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鼓励投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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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对宿迁的帮扶计划政策

苏州对宿迁的帮扶计划政策

苏州对宿迁的帮扶计划政策引言作为江苏省内相邻的两个城市,苏州和宿迁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有着密切的联系。

近年来,为了促进两地的互利合作,苏州制定了一系列对宿迁的帮扶计划政策,以支持宿迁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本文将介绍苏州对宿迁的帮扶计划政策的主要内容和实施情况。

支持宿迁产业升级计划苏州对宿迁的帮扶计划政策的关键之一是支持宿迁的产业升级。

为此,苏州提供了以下的政策支持:1.我市优惠金融政策为宿迁制造企业提供金融支持,降低宿迁制造企业融资成本,并鼓励宿迁制造企业在我市注册上市。

2.支持宿迁高层次人才落户苏州,吸引更多的宿迁人才来苏州就业创业,促进两地人才资源共享。

3.加强两地产业合作,通过推进跨地区运营合作,实现两地产业的互补优势,促进两地的共同发展。

经过这些政策的支持,宿迁的发展前景将更加广阔,而苏州作为全球知名的创新型城市之一,也将获得更多的机遇和发展。

推进两地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为了更好地连通两地,苏州还推进了两地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包括以下的方面:1.建设苏宿高速公路,将苏州与宿迁相连,缩短两地之间的距离,提升两地的物流效率。

2.改造和升级苏州火车站和宿迁火车站,提高车站的服务质量,改善两地的出行体验。

3.加强两地之间的城市公交、长途客运等公共交通服务,为两地居民提供便利的出行条件。

这些交通基础设施的改善和建设,将为两地居民提供更加便利、快捷、舒适的出行方式,同时也为两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了更加坚实的基础设施支持。

着力推进农村扶贫工作除了支持产业升级和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苏州还着力推进了宿迁的农村扶贫工作。

具体来说,苏州提供了以下方面的支持:1.支持宿迁的特色农产品推广和市场开拓,帮助宿迁的农村经济发展,同时帮助宿迁贫困户分享农村发展的成果。

2.推动苏州工商、银行等企业走进宿迁乡镇开展对口支援工作,共同将宿迁建设成为宜居、宜业、宜游、宜商的美丽城市。

3.引导和帮助宿迁脱贫户就业创业,提高其自我发展能力,增加个人的经济收入和生活品质。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0.14•【字号】宿政发〔2013〕139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现将《宿迁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2013年10月14日宿迁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投资计划管理第三章项目审批管理第四章项目建设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加强工程质量监督,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是指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计划、政府决策、部门审批、资金使用、建设实施、稽察监督、竣工验收、资产移交等进行全过程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下列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市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市级财政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二)市级财政非税收入中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三)政府统借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由政府承诺还款的借款资金及利用国债资金;(四)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其他财政性资金中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五)市本级政府融资性建设资金;(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四条政府投资可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方式,主要用于以下领域的项目:(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二)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市政、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三)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四)科技进步、高新技术、农业产业化、重大工业结构调整、现代服务业等国家和省、市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市级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市级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市级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4.21•【字号】宿政发〔2014〕65号•【施行日期】2014.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市级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景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宿迁市市级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十八次常务会议审核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2014年4月21日宿迁市市级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运作机制第三章无偿奖补资金的项目管理第四章有偿使用资金的项目管理第五章绩效管理与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杠杆效应和引导作用,促进产业集聚和规模扩张,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和转型升级,市政府在现有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基础上,整合设立市级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导资金来源于整合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主要包括:新型工业化专项资金、新兴产业引导资金、新兴产业集聚区发展扶持基金、酒业发展引导资金、软件服务外包产业引导资金、其他服务业引导资金、现代农业发展资金、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体育产业专项资金、文化产业专项资金、水运和物流发展专项资金、全民创业发展资金。

其他扶持对象特定、用途相对独立、不宜统筹安排使用的现有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旅游产业引导资金、金融业引导资金、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暂不纳入整合范围。

第三条根据纳入整合范围的专项资金主要用途和市政府出台的扶持政策,将引导资金划分为工业、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科技发展、全民创业以及标准化建设等子项引导资金,分别由市委宣传部、市委农工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新局、市体育局、市质监局等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中共宿迁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全民创业的若干政策意见

中共宿迁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全民创业的若干政策意见

中共宿迁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全民创业的若干政策意见·受理部门:·咨询电话:办事指南为培育创业文化,激发创业热情,营造创业环境,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上调动民力、集中民智、吸纳民资,深入开展全民创业活动,推动全市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加快全面奔小康、建设新宿迁的进程,特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降低创业门槛1、全面拓宽准入领域。

按照“非禁即许”的原则,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各类资本都可平等进入;凡是国家承诺对外开放的领域和国有资本退出的领域,都鼓励民间资本加快进入,全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不得自行设置限制条件。

2、放宽注册资本和出资比例限制。

新设立的两个以上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行分期到位,可先按注册资本额的20%给予注册,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3万元。

对从事科技开发、咨询、中介服务以及专为物流企业提供服务的服务业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注册资本不作任何限制。

3、放宽经营场所规定。

在符合城市规划、市容、安全、环保、卫生、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创业者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在保持原房产性质的前提下可视为创业经营场所。

个体工商户经批准的临时商业用房、疏导点可视为有效经营场所。

个体工商户进行工商登记时,租房协议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可作为有效合法的经营场所使用凭证。

4、放宽证照办理限制。

支持民营企业在县(区)投资设立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的,可在市工商部门直接注册。

创办科技型、外向型、农产品加工型民营企业,以及下岗失业人员创办的非公司制企业,非关键条件欠缺,由工商部门先予以核发营业执照,后补齐相关手续。

对合法经营的农村流动性小商小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予工商登记,免收一切税费。

允许具备一定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使用“商行”、“超市”、“中心”、“物资”、“物贸”、“商贸”、“贸易”等组织形式和行业特征用语,并允许冠市名名称。

简化连锁企业证照办理,除药品和医疗器械经营、卫生许可实行一店一证外,其他管理部门的证照,均由连锁企业总部统一办理,对在本地设立的分支机构无需单独申报,管理部门应当在其批复或批准文件中列明取得相应许可的各分支机构名称。

宿迁科技型中小企业确认实施细则

宿迁科技型中小企业确认实施细则

宿迁科技型中小企业确认实施细则宿迁科技型中小企业确认实施细则第一条综述为了促进宿迁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激励其创新能力和创造力,根据宿迁市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要求,制定本确认实施细则。

第二条定义1. 科技型中小企业:指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重视技术创新,以科技为核心竞争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中小企业。

2. 科技型中小企业确认:指宿迁市科技局认可企业具备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条件,并给予相关政策扶持的行为。

第三条申请条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可以向宿迁市科技局申请科技型中小企业确认:1. 自然人或法人登记的宿迁市企业;2. 注册资本不超过3000万元的企业;3. 在宿迁市实际经营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4.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核心技术,并能为企业的持续发展提供技术支撑的企业。

第四条申请材料企业在向宿迁市科技局提交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1. 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 企业章程或成立文件;3. 企业的自主知识产权证书或核心技术相关证明文件;4. 企业的财务报表;5. 具备其他相关条件的企业,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第五条申请流程1. 企业向宿迁市科技局提交科技型中小企业确认申请材料;2. 宿迁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企业进行核实和评估;3. 核实和评估结果根据评分排名,确定获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确认的企业名单;4. 宿迁市科技局发布科技型中小企业确认名单,并送达给企业。

第六条政策扶持获得宿迁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确认的企业,将享受以下政策扶持:1. 财政补贴:根据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和成果,给予相应的财政补贴;2. 科技支撑服务:提供技术咨询、技术培训、合作交流等科技支撑服务;3. 税收优惠:根据相关税收政策,给予企业税收优惠;4. 人才支持:引进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创业人才,提供相应的人才支持服务;5. 其他扶持政策: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给予其他相应的扶持政策。

第七条监督与管理宿迁市科技局将对获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确认的企业进行定期监督与管理,确保企业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使用扶持资金,并提供真实和准确的申报材料。

中共宿迁市委、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鼓励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宿发[2008]6号

中共宿迁市委、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鼓励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宿发[2008]6号

中共宿迁市委、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鼓励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正文:---------------------------------------------------------------------------------------------------------------------------------------------------- 中共宿迁市委、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鼓励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宿发〔2008〕6号2008年2月28日)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开发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宿迁市鼓励投资优惠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鼓励投资优惠政策为鼓励各类投资者投资宿迁,进一步打造宿迁在淮海经济区乃至全国更大范围内投资成本最低、政策优惠最好、服务环境最佳的城市品牌,根据现阶段宿迁发展实际,特制定如下鼓励投资优惠政策:一、投资工业项目优惠政策(一)土地优惠一般性工业生产性企业用地按照国家、省规定的最低限土地价格标准实行挂牌出让。

对固定资产投资亿元以下(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单独供地,鼓励进标准厂房或利用盘活存量的小块工业用地。

对单独供地的工业项目,亩均固定资产投资额必须在120万元以上、建筑容积率必须在1.2以上、预期年亩均税收贡献在15万元以上,上述三项指标值越高,土地出让价格越优惠。

(二)税费优惠1.土地税费。

进开发区工业生产性企业以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工业项目征地配套费(约定的土地出让金除外)由项目落户的开发区代缴。

2.各项规费。

免收建设过程中市权范围内的一切行政规费,经营服务性收费按公布的最低标准执行。

3.企业所得税。

进开发区工业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十年(含十年)以上的,企业所得税市以下留成部分从获利年度起,前五年由同级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后五年减半奖励(按现行财政体制,企业所得税市以下留成部分为纳税总额的32%),实行先征后奖。

宿迁购房合同补贴

宿迁购房合同补贴

江苏省宿迁市近期推出了一系列购房优惠政策,以进一步促进中心城区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

这些政策主要包括购房补贴、契税补贴、金融支持等多个方面,旨在减轻购房压力,释放消费潜力,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

根据《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心城区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个人在中心城区范围内购买商品住房(含二手商品住房)的,将给予所缴纳契税总额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3万元。

对于生育二孩、三孩的家庭,分别给予所缴纳契税总额80%、100%的补贴。

此外,还将给予购房补贴,对于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含)以下的,给予购房款(住宅部分)1.5%的补贴;对于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上的,给予购房款(住宅部分)1%的补贴。

值得一提的是,宿迁市还鼓励外来人口来宿安家。

市外人员(非宿迁市户籍)在中心城区范围内购买商品住房(含二手商品住房)的,在上述补贴政策基础上,还将享受房屋总价1%的购房补贴。

补贴资金将在受理审核后3个月内发放到位。

除了购房补贴和契税补贴,宿迁市还实行了其他一系列政策,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

例如,推行以旧换新模式,鼓励市民通过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同一城市重新购买住房的方式,来改善居住条件。

在此过程中,符合条件的市民可按相关政策申请退还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为了进一步优化购房环境,宿迁市还继续优化公积金贷款政策。

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单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40万元调整为50万元,双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50万元调整为60万元。

同时,支持提取公积金付首付,进一步缓解购房者的资金压力。

此外,宿迁市还实行了网签备案即入学政策。

在本政策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人,尚未达到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条件的,可凭网签备案合同和契税完税证明等材料,办理适龄儿童入学手续。

入学后,原则上不得办理网签备案合同变更、注销等手续。

总之,宿迁市通过推出购房补贴、契税补贴、金融支持等一系列优惠政策,旨在减轻购房压力,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2024年宿迁房地产市场调研报告

2024年宿迁房地产市场调研报告

2024年宿迁房地产市场调研报告1. 市场概述宿迁市地处江苏省中部,是中国古代徐州府的一部分。

宿迁市房地产市场在过去几年经历了快速的发展,吸引了大量的房地产开发商和投资者。

本文将对宿迁市房地产市场进行调研分析,并对未来发展趋势进行预测。

2. 市场规模宿迁市的房地产市场规模庞大,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和人口的增加,对住房需求也在不断增长。

根据我们的调研数据,宿迁市房地产市场的总市值在过去五年中保持了每年约10%的增长率,预计未来几年将继续保持稳定增长。

3. 市场竞争宿迁市的房地产市场竞争激烈,各大房地产开发商争相进入这一市场。

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私人投资者,都在争夺市场份额。

这种竞争导致了房地产价格的上涨,同时也促进了市场的发展。

4. 政策环境宿迁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房地产调控政策,旨在控制房价上涨和保护购房者的利益。

这些政策包括限购措施、限售政策等。

这些政策有助于维持市场的稳定,并防止市场泡沫的出现。

5. 投资机会宿迁市的房地产市场仍然存在许多投资机会。

一方面,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城市建设需求增加,住房需求也在增加。

另一方面,宿迁市的土地资源丰富,各类土地用途转换项目也为投资者提供了机会。

此外,宿迁市政府还鼓励外来投资,提供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

6. 风险与挑战尽管宿迁市的房地产市场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但仍然面临一些风险与挑战。

首先,宿迁市的房地产市场竞争激烈,投资者需要抓住时机和市场需求,以获得竞争优势。

其次,不可预测的宏观经济因素也会对房地产市场产生影响,投资者需要密切关注经济走势。

7. 市场趋势预测根据我们的调研分析和市场情况,我们预测宿迁市的房地产市场将继续保持稳定增长。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和人口的增加,对住房的需求将持续增长。

政府的房地产调控政策将继续发挥作用,维护市场的稳定发展。

8. 结论通过对宿迁市房地产市场的调研,我们发现市场规模庞大,竞争激烈,但仍然存在投资机会。

投资者需要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和政策变化,以获得竞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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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鼓励各类投资者投资宿迁,进一步打造宿迁在淮海经济区乃至全国更大范围内投资成本最低、政策优惠最好、服务环境最佳的城市品牌,根据现阶段宿迁发展实际,特制定如下鼓励投资优惠政策:
一、投资工业项目优惠政策
(一)土地优惠
一般性工业生产性企业用地按照国家、省规定的最低限土地价格标准实行挂牌出让。

对固定资产投资亿元以下(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单独供地,鼓励进标准厂房或利用盘活存量的小块工业用地。

对单独供地的工业项目,亩均固定资产投资额必须在120万元以上、建筑容积率必须在1.2以上、预期年亩均税收贡献在15万元以上,上述三项指标值越高,土地出让价格越优惠。

(二)税费优惠
1.土地税费。

进开发区工业生产性企业以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工业项目征地配套费(约定的土地出让金除外)由项目落户的开发区代缴。

2.各项规费。

免收建设过程中市权范围内的一切行政规费,经营服务性收费按公布的最低标准执行。

3.企业所得税。

进开发区工业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十年(含十年)以上的,企业所得税市以下留成部分从获利年度起,前五年由同级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后五年减半奖励(按现行财政体制,企业所得税市以下留成部分为纳税总额的32%),实行先征后奖。

4.增值税。

进开发区工业生产性企业增值税市以下留成部分前两年全额奖励给企业,后三年减半奖励(按现行财政体制,增值税市以下留成部分为纳税总额的20%),实行先征后奖。

5.营业税。

进开发区工业生产性企业,自成立起5年内,营业税市以下留成部分的25%奖励给企业(按现行财政体制,营业税市以下留成部分为纳税总额的20%),实行先征后奖。

6.电费补贴。

进开发区工业生产性企业,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减排要求的,实行一定期间内的电费补贴。

原则上,以投资企业上一年度的工业用电总量为基数,每千瓦时按省定标准折算,补贴下一年度的工业用电费(具体以每年度省物价局核准同意为准)。

7.房产税。

进开发区工业生产性企业自建或购买的办公和生产性用房,实际缴纳的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市以下留成部分,自企业投产后5年内,按年度全额返还(按现行财政体制,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市以下留成部分为纳税总额的80%),实行先征后奖。

8.厂房租金。

进入开发区标准厂房集中区的工业生产性企业,设备安装期内免收租金。

租金可用该企业产生的税收开发区奖励部分予以抵扣。

可以租代购,即已缴纳的房屋租金可抵扣购买标准厂房款。

(三)大项目和外资项目特殊优惠
对单个固定资产投资额6亿元以上和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内资项目,以及单体固定资产投资额8000万美元以上和注册资本2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符合省点供要求的,实行土地点供。

企业符合贷款条件的,政府协调商业银行做好信贷工作并加以督办。

其他有关优惠政策可以在上述基础上实行“一事一议”。

外资企业税费优费政策比照内资企业顺延一年。

(四)高新技术项目优惠
经国家或省批准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的前5年给予企业开发区财政实际所得的全额资金扶持;自投产年度起的第6年至第8年,给予企业开发区财政实际所得的50%的资金扶持;如企业产品出口产值达到其当年产值的70%以上,给予企业开发区财政实际所得的全额资金扶持。

(五)软件和服务外包项目优惠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世界500强企业、国内外上市企业及行业前50名的软件和服务
外包企业在宿投资兴办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或兴建软件园。

符合《划拨供地目录》的项目可以划
拨供地;属于物流(仓储为主)、研发、工业设计等生产型服务外包项目可以参照工业类性质项
目以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挂牌出让供应土地;属于划拨用地如改变性质应按有关规定补交土地出
让金。

二、投资房地产项目优惠政策
1.渣土管理优惠。

房地产开发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建筑渣土实行分类管理。

地基渣土外运的
按标准减半收费,不外运、可以回填的不收费。

2.地下空间开发工程优惠。

独立建设的地下空间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免收市权范围
内的一切规费。

3.政策性商品房优惠。

对按政策规定开发的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和定销商品房,所缴纳的
市权范围内的规费,实行先缴后奖,房屋竣工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按交付使用的实际面积
分期全额奖励返还。

拆迁户购买政策性商品房免缴在拆迁补偿金额之内的契税。

4.农民集中居住点优惠。

城市规划区内农民集中居住点项目实行“零收费”制度,对农民
集中居住区建设免收市权范围内的一切规费,所免规费用于小区内配套建设。

5.市区高层建筑优惠。

鼓励在规划确定的重点区域内建设高层建筑,凡单幢层数在8—11
层(含8层)的,整幢建筑市权范围内的规费减半征收;12层以上(含12层)的,整幢建筑市
权范围内的规费全免。

市政府在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提取1%作为高层住宅专项补贴资金,对高
层住宅电梯运行费用按每年1000元/台的定额(补贴年限不超过15年)补贴,专项用于电梯检测、维护费等支出。

对在2010年前购买高层住宅的业主,其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仍按多层住宅公
共维修基金标准缴纳。

三、投资三产项目优惠政策
(一)大型商贸市场
1.规费优惠。

凡符合城市发展规划,新建、改造扩建的大型商业和专业市场,一次性建筑
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且自营超过30%的,对市权范围内的各项规费实行先缴后奖,在市场开
业并通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减半奖励给开发企业。

2.税收优惠。

新建、改造扩建的大型商业和专业市场开业后,以整体项目为单位,所产生
的税收市以下留成部分,前两年全额奖励、后三年减半奖励给开发企业用于市场招商。

(二)旅游项目
1.土地优惠。

投资兴建四星级(含四星级,下同)以上饭店、单个项目投资额达到1亿元以上,且符合规划选址和建设规模的大型旅游项目,用地实行“一事一议”。

2.规费优惠。

投资兴建四星级以上饭店、新设立二类以上旅行社,以及大型旅游开发项目,市权范围内的规费实行先缴后奖,在其开业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全额奖励返还。

3.税收优惠。

对兴建四星级以上饭店、新设立二类以上旅行社,以及其他新开办的大型旅游企业,税收市以下留成部分,实行先征后奖,前两年全额奖励、后三年减半奖励。

(三)物流项目
鼓励发展现代物流业,对年入库税收达到500万元以上的规模企业,三年内营业税的全额和企业所得税的32%奖励给企业;对年入库税收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物流企业,三年内营业税的80%和企业所得税的32%奖励给企业。

实行先征后奖。

四、投资社会事业项目优惠政策
1.准入优惠。

鼓励各类机构和资本投资社会事业领域,凡需行政许可的优先办理。

政府有关部门积极做好新办社会事业项目的报批和上级扶持政策的争取等工作。

2.土地优惠。

凡是符合城市发展规划的新办社会事业项目,可以实行划拨供地。

对通过挂牌出让方式供地的,土地价格按投资额大小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

3.规费优惠。

新办社会事业项目,市权范围内的所有规费全部免收。

4.税收政策。

对民间资本或外来资本兴办的社会事业项目,视同民办非盈利机构,享受与公办社会事业单位同等的税收政策待遇。

5.扶持政策。

民办社会事业单位与公办社会事业单位同等享受政府公共财政有关奖励补助政策。

五、有关说明
1.凡是中央、省及省有关部门给予投资企业的各类优惠政策,同时继续享受。

2.凡属自主创业的,在享受本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自主创业有关优惠政策。

3.凡是此前出台的相关优惠政策,与本文件有抵触的,一律以本文件为准。

已经签订协议,并在政策优惠期内的,继续按照原协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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