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基本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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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组织形式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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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组织形式范文从组织结构的角度来看,企业的组织形式可以分为传统组织形式和现代组织形式。

传统组织形式主要是指传统行业中采用的组织结构方式,如家族制、部门制和分工制。

家族制是指由家族成员共同管理企业,以家族的利益为主导。

部门制是在企业内部按照职能划分成不同的部门,在各个部门之间进行独立运作。

分工制是指按照岗位职责的不同,将员工分配到相应的岗位上,完成各自的任务。

从所有制形式的角度来看,企业的组织形式可以分为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和合作企业。

国有企业是指由国家出资经营的企业,所有权属于国家。

国有企业通常具有较大的规模和资源优势,可以发挥国家在经济中的主导作用。

私营企业是指由个体或私人出资经营的企业,所有权属于个体或私人。

私营企业通常具有灵活的经营方式和快速的决策机制,可以适应市场的需求。

合作企业是指由多个合作方共同出资经营的企业,所有权由多个合作方共同享有。

合作企业通常具有多样化的资源和优势互补,可以实现风险共担和利益共享。

从经营模式的角度来看,企业的组织形式可以分为纵向一体化、横向一体化和虚拟组织。

纵向一体化是指企业在一条产业链上进行多个环节的整合,即从原材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全过程都由企业自身完成。

纵向一体化可以提高企业的资源配置效率和市场竞争力。

横向一体化是指企业在相同产业中进行多元化经营,即通过收购或兼并方式,将同行业的竞争对手整合到企业内部。

横向一体化可以实现规模经济和资源优势的整合。

虚拟组织是指企业通过合作伙伴的协助,实现资源共享和风险共担,以弹性和灵活为特点。

虚拟组织可以化解企业自身的不足,快速适应市场的需求变化。

总之,企业的组织形式是在不同的经济环境下,根据企业自身的需求和发展目标,采取不同的组织结构和管理方式的一种选择。

在不同的组织形式中,企业可以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的方式,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竞争优势的提升。

企业组织形式有哪几种

企业组织形式有哪几种

企业组织形式有哪几种企业是一个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依法设立的一种营利性的经济组织,这种经济组织用不同的形式在呈现。

下面来介绍几个典型的企业组织形式: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公司制企业,都是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比较熟悉的。

典型的企业组织的形式主要有:一、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全部资产为投资人所有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但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同时,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1)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法人。

(2)投资人只能是中国公民,不包括港、澳、台同胞。

(3)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法官、检察官、警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不得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能出现“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3.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4.有必要的从业人员5.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二、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

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其中包括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三、公司制企业公司(或称公司制企业)是指由两个以上投资人(自然人或法人)依法出资组建,有独立法人财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企业。

出资者按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其主要形式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1)公司设立时对股东人数要求不同。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有2个以上股东,最多不得超过50个;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3个或3个以上发起人,多者不限。

(2)股东的股权表现形式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的权益总额不作等额划分,股东的股权是通过投资人所拥有的比例来表示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权益总额平均划分为相等的股份,股东的股权是用持有多少股份来表示的。

企业组织设计的基本形式

企业组织设计的基本形式

企业组织设计的基本形式企业组织设计是指企业内部的组织结构和设计。

它涉及到企业内部的职能分工、层级关系、权力结构以及决策流程等方面。

一个合理的组织设计可以帮助企业更好地实现战略目标,提高生产效率,增强竞争力。

在企业组织设计中,有几种基本形式是常见的,它们分别是:功能式组织、事业部制和矩阵式组织。

1. 功能式组织功能式组织是指将企业内部按照各个职能部门进行分工的组织形式。

在功能式组织中,企业按照不同的职能领域(如财务、销售、人力资源等)设立相应的部门,每个部门负责自己的职能范围。

这种组织形式的优势在于简洁明了,职能部门之间的分工明确,工作效率较高。

然而,由于各个职能部门独立运作,存在信息孤岛和协调问题。

此外,功能式组织可能导致决策延迟和上下沟通不畅的问题。

2. 事业部制事业部制是指将企业内部按照产品线或业务领域进行划分的组织形式。

在事业部制中,企业根据产品或业务的差异性划分成不同的事业部,每个事业部拥有自己的团队和资源,并独立负责自己的业务。

这种组织形式的优势在于强调业务的整体性和相互配合,提高了跨部门沟通和合作的效率。

然而,事业部制也存在协调难度较大、资源分配不均等问题。

3. 矩阵式组织矩阵式组织是指在企业内部同时采用功能式组织和事业部制的组织形式。

在矩阵式组织中,企业通过将职能部门和业务部门进行结合,实现了多维度的分工和协作。

这种组织形式的优势在于能够充分发挥职能部门和事业部门的优势,实现职能部门之间的协作和事业部门之间的优势互补。

然而,矩阵式组织也存在决策权划分不清、权力争斗等问题。

4. 其他形式除了上述的基本形式外,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和需要,还可以采取其他形式的组织设计。

比如,有些企业会采取团队制,将员工按照项目或任务组成团队,实现跨职能的协作。

还有一些企业会采取网络组织,通过虚拟团队和远程工作的方式来组织员工。

这些形式都是根据企业的特点和需求进行设计的,灵活性较高。

总结企业组织设计的基本形式包括功能式组织、事业部制和矩阵式组织。

国内企业中常见的组织结构形式及优点

国内企业中常见的组织结构形式及优点

国内企业中常见的组织结构形式及优点在国内企业中,常见的组织结构形式有职能式组织结构、部门式组织结构、矩阵式组织结构和网络式组织结构等。

每种组织结构形式都有其独特的优点。

首先是职能式组织结构。

职能式组织结构以职能为基础,将组织按照职能划分为不同的部门。

它适用于功能单一、任务稳定的企业环境。

其优点主要有以下几点:1.专业化:每个部门都集中在特定的职能上,能够提高专业化程度,提高工作效率和品质。

2.职能协调:相同职能的员工归属于同一个部门,便于协调与沟通,避免冲突。

3.人力资源的优化利用:同一职能的员工可以共享资源和技术,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

其次是部门式组织结构。

部门式组织结构根据业务范围将组织划分为不同的部门。

每个部门负责特定的业务功能,实现更加分散、灵活的管理。

它的优点包括:1.便于责任划分和目标明确:每个部门都有明确的职责和任务,员工知道自己的工作职责,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

2.协同配合:不同部门之间通力合作,相互协调,形成良好的协同效果,提高整个企业的工作效率。

3.激发员工积极性:通过将员工安排到特定的部门中,可以发挥他们的专长和技能,激发其工作积极性,提高员工的工作满意度。

另一种常见的组织结构形式是矩阵式组织结构。

矩阵式组织结构将不同的职能和业务线交叉组合,形成多维度的管理结构。

它的优点主要包括:1.促进跨部门协作:多维度的组织结构,使得不同职能和不同业务线之间更容易进行沟通和协作,促进组织内部的协调。

2.灵活性高:业务需求的变动可以通过调整项目组合和人员结构来快速响应,适应快速变化的市场环境。

3.提高创新能力:不同领域的交叉融合,促进了创新思维和想法的产生,有利于推动企业创新能力的提升。

最后是网络式组织结构。

网络式组织结构主要以外部网络为基础,将企业与不同供应商、合作伙伴、顾客等外部资源进行连接,形成一个集众多企业的组织网络。

它的优点包括:1.资源共享:网络中的企业可以共享各自的资源和技术,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降低企业成本。

企业组织形式有哪几种

企业组织形式有哪几种

企业组织形式有哪几种企业是一个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依法设立的一种营利性的经济组织,这种经济组织用不同的形式在呈现。

下面来介绍几个典型的企业组织形式: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公司制企业,都是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比拟熟悉的。

典型的企业组织的形式主要有:一、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全部资产为投资人所有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当民事责任的能力。

但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同时,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当。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1)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法人。

(2)投资人只能是中国公民,不包括港、澳、台同胞。

(3)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法官、检察官、警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不得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能出现“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3.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4.有必要的从业人员5.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二、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

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其中包括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三、公司制企业公司(或称公司制企业)是指由两个以上投资人(自然人或法人)依法出资组建,有独立法人财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企业。

出资者按出资额对公司承当有限责任。

其主要形式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两种。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的区别:(1)公司设立时对股东人数要求不同。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有2个以上股东,最多不得超过50个;设立股份应有3个或3个以上发起人,多者不限。

(2)股东的股权表现形式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的权益总额不作等额划分,股东的股权是通过投资人所拥有的比例来表示的;股份的权益总额平均划分为相等的股份,股东的股权是用持有多少股份来表示的。

公司组织形式是什么

公司组织形式是什么

公司组织形式是什么公司组织形式是指企业在法律和管理结构上的一种安排,以便实现经济和商业活动的目标。

不同的公司组织形式在所有权、责任、税务、管理等方面都有所不同。

在选择适当的公司组织形式时,企业需要考虑其业务性质、规模、所有者之间的关系以及法律和财务方面的因素。

将详细解释几种常见的公司组织形式,包括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LLC)、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制公司)以及跨国公司。

1. 独资企业:独资企业是一种由一个人拥有和经营的企业形式。

所有权和经营权由同一人掌握,这使得决策过程相对迅速,但也意味着所有者对企业的债务和风险承担个人责任。

独资企业通常适用于小规模业务,由于缺乏资本和专业技能,其发展可能受限。

2. 合伙制企业:合伙制企业由两个或多个合伙人组成,共同承担企业的责任和风险。

合伙人可以共享经营和决策权,同时也共享利润。

然而,合伙制企业存在着潜在的合伙人之间的合作和冲突问题。

在一般合伙制企业中,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和义务负有无限责任。

而有限合伙制企业中,至少有一个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而其他合伙人的责任是有限的。

3. 有限责任公司(LLC):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相对较新的组织形式,融合了合伙制和公司制的优点。

LLC 的所有者被称为成员,他们的责任通常限制在其投资金额上。

这意味着,即使公司债务远远超过其资产,成员的个人财产也不会受到威胁。

此外,LLC 的税务处理相对简单,类似于合伙制企业,利润会在个人层面上报税。

LLC 还具有较大的灵活性,成员可以根据需要制定管理结构。

4.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制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一种由多个股东共同投资和经营的企业形式。

股份公司的股东通过购买股票来获得所有权,并在股东大会上行使决策权。

股份公司的最大优势之一是股东的责任有限,仅限于他们投资的金额。

此外,股份公司更容易吸引外部投资,因为投资者可以通过购买股票来获得股权,而无需直接参与管理。

然而,股份公司的决策过程可能相对较慢,涉及多方利益。

企业的组织结构形式

企业的组织结构形式

企业的组织结构形式尽管从理论上说,企业组织结构的形式可以有无数种,但是在现实组织中得到采用并占主导地位的组织结构则仅有其中几种,即直线制、直线职能制、事业部制、矩阵组织形式、企业集团组织形式等。

一、直线制直线制形式是一种最古老的组织形式,最初广泛在军事系统中得到应用,后推广到企业管理工作中。

如图1所示,直线制组织形式的突出特点是,企业的一切生产经营活动均由的各级主管人员直接进行指挥和管理,不设专门的参谋人员和机构,至多只有几名助理协助厂长(或经理)工作。

企业日常生产经营任务的分配与动作,都是在厂长(或经理)的直接指挥下完成的。

直线制的组织优点是管理结构简单,管理费用低,指挥命令关系清晰、统一,决策迅速,责任明确,反应灵活,纪律和秩序的维护较为容易。

但是,这种组织形式要求企业的各级领导者精明能干,具有多种管理专业知识和生产技能知识。

现实中,每个管理人员的精力都毕竟有限,依靠主管个人的力量很难对问题作出深入、细致、周到的思考。

因此,管理工作就往往显得比较简单和粗放。

同时,组织中的成员只注意上情下达和下情上达,成员之间和组织单位之间的横向联系比较差。

另外,原胜任的管理者一旦退休,他的经验、能力无法立即传给继任者,再找到一个全能型又熟悉该单位情况的管理立即着手工作也面临困难。

直线制组织的缺点就源于它对管理工作没有进行专业化分工。

二、直线职能制直线职能制组织形式是对职能制组织形式的一种改进,如图2所示,直线职能制组织与职能制组织一样,也是对管理工作按照职能部门化方式进行了专业化分工(正是因为这两种组织形式都采用了按职能划分部门这种相同的部门化方式,所以它们通常被统称为“职能型组织”)。

但是在直线权力的分配方面,直线职能制组织形式与职能制组织形式有着实质性的区别。

具体表现就是,直线职能制对只负责某一特定专业领导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和职能主管的权限进行了严格限定,使之仅具有出谋划策的建议权,而无直接向直线系统下级人员发布指示命令的指挥权。

企业基本组织结构

企业基本组织结构

企业基本组织结构一、企业基本组织结构的定义和作用企业基本组织结构是指为实现企业战略目标,对企业内部各部门、岗位和人员进行有序、合理的配置与协调所形成的组织体系。

企业组织结构是企业运作的基础,对于提高企业管理效率、降低成本、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企业基本组织结构的类型及其特点1.直线型组织结构:直线型组织结构是最简单、最传统的一种组织形式,特点是权责明确、指挥统一。

适用于中小型企业,便于统一领导和快速决策。

2.职能型组织结构:职能型组织结构是以企业各个职能部门为基础,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工作负责,同时向企业领导层汇报。

适用于规模较大的企业,有利于专业化管理和提高工作效率。

3.矩阵型组织结构:矩阵型组织结构是将企业按照产品或项目划分矩阵单元,同时兼顾职能部门。

特点是资源共享、项目导向,适用于多元化经营的大型企业。

4.网络型组织结构:网络型组织结构是以网络技术为基础,将企业内部各部门、岗位及外部合作伙伴紧密联系在一起。

特点是灵活性高、响应速度快,适用于创新型企业和跨国公司。

5.虚拟型组织结构:虚拟型组织结构是指企业通过与其他实体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实现资源整合和优势互补。

特点是低成本、高效利用资源,适用于资源有限的中小企业。

三、我国企业组织结构的现状与改革当前,我国企业组织结构普遍存在管理层级过多、部门设置不合理、权责不清等问题。

为适应市场经济和全球化发展需求,我国企业需加快组织结构改革,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

四、企业组织结构优化与创新的重要性企业组织结构优化与创新是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实现战略目标的关键途径。

面对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企业必须不断优化组织结构,以提高管理效率、降低成本、激发员工创造力。

五、如何进行企业组织结构的优化与创新1.明确企业战略目标:企业组织结构优化与创新应以实现企业战略目标为出发点,确保组织结构与战略目标相匹配。

2.合理划分部门和职责:根据企业业务发展和工作需要,合理设置部门,明确各部门职责,实现内部专业化和协同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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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二企业的基本组织形式创办一个企业,就要为自己的企业取得合法经营主体的资格(选择企业的法律类型)。

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后,就取得了合法的经营主体资格,开始享有合法经营的权利,同时也应承担相应的义务。

创业者要结合自己的创业设想和自己的具体情况,为自己的企业选择一个法律类型,以体现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便于开展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

企业的组织形式从法律上主要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制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个体工商户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一)个体工商户设立的条件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和法律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可以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经营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法律和政策允许经营的其他行业。

(二)个体工商户的无限责任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

个人经营的,以个人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家庭经营的,以家庭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二、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一)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

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三、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这里着重介绍农民创办企业时经常采用的普通合伙企业。

(一)普通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2)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3)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4)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5)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6)合伙事务的执行;(7)入伙与退伙;(8)争议解决办法;(9)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10)违约责任等。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普通合伙企业事务执行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普通合伙企业利润分配、亏损分担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四)普通合伙企业的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人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五)有限合伙企业的特别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四、公司制企业(一)公司的涵义及其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这里着重介绍农民创业中主要采用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其中二至五十个股东为原则,一个股东为特别。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

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7)公司法定代表人等。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1.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是公司的权力机构;2.董事会: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表决实行一人一票,是公司的业务执行机构;3.经理层,有总经理、副总经理等组成,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是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机构;4.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是公司的监督机构。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四)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以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其余部分应当向社会公开募集。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公司住所。

(六)公司财务、会计1.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2.公司利润分配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涵义及其有限责任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以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的条件1.有五名以上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成员;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2.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名称和住所;(2)业务范围;(3)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4)成员的权利和义务;(5)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6)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7)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8)章程修改程序;(9)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等。

3.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4.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5.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机构1.成员大会,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权力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

本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

2.理事会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执行机构;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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