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分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的法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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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

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

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
1、概念。

要式是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实施的行为。

一定的方式常见的有书面形式、履行登记手续等。

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是不拘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即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行为的形式,只要该行为意思表示合法,行为即可生效。

2、区分意义:
(1)要式行为须有约定或法律规定。

要式行为在于强调民事法律行为的郑重性,一方面为表彰和强化行为的效力,另一方面也是以利于滋生纠纷时便于对事实的证明。

但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应该包括意思形式的自由,按照自己行为、自己责任的原则,法律很少再干预当事人行为方式,只在个人行使权利涉及他人义务、公共利益或重大民生事务时,才要求民事法律行为必须以要式方式进行。

即民事法律行为是否为要式,须有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限,否则为不要式。

我国担保法中规定的【抵押】、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中规定的【须登记】,以及合同法中规定的【须采用书面方式】,都属于要式行为。

(2)要式行为的效力。

要式行为如未完成特定形式,该行为不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这一个例外规定,应该能适用于所有的债权合同,能否适用物权行为,有待于物权法的规定或最高法院对合同法的进一步解释。

一般来说,法律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是。

合同有哪些不同的类型分类_合同范本

合同有哪些不同的类型分类_合同范本

合同有哪些不同的类型分类,是有很多不同的类型分类的,而且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合同的类型分类,分享给大家!合同的类型分类第一,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承担义务。

双务合同,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关系。

第二,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无偿合同,是指一方给付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

第三,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有名合同,又称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

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并未确定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

第四,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必须采取特殊形式订立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是指依法无需采取特定形式订立的合同。

第五,主合同和从合同主合同,是指不依赖其他合同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

从合同,是指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合同,又称为附属合同第六,实践合同和诺成合同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在这种合同中,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之外,还必须有一方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能产生法律效果。

实践合同则必须有法律特别规定,比如定金合同,保管合同等。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

特点在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其中,合同的成立,是指双方当事人依照有关法律对合同的内容和条款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

合同成立的判断依据是承诺是否生效。

而合同生效,是指合同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通常合同依法成立之际,就是合同生效之时。

两者在时间上是同步的。

但是,《合同法》还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合同经批准、登记后即生效。

自考合同法名词解释

自考合同法名词解释

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

3、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

4、主合同:不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不受其制约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

5、从合同:必须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自身不能独立存在的合同6、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指订约人订立合同是为自己设定权利,使自己直接取得和享受某种利益,在特殊情况下,订约当事人并非为了直接设定利益而是为第三人订立合同,合同对第三人发生效力。

7、债的相对性: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基于合同向于其有合同关系的另一方提出请求或提出诉讼,而不能向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

8、合同主体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9、合同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0.、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力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

11、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

希望对方能完全接受此条件的意思表示。

12、要约撤回: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出后,未达到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的表示。

13、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4、间接损失:就是可得利益的丧失,即应当得到的利益因受侵权行为的侵害而没有得到,包括人身损害造成的间接损失和财物损害造成的间接损失。

15、合同权利:又称合同债务,是指债权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向债务人请示给付并予以保有的权利。

你对合同知多少-诺成合同、实践合同、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

你对合同知多少-诺成合同、实践合同、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

你对合同知多少-诺成合同、实践合同、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诺成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

实践合同的对称。

指仅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的合同。

诺成合同自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可成立,不以一方交付标的物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当事人交付标的物属于履行合同,而与合同的成立无关。

买卖合同是典型的诺成合同。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相对于诺成合同而言的一种合同类型,其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的区分最早可追溯至罗马法,并且从历史沿革的角度看,实践合同的范围则在逐渐减少。

定金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保管合同、借用合同、代物清偿协议是我国现行法上几种典型的实践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

前者称为法定之要式合同,后者称为约定之要式合同。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的合同。

关于不动产的合同,中国法律要求采用书面形式。

按照《土地管理法》、《城镇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是,登记并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采取不特定的形式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买卖合同、赠与合同、承揽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都属于不要式合同。

不要式合同成立、生效时间同诺成合同一样,在合意达成时合同即成立。

民法典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区别有哪些

民法典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区别有哪些

民法典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区别有哪些说起合同,我们经常想起的就是房屋买卖合同、劳动合同或是代理合同等等,以上这些合同⼤多都需要依照法律规定或程序进⾏签订,其称之为要式合同,但事实上,有的合同是不需要按照特定的法定形式⽽签订的,这类合同称之为不要式合同,那么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到底有哪些区别呢?店铺⼩编整理了资料,⼀起看看。

⼀、民法典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区别有哪些1、要式合同是指合同的成⽴须具备特定形式的合同:不要式合同则指合同的成⽴⽆须具备某种特定形。

2、所谓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订⽴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那么何谓要式合同,学术界却有不同的解释.关于适⽤的⽂书,是指上述⾏政机关的职员在职务上制作、取得的⽂书、图画以及电磁记录等。

3、所谓要式合同,是指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或⼿续订⽴的合同,与此相对应的⼀个概念为不要式合同,即法律不要求必须以某种形式订⽴,当事⼈可以任意采取何种形式都为有效的合同。

4、要式合同是指以履⾏特定⽅式为合同成⽴的要件,合同是否要式的关键在于合同的存在,受益⼈的撤消或变更不必征得同意,但必须通知变更的结果。

5、其区分标准⼀般⽽⾔是:“法律要求必须具备⼀定形式和⼿续的合同称为要式合同。

反之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定形式和⼿续的合同称之为不要式合同。

”为了深刻认识这⼀标准必须进⼀步理解要式与不要式合同的基础──要式⾏为和不要式⾏为。

《民法典》第四百六⼗九条【合同订⽴形式】当事⼈订⽴合同,可以采⽤书⾯形式、⼝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数据交换、电⼦邮件等⽅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的数据电⽂,视为书⾯形式。

第四百七⼗条【合同主要条款与⽰范⽂本】合同的内容由当事⼈约定,⼀般包括下列条款:(⼀)当事⼈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期限、地点和⽅式;(七)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法。

合同的分类有哪些 合同分类有什么意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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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分类有哪些合同分类有什么意义第一,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第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第三,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第四,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第五,为订约当事人利益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第六,主合同与从合同。

第七,本合同与预约合同。

第八,定式合同。

1、鉴证具有及时性2、鉴证具有教育性3、鉴证具有强制性。

对于合同的分类,其实在《合同法》中也是有明确的规定,生活工作中比较常见的合同就包括了劳动合同、买卖合同以及租赁合同,然而除此之外还有什么借款合同、合作协议等等。

那究竟合同的分类是怎样的呢?整理了有关资料,马上就来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合同的分类有哪些(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根据合同法或者其他法律是否对合同规定有确定的名称与调整规则为标准,可将合同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是立法上规定有确定名称与规则的合同。

又称典型合同。

如《合同法》在分则中规定的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等各类合同。

无名合同是立法上尚未规定有确定名称与规则的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

(二)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根据合同当事人是否相互负有对价义务为标准,可将合同分为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此处的对价义务并不要求双方的给付价值相等,而只是要求双方的给付具有相互依存、相互牵连的关系即可。

单务合同是指仅有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的合同,如赠与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互负对价义务的合同,如买卖合同、承揽合同、租赁合同等。

(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根据合同当事人是否因给付取得对价为标准,可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从合同中得到利益要支付相应对价给付(此给付并不局限于财产的给付,也包含劳务、事务等)的合同。

买卖、租赁、雇佣、承揽、行纪等都是有偿合同。

无偿合同是指只有一方当事人作出给付,或者虽然是双方作出给付但双方的给付间不具有对价意义的合同。

赠与合同是典型的无偿合同,另外,委托、保管合同如果没有约定利息和报酬的,也属于无偿合同。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合同范本专家建议: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在合同中规定了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并对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进行了明确规定的合同。

这种合同通常具有明确的条款和规定,能够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利益,降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

不要式合同则是指在合同中对双方当事人的义务和权利没有进行明确规定,或者条款模糊不清,缺乏具体的约束力和保障性。

这种合同可能会导致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和纠纷,增加了法律风险和成本。

作为合同范本专家,我建议在起草合同时,尽量采用要式合同的方式,明确规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规避可能的风险和纠纷。

同时,合同的条款和规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如果客户需要起草不要式合同,我也会根据具体情况提供相应的建议和指导,帮助他们尽量减少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风险。

总之,无论是要式合同还是不要式合同,作为合同范本专家,我将竭诚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合同范本和专业的法律建议,确保他们的合同能够达到预期的效果并得到有效的保障。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1. 引言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用于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合同可以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两种类型。

本文将就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进行介绍和比较,并分析其特点和适用范围。

2. 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遵守一定格式和规定的合同。

其订立需要满足一定的形式要求,例如合同的书面形式、特定的条款和格式等。

要式合同通常由法律、法规或行业规范规定,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明确性。

要式合同的特点如下:•形式要求严格:要式合同必须满足一定的形式要求,例如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必须包含特定的条款和格式等。

•法律效力明确:要式合同的法律效力明确,一旦合同符合形式要求,双方当事人即具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适用范围广泛:要式合同适用于各种交易和合作关系,例如购买合同、租赁合同、劳动合同等。

要式合同的一个例子是购买合同。

购买合同通常需要以书面形式订立,包括买卖双方的姓名、商品描述、价格、交付方式等条款,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 不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在形式要求上相对宽松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的订立并没有特定的格式和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合同的内容和条款,以适应具体的业务需求。

不要式合同的特点如下:•形式要求灵活:不要式合同在形式要求上相对宽松,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约定合同的形式和格式。

•灵活适应业务需求:不要式合同可以根据具体的业务需求进行自由约定,更具灵活性和适应性。

•适用范围相对狭窄:不要式合同通常适用于一些特定的合作关系,例如合伙协议、保密协议等。

不要式合同的一个例子是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通常不受特定的形式要求限制,合伙人可以自行约定合伙关系的各项条款和条件。

4.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比较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在形式要求、适用范围和灵活性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

下表对两者进行了比较:特点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形式要求严格相对宽松法律效力明确根据合同内容及当地法律而定适用范围广泛相对狭窄灵活性相对较低相对较高受限制程度较高,必须符合特定的形式要求较低,可以自由约定合同的内容和条款5. 结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是两种不同类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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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的区别在于,是否应以一定的形式作为合同成立或生效的条件。

法律关于形式要件是属于成立要件还是生效要件的规定,应根据法律规定的涵义及合同的性质来确定。

例如《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可见,法律对这种合同的形式要件的规定属于成立要件而非生效要件的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未根据法律的规定采用一定的形式,则合同不能成立:但有时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属于生效要件,当事人不依法采用一定形式,则已成立的合同不能生效。

例如担保法规定,抵押合同依法应登记而不登记的,则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因此形式要求属于生效要件。

当然对于非要式合同而言,可由当事人自由决定合同形式,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均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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