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石家庄市全面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

合集下载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1.13•【字号】•【施行日期】2020.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的通知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现将《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冀政字〔2019〕6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月1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冀政字〔2019〕62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深化政府机构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确保全省各项改革措施有效落实,经研究决定对2018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对25件省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二、对22件省政府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三、对14件省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

对宣布废止和失效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对予以修改的规范性文件,按照修改后的内容执行。

附件:1.废止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25件)2.宣布失效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22件)3.予以修改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14件)河北省人民政府2019年12月4日附件3.予以修改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14件)一、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航空摄影和遥感资料统一管理的通知(办字〔2011〕14号)将“省测绘局”修改为“省自然资源厅”,全文共6处。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抓紧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石政办函[2013]158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抓紧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石政办函[2013]158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抓紧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正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抓紧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石政办函〔2013〕15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解决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问题长效机制的意见》(冀政办〔2013〕34号)等文件精神,保护广大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权益,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抓紧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经市政府批准,现紧急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明确责任各县(市)、区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从维护社会稳定大局的高度,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作为当前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抓紧抓细,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要充分发挥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作用,加强对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

各级劳动监察机构要强力介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劳动争议调处力度。

建设、房管、工信、国资、发改、监察、财政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做好相关工作。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县(市)、区政府对本区域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负总责。

要建立相应组织机构,加强领导,明确职责,落实部门领导包案等制度,确保清欠工作顺利进行。

城中村改造及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但默许开工施工的项目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政府负责解决。

要建立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制度。

市级不少于2000万元,县级不少于500万元,当用人单位确实无力支付工资或欠薪逃匿而工资保证金又不足支付工资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时,由人社部门提出垫付部分工资或必要生活费的意见,同级财政部门予以支付。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完善商品房预售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的意见
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交易与市场
【发文字号】石政办发[2009]89号
【发布部门】石家庄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12.17
【实施日期】2009.12.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完善商品房预售管理
规范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的意见的通知
(石政办发〔2009〕89号)
市内五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完善商品房预售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关于完善商品房预售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的意见
为完善商品房预售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商品房预售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对已设定土地使用权抵押或在建工程抵押的,应当出具抵押权人同意预售的书面证明材料。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买人签订购房合同后,应按规定及时备案并及时办理已预售商品房的抵押还贷手续,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依据金融机构。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15•【字号】•【施行日期】2010.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冀法[2010]9号)要求,市政府对本级政府及政府办公厅、开发区及市属部门2009年12月31日以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彻底清理,经2010年9月26日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确定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为399件,应予修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为6件,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为25件。

本公告宣布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机关应当继续执行。

本公告宣布应予修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修订部分的内容实施部门应停止执行,相关单位应按照《石家庄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151号)的要求,须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修订完毕并公布实施,逾期予以废止。

本公告宣布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部门应立即停止执行,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县(市)、区政府,垂直管理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应当在十月三十一日前由本级政府、本单位自行公告,并报市法制办公室备案。

各行政机关应自觉接受群众对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的监督,并为查阅规范性文件提供方便。

为推进和谐石家庄建设,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市政府欢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投诉执行无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单位或个人,举报电话:86687553。

附:1、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应予修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五日附1: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说明:*表示有效期五年,自第一次公告之日(2007.3.23)起算#表示有效期五年,自文件实施之日起算(二)市政府办公厅文件说明:*表示有效期五年,自第一次公告之日(2007.3.23)起算#表示有效期五年,自文件实施之日起算说明:*表示有效期五年,自第一次公告之日(2007.3.23)起算#表示有效期五年,自文件实施之日起算。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在市区开展“三车”专项治理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在市区开展“三车”专项治理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在市区开展“三车”专项治理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8.04•【字号】石政办发[2004]82号•【施行日期】2004.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在市区开展“三车”专项治理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发[2004]82号)市内五区人民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城管局、市工商局《关于在市区开展“三车”专项治理活动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切实加强领导,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00四年八月四日石家庄市公安局、石家庄市交通局、石家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在市区开展“三车”专项治理活动的实施方案目前,我市“三车”[“黄包车”(营运载客人力三轮车)、机动三轮车、农用车(拖拉机)]违法违规现象较为普遍,严重影响市区交通秩序和营运秩序,影响省会城市环境和形象。

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和营运市场管理,进一步树立良好城市形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从8月6日至10月6日,在市区对“三车”开展为期两个月的专项整治。

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突出重点、综合治理的原则,有效遏制“三车”违法违规现象和无序发展的态势,努力为经济建设和市民生活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治理重点内容(一)登记注册在二环路以外的机动三轮车不准进入二环路(含)以内道路行驶。

(二)经批准出入市区的运送蔬菜、瓜果的车辆,必须手续齐全,按规定上路。

对不按规定时间、路线运行的车辆依法查处。

(三)严禁“黄包车”在市区从事客运。

(四)市区二环以内建筑施工、道路改造单位严禁雇佣机动三轮车、农用车上路运送建筑材料和货物。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省部级以上劳模困难帮扶工作的通知-石政办发〔2015〕18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省部级以上劳模困难帮扶工作的通知-石政办发〔2015〕18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省部级以上劳模困难帮扶工作的通知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省部级以上劳模困难帮扶工作的通知石政办发〔2015〕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空港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省部级以上劳模困难帮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5〕5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省部级以上劳模困难帮扶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发〔2015〕15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省部级以上劳模困难帮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劳模困难帮扶工作。

劳模是民族的精英、人民的楷模,是社会积极向上的标杆。

做好劳模困难帮扶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各级各部门要真正重视、真情关怀、真心帮助,落实好各项劳模待遇政策,切实解决好劳模困难问题,使劳模充分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二、突出劳模帮扶重点。

认真组织开展劳模情况摸底调查,及时了解和掌握省部级及以上劳模生活困难状况,重点面向因重大疾病、职业病、丧失劳动能力、在企业“关停并转”中失业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劳模和低收入的老劳模进行帮扶,确保困难劳模得到相应救助帮扶。

三、做好劳模生活困难补助。

深入落实省部级劳模生活困难救济金制度,各级财政给予必要经费保障。

对养老金或退休金较低的老劳模实施全面补助,使其收入达到或超过全市企业人员平均退休金水平;对农村低收入困难劳模根据当地生活水平给予合理补助;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条件的困难劳模及时实施救助;对突发特殊困难的劳模进行临时救助。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关于健全完善促进就业体制机制和操作平台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关于健全完善促进就业体制机制和操作平台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关于健全完善促进就业体制机制和操作平台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7.27•【字号】•【施行日期】2020.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关于健全完善促进就业体制机制和操作平台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石家庄市关于健全完善促进就业体制机制和操作平台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7月27日关于健全完善促进就业体制机制和操作平台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促进就业体制机制和操作平台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20〕88号)精神,进一步健全促进就业体制机制和操作平台,促进劳动者实现更髙质量更加充分就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六稳”“六保”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就业优先政策全面强化,财政、货币和投资等政策聚力支持稳就业;努力稳定现有就业,积极增加新的就业,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清理取消对就业的不合理限制,促就业举措应出尽出,拓岗位办法能用尽用。

健全促进就业体制机制,搭建橫向联通、纵向联动的智能就业信息网络化操作平台,提升公共就业服务水平,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扎实做好稳就业工作,全面落实保居民就业任务,确保全市就业大局总体稳定。

二、健全完善就业体系建设(一)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健全就业组织体系。

各县(市、区)政府切实履行保居民就业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机制,发挥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市就业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推进、督促落实的作用。

推进本地就业工作的职能作用,适时召开就业领导小组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将完善促进就业的目标责任制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工作实绩考核。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规程(修订稿)》的通知(2011年修订)-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规程(修订稿)》的通知(2011年修订)-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规程(修订稿)》的通知(2011年修订)正文:----------------------------------------------------------------------------------------------------------------------------------------------------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规程(修订稿)》的通知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行政处罚案卷标准(试行)〉的通知》(冀法〔2010〕10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实际,对原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河北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规程》进行了修订,并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了备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1.河北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规程(修订稿)2.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文书(略)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二○一一年五月十九日河北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规程(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劳动保障监察,是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本省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所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实施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劳动保障监察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

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劳动保障监察实行主办监察员制度,主办监察员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指定。

主办监察员从被指定承办查处违法案件之日起至案卷归档全程负责。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石家庄市全面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和网络化监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工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石政办函[2012]17号
【发布部门】石家庄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2.20
【实施日期】2012.02.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石家庄市全面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和网络化监管
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石政办函〔2012〕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石家庄市全面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和网络化监管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石家庄市全面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和网络化监管工作实施意见
为全面落实劳动保障法律,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优化发展环境,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1〕79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北省全面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办字〔2011〕149号)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依法行政,按照《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要求,以服务劳动者,服务用人单位为宗旨,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为目标,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层服务平台为依托,强化基础信息管理和执法监督检查,全面整合、充实劳动保障监察力量,建立覆盖城乡的劳动保障监督管理体系,保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及社会稳定。

(二)目标任务。

建立健全“两级执法、三级监管、四级责任”的网格化监管体系和数据全面、信息共享、运行规范的网络化监管信息系统,不断扩大劳动保障监察覆盖面,到2012年底实现对用人单位的网格化、动态化、信息化管理,在全市形成职责清晰、反应灵敏、信息准确、监管有力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平台;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乡镇(街道)网格开辟固定办公场所,配备相应设备设施,建立健全“两网化”管理制度。

进一步促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的贯彻落实,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二、网格化监管实施内容和工作标准
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监管,就是通过健全和完善市,县(市)、区,镇(街道)劳动
保障监察组织网络体系,将全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用人单位按照区域分布自上而下划分为若干网格,同时定人员、定区域、定职责、定任务,对用人单位遵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情况实行监督检查,建立“两级执法、三级监管、四级责任”的监管体系。

(一)职责分工
1.完善两级执法体制。

对网格区域内发生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违法行为,由市和县(市)、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照管辖办法进行调查处理(罚)。

2.进一步明确市,县(市)、区,镇(街道)三级劳动保障监察职责。

按照分级管理、职责明确的原则,建立健全市,县(市)、区,镇(街道)劳动保障监察监管网络。

(1)市级劳动监察机构职责:负责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网格化、网络化监管,指导监督各县(市)、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开展工作;负责对市本级管辖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根据工作需要,对全市范围内用人单位以集中执法的方式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各县(市)、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督查考核和统筹协调。

(2)县(市)、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职责:负责辖区内网格化、网络化监管工作,指导镇(街道)监察机构和协管员开展工作;负责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对违法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按照管辖规定对辖区内用人单位开展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检查、年度书面材料审查和举。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