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组织形式与法律的争议(doc 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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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组织形式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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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组织形式范文从组织结构的角度来看,企业的组织形式可以分为传统组织形式和现代组织形式。

传统组织形式主要是指传统行业中采用的组织结构方式,如家族制、部门制和分工制。

家族制是指由家族成员共同管理企业,以家族的利益为主导。

部门制是在企业内部按照职能划分成不同的部门,在各个部门之间进行独立运作。

分工制是指按照岗位职责的不同,将员工分配到相应的岗位上,完成各自的任务。

从所有制形式的角度来看,企业的组织形式可以分为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和合作企业。

国有企业是指由国家出资经营的企业,所有权属于国家。

国有企业通常具有较大的规模和资源优势,可以发挥国家在经济中的主导作用。

私营企业是指由个体或私人出资经营的企业,所有权属于个体或私人。

私营企业通常具有灵活的经营方式和快速的决策机制,可以适应市场的需求。

合作企业是指由多个合作方共同出资经营的企业,所有权由多个合作方共同享有。

合作企业通常具有多样化的资源和优势互补,可以实现风险共担和利益共享。

从经营模式的角度来看,企业的组织形式可以分为纵向一体化、横向一体化和虚拟组织。

纵向一体化是指企业在一条产业链上进行多个环节的整合,即从原材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全过程都由企业自身完成。

纵向一体化可以提高企业的资源配置效率和市场竞争力。

横向一体化是指企业在相同产业中进行多元化经营,即通过收购或兼并方式,将同行业的竞争对手整合到企业内部。

横向一体化可以实现规模经济和资源优势的整合。

虚拟组织是指企业通过合作伙伴的协助,实现资源共享和风险共担,以弹性和灵活为特点。

虚拟组织可以化解企业自身的不足,快速适应市场的需求变化。

总之,企业的组织形式是在不同的经济环境下,根据企业自身的需求和发展目标,采取不同的组织结构和管理方式的一种选择。

在不同的组织形式中,企业可以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的方式,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竞争优势的提升。

私营企业各种组织形式之间的区别

私营企业各种组织形式之间的区别

企业各种组织形式之间的区别大中小企业组织结构形式:(一)企业法人:公司制企业,非公司制企业。

公司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二)自然人性质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

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1)出资人不同。

公司的出资人可以为两人以上,出资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对出资人出资的行为能力也不加限制,只要具备权利能力的任何人,都可以作为公司的股东;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仅限于一个自然人,而且该自然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2)法律地位不同。

公司是法人企业,可拥有独立于股东的公司财产,并独自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全部责任;个人独资企业在法律上被称为自然人企业,没有法人资格,这是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根本区别。

(3)出资人享有的权利不同。

公司股东作为公司的出资人,享有的仅仅是股权,其出资的财产一旦投入公司就不能由股东直接支配和使用,只能通过股权的持有来控制公司,即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权是分离的;个人独资企业的企业主对其出资的财产不仅拥有所有权,而且可以直接支配并自主决定如何使用,即在个人独资企业中,所有权和经营权是合一的。

(4)出资人承担的风险不同。

公司股东仅以其出资献策产为限对公司经营风险承担有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的企业主则对企业经营的一切风险承担无限责任。

公司与合伙企业的区别(1)成立基础不同。

公司成立的基础是公司章程,公司章程不仅对内具有拘束力,而且对外也有法律效力,具有公示作用和依据作用;合伙企业成立的基础是合伙人之间签订的合伙协议,是合伙为之间的合意,法律对此的干预较少。

(2)法律地位不同。

公司是法人企业,具有法人资格;合伙企业是自然人企业,没有法人资格,这是二者的主要区别。

(3)法律性质不同。

公司是资本的联合,各股东的平等是在股份基础上的平等,股东依其持股数分享权利;合伙企业强调人的联合,合伙人之间是平等的,一般都可以代表企业对外发生业务关系,而且在合伙协议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合伙人对企业的管理和利润的分配有着平等的分享权。

联营企业_适用法律(2篇)

联营企业_适用法律(2篇)

第1篇摘要:联营企业作为一种重要的企业组织形式,在我国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联营企业的法律问题日益凸显。

本文旨在探讨联营企业适用的法律,分析现行法律法规的适用情况,并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联营企业;适用法律;公司法;合同法;合伙企业法一、引言联营企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根据合同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

我国《公司法》、《合同法》、《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联营企业的设立、运营、解散等方面均有规定。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联营企业面临的法律问题仍然较多,需要深入研究。

二、联营企业适用的法律1. 《公司法》《公司法》是我国企业设立、运营的基本法律。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联营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股东应当符合法定人数,且股东之间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出资方式、出资额、利润分配、风险承担等内容。

(2)股东应当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并依法进行评估作价。

(3)股东应当按照出资比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4)联营企业应当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依法进行决策、监督。

2. 《合同法》《合同法》是调整联营企业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的基本法律。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联营企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合同自由原则:联营企业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应当遵循合同自由原则,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签订合同。

(2)诚实信用原则:联营企业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欺诈、隐瞒。

(3)公平原则:联营企业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双方当事人应当公平对待,不得滥用权利。

3. 《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是调整合伙企业关系的法律。

虽然联营企业与合伙企业在组织形式上有所区别,但在法律适用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联营企业可以参照以下原则:(1)合伙企业应当设立合伙人,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企业与企业组织

企业与企业组织

第一章企业与企业组织本章的主题是:♦企业的概念与特征♦企业的法律形式♦企业制度♦企业的组织结构、领导制度一、企业的概念(一)企业的概念企业是从事生产、流通、服务等经济活动,为满足社会需要和获取盈利,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进行自主经营,独立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经济组织。

(二)企业应具备的条件1.企业必须要有一定的组织机构,有自己的名称、办公和经营场所、组织章程等要素。

2.企业应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

3.企业是一个经济组织。

关于企业法人:法人是指具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独立财产,能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组织。

法人不是自然人、是组织。

我国把法人分为四类: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法人应具备如下条件:1)依法定程序设立,在国家政府有关部门注册登记2)有专门的名称、固定工作地点和组织章程3)有一定的组织机构、独立支配的财产4)自主经营、独立核算5)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济争议的仲裁和诉讼)二、现代企业的特征1.现代企业比较普遍地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2.股权结构的分散化和多元化。

3.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

4.实现管理的现代化。

5. 具有较大的规模、实力和成长能力。

第二节企业的法律形式一、现代企业类型(一)按照企业组织形式划分1.单一企业2.多元企业3.经济联合体4.企业集团(二)按照企业规模划分1.大型企业2.中型企业3.小型企业(三)按照企业所有制关系划分1.国有企业2.集体所有制企业3.个体私营企业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5.中外合作经营企业6.外资企业(四)按照企业内部生产力各要素所占比重划分1.劳动密集型企业2.资金密集型企业3.技术密集型企业(五)按企业财产组织形式分类1.独资企业独资制或称单一业主制,是历史上最早出现的企业制度形式。

是最传统、最简单的企业形式,一个产权所有者;企业财产=个人财产在法律上为自然人企业通常业主直接经营,对经营有绝对权威,业主享有全部经营所得,独立承担企业风险,对债务有完全清偿责任。

企业组织形式范文

企业组织形式范文

企业组织形式范文
企业组织形式是指企业按照一定的管理模式和结构来组织和运作的方式。

不同的组织形式适用于不同的企业规模、经营方式和市场需求。

常见
的企业组织形式包括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股份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
集团公司等。

1.独资企业
独资企业由一个人拥有和控制,其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一、独资企业适
用于个体经营者或小规模企业,其优点是灵活快捷,决策快速,但也存在
风险集中和资源有限的问题。

2.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由两个或以上的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承担责任和共同管
理的企业形式。

合伙企业适用于经营规模较小、合伙人具有共同目标的企业。

合伙企业的优势是资源共享和风险共担,但也存在合伙人之间的管理
和利益分配难题。

3.股份制企业
股份制企业是由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享有分红权和决策权的企业形式。

股份制企业适用于大规模企业和集资经营。

股份制企业可以便于扩大资金
和人才引进,但也存在股东利益冲突和管理层权力过大的问题。

4.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形式。

有限
责任公司适用于中小规模企业,其优势是股东责任有限和公司法律地位明确,但也存在股东权益保护不足和经营灵活度较低的问题。

5.集团公司
此外,还有其他组织形式如民营企业、国有企业、外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等。

不同的组织形式在不同的经济环境中有其特定的优势和局限。

企业应根据自身的规模、发展阶段、经营模式和市场需求来选择适合的组织形式,以实现长期稳定发展和持续竞争优势。

在我国什么是公司法公司组织形式

在我国什么是公司法公司组织形式

Seizing the opportunity and making quick decisions is the key to the success of modern enterprises.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在我国什么是公司法公司组织形式是指企业存在的形态和类型,主要有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三种形式。

无论企业采用何种组织形式,都应具有两种基本的经济权利,即所有权和经营权,它们是企业从事经济运作和财务运作的基础。

在现实生活中每一个企业都有其存在的形态与方式,无论选择什么样的存取方式,都是为企业的发展以及经验为主。

但是在法律上关于公司法公司组织形式又有怎样的解释那?什么又是公司法等等问题,下面就由为大家解决疑惑吧?一、在我国什么是公司法公司组织形式公司法公司组织形式是指企业存在的形态和类型,主要有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三种形式。

无论企业采用何种组织形式,都应具有两种基本的经济权利,即所有权和经营权,它们是企业从事经济运作和财务运作的基础。

企业采用何种组织形式,对企业理财工作有重大的影响。

指企业财产及其社会化大生产的组织状态,它表明一个企业的财产构成、内部分工协作与外部社会经济联系的方式。

二、分类一、现代企业的组织形式;二、企业组织形式不同的税收影响;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现代企业的组织形式按照财产的组织形式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划分。

国际上通常分类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企独资独资企业,西方也称“单人业主制”。

它是由某个人出资创办的,有很大的自由度,只要不违法,爱怎么经营就怎么经营,要雇多少人,贷多少款,全由业主自己决定。

赚了钱,交了税,一切听从业主的分配;赔了本,欠了债,全由业主的资产来抵偿。

我国的个体户和私营企业合伙合伙企业是由几个人、几十人,甚至几百人联合起来共同出资创办的企业。

它不同于所有权和管理权分离的公司企业。

它通常是依合同或协议凑合组织起来的,结构较不稳定。

中小企业常见法律问题和解决之道

227、中小企业常见法律问题和解决之道本文分别从中小企业在设立阶段、运营阶段、整合或解散阶段面临的常见的法律风险问题及解决思路进行阐述:一、企业设立阶段因企业组织形式不规范导致风险企业组织形式有多种: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等,分别受《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的调整,中小企业投资人因为不了解各种组织形式各自的法律特征,常常导致投资人认识与法律规范之间的错位,因而产生始料不及的纠纷和法律风险。

实践中常见的有:1、实际上是合伙企业,投资人却误以为设立和经营的是公司。

导致合伙人之间对权利认知错位,合伙人对外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的认识错位。

2、自以为设立和经营的是有限公司,实际上是个人独资企业。

“夫妻公司”“父子公司”以及新公司法实施后的“一人公司”是实践中常见的中小企业组织形式。

投资人误以为“公司是我的,公司的财产也就是我的”,经营中将公司财产与家庭或个人财产混为一体,结果对外发生纠纷的时候可能招致公司人格的丧失,失去“有限责任”的保护,《公司法》第六十四条就明确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影子”公司出于种种原因,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公司登记股东不一致。

登记股东相当于实际出资人的“影子”。

这种公司在“身子”与“影子”因为情势变更不再默契的时候,往往会出现外部责任承担和内部利益分配方面的纠纷和法律风险。

4、不规范的所谓“集团公司”企业家在具备一定的实力后,因为种种因素的考虑,开始朝集团化方向发展,但是没有注意企业集团组织的规范化,没有在法律上确立“集团”成员之间的资金、财务、人事、业务等等关系,导致“集团”人格的虚化,甚至“集团”成员管理的混乱,进而对“集团”核心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

5、不规范的“联营企业”中小企业解决资金需求的一个常见办法就是拉朋友或其他公司合作联营,但是他人因不了解或不放心企业的前景,不愿意承担经营风险,于是公司老板就许诺对方,只要投资做公司股东,可以按照固定比例收取收益,不参与经营,也不承担公司经营风险和其他债务。

企业法公司组织和经营活动的法律框架

企业法公司组织和经营活动的法律框架在现代商业社会中,企业法充当着企业组织和经营活动的法律框架,为企业的合法运作提供了保障。

企业法涵盖了多个领域,包括企业的设立、组织形式、经营责任等方面的规定。

本文将从企业的设立、组织形式和经营责任三个方面来探讨企业法公司组织和经营活动的法律框架。

一、企业的设立1. 注册与登记企业的设立涉及到注册与登记的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在设立之前需要依法进行注册,并根据规定提供必要的资料。

注册部门会核准公司名称、经营范围、股东信息等,并颁发营业执照作为企业设立的凭证。

2. 资本金与股东责任企业的设立还需要考虑资本金的缴纳和股东责任的建立。

根据法律规定,企业的股东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各自出资金额和对公司债务的承担程度。

资本金的缴纳是企业设立的基础,也为企业提供了经营和发展的资金支持。

二、企业的组织形式1. 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目前较为普遍的企业组织形式之一。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较为灵活,可以有多个自然人或法人作为股东,并对股东的责任进行限制,即股东承担的风险有限。

此外,有限责任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相对简单,便于管理和运作。

2.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另一种常见的企业组织形式。

股份公司的股东可以通过买卖股权来进行投资和退出,股份有限公司具有较强的资本运作能力。

此外,股份有限公司的治理结构比较规范,适合规模较大、需要资本市场融资的企业。

三、企业的经营责任1. 诚信经营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应秉持诚信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企业在与合作伙伴、客户及员工之间应当诚实守信,履行合同义务,不得采用欺诈、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获利。

2. 社会责任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应承担社会责任。

企业应遵守法律法规,履行环境保护、劳动安全等方面的社会责任,关注员工的福利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3. 经营财务透明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保持财务透明,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和投资者的监督。

现代企业经常采用的三种组织结构形式

现代企业经常采用的三种组织结构形式:职能直线型组织、项目型组织和矩阵型组织,1.职能直线型任务的分工导致了这种组织结构的出现,它是最开始出现的最为简单的组织形式。

这种结构按照功能来划分模块,它的弊病在于:信息传达的渠道不够通畅,沟通的成本较高。

因为职能直线型组织的企业员工经常是各自为政,每个人都只关心他职责范围里的事情,很难达成共识,一起为共同目标努力。

这种组织形式的好处是每个岗位的人对他自身的业务都比较专精。

职能直线型组织结构的最上层是CEO或者总经理,下面设总裁办公室或总经理办公室,再其下是市场部、研发部、工程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然后下面又细分,市场部又分市场策划、制作组等;销售里面又分华南区、华北区,或者是按产品线分。

这种组织形式表现为一个很庞大的金字塔式的结构。

2.项目型组织项目型组织形式是现在比较流行的一种组织结构,这种结构在房地产行业出现得较多。

它的特点是:一个CEO下面有不同的项目组,如:天通苑小区开发组、大运村小区开发组、某商务楼开发组等等。

这种组织一般规模都很小,每个项目组只负责一个具体的项目,在项目组里有具体的分工,相对来说很灵活,而且它的客户服务意识很强,目标非常明确。

但是它存在以下问题:资源耗费比较大,业务可能难以做到专精,各组可能各自为政。

图9-7 项目型组织形式3.矩阵型组织矩阵型是当前最流行的组织形式,它跟传统理念有很大的区别:某个职位不只有一个主管,而是有多个主管。

假设某个员工直接隶属于某个部门,如人力资源部,同时,这位员工又参与项目A,这就要求他要向两个主管做汇报。

这种组织形式融合了职能直线型和项目型的优点,但它存在一个致命的问题:对员工的要求非常高,尤其在心态、协调、组织能力上。

所以,这种组织形式要求职员高度职业化。

实务中应如何选择合适的企业组织形式?

实务中应如何选择合适的企业组织形式?一、企业组织形式的优劣分析对于公司制企业而言,最大的优势在于股东的优先责任,即使公司日后运营出现困难,无法偿还所有的债务,债权人通常情况下也不能像投资人主张偿还责任。

对于合伙企业而言,其优点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合伙企业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由其他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公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向股东分配利润,股东还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投资合伙企业明显低于投资公司制企业;(2)创办费用较低;(3)合伙人数没有限制们可以从众多的合伙人中筹集资金;(4)合伙人对企业盈亏负有完全责任,有助于提高企业的信誉。

当然,合伙企业也是存在着不少的缺点,例如:(1)普通合伙人都对企业债务负有无线连带清偿责任;(2)权利比较分散,决策效率较低,如果合伙人之间的决策方面发生矛盾,非常容易影响企业经营;(3)外部筹资比较困难。

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其优点表现为:(1)创立容易,结构简单,无最低注册资本要求;(2)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投资者只需要按照盈余数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的缺点主要有:(1)投资者需要对投资的企业承担无限责任;(2)企业的存续年限受限于投资者的寿命,若投资人死亡且我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则企业必须注销,无法实现企业的延续发展;(3)由于规模较小,很难从外部获得大量的资金发展企业。

二、如何选择合适的企业组织形式创业伊始,创业者不但需要了解我国现有企业制度中可以选择的各种投资、创业形式,而且应当了解每一种形式额优劣,从而选择一种合适的企业组织形式。

通常而言,决定企业组织形式时应当考虑一下几个方面的因素:(1)拟投资的行业对于一些特殊的行业,法律规定只能采用特殊的组织形式.比如律师事务所只能采用合伙形式而不能采取公司制形式,而对于银行、保险等金融事业,法律则要求必须采用公司制形式因此,根据拟投资的行业确定可以采取的企业组织形式是应当首先考虑的因素。

对于法律有强制性规定的行业,只能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办理,对于法律没有强制性要求的,则需要根据实务中通常的做法以及创业者的特殊要求来确定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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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争议的法律适用及合营期限
甲方为我国一家旅游公司,乙方是美国一家饭店管理公司。

双方拟成立一家中外合资的酒店,下面是一份待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的部分条款:
……
第二条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他有关法规,同意在中国境内设立中外合资经营酒店,其组织形式为合伙企业。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4名,乙方委派3名。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不拘任何一方。

第三十六条合营公司按有关法律和条例规定缴纳各项税金。

第四十三条对本合同的修改,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决议后即生效。

第四十四条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争议的解决,可以适用中国法律,也可以适用外国法律。

第四十五条合营公司的期限不做约定,由双方根据经营状况另行契约。

试分析:
上述合同条款中的哪些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如何修改?
答题要点:
1.所列条款中,第三十六条无错,不需修改。

2.其余各条中有四处不妥,应改正:
(1)中外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不是合营企业的法定形式。

我国法律规定,只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才可以采取合伙企业的形式。

因此,第二条股份有限公司应改为有限责任公司。

(2)第二十五条改为董事长由合营一方担任的,副董事长应由他方担任。

《合营企业法》规定,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磋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

(3)第四十三条改为对合资经营合同的修改,必须经合营双方签署契约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后方能生效。

(4)第四十四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应适用中国法律。

我国《合同法》第126条第2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5)第四十五条合营企业属于服务性行业的,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期限暂行规定》第3条的规定,合营各方举办服务性行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合营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

知识改变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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