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办理兼并重组整合煤矿证照变更手续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煤矿减量重组的实施意见(一)

2018年第5期2018年5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和《国务院关于支持山西省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资源型经济转型发展的意见》(国发〔2017〕42号)精神,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23个部委《关于做好2017年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工作的意见》(发改运行〔2017〕691号)要求,现就推进山西省煤矿减量重组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积极化解过剩产能,大力发展先进产能。
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依法合规、积极稳妥推进减量重组工作,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二)基本原则1.坚持“市场配置、企业主导、政策支持”的原则,遵循市场规律,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用法治化和市场化方式推进减量重组。
政府给予政策支持,引导符合条件的煤矿积极参与减量重组。
2.坚持“淘汰落后、发展先进、优化结构”的原则,通过减量重组,切实淘汰落后产能,大力发展先进产能,促进煤炭结构优化升级,提高产业集中度。
3.坚持“整体推进、分类施策、稳妥有序”的原则,结合“十三五”全省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工作,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统筹考虑解决与各类保护区重叠等重组整合遗留问题,整体谋划、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稳妥有序推进减量重组工作。
二、目标任务和要求(一)目标任务1.两年内,60×104t/a 以下(不含60×104t/a )煤矿实施减量重组,到期仍未重组的,省人民政府根据发展需要有序纳入去产能规划。
力争2020年底前60×104t/a 以下煤矿全部退出。
对应参加减量重组、但拒绝参加的煤矿,企业要出具书面意见备查。
2.2020年底前单一煤炭企业生产建设规模力争达到300×104t/a 以上。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煤矿减量重组的实施意见(二)

2018年第6期2018年6月1.总体情况:本市(或集团公司)减量重组前所属煤矿个数、产能及生产建设分类情况,60×104t/a 以下煤矿个数、能力、生产建设等基本情况;参与减量重组煤矿的个数、产能,减量重组后保留、关闭煤矿个数,减量重组核减的产能等情况等。
2.煤矿减量重组方案:参与减量重组煤矿的性质、产能、井田面积、批准开采煤层、保有资源储量等;减量重组后保留煤矿、被重组关闭煤矿、减量重组后煤炭主体企业、煤矿能力、开采方式等。
对与各类保护区、城市规划区及大型煤矿井田平面投影等重叠煤矿的处置意见;异地重组的,重组主体企业明确分期开发时序并做出分期开发承诺;减量重组煤矿职工安置方案和资产、债权债务处置办法;方案中附所有参与减量重组煤矿的各类有效证照、煤矿股东会决议等。
3.300×104t/a 以下煤炭企业实施兼并重组情况。
(二)方案报批各市人民政府和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公司完成方案编制后,分别报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领导小组煤炭行业办公室和综合办公室。
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公司所属煤矿与地方监管煤矿相互实施减量重组的,煤矿所在市人民政府和集团公司形成一致意见后,分别上报减量重组方案,减量重组方案由减量重组保留煤矿所属主体企业实施。
各市煤矿减量重组方案中包括晋能集团和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所属煤矿的,须征得两集团公司同意。
煤炭行业办公室会同综合办公室组织省直相关部门对各单位上报的煤矿减量重组方案进行审查,各部门根据工作职责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煤炭行业办公室、综合办公室汇总审查意见上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按照省人民政府审定意见,对保留煤矿净增能力120×104t/a 以下的,煤炭行业办公室和综合办公室联合批复减量重组方案,并报国家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各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各省属煤炭集团公司按照批复文件有序推进。
对保留煤矿净增能力120×104t/a 及以上的,综合办公室和煤炭行业办公室联合上报国家能源局履行核准手续。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加快培育和发展大型煤炭集团公司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加快培育和发展大型煤炭集团公司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31•【字号】晋政办发[2007]35号•【施行日期】2007.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加快培育和发展大型煤炭集团公司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7〕3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山西省加快培育和发展大型煤炭集团公司的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三月三十一日山西省加快培育和发展大型煤炭集团公司的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和《国务院关于在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的意见》(国函〔2006〕52号,以下简称《试点意见》),为加快建设新型能源和工业基地,提高产业集中度,提高大型煤炭集团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对煤炭市场的控制力,有序推进培育和发展大型煤炭集团工作,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建设新型能源和工业基地为目标,以产权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引导和推动社会资本、煤炭资源等生产要素向大型煤炭集团公司集聚,全面推进大型煤炭企业集团与地方煤矿的横向和纵向联合重组,培育和发展大集团大公司。
集团化重组要与资源整合紧密结合,通过重组整合、产能置换、关小建大,发展一批安全高效的大型现代化矿井;全面提高全省煤炭产业水平、产业集中度和加工转化能力,增强大集团公司的规模控制力、核心竞争力和抗市场风险能力,促进全省煤炭工业健康、持续、和谐发展。
二、发展目标力争在“十一五”期间,全省整合重组形成2-3个亿吨级生产能力的特大型煤炭集团公司,3-5个5000万吨级以上生产能力的大型煤炭集团公司,大集团控股经营的煤炭产量达到全省总产量的70%以上。
大同煤矿集团、山西焦煤集团、晋城无烟煤集团、阳泉煤业集团、潞安矿业集团、省煤炭运销总公司等6户企业,年销售收入达300至500亿元;平朔煤炭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太原煤气化公司、兰花集团等4户企业,年销售收入达100亿元。
煤炭资源整合兼并重组地方煤矿账务处理的探讨

煤炭资源整合兼并重组地方煤矿账务处理的探讨作者:史晓霞来源:《会计之友》2011年第35期【摘要】由于本次资源整合是在政府主导下的行为,不同于完全的市场行为,且各被整合的地方煤矿财务制度和核算大多不健全。
对于这种特殊情况,如何进行并购业务的账务处理,以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合法,为公司今后的正常运营作好准备,成为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文章结合本单位整合矿井的实际情况对整合地方煤矿如何进行账务处理进行了论述,旨在与同仁研究讨论。
【关键词】资源整合;地方煤矿;账务处理为解决山西省煤炭系统“多、小、散、乱”的局面,克服资源浪费、安全隐患等诸多弊端,提高山西煤炭产业的整体水平,实现煤炭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山西省委、省政府从实际出发,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轰轰烈烈的兼并重组地方小煤矿工作。
经过两年的时间,整合工作已接近尾声,各矿资产评估均已经国资委授权机构核准,兼并主体也对被兼并整合方实施了实质性接管,财产已全部办理交接手续。
但由于种种原因,各矿接收资产如何进行账务处理,成为当前亟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分析兼并重组的业务实质要解决问题,就要从问题的本质出发,就本次整兼并重组地方小煤矿而言,其实质是企业合并,但本次合并具有其特殊性。
(一)煤炭资源整合兼并重组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兼并的精神国家早在1989年就制定了《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兼并办法),兼并办法中规定:“企业兼并,是指一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一种行为。
不通过购买方式实行的企业之间的合并,不属本办法规范。
”兼并办法中还指出了以下几种主要的兼并方式:(1)承担债务式,即在资产与债务等价的情况下,兼并方以承担被兼并方债务为条件接收其资产。
(2)购买式,即兼并方出资购买被兼并方企业的资产。
(3)吸收股份式,即被兼并企业的所有者将被兼并企业的净资产作为股金投入兼并方,成为兼并方企业的一个股东。
(4)控股式,即一个企业通过购买其它企业的股权,达到控股,实现兼并。
山西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

山西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文件晋煤重组办发(2009)6号大同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上报〈大同市浑源县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方案〉的报告》(同政发[2009]88号文)收悉。
《浑源县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方案》已于2009年5月20日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组会议审查通过,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上报的《浑源县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方案》。
同意由浑源县政府控股组建山西浑源百川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兼并重组浑源县8处煤矿,整合为5处,生产规模由213万吨/年增加到600万吨/年。
矿井名单为:1、山西浑源百川煤业有限公司(矿井能力300万吨/年);2、山西浑源东邦露天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矿井能力60万吨/年);3、山西浑源金岷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矿井能力60万吨/年);4、山西浑源瑞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矿井能力90万吨/年);5、山西浑源恒山阳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矿井能力90万吨/年)二、2009年底关闭以下3处矿井。
1、山西浑源古磁窑煤矿有限责任公司2、山西浑源恒山兴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3、山西浑源刁窝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方案》批复后,对以上3处关闭矿井,省有关部门立即吊销相关证照,2009年底前浑源县人民政府按“六条标准”实施关闭到位。
三、对列入“十关闭”的山西浑源白庄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省有关部门立即吊销相关证照,2009年底前浑源县人民政府按“六条标准”实施关闭到位。
四、本《方案》确定的矿区范围、矿区面积和开采煤层原则上不予变动,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要调整,以《采矿许可证》载明为准。
五、《方案》批复后,浑源县人民政府应按照省政府晋政办函[2008]168号文的规定,尽快办理资产评估,各类许可证、照变更等工作。
六、你市要根据省政府晋政发[2008]23号和晋政发[2009]10号文精神,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认真按批复落实好《方案》。
特此批复二OO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变招工为招生推进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3]74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变招工为招生推进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3]74号](https://img.taocdn.com/s3/m/89b2d9260812a21614791711cc7931b765ce7bbf.png)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变招工为招生推进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变招工为招生推进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3〕7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煤矿变招工为招生推进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7月2日山西省煤矿变招工为招生推进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工作,创新煤矿从业人员使用机制,推进煤矿变招工为招生,实现用工管理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和人员素质的保障,结合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发挥煤矿企业、煤炭院校(含技工教育院校,下同)的主体作用和政府的监督指导作用,创新煤矿从业人员使用机制,采取校企联合方式,充分利用和挖掘一切办学资源,逐年提高煤矿变招工为招生比例,到“十二五”末,全面实现煤矿变招工为招生。
二、工作目标“十二五”期间,全省煤矿企业新招录从业人员(指原煤生产人员,下同)中,招录煤炭中等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煤炭职业院校(煤炭企业职工大学)和其他院校煤炭相关专业毕业生的比例,2013年不低于55%,2014年不低于75%,2015年力争达到100%。
从2016年1月1日起,全省煤矿企业新招录从业人员,必须从煤炭相关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不再招用其他社会人员,全面实现变招工为招生。
三、推进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切实推进全省煤矿变招工为招生工作,省政府成立全省煤矿变招工为招生工作领导组(以下简称领导组),负责全省煤矿变招工为招生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山西省人民政府批转“山西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组办公

山西省人民政府批转“山西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关于加强兼并重组整合矿井安全工作通知”的通知(一)【法规类别】国家安全工作【发文字号】晋政发[2010]21号【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发布日期】2010.09.03【实施日期】2010.09.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西省人民政府批转“山西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关于加强兼并重组整合矿井安全工作通知”的通知(晋政发[2010]2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各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山西省人民政府同意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关于加强兼并重组整合矿井安全工作的通知》,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要认真落实各级人民政府的煤矿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各类矿井的安全监管,特别要加强对尚未移交接管到位的重组整合矿井的安全监管。
要认真落实主体企业的煤矿安全管理责任,特别是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公司要认真履行对重组整合矿井的安全管理责任。
要切实做好矿井关闭工作,特别是要对列入关闭名单且未批准过渡期生产的矿井,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立即组织专项行动,确保在2010年9月15日前逐矿拆除提升运煤的动力设备,遣退从业人员,清缴火工品,停止动力供电,注销相关证照,派专人24小时逐矿盯守,确保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确保按期完成关闭矿井工作。
省人民政府将对专项行动组织开展省级督查。
要严肃认真搞好兼并重组矿井的移交接管确认工作。
未经省煤炭厅审查签字办理移交接管确认书的,其安全监管责任仍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要继续强力推进煤矿兼并重组整合工作,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将按月通报进展情况。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煤炭、煤监、国土、公安、工商、电力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认真落实相关责任。
二○一○年九月三日关于加强兼并重组整合矿井安全工作的通知(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今年以来,全省煤矿安全状况总体稳定,好于去年,但一些地方存在整合关闭矿井的工作进展缓慢、整合矿。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省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省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15•【字号】晋政办发[2009]163号•【施行日期】2009.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省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6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制定的《山西省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月十五日山西省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暂行办法(人行太原中心支行2009年9月)第一部分总则为全面客观评估货币信贷政策在山西省的实施效果,增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社会责任,更好地发挥金融在保增长、保稳定、保民生政策落实中的积极作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试点建立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报告制度的通知》(银发〔2008〕29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关于金融支持山西省扩大内需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2号)精神,结合山西省经济发展战略,决定在山西省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报告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部分评估对象、方法及机构一、评估对象评估对象以省级金融机构为单位,包括各政策性银行山西省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山西省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山西省分行,山西省农村信用联社,晋商银行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太原分行。
二、评估方法(一)本评估方法采用百分制。
(二)每一被评单位可在评估的八项内容中选取得分较高的五个单项作为计分标准,五个单项评估分之和除以5为金融机构总评分。
(三)单项评估分=基础分+附加分单项评估每项分值最高为100分,其中基础分、附加分各为50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办理兼并重组整合煤矿证照变更手续和简化项目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矿产资源
【发文字号】晋政办发[2009]100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9.07.21
【实施日期】2009.07.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办理兼并重组整合煤矿证照
变更手续和简化项目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9]10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省属国有煤炭企业:
目前,我省多数市县已完成了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方案批复工作,为进一步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确保主体企业尽快到位,现就集中办理兼并重组整合煤矿证照变更手续和简化项目审批程序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煤矿证照变更和项目审批手续办理是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的重要环节,直接关系着兼并重组整合工作成效。
为提高工作效率,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
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领导组办公室)采取联合办公的方式,实行集中受理、即时送达、倒排进度、限时办结,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随时掌握有关部门的工作进度。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落实兼并重组主体责任,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省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亲自部署,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加快审批进度。
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简化程序,下放审批权限,密切配合,协调推进。
二、及时组织上报各种资料
市、县兼并重组整合方案批复后,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抓紧组织兼并重组双方企业进一步完善协议,按照明确的内容准备兼并重组整合煤矿办理采矿许可证(附件2)、安全生产许可证(附件3)、煤炭生产许可证(附件4)、生产能力核定(附件5)、营业执照(附件6)等证照变更及项目审批的有关资料,并在2009年8月20日前将有关资料(一式6份)统一上报省领导组办公室。
三、加快审批工作进度
省领导组办公室集中受理各市上报的资料,做好交接、登记工作,并在1日内将资料分送到省有关部门。
省有关部门接到资料后,及,在时组织力量进行审查,开展相关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审批工作流程图》(附件1),限定的时间内完成各种证照变更及批复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提出意见,督促市、县完善资料,并限定办理时间。
在办理过程中,各部门要密切配合,每办结完一个手续,就要及时送达省领导组办公室,并由其负责分送或书面通知相关部门和市县及省属国有煤炭企业。
省属国有煤炭企业兼并重组中小煤矿,以省领导组批复的文件作为企业经济行为的批准手续,省国资委不再进行经济行为审批,各有关部门依据领导组批复的方案,办理工商登记及相关部门手续。
四、实行全过程监督检查
兼并重组整合煤矿证照变更和项目审批手续办理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
行阳光操作。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全程参与,加强对各种证照手续办理的全过程监督检查,加强煤焦领域反腐败专项斗争,提高行政效率,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确保兼并重组整合工作规范、健康、有序推进,确保完成兼并重组整合目标任务。
附件1:审批工作流程图(略)
附件2:换发采矿许可证需提交的资料
附件3: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需提交的资料
附件4:换发煤炭生产许可证需提交的资料
附件5:煤矿生产能力核定需提交的资料
附件6:煤炭企业设立、变更、注销需提交的资料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九年七月二十一日附件2
换发采矿许可证需提交的资料
一、单独保留且不新增煤炭资源煤矿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变更采矿权人需提供);
3、采矿权转让申请书(变更采矿权人需提供);
4、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5、年检合格证复印件;
6、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或企业名称变更核准登记的审批文
件(文件中应载明投资人、投资比例和投资金额)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变更采矿权人需提供);
7、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对变更或转让等情况说明的文件(变更采矿权人需提供);
8、采掘工程现状平面图(需经县级国土资源局审核盖章);
9、采矿权转让合同或采矿权人合作协议书:采矿权转让的,需由转让人(原采矿权人)与受让人(现采矿权人)签订采矿权转让合同;采矿权人与采矿权人合作、采矿权人与新投资人合作的,需由双方签订采矿权人合作协议书(变更采矿权人需提供)。
二、单独保留且新增煤炭资源煤矿
(一)划定矿区范围需提交:
1、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由主体企业提出);
2、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年检合格证复印件;
4、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或企业名称变更核准登记的审批文件(文件中应载明投资人、投资比例和投资金额)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变更采矿权人需提供);
6、变更前后矿区范围对照图;
7、采矿权转让合同或采矿权人合作协议书:采矿权转让的,需由转让人(原采矿权人)与受让人(现采矿权人)签订采矿权转让合同;采矿权人与采矿权人合作、采矿权人与新投资人合作的,需由双方签订采矿权人合作协议书(变更采矿权人需提供)。
(二)办理变更采矿登记需提交: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3、采矿权转让申请书;
4、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5、变更前后矿区范围对照图。
三、整合保留煤矿
(一)划定矿区范围需提交:
1、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由主体企业提出);
2、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参与整合煤矿均需提交);
3、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或企业名称变更核准登记的审批文件(应载明投资人、投资比例和投资金额)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对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延续、变更或转让等情况说明的文件;
5、变更前后矿区范围对照图;
6、采矿权转让合同或采矿权人合作协议书:采矿权转让的,需由转让人(原采矿权人)与受让人(现采矿权人)签订采矿权转让合同;采矿权人与采矿权人合作、采矿权人与新投资人合作的,需由双方签订采矿权人合作协议书。
(二)申请变更采矿登记需提交: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3)采矿权转让申请书。
说明:1、单独保留且不新增煤炭资源煤矿,如变更采矿权人,由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组确定的主体企业,直接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不再办理转让审批。
2、整合后保留煤矿,如不新增煤炭资源,按照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组批复文
件,不再划定矿区范围,直接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
3、需要互相调整矿区范围的,不重新划定矿区范围,可以与其它事项一起变更,但必须提交采矿权人双方签订的调整矿区范围协议书和调整前、后的矿区范围图,如调整中涉及国有大矿资源的,还需有国有大矿出具的同意文件及省国资委同意文件;需要增加煤层或扩大矿区范围的,重新划定矿区范围。
4、为依法有效管理煤炭资源,凡是整合保留的煤矿、增加开采煤层的煤矿、扩大矿区范围的煤矿,必须在换领采矿许可证后一年内,到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补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矿井初步设计及批复)、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其审查批复文件一式三套。
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将上述资料分别报送省、市国土资源部门。
5、为简化办证程序,本次换发采矿许可证,暂不进行资源储量核实和资源价款处置,待换证工作完成后,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再按规定分期分批完成储量核查和价款处置工作。
附件3:
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需提交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