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卫生立法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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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课件-卫生法的制定和实施

卫生法课件-卫生法的制定和实施
它包括醫藥衛生行政部門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組
織依法進行的衛生執法活動和司法機關依法處理有關 衛生違法和犯罪案件的衛生司法活動。
(二)衛生法的實施
3. 衛生法的遵守
(1)衛生法遵守的主體
一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全體中國公民
(2)衛生法遵守的內容
依法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兩個方面
(3)衛生法遵守的要求
問題:1)如果,這個案子發生在1998年的話,那麼應該怎 麼處理呢?
2)如果這個案件發生在1997年8月,起訴到法院是 1997年10月8日,已經是新刑法施行了應該如何處 理呢?
案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在 1997年3月14日八屆全國人大 第五次會議修訂通過的,1997年10月1日生效的。其336條第 一款新增加了“非法行醫罪”。按照新刑法規定:未取得執 業醫師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構成非法行醫罪 。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單處罰金 ;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 刑,並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10以上有期徒刑,並 處罰金。
經法醫屍檢,病人是因銳器刺破左肺引起閉合性氣胸 而死亡。為此,1997年1月家屬訴請法院追究陳某刑事 責任並賠償喪葬費及未成年子女的撫養費。
案例
法院認為: 陳某無照行醫,又在察覺有誤時不積極進行搶救反而
企圖溜走逃避責任,這些行為已觸犯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 條(修改前的條款),構成過失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 ,賠償喪葬費及未成年子女撫養費共8966.60元。
(一)衛生法的制定
4. 衛生法制定的基本原則
❖ 遵循憲法的基本原則 ❖ 依照法定的許可權和程式的原則 ❖ 維護法制的統一和尊嚴的原則 ❖ 堅持民主立法的原則 ❖ 從實際出發的原則

第二章 卫生法的制定与实施

第二章  卫生法的制定与实施

卫生法效力冲突的裁决制度 卫生法律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全国人大常委会) 卫生法律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全国人大常委会) 卫生行政法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国务院) 卫生行政法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国务院) 地方性卫生法规、卫生规章之间不一致 地方性卫生法规、 (1)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制定机关) 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制定机关) (2)地方性卫生法规与卫生部门规章不一致(国务院意见:地方性卫生法规/ 地方性卫生法规与卫生部门规章不一致(国务院意见:地方性卫生法规/ 卫生部门规章-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卫生部门规章-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3)卫生部门规章之间、卫生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卫生规章不一致(国务院 卫生部门规章之间、卫生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卫生规章不一致( 裁决) 裁决) 同一制定机关或不同制定机关的共同上级机关
下列部门或组织中无权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 的是( 的是( ) A.全国人大常委会 B.全国人大委员长会议 C.一个代表团或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 D.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 答案:B D 答案:
二、卫生法的实施(课本24-28页) 卫生法的实施(课本24 28页 24(一)卫生法实施的概念 卫生法的实施:卫生法律规范在社会生活中的贯彻和实现。 卫生法的实施:卫生法律规范在社会生活中的贯彻和实现。 (二)卫生法实施的方式 卫生守法 卫生执法 卫生司法 卫生法律监督 法的运行: 法的运行: 立法——守法 立法——守法——执法——司法——监督——解释 守法——执法 执法——司法 司法——监督 监督——解释 卫生法的遵守 卫生法的适用
卫生法的解释:有关国家机关、组织或个人,为适用或遵守卫生法, 卫生法的解释:有关国家机关、组织或个人,为适用或遵守卫生法,根据 立法原意对卫生法律规范的含义、内容、概念、 立法原意对卫生法律规范的含义、内容、概念、术语以及适用的条件等所 作的分析、说明和解答。 作的分析、说明和解答。 正式解释: 正式解释: 立法解释(法律法规: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立法解释(法律法规: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司法解释(司法应用:审判与检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解释(司法应用:审判与检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行政解释(执法应用:国务院及其所属各部门、地方人民政府) 行政解释(执法应用:国务院及其所属各部门、地方人民政府) 非正式解释: 非正式解释:学理解释和任意解释

卫生法律责任(医疗卫生法规课件)

卫生法律责任(医疗卫生法规课件)

特定国家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 组织
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
运用法律规范处理具体卫生案 件的活动
(四)卫生法的效力范围
卫生法具 体生效或 适用范围
• 什么时间 • 什么区域 • 对什么人适用
时间 效力
空间 效力
卫生法
对象 效力
(四)卫生法的效力范围
生效
如:2001失效年6月20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明确 规定: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五)卫生法的遵守
案例
• 1月26日,广东某地陈某因未佩戴口罩被公交司机拒 乘。陈某恶意阻止公交车行驶并谩骂、殴打出警人员。 最终陈某被刑事拘留。
• 公共场所如未佩戴口罩且不听劝阻,根据我国《传染 病防治法》等规定,将接受相应的处罚。
人人应做合格 守法公民
卫生立法与实施
01 卫生法律法规基本理论 02 助产士管理相关法律制度 03 助产士活动相关法律制度
01 卫生法律法规基本理论
第一部分
Basic theory of health laws and regulations
1.1
卫生法律法规概述
1.2
卫生立法与实施
1.3
卫生法律责任
1.2
卫生立法与实施
(二)
卫生法实施的形式
(三)
卫生法的适用
(四)
卫生法的效力范围
(五)
卫生法的遵守
(一)卫生法实施的含义
卫生法的 实施
通过一定的方式使卫生法 律规范在社会实际生活中 得到贯彻和实现的活动。
(二)卫生法实施的形式
行为模式卫生法的实施
卫生法律规范
卫生权利 的行使
卫生义务 的履行

第二章卫生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

第二章卫生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

• 三、卫生立法的程序 • (一)卫生法律的制定程序 • 1、法律案的提出 • 2、法律案的审议 • 3、法律案的通过 • 4、法律案的公布
• (二)卫生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 • 1、立项 • 2、起草 • 3、报送和审查 • 4、通过和公布
第二节卫生法的实施
(一)含义:卫生法的实施,是指通过一 定的方式使卫生法律法规在社会实际生 活中得到贯彻和实现的活动。卫生法的 实施过程,是把卫生法的规定转化为主 体行为的过程,使卫生法作用于社会关 系的特殊形式。
• 2、卫生法的空间效力 • 3、卫生法的对象效力
卫生法的遵守
• 卫生守法主体 • 卫生守法内容 • 卫生守法范围
卫生法的解释
(一)正式解释1、立法解释2、司法解释 3、行政解释
(二)非正式解释1、学理解释2、任意解 释
• 第三节卫生行政执法
• (一)卫生行政执法的概念(P.33)
• 卫生行政执法是指国家卫生行政机关、法律法 规授权组织依法执行、适用卫生法律法规,实 现国家卫生管理的活动。
卫生行政执法主体的特征(P34) 1、是组织而非个人 2、拥有独立的卫生行政执法职权 3、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卫生管理
活动
4、能够独立地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二)卫生行政法主体的分类
• 1、职权性执法主体(p35) (1)卫生行政机关 (2)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 (3)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关 (4)国境卫生检疫机关 2、授权性执法主体
• 狭义的卫生法制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卫生法律)
• 广义的卫生法制定(还包括国务院制定卫生行政法规,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卫生法规,卫生自治
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卫生部门规章、
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政府卫生规章,特别行政区卫

卫生法制定和实施共19页

卫生法制定和实施共19页
45、法律的制定是为了保证每一个人 自由发 挥自己 的才能 ,而不 是为了 束缚他 的才能 。—— 罗伯斯 庇尔
谢谢!
36、自己的鞋子,自己知道紧在哪里。——西班牙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37、我们唯一不会改正的缺点是软弱。——拉罗什福科
xiexie! 38、我这个人走得很慢,但是我从不后退。——亚伯拉罕·林肯
39、勿问成功的秘诀为何,且尽全力做你应该做的事吧。——美华纳
40、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孔子
卫生法制定和实施
41、实际上,我们想要的不是针对犯 罪的法 律,而 是针对 疯狂的 法律。 ——马 克·吐温 42、法律的力量应当跟随着公民,就 像影子 跟随着 身体一 样。— —贝卡 利亚 43、法律和制度必须跟上人类思想进 步。— —杰弗 逊 44、人类受制于法律,法律受制于情 理。— —托·富 勒

第二章 卫生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实施 卫生法律法规第2版课件

第二章 卫生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实施 卫生法律法规第2版课件

第一节 卫生法律法规的制定
• 一、卫生法律法规制定的概念 • 二、卫生法律法规制定的依据和基本原则 • 三、卫生法律法规制定的程序
第一节 卫生法律法规的制定
• 一、卫生法律法规制定的概念
• 卫生法律法规制定的概念:

又称卫生立法,是指特定国家机关在其法定的职权范
围内,依照法定的程序,制定、认可、修改和废止规范性
第二节 卫生法律法规的实施
• 一、卫生法律法规实施的概念

2
• (三)卫生法律法规的适用和效力范围
• 1.卫生法律法规的适用
• 卫生法律法规的适用,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第二节 卫生法律法规的实施
• 一、卫生法律法规实施的概念
卫生法律法规的适用特征
(1)权威性卫生法律法规的适用 (2)强制性卫生法律法规的适用 (3)程序性及合法性卫生法律法规的适用 (4)要式性卫生法律法规的适用
• A.行政责任
B.民事责任
• C.违宪责任
D.刑事责任
行政制裁。
第三节 卫生违法与法律责任
二、卫生法律责任
• 2.民事责任
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因违反卫生法律规范而 侵害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所应 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节 卫生违法与法律责任
二、卫生法律责任
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违反法律规定,实施 了侵犯卫生管理秩序及公民生命健康权的犯罪 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第三节 卫生违法与法律责任
• 二、卫生法律责任
• (二)卫生法律责任的特点
• 1.存在卫生违法行为为前提行为主体实施违反卫生法律规 范的行为
• 2.不是所有的违法行为都应承担法律责任。 • 3.具有国家强制性违法者拒绝承担法律责任时,国家强制

《卫生法学》第二章 医事法的制定与实施汇编

《卫生法学》第二章 医事法的制定与实施汇编

(二)医事法制定的原则
1、遵循宪法和基本法的原则(合宪原则) 2、从实际出发,从国情出发的原则 3、坚持群众路线,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4、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原则 5、连续性、稳定性和适时性相结合原则 6、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7、借鉴吸收外国有益经验的原则
二、医事立法体制
❖ 医事立法体制:是指国家哪些机关享有医事立法 权及立法权限的划分和立法机构的设置的制度。 其核心是立法权的划分问题。我国1982年宪法及 其相关法律所确立的医事立法体制,采取的是 “一元、两级、多层次”的立法体制。
4.法律公布。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医事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 令予以公布。
第二节 医事法的实施
一、概念:是指医事法律规范在社会生活中的具
体运用和实现的活动与过程,是医事法律规范作
用于医事社会关系的特殊形式。 包括: ▪ 医事执法 ▪ 医事司法 ▪ 医事守法 ▪ 医事法律监督
二、医事法的适用
(一)医事法适用的概念
❖ 医事法律的制定程序
1.提出法律案。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全国人大教 科文卫委员会和国务 院,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制定医事法律案。医事法律案一般形 成过程是,在法律议案提出前,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法律草案起草小 组,开展调研和起草工作,经国务院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后, 由国务院作为法律议案提出。
2.审议法律案。 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医事法律案,由有关 专家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医事 法律案一般应当经三次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3.通过法律案。医事法律案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在听取各方面 意见,再对法律草案加以修改,形成修改稿,经人大常委会分组会议 审议后,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对法律草案作进一步修改, 形成法律草案表决稿,可交付表决,由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 半数通过。法律案在审议中如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暂不付 表决,交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法律案因存在较 大意见分歧而搁置审议两年以上的,该法律案即为废案。

第二章卫生立法与执法

第二章卫生立法与执法
24
卫生基本法律案的通过
法律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法 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 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 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 过半数通过。
25
卫生基本法律的公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 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签署公布法律的主席令载明该法律的制定机 关、通过和施行日期。
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 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4)
9
《立法法》的规定
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 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 动。(5)
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 机关的权力与责任。(6)
10
2)其他原则
以保护公民健康权益为宗旨 遵循医学发展的客观规律 立足国情与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相结合 协调的原则
地区之间、部门之间、人群之间 各项法律法规之间
11
4、卫生立法体制
1)卫生立法体制的概念 卫生立法体制是指有关国家卫生立法权
限的划分、立法权的运行以及立法机构 设置的法律制度。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法律委员会、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 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 、听证会等多种形式。(34)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重要的法律案,经委员 长会议决定,可以将法律草案公布,征求意见。各 机关、组织和公民提出的意见送常务委员会工作机 构。(35)
法律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 和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律文本为标准 文本。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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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卫生立法与实施
卫生法的制定,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认可、修改、补充或废止规范性卫生法律文件的活动,又称卫生立法活动。

定义:狭义:
广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卫生法律制定卫生法律、卫生行政法规、卫生部门规章、地方性卫生法规、地方性卫生规章、卫生自治条例等。

权威性职权性程序性综合性保护人体健康是卫生立法的思想依据医药卫生科学是卫生立法的自然科学依据社会经济条件是卫生立法的物质依据卫生方针、政策是卫生立法的政策依据宪法是卫生法制定的法律依据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的原则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的原则坚持民主立法的原则从实际出发的原则立项起草审查表决通过公布备案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使卫生法律规范在社会实际生活中得到贯彻与实现的活动。

卫生法的实施过程,是把卫生法的规定转化为主体行为的过程。

卫生法的实施主要有卫生法的遵守和卫生法的适用两种方式。

定义:狭义:卫生司法广义:卫生司法、卫生执法和卫生法制监督卫生法的适用卫生法的适用是一种国家活动,不同于一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现卫生法律规范的活动。

它具有以下特点:权威性目的的特定性合法性程序性国家强制性要式性卫生法的效力范围是指卫生法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卫生法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和对什么人适用,包括卫生法的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和
对人的效力三个方面。

卫生法的时间效力指卫生法生效的时间范围,包括开始生效和终止生效的时间,以及对卫生法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和时间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我国卫生法开始生效的时间有以下三种情况:
的条文中明确规定其颁布后的某一具体时间生效。

的条文中明确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有规定生效时间,则均以颁布之日为生效之时。

卫生法的失效有以下三种情况:
行失效;
通过发布专门的决议、通令等,对某些适用期已过,同现行政策不符的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明令废止。

卫生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卫生法生效的地域范
围,即卫生法在哪些地方具有拘束力。

在主权管辖的全部范围内生效
在特定的区域范围内生效卫生法对人的效力是指卫生法律、法规、规章适用于哪些人,或者说对哪些人有效的问题。

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内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外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侵害了我国公民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同位阶的卫生法律规范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各自权限范围内适用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新法优于旧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卫生法的解释,是指有关国家机关、组织或个人,为适用或遵守卫生法,根据立法愿意对卫生法律规范的含义、内容、概念、术语以及适用条件等所作的分析、说明和解答。

包括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

定义:正式解释又称为法定解释或官方解释,是指有解释权的国家机关按照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权限对卫生法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

立法解释: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行政解释:有解释权的行政机关
非正式解释又称为非法定解释,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对法律适用有参考价值,对法律遵守有指导意义。

学理解释:理论性、知识性解释任意解释:一般人的理解和说明卫生法的遵守卫生法的遵守,又称卫生守法,是指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公民都必须恪守卫生法的规定,严格依法办事。

卫生法的守法主体: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全体中国公民,也包括在中国领域内活动的国际组织、外国组织、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掌握:卫生法制定的概念、基本原则熟悉:卫生法的解释了解:卫生法制定的依据、实施及效力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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