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账户管理暂行规定
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资金清算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资金清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资金清算管理,保障资金安全、准确、及时清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农村信用社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内的资金清算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存款、贷款、转账、结算等业务。
第三条资金清算应当遵循安全、准确、及时、高效的原则,确保资金流转的顺畅和合规。
第二章资金清算的组织架构与职责第四条农村信用社应设立专门的资金清算部门,负责综合业务系统资金清算的日常管理和运作。
第五条资金清算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1、制定和完善资金清算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
2、监控资金清算业务的运行情况,及时处理异常情况。
3、与外部金融机构进行资金清算的对接和协调。
4、对资金清算相关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和报告。
第六条各相关业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配合资金清算部门做好资金清算工作,确保业务数据的准确、完整和及时传递。
第三章资金清算账户管理第七条农村信用社应在人民银行和其他相关金融机构开立资金清算账户,用于资金的收付和清算。
第八条资金清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和撤销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金融机构的规定,并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
第九条对资金清算账户应进行严格的账户余额监控,确保账户资金充足,以满足资金清算的需要。
第十条定期对资金清算账户进行对账,核对账户余额和交易明细,发现差异及时查明原因并处理。
第四章资金清算流程第十一条资金清算流程包括发起、传输、处理和完成等环节。
第十二条业务发起环节,相关业务部门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录入资金清算业务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和完整。
第十三条传输环节应采用安全可靠的通信方式,保障业务信息的及时、准确传输。
第十四条处理环节,资金清算部门应根据业务规则和操作流程对资金清算业务进行处理,包括资金的收付、记账等。
第十五条完成环节,应及时反馈资金清算结果,确保业务发起方能够及时获取处理结果。
第五章资金清算风险控制第十六条建立健全资金清算风险管理制度,对资金清算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控制。
信用社(银行)综合业务系统联社往来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联社往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XX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的管理,规范联社信用社之间资金清算、现金调拨等业务,根据《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联社往来是信用社和联社之间由于资金清算、资金划拨、调剂资金等发生的资金往来。
第三条联社往来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信用社及联社营业部参加同城票据交换、县辖往来业务而发生的资金清算,参加全国特约汇兑往来而发生的资金划拨,联社与基层社之间的现金调拨等业务。
第四条凡运用XX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的联社、信用社都必须按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所有运用综合业务系统的联社都必须在联社设置清算中心。
县清算中心是联社对外资金清算的唯一出口,也是本联社系统内资金清算的中心。
县清算中心,除了与人民银行的资金往来以外,不办理其他任何对外业务,也不下设营业网点。
县清算中心的职责包括:作为本联社与人民银行进行资金划拨的唯一出口,负责对外的现金领缴和对内部的现金调拨。
各信用社、联社营业部以及代中心均需向县清算中心存放头寸资金(存放联社款项),而不必再向联社营业部存款。
第六条联社可以设置代办中心。
代办中心代理信用社和联社营业部办理全国特约汇兑、异地他行业务对外结算业务。
代办中心是联社对外结算往来的中心,与独立核算基层社之间的业务是县辖往来。
联社如不设代办中心也可以由联社营业部代理独立核算基层社全国特约汇兑、异地他行业务。
第七条县(市)联社下的各独立核算信用社都必须在清算中心开立存款帐户,联社清算中心统一使用“2323信用社上存联社款项”科目核算,信用社统一使用“1124存放联社款项”科目核算。
第八条代办中心或联社营业部为各独立核算信用社代办对外结算往来业务(同城交换和全国特约汇兑),必须使用票据交换往来和全国特约汇兑往来科目,严禁乱用其他科目。
第九条信用社在联社清算中心存放的款项,按人民银行规定计算存款利息。
第十条信用社在联社清算中心存款资金原则上不准透支,确需透支,由联社制定办法进行控制;信用社当日确已透支,当日不足用于各项资金清算时,系统自动调剂资金进行清算,调剂资金利率由各地市中心及联社统一制定。
江西省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合作银行,下同)网上银行(以下简称“网银”)业务的管理,规范网上银行业务操作,保证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银监会《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和人行《支付结算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西省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是指利用因特网向社会提供的自助服务式银行业务系统,具有转账结算、网上支付、信息查询、客户理财等功能。
第三条网上银行业务遵循“统一规划、分级经营、确保安全、讲求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提供以下服务:(一)账务查询服务:存贷款账户余额查询、交易明细查询等。
(二)银行交易服务:内部转账、支付转账、自助缴费、汇兑业务、惠民卡贷款、理财业务等。
(三)网上支付:网上购物付款等。
(四)账户状态管理服务:账户挂失、登录用户密码修改等。
(五)个性化定制服务:界面排列、业务选择、信息选择、历史交易分析提示、问题回复、产品推荐、理财、预约服务等。
(六)客户交流服务:咨询、申请、求助、建议、留言、投诉、回复等。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五条网上银行系统主要包括管理系统和客户交易系统。
(一)管理系统包括RA证书管理系统、网点客户系统、网上支付后台管理系统和内部管理系统。
RA证书管理系统是银行内部证书管理系统,实现银行内部各级机构的建立以及各级操作人员证书的管理。
网点客户系统是银行各注册网点为个人客户和企业客户办理网上银行注册所使用的系统,实现客户信息维护、账户信息维护以及客户证书的管理。
网上支付后台管理系统是网上支付业务的证书管理系统,实现对银行内部网上支付各级机构的建立、操作人员证书的管理。
内部管理系统是面向农村信用社内部用户开发的,旨在为网上银行业务发展提供信息、数据、报表等各方面支持的系统。
(二)客户交易系统包括个人网银系统和企业网银系统。
第六条网上银行电子指令是指客户通过网上银行向银行业务系统发出的查询、转账结算等信息。
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通存通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现将《省农村信用社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通存通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积极宣传开通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通存通兑业务,是农村信用社畅通结算渠道,提高支付结算服务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的又一重要举措。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该项业务,积极开展业务宣传,进一步提高金融服务水平,满足不同层次客户的业务需求,促进各项业务健康发展。
二、加强培训,规范操作各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要及时将《暂行办法》转发至辖内各营业机构,并认真做好培训工作,确保员工熟练掌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通存通兑业务管理的各项规定,严格业务操作,切实防范操作风险。
三、加强管理,切实做好有关工作(一)严格控制现金通兑业务。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现金通兑业务,仅限于存款人小额零星开支。
营业机构要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进行业务处理,切实加强现金管理。
(二)做好存量通存通兑账户协议补签工作。
《暂行办法》下发前,营业机构已为存款人开通通存通兑业务的,应与存款人补签协议书,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开通通存通兑业务时,已签订正式协议的,可不重复签订。
营业机构开展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通存通兑业务使用的申请书、协议和通知书等凭证,由省联社统一印制、下发。
凭证正式下发前,各营业机构可按照本通知附件格式自行打印使用,正式下发后应使用统一印制的凭证。
(三)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省辖通存通兑业务暂不开通。
目前,核心业务系统暂不支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省辖通存通兑业务,系统优化升级前该业务暂不开通,其收费方式及标准待业务开通后由省联社另行确定。
(四)完善同城票据交换提入业务处理。
同城票据交换业务中,若票据记载的付款人在“无交换号机构”开户、账户为凭支付密码支取且通兑的,“有交换号机构”提入该票据后,可在审核无误后直接进行记账处理,实物票据不再返还开户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联系省联社。
联系人:联系电话:省农村信用社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通存通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全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统称农村信用社)支付结算业务服务水平,加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通存通兑业务管理,防范资金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和制度规定,结合我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农村信用社账户管理业务操作规定模版(试行)

农村信用社账户管理业务操作规定模版(试行)1. 背景农村信用社账户管理业务的规范操作对于维护农村金融秩序、保障农民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制定本操作规定模版,以确保农村信用社账户管理业务的规范运行。
2. 目标本操作规定模版的目标是:- 规范农村信用社账户管理业务的操作流程;- 保障农村信用社账户信息安全和资金流程的合规性;- 提高农村信用社账户管理业务的效率和质量。
3. 适用范围本操作规定模版适用于农村信用社账户管理业务操作过程中的各方参与人员。
4. 主要内容本操作规定模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4.1 账户开立- 开立个人账户时需验证身份证明和相关材料;- 开立法人账户时需验证企业法人身份证明和相关材料;- 开立农户账户时需验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明和相关材料。
4.2 账户销户- 账户销户需核对账户信息和相关手续;- 销户过程中需告知客户账户内尚余余额,并提供退还方式。
4.3 账户变更- 账户持有人信息变更时需核实有效身份证明和相关材料;- 账户状态变更时需更新系统记录并及时通知客户。
4.4 账户查询- 客户可通过柜台、网点或手机银行进行账户查询;- 客户查询账户时需验证身份并提供相应查询授权。
4.5 账户交易- 客户可通过柜台、网点或手机银行进行账户存取款、转账、支付等操作;- 每笔账户交易均需核验客户身份并记录交易明细。
4.6 账户风险管理- 农村信用社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并根据客户类型和交易行为进行风险评估;- 对高风险账户应加强监控和管理,并采取相应措施以降低风险。
5. 实施和监督本操作规定模版的实施和监督应由相关农村信用社管理部门负责,并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操作规定的有效执行。
6. 附则本操作规定模版自颁布之日起试行,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完善。
如有特殊情况需调整操作规定,应经主管部门批准。
以上是针对农村信用社账户管理业务的操作规定模版,旨在为农村信用社提供明确的操作指导,促进农村金融的稳定发展和农民的利益保障。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网上银行业务的管理,有效防范业务风险,促进网上银行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国人民银行《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和制度规定,结合我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网上银行业务是指农村信用社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开展的账户查询、存款管理、转账汇款、自助缴费、网上跨行实时支付、网上支付等银行业务。
第三条网上银行业务服务对象为在农村信用社开立账户、信誉良好的个人客户和企业客户,并按照客户签约方式和申请项目,提供相应的网上银行服务。
第四条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各办事处、市联社,各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统称县级联社)应建立网上银行业务培训制度,对网上银行相关人员进行法律法规、业务知识、操作技能等方面的培训。
第五条网上银行业务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若发生网上银行业务内部案件、客户资金被盗窃、业务差错损失等重大事项,必须按有关规定在第一时间报告省联社。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省联社,各办事处、市联社,各县级联社及其分支机构。
第二章组织和岗位管理第七条网上银行业务实行省、市、县分级管理,具体职责如下:(一)省联社负责网上银行系统研发、运行维护及业务管理,主要包括:1.制定网上银行业务发展规划、确定网上银行业务的品牌,指导全省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业务工作的开展,制定业务管理办法;2.统一组织业务需求、系统开发、测试、验收与投产工作;3.负责全省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业务应用系统的运行维护及系统参数维护管理工作;4.组织全省农村信用社业务培训及业务制度执行情况检查。
(二)办事处、市联社负责辖内网上银行业务管理,主要包括:1.贯彻落实省联社的各项工作目标;2.制定辖内业务发展计划;3.组织辖内业务培训及业务制度检查;4.指导辖内各县级联社网上银行业务工作的开展;5.向省联社提出网上银行业务的发展建议等。
广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账管理暂行规定

广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账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农合机构) 对账工作管理,规范操作,确保内外账务数据的真实、准确、一致,防范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行会计基本规范指导意见》和农合机构有关制度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存款人在广西农合机构各营业网点(以下简称营业网点)开立的用于办理结算业务或其他用途的存款账户,营业网点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开立的存款账户,以及全区农合机构系统内上下级、同级机构之间相互开立的存款账户之间的对账,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存款人,是指在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
本规定所称其他金融机构,是指与营业网点之间因资金清算、代理结算需要或其他用途而相互开立存款账户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
本规定所称对账账户,是指营业网点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所有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单位定期存款账户、协定存款账户、通知存款账户,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以及农合机构系统内上下级、同级机构之间开立的相关账户。
本规定所称对账,是指营业网点与存款人之间、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以及系统内上下级、同级祝确乏阿就莱。
二冥体_E『期双方账户账面余额,及某一时段内双方结算账户账务的明细发生额进行核对,不合存款人通过网上银行等电子银行渠道与营业网点之间的电子对账,电子对账相关管理另行规定。
第三条对个人定(活)期储蓄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单位存折类账户的对账,采取客户网上银行、电话银行和柜台对账等多种方式进行,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各县级农合机构对财政及政府机构等部门、重要企业、同业等重要客户,在与其签约的前提下,除向单位发送纸质对账单外,可同时向其高管人员、财务人员、其他涉及资金监管且互相牵制的部门关键人员发送电子对账信息。
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综合业务系统管理规定

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综合业务系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综合业务系统管理,规范综合业务系统操作行为,防范操作风险和系统风险,保障综合业务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结合全省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账务数据由省联社科技信息中心集中存储,通过综合业务系统统一管理。
账务处理采用日间实时记账,日终轧差净额清算的处理模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接入综合业务系统的全省各级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
第二章综合管理规定综合管理包括机构管理、凭证管理、现金管理、股金管理、内部账管理、查询记账、客户管理和机构日结、年(月)终处理等。
第一节机构管理第四条综合业务系统对系统内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实行级别管理,依据各机构管理级别不同,将机构分为以下级别:省级机构:省联社内设部门、直属机构;地市级机构:省联社办事处;县级机构:县(市、区)联社、信用社(银行)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以下简称“法人行(社)”);信用社级机构:信用社(银行)、信用社(银行)银行支行、农村商业银行支行等;分社级机构:信用社(银行)分社、信用社(银行)银行分理处、农村商业银行分理处、储蓄所等。
第五条根据机构对账务处理的要求不同,综合业务系统机构划分为账务机构和管理机构两类。
账务机构:办理相关业务,进行与自身业务相对应的各种账务处理机构;管理机构:为了经营管理、数据统计以及其他管理要求而设立的虚拟机构。
第六条综合业务系统机构号由10位数字组成,规则是:前四位编码与行政区划编号相同,五至六位为法人行(社)在综合业务系统中的编号,后四位为机构顺序号,由省联社统一规范编制。
第七条在综合业务系统中,账务机构的机构代号按奇数编号,管理机构的机构代号按偶数编号。
第八条综合业务系统机构柜员应严格遵守《农村金融机构综合业务系统柜员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节现金管理第九条综合业务系统各级账务机构均设立现金库,由库管员负责现金入库、出库、柜员尾箱现金的上缴、领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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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账户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账户的种类第一条按照开户对象的不同,可以将农村信用社的账户分为内部账户和外部账户两大类。
一、内部账户。
内部账户是农村信用社根据自身业务经营管理或会计核算的需要而设置的账户。
如汇出汇款账户、现金账户、固定资产账户、无形资产账户、长期待摊费用账户等。
二、外部账户。
外部账户是农村信用社为存款人或借款人以及往来单位开设的账户。
按其核算内容的不同可以分为存款账户、贷款账户和往来账户。
(一)存款账户。
存款账户按存款主体的不同分为对公存款账户、个人结算账户和对私存款账户。
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规定,人民币单位活期存款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
(二)贷款账户。
贷款账户按贷款对象的不同分为单位贷款账户、个人贷款账户等。
(三)往来账户。
往来账户是指对农村信用社与人民银行或其他同业金融机构之间以及系统内各机构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进行核算的账户。
第二章存款账户基本规定第二条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结算账户。
根据规定,下列存款人可以在农村信用社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一)企业法人。
(二)非法人企业。
(三)机关、事业单位。
(四)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
(五)社会团体。
(六)民办非企业组织。
(七)异地常设机构。
(八)外国驻华机构。
(九)个体工商户。
(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
(十一)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
(十二)其他组织。
第三条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金融机构开立的结算账户。
第四条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结算账户。
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存款人可以申请在农村信用社开立专用存款账户:(一)基本建设资金。
(二)更新改造资金。
(三)财政预算外资金。
(四)粮、棉、油收购资金。
(五)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六)期货交易保证金。
(七)信托基金。
(八)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
(九)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
(十)单位银行卡备用金。
(十一)住房基金。
(十二)社会保障基金。
(十三)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
(十四)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
(十五)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是指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和支出的资金。
因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应使用隶属单位的名称。
第五条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结算账户。
有下列情况的,存款人可以申请在农村信用社开立临时存款账户:(一)设立临时机构。
(二)异地临时经营活动。
(三)注册验资。
第六条个人储蓄账户:是自然人将属于其所有的人民币或者外币存入储蓄机构开立的用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的存款账户。
第七条个人结算账户是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而开立的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存款账户。
有下列情况的,可以申请在农村信用社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一)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
(二)办理汇兑、定期借记、定期贷记、借记卡等结算业务的。
自然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可以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选择并向开户所申请确认为个人结算账户。
第八条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信用社异地机构可接受其开立有关结算账户:(一)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二)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
(三)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
(四)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
(五)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第九条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向农村信用社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一)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二)非法人企业,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正本。
(三)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
(四)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五)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六)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七)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
(八)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
(九)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
(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十一)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批文。
(十二)其他组织,应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本条中的存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还应出具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
第十条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向农村信用社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下列证明文件:(一)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
(二)存款人因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
第十一条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向农村信用社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下列证明文件:(一)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二)财政预算外资金,应出具财政部门的证明。
(三)粮、棉、油收购资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四)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卡章程的规定出具有关证明和资料。
(五)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应出具证券公司或证券管理部门的证明。
(六)期货交易保证金,应出具期货公司或期货管理部门的证明。
(七)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应出具其证明。
(八)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应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有关的证明。
(九)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应出具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十)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应出具有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第十二条存款人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一)临时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
(二)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或其隶属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以及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
(三)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以及临时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文。
(四)注册验资资金,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批文。
本条第二、三项还应出具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
第十三条人民币储蓄存款账户的开立条件:储蓄存款实行实名制,储户应以真实姓名开立储蓄账户,并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一)中国居民,应出具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应出具军人身份证件。
(三)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应出具武警身份证件。
(四)香港、澳门居民,应出具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应出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五)外国公民,应出具护照。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
农村信用社为个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根据需要还可要求申请人出具户口簿、驾驶执照、护照等有效证件。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的,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人民币个人结算账户:(一)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二)办理主动付款、定期借记、定期贷记等结算业务的。
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应由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比照人民币个人结算账户执行)。
第十五条存款人需要在异地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还应出具下列相应的证明文件:(一)经营地与注册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出具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的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证明。
(二)异地借款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应出具在异地取得贷款的借款合同。
(三)因经营需要在异地办理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应出具隶属单位的证明。
属本条第二、三项情况的,还应出具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
第十六条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提供的申请开户的证明文件的名称全称相一致。
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营业执照的字号相一致;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由“个体户”字样和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者姓名组成。
自然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中的名称全称相一致。
第三章综合业务系统账户开户操作第十七条普通开户。
普通开户交易实现对公、对私活期,对公、对私定期,一本通和所有内部账账户(包括本外币)的现金开户。
(一)同一个客户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多个账户,其使用的证件种类和证件号码相同时,其客户号相同。
(二)开立个人活期户时,若选择纳入一本通,柜员票箱中必须有定活期一本通存折,且为该批存折最小号的存折号。
(三)开立对公活期非存折户时,必须输入户名、账户类型、纳税编号和备注等信息,还必须提供印鉴。
(四)对公存折户和对公支票户必须按规定条件开设账户类型:基本户、一般户、专用户、临时户等,其中对公存折的开户必须有密码,且不纳入一本通。
(五)教育储蓄开户不允许一次性存入,必须每个月存一次。
第十八条转账开户。
转账开户交易可通过储蓄活期(存折户)和对公活期以转账方式新开对私活期户、对私定期户、对公定期户。
(一)转出账户只能时对私或对公的活期户,定期不能转账开新户,且对私活期户必须是存折户,存单户不允许转账。
不同币种账户之间不能互转。
(二)不允许开对公活期户。
第十九条销转开户。
销转开户交易是开户与销户交易的组合,在销户的同时可以重新开立个人(单位)存款账户。
(一)个人账户销户,客户可以选择全部本金重新开户,也可以选择本息开户。
对公定期户销户,则必须将本金和利息全部转入新开户账户中,不允许部分转开。
(二)销户账户的状态必须为正常。
第二十条贷款开户。
(一)综合业务系统采用一笔一贷的模式管理贷款,每张借据只能开设一个贷款账户。
(二)一般贷款合同只能开立一个贷款账号,最高额度贷款合同可以开多个与贷款方式与合同一致的贷款账户。
(三)贷款开户前必须进行贷款合同登记。
登记要素包括:货币号、贷款方式、贷款户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合同类型、合同金额、贷款卡号和有效期;常住地址、联系电话、企业性质和法人代表、企业成立日期、营业执照及其有效期、基本存款户和开户行、企业经营范围;调查人和市、县、社各级审批人;是否担保贷款及担保人资料(名称、证件、法人代表、常住地址、联系电话)、担保方式、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