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2009年教育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认真做好2009年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认真做好2009年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09.05.12•【文号】教人函[2009]9号•【施行日期】2009.05.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教育部关于认真做好2009年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教人函〔200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党的十七大以来,全国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积极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涌现出一大批先进典型。
为庆祝新中国成立60周年,在全社会弘扬尊师重教的良好风尚,进一步激励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献身教育事业,吸引优秀人才投身教育事业,建设一支高素质教师队伍和教育管理干部队伍,促进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我部决定于2009年教师节表彰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同时表彰德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先进个人、全国教育系统巾帼建功标兵。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一)表彰名额2009年表彰奖励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2000名(名额分配见附件1)。
(二)评选范围全国优秀教师的参评对象为各级各类学校专任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参评对象为学校校长、教育行政部门干部和教育机构管理人员。
曾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一般不再参加评选,如确有新的突出贡献,可推荐参评。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担任厅局级以上职务的领导干部不参加评选。
(三)评选条件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基本条件是: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求真务实,积极探索,锐意改革,开拓创新,出色履行岗位职责,勇于奉献,师德高尚,努力展现新时期人民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的光荣形象,从事教育工作五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实施素质教育,热爱学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在培养人才方面成绩显著;2.高质量地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努力进行教育创新,在教学改革、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成绩显著;3.在教育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等方面有创造性的成果,具有重要的科学价值或者明显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4.在学校管理、服务和学校建设方面有显著成绩。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表彰2003—2004年度上海市教育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决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表彰2003—2004年度上海市教育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3.24•【字号】•【施行日期】2005.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表彰2003—2004年度上海市教育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决定各高校、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委直属单位:在市委、市府的正确领导下,上海市教育系统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进一步强化各级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大力推进安全生产的专项整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2003—2004年度,本市教育系统没有发生一起安全死亡事故,没有发生一起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没有突破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为广大师生员工的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的顺利进行提供了保障,确保了本市教育系统的一方平安。
为了发扬成绩,表彰先进,进一步促进本市教育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深入开展,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决定,对2003—2004年度上海市教育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进行表彰,授予上海交通大学、同济大学等50个单位为“上海市教育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先进集体”荣誉称号;授予吴宏弟等80位同志为“上海市教育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珍惜荣誉,戒骄戒躁,再接再厉,争取更大的成绩。
本市教育系统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师生员工要向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学习,继续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牢固树立常抓不懈的思想。
要坚持齐抓共管,继续深化安全生产的专项整治,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学校全面负责、师生共同参与、社会广泛支持”的教育系统安全生产工作新格局,为营造良好的教书育人环境作出更大的贡献。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教育系统政风和行风建设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教育系统政风和行风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02.26•【字号】沪教委办[2003]16号•【施行日期】2003.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教育系统政风和行风建设的通知(沪教委办[2003]16号)各高校、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委直属单位:在本市教育系统各单位以及广大干部、教师的共同努力下,本市教育系统的政风、行风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在科教兴市的新形势下,党和政府以及广大人民群众有了更高的要求。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教育系统政风、行风建设,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本市教育系统政风、行风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教育系统的政风、行风建设是一项事关政府形象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大事,对“科教兴市”战略的实施和教育事业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有着重要影响。
本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有关单位要从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认识加强教育系统政风、行风建设的重要意义。
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发扬执政为民、勤政为民、教育为民的精神,努力维护教育的良好社会形象。
要以改革和创新的思路,积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努力使教育系统的政风、行风建设取得明显的成效,使广大人民群众对教育系统的政风、行风的满意度有显著提高,为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落实本市教育系统政风、行风建设分级责任制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作为市政府的教育主管部门,对全市教育系统政风、行风建设负有指导、研究、协调和监督责任。
市教委将加强机关勤政廉政建设,推进政务公开,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为全市教育系统的政风、行风建设做出表率。
市教委还将制定本市教育系统政风、行风建设目标、工作步骤和具体措施,推动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有关教育单位有效开展政风、行风建设,逐步解决教育系统在政风、行风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在巩固现有成果基础上,力争在两三年内使教育系统的政风、行风建设取得更为明显的成效。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9年上海市园丁奖评选奖励工作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9年上海市园丁奖评选奖励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5.31•【字号】沪教奖基[2009]第005号•【施行日期】2009.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9年上海市园丁奖评选奖励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奖基[2009]第005号)自1988年以来,本市已开展了十次市园丁奖评选奖励活动,这对于提高中小学幼儿教师的社会地位,稳定骨干教师队伍,加强师德建设,全面提升师资质量,激励广大教育工作者敬业爱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基础教育的改革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为庆祝新中国成立60周年,根据国家教育部评选全国优秀教师工作的统一部署,经市教委、市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研究,决定今年教师节表彰一批获“上海市园丁奖”的优秀教师。
现对2009年上海市园丁奖评选奖励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奖励名额与分配原则2009年上海市园丁奖的奖励名额约为1000名。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中小学德育工作的精神和市教委关于加强教师教育工作,尤其是提升郊区中小学教师整体素质,实施远郊区县薄弱学校师资队伍提高工程的要求,本次奖励名额分配要体现在教育教学第一线的专任教师占绝大多数的原则,要注意奖励在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教育教学工作中作出表率的教师和长期坚持在农村边远地区辛勤耕耘的教师,以及在学校德育工作和人事人才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教育工作者。
2009年市园丁奖名额分配要向郊区边远地区学校倾斜,崇明、南汇、奉贤、松江、金山、青浦6个区县按教职工总数的6‰,其他区按5‰下达。
其中,中小学班主任、德育课教师和德育工作者的名额全市260名;教育行政部门、学校行政管理人员,包括学校校长及其他人员的奖励名额控制在奖励总名额的15%,全市140名左右。
学校教育人事人才管理人员的奖励名额,按学校数的2%另行下达。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教育系统上海市促进就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教育系统上海市促进就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6.28•【字号】沪教委学[2013]39号•【施行日期】2013.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教育系统上海市促进就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学〔2013〕39号)各高等学校,各有关单位,各相关处室: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进一步总结推广各区县、各部门促进就业创业的成果和经验,充分调动各方参与就业创业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更好地实施就业优先战略,落实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上海市促进就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沪府办〔2013〕36号)要求,依据本市评选表彰工作小组办公室的安排,市教委负责本市教育系统“促进就业先进集体”、“促进就业先进工作者”和“就业创业优秀个人”的推荐评选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荐评选范围和名额(一)推荐评选范围1.上海市促进就业先进集体:各高等学校、各有关单位、各相关处室。
2.上海市促进就业先进工作者:各高等学校、各有关单位、各相关处室从事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人员。
3.上海市就业创业优秀个人:在城乡基层、中西部地区以及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和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
(二)推荐评选名额上海市促进就业先进集体6个,上海市促进就业先进工作者5名,上海市就业创业优秀个人2名。
二、推荐评选条件(一)上海市促进就业先进集体1.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上海市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方针政策。
面对经济形势的影响,有针对性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成效显著,创造先进经验,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重大建设项目提供重要人才保障。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09年度上海市普教系统特级校(园)长名单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09年度上海市普教系统
特级校(园)长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9.08.19
•【字号】沪教委人〔2009〕41号
•【施行日期】2009.08.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
正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09年度上海市普教系统特级校
(园)长名单的通知
沪教委人〔2009〕41号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各委、局、控股(集团)公司:经上海市普教系统校长职级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上海市普教系统校长职级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公示及审定,上海市黄浦区蓬莱路幼儿园钱秋萍等40名同志具备中小学(幼儿园)和中等职业学校特级校(园)长职级资格或特级校长“对应标准”职级资格,现将名单予以公布(名单见附件),其任职资格从2008年12月起计算。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九日附件:
2009年度上海市普教系统特级校(园)长名单。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切实规范中小学课程教学工作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切实规范中小学课程教学工作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4.07•【字号】沪教委基〔2016〕30号•【施行日期】2016.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切实规范中小学课程教学工作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16〕30号各区县教育局:为进一步推进本市教育系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动本市教育综合改革,深入实施素质教育,促进中小学生全面发展,根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09〕7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五部门关于减轻过重课业负担深入实施中小学素质教育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1〕38号),现就本市切实规范中小学课程教学工作提出如下若干意见:一、基本目标(一)端正教育理念,强化责任意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进一步树立“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强化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的责任意识,增强规范课程教学工作、推进素质教育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规范教学行为,提升办学质量坚持“整体推进、重点突破,强化督查、严格问责,标本兼治、务求实效”的原则,健全规范课程教学工作的规章制度,完善推进素质教育的工作机制,提升本市基础教育办学质量。
(三)解决突出问题,促进内涵发展着力解决当前学校课程教学工作中影响学生全面健康发展的突出问题,积极深化二期课改,减轻学生课业负担,促进基础教育内涵发展,促进中小学生全面健康发展。
二、工作举措(一)合理安排中小学生作息时间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要认真执行市教委规定的中小学作息制度,坚持“健康第一”的原则,根据区域特点、学生学习、生活规律等,合理安排学校作息制度。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颁布实施《上海市教育系统网站(教育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颁布实施《上海市教育系统网站(教育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12.03•【字号】沪教委科[2009]53号•【施行日期】2009.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颁布实施《上海市教育系统网站(教育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教委科〔2009〕53号)各高等学校、各区县教育局、市教委各直属单位(学校):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推进互联网长效管理机制建设的精神,全面规范互联网教育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教育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92号令)、教育部《关于加强对教育网站和网校进行管理的公告》(教技〔2000〕4号)和《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教技〔2000〕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我委结合上海市实际情况,制定了《上海市教育系统网站(教育类)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现予以发布。
请各有关单位认真学习和实施《上海市教育系统网站(教育类)管理办法(试行)》,加强对教育类网站的规范管理。
附件:上海市教育系统网站(教育类)管理办法(试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二○○九年十二月三日上海市教育系统网站(教育类)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上海市教育系统网站(教育类)的管理,规范其进行互联网教育信息服务的行为,保证上海市教育信息化建设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92号令)、《互联网站管理协调工作方案》(信部联电〔2006〕121号)、《关于加强对教育网站和网校进行管理的公告》(教技〔2000〕4号)、《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教技〔2000〕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上海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上海市教育系统进行网站(教育类)的审批和年度审核适用本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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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2009年教育系统安全生产工
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教委保[2009]3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9.02.18
【实施日期】2009.02.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2009年教育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沪教委保〔2009〕3号)
各高等学校,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市教委有关直属单位:
2009年是全国“安全生产年”,又是本市教育系统落实“迎世博”各项任务冲刺年、决战年,因此,本市校园安全任务艰巨,形势严峻。
为切实保障校园安全,以实际行动为世博会的举办创造良好的校园安全环境,现就做好2009年教育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09年本市教育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在市安委会的指导下,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动力,认真贯彻市委九届六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以科学发展观指导校园安全发展,以安全发展推动教育发展,全力投入全国“安全生产年”各项活动部
署,深入开展校园安全宣传教育、安全隐患治理、安全设施改造“三项行动”,切实加强本市校园安全管理体制机制、保障能力、监管队伍“三项建设”,全力围绕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四个确保”,以“安全办博”为重点,坚持校园安全发展,切实加强各项安全监管措施,有效治理各类重大事故隐患,实现市委、市政府提出的“确保不发生有严重社会影响的重特大事故、确保本市安全生产形势始终处于受控状态”总目标,继续保持本市教育系统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的总体受控局面,为促进本市教育改革平稳较快发展、为营造世博会良好环境提供校园安全保障。
2009年本市教育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任务是:
一、加强校园安全管理任制体制机制建设,推进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各单位领导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树立科学的安全发展观,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发展,把安全工作纳入高校及教育行政部门发展的总体要求,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要强化法制观念,坚持依法监督、依法管理;要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坚持标本兼治,建立依法约束、不断完善的安全工作长效机制。
(二)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工作履职考核机制,在进一步明确部门安全工作职责的基础上,探索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履职考核评价体系,加强分级安全责任制考核,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切实将行政首长负责制、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制落到实处。
(三)各单位的安全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对所辖区域的监管职责,层层落实责任制,认真执行目标管理考核,保证安全投入,把安全工作纳入体现科学发展观的政绩业绩考核;将安全工作的各项措施切实落实到具体岗位和具体人员,强化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强对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和考核,做到奖惩分明;各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