政府投资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国土资源勘探项目的评估咨询及评价工作;(七)开展政府投资评审业务培训;(八)承办市政府或财政部门交办和有关部门委托办理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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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城区集体土地征
拆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征用与有偿使用
【发文字号】防政办发[2016]6号
【发布部门】防城港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2.14
【实施日期】2016.02.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拆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知
(防政办发〔201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防城港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拆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6年1月21日市五届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2月14日防城港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拆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本级项目征拆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快捷、高效、安全,促进征地拆迁工作顺利开展,现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征拆资金是指市级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费和工作经费两部分,征拆资金的组织、编制、审定、使用、监督等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区政府负责征拆资金的编制、申报、使用,对征拆补偿及安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市征地拆迁办公室负责征拆资金的初审、协调落实。
市财政局负责征拆资金筹措、拨付和管理,协助市土地储备中心做好征拆资金融资工作。
第二章关于项目征拆资金预算的编制、报审
第四条各城区征地拆迁办公室在接到市征地拆迁办公室下达的项目征地拆迁任务后,在15个工作日内根据项目规划蓝线图开展征地情况调查,编制征拆资金预算书,经城区政府核实加盖公章后报市征地拆迁办公室审核,市征地拆迁办公室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项目费用属市财政负担的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在3个工作日内审定;属其他业主(市土地储备中心或其他融资平台公司)负担的报业主,业主在3个工作日内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