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效力和合同效力的区别
民法典第215条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区分条文释义

民法典第215条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区分条文释义第二百一十五条【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区分】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区分的规定。
【条文理解】市场流通领域中,民事法律行为是发生物权变动的基础关系,主要是合同,它属于债权法律关系的范畴,成立以及生效应该依据合同法来判断。
民法学将这种合同看成是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
现实中,原因行为的效力和物权变动并不必然发生联系,如依法成立生效的合同,因出让方违约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或者物权客体毁损灭失,也许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结果。
现实中,物权的出让人“一物二卖”,其中一个买受人先行进行了不动产登记,其他的买受人便不可能取得合同约定转让的物权,此时,如认定未能办理物权登记的买卖合同无效,则买受人不但不能取得物权,而且丧失了向出让方依约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而出卖人因自身的违约行为,不仅可以不交付物权,而且可以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将从过错之中获得利益,显不正义。
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和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本身应当加以区分。
涉及契约问题属于合同法调整,而调整物之归属和物之利用的民事关系适用物权法,合同法的任务是促进交易、鼓励竞争;而物权法的目标是定分止争、物尽其用。
两者一动一静,在组织、发展经济的目标之中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其效力认定规则当然互相不能替代。
本条的积极意义在于,在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能够办理物权变动登记往往代表着国家对民事主体的交易行为的肯定,反之,即代表着否定,《物权法》确立的、物权编承继的,合同效力与物权登记的区分原则已经深入人心并在社会取得广泛共识,对于推进市场经济的持续繁荣有着深远影响。
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合同一经成立,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就可以发生效力。
法律硕士民法提高练习习题及答案10

一、单项选择题1.既属于不动产物权,又属于用益物权的是( )。
A.典权B.质权C.抵押权D.权利质权2.既属于用益物权,又属于从物权的是( )。
A.地上权B.留置权C.地役权D.权利质权3.甲、乙因房屋所有权引发争议,经仲裁机关裁决,乙获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房屋所有权的变动自( )生效。
A.仲裁裁决生效时B.房屋所有权办理登记时C.房屋被乙实际占有时D.仲裁机构受理该案件时4.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甲从赵某处购房一套,物权自双方当事人签订买卖合同时发生变动B.乙继承其父房屋一套,物权自办理过户登记时发生变动C.钱某自建房屋一栋,物权自房屋建成并办理过户登记时发生变动D.丙、丁因房屋权属发生纠纷,法院判决房屋归丁,物权自法院判决生效时发生变动5.下列选项中,以登记作为物权取得的生效条件的是( )。
A.甲用自己的房屋为周某设定抵押权B.乙在自己的宅基地上盖了一栋房屋C.丙在吴某的建设用地上设定地役权D.丁将自己的“奔驰”轿车卖给王某6.甲去世后,其子乙继承了其名下的房屋两间。
不久,乙将房屋卖给了丙。
则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乙取得房屋的方式为原始取得B.乙自继承开始时取得房屋的所有权C.丙取得房屋无须办理房屋过户登记D.乙和丙取得房屋都应办理过户登记7.根据《物权法》规定,下列登记不属于不动产物权登记类型的是( )。
A.变动登记B.预售登记C.更正登记D.异议登记8.关于公示、公信原则的表述,错误的是( )。
A.公信产生公示力B.公信是公示的补充C.公示、公信原则在于维护交易安全D.公示、公信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9.下列选项中,可以适用返还原物所有权的是( )。
A.李某借给张某一台电脑,但因张某使用不善,电脑毁损、灭失B.陈某的自行车被范某偷走,范某将自行车送给赵某C.甲将古画交给乙保管,乙将古画卖给善意的丙D.丁答应赠给戊一台电脑,但迟迟不履行诺言10.甲将电脑租给乙使用,然后甲又出售给丙。
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的区别有哪些

一、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的区别有哪些(一)合同效力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的必须履行其合同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
这个“法律效力”不是说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说由于合同当事人的意志符合国家意志和社会利益,国家赋予当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当事人严格履行合同,否则即依靠国家强制力,要当事人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的效力可分为四大类,即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二)物权效力物权效力是指大陆法民法理论对物权法律效力的概括。
通常认为包括三方面:(1)物权具有对世效力和排他效力,它仅凭借权利人的对物支配行为即可实现,并可排除第三人的不法干涉,它对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具有普遍约束力。
(2)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归一力,其标的物不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物权人依法均可向实际占有人主张权利,追索原物,以回复初始权利状态。
有学说认为,物权的排他力和追及力均应概括为物权的请求权效力。
(3)物权具有优先效力,在同一物上有数种权利并存时,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而行使的效力,有担保偾权具有优先于无担保债权而行使的效力。
(三)区分原则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二、物权的优先效力如何体现1、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
例如,享有担保物权的人较之普通债权人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2、同一物上有数个物权并存时,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
即物权相互间也有优先效力的问题。
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同一物之上设立多个物权,例如为担保同一债权而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性质相同的担保物权,此时应当根据设立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物权的优先效力。
物权之间的效力根据物权成立时间的先后而确定,这是一般原则。
在不同种类的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法大物权名词解释

物权法名词解释1.物权: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具有排他性的权利,即对特定物的排他支配权2.物权的调整对象:因物的归属产生的民事关系以及因物的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3.物权的特征:主体对特定物的权利;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4.物权的种类: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1)所有权是构成物权的基础,所有权制度是物权法的灵魂。
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是从所有权派生出来的。
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自己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处分权是所有权区别于其它权利的重要特征。
所有权包括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并派生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2)用益物权,所有权是自物权,用益物权就是他物权(限制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物权法所规定的用益物权种类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3)担保物权,是指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设立担保物权的目的就是为了担保债权人的债权的实现。
担保分可分为物的担保和财产权利担保两种方式。
分为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也即担保物权的分类。
5.物权的效力:物权的效力: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作用力和保障力。
包括:(1)排他效力。
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不相容的物权,亦即在同一物上已存在的物权具有排除在该物上再成立与其内容互不相容的物权的效力。
(2)优先效力。
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例外:买卖不破租赁原则)(3)追及效力。
又称物权的追及权,是指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无论辗转归于何人之手,物权均得追及其所在而之间支配该物。
(4)妨害排除效力。
又称物上请求权或物权的请求权,是指物权人于其物被侵害或有被侵害之虞时,物权人得请求排除侵害或防止侵害,以回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的权利。
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区分.doc

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区分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热门推荐:合同违约责任可撤销合同合同终止合同纠纷合同解除权合同债务合同撤销在物权法中有很多容易混淆的词条,特别是在一条法条中有界限模糊的两个词,比如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如何区分呢?接下来的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的区分,请阅读下面这篇文章。
一、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的区分物权法解释:第十五条【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区分】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本条规定的内容,在民法学中称为物权变动与其基础关系或者说原因关系的区分原则。
以发生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基础关系,主要是合同,它属于债权法律关系的范畴,成立以及生效应该依据合同法来判断。
民法学将这种合同看成是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
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只能在登记时生效,依法成立生效的合同也许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结果。
这可能是因为物权因客观情势发生变迁,使得物权的变动成为不可能;也可能是物权的出让人“一物二卖”,其中一个买受人先行进行了不动产登记,其他的买受人便不可能取得合同约定转让的物权。
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和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本身是两个应当加以区分的情况。
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合同一经成立,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就可以发生效力。
合同只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合意,并不必然与登记联系在一起。
登记是针对民事权利的变动而设定的,它是与物权的变动联系在一起的,是一种物权变动的公示的方法。
登记并不是针对合同行为,而是针对物权的变动所采取的一种公示方法,如果当事人之间仅就物权的变动达成合意,而没有办理登记,合同仍然有效。
例如,当事人双方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之后,合同就已经生效,如果没有办理登记手续,房屋所有权不能发生移转,但买受人基于有效合同而享有的占有权仍然受到保护。
专业基础课民法学-83_真题-无答案

专业基础课民法学-83(总分100,考试时间90分钟)一、多项选择题1. 根据《民法通则》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情形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有______。
A. 债权人请求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的B. 债权人请求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的C. 债权人请求将所有物归还的D. 债权人请求支付租金的2. 可以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有______。
A. 权利人向义务人的代理人主张权利B. 权利人提起诉讼后又撤诉C. 义务人口头承诺履行义务D. 诉讼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内发生不可抗力,导致义务人无法履行义务3. 一般人格权的内容包括______。
A. 人格尊严B. 人格平等C. 人格自由D. 人格独立4. 歌迷甲在一酒吧意外遇见自己的偶像歌星乙,惊喜之余向乙打探其私生活,乙被激怒,在众目睽睽之下用手中挟的烟头戳向甲,将甲的脸部烫伤,并将甲的衣服弄坏。
乙的行为侵害了甲的______。
A. 身体权B. 肖像权C. 健康权D. 财产权5. 一般人格权具有的功能有______。
A. 解释具体人格权B. 产生具体人格权C. 补充具体人格权D. 穷尽具体人格权6. 甲违章闯红灯被交警抓获,甲冒用乙的名义接受了罚款处罚,后来交警部门将此情况通报给乙的所在单位。
乙所在单位人员纷纷指责乙的素质不高。
甲的行为侵犯了乙的______。
A. 姓名权B. 隐私权C. 荣誉权D. 名誉权7.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有______。
A. 平等保护原则B. 物权客体特定原则C. 物权法定原则D. 公示、公信原则8.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在下列物权的变动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有______。
A. 机动车物权的设立B.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C. 地役权的设立D. 以汇票出质时质权的设立9. 下列有关物权效力与合同效力关系实例的表述,正确的有______。
A. 对于应当办理登记的抵押合同,未经登记的,抵押合同不生效B. 甲、乙二人于4月2日签订了质物为电视机的质权合同,约定于4月7日移转质物的占有,则该质权合同的生效日期为4月2日C. 丙将房屋卖给丁,但没有办理登记过户手续,故该房屋买卖合同不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D. 赵某与钱某达成地役权合同,该地役权合同自登记时生效10. 下列有关物权变动的表述,正确的有______。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民法学)-试卷35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民法学)-试卷35(总分:78.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14,分数:28.00)1.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后、抵押权实现之前,抵押物的( )。
A.天然孳息归抵押人,法定孳息归抵押权人B.天然孳息归抵押权人,法定孳息归抵押人C.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均归抵押人√D.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均追加为抵押财产根据《物权法》第197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
根据本条第2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据此,抵押权人可以收取孳息,但是并不拥有孳息的所有权,孳息的所有权应当属于抵押人。
故选C项。
2.甲向乙借款10万元,以其价值10万元的房屋设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后甲将房屋出租给丙居住。
在丙居住期间,因丙吸烟不慎起火,致房屋贬值2万元。
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甲应重新提供抵押物B.乙有权请求甲将丙给付的2万元赔偿款提存√C.乙有权请求甲提前还款D.乙有权请求丙赔偿损失根据《物权法》第190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据此,抵押权设定后,抵押人是可以出租抵押财产的。
根据《担保法》第51条第2款规定,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
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据此,本题中,由于抵押物价值的减少,并非出于抵押人的过错,乙不能要求甲重新提供抵押物,也不能要求甲提前还款。
故A、C项表述错误。
根据《物权法》第174条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2024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必考知识点01

2024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必考知识点01 考点1:法的形式下列法律法规中,属于部门规章()。
A.《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B.《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C.《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D.《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答案:D考点2:法的效力层级(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同系统和同级别(2)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①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②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③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④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
国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下列情形中,需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的有()。
A.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B.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C.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D.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E.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答案:AE考点3:法人成立的条件(1)依法成立(不能自然产生,经法定程序,按照规定经有关机关批准);(2)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经费(名称是法人相互区别的标志和法人进行活动时使用的代号;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是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物质基础);(3)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4)有法定代表人(法人名义,法人承担,可以追偿;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关于法定代表人的说法,正确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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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效力和合同效力的区别
在民法学中称为物权变动与其基础关系或者说原因关系的区分原则。
区分合同效力和登记的效力为我国民法学界普遍赞同,有的学者提出,区分原则具有如下几个方面的实际意义:
第一,有利于保护买受人依据合同所享有的占有权。
在不动产买卖合同成立以后,即使投有办理不动产权利移转的登记手续,但是,因为合同已经生效,所以依据有效合同而交付之后,买受人因此享有的占有权仍然受到保护。
即使买受人不享有物权,但是可以享有合法的占有权,针对第三人的侵害不动产的行为,可以提起占有之诉。
第二,有利于确立违约责任。
如果一方在合同成立之后没有办理登记,或者拒绝履行登记义务,由于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此种拒不履行登记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假如未办理登记导致合同无效,非违约方将无法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有利于保护无过错一方当事人。
当事人之间买卖房屋未经登记的情况错综复杂,如果以登记为合同生效要件,则在因出卖人的原因而未办理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在房屋价格上涨之后,出卖人有可能以未办理登记将导致合同无效为理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房屋,这有可能鼓励一些不
法行为人规避法律,甚至利用房屋买卖欺诈他人,而损害的却是善意的买受人的利益。
特别是在房屋已经交付使用,买受人对房屋已进行了重大修缮的情况下,如果因未登记而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房屋,这确实会妨碍现有的财产秩序。
如果严格的区分合同效力和登记效力,则可以防止此种现象的发生。
学者一般认为,区分两种效力不但是科学的,符合物权为排他权而债权为请求权的基本法理,而且被民法实践证明对分清物权法和债权法的不同作用范围,区分当事人的不同法律责任,保障原因合同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也是非常必要和行之有效的原则。
曾有一段时期,我国的司法实践以及一些立法,对这个问题有不同的认识。
目前,无论是民法学界,还是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对于区分合同效力和登记效力,在认识上已经基本一致。
《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合同法还规定了导致合同无效的各种情形.在这些情形中,并没有不动产物权未依法登记的规定。
虽然担保法有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的规定,但本法在担保物权编抵押权一章,改变r这一规定,即不动产抵押登记,只产生抵押权生效的效力。
司法实践也明确了区分合同效力与登记效力的原则,如最高人民法院1995年《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施行前房地产
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转让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到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一方拖延不办,并以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应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明确指出,不动产登记并不是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而是其履行行为的组成部分。
同时还规定,“土地使用者与他人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之前,又另与他人就同一土地使用权签订转让合同,并依法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土地使用权应由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受让方取得。
转让方给前一合同的受让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转让方(即出让人)因其过错使得买受人不能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要承担违约责任。
显然,土地使用权未办理转让登记并不影响合同的约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依照《合同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髓
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