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管理制度
2023年食品经营废弃物处置制度

食品经营废弃物处置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经营,食品相关资讯是工作生活常常需要使用到的,其写作内容格式也少为人所了解,以下是我细心整理的食品经营废弃物处置制度,欢迎阅读,盼望大家能够喜爱。
篇1:食品经营废弃物处置制度食品经营废弃物处置制度1.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签订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经营协议。
2.支配专人负责餐厨废弃物的处置、收运、台账管理工作。
3.餐厨废弃物分类放置,做到日产日清。
4.禁止乱堆餐厨废弃物,禁止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公共水域或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5.废弃物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运输设备和容器应当具有餐厨废弃物标识,干净完好,运输中不得泄漏、撒落;6.禁止将餐厨废弃物交给未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或个人处理。
7.不得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
8.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台账,具体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状况,并定期向餐饮监督部门及环保部门报告。
9.发觉餐饮服务环节违法违规处置餐厨废弃物的,应第一时间向当地餐饮监督部门及环保部门举报。
10.企业负责人应实时监测单位餐厨废弃的处置管理,并对处置行为负责。
篇2:餐厨废弃物集中收集处理工作制度为维护我县市容环境,加强食品平安管理,保障百姓健康,促进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加强对问题食品后处理工作。
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餐饮单位餐厨废弃物集中收集处置管理制度一、各餐饮单位食堂管理人员要自觉遵守《食品平安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仔细履行食品平安直接责任人职责,严格执行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规定。
二、各餐饮单位必需按要求与城管局签订餐厨废弃物集中收集处理协议。
三、餐饮单位严禁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下水道、倒入公共厕所和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四、餐厨废弃物实行分类管理,分别处理。
食品原料粗加工产生的垃圾(菜叶、根须、动物内脏、毛皮等垃圾物)按生活垃圾处理,即倒入垃圾桶加上盖子,泔水类垃圾(食物残渣、饭、菜、汤水、锅底、留样处理物等)按规定倒入专用泔水桶,由城管局统一回收处理。
食品废弃物处理制度

食品废弃物处理制度随着人口的增长和生活水平的提高,食品消费量不断增加,而与之相对应的食品废弃物问题也日益凸显。
食品废弃物的处理已成为一个重要议题,需要建立与之匹配的废弃物处理制度。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食品废弃物处理制度的重要性、现状及改进措施。
一、食品废弃物处理制度的重要性食品废弃物是指在食品生产、加工、销售和消费等环节中产生的剩余食品或食品残渣。
这些食品废弃物若处理不当,将对环境和生态系统造成不可逆的破坏。
因此,建立科学合理的食品废弃物处理制度至关重要。
1.1 保护环境食品废弃物中含有大量有机物质,若随意堆放或倾倒,会导致土壤和水源被污染,影响生态环境的健康发展。
建立食品废弃物处理制度可以有效减少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系统的平衡。
1.2 资源回收利用食品废弃物中含有丰富的营养物质和能源,合理处理可以实现资源的回收利用。
通过科学的处理方法,可以将食品废弃物转化为有机肥料或生物质能源,节约资源,降低能源消耗。
1.3 促进可持续发展建立健全的食品废弃物处理制度,有利于推动农业、生态旅游、环保产业等相关领域的可持续发展。
通过资源回收利用和产业升级,提高相关产业的附加值,实现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双赢。
二、食品废弃物处理制度的现状目前,我国对于食品废弃物的处理制度还相对薄弱,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2.1 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我国尚未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引导食品废弃物的处理。
由于缺乏法律约束力,一些食品生产企业和餐饮业者对于食品废弃物的处理并没有严格执行标准,导致浪费和污染问题仍然存在。
2.2 组织管理不健全食品废弃物的处理需要各个环节的配合和协调,但目前相关组织管理仍然不够完善。
缺乏统一的监管部门和标准,导致废弃物分类、收集、运输等环节存在问题,影响了处理效率和效果。
2.3 缺乏公众意识和参与度大部分人对于食品废弃物的处理意识较为淡薄,缺乏主动参与的动力和意愿。
这也使得相关的废弃物处理制度推行效果不佳,难以形成合力。
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管理制度

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管理,保障食品安全,促进资源循环利用,维护城乡面貌和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前款所称的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的治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推进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一体化运营.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环保、农业、商务、卫生、工商、质监、价格、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治理资金的投入。
采取措施,鼓励通过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节约用餐等方式,减少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的产生;通过经济、技术等手段,促进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第七条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适当补贴,并组织制定统筹解决措施.第八条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参与制定有关标准,规范行业行为;推广减少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的方法,将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的管理工作纳入餐饮企业等级评定范围。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二章治理规划和设施建设第十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编制环境卫生专项规划。
食堂废弃物处置管理规定范文(3篇)

食堂废弃物处置管理规定范文为规范食堂垃圾处理流程及方式,规范餐厨废弃物处置,美化食堂环境,杜绝食品安全隐患,特制定食堂废弃物处置管理规定。
一、食堂管理人员要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责任人职责,严格执行废弃物处置管理规定。
二、废弃物管理措施:1、食堂必须按要求将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严禁将废弃物直接排入下水道、倒入公共厕所和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一经发现,从重处罚。
2、废弃物实行分类管理,分别处理。
①食品原料粗加工产生的垃圾(菜叶、根须、动物内脏、毛皮等垃圾物)按生活垃圾处理,即倒入垃圾桶加上盖子;②泔水类垃圾(食物残渣、饭、菜、汤水、锅底、留样处理物等)按规定倒入专用泔水桶。
③禁止任何员工私自将残菜剩饭带出食堂。
④食堂垃圾按时集中到垃圾池,禁止堆入在食堂或厨房内,禁止随意乱倒。
⑤各操作间产生的厨房垃圾分类存放在各自的垃圾桶内,垃圾桶清运必须及时;⑥运输垃圾时有适当措施防止垃圾沿途飞扬漏撒,各处垃圾桶必须保持外观清洁,无明显刺鼻异味,操作间的垃圾桶内有套袋。
3、食堂负责人加强对食堂废弃物处置工作的检查监督,对不按规定处理餐厨垃圾的员工,责令立即改正,并给予相关人员一定的经济处罚。
三、本细则适用食堂所有员工,对于违反规定的员工视情节严重给予相应处罚,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公司办公室。
四、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食堂废弃物处置管理规定范文(2)一、总则1.为加强食堂废弃物的处置和管理工作,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食堂废弃物的产生、收集、分类、处置和管理等各个环节。
3.食堂废弃物指在食堂餐饮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包括剩余食物、食材包装物、厨余垃圾、油脂废物等。
二、产生环节4.食堂应设立废弃物分类收集区域,并明确标识和区分不同类型的废弃物。
5.食堂工作人员要进行必要的培训,掌握正确的废弃物分类方法。
6.食堂应定期检查分类收集区域,确保废弃物分类工作的有效性。
食品废弃物处置制度标准范本

食品废弃物处置制度标准范本一、总则1.1 为了加强食品废弃物的规范化管理,防止食品废弃物对环境造成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食品生产、加工、销售企业和餐饮服务单位,以及对食品废弃物进行处置的单位。
1.3 食品废弃物处置应遵循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地方和相关行业标准。
二、食品废弃物的收集与分类2.1 食品废弃物应按照固体废物的分类标准进行分类,主要包括:(1)烹饪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如食材切割废弃物、烹调废弃物等;(2)餐饮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如顾客剩余食物、破损食品等;(3)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不合格产品、次品等;(4)其他食品废弃物。
2.2 食品废弃物应采用分类收集方式,分别设置废弃物收集容器,并在容器上明确标识。
2.3 食品废弃物应避免与其他废弃物混合,以免影响废弃物的处理和处置。
三、食品废弃物的储存与管理3.1 食品废弃物储存应在符合卫生条件的专用储存设施中进行,设施应具备防渗、防蝇、防鼠等功能。
3.2 食品废弃物储存设施应保持清洁,定期进行消毒处理。
3.3 食品废弃物储存设施应设置明显的标识,标明废弃物种类、储存容量、废弃物产生单位等信息。
3.4 食品废弃物应按照储存要求及时清理,避免废弃物堆积,产生恶臭、渗滤液等污染。
四、食品废弃物的处理与处置4.1 食品废弃物的处理与处置应遵循国家、地方和相关行业标准,采取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处理方式。
4.2 食品废弃物处理与处置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处理能力,并取得相关部门的许可。
4.3 食品废弃物处理与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确保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4.4 鼓励利用食品废弃物资源化技术,如生物发酵、饲料加工、有机肥生产等,实现资源化利用。
五、食品废弃物的监管与执法5.1 各级政府部门应加强对食品废弃物处置的监管,依法查处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餐厨废弃物管理制度

餐厨废弃物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推行对于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和保护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餐厨废弃物是指在餐饮过程中产生的剩余食物、饭菜残渣以及厨房垃圾等。
这些废弃物如果不得到有效的管理和处理,会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卫生安全问题。
因此,建立餐厨废弃物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是十分必要的。
首先,餐厨废弃物管理制度的设立要从源头控制开始,即从餐饮企业的日常经营行为入手。
餐饮企业应当制定并完善食品加工管理规范,明确食材采购、存储、加工等环节的操作规程,减少食材的浪费和损耗。
此外,餐饮企业还应当制定合理的菜单,避免过度备菜和过量供应,避免食物的浪费。
这样一来,可以有效减少餐厨废弃物的产生量。
其次,餐厨废弃物管理制度需要明确废弃物的分类和分离要求。
餐饮企业应当设立餐厨废弃物的收集储存设施,对废弃物进行分类和分离,将可回收的物品、厨余垃圾以及其他垃圾分开存放。
这不仅有利于废弃物的有效利用,还能降低后续处理工作的难度和成本。
同时,餐饮企业还应当具备废弃物的临时存放和处理设施,确保废弃物不会对环境和人们的生活造成负面影响。
另外,餐厨废弃物管理制度需要建立完善的废弃物处理机制。
一方面,餐饮企业应当与专业的废弃物处理单位建立合作关系,将废弃物交由专业机构进行处理和利用。
另一方面,餐饮企业也可以自行进行废弃物的处理,例如建立生物质能源发电设施,利用餐厨废弃物生成可再生能源。
通过采用各种有效的废弃物处理技术和方法,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餐厨废弃物对环境的影响。
总之,餐厨废弃物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推行是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要举措。
餐饮企业应当从源头控制、分类分离和有效处理等方面入手,加强对餐厨废弃物的管理和治理。
政府部门也应当出台相应政策和法规,鼓励和支持餐饮企业履行废弃物管理的责任,并加强对其进行监督和检查。
只有通过共同的努力,才能实现餐厨废弃物的减量、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为社会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餐厨废弃物处理管理,维护城市环境卫生,保障食品卫生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甘肃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意见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划,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加工废料、过期、变质食品以及废弃动植物油脂。
第四条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餐厨废弃物处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城市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处理的管理工作。
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农业、卫生、环保、公安、商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餐厨废弃物的处理工作。
第五条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必须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工艺选择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和行业标准。
鼓励和支持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技术的开发、设施建设、科学研究和工艺改良,促进餐厨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依照各自法定职能权限,及时予以核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
第七条各市、县(市、区)餐厨废弃物实施统一收集、运输、集中处置。
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统筹安排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按照区域统筹的模式,规划建设区域性餐厨废弃物处理设施。
第九条餐厨废弃物处置处理设施用地应当作为环境卫生设施用地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食品公司废弃物处理规程

食品公司废弃物处理规程一、背景介绍随着食品产业的飞速发展和消费水平的提高,食品公司的废弃物处理问题日益凸显。
废弃物处理的不当会对环境造成巨大的污染,甚至威胁人们的健康。
因此,为了保护环境、提高生产效率,本公司制定了本规程,以规范食品公司废弃物的处理和管理。
二、废弃物分类与处理1. 生产废弃物的分类生产废弃物主要包括食品残渣、包装材料和加工废水等。
为了更有效地处理和管理这些废弃物,我们将其分为以下几类:(1)有机废弃物:包括食品残渣、过期食品等,应通过生物处理方式进行处理。
(2)包装废弃物:包括纸箱、塑料袋、玻璃瓶等,应进行分类回收或投放到指定的垃圾箱。
(3)液体废弃物:如加工废水、废油等,应经过专门净化设备处理后,达到排放标准方可排放。
2. 废弃物处理方法根据废弃物的不同特性,本公司采取了以下处理方法:(1)有机废弃物处理:应使用专用的厌氧消化池或堆肥设备进行生物分解,并确保产生的肥料符合环境保护标准,采取合理的农田利用或销售渠道。
(2)包装废弃物处理:应进行分类回收。
公司将设立分类回收点,对纸箱、塑料袋、玻璃瓶等进行分别回收,确保资源的有效利用。
(3)液体废弃物处理:应建立专门的废水处理设备。
废水经过生物处理、沉淀、过滤等多个环节后,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期间严禁私自排放。
三、废弃物管理责任1. 部门责任划分为了确保废弃物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本公司将废弃物管理责任划分如下:(1)生产一部门:负责收集和处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
(2)工程部门:负责废水处理设备的建设和维护,保证废水处理工作的正常运行。
(3)物管部门:负责垃圾分类回收工作,及时清理和处理废弃物。
2. 员工责任所有员工都应该对废弃物的处理和管理负有责任。
在工作中,员工应加强废弃物分类,做到废弃物不乱扔、不私自排放,同时应积极参与垃圾分类回收工作,培养良好的环保习惯。
四、废弃物处理监督和改进措施1. 监督机制(1)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公司将定期组织废弃物排放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管理,保障食品安全,促进资源循环利用,维护城乡面貌和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前款所称的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的治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推进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一体化运营。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环保、农业、商务、卫生、工商、质监、价格、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治理资金的投入。
采取措施,鼓励通过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节约用餐等方式,减少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的产生;通过经济、技术等手段,促进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第七条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适当补贴,并组织制定统筹解决措施。
第八条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参与制定有关标准,规范行业行为;推广减少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的方法,将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的管理工作纳入餐饮企业等级评定范围。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二章治理规划和设施建设第十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编制环境卫生专项规划。
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应当包含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治理的内容,统筹安排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按照区域统筹的模式,规划建设区域性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处置设施。
第十一条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处置设施用地应当作为环境卫生设施用地纳入城乡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第十二条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收集、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环境卫生专项规划。
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处置设施规模达到100吨/日以上的建设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
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或者核准项目时,应当征求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
跨行政区域范围服务的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由上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
上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或者核准项目时,应当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收集、处置设施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十四条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收集、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并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同时告知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对已经建成运行的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处置设施,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无害化等级评定标准。
无害化等级评定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章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申报、收集和运输第十五条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实行分类投放、专业收集和运输。
第十六条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与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签订协议,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在向环保、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或者许可申请时,应当主动出示协议。
第十七条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向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下一年度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产生情况。
新设立的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自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首次产生之日起10日内向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产生情况。
办理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产生情况申报时,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提交其与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签订的协议复印件。
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产生单位经营场所发生变更或者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产生量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设置符合标准的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收集容器;(二)将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与非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分类收集、单独存放,并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设置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三)保证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收集容器、污染防治设施完好、密闭和整洁,并保持周边环境干净、整洁;(四)在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产生后24小时内将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交给与其签订协议的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五)不得将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河道、湖泊、水库、沟渠和公共厕所。
第十九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许可决定,向中标企业颁发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并与中标企业签订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收集、运输经营协议。
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收集、运输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并作为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未取得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活动。
第二十条从事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二)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专用收集容器,并具有分类收集功能;(三)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滴漏功能;(四)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五)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六)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从事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收集、运输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
每天到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产生单位清运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不得少于一次;(二)将收集的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运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处置场所;(三)用于收集、运输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的车辆,应当为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确保密闭、完好和整洁,并喷涂规定的标识标志;(四)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实行联单制度;(五)建立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收集、运输台账制度,收集、运输台账应当每月向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一次;(六)未经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第二十二条将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运往行政区域外处置的,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收集、运输企业应当报本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供下列材料:(一)处置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处置许可文件复印件;(二)处置单位生产的产品符合产品质量标准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证明材料;(三)处置单位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接收处置的证明。
未提供前款规定材料且未经备案的,不得将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运往行政区域外处置。
第四章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处置第二十三条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实行集中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
禁止以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禁止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喂养畜禽。
第二十四条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处置所采用的技术、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处置技术标准,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采用新技术、新设备的,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技术论证。
第二十五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处置许可决定,向中标企业颁发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处置服务许可证,并与中标企业签订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处置经营协议。
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处置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并作为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未取得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处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活动。
第二十六条从事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规模小于100吨/日的,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日的,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二)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相应的规划许可文件;(三)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有关标准;(四)具有健全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五)具有可行的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废水、废气、废渣处理技术方案和达标排放方案;(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七条从事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二)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符合环保标准,防止二次污染;(三)使用微生物菌剂处理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四)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相关质量标准;(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六)按照要求配备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处置设施、设备,并保证其运行良好;(七)在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处置场(厂)设置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贮存设施,并符合环境标准;(八)按照要求进行环境影响监测,对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处置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九)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处置与产生、收集、运输实行联单制度;(十)建立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处置台账制度;(十一)未经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用油和食品市场监督管理制度和体系,防止以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作为原料生产加工的产品进入食品生产经营环节。
第二十九条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建立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通用的信息平台,对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产生单位和收集、运输、处置服务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