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行业规范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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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企业黑名单制度

船舶企业黑名单制度

船舶企业黑名单制度1. 引言船舶企业黑名单制度是指对不符合行业规范、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船舶企业进行记录和管理的制度。

通过建立船舶企业黑名单,可以有效维护船舶市场的健康发展,保障行业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详细阐述船舶企业黑名单制度的背景、目的、内容和实施步骤。

2. 背景船舶企业是海上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经营行为直接关系到海运市场的稳定和安全。

然而,一些不法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给船舶市场和行业带来了严重的安全隐患和经济损失。

为了保障航运市场的公平竞争和安全运营,船舶企业黑名单制度应运而生。

3. 目的船舶企业黑名单制度的目的主要有以下几点: - 规范船舶企业的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 提高船舶运输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 促进船舶企业的自律和诚信经营; - 保护船舶用户的合法权益。

4. 内容船舶企业黑名单制度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4.1 黑名单标准制定船舶企业被列入黑名单的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 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 严重违反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 - 多次发生事故或导致重大经济损失; - 欺诈行为或虚假宣传; - 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等。

4.2 黑名单记录及发布建立船舶企业黑名单的记录和发布机制,确保信息的公开透明和可查询性。

记录内容应包括船舶企业的基本信息、违规事项、处理情况等。

4.3 处罚措施对于被列入黑名单的船舶企业,应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如限制其参与相关业务、暂停资质、吊销执照等,以及可能的法律追责。

4.4 解除黑名单对于被列入黑名单的船舶企业,应设立解除机制,要求其采取积极的整改措施,并经过一定时期的观察和评估,符合要求后方可解除黑名单。

5. 实施步骤船舶企业黑名单制度的实施步骤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5.1 立项和组织相关部门或机构应提出船舶企业黑名单制度的立项,明确责任主体和工作组成。

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制度编制和宣贯。

5.2 制度建设在船舶行业协会或相关机构的指导下,制定船舶企业黑名单制度的具体内容和实施办法,包括标准、记录、发布、处罚措施、解除机制等。

客滚船码头安全技术及管理要求(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客滚船码头安全技术及管理要求(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客滚船码头安全技术及管理要求(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标准起草组2020年9月目录一、工作简况 (1)二、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标准内容的论据 (5)三、与我国有关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关系 (19)四、与国际标准化组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说明 (20)五、重大意见分歧的处理结果和依据 (21)六、对强制性国家标准自发布日期至实施日期之间的过渡期的建议及理由 (21)七、与实施强制性国家标准有关的政策措施 (21)八、需要对外通报的建议及理由 (22)九、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 (22)十、涉及专利的有关说明 (22)十一、强制性国家标准所涉及的产品、过程或者服务目录 (22)十二、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22)一、工作简况(一)任务来源。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下达和调整<汽车禁用物质要求>等60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国标委发〔2018〕82号)和交通运输部《关于下达2019年交通运输标准化计划(第一批)的通知》(交科技函〔2019〕267号)的要求,国家标准《客滚船码头安全技术及管理要求》的制定由交通运输部提出并归口,委托全国港口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起草和技术审查,标准计划编号为20183393-Q-348,由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所承担该标准的制定工作。

(二)标准制定的背景及必要性。

1977年,我国第一条客滚运输航线于在琼州海峡开通,随后渤海、东海、黄海、长江三峡等适航水域的客滚运输也逐步发展起来。

近年来,随着自驾游、岛际旅游的迅速发展以及多元经济体的参与,车、客运输量不断扩大,加快了客滚船码头的规模和装卸量的增加,同时客滚船码头安全作业与客滚水上运输安全紧密相关,客滚船码头装卸作业安全生产风险不容忽视。

1997年强制性行业标准《客滚船码头安全技术及管理要求》(JT366—1997)发布实施以来,对于规范客滚船码头港口作业,保障客滚船码头安全生产发挥了重要作用。

船舶行业规范条件

船舶行业规范条件

船舶行业规范条件一、总则(一)为进一步加强船舶行业管理,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加快结构调整,促进转型升级,引导船舶工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制定本规范条件。

(二)国家鼓励企业做优做强,加强技术和管理创新,全面建立现代造船模式,提高船舶设计制造水平、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提升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水平,降低资源和能源消耗,淘汰落后产能。

(三)国家对符合本规范条件的船舶建造企业实行公告管理,企业按自愿原则进行申请。

(四)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符合CB/T 3000《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以下简称CB/T 3000标准)定义的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

二、基本要求(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经营范围包括船舶建造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禁止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材料和生产工艺。

(七)应具有生产场所用地长期的合法土地使用权,生产用地面积应与企业的生产规模相适应。

三、生产设施、设备和计量检测要求(八)应具备与所建造船舶相适应的岸线、船台或船坞、舾装码头、起重设施、涂装设施、厂房和仓库,并应具有良好的交通环境及供电、供水、供气能力。

(九)应具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船体加工设备、机加工设备、喷涂设备等主要生产设备, 其性能和精度应能满足船舶建造的要求。

(十)应具备满足船舶建造要求的检测手段和检测仪器设备,包括密性试验用设备、倾斜试验用设备、无损检测设备、测厚仪、理化实验设备等检测设备及各类计量器具。

四、建造技术能力要求(十一)企业的造船生产应满足现代总装造船的要求,具备以中间产品组织生产为基本特征的总装造船体系和作业流程。

造船生产管理体制和生产组织形式应与作业流程、工程分解方式相适应。

(十二)应按照精细化管理和准时化生产的要求建立工程计划管理体系,能够进行生产能力测算、生产资源与生产任务的量化平衡分析,具有企业标准作业周期和作业指导书。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10家船舶规范企业限期整改的通知-工信厅装函〔2017〕451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10家船舶规范企业限期整改的通知-工信厅装函〔2017〕451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10家船舶规范企业限期整改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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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10家船舶规范企业限期整改的通知
工信厅装函〔2017〕451号
有关省船舶工业行业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公司:
根据《船舶行业规范条件》及《船舶行业规范企业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加强船舶行业规范企业动态管理,我部委托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和中国船级社组织专家于2016年开展了已公告的船舶规范企业的评估审查。

经专家对企业资料审查以及部分企业的现场核查,共有10家企业存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应整改的情况(详见附件)。

请督促相关企业进行限期整改,并在完成整改后将有关情况报我部装备工业司。

附件:10家限期整改企业及存在的主要问题(略)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
2017年5月12日
——结束——。

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的通知-交水发[2006]91号

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的通知-交水发[2006]91号

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的通知正文:---------------------------------------------------------------------------------------------------------------------------------------------------- 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的通知(交水发[2006]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上海市港口管理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中远、中海、长航、中外运集团,部直属各打捞局:为加强国内水路运输市场准入管理,提高国内航运业发展水平,保障运输安全,我部于2001年颁布实施了《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1号,以下简称“1号令”)。

针对1号令实施以来的新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通知如下:一、建立航运企业经营资质动态管理制度1号令规定的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条件,不仅是取得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格的准入条件,而且也是经营人在日常运输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具备的条件。

为加强企业经营资质管理,部决定从以下两方面建立企业经营资质动态管理制度。

(一)建立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动态报备制度。

根据1号令的要求,从事国内船舶运输企业的有关从业人员,特别是主要管理人员应符合一定的条件,这对于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保障运输安全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为进一步完善对企业主要管理人员的管理,我部将结合2006年年度核查,建立水运企业主要管理人员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从本文发布之日起,当1号令规定的企业海务、机务主管人员及液货危险品运输和客运企业的最高管理层持证人员发生变化时,企业应在1个月内填写《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变动情况备案表》(见附件),并持相应资料(变更后管理人员的身份证、适任证书、任职文件及劳动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向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船舶监理检检验要求详解

船舶监理检检验要求详解

船舶监理检检验要求详解船舶监理检验要求详解导言:船舶监理检验是确保船舶在安全、可靠和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方面进行评估的关键环节。

本文将深入探讨船舶监理检验的要求,包括检验对象、检验标准、检验程序以及检验结果的评估等方面。

我们将依次介绍这些内容,帮助您更加全面地了解船舶监理检验。

第一部分:检验对象船舶监理检验的对象是各类商船或非商船,包括货船、客船、渔船、油轮等。

每种类型的船舶都有其独特的监理检验要求,根据船舶的设计和用途来确定检验内容。

例如,货船的监理检验主要关注货物装载和设施设备的安全性,而客船的监理检验则重点考虑船上人员的安全和舒适性。

第二部分:检验标准船舶监理检验遵循国际和国内相关标准,确保船舶的运营符合规定的安全要求。

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了一系列安全标准和规则,并通过国际公约等形式推行。

国内各国家也有相应的标准和规定,如中国的《船舶检验法》和《船舶安全法规》等。

在进行船舶监理检验时,监管机构将依据这些标准和规定进行评估,确保船舶符合安全标准。

第三部分:检验程序船舶监理检验的程序通常包括三个环节:申请、检验和评估。

首先,船舶经营者需要向监管机构提交监理检验申请,包括船舶资料和相关证明文件。

然后,监管机构将派遣专业人员对船舶进行实地检验,检查船舶的结构、设备、安全措施等方面。

最后,根据检验结果,监管机构将进行综合评估,给出是否通过检验和需要改进的意见。

第四部分:检验结果的评估船舶监理检验的结果主要分为两个方面:合格和不合格。

如果船舶在检验中符合安全标准,即使存在一些小问题,也可以被视为合格。

然而,如果船舶的问题严重影响了船舶的安全性,如结构性缺陷、安全设备失效等,监管机构将判定为不合格。

不合格的船舶需要对问题进行整改,并重新进行检验,确保问题得到解决。

结论:船舶监理检验是确保船舶在安全、可靠和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重要环节。

通过对检验对象、检验标准、检验程序以及检验结果的评估,我们了解到船舶监理检验在确保船舶安全运营方面的重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行业标准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其评价方法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二稿)二��一八年四月目录一、任务来源及计划要求 ........................................................................... ........ 1 二、修订背景 ........................................................................... ............................ 1 1、配合《船舶行业规范条件》实施需要修订标准 .................... 1 2、评价和规范企业的生产条件需要修订标准 ........................ 1 3、船舶企业造船技术水平提高需要修订标准 ........................ 2 三、标准修订的思路和原则 ........................................................................... .... 2 1. 标准定位 . (2)2.总体思路 .................................................... 3 3.标准编制原则 ................................................ 3 4. 修订主要原则 ................................................ 4 四、编制过程 ........................................................................... ............................ 5 1、资料收集和整理 .............................................. 5 2、开展问卷调查 ................................................ 5 3、召开标准编制研讨会 .......................................... 5 4、修改完善标准征求意见稿 ...................................... 6 5、标准第一次征求意见 .......................................... 6 五、主要技术内容的说明 ........................................................................... ........ 6 1、关于船舶生产企业的分级分类 . (6)2、关于评价要素的选取 .......................................... 73、删除注册资本金 .............................................. 7 4、增加建造技术能力要求及评价方法 .............................. 7 5、增加技术创新和产品要求 ...................................... 8 6、关于人员问题 ................................................ 9 7、关于计量检测设备 ............................................ 9 8、关于生产设施 (10)I9、关于生产设备 ............................................... 10 10、改写管理要求及评价方法 .................................... 11 11、增加安全生产、节能环保、职业健康和社会责任要求及评价方法 .. 11 12、关于达标项及评价分数的设置 ................................ 11 13、关于是否保留附录的内容 .................................... 12 六、与现行法规、标准的关系 .........................................................................12 七、实施标准的要求和措施的建议 ................................................................. 12 1、及时进行宣贯 ............................................... 12 2、建立审核员队伍并做好培训 ................................... 12 附件:《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调查问卷 (13)II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其评价方法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一、任务来源及计划要求2021年12月,工信部联装函(2021)548号文《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集装箱船、客船目标型船舶建造标准(GBS)研究等16个项目立项的批复》,下达了“船舶行业管理和基础类标准研究”的项目计划。

船舶修理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

船舶修理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

船舶修理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编制说明(网上征求意见稿)2009.10目次一、任务来源及计划要求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立项背景错误!未定义书签。

1、规范船舶修理市场需要标准的出台错误!未定义书签。

2、条例的出台需要相应的配套标准错误!未定义书签。

3、落实船舶修理质量安全监管职责需要有标准为依据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标准制定的思路和原则错误!未定义书签。

1.总体思路错误!未定义书签。

2.标准编制原则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编制过程错误!未定义书签。

1、资料收集和整理错误!未定义书签。

2、召开标准顶层设计座谈会错误!未定义书签。

3、成立标准编制组错误!未定义书签。

4、起草标准征求意见稿错误!未定义书签。

5、第二次征求意见错误!未定义书签。

6、完成标准送审稿错误!未定义书签。

五、主要技术内容的说明错误!未定义书签。

1、关于标准的编写框架错误!未定义书签。

2、关于船舶修理企业的分级错误!未定义书签。

3、关于评价要素的选取错误!未定义书签。

6、关于评价方式及评分标准的确定错误!未定义书签。

7、关于营业执照问题错误!未定义书签。

8、关于注册资(本)金问题错误!未定义书签。

9、关于修理用地面积的确定错误!未定义书签。

10、关于外协外包管理错误!未定义书签。

11、船舶上排和下水设施或坞修设施问题错误!未定义书签。

12、关于人员问题错误!未定义书签。

13、关于岸线的确定错误!未定义书签。

14、关于船台(或船坞)的确定错误!未定义书签。

15、关于起重设施和起吊能力的确定错误!未定义书签。

16、关于计量检测设备的确定错误!未定义书签。

17、关于修理设备的确定错误!未定义书签。

18、关于附录的确定错误!未定义书签。

六、与现行法规、标准的关系错误!未定义书签。

七、实施标准的要求和措施的建议错误!未定义书签。

1、及时进行宣贯错误!未定义书签。

2、建立审核员队伍并做好培训错误!未定义书签。

3、标准实施信息反馈错误!未定义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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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行业规范企业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已公告的符合《船舶行业规范条件》的船舶建造企业(以下简称规范企业)的动态管理,督促其保持符合《船舶行业规范条件》的要求并改进提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公告的规范企业,规定了规范企业监督检查、变更、整改、撤销公告等管理事项及程序。

第三条本办法是开展规范企业监督管理的主要依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舶工业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央企集团)应依据《船舶行业规范条件》和本办法加强对规范企业的管理。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规范企业管理,负责规范企业监督检查、变更、整改、撤销公告等动态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央企集团负责本地区(本集团)规范企业的监督管理,负责涉及规范企业动态管理的有关初审、数据汇总及相关材料报送,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开展核等工作。

第六条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中国船级社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和维护规范企业信息数据库和网上信息系
统,开展规范企业管理信息汇总和分析工作。

第七条规范企业应自觉保持符合《船舶行业规范条件》,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评,积极配合监督检查。

第三章监督检查
第八条监督检查采取企业自查自评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主要是检查规范企业年度指标符合《船舶行业规范条件》的情况。

第九条规范企业应于每年3月底前提交上一年度的自查自评报告(见附件1),由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央企集团审核后于每年4月底前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央企集团所属企业应同时抄送所在地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条规范企业应在自查自评报告中按照《船舶行业规范条件》和本办法的要求,对企业涉及《船舶行业规范条件》的有关情况变化和改进提升等方面进行重点说明。

第十一条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央企集团应适时对本地区(本集团)的规范企业进行现场检查。

对每个规范企业的现场检查原则上不应少于每两年一次。

第十二条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中国船级社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对规范企业自查自评报告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规范企业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不定期组织对规范企业执行《船舶行业规范条件》情况进行现场抽查。

第十四条鼓励社会组织、公众和媒体对规范企业出现
不符合《船舶行业规范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章变更
第十五条规范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提出变更公告申请:
1、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
2、企业注册地址发生变化的;
3、中央企业隶属的央企集团发生变化的;
4、规范企业之间兼并、重组的。

第十六条企业应于变更发生30天内提出变更申请(申请报告见附件2),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央企集团核实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经审核后,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变更公告。

第十七条规范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按照《船舶行业规范条件》重新提出申请。

1、企业生产地址搬迁的;
2、企业发生分立的;
3、与非规范船舶建造企业进行兼并、重组的。

第五章整改
第十八条规范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通知其限期整改:
1、未按时上报年度自查自评报告的;
2、年度自查或年度检查发现问题的;
3、经核实存在自查自评报告虚假统计数据的;
4、其他不符合船舶行业规范条件要求的。

第十九条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央企集团应督促企业
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

被要求进行整改的规范企业,应在完成整改后及时将有关情况经相应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央企集团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六章撤销公告
第二十条撤销是指规范企业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发生不符合《船舶行业规范条件》和本管理办法要求的重大事项,经核实确认后,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撤销其规范企业公告。

第二十一条规范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撤销其规范企业公告:
1、一年以上未交付民用船舶、且无新接民用船舶订单、且无已开工
在建民用船舶的;
2、两年以上未交付民用船舶、且无新接民用船舶订单的;
3、已停产,并宣布破产或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
4、被兼并,无独立法人资格的;
5、填报相关资料有重大弄虚作假行为的;
6、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7、不能保持符合《船舶行业规范条件》,并且拒绝整改或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
8、发生经相关政府部门认定的重大责任事故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9、发生其他不符合《船舶行业规范条件》要求重大事
项的
第二十二条对拟撤销规范企业公告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书面告知相关企业,听取企业的陈述和申辩。

相关企业在收到书面告知函之日起30天内,可书面提
出陈述或申辩要求。

逾期未提出的,视为自动放弃陈述和申

辩。

第二十三条被撤销规范企业公告的,原则上从被撤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重新提出《船舶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申请。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实施。

附件:1.船舶规范企业年度自查自评报告
2.船舶规范企业变更申请报告
附件1:
船舶规范企业自查自评报告
企业名称:(加盖公章)
填报人:
联系电话:
上报日期:
一、企业概况
(一)企业基本情况
文字简要概述,并填报完成附表 1 “企业基本情况”
(二)企业变更情况
填报下表,并用文字具体描述变更情况。

企业变更情况一览表
注:需提供中央企业集团或地方有关部门的备案文件
(三)证实性材料
1.企业名称变更的证实性材料
2.企业注册地址变更的证实性材料
3.企业所属地区或集团变更的证实性材料
二、生产设施基本情况
概述企业生产设施与申报材料或上一年度变化情况,并填报
完成附表2 “主要生产设施情况表”。

三、建造技术能力
文字简要概述,并填报完成附表 3 —“建造技术能力指标表”
四、科技研发与创新能力
填报下表,用文字具体描述能力及其变化情况,并提供相关
证实性材料。

科技研发与创新能力变化情况表
注:1、所有证实性材料复印件需加盖本单位公章
2、如不能提供要求的材料,须说明原因。

3 、文字和附表均需要填写完成。

附表1
企业基本情况表
附表2
主要生产设施情况表
说明:如不够可加页。

附表3
建造技术能力指标表
说明:以上指标均为企业的造船业务相关指标,其中对采暖区企业的综合能耗在计算时应扣除采暖部分的能耗。

附件2 :
船舶规范企业变更申请报告
企业名称:(加盖公章)
填报人:
联系电话:
、企业变更情况
注:规范企业发生上述情况之一时,需进行变更申请。

地方企业通过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中央企业通过央企集团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并抄送企业所在省级行业主管部门。

二、证实性材料
企业发生变更时需提供证实性材料。

注:所有证实性材料复印件需加盖本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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