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的问题和出路
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一
不立案是指符合法律 规定的立 案条件 , 但是公安机关不予 立案的情形 ; 不应 当立案而立案是指不符合法律规定 的条 件而予 以立案 , 两者是一个问题 的两个方面, 都应体现检察
机 关 对 刑 事 立 案 的 监 督 。 因 此 , 事 立 案 监 督 的范 围应 该 刑 包 含 这 两 方 面 的 内容 , 然 监 督 制 度 的 内容 就 不 全 面 。 不
( ) 一 案件 来源线索缺 乏
如 果 想 要 对 刑 事 立 案 进 行 监 督 , 个 重 要 的环 节 就 是 一 需 要 知 道 案 件 来 源 , 是 法 律 并没 有 明确 规 定检 察 机 关 享 但
有案件的知情权 , 这就导致检察机关知道线索 的渠道非常 有限, 且不能及时掌握想要 了解 的案件材料, 严重影响了刑 事立案监督工作 。 以, 所 在刑事立案监督 中, 案源是 首要 问 题。 从我 国具体 实践来看 , 线索的来源主要有两个 : 是检 一
察 院 工 作 人 员 的 了解பைடு நூலகம், 是被 害人 的控 告 。对 于 第 一个 线 二
着对公安机关并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强制措施 , 势必会影 响 刑事立案监督 的效果 。在执行效果上缺乏刚性, 检察机关
不 能 追 究 违法 者 的责 任 , 不 能给 予 其 一 定 的 处 罚 , 也 这种 监 督 缺 乏 刚性 , 必 会 影 响 监 督 的 效 果 , 现 有 令 不 行 、 令 势 出 有 难 行 的 局 面 , 不 到应 有 的监 督效 果 , 时也 不 利 于 保护 被 达 同 害 人 的合 法 权 益 。 此 , 人 就 提 出 , 从 根 本 上 改变 检 察 因 有 要 机 关 这 种 被 动 的状 态 , 应 该 赋 予检 察 机 关 具 体 的权 力 , 就 如
浅谈刑事立案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目录内容摘要 (1)关键词 (1)引言 (1)一.存在的问题 (1)(一)规范紊乱标准不一 (1)(二)次起不分混淆概念 (2)(三)治刑不分重刑轻行 (3)(四)理论匮乏缺乏共识 (4)二.关于当前刑事立案工作的建议 (4)(一)从立法上赋予人民检察院在刑事立案监督活动中的相应权力 (5)1、法律应赋予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调查权 (5)2、应赋予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处罚建议权 (5)(二)检察机关应尽快制定刑事立案监督实施细则 (6)三.拓宽刑事立案监督的案源渠道 (6)(一)建立、建全立案监督案件的报备案制度 (6)(二)建立与各行政执法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 (6)(三)建立立案举报奖励制度 (6)参考文献 (7)浅谈我国刑事立案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摘要] 立案,是刑事侦查活动的开端,没有立案则无所谓破案。
立案工作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标准问题。
有了规范的、统一的、可操作性强的立案标准才能做到科学立案,统计准确,全面、客观地反映一地区某时间段的社会治安状况,反之则不然。
从目前的现状来看,刑事侦查立案标准的制定工作不容乐观,存在着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
因此,加强刑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更好地完成法律赋予的监督任务,既顺应建设法治国家的要求,也是检察机关立身发展的需要。
查办案件在基层,问题处理在基层,对基层检察院在具体司法实践中遇到的种种问题及困惑加以调研,有着重要现实意义。
由点及面,就能够找出有利于全局发展的工作思路。
[关键词] 立案标准刑事侦查备案制度引言立案,是刑事侦查活动的开端,没有立案则无所谓破案。
立案工作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标准问题。
有了规范的、统一的、可操作性强的立案标准才能做到科学立案,统计准确,全面、客观地反映一地区某时间段的社会治安状况,反之则不然。
从目前的现状来看,刑事侦查立案标准的制定工作不容乐观,存在着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
我们在调查研究中发现,当前的刑事侦查立案工作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浅析刑事立案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及机制创新

无 奈局 面 , 展: 作过 于被 动 。 开 L 2立 案监 督线 索成 案 率低 。发现线 索难 , 成案 更难 。 了 . 而 为
关 小太 可 能通 过法 律 依据 为 立案监 督工 作的顺 利 开展 寻 找绿 色 通 道 , 有 必要探 索其 他途 径 灵活 应对 。关 1立 案 督 , 而 可能 很
的¨ 寸限及 后续 措施 均 - 进 一步 规定 。j 山于这 些赢 法 j 小 足 , 尢 E是 -
导致刑 事 立案 监 督在 实践 巾“ 气 不足 ” 流 于形式 , 底 , 没有 发挥 其
应 有 的功 能 。
2 公检之 间 的沟通 联 系不 深入 。 j 法上 的缺 陷 , . 山- 立 检察 机
二是 可 能投入 更多 的精 力希I‘ 去调查核 实证 据 , 此 , 果没 有充 机关 可能 存在 的违法 立案 或者 违法 不立案 的情 况无从 掌握 ; 口问 ’ J 凶 如 分 的证据 , 立案 临督线 索 可能成 案 。
发现 立 案线 索后 , 以调 阅相 关案 卷 料进 行 审查 。 两方 丽 『 难 这 u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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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刑事立案监督是法律监督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主要职能之一。检察机关通过立案
一
、
1立案 监 督线 索来源 渠道 窄 。 . 司法 实 践 【, f 检察 机关 侦 查监 案 的, 1 公安机 关 在收 到 《 通知 立 案 书》 , 当在 一 F内决 定立 后 应 卜 I
我国刑事立案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在 接到通 知书后 立 即立 案 , 他们对 立案监 督不理解 , 但 在行 动上不 配 合 , 者消极 侦查 或者 即使侦 查收集 的证据 尚未 到位就直 接报 或 捕, 使检察 机关 对报捕 的案件 处于 两难 境地 。 方面 , 一 该案 系 由检 察 机关通 知立案 的 , 代表 了检察 机关 的倾 向性 意见 , 要保证其 严肃 性; 而另一 方面 , 据公 安的报捕 材料 , 根 证据 不完全符 合逮捕 条件 , 又难 以作 出决定 。同时, 目前 侦监部 门没 有直接 侦查 的权力 , 法 无 通过 侦查 措施搜集 证据 , 从案件 事实 的轮 廓上 看又很 像案件 , 形成 了所谓 的鸡肋 , 之无 味 , 之可惜 。此外 , 安机关认 为系 一般 食 弃 公 的违 法案件 并作 出 了行政 处 罚的, 而实 际上可 能构成刑 事犯罪 , 需 要追 究刑事 责任 的案件 , 实践 中应该如 何发现 并进行监 督 , 同样 缺 乏操 作规程 , 实践 中根本进 入不 到检察机 关 的监 督视线 , 造成 了监 督 中的空 白, 形成 了监 督 中的盲区 。这些立 法上 的漏洞和 缺 陷, 已 严重 影响 了立案监 督 的广度 和 力度, 制约 了立 案监督工 作的开 展 。 针对 以上立 案监督工 作存在 的难 点问题 , 笔者认 为 , 当采 取 应 以下一些方 法和 策略进 一步 开展和加 强这 项工 作: 采 取各种 措施 , 宽 线索渠道 。 拓 l 要加强 立案监 督工 作的宣 传 。采 取多 种形式 , 力宣传 法 、 大 律赋 予检 察机 关 的法律监 督职 能 , 有关部 门和广 大人 民群众 熟 使 悉和 了解 , 而懂得 如何用法 律武 器来维 护 自己的合法权 利 , 到 从 做 告状 有 门, 励群 众大胆 检举 、 鼓 控告 , 大立 案监 督线索来 源 。特 扩 别是在侦 查机关受理报 案场 所应该 张贴有关立案 监督的法律规 定, 并要 求侦 查人员 在 向当事 人宣 布不予 立案 的时候 ,告知其 有 向检 察机 关 申诉 的权利 ,使 侦查机关 的立案 活动 纳入检 察机关 的监 督 之下 。 2 及时掌 握发 案、 、 受案 、 案情 况 。应 经常深 入公 安机关 , 立 定 期 查阅其发 案 、 案登记 , 立 审查 其立案 活动 是否合 法, 所作 立案 或 不立 案决定是 否正确 , 有无 不破不 立 、 以罚代 刑 、 以教 ( 教) 劳 代刑 、 徇私 舞弊等情 况 。 公 安机 关作 出行政 处罚 的一些 重点案 件也应 对 定期 予 以审 查 。 3 善于 从新 闻热点 中挖掘 案件线 索 。关 注报 刊、 、 杂志 、 电台、
浅谈刑事立案监督制度

法律实务zhigong falv tiandi-23-职工法律天地 2017 年第 7 期摘 要:2010年10月1日实行的《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更是将立案监督落到了实处。
此规定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刑事立案监督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然而,虽然理论界和实务界不断探索、破冰,刑事立案监督仍然存在着一些缺陷,司法实践中亦未给予足够的重视并切实予以执行,这极大地影响了检察机关立案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和司法的公平与公正。
本文通过对刑事立案制度的系统分析并相对应地提出一些法律构想,以期对我国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的建设有所裨益。
关键词:刑事立案;监督制度一、刑事立案监督概述1.刑事立案监督的概念刑事立案监督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的案件没有依法立案,不应当立案侦查而立案的,以及刑事立案活动是否合法所进行的法律监督。
2.刑事立案监督的性质在我国,刑事立案监督权是《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权的一种,其与侦查监督权、审判监督权、执行监督权相并列。
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法律监督权的主体是唯一的,只有检察机关才有刑事立案监督权。
同时,检察机关的刑事立案监督权也是检察权的表现之一。
在我国的权力结构中,不论是从《宪法》的刚性规定上看,还是从我国权力运作的实际情况看,检察权都是作为一种独立的国家权力存在的。
检察权的行政性质和司法性质有机结合,构成了法律监督权所特有的属性,使它不同于司法权,而成为国家权力分类中的一种独立的权力。
二、刑事立案监督的理论基础1.刑事立案监督的法理基础刑事立案监督制度是基于“侦检分工制约理论”的法理理念所建立的。
“侦检分工制约理论”是指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法律制度,即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具有检察监督的制约权。
豒司法实践中,侦查权过于强大而被滥用的情况屡见不鲜,体现在刑事立案阶段就是不破不立,立而不侦,以罚(行政处罚和劳动教养)代刑,非法干预民事经济纠纷,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等现象时有发生。
刑事立案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件, 不移送 公安机 关 , 民事 、 当做 经济、 行政 案件 受理和调解 ; 行政 线索 认为属 公安机 关管辖 , 便直接 批转 给 公安机 关 自行处 理 , 而 执法 机关将 自己查获 的 已构成犯罪 的案件 , 不移送 司法机 关而是 不是批 转给本 院检 察立案 监督 部 门, 成立 案监 督线索流 失 。 造 因
罚款 了事 等 。均应 属于立 案 监督 的范 围。特别 是检 察机关 内部 此 , 检察机 关只 有在办 案工作 中去 发现 、 获取 立案监 督线索 。这 侦查 部 门存 在有 案不立 、 有罪 不纠 的 问题 , 没有 一个 明确予 以纠 也 是个 别地区立 案监 督工作 开展 不起来 的 原因之 一 。 正 的内容 监督机 制 , 使人 民群众 误认 为检察机关办 案的随意性 太 大, 即检 察机 关想立 案就 立案 , 对有关系 的犯罪嫌疑人 则不立 案, 以致造成 不 良影 响、 这对 立案监 督来 说是 一个大 的缺限 。 ( ) 四 导致有 案不 立 、 罪不 究的原 因复杂 多样 有 立案 监督工 作 , 实践 中之所 以难 以开 展 , 导致 公安等执 法机 关 有案不 立、 有罪 不纠的 原因足 多种 多样 的 , 且有 时几种 原因互
则法 律上没 有 明确 的规定 。如 检察机 关侦 查部 门查获 的构成 犯 中发现应 立案而 未立案 的案件 线索 。 外 。 察机 关 内部有 些职 另 检 罪的案 件线索 不 立案 ;人 民法 院把应 当追 究刑事 责任 的犯罪 案 能 部门也对立案 监督缺乏 认识 , 也往往将 群众反 映和 已经 收集 到
务素质 还不是 很高 , 正确把 握立案 监督 的事实 、 据、 在 证 对法 律 的 检 察机 关要 开展立 案监 督就只 有靠 自己在办 案 中去获取 深挖线 适用 以及 立案监 督 的敏 锐性 、 对性和准 确性等方面 就会 出现 问 针 索。 实践 中我们 主要线 索来 源有三 个途 径 : 一是我们 在 审查批捕
刑事立案监督存在的制度问题及对策

刑事立案监督存在的制度问题及对策摘要:刑事立案监督是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的刑事诉讼监督职能,它与刑事侦查监督、刑事审判监督、刑事判决、裁定监督、刑事执行监督共同构成检察机关刑事诉讼法律监督体系。
刑事立案监督权的确立,对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法律的公正具有重要的意义。
标签:刑事立案监督;刑事立案;诉讼监督。
刑事立案监督是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的刑事诉讼监督职能,它与刑事侦查监督、刑事审判监督、刑事判决、裁定监督、刑事执行监督共同构成检察机关刑事诉讼法律监督体系。
刑事立案监督权的确立,对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法律的公正具有重要的意义。
但是,刑事立案监督在制度设计和实际操作中还存在诸多问题,监督的力度与效果尚难以体现制度应有的价值。
一、目前刑事立案监督中存在的问题(一)立案监督立法方面存在缺陷1、刑事立案监督案件的受理标准不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立案监督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人民检察院在法律监督活动中,发现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可以通过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两个环节予以纠正;二是控告人(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可以通过控告的方式向人民检察院提出。
但是控告人(被害人)申请刑事立案监督的规定容易使人产生误解,可能导致人们在头脑中形成一个误区:如果个人利益受到侵害了,只要公安机关不管或者经过一段时间没有给予明确处理的,就到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这样仅以控告人(被害人)主观的“认为”作为检察机关受理刑事立案监督案件的前提的话,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权将难以真正发挥作用。
2、刑事立案监督案件的受理部门和审查部门分工不明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73条规定:“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应当受理,并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
审查中可以要求被害人提供有关的材料,进行必要的调查,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应当将案件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办理。
刑事立案监督调研报告

刑事立案监督调研报告近年来,我国刑事案件的数量有逐年增加的趋势,而针对这一问题,刑事立案监督调研报告的出台无疑是值得关注的一项举措。
本文将对其进行分析和探讨,目的在于为更好地推动我国刑事立案工作的高效开展提供参考。
一、刑事立案监督调研报告简介刑事立案监督调研报告是为了深化对刑事立案工作的认识,精准掌握刑事立案工作现状而开展的一项工作。
该报告的主要调查对象是全国各地的检察机关,旨在探讨目前我国刑事立案中存在的问题和亟需解决的难点,并提出相应的建议措施,以期促进我国刑事立案工作的改善和优化。
二、刑事立案工作中的主要问题通过对刑事立案监督调研报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刑事立案工作中主要面临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 立案标准不统一目前我国各地区对于刑事立案的标准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导致在同一案件中,不同地区的立案标准也有差异。
这不仅使得立案工作的效率降低,还让人们对司法公正性产生了怀疑。
2. 立案数量难以控制近些年来,刑事案件数量逐年增加,立案工作也变得愈加繁琐。
由于缺乏有效的管理手段,导致刑事立案数量难以得到有效的控制。
3. 立案工作过程中尚存在诸多漏洞刑事立案工作过程中尚存不少问题,例如在案件调查、证据收集和视察调查等工作中,存在着诸多漏洞。
这些漏洞不仅影响了立案工作的质量,而且还会影响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
三、建立有效的刑事立案监督措施针对以上问题,我们需要建立有效的刑事立案监督措施,以期更好地推动我国刑事立案工作的优化。
下面是一些建议:1. 加强立案标准的统一各地区应该积极合作,加强立案标准的制定和沟通,提高立案工作的效率和公正性。
此外,还可以组织专家开展一系列研究,为制定统一的立案标准提供支持。
2. 引入信息化手段通过引入信息化手段,对于立案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可以得到更细致、更全面的开展。
例如,可以引进一些高度智能的立案管理系统,以提高立案工作的效率。
3. 健全立案工作流程为了避免因工作流程不规范而造成立案工作的失误,我们需要建立健全的立案工作流程体系,确保所有的立案工作都按照固定的流程、标准和规范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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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的问题和出路[摘要]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刑事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刑事立案监督是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强化和完善法律监督的第一个环节,是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有力保障。
然而,由于在制度设计上过于简单粗略,刑事立案监督在近十年的司法实践中运行效果并不尽如人意,其功能作用未能得到充分发挥。
笔者根据工作实践经验,从影响刑事立案监督制度发挥作用的社会根源和现实背景出发,提出一套完善方案。
[关键词]刑事立案监督;问题;出路一、目前我国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的缺陷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首次将检察机关实施刑事立案监督的内容写进法律条文,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的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至此立案监督成为检察机关诉讼监督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但关于刑事立案监督的立法仍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首先,立案监督对象不完善,范围不明确。
新刑事诉讼法仅将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未立案的行为置于检察机关的监督之下,对现实生活中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行为以及人民检察院自侦部门的立案活动行使立案监督权则仅可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找到相关依据,刑事诉讼法对此没有相应的规定。
其次,立案监督的法条规定过于简单、粗线条,不具有可操作性,难以确保监督渠道的畅通,同时也直接影响了立案监督的成效。
再次,立案监督权的行使没有强制力做保障。
因为法律没有赋予检察机关在刑事立案监督活动过程中相应的权利,从而导致了公安机关立案后消极侦查、立而不侦情况的出现。
最后,违反刑事立案监督的规定责任不明确。
刑事立案监督是司法机关的义务,不履行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刑事诉讼法却没有对这类不履行义务的行为规定任何具体的法律责任,这种义务实际上也就是说成了软义务。
二、刑事立案监督制度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从近几年笔者所在检察院办理立案监督案件的数据反映,刑事立案监督案件数量、结案率、重型率均呈上升趋势,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由于刑事立案监督制度内在缺陷,也导致了立案监督工作难有再进一步作为。
主要表现有以下几方面:(一)监督难。
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未写进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虽有体现,但未对监督的程序和时限作出具体规定,客观上局限了立案的形式来行使立案监督权,这种方式具有适用面广的优势,在法律上也说得监督工作的全面开展。
由于受利益因素的驱动,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插手民事纠纷的情形时有发生,有时候是因为侦查人员法律素质不够,有时候是因为侦查人员与当事人有着某种利害关系,借刑事立案来帮助民事案件当事人追债或者给对方造成压力。
如果没有民事案件另一方当事人主动提出控告,这类案件恐怕很难进入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的视野。
对此类案件,检察机关一般采用的是发出《检察建议》,但是针对性不强,在操作上也不具有稳定性和强制性,因而效果有限。
(二)立案监督线索发现难在司法实践中,刑事立案监督的线索来源主要有两个,一个是人民检察院通过审查案件自己发现,另一个是群众举报。
人民检察院通过审查案件发现立案监督案源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通过审查发现案中案或犯罪嫌疑人检举、揭发,二是在审查过程中对共同犯罪案件中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未予追究的人员进行监督,即过去的“追捕”。
绝大多数治安及其他案件,检察机关都法进行监督,这是立案监督案源狭窄的最主要原因。
而且随着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的开展,公安机关在经过若干次的整改之后,他们的提请批准逮捕或移送起诉的卷宗中,检察机关已经很难再发现立案监督的线索,但其尚未提捕或移送公诉的案卷中确存在很多刑事立案监督的线索。
而公安机关作为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的主要对象,同时也是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线索的主要来源,要想很好的解决刑事立案监督线索来源少的问题,重点应该从公安机关的立案或不立案材料着手,然而现在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有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或不立案材料进行审查或备案的权利,因此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不报捕、治安处罚、劳动教养的案卷难以查阅和掌握。
(三)立案监督案件纠正难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的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这实际上是立案监督的一项软条款。
法律虽然规定了公安机关必须立案的义务,但没有规定任何强制的手段和处罚的措施来保证公安机关接受监督。
对公安机关在接到检察机关的立案通知书后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立案或者说明不立案理由的,如何处理?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实践中,有些检察院采取的是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的方式,有些检察院采取的是主动与公安机关进行沟通协商的方式,有的检察院采取的是向上级检察院反映,由上级检察院向同级公安机关提出,再由同级公安机关向下级公安机关施加压力的方式。
虽然这三种方式能达到一定的效果,但缺乏法律上的依据。
另一方面,刑事诉讼法对立案监督的责任问题只字未提,对于消极侦查的责任人,检察机关不能采取任何措施督促其进行侦查,更不能给予任何处罚。
三、完善我国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的法律思考(一)完善刑事立案监督的对象和范围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的对象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及国家安全机关、监狱、海关等享有立案侦查权的机关,尽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将检察机关自侦部门纳入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的对象范围,但是这毕竟只是一部法律解释,其效力不能与法律相提并论。
针对刑事诉讼法中监督对象仅限于公安机关立案活动的弊端,应修改法律将监督对象扩大为所有侦查机关,具体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国家安全机关、监狱、海关等享有立案侦查权机关的立案活动。
立案监督的内容,应从现有立法中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侦查”的监督,扩大为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侦查”和“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两个方面的监督,从而形成一个完整、严密的刑事立案监督体系。
同时,应明确规定对“不应当立案侦查而立案侦查”的监督手段和程序,规定对于此种情况可以通知撤案,可以制作《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和《通知撤案书》,分别在七日、十五日内予以答复、撤案。
(二)赋予检察机关立案知情权由于立法上的疏漏和缺陷,信息渠道严重不畅导致立案监督线索发现难已成为刑事立案监督制度在实际运行中存在的一个显著问题。
通过建立刑事立案备案制度,有效掌握公安机关立案的第一手数据和相关材料,切实有效的开展刑事立案监督工作,有效的解决刑事立案监督线索来源少的问题。
笔者认为可以在立法中规定,凡是立案机关受理的报案、立案、不立案、破案、撤案以及行政处罚等记录和材料,都应该在处理后一段时间内报立案监督机关备案,对之进行审查。
同时,为了保证监督信息源的广泛性,立案机关在接受被害人或者举报人的控告或检举时,应在填写登记表的同时发给被害人或者举报人相关的证明,如果立案部门在立案中有违法行为,被害人或者举报人有权依据此证明直接要求监督机关对之实施监督。
二是建立立案监督线索登记制度,通过与其他国家机关建立联系制度,鼓励人民群众举报,广泛收集案件线索,为立案监督创造一个良好的氛围。
(三)建立立案监督案件跟踪制度立案监督不能仅仅以公安机关立案为目标,尤其应当注意的是公安机关立案后消极侦查、立而不侦的情况。
为此,应当建立立案监督案件跟踪制度。
对立案监督案件实行专人负责、逐案跟踪,由该立案监督案件的承办人负责对公安机关立案后的行为进行跟踪监督。
建议在法律中明确:收到公安机关立案决定书三日内,具体负责该立案监督案件的承办人应通过公安机关法制部门,与公安机关具体侦查部门和侦查人员建立联系,定期了解案件办理情况,必要时可以在建立联系的同时对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工作提出初步建议。
对公安机关立而不侦的案件,检察机关应依法提出纠正意见,必要时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由上级人民检察院督促同级公安机关纠正。
对公安机关久侦不结的案件,可以通过《及时结案建议书》的方式督促公安机关加快办案进度,及时结案。
如果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决定撤销案件的,还应将《撤销案件决定书》送交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审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的原因,发现撤销案件不当的,应当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通知公安机关纠正。
对于监督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将《撤销案件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承办人应当跟踪监督案件撤销的情况。
在监督过程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侦查人员故意阻挠,承办人应当及时建议公安机关纪检监察部门予以查处,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及时将线索移交本院自侦部门依法查处。
(四)赋予检察机关一定的惩处违反立案规定的权力“对不执行法律的加以惩处”,提高立案监督的威慑力,有案不立、有罪不纠、以罚代刑是当前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公、司法腐败现象之一,检察机关作为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必须加强监督。
但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缺乏必要的手段和措施。
建议进一步完善这方面的法律规定,赋予检察机关相应的监督处分权,比如检察机关对在立案活动中严重违法的侦查机关以及侦查人员,可以决定停止违法人员的立案侦查权,并有权要求侦查机关另行指定侦查人员对案件进行立案侦查或自行决定立案,向违法的侦查机关发《纠正违法通知书》,还有权建议侦查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对于违法人员给予一定的党纪政纪处分,如果构成犯罪,则可作为自侦案件在立案后自行开展侦查工作,并依法将犯罪人员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从而增强立案监督的权威性,并保证刑事立案监督的力度和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