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康德的教学理念原则 2019年教育文档
论教育 康德

论教育康德
(实用版)
目录
1.康德的教育理念概述
2.康德论教育的目的
3.康德论教育的方法
4.康德论教育的意义
正文
康德是 18 世纪德国著名的哲学家,他的教育理念在当时具有很大的影响力,甚至对今天的教育理念仍有深远的影响。
在《论教育》一书中,康德详细阐述了他的教育理念。
首先,康德认为教育的目的是培养人的理性和道德。
他主张教育应该以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而不仅仅是传授知识。
他强调,教育的根本目的在于培养人的道德意识和道德行为,使每个人都能成为有道德的人。
其次,康德认为,教育的方法应该以个体的差异为依据,因材施教。
他主张,教育者应该关注每个学生的特点,根据他们的能力、兴趣和个性来制定教育计划。
他提倡启发式教育,鼓励学生通过思考和探索来获取知识。
再次,康德认为,教育的意义在于培养人的自主性和创造性。
他主张,教育应该激发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让他们在学习中体验到乐趣和成就感。
他强调,教育者应该尊重学生的个性和独立思考,鼓励他们勇于探索和创新。
总的来说,康德的教育理念强调人的全面发展,注重个体差异,倡导启发式教育和尊重学生的独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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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家的教育思想与教学理念

教育家的教育思想与教学理念教育是一个国家和社会发展的基石,而教育家则是教育事业的核心驱动力。
他们的教育思想与教学理念对于教育体系的改革和学生的成长具有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探讨几位教育家的教育思想与教学理念,并分析它们对现代教育的启示与借鉴。
一、康德的教育思想与教学理念康德是18世纪末至19世纪初的哲学家,他的教育思想注重培养学生的道德品质和智力能力。
他认为教育应该追求个人的自由和人格的完善,而不仅仅是为了满足社会的需求。
康德主张学生在教育过程中应该注重自主性和自我发展,教师则应该充当引导者和启发者的角色。
他的教育理念对于培养学生的思辨能力和创新能力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二、杜威的教育思想与教学理念杜威是20世纪初的美国教育家,他的教育思想强调学生的主动参与和实践经验的重要性。
他认为学生应该通过亲身经历和实践活动来学习,而不是仅仅通过被动接受知识来实现学习目标。
杜威主张学校应该创设具有真实社会情境的学习环境,鼓励学生自主探究和合作学习。
他的教育理念对于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具有积极的影响。
三、维果茨基的教育思想与教学理念维果茨基是20世纪初的俄国心理学家,他的教育思想强调社会文化环境对于学生发展的重要性。
他认为学生的学习和发展是在社会交往和文化传承的过程中实现的。
维果茨基主张学校应该创设良好的社会交往环境,鼓励学生与他人互动和合作。
他的教育理念对于培养学生的社交能力和跨文化意识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四、弗洛伊德的教育思想与教学理念弗洛伊德是20世纪初的奥地利精神分析学家,他的教育思想注重学生的心理需求和自我意识的培养。
他认为教育应该充分考虑学生的个体差异和情感需求,为他们提供良好的情感支持和关怀。
弗洛伊德主张教师应该成为学生的心理导师,帮助他们认识和理解自己。
他的教育理念对于促进学生的心理健康和自我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
综上所述,教育家的教育思想与教学理念对于教育改革和学生的成长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康德的教育实践

一、引言德国哲学家康德(Immanuel Kant)是一位伟大的思想家,他的哲学体系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教育领域,康德主张培养独立思考与道德人格,强调教育应该注重培养学生的自主性、批判性和责任感。
本文将探讨康德的教育实践,分析其教育理念及其对现代教育的启示。
二、康德的教育理念1. 独立思考的重要性康德认为,独立思考是人类智慧的最高体现。
他强调,教育应该培养学生的批判性思维,使他们能够独立地分析和判断问题。
在《纯粹理性批判》中,康德指出:“教育的目的不是传授知识,而是培养人的理性。
”他认为,只有通过独立思考,人们才能摆脱偏见和迷信,形成自己的判断力。
2. 道德人格的培养康德认为,教育不仅要培养学生的智力,还要培养他们的道德品质。
在他看来,道德人格是人的本质所在。
在《道德形而上学基础》中,康德提出了“道德法则”的概念,认为道德行为应遵循普遍的道德法则。
他强调,教育应该引导学生认识道德法则,培养他们的道德责任感。
3. 教育的自由与责任康德认为,教育应该尊重学生的自由,给予他们选择的权利。
在《道德形而上学基础》中,他指出:“教育应该是一种自由的训练。
”然而,这种自由并非无限制,学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教育应引导学生认识自由与责任的关系,培养他们的社会责任感。
三、康德的教育实践1. 课程设置康德主张课程设置应以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和道德人格为目标。
在课程设置上,他强调以下原则:(1)基础课程:包括数学、物理、化学等自然科学课程,以及哲学、历史、文学等人文社会科学课程。
(2)实践课程:包括体育、音乐、美术等艺术课程,以及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
(3)道德教育:通过课程设置,引导学生认识道德法则,培养他们的道德责任感。
2. 教学方法康德主张采用启发式教学,鼓励学生独立思考。
在教学中,教师应注重以下方法:(1)提问法:引导学生提出问题,培养他们的批判性思维。
(2)讨论法:组织学生进行讨论,培养他们的团队协作能力和沟通能力。
论康德的教育思想

论康德的教育思想康德是德国哲学家、教育家之一,他的思想体系不仅影响了哲学领域,同时也对教育领域具有重大的影响。
康德的教育思想包括自由、普及、启蒙和传统教育。
他认为教育的目的是培养出自由、独立思考及有创造力的公民,进而构建一个自由而和谐的社会。
一、自由教育思想康德主张自由教育,他认为个人应当自由地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而教育的目的是为了培养自由和独立思考的公民。
教育应该是一个让学生自由地探索,自主学习和创造性思考的过程,而非被动接受知识的教育。
康德认为,自由教育有助于开发学生的个人潜力,培养他们的创造性和独立思考能力。
他主张让学生思考与实践对生活的贡献,让学生自主选择自己的学习目标,并为学生提供学习的资源和工具。
二、普及教育思想康德主张普及教育,他认为所有人都应该有机会接受教育。
康德的普及教育思想是基于平等的教育机会,让每个人都能够充分地发挥自己的才能和潜力。
康德认为,教育是一种公共责任。
他主张政府应该为普遍接受教育的人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支持,以确保每个人都能够得到平等的教育。
三、启蒙教育思想康德提倡启蒙教育,他认为教育应该是培养学生的理性和自由的过程。
康德认为,通过反思和自由的思考,个人具备了处理现实世界的理性能力。
康德认为,教育的目标是要为学生提供自由思考和独立判断的能力,让学生能够自主地探索现实世界,评估并理解各种现象和事件。
启蒙教育是一种启发性的教育,使学生能够发挥他们的观察能力,发现和理解世界的不同层面。
四、传统教育思想康德对传统教育持负面态度,他认为传统教育会禁锢学生的思想和创造力。
他强调自由教育的重要性,他认为教育的目的是培养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和自主学习能力,而非一味地灌输知识。
康德批评传统教育的机械化教学方法和对现成知识的只是理解,而非真正的理解。
他主张教育不能仅仅是填鸭式的知识积累,而应该是学生能够自由思考和创造性的学习过程。
他反对单纯的知识传授,主张学生应该掌握学习和思考的能力,被激进地引导去探索新的领域和发现创新的思考方式。
论教育 康德

论教育康德摘要:一、康德教育观的背景与意义二、康德的教育理念1.教育目的2.教育方法3.教育内容三、康德教育观在我国的启示与应用四、康德教育观的时代价值五、总结与展望正文:一、康德教育观的背景与意义康德(Immanuel Kant)是德国古典哲学的代表人物,他的教育观在整个哲学史上具有重要地位。
康德教育观的核心在于,教育不仅是培养人的道德品质,还包括发展人的理性能力和审美素养。
在这一背景下,康德的教育观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二、康德的教育理念1.教育目的康德认为,教育的根本目的是使人成为自由、平等、独立的个体,具备批判性思维和道德责任感。
在这一目标下,教育不仅仅是传授知识,更在于培养人的品格和综合素质。
2.教育方法康德主张启发式教育,强调教师与学生之间的互动与对话。
他认为,教育的过程应该是引导学生自主探索、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过程,而非简单地灌输知识。
此外,康德还提倡因材施教,注重培养学生的个性和特长。
3.教育内容康德的教育内容涵盖哲学、自然科学、人文艺术等多个领域。
他认为,全面发展的人应该具备广泛的知识面和丰富的文化素养。
在此基础上,康德强调道德教育的重要性,认为道德是人性的基石,教育应该使人在道德上达到自律。
三、康德教育观在我国的启示与应用在我国,康德的教育观为广大教育工作者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我们应当关注学生的全面发展,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同时加强道德教育,使学生在知识、能力、道德三方面取得均衡发展。
四、康德教育观的时代价值在当今社会,科学技术飞速发展,人们面临着诸多现实问题。
康德教育观的时代价值体现在,它强调教育应关注人的全面发展,培养具有批判性思维、创新精神和道德责任感的公民,以应对现代社会的挑战。
五、总结与展望康德教育观为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提供了有益的理论指导。
论康德的教育思想

论康德的教育思想康德(Immanuel Kant,1724年4月22日—1804年2月12日),作为一代思想泰斗,他提出的“三大批判”构成其伟大哲学体系。
其实,他在教育学上,不仅以哲学家的身份经常开展讲坛,还给后人留下了一部《康德论教育》的专著。
本文将试探康德的教育学思想及其现实意义。
一、康德教育学观点(一)重视教育的目的以及价值。
在整体上,康德接受了卢梭关于教育价值的看法,认为人只有通过接受教育才能成其为人:“人完全是教育的结果。
”人性的崇高和人类的伟大是由于教育造成的。
教育是养成人的一种活动。
因此,康德特别注重儿童的早期教育,这在当时实属卓见。
在教育目的上,康德除了主张教育要培养人的一般本性(普遍理性)、以人类的大同理想为目的以外,他还特别强调道德教育,认为最高的教育目的不是知识的传授和智力的发达,乃是道德的完善。
这一点可联想起了赫尔巴特建立在伦理学基础上的教育目的论,说明康德的观点至少是他的思想来源之一。
(二)明确了教育的方向在于超越现实、满足未来。
康德针对历史上关于教育的争论,尤其是对于教育是为了现实社会生活还是为将来做准备这一点,给予了明确的答复。
康德说,有一种观点认为,教育是为了现在,即把青少年培养成能适应现在的社会生活的人,不管现实社会是多么的险恶,只要儿童能够应付这种现成的社会环境就可以了。
不仅许多父母对子女的教育抱着这种目的,许多国家的政治家、教育家也只是着眼于现在,把现在的国家利益当作目的。
康德认为,这是一种缺乏远见、苟安于现状的表现,与人类的崇高使命和教育的真谛是背道而驰的。
他认为,真正的教育应以人类的理想为目的,并主张把这作为一条原则确立起来,以便证明教育具有独立性和超越性。
(三)把道德教育提到教育目的的高度来认识。
康德看重道德教育,绝不仅仅是从教育的构成或教育内容的选择上考虑,而是从他的批判哲学出发,试图通过教育建立一种主体性的道德原则,让人们服从“绝对命令”,教育使人的发展达到了这一步,人便成为具有普遍理性的人了。
总结康德的教育思想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总结康德的教育思想篇一:康德的道德哲学三原则康德总结了三条先验的道德原则:1、“要只按照你同时也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去行动。
”这是道德原则形式上的可普遍化要求。
以定言判断表示的绝对命令,作为一个先天的综合命题,它的必然性,不是来自前提,也不是来自经验,其必然性、约束性、强制力只能来自行为准则符合规律的普遍性。
在此条件之下,“我应该做什么”,主语人称的置换丝毫不会影响宾语的内容。
2、“不论是谁,在任何时候都不应把自己和他人仅仅视为工具,而应该永远看作自身就是目的。
”这是道德准则质料方面的要求。
它是依据第一条准则推衍出来的。
每一个人都认为自己存在本身就是目的,具有价值。
因此,以普遍化原则推之,他也应该同样地对待其他理性存在者。
3、“全部准则通过立法而和可能的目的王国相一致,如像自然王国一样。
”这是从整体上对全部准则作完整的规定。
它所表达的涵义实际上就是“意志的自律”:人既是道德法则的制定者,又是其执行者。
故而,人是自由的。
动物听任本能的摆布,而人则由道德律统率,克服欲望的支配从而使人超脱于动物。
诚如梯利所言:“道德规律表现人的最内在的自我,道德规律是他的命令,是每一个有理性的人的命令。
人要求遵守道德规律,也就是他的自律。
康德伦理学中的道德法则TheLawofmoralityinKantsethics第一条公式:要只按照你同时认为也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去行动。
这条“绝对命令”,常常被后人引述,事实上也正是康德的核心思想所在。
第二条公式则是尊重人的原则。
康德说:你的行动,要把你自己人身中的人性,和其他人身中的人性,在任何时候都同样看作是目的,永远不能只看作是手段。
而在第三条公式里,康德强调:全部准则通过立法而和可能的目的王国相一致,如像对自然王国那样。
神存在的意义,已不再仅仅是涉及功利的问题,更重要的是涉及到了人的信仰,而且这与现代民主宪政制度密切相关。
康德认为,道德行为总是以一定的理性为价值趋向的,道德的最高理想是至善,为了让至善成为指导人们行为的道德理想,仅仅靠绝对命令是不够的,还需要辅以“道德公设”;康德将“道德公设”的内容分为三条:“意志自由”、“灵魂不灭”、“上帝存在”。
康德美学三大原理

康德美学三大原理康德美学是指德国哲学家康德对美学问题进行的研究。
康德主要关注美的定义和判断,他提出了三个重要的原则:感性知识、审美判断力和美的目的论。
一、感性知识康德认为,美学的核心在于感性知识。
感性知识是指通过感官对客观世界的认知。
换句话说,感性知识是我们对现实世界的直接经验。
感性知识的特点是直观性、非概念性和主观性。
感性知识是美学的基础,因为美学是与我们的感官体验和情感联系在一起的。
我们对美的认知主要基于感性知识,而不是理性知识。
理性知识是通过概念和推理获得的,这意味着理性知识是抽象的、普遍的和客观的,而感性知识则是具体的、个体的和主观的。
美学的讨论必须从感性知识出发。
二、审美判断力康德认为,美学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如何形成审美判断力。
所谓审美判断力,是指我们对美的认识和评价能力。
审美判断力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几个关键要素:想象力、理解力和统一性。
想象力是审美判断力的基础。
想象力是创造力,是思维与感官的结合。
想象力使我们能够形象化地想象出美的对象,这是我们对美的第一步认知。
理解力是审美判断力的关键。
理解力是通过比较、分类和分析对美的对象进行深入分析的能力。
理解力是关键的,因为我们必须能够理解美的对象的各个方面,以形成清晰的审美判断。
统一性是审美判断力的核心。
统一性是指我们能够将一系列纷繁复杂的印象,归纳为一个内在一致的整体。
这种统一性是创造审美体验的关键,因为它使我们能够从一个独立的感知经验中获得美的体验。
三、美的目的论康德认为,审美经验的最终目的是提高人的精神境界。
这种提高是通过美的经验而实现的。
美的经验可以使我们逃避日常生活的琐碎和压力,进入一个更加美好、纯净和高尚的世界。
美的经验可以使我们更加仁慈、公正和有同情心,这是一个更好、更美的社会的基础。
美的目的论是康德美学的核心原则之一。
美不仅仅是一种主观体验,更是一种道德上的理想。
美可以使我们更加有同情心、更加温柔、更加有毅力和品格,这些都是康德所追求的道德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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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康德的教学理念原则在近现代西方伦理思想中,康德的伦理学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在他看来,伦理学教学中的“义务”(或者“责任”)、“正确”和“错误”这些概念是基本的,一个好人,就是在习惯上采取正确行为的人,一个正确的行为,就是出于义务感去做的行为。
这与他之前的伦理学家们有所区别。
不论是斯宾诺莎还是休谟,都认为“善”和“恶”的概念是首要的,“正确”和“错误”的概念来自于善恶的概念。
他们甚至都没有提到过“义务”(“责任”)。
此外,把道德教学理念原则提升为纯粹的形式(定言命令)是康德对伦理学的一个重大贡献,它使道德生活中的伪善无法藏身。
“出于道德律”、“为义务而义务”的确很抽象,但至少能使一切试图把道德利用来作为达到其他目的的工具性做法不再理直气壮。
教学理念中关于“行为的动机问题”原则康德的教学理念认为,除了善良意志之外,没有任何东西是内在善的。
而普通的人类理性都会承认,一件事情的道德价值不在于它的实用性,而在于行为者的善良意志。
因而善良意志就是我们撇开一切感性的东西单凭理性来设想的一种意志。
换句话说是一种在习惯上正确的意志。
人类的理性的“真正使命绝不是作为另外意图的手段,而是产生出自在的本身就是善良的意志来”[1]。
也就是说,大自然让人类有理性是为了更高的理想,即是为了实现“义务”,而善良意志恰恰就包含在“义务”之中。
然而在日常的行为中,“义务”和“爱好”经常被混淆,出于爱好的行为很可能是合乎义务但并不出于义务。
我们究竟该如何判断一个行为是“出于义务”还是“合乎义务”呢?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一书中举了四个例子,用来回答上面的教学理念。
解释说明了究竟什么才是真正的道德行为。
这四个例子分别是:①做买卖童叟无欺(对他人的消极义务)。
②不放弃自己的生命(对自己的消极义务)。
③帮助他人(对他人的积极义务)。
④增加自己的幸福。
(对自己的积极义务。
)合乎义务的事情,是值得嘉奖和鼓励的行为,但是在康德看来却还不一定就是道德的行为。
因为这要看它是否不仅仅是合乎义务,还要出于义务。
有些人做买卖童叟无欺也许是为了自己买卖的长远利益打算,有些人帮助他人是出于自己乐善好施的性格,有些人维持自己的生命是因为这是一种本能,有些人追求幸福仅仅是为了享受。
这些并不能算做道德行为,因为它们并不是出于义务的。
因此,我们可以说,只有意志的出于义务的行为才具有道德价值,一个行为的正确与错误(即道德价值)在整体上依赖于其意志的准则(即动机)的本质,并不依赖于其实际的后果,也不依赖于其想要的后果。
在这里的问题是,既然出于义务的动机才具有道德价值,那么究竟什么才是出于义务的动机?正确动机的标准究竟是什么呢?我们究竟该如何判定一个行为的道德价.值?首先,行为分为“根据冲动的行为”和“根据原则的行为”。
这二者之间是有区别的。
假设我想减轻一个人的悲痛仅仅是因为我个人喜爱他,或者是看到他的痛苦使我感到不舒服。
那么,如果我碰巧不喜欢这个人,或者我并不知道他的痛苦,我很可能并不想减轻这个人的痛苦。
这种行为就是一种冲动的行为。
也就是说,这种行为的动机是在某种特殊的情况中某种事物激起我的某些倾向。
而并非为某种原因或者根据任何超越这种特殊情况的原则。
相反,如果是根据原则的行为,那么我就会这样行动:如果是出于某种已接受的行为原则或准则,我就减轻他的痛苦;如果不是出于某种已接受的行为原则或准则,我就拒绝减轻他的痛苦。
而不管我是否喜爱他。
同时,我也将以极其相同的方式对待其他任何具有同样特征的人。
因此,“康德坚持:除非行为者根据自己接受的某些普遍准则行为,否则,这个行为就不是正确的[2]”。
教学理念中关于“绝对命令”原则绝对命令:上述所说的“行为者根据自己接受的某些普遍准则行为,否则,这个行为就不是正确的”原则并不是一个关于正确行为的充分标准。
接下来,康德把行为的原则或准则又分成两类。
他称为“假言命令”和“绝对命令”(或“定言命令”)。
如果人们的行为并不是根据其行为原则自身的价值而是根据某种欲求目的的准则,那么这种准则就叫做“假言命令”。
比如.“不应当说谎”。
假设我相信不应当说谎的理由是因为说谎损害信任,结果减少人们的幸福。
那么,对我来说,“不应当说谎”这个原则就仅仅是一个假言命令。
人们把这个原则当作维护人类幸福的准则来接受的,而不是根据其自身的价值才接受。
所以,假言命令是有条件,因为当说谎并不减少人们幸福的时候,我就不再接受这个原则。
而“绝对命令”是一个根据其自身价值接受的命令,并不是作为获得某个欲求目的才接受的准则。
在这里,我觉得我们可以把行为分成三种:①与原则一致的行为;②根据原则的行为;③为着原则的行为。
其中第二种和第三种行为是有区别的。
如果某个行为是依据一个原则(这个原则是绝对命令)去做的,我们就可以说这个行为是为着一个原则去做的。
而不仅仅是根据一个原则去做的。
显然,康德在这里认为,根据一个原则也许是由于这个原则可能带给我的某些利益,而为着一个原则则是完全由于这个原则本身。
那么,一个冲动的行为可能碰巧是与原则一致的行为,尽管这个行为并不是根据原则去行动的,也不是为着原则去行动的。
所以,康德看来,“当且仅当行为是出于作为—绝对命令的原则—即为着一个原则的,它才是正确的”。
也就是说,在康德那里,只有依据绝对命令来行动的行为才是正确的有道德价值的行为。
接下来的问题是,为什么康德坚持认为,出于绝对命令的行为才是正确的,出于假言命令的行为就不是呢?如果一个行为在一个既定处境是正确的或是错误的,出于不管它特殊的趣味和爱好是什么,对任何有理性的人来说,这种处境中的任何行为就必定是正确的或错误的。
现在的情况是,不管任何假设命令都是为某种特殊的对象预设欲望。
但是,不同的理性人或不同种类的理性人可能喜欢不同种类的对象。
所以这种原则就并不具有普遍性。
而如果是因为原则自身的价值,就有可能被所有的理性人接受。
因为这并不涉及到个人的兴趣和爱好。
我们接下来讨论的是,究竟什么样的行为原则才能因为其自身的价值而让每个理性人都接受?康德对绝对命令是如何阐释的?绝对命令的派生:康德将绝对命令表述为:“要只按照你同时也能够愿意它成为一条普遍法则的那个准则而行动”。
第一条派生的命令形式:这个原则所具备的必要而充分的条件是,任何把这个原则当作自己行为原则的人,都一直欲求其他人都能把这个原则当作他们的行为原则并且根据这个原则来行为。
即“你要这样行动,就像你行动的准则应当通过你的意志成为一条普遍的自然法则一样”。
这个命令形式是由绝对命令派生出来的第一条。
有些人称之为“绝对命令的至高原则”。
但是它与绝对命令有一点区别,就是将“道德法则”变成了“普遍的自然法则”。
这样改是为了普通理性能够更好的理解。
“这里并不是指真正的自然法则,而是‘好像'自然法则,所以只是借用了自然法则的形式。
在阐释这个命令形式的时候,康德又引用了上述的那四个例子。
并重新整理为:对自己的完全义务(责任),对他人的完全义务(责任),对自己的不完全义务(责任),对.他人的不完全的义务(责任)。
所谓“完全义务”就是绝对没有例外的义务,也就是相当于我们上文提到的“消极义务”。
比如“不要自杀”,“不要撒谎”。
而“不完全义务”则允许有例外,即上文提到的“积极义务”。
比如“发展自己的才能”,“帮助他人”。
你可以选择不发展自己的才能,不帮助他人,这里是可以有例外的。
完全义务是违背了它就会陷入完全的自相矛盾和自我取消的。
“当康德说道完全责任时,他认为:一条行为准则是否能够成为普遍的立法原则,主要是看这条准则的运用是否会引起命题本身在逻辑上的矛盾”[3]。
如自杀一旦普遍化就没有人再可以自杀了,撒谎一旦普遍化也就没有人再相信任何人,因而也骗不成人了,因此这种义务更像是一种客观的“自然法则”。
违背不完全的义务则不一定是自我取消,“他认为某一准则之所以不能成为一条普遍立法准则,不是因为其运用会造成逻辑上的矛盾,而是由于人们不愿使之成为普遍的立法原则”。
“如设想一个懒汉的世界和一个绝对冷漠的世界都是可能的,但没有人能够真正‘愿意'生活在这样一个世界中,他不遵守义务只不过是希望自己一个人‘例外'而已”[4]。
见人有难不加以帮助,这种行为准则就找不到某种内在的不可能性,即对之加以普遍化而不会产生逻辑上的矛盾。
但是,即使这样,人们也还是不愿意把它提高为普遍规律。
用康德自己的解释,就是因为每一个人都可能会遇到需要他人帮助的时候。
一个人不愿意帮助别人,而自己有时又需要别人的帮助,这就会出现矛盾。
因而,哪怕在“不帮助别人”这条行为准则中我们找不到内在的不可能性,即当你把它普遍化以后不会出现客观的内在的逻辑矛盾,但是它却会出现主观上的矛盾。
从康德对这四个例子的论证可以看出,我们的行为及行为的意志不应自相矛盾(不管是主观上的还是客观上的),而是要成为普遍法则,才能够保持一贯性,这是评判一件行为是道德还是不道德的标准或准绳。
以上可以说是康德道德哲学理论中的最基本的内容。
但是康德并不仅仅满足于停留在例子的证明这个层面上,他的理论还有进一步的发展。
他提出了最高的道德原则的另外两种形式。
当然这也是由绝对命令派生出来的另外两条命令形式。
第二条派生的命令形式:“你要这样行动,永远都把你的人格中的人性以及每个他人的人格中的人性同时用作目的,而决不只是用作手段”。
这一公式所表明的是,道德行为不但有一个原则,还必须有一个目的。
目的和原则一样,不应该是主观的,主观目的的价值是相对的、有条件的,不具有绝对普遍性。
而道德行为的目的应当是一切有理性的行为者所必须寻求的客观目的。
他们具有绝对的、无条件的价值,仅是他们的存在就赋予我们以责任—竭尽全力去追求。
康德认为,所有的意志行为都有一个最高的目的,否则,一切的目的行为都不会具有真正的目的性,而只不过是一些互为手段的行为。
如我们常说某人的生活“没有目的”,并不是说他的一切行为都是无目的的行为,而是说这一切行为都没有一个最后目的。
所以说,作为一个人来说,要和其他.的物种保持区别,就在于必须有包含最高目的的意志行为。
这也是与一切物性不同的人性本身。
“所以,四个例子的意义就在于:①不把自己的人性当手段;②不把他人的人性当手段;③以促进自己的人性为目的;④以促进他人的人性为目的”。
康德在用“绝对命令”和“人是目的”的原则解释“帮助他人”的这条普遍规律时,受到了人们的屡屡批评。
主要是认为,这里康德偷用了功利主义的原则。
在这里就涉及到另外一个使准则成为规律的条件,不仅仅是我们上文所说的具有绝对的普遍必然性这一个条件。
不帮助他人,与人作为自在目的的人性是不相冲突的,也就是说,它并不存在内在的逻辑矛盾,甚至可以作为普遍的自然规律持续下去。
但是,人们不愿意以之作为普遍原则,其原因在于这些原则对待人性的态度是消极的而不是积极的,而人们不愿意如此消极的对待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