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丰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市政项目建设债券发行的法律意见书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同意延长通化市丰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等六家公司债券核准文件有效期的函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同意延长通化市丰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等六家公司债券核准文件有效期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5.02•【文号】发改办财金〔2018〕497号•【施行日期】2018.05.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同意延长通化市丰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等六家公司债券核准文件有效期的函发改办财金〔2018〕497号吉林省、江苏省、河南省、广东省、贵州省、云南省发展改革委:报来《关于转报通化市丰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延长企业债券核准批复有效期的请示》(吉发改财金〔2018〕211号)、《关于转报射阳县城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延长公司债券核准文件有效期的请示》(苏发改财金发〔2018〕297号)、《关于报送漯河经济开发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延期发行公司债券的请示》(豫发改财金〔2018〕284号)、《关于延长广州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券批文有效期的请示》(粤发改财金〔2018〕205号)、《关于转报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延长企业债券核准文件有效期的请示》(黔发改财金〔2018〕473号)、《关于转报昆明空港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延长2017年公司债券核准发行期限的请示》(云发改财金〔2018〕347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吉林省通化市丰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核准的批复》(发改企业债券〔2017〕162号)文件有效期延长12个月至2019年5月5日。
同意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江苏省射阳县城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核准的批复》(发改企业债券〔2017〕166号)文件有效期延长12个月至2019年5月4日。
同意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河南省漯河经济开发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核准的批复》(发改企业债券〔2017〕164号)文件有效期延长12个月至2019年5月5日。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通化市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决定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通化市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通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2.23•【字号】通市政发[2016]6号•【施行日期】2016.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通化市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决定通市政发【2016】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化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为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1号)、《吉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吉政办电〔2015〕25号)要求,我市对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4月1日期间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2016年2月2日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1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12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
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废止(此前相关文件已明令废止的,从该文件规定之日起废止)。
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失效(文件规定适用期的,从适用期届满之日起失效)。
予以保留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尚未届满的有效期连续计算;有效期已届满的,有效期从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
附件:1.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2.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3.保留规范性文件目录通化市人民政府2016年2月23日附件1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化市鼓励投资若干规定的通知》(通市政发〔2013〕5号)附件2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通市政办发〔2012〕14号)附件3保留规范性文件目录1.《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上市和挂牌工作的意见》(通市政发〔2012〕8号)2.《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化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通市政发〔2012〕10号)3.《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化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通市政办发〔2012〕13号)4.《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化市本级招商引资认定办法的通知》(通市政发〔2013〕4号)5.《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通市政办发〔2013〕11号)6.《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通化市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决定》(通市政发〔2013〕13号)7.《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化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通市政发〔2013〕14号)8.《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通市政发〔2013〕15号)9.《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通化市社区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通市政办发〔2013〕18号)10.《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通市政发〔2014〕2号)11.《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的实施意见》(通市政发〔2014〕7号)12.《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化市政府性投资项目增加管理办法的通知》(通市政发〔2015〕3号)。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通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4.22•【字号】通市政办发【2015】4号•【施行日期】2015.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正文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通市政办发【2015】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化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通化市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2015年3月10日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4月22日通化市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59号)、《吉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吉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吉政办发〔2015〕7号)精神,进一步深化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党的十八大关于“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的要求,以营造法治化、市场化投资环境为目标,以优化项目准入、精简流程事项、创新审批方式、加强指导服务、规范中介组织、完善监管体系为重点,系统性、全流程改革审批体制,着力构建市场开放公平、规范有序及政府服务高效、监管有力的新型项目审批体制,提高我市行政服务水平,为实现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投资环境、发展环境。
二、基本原则在符合法律法规、确保监管实效的前提下,按照“五个一律”要求,执行“五个不准”,做到“八个统一”,确保项目审批改革工作落到实处。
——“五个一律”: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事项,一律不再作为前置审批;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为前置条件的,一律不再作为前置审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为前置条件的,除确有必要外,都要通过修改法律法规,一律不再作为前置审批;审批机关能够以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方式解决的事项或者能够通过后续监管解决的事项,一律不再作为前置审批;除特殊需要并具有法律法规依据外,有关部门一律不得设定强制性中介服务,不得指定中介机构。
公司债券法律意见书尽调清单6篇

公司债券法律意见书尽调清单6篇第1篇示例:公司债券法律意见书尽调清单是对公司债券发行进行法律审查和尽职调查的重要工作。
通过对公司债券法律意见书尽调清单的梳理和检查,可以帮助投资者和发行人了解债券发行过程中的各项法律事项,保障债券发行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以下是一份关于公司债券法律意见书尽调清单的内容:一、公司基本情况1. 公司名称、注册地、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2. 公司章程和组织结构,包括公司治理结构、股东和董事会情况等;3. 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包括公司近期财务报表、财务指标等信息。
二、债券发行情况1. 债券发行计划、用途及额度等相关信息;2. 债券发行方式、期限、利率等发行条款;3. 债券承销商、律师事务所、评级机构等主要参与方情况。
三、法律意见书内容1. 法律意见书主体部分是否充分、准确地概述了法律问题和公司承诺事项;2. 法律意见书中是否包含适用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债券发行文件等相关法律依据;3. 法律意见书所述法律意见是否清晰、准确,对公司债券发行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是否进行了充分披露。
四、相关法律文件1. 债券发行文件、债券承销协议、债券承销商委托协议等相关合同文件;2. 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等公司内部文件;3. 债券评级报告、财务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外部文件。
五、法律审查结论1. 公司债券发行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债券发行文件的规定;2. 债券发行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和合规问题是否得到合理解决和披露;3. 法律审查人员对公司债券发行合法性和合规性的意见和建议。
在对公司债券法律意见书尽调清单进行审查时,需要充分考虑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债券发行的具体情况,确保债券发行过程中的法律问题得到有效处理和解决。
要注意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防范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提高公司债券发行的合规性和可持续性,促进企业融资的平稳进行。
【公司债券法律意见书尽调清单】的健全和完善,对维护资本市场秩序和保障投资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公司债券发行的法律意见书

公司债券发行的法律意见书要点申请企业债券的发行应当由具有从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对发行人发行企业债券的合法合规性、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的真实完整性出具法律意见书。
公司债券发行的法律意见书致:有限责任公司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或“发行人”)委托,担任发行人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 ]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按照《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的法律意见书编报规则》的要求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期债券发行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的法律意见书编报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与发行人发行本期债券有关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发行本期债券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情况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审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的会计审计、资信评估等内容均严格引述自有关机构出具的报告,且该等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模版

XX律师事务所关于XX集团有限公司20XX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XX律意字(20XX)第[]号北京市X区X路X号XX座X层邮编:XTel: 8610-X Fax: 8610-5XXX律师事务所关于XX集团有限公司20XX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致:XX集团有限公司根据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与北京XX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指派专业律师就发行人20XX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的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重要声明一、本所依据(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遵守律师执业规范、职业道德,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勤勉尽责要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二、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法对发行人的主体资格、发行程序、发行条件、中介机构资质、发行文件等合法合规性进行了核查,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相关文件。
三、提供与本期债券有关的真实、完整、有效的文件、资料或进行相应说明,是发行人的责任。
本所律师以此为基础在相应权限范围内进行必要的核查,并根据核查情况发表法律意见。
如由于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或进行的相应说明不真实、不完整或有隐瞒、虚假、重大遗漏、误导等情形,而导致本所律师发表的法律意见出现错误或偏差的,本所及本所律师不承担相应责任。
四、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陈述而出具相应的意见。
五、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规则发表法律意见。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取消暂停变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通市政发【2016】19号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取消暂停变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正文:
----------------------------------------------------------------------------------------------------------------------------------------------------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取消暂停变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通市政发【2016】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化医药高新区管委会,通化国际内陆港务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全面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优化发展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规定,我市对市级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集中清理。
经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全市33个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实施的257项行政审批项目予以保留;对42项行政审批项目予以取消、暂停、承接、新增和变更项目名称。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简政放权,加快职能转变,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从重审批向重服务、重监管转变,对转变管理方式的审批项目,一律不得再要求行政相对人履行审批手续或者暗箱操作变相实施行政审批。
要进一步提高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能力,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附件:
1.市政府决定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257项)
2.市政府决定取消和暂停的行政审批项目(30项)
3.市政府决定承接和新增的行政审批项目(11项)
4.市政府决定变更项目名称的行政审批项目(1项)
通化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29日
——结束——。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通化市城镇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的通知-通市政函〔2020〕4号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通化市城镇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的通知正文:----------------------------------------------------------------------------------------------------------------------------------------------------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通化市城镇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的通知通市政函〔2020〕4号东昌区、二道江区人民政府,通化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根据国土资源部等8部委《关于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的意见》(国土资规〔2016〕20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示地价体系建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7〕27号)、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公示地价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吉国土资用发〔2017〕28号)要求,我市制定了通化市城镇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现予公布实施。
一、城镇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的定义城镇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是指在通化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可建设用地范围内,对平均开发利用条件下不同级别或不同均质地域的建设用地,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010-2017)中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二级分类标准分别评估法定最高出让年限的土地使用权价格,并由市、县及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平均价格。
本次公布的基准地价包括土地取得费、土地开发费和土地出让纯收益(不包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城镇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的内涵(一)土地权利状况:完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土地用途:采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中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二级分类标准。
具体分为机科研用地(0804)、医疗卫生用地(0805)、社会福利用地(0806)、文化设施用地(0807)、体育用地(0808)、公用设施用地(0809)、公园与绿地(0810),共7类用途。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通化市丰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市政项目建设债券发行的
法 律 意 见 书
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甲6号SK大厦36-37层 邮编:100022 电话:86-10-5957-2288 传真:86-10-65681022/1838
2011年4月
目 录
一、本期债券发行的主体资格 (4)
二、本期债券发行的授权和审批 (5)
三、本期债券发行的实质条件 (5)
四、本期债券发行募集资金的运用 (8)
五、发行人本期债券的担保 (10)
六、本期债券发行的信用评级 (12)
七、本期债券发行的承销 (12)
八、本期债券发行的募集说明书 (13)
九、本期债券发行涉及的中介机构 (13)
十、本期债券发行的申报材料 (14)
十一、结论性意见 (1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2011年通化市丰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市政项目建设债券发行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通化市丰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通化市丰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作为2011年通化市丰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市政项目建设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发行事宜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期债券发行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本期债券发行所涉及的相关材料及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对本期债券发行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已经得到发行人的保证,即发行人向本所提供的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均为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发行人向本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或复印件材料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行人已发生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与发行人发行本期债券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信用评级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期债券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期债券发行申请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现就发行人本期债券发行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期债券发行的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是经《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通化市丰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通知》(通市政函[2003]70号)批准,于2004年10月13日在通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发行人目前持有通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注册号为2205002301852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均为人民币43,769.80万元(“元”均指“人民币元”,下同);公司住所为通化市民主街江南大桥西侧,法定代表人为王磊;公司经营范围为开发项目资金的筹措、管理和使用;城市路、桥、水、气等基础设施,市级土地收购、储备、出让,房地产开发和社会事业及中小企业项目的投融资。
(以上项目国家法律、法规有专项规定的必须取得批准文件或凭许可证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经核查,发行人通过了历次工商年度检验,且不存在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依法设立、合法存续,具备《证券法》、《条例》、《通知》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发行企业债券的主体资格。
二、本期债券发行的授权和审批
(一)2011年3月7日,发行人召开董事会会议,同意发行人申请发行人民币10亿元公司债券,债券期限为10年。
(二)2011年3月15日,通化市城乡建设局以《关于市丰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发行公司债券的决定》(通建发[2011]55号),同意发行人申请发行10亿元公司债券,债券期限为10年,并授权发行人董事会全权处理本次债券发行的有关事宜。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期债券发行已经取得申报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手续,该等批准和授权合法、有效。
本期债券发行尚需获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三、本期债券发行的实质条件
(一)发行人的净资产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根据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国富浩华”)对发行人财务报表,包括2010年12月31日、2009年12月31日、2008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和合并资产负债表,2010年度、2009年度、2008年度的利润表和合并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合并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国浩审字[2011]第819号《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截至2010年12月31日,发行人所有者权益(净资产)为376,148.43万元,不低于6,000万元,符合《证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及《通知》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二)发行人财务会计制度符合国家规定
国富浩华对发行人2008年度、2009年度及2010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审计报告》。
国富浩华认为,发行人的财务报表已经按照企业会计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