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专项借款担保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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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创业投资风险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沪科合[2006]第030号【发布部门】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06.12.31【实施日期】2006.12.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创业投资风险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科合(2006)第030号)各区县科委、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各区县财政局、市创业投资行业协会:为支持创业投资公司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风险投资,减少投资风险,改善创业投资环境,根据《上海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在调查研究并听取了创业投资机构意见后,经过反复酝酿协商,制定了《上海市创业投资风险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从文件下发之日起开始试行。

希望各相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努力推进本市的创业投资工作,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上海市创业投资风险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为支持各类创业投资公司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风险投资,减少投资风险,改善创业投资环境,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上海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06]12号),特设立上海市创业投资风险救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风险救助专项资金”)。

为充分发挥风险救助专项资金的促进作用,有利于创业投资机构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加快科技成果转化,进一步推动上海创业投资事业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风险救助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于上海创业投资机构自愿提取的风险准备金和政府匹配的资金。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程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程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程序(修订稿)的通知(2006)【法规类别】科学研究与科技项目【发文字号】沪科[2006]第095号【发布部门】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布日期】2006.03.01【实施日期】2006.03.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程序(修订稿)》的通知(2009)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程序(修订稿)的通知(沪科[2006]第095号)各区县科委、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沪府发〔2004〕52号文)的精神,加快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我委对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程序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稿印发给你们。

该认定程序自2006年3月1日起生效执行,原《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程序》〔沪科(99)第310号〕文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程序(修订稿)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二○○六年三月一日一、凡符合《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和技术指导目录》范畴的成果转化项目,无论法人或自然人,内资或外资企业,均可申请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认定。

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成果转化中心”)常年受理并负责组织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认定。

1、申请项目认定时须先登陆“上海科技网(http://)”的“在线受理”注册申报,并在线填写“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申请书”,同时将所有必需的附件材料按规定格式导入,一并在网上提交。

网上填报完成的“认定申请书”须在线打印形成标准格式的纸制材料,同时向所属主管部门(主要指纳税所在地区县科委、市属企业集团、张江高科技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等,以下同)提交完整书面材料进行初审。

申报材料包括以下内容:(1)认定申请书(在线填报并打印形成的标准格式文本);<。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程序(修订稿)》的通知(2009)【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发文字号】沪科[2009]第586号【发布部门】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布日期】2009.12.30【实施日期】2010.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程序(修订稿)》的通知(沪科[2009]第586号)各区县科委、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认定工作,通过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加快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我委对《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程序》(沪科〔2006〕第095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稿印发给你们。

该认定程序自2010年1月1日起生效执行,原认定程序同时废止。

附件: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程序(修订稿)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程序一、认定条件凡是运用高新技术成果首次实现转化并形成样品、样机或服务的项目可以申请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以下简称“高转项目”)认定,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高转中心”)常年受理高转项目认定申请。

高转项目认定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项目的核心技术需符合《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和技术指导目录》,该目录采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2、项目的核心技术拥有受中国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的类型包括:近3年内获得授权的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或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近2年内获得授权的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

项目的知识产权可以是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的知识产权所有权,或是通过独占许可方式获得的在全球范围内5年以上的知识产权实施权。

3、项目所形成的产品应通过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的检测。

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扶持

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扶持

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扶持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发展,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已经成为推动经济增长和创新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

作为中国的经济中心和科技创新重镇,上海市一直积极推动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特别是在提供专项扶持方面,不断优化支持政策,为科技创新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持。

一、背景介绍上海市作为中国开放的金融和经济中心,吸引了大量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团队。

这些企业和团队拥有众多的科研成果和技术创新,但在成果转化和商业化方面仍面临诸多困难。

基于此,上海市就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提供了专项扶持。

二、政策支持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扶持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资金支持:政府设立专项资金支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通过拨款、奖补等方式资助创新企业转化成果的研发和运营成本。

此外,上海市还大力引入风险投资和创投基金,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

2.孵化平台建设:上海市积极建设创新创业孵化基地,为成果转化提供场地、设备和服务支持。

这些孵化基地还通过提供创业培训和咨询服务等方式,帮助创新团队提升创业能力,实现科研成果的商业化。

3.政策激励:上海市对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优惠税收政策,如减免企业所得税、奖励创新人才等。

这些政策旨在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鼓励企业加大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的力度。

4.要素对接:上海市通过搭建技术转移机构和科技项目对接平台,加强成果与市场的对接。

科研成果通过技术转移,获得更多商业化机会,助力企业改善技术结构和提升市场竞争力。

三、支持效果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扶持政策的实施取得了显著的成效:1.成果快速转化:通过政策扶持,上海市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速度明显加快。

很多科研成果得以迅速商业化,为上海市的经济发展提供了强大动力。

2.创新能力提升:政策扶持鼓励科技创新,激发了广大科技工作者的创新激情和创业热情。

越来越多的科技人才积极融入到创新创业的队伍中,推动上海市科技创新水平的不断提高。

3.经济增长贡献: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带动了上海市的经济增长。

上海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做好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有关

上海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做好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有关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上海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做好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有关财税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标 签】高新技术成果,财税政策落实工作,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颁布单位】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沪财税政﹝1999﹞11号【发文日期】1999-09-02【实施时间】1999-09-02【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 为贯彻市政府颁布的《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沪府发[1999]22号),落实市局制定的《关于贯彻〈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的财税政策实施细则》(沪财税政[1999]7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将财税政策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细则》中的财税政策问题 1.《实施细则》中所称“从认定之日起三年内”或“从认定之日起五年内”是指转化项目从认定之日起可连续享受36个月或60个月的财政列收列支返还政策。

2.财政按转化项目净增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地方收入部分以及技术贡献程度给予列收列支返还:净增加税收额=报告期税收额-基期税收额技术贡献系数=先进性等级系数×项目等级系数 3.企业申报的转化项目,其经济效益衡量应按实反映,若上年无实际销售发生,申报年情况可用预测方法处理,但到年终时,若产品销售收入实际结果不足预测水平的70%,则减半享受可返税额。

4.转化项目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通过土地有偿使用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按规定交清土地出让金或土地使用费后,可向主管财政部门申请返还土地出让金或土地使用费。

5.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单位购买转化项目所需生产经营用房,签订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按规定交纳契税,其中50%部分由征收契税的财政部门实施财政贴费。

6.投资经认定的转化项目企业税后利润所属年度的确定,从发生投资的上一个年度开始依次往前推算。

7.投资形成或增加企业的资本金是指项目公司组建时,形成公司资本金的投资以及以后追加或增加项目公司资本金的投资。

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扶持

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扶持

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扶持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近年来,上海市始终强调高新技术的创新和转化,将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作为加快科技进步、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

为了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上海市出台了《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扶持政策》,为有创新能力的企业和团队提供了更多的支持和帮助。

这一专项扶持政策的出台不仅有助于激励更多的企业和团队积极投身到技术转化的实践中,也为上海市的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动力。

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扶持政策着重支持高新技术领域的创新项目。

在申请资助时,创新项目必须具备高新技术的核心技术和专利保护,具有明显的技术创新性和市场可行性。

创新项目的开展需要有清晰的市场需求和发展前景,有望实现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和商业化。

上海市政府将通过资金、政策、平台等多种形式对这些创新项目进行扶持,推动其快速、健康地发展。

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扶持政策重点关注高新技术成果的产业化转化。

在支持企业申请项目时,政府将更加注重技术成果的商业化和产业化进程,鼓励企业通过自主研发、技术引进、合作联盟等方式,将科研成果转化为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产品和服务。

政府将提供项目资金、技术支持、市场推广等方面的支持,帮助企业从技术创新到产品推广的全过程。

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扶持政策还强调了政府与企业、科研机构等不同主体之间的合作共赢。

政府将积极引导和支持企业与科研机构、高校等开展技术合作与交流,促进科技成果的共享和互通。

政府还将通过政策扶持、项目联动等方式,激励不同主体之间的智慧协同,共同推动高新技术成果的创新转化。

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扶持政策是一项有利于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的政策举措。

政府在政策设计和实施过程中,注重科技成果的原创性和实用性,着力推动科技成果的市场化和产业化转化。

政府还通过服务体系建设和合作共赢的方式,助力企业、科研机构等不同主体的创新合作,共同推动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资金

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资金

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一、什么是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资金是指为了促进高新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市场化和国际化,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资金扶持政策。

上海市政府将专项资金作为支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企业创新发展的重要手段,通过资金支持,为企业提供技术转化、产业升级等方面的扶持和帮助。

二、资金的使用范围及标准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高新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市场化和国际化,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高新技术企业资金需求、技术创新项目资金需求、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等。

资金的使用标准根据项目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一般来说,资金的使用标准既考虑到项目本身的技术水平和市场潜力,同时也考虑到企业自身的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和市场开拓能力等因素。

三、如何申请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申请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需要经过严格的申报和评审程序。

一般而言,申请企业首先需要进行项目的立项申报,然后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包括项目的技术方案、市场前景分析、经济效益预测、资金需求等内容。

经过初审合格的项目将进行评审和排名,最终确定资金的支持名单和资助金额。

四、我对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的理解和观点作为一项重要的支持政策,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资金对于促进科技创新、推动产业升级具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资金的支持,可以有效地帮助企业将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推动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的发展。

专项资金也可以帮助企业提高技术创新能力,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推动企业提质增效,实现可持续发展。

总结回顾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作为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重要政策措施,不仅能够促进高新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市场化,还能够提升企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申请资金需经过严格的程序和审核,一旦获得支持,将对企业的发展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专项贷款财政贴息试行办法-

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专项贷款财政贴息试行办法-

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专项贷款财政贴息试行办法正文:---------------------------------------------------------------------------------------------------------------------------------------------------- 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专项贷款财政贴息试行办法(1998年11月10日)各区、县财政局,浦东新区财税局,市财税局各直属分局: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精神,特制定《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专项贷款财政贴息试行办法》。

本办法所称专项贷款财政贴息是指经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公室(以下简称认定办)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以下简称转化项目),在产业化过程中向有关银行所借高新技术专项贷款(以下简称专项贷款),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财政提供的贷款贴息。

一、贴息对象承担落实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产业化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本市内资企业。

二、贴息条件凡符合本市产业政策、技术水平处于国际、国内领先地位、对本市经济发展有较大带动作用、可形成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的转化项目,在已取得银行专项贷款之后,可按本办法规定提出贷款贴息的申请,由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推荐。

专项贷款是指高新技术成果转为产业化的项目贷款.三、贴息原则贴息原则为差别优惠、定额贴息。

四、贴息期限贴息期限一般为一年(项目贷款必须在借贷期内)。

五、贴息标准贴息标准按国家规定的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以内予以贴息。

符合贴息条件的项目专项贷款,根据转化项目的技术贡献率、高新技术含量、产业政策符合程度、技术水平、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市场前景等因素确定具体贷款贴息比率.1、经市认定办评估总评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项目给予贴息50%,即:贴息率=基准利率X50%.2、经市认定办评估总评分在85分以上(含85分)至90分以内的项目给予贴息40%,即:贴息率=基准利率X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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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专项借款担保试行
办法
集团标准化小组:[VVOPPT-JOPP28-JPPTL98-LOPPNN]
为贯彻“科教兴市”战略,加快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进程,努力形成以“政府投入为导向,企业投入为主体,金融借贷为支持,社会投资为补充”的多元化投资机制,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精神,特制定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专项借款担保(以下简称借款担保)试行办法。

本办法所称借款担保是指对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在产业化过程中向有关银行所借高新技术专项贷款提供担保,即由借款担保方按合同约定保证有关银行的债权实现。

一、担保的对象及条件
凡经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注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有法定要求的注册资本金,具备良好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有关国家商业银行或其他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帐户的本市企业,在从事经市政府专门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实现产业化过程中,向城市合作银行等有关银行借贷高新技术专项贷款的,可根据本办法申请借款担保。

凡对本市经济发展有影响、带动作用较大、符合本市产业政策、在国际国内处于领先地位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需申请借款担保的可按本办法予以优先。

二、担保的申请程序
符合条件的借款企业(即债务人)可向市财政局与,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公司共同组建并指定在本市专门开展信用担保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指定担保机构,即保证人)提出借款担保申请,根据有关借款担保的规定,经专家评审符合借款担保要求的可提供相应的借款担保。

对评审通过给予担保的:贷款项目,按照指定担保机构的《担保业务通则》和《担保业务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和程序,由该指定担保机构与贷款项目申请企业签订《委托担保合同》和《抵押(质押)反担保合同》,与有关贷款银行签订《保证合同》。

开展高新技术专项贷款业务的有关银行(即债权人),须按国家有关法规规定负责地进行贷款调查、贷款审定,按合同贷款,事后检查、回收。

三、担保项目的监管
担保合同生效后,为保证担保项目的安全性,切实做到事先防范代偿风险的发生,在担保期内指定担保机构应按规定对所担保的项目进行监管,主要是依据合同监督或检查债务人担保借款的使用情况,并要切实加强经营管理,保证使用效益,要求债务人或反担保人按合同约定按时报送企业有关报表材料。

四、担保项目的代偿赔付和追偿
当担保项目出现代偿需要时,由该指定担保机构按规定的程序经核查确认后,及时代偿,并根据担保合同涉及各方的履约责任按规定予以追偿。

五、其它事项
对需提供担保项目的要求、规模、数额、期限、收费率以及与担保项目有关的保证人、债权人、债务人、反担保人各自具体应承担的权利义务、履约责任等,均按指定担保机构的《担保业务通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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