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担保物权
第五章担保物权

第五章担保物权第一节担保物权概述一、担保物权的概念担保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物上设定的,债权人直接取得或者支配其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二、担保物权的特征1、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2、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3、担保物权以支配担保物的价值为内容,属于物权的一种4、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5、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三、担保物权的种类(一)法定担保物权与意定担保物权(二)典型担保物权与非典型担保物权(三)动产担保物权、不动产担保物权和权利担保物权(如权利质权、权利抵押权)(四)占有担保物权(如留置权和质权)非占有担保物权(如抵押权)(五)本担保物权与反担保物权第二节抵押权一、抵押权的概念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主要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或权利),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就担保的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在抵押权关系中,提供担保财产损失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为抵押人;享有抵押权的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抵押人提供的担保财产称为抵押物。
二、抵押权的设立(一)抵押合同的内容《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1)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4)担保的范围。
(二)抵押登记1、法律规定必须办理抵押登记的财产我国《物权法》规定,下述财产的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发生效力:(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2、自愿办理抵押登记的财产(1)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2)交通运输工具;(3)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
(三)抵押权的标的《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6)交通运输工具;(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BT学院】2020年法考 民法 物权编:第五章 担保物权

第五章 担保物权
目录
第五章 担保物权
第一节 担保物权概述★★ 第二节 抵押权 ★★★★★第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节 质权 ★★★
第四节 留置权★★★★ 第五节 ★担★保★物权的竞合规则(一物多债)
【本章学习内容】
同学们,这一章是物权编中的超级高频考点章节,我们要一起来学习担保物权。什么是 担保物权呢?简单地说文解字就是担保+物,即用一个物为一个债权去做保证,这个就是担 保物权。担保物权一定是拿物去作保,因此我们也叫担保物权为物保,其包括抵押权、质 权和留置权。这三大担保物权中最重要的是抵押权,每年必考,且会结合合同法考察综合 性案例,需要重点把握。
第一节 担保物权概述★★
2. 追偿问题: 《民法典》回避了这个问题,只明确了可以向债务人进行追偿,但对于第三人之间可否 追偿及追偿是否存在顺序的问题没有进行规定。因此,对于该问题学说上存在着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是担保人之间不能相互追偿,担保人只能向债务人追偿。(12年卷三第 55题、14年卷三第8题);第二种观点,认为担保人之间可以相互追偿,且没有顺序限制。 (2015年卷四民法案例分析题第5问)。现在到底采用什么观点作答呢?根据最新公布的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6条规定,混合担保中担保人之间不能相互追 偿,另有约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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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学习方法】
本章内容繁杂,必须采用对比总结的方法进行学习。需要对比总结以下内容: 第一,物保、人保与钱保的区别; 第二,混合担保、共同抵押、一物多抵的区别; 第三,对于共同抵押与共同保证的区别。 人保(保证)我们暂时还没有学,放在合同编具体讲解,等学完后把三大担保方式一起 好好总结一下,这样你考场中面对综合性案例才能头脑清晰,不失分!
第五章担保物权参考答案

第五章担保物权参考答案第五章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概述、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练习答案:(一)填空1、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42条(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2、不可以。
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6条第三款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3、质权。
理由:质权指债权人为担保债权而根据合同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财产,债权人享有的权利。
4、质权人。
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八条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
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5、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理由: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四条6、留置权理由:参见教材7、书面合同登记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八条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8、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六条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9、抵押人公证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三条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10、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六条拍卖划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二)判断正误并说明理由1、错误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76条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
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同时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99条的规定,以公司债券出质的,如果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的,不能以质权对抗公司和第三人。
物权法第五章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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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抵押权的特征
现代社会中,抵押权是最重要、最优越的 担保方式,甚至被称为“担保之王”。作 为一种担保物权,其主要法律特征是: 1.抵押权为担保物权 2.抵押物的标的为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财产 3.抵押权的设立不移转抵押财产的占有 4.抵押权是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5.抵押权的从属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
根据《担保法解释》,反担保整人理课不件 仅限于债务人,可以是债务11
第二节 抵 押 权 一、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抵押权的概念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 而为债权提供担保的抵押财产, 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或者 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 的情形,依法享有的就该物 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
第五章 担保物权
[教学目的和要求]:掌握担保物权制度的基础 知识和基本制度,包括担保物权的概念、特 征、分类、功能、作用;混合共同担保、反 担保、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制度的基本 内容。
[重点和难点]:混合共同担保、反担保、抵押 权、质押权、留置权
[学时数]:9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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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担保物权概述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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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抵押物一部分灭失,残存的部分仍担保 债权全部
(2)抵押物被分割的,每个分得人分得的部 分抵押物仍担保债权全部
(3)债权一部分消灭的,未消灭部分仍对抵 押物全部行使权利
(4)债权被分割的,每个分得人分得的部分 债权仍对抵押物全部行使权利
(5)抵押权设定后,抵押物价值上扬,债务 人无权减少担保物;抵押物价值下跌,债务 人无义务补充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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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甲公司欠乙公司1000万元,约定9月1日前还债,甲以 自己所有的楼房5幢提供抵押,每幢估价约200万元,后甲 到期不还债。设:
人大经济法课件第五章:物权法担保物权

• 甲大学向银行借款1000万,以 教学楼抵押,评估900万,再以 甲校长和乙大学校长之座驾抵押, 分别评估50万。请问是否有效?
•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此 种情形所有人丧失了处分权)
• 6、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抵 押的,抵押无效
《担保法解释》第48条:以法定程序确认为 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无效。
• 7、当事人以农作物和与其尚未分离的土地使 用权同时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的抵押无 效。但农作物抵押有效。
• 2.流质契约的认定。
• 3.流质契约的效力。
• 甲欠乙1000万,丙以非法建筑抵押。
• 1、乙明知为非法建筑,后该抵押合同被宣告 无效,甲偿还600万,丙责任承担最高为多 少?
• 2、乙不知为非法建筑,后该抵押合同被宣告 无效,甲偿还600万,丙责任承担最高为多 少?
• 甲、乙搞联营,乙出资1000万给甲,丙乙房 屋抵押保证,乙收回投资。后法院查明甲乙 之间名为联营实际为借贷,合同无效。
• 五福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五福)在某 市郊区购买到一块土地使用权用于写字楼开 发。五福公司为了融资需要,于1999年5月 以该土地使用权抵押,向该市建设银行借款 1000万,该块土地经评估为1200万元,双 方在登记机关办理了登记手续。在登记时, 注明抵押期限为2年。2001年1月,五福公司 在该土地上建造了一栋写字楼,五福公司又 以该楼向该市农业银行借款6000万元,该楼 经评估为8000万元,在设定抵押时,农业银 行对该楼的基地已设定抵押感到不安,但发 现该楼基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期限为两 年,因此也就愿意接受以该楼作抵押,双方 办理了登记手续。
担保物权 物权法

第五章:担保物权
如何理解:
①抛弃动产抵押权,抛弃的意思表示到达抵押 人,抵押权消灭;
②抛弃不动产抵押权,抛弃的意思表示到达相 对人,且办理抵押的注销登记,抵押权消灭;
③抛弃质权,抛弃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并 向出质人返还质物的占有时,质权消灭。
④抛弃留置权的,当抛弃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 人,并向债务人返还留置物的占有的,留置权 消灭。
第五章:担保物权
保全请求权的内容:
①抵押物价值减少的防止权。即请求抵 押人停止其行为(包括停止作为或不作 为)。
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188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
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 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五章:担保物权
1.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
自办理抵押登记时设立。未登记的,抵
押权不能设立,但不因此影响抵押合同
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
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第五章:担保物权
(一)房地一并抵押 1、内涵 ①以建筑物抵押的,应将该建筑物“占
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而抵 押(即不仅办理房屋的抵押登记,还要 办理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的抵押登记)。 ②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土 地上“已有”的构筑物一并抵押。
第五章:担保物权
【例1】甲欠乙100万元,甲以自己价值 50万元的汽车给乙设立抵押,同时丙以 自己价值100万元的房屋给乙设立抵押 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均未与乙约定 各自担保的债权的份额以及乙行使抵押 权的顺序。现甲不对乙履行到期债务。
①因未约定乙行使抵押权的份额与顺序,甲 、丙的抵押构成连带共同抵押。
2020政法干警考试备考民法学考点:担保物权

2020政法干警考试备考民法学考点:担保物权政法干警考试相比起公务员考试来说更难的部分就是除了申论和行测这两大公共科目之外,还有文综考试和民法学考试。
而民法学对于很多想要报考政法干警的考生来说是一大难关。
希望能协助考生在2020政法干警考试中更有准备,也能够得到高分。
物权担保物权:一、担保物权概述1.担保物权的概念与特征概念担保物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债的形式发生的公民、法人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频繁;保障债尤其是合同之债的履行,对于维护社会主义商品流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一般来说,债务人对于自己负担的债务,理应以其全部财产负履行义务,也即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为其债务的总担保。
在债务不履行时,债权人得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变卖债务人的财产,以其价金清偿债权。
债权不具有排他性,因而对于同一债务人,不妨有同一内容或不同内容的数个债权并存。
对于同一债务人,可能发生负债超过其财产总额的情况;而一切债权都处于平等地位,其间并不发生顺位(次序)的问题。
同一债务人的数个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都平等享有权利:如果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总债权时,就要依各债权人的债权额按比例分配,债权人的债权就可能得不到完全清偿。
这是一方面。
另一方面,债权也不具有追及性,在债务人让与财产于他人时,该部分财产即失去担保的性质,因而可能发生债务人以让与财产的行为而致损害于债权人的结果。
可见,即使债务人现实有充分的财产负担债务,但债务人可随时增加债务额;又可随时让与财产于他人,债权人仍有债权得不到清偿的危险。
债权人为避免这种危险,乃依靠特别担保方法保障债权。
这种特别担保方法有人的担保、物上担保、金钱担保三种。
对人担保就是保证,金钱担保指的是定金。
物上担保,即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供履行债务的担保,不论债务人是否负担其他债务,也不论债务人是否将此担保物让与他人,债权人对此担保物得优先直接行使其权利,以之供债权清偿。
担保物权ppt课件

担保物权对第三人的效力
第三人的权利限制
第三人在未经担保物权人同意的 情况下,不得处分或提供担保的
义务。
追及权
在担保物被转让的情况下,担保物 权人有权向受让人追及该担保物。
代为履行抗辩权
第三人对债务人有到期债权的,在 担保物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时,可 以行使代为履行抗辩权。
Part
04
担保物权的实现
3
通过登记的方式设立担保 物权,如不动产抵押权。
担保物权的登记与公示
登记公示的效力
担保物权的设立、变动和消灭应 当依法进行登记或公示,否则不 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登记内容
登记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 整,不得有误导性陈述或遗漏重 要信息。
登记机关
不同的担保物权有不同的登记机 关,如不动产抵押权在不动产所 在地的登记机关登记。
保全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人有权要求债务 人或第三人采取措施防止 担保物的毁损、灭失或价 值减少。
担保物权对债务人的效力
提供担保的义务
债务人负有提供符合要求 的担保物的义务,否则可 能承担相应的违间,未经担保物 权人同意,债务人不得随 意处分担保物。
用益物权的限制
除非另有约定,债务人不 得在担保物上设定用益物 权,以免影响担保物权的 实现。
担保物权实现的优先受偿权
STEP 03
STEP 02
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 例清偿。
STEP 01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担保 物权时,已登记的担保物 权先于未登记的担保物权 受偿。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担保 物权时,同时登记的,按 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Part
05
担保物权的消灭
担保物权消灭的条件
担保物灭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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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抗要件 《担保法》第43条规定:以其他财产抵 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 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 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海商法》第13条规定:“设定船舶抵 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 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 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 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二)动产质权的效力
1、动产质权担保的范围 《担保法》第67条规定,质押担保的范围 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 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动产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从物、孳 息及代位物。
(三)动产质权人的权利义务 1、质权人的权利。包括: 、质权人的权利。包括: 占有质物和收取质物孳息。 (1)占有质物和收取质物孳息。 保全质权的权利。 (2)保全质权的权利。 物上代位的权利。 (3)物上代位的权利。 实现质权的权利。 (4)实现质权的权利。 2、质权人的义务。包括: 、质权人的义务。包括: (1)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 (2)返还质物的义务。 )保全质物、 、出质人的权利与义务。包括保全质物、 行使所有权、取回质物和损害赔偿请求权。 行使所有权、取回质物和损害赔偿请求权。 义务表现为不作为的义务。 义务表现为不作为的义务。
据此,抵押财产包括:
1、不动产。这是最典型的抵押财产。第60 条规定:“以担保法第42条第2项规定的不动产 抵押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登记部门未作 规定,当事人在土地管理部门或房产部门办理了 抵押物登记手续,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登记的效 力。” 2、动产。如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传统民 法上,抵押权一般仅限于不动产,但为了更好地 发挥物的担保功能,我国《担保法》也允许以动 产设定抵押权。 3、不动产用益物权。从理论上说,一切用益 物权均可以设定抵押权,但为了更好地发挥用益 物权的意义及维护现实的社会关系,各国法律并 不允许任意地以用益物权设置抵押权。我国也仅 允许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且作了严格规定, 并不允许农地使用权任意设定,而基地使用权的 设定,也有许多规定。
第二节 质权 一、质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移转占有 而供担保的动产或权利,得就其价值优先 受偿的权利。质权源于古罗马法中的财产 委付程序制度。 (二)特征 与抵押权相比,质权有两个特点: 与抵押权相比,质权有两个特点: (1)成立要件和保持要件不同。 )成立要件和保持要件不同。 (2)可供质押的标的物不同。 )可供质押的标的物不同。
(四)抵押权的追及效力 是指抵押物的移转并不影响抵押权的行使效 力。 《担保法》第49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 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 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 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 效。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 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 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 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 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 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 人清偿。”
第五节 担保物 权
第一节 抵押权 一、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移 转占有而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于债务人不 履行债务时,得就其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特征 1、 从属性 2、 不可分性。具体表现为:(1)在抵押物侵害 时,抵押权并不受影响。(2)在抵押物部分灭失 时,抵押物不因受灭失而受影响,剩余物的价值 与抵押权价值相等时,抵押权的效力仍及于全部 价值。(3)抵押物的部分转让,并不影响抵押权 的完整性。(4)抵押担保的债权得到部分清偿时, 抵押权仍对整个抵押物发生效力。 3、物上代位性
(二)抵押权的公示(抵押登记) 抵押权的公示(抵押登记) 1、 登记生效要件 。 依法必须办理抵押 、 登记生效要件。 登记的抵押合同, 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登记的抵押合同 , 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 依 担保法》 条规定, 据 《 担保法 》 第 42条规定 , 下列抵押物应 条规定 当办理登记: 当办理登记:(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 ) 使用权抵押的, 使用权抵押的 , 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 土地管理部门; 土地管理部门;(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 ) 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 ( 镇 ) 、 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 , 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3) ) 以林木抵押的, 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以林木抵押的 , 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 (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 )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 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输工具的登记部门;(5)以企业的设备和 ) 其他动产抵押的, 其他动产抵押的 , 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 政管理部门。
(二)
抵押权的优先效力。有两种情形: 1、 有抵押权的债权优先于未设置抵押 权的普通债权受偿。《担保法》第54条第1款 规定“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 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 例清偿。” 2、在登记属对抗要件时,登记了的抵押 权优于未登记的抵押权受偿。《担保法》第54 条第2款规定:“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本条第(一)项 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 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二)债权质权 1、债权质权的客体(范围)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 仓单、提单; (2)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财产权利。必 须是合同债权。 2、债权质权的设立 第76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 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 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 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一)股权质权 1、设立 、 78条规定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 条规定, 第 78 条规定 ,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 , 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 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2、股权质权应注意的问题 、 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 (1)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 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 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公司法》 147条 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 ( 《 公司法 》 第 147 条 : “ 发起 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 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3 年内不得 转让。公司董事、监事、 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 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第35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 过半数同意。 过半数同意。 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 (2)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 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 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 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
(三)抵押权的保全效力与物上代位效力 是指抵押权所具有的使抵押权人有权采取必 要措施以保全抵押财产价值的法律效力。表现为 以下几点: 1、当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的价值减 少时,抵押权人得请求停止其行。如将已抵押的 房屋拆毁或任由其损坏而不进行修缮。 2、抵押人的行为已经使抵押财产的价值减少 时,抵押权人得请求抵押人恢复抵押财产之原状, 或提供相应价值物的担保。 3、抵押财产因他人行为而致价值减少时,抵 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另外提供与其所得赔偿金 相当的担保。 4、当抵押物灭失时,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 作为抵押财产。(物上代位性)
四、抵押权的效力 (一) 抵押权的效力范围 1、抵押担保债权的范围。依据《担保法》 第46条规定,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 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 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 约定。” 2、抵押权及于抵押物的范围。包括: (1)抵押物。 (2)抵押物的从物及权利、孳息。 •
五、抵押权的行使 (一) 行使的条件。必须以抵押权的有效存在和债 务人在履行期限内未作清偿为条件。 (二) 行使中的几个特殊问题。(教材第 327――328页) 1)抵押权实行程序问题。 2)数个抵押人如 何就同一抵押物卖得价款受偿的问题。 3)拍卖 抵押的房地产时,地产上新增房屋如何处理的问 题。 4)以集体土地使用权为客体的抵押权实行后, 土地的集体所有权与用途能否改变的问题。 5)抵 押权人对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价款如 何受偿的问题。 (三) 行使的方式。包括拍卖、变卖、折价等方 式。
二、抵押财产 (一)抵押财产的一般要件。包括: 1、须为可流通物。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可作抵押物,但 禁止流通物和其他不可变价物不应为抵押物。 2、须为 法律不禁止抵押之物。 我国《担保法》第37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1) 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 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 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 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 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 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 财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3、须为不消耗物。
三、抵押权的设立 (一)抵押合同 1、抵押合同的订立。抵押合同是债权人与债 务人或愿为债务人提供财产担保的第三人签订的 物权合同。依据《担保法》第38条规定,抵押人 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其内 容包括: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2、债 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抵押物的名称、数量、 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 属;4、抵押担保的范围;5、当事人认为需要约 定的其他事项。应当注意:《担保法》司法解释 第61条规定:“抵押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 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一登记记载的比如为准。” 2、抵押合同的禁止条款。依据其第40条规定: 抵押合同的禁止条款。 抵押合同的禁止条款 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 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 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