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制售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文书版)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范本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食品经营单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进货查验记录制度1.食品经营者应建立健全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对所经营的食品进行严格查验。
2.食品经营者应审验供货方的经营资格,包括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并索要相关票证。
3.食品经营者应按照食品品种、来源、生产日期等信息,对食品进行分类、归档,便于查询和管理。
4.食品经营者应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5.食品经营者应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三条食品包装标识查验1.食品经营者对经营包装食品的,应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
2.食品包装标识应包括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及其标准方式等内容。
3.食品经营者应对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鲜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进行查验。
4.对于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应检查其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第四条农产品及其他食品的检验检疫1.食品经营者对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农产品及其他食品,应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
2.未经检验检疫的农产品及其他食品,不得上市销售。
第五条记录和凭证管理1.食品经营者应确保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和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2.食品经营者应定期对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和凭证进行汇总、分析,及时发现和处理食品安全问题。
3.食品经营者应对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和凭证进行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损坏或篡改。
第六条培训和宣传1.食品经营者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培训,提高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模版(四篇)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模版第一条为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上市食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____食品卫生法》、《____产品质量法》、《____消费者权益保____》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索证索票制度是指为保证食品安全,在购进食品时,本单位员工必须向供货方索取有关票证,以确保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
第三条与初次交易的供货单位交易时,应索取证明供货者和生产加工者主体资格合法的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证明文件,每年核对一次。
第四条在购进食品时,应当按批次向供货者或生产加工者索取以下证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或上市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1.食品质量合格证明;2.检验(检疫)证明;3.销售票据;4.有关质量认证标志、商标和专利等证明;5.强制性认证证书(国家强制认证的食品);6.进口食品代理商的营业执照、代理资料、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报关单、注册证。
第五条下列食品进货时必须按批次索取证明票证:1.活禽类:检疫合格证明、合法来源证明;2.牲畜肉类: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或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3.粮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
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
第六条对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或者省级以上安全食品、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牌产品称号的优质食品,可凭以上称号相应标识和凭证直接销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证。
第七条对实行购销挂钩的食品,可凭购销挂钩协议和供货方的销售凭证直接销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证。
第八条对索取的票证要建立档案,并接受市场服务中心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进货索证索票制度(一)严格审验供货商(包括销售商或者直接供货的生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二)对购入的食品,索取并仔细查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或者流通许可证、标注通过有关质量认证食品的相关质量认证证书、进口食品的有效商检证明、国家规定应当经过检验检疫食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通用6篇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通用6篇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篇一一、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对食品经营食品质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列入进货查验的食品,是指消费者经常食用的食品,包括肉、禽、畜,粮食及其制品,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饮料和酒类等食品。
三、购进食品时,应查验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并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
四、经营包装食品的,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一)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二)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
(三)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
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四)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五)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的。
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五、食品经营者经营的农产品及其他散装食品,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经营者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
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六、经营者应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七、经营者按照食品广告指引购进食品时,要注意查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八、经营者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
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篇二为规范食材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行为,保障师生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样本(2篇)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样本第一条为确保食品质量合格、来源合法和可追溯,依据《____食品安全法》、《____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进货时,认真查验供货商主体资格及食品合格证明文件,严把食品质量关,做到“三查三看三不”:1、查证明文件,看供货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是否齐全有效,不从无合法生产经营资格的供货商处进货;2、查食品质量,看每个批次的食品是否有质量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文件,不购进《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经营的食品和无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食品;3、查食品包装,看所购食品包装和标签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是否与食品相符、是否标注qs认证标志等,不购进假冒伪劣食品。
第三条在进货时向供货方索要下列票证:(一)供货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二)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质量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文件;(四)绿色、无公害、有机食品相关证书复印件;(五)销____或凭据;(六)其他有关票据、证明。
第四条按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要求,分类、规范保存上述票证。
第五条严格执行食品经营企业(个体经营者除外)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____等内容,并予以保存。
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第六条积极使用食品安全电子追溯系统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和索证索票制度。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样本(2)一、目的和适用范围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旨在规范食品采购环节,保障食品安全,确保食品质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标准的要求。
适用于我司所有采购食品的过程。
二、责任和义务1. 采购部门负责制定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确保食品采购环节的标准化和规范化。
2. 食品采购人员负责根据本制度的要求进行食品进货查验,并填写相应的查验记录。
3. 仓储管理部门负责对进货查验记录进行核查,并保留相关的查验记录和样品。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范本(三篇)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范本一、目的为了保障食品安全,确保进货的食品质量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进货过程中对食品的查验和记录。
三、职责1. 采购部门负责与供应商联系并购买食品;2. 仓储部门负责存放和保管食品;3. 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对进货的食品进行查验和记录。
四、操作流程1. 采购部门从供应商处购买食品,在签订合同前要求供应商提供食品的质量证明文件,并进行合格评估。
2. 采购部门收到食品后,将食品送至仓储部门,并将供应商提供的质量证明文件一同交给仓储部门。
3. 仓储部门负责对食品进行查验,包括食品的外观、包装完整性、标签齐全等。
4. 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对食品的质量进行抽样检验,确保食品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
5. 质量管理部门根据抽样检验结果,对食品进行合格或不合格评定,并将评定结果记录在进货查验记录中。
6. 如果食品不合格,采购部门将立即与供应商联系,要求其退换货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7. 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保留进货查验记录,供后续追溯和审计使用。
五、记录要求1. 进货查验记录应包括以下信息:- 食品名称;- 购买日期;- 供应商信息;- 质量证明文件;- 外观检验结果;- 抽样检验结果;- 评定结果;- 处理措施;- 签字确认。
2. 进货查验记录应以表格形式保存,并按时间顺序进行编号归档。
六、培训和提升公司应定期组织培训,提升相关员工对食品质量查验的认识和技能,以确保查验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七、监督和整改公司领导和质量管理部门应定期对食品进货查验记录进行检查和审核,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并采取预防措施,以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以上是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范本,具体制度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范本(二)1. 目的本制度旨在规范食品进货查验的流程,确保进货的食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质量标准,确保食品的合格性和安全性。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供应商进货的食品,包括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范例(2篇)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范例第一条为确保食品质量合格、来源合法和可追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进货时,认真查验供货商主体资格及食品合格证明文件,严把食品质量关,做到“三查三看三不”:1、查证明文件,看供货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是否齐全有效,不从无合法生产经营资格的供货商处进货;2、查食品质量,看每个批次的食品是否有质量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文件,不购进《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经营的食品和无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食品;3、查食品包装,看所购食品包装和标签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是否与食品相符、是否标注qs认证标志等,不购进假冒伪劣食品。
第三条在进货时向供货方索要下列票证:(一)供货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二)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质量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文件;(四)绿色、无公害、有机食品相关证书复印件;(五)销售发票或凭据;(六)其他有关票据、证明。
第四条按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要求,分类、规范保存上述票证。
第五条严格执行食品经营企业(个体经营者除外)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予以保存。
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第六条积极使用食品安全电子追溯系统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和索证索票制度。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范例(2)一、目的和范围为了规范食品进货查验工作,确保食品安全,减少食品安全风险,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食品进货查验工作。
二、定义1.食品进货:指公司采购食品的行为。
2.食品查验:指对进货的食品进行质量、安全、标签等方面的检查和验收。
3.食品供应商:指供应商提供食品的单位或个人。
4.食品检验员:指被公司指定的负责食品查验工作的人员。
三、食品查验责任和安排1.公司负责人负责食品查验工作的整体安排和督导。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5篇)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第一条为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上市食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索证索票制度是指为保证食品安全,在购进食品时,本单位员工必须向供货方索取有关票证,以确保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
第三条与初次交易的供货单位交易时,应索取证明供货者和生产加工者主体资格合法的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证明文件,每年核对一次。
第四条在购进食品时,应当按批次向供货者或生产加工者索取以下证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或上市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1.食品质量合格证明;2.检验(检疫)证明;3.销售票据;4.有关质量认证标志、商标和专利等证明;5.强制性认证证书(国家强制认证的食品);6.进口食品代理商的营业执照、代理资料、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报关单、注册证。
第五条下列食品进货时必须按批次索取证明票证:1.活禽类:检疫合格证明、合法来源证明;2.牲畜肉类: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或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3.粮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
第六条对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或者省级以上安全食品、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牌产品称号的优质食品,可凭以上称号相应标识和凭证直接销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证。
第七条对实行购销挂钩的食品,可凭购销挂钩协议和供货方的销售凭证直接销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证。
第八条对索取的票证要建立档案,并接受市场服务中心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2)目录1. 引言2. 目的和适用范围3. 主要职责4. 进货查验流程5. 进货查验记录要求6. 进货查验异常处理7. 例外情况处理8. 附则1. 引言食品安全是保障公众健康的重要问题,对于食品企业而言,控制食品的质量和安全非常重要。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范文(二篇)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范文一、目的和适用范围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旨在规范食品采购环节,保障食品安全,确保食品质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标准的要求。
适用于我司所有采购食品的过程。
二、责任和义务1. 采购部门负责制定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确保食品采购环节的标准化和规范化。
2. 食品采购人员负责根据本制度的要求进行食品进货查验,并填写相应的查验记录。
3. 仓储管理部门负责对进货查验记录进行核查,并保留相关的查验记录和样品。
三、进货查验流程1. 食品采购人员在接收食品货物前,应查验货物的外包装是否完好,并核对货物与采购订单的一致性。
2. 食品采购人员应按照公司标准抽取货物样品,标明样品编号,并与供应商共同确认样品的数量和质量。
3. 食品采购人员应对货物进行外观检查,包括外观是否有明显变质、霉变、异味等情况,并做好记录。
4. 食品采购人员应根据公司标准对货物进行感官检测,包括颜色、气味、口感等方面的评估,并记录相关情况。
5. 食品采购人员应对货物进行包装状态检查,包括封口是否完好,是否有泄漏或破损等情况,并记录相关情况。
6. 食品采购人员应根据公司标准对货物进行物理性质检测,包括湿度、酸碱度、含水量等方面的测定,并记录相关情况。
7. 食品采购人员应将进货查验结果填写在《食品进货查验记录表》中,并尽快将查验记录提交给仓储管理部门核实。
四、查验记录保存1. 仓储管理部门应将进货查验记录妥善保存,包括查验记录表、样品等相关资料。
2. 进货查验记录应按照采购日期顺序存档,并定期进行备份,确保信息的安全和完整。
五、异常处理1. 若食品进货查验结果与采购要求不符,食品采购人员应立即通知供应商,并协商处理。
2. 如果食品进货查验结果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食品采购人员应立即上报食品安全负责人,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六、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的使用1.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可作为食品质量问题的证据,供内部部门之间的核查和追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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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制售食品行为监督管理规范制度一、现场制售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现场制售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查验原料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相应的许可证件,并保存复印件;对购进的食品应当按照规定索取食品质量检验证明、检疫证明、销售凭证等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证明文件,并保存复印件。
一、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建立和保存进货查验记录,向供货者索取许可证复印件(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许可的)和与购进批次产品相适应的合格证明文件;二、对供货者无法提供有效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生产者应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自行检验或委托检验,并保存检验记录;三、采购进口需法定检验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向供货者索取有效的检验检疫证明;四、生产加工食品所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品种应与进货查验记录内容一致五、进货查验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二、生产销售和食品添加剂使用台账制度一、现场制售食品经营者应当每日根据生产情况建立生产台账,在台账中需要记载所生产食品品名、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卫生执行标准、配料成分。
二、有批量销售的,还需建立并向购买方如实开具省工商局统一样式的《食品三合一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食品名称、规格、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单位、数量、单价、金额、购货人、购货时间、联系电话等内容。
三、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台账。
如实记录添加剂每日在每种商品制作过程中的使用情况,并由生产制作人员签字认可。
四、生产加工台账、产品批量销售台账和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三、现场制售食品经营者应具备条件和定期检验制度一、现场制售食品经营者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生产加工区与生活区隔离;(二)具备与现场制售的食品品种、数量、规模相适应的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距离垃圾堆、污水池、坑式厕所、牲畜棚圈不得少于25米。
生产区外部周边环境应整洁、卫生,无有害气体、烟尘、粉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三)具备与现场制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施或者设备,有相应的盥洗、更衣、消毒、通风、照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四)直接接触食品的现场制售设施、设备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五)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六)有食品安全管理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现场制售食品经营者定期检验制度(一)、建立和保存出厂食品的原始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记录,包括查验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执行标准、检验结论、检验人员、检验合格证号或检验报告编号、检验时间等记录内容;(二)、检验人员应具备相应能力;(三)、委托其他检验机构实施产品出厂检验的,应检查受委托检验机构资质,并签订委托检验合同;(四)、出厂检验项目与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的项目应保持一致;(五)、应具备必备的检验设备,计量器具应依法经检验合格或校准,相关辅助设备及化学试剂应完好齐备并在有效使用期内;(六)、企业应按规定保存出厂检验留存样品。
产品保质期少于2年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的保质期;产品保质期超过2年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七)、定期委托检验每年不得少于1次,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下采用随机抽样的方式进行。
四、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制度现场制售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使用食品安全公开承诺制度。
向社会公开承诺对食品安全负责,不乱用、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不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生产加工食品,不生产加工假冒伪劣食品。
现场制售食品经营者应当实行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制度。
生产者应将其现场制作食品的配料表、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剂量、使用范围等在经营场所公示。
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
不得超出公示范围内使用食品添剂。
五、质量管理制度一、现场制售食品经营者在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使用的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法属于生产许可管理的,应当使用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不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非食品原料、非食品用添加物;不得使用回收食品做原料;严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二)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三)生产加工过程中做到生熟食品以及原料、半成品、成品分别存放,防止交叉污染;(四)食品生产加工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无毒无害;(五)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应当洗净、消毒,保持清洁;(六)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包装材料;不得使用书刊纸张、报纸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材料包装直接入口食品;(七)正确使用符合食品安全的洗涤剂、消毒剂;杀虫剂、灭鼠剂等应当妥善保管,与生产场所隔离存放,安全使用,防止污染食品。
(八)加工食品所需的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九)从业人员应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从业人员从事生产经营食品活动,应当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佩戴口罩,保持个人卫生。
二、、定期对厂区内环境、生产场所和设施清洁卫生状况自查,并保存自查记录;三、定期对必备生产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和清洗消毒,并保存记录,同时应建立和保存停产复产记录及复产时生产设备、设施等安全控制记录;四、建立和保存各种购进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贮存、保管、领用出库等记录;五、建立和保存生产投料记录,包括投料种类、品名、生产日期或批号、使用数量等;六、建立和保存生产加工过程关键控制点的控制情况,包括必要的半成品检验记录、温度控制、车间洁净度控制等;七、生产制作现场,应避免人流、物流交叉污染,避免原料、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保证设备、设施正常运行,现场人员应进行卫生防护,不应使用回收食品等。
八、加强对所制售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管理。
如实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和贮存条件,不得虚假标注。
六、不合格食品下架和处理制度一、知悉其生产的食品存在危害或潜在的危害时,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公告消费者停止食用,主动召回存在危害或潜在危害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
二、建立和保存对不安全食品自主召回、被责令召回的执行情况的记录,包括:通知召回的情况;实际召回的情况;对召回产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的记录;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向当地政府和县级以上监管部门报告召回及处理情况。
三、对不合格食品和下架及召回的现场制售等食品不得以各种方式再次流入市场消售七、市场开办者、商场、超市等为现场制售食品提供场地、柜台的出租者管理制度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商场、超市等为现场制售食品提供场地、柜台的出租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审查现场制售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二)明确现场制售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责任,对其定期开展食品安全培训,督促其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相关制度;(三)建立现场制售食品经营者档案,记录市场内现场制售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品牌和供货商状况等信息;(四)定期对现场制售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及时制止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五)定期组织对现场制售食品进行快速质量检测;(六)设置信息公示栏,及时发布场内食品安全管理信息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信息。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商场、超市等为现场制售食品提供场地、柜台的出租者未履行本条规定义务,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八、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承诺书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规定,为加强食品质量监管,促进诚信经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充分接受社会和消费者的监督,本市场主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同时,并履行以下承诺。
二、郑重承诺:依法经营,自觉履行一切法律责任。
本公司、经营店(超市、点、市场主体)不销售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现场制售食品,含加工且销售糕点、面包、炒货和卤制品等食品的行为(含前店后厂)按照省政府和省工商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禁止性行为完全遵守。
三、经营者在销售食品时,主动向购货人出具发票证明,并告之以下内容:1、经营者地址、联系方式、电话和食品名称、规格或主要技术指标、数量、单价等;2、质量保证或售后服务承诺,投诉或联系电话。
四、当消费者发现食品存在质量问题或其他问题时,经营者可凭发票、凭证等证明或者其他依据无条件兑现承诺,根据购货人的要求退换食品或退还货款,若造成安全、财产等责任事故,主动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五、自觉接受政府部门管理、监督和正常执法行动,同时接受社会和人民群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