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实物贵金属销售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个人贵金属代理业务柜台操作规程(模版)

个人贵金属代理业务柜台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贵金属代理业务的柜台操作,包括实物黄金代理业务和贵金属延期交收业务,防范风险,根据《xxxxxx银行个人实物黄金代理业务管理办法》和《代理上海黄金交易所个人贵金属延期交收业务管理办法》,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所称的个人实物黄金代理业务,是指本行以上海黄金交易所金融类会员身份接受个人客户委托,代理其在上海黄金交易所内进行实物黄金买卖、资金清算和实物交割等交易的业务。
本行收取代理手续费,不承担因代理买卖产生的盈亏责任。
本操作规程所称代理上海黄金交易所个人贵金属延期交收业务是指我行作为上海黄金交易所金融类会员单位,接受我行个人客户的委托,代理其在交易所系统进行个人贵金属延期交收业务的买卖、资金清算和实物交割等交易的行为。
第三条本操作规程所规范的个人贵金属代理业务主要包括:代理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的账户卡管理、个人实物黄金交易账户的签约与解约、个人贵金属延期交收业务的签约、上海黄金交易所注册信息的查询、委托申报及委托撤销、提金申请、费用补缴、黄金库存冻结及解冻、交易查询及对账与清算等相关业务环节。
其中个人贵金属延期交收业务,客户在我行签约后,其他业务操作按照个人实物黄金代理业务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操作规程供柜台人员进行个人贵金属代理业务相关操作时使用,个人客户通过柜台以外渠道进行黄金交易的具体操作,请按我行相关操作要求办理。
第二章黄金账户卡管理第五条个人实物黄金代理交易业务中涉及的“黄金账户卡”纳入“4125分行辖内重要空白凭证”科目核算,并按重要空白凭证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条个人实物黄金代理业务“黄金账户卡”以一元一份的假定价格记账。
第三章客户开户及签约第七条客户申请办理个人黄金交易签约业务需提交以下资料:(1)年满18周岁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目前只允许居民身份证开户)(2)我行阳xx借记卡,尚未开卡的客户,可按照有关规定在柜台实时办卡。
银行贵金属交易业务操作规程 模版

银行贵金属交易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行贵金属交易业务管理,规范业务程序和业务行为,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上海黄金交易所银行间黄金询价市场业务交易规则》及《银行贵金属交易业务管理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规定了银行开展贵金属交易业务的操作流程和控制要点,旨在规范交易操作流程、确定各流程环节中的风险控制点、明确在流程过程中各部门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职责与权限,从而控制自营交易的操作风险,保证资金安全。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本行贵金属交易所涉及各部门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发起、资金清算、风险控制和稽核监督等。
第二章基本定义第四条本规程中所指的资金限额指标,是指交易所使用资金(折算成人民币)的最大额度。
本规程中所指的累计损失上限,是指特定时间周期内,自营交易累计亏损(包括未实现的浮动亏损)的最大额度。
本规程中所指的净敞口限额指标,是指自营交易持有的头寸区分贵金属类别按多头和空头统计相减后取绝对值,并按市场价估值(折算成人民币)的最大额度。
第三章上海黄金交易交易所操作流程第五条在上海黄金交易所执行的交易包括资金准备与划拨、发起成交、交易审批、资金清算和保证金管理五个步骤。
第六条资金准备由贵金属交易台根据实际情况发起,向货币市场部询价,包括资金总额和使用期限。
货币市场部回复资金成本,交易台确认无误后申请拆借资金。
资金划拨由贵金属交易台发出资金划拨指令,由总行营运管理部将资金划转至交易所的指定交易账户。
第七条交易员向上海黄金交易所发出资金划回指令,待资金到账后由总行营运管理部依据划回指令和实际收款金额,确认无误后并完成账务处理。
第八条贵金属交易员在授权范围内,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交易。
交易员在发起交易前,应核实资金账户有足额的资金,严禁资金不足的情况下随意扩大持仓。
第九条已完成的交易由交易员维护录入内部业务管理系统。
其它书面订立合约的交易,交易员必须保证交易确认书上有双方交易有权人的签字确认。
银行贵金属代销业务操作规程

xx银行贵金属代销业务操作规程xx总发〔xx〕239号,xx年12月14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丰富我行个人金融产品,规范和发展贵金属代销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本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贵金属是指金银等实物贵金属产品,包括:各种纪念金银条、贵金属纪念章、贵金属纪念币、流通纪念币以及其它贵金属衍生品等;贵金属代销业务,是指本行同贵金属发行方或供货方签订协议,根据其定价对外销售实物贵金属产品,由其提供销售发票,并按照销售数量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本行开办贵金属代销业务的各分支机构。
第二章业务流程与操作规定第四条本行贵金属代销业务主要流程如下:(一)总行与发行方/供货方签订销售总协议;(二)发行方/供货方负责将产品配送至总行;(三)总行收到产品实物,验收确认后由个金业务部办理入库手续,完成当日产品到货相应记账处理工作;(四)各分支机构按照总行下达的销售指导价格向客户销售产品;(五)我行可按协议的约定向发行方/供货方退回剩余产品。
第五条产品订货个金业务部业务人员根据汇总分支行的产品品种及需求数量报部门领导审批,经领导同意后,向发行方/供货方下达订货指令。
第六条产品到货(一)贵金属产品由供货商负责送货上门,个金业务部业务人员负责产品收货或提货;(二)供货商按照有关协议将产品运至指定地点后,个金业务部指定专人(须两人同时)拆封并核查以下内容:发送批次编号;货箱数量;箱内产品规格、数量、标注克重、号码与原封是否相符;产品鉴定证书样式和编号是否与文件相符;产品外观的完好性等;(三)查验无误同意接收后,向送货方出具交接货确认单,如核查内容有一条不符合要求的,应拒收并出具拒收书提交供货商并注明原因;(四)个金业务部业务人员按订购清单清点货物无误后,填写入库登记单,货物入库,同时按入库产品登记《贵金属产品入库登记本》。
第七条产品的保管、领用和出入库管理(一)贵金属产品的保管采取尾箱入金库代保管方式管理,具体操作和日常管理应严格按照本行相关出纳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二)总行为各分支机构配置贵金属专用尾箱,用于存放贵金属制品,并将贵金属尾箱设置情况(尾箱设置及经管人员)报运营部备案。
银行个人贵金属代理业务柜台操作规程模版

个人贵金属代理业务柜台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贵金属代理业务的柜台操作,包括实物黄金代理业务和贵金属延期交收业务,防范风险,根据《中国银行个人实物黄金代理业务管理办法》和《代理上海黄金交易所个人贵金属延期交收业务管理办法》,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所称的个人实物黄金代理业务,是指本行以上海黄金交易所金融类会员身份接受个人客户委托,代理其在上海黄金交易所内进行实物黄金买卖、资金清算和实物交割等交易的业务。
本行收取代理手续费,不承担因代理买卖产生的盈亏责任。
本操作规程所称代理上海黄金交易所个人贵金属延期交收业务是指我行作为上海黄金交易所金融类会员单位,接受我行个人客户的委托,代理其在交易所系统进行个人贵金属延期交收业务的买卖、资金清算和实物交割等交易的行为。
第三条本操作规程所规范的个人贵金属代理业务主要包括:代理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的账户卡管理、个人实物黄金交易账户的签约与解约、个人贵金属延期交收业务的签约、上海黄金交易所注册信息的查询、委托申报及委托撤销、提金申请、费用补缴、黄金库存冻结及解冻、交易查询及对账与清算等相关业务环节。
其中个人贵金属延期交收业务,客户在我行签约后,其他业务操作按照个人实物黄金代理业务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操作规程供柜台人员进行个人贵金属代理业务相关操作时使用,个人客户通过柜台以外渠道进行黄金交易的具体操作,请按我行相关操作要求办理。
第二章黄金账户卡管理第五条个人实物黄金代理交易业务中涉及的“黄金账户卡”纳入“4125分行辖内重要空白凭证”科目核算,并按重要空白凭证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条个人实物黄金代理业务“黄金账户卡”以一元一份的假定价格记账。
第三章客户开户及签约第七条客户申请办理个人黄金交易签约业务需提交以下资料:(1)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目前只允许居民身份证开户)(2)我行阳光借记卡,尚未开卡的客户,可按照有关规定在柜台实时办卡。
(3)开户签约业务限本人办理,不得代办。
银行贵金属代销业务操作规程

xx银行贵金属代销业务操作规程xx总发〔xx〕239号,xx年12月14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丰富我行个人金融产品,规范和发展贵金属代销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本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贵金属是指金银等实物贵金属产品,包括:各种纪念金银条、贵金属纪念章、贵金属纪念币、流通纪念币以及其它贵金属衍生品等;贵金属代销业务,是指本行同贵金属发行方或供货方签订协议,根据其定价对外销售实物贵金属产品,由其提供销售发票,并按照销售数量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本行开办贵金属代销业务的各分支机构。
第二章业务流程与操作规定第四条本行贵金属代销业务主要流程如下:(一)总行与发行方/供货方签订销售总协议;(二)发行方/供货方负责将产品配送至总行;(三)总行收到产品实物,验收确认后由个金业务部办理入库手续,完成当日产品到货相应记账处理工作;(四)各分支机构按照总行下达的销售指导价格向客户销售产品;(五)我行可按协议的约定向发行方/供货方退回剩余产品。
第五条产品订货个金业务部业务人员根据汇总分支行的产品品种及需求数量报部门领导审批,经领导同意后,向发行方/供货方下达订货指令。
第六条产品到货(一)贵金属产品由供货商负责送货上门,个金业务部业务人员负责产品收货或提货;(二)供货商按照有关协议将产品运至指定地点后,个金业务部指定专人(须两人同时)拆封并核查以下内容:发送批次编号;货箱数量;箱内产品规格、数量、标注克重、号码与原封是否相符;产品鉴定证书样式和编号是否与文件相符;产品外观的完好性等;(三)查验无误同意接收后,向送货方出具交接货确认单,如核查内容有一条不符合要求的,应拒收并出具拒收书提交供货商并注明原因;(四)个金业务部业务人员按订购清单清点货物无误后,填写入库登记单,货物入库,同时按入库产品登记《贵金属产品入库登记本》。
第七条产品的保管、领用和出入库管理(一)贵金属产品的保管采取尾箱入金库代保管方式管理,具体操作和日常管理应严格按照本行相关出纳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二)总行为各分支机构配置贵金属专用尾箱,用于存放贵金属制品,并将贵金属尾箱设置情况(尾箱设置及经管人员)报运营部备案。
银行实物贵金属代销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实物贵金属代销业务操作规程模版银行实物贵金属代销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实物贵金属代销业务的管理,防范和控制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我行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我行实际状况,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我行相关管理部门及开办本业务的各经营单位。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合作公司”,指我行选定的、与我行合作开展实物贵金属销售业务的企业。
第四条产品类别(一)投资型产品:销售后可提供回购服务的实物贵金属产品,如投资型金条等。
(二)工艺型产品:销售后不提供任何形式回购服务的实物贵金属产品,如金币(章)、金摆件等。
第五条产品品牌(一)合作公司的独立品牌;(二)我行与合作公司协商确定的联合品牌。
第六条产品采用预订方式代销,代销原则是“先缴款订购,后凭证提货,无货则退款”。
由我行各代销网点向客户销售指定产品并收取客户货款后,向贵金属合作公司提交相应产品订单;合作公司根据订单需求将产品配送至该网点,网点人员并完成台账登记与实物分发工作的业务。
第七条代销渠道、指定提货点银行各分、支行财富管理中心。
第八条资金账户合作公司在我行开立对公结算账户(以下简称“合作公司账户”),并在我行申请办理POS机。
客户预订产品的资金通过现金缴款、刷卡、转账等方式入合作公司账户。
第二章岗位职责第九条总行零售业务部为实物贵金属业务的主管部门,应设置贵金属业务管理员(互为AB角),负责代理销售贵金属实物产品价格发布、台账管理、组织培训等日常管理,负责每日根据销售网点实际销售量向合作公司提交订单,负责与合作公司直接对接。
第十条各开办网点应设置贵金属业务专员,负责与总行零售业务部贵金属业务管理员直接对接,做好本业务的数据核对、数据申报、产品交接、客户提货、台账登记、数据统计等相关工作。
主要工作职责:每日营业终了统计本网点当日销售情况,报送至总行贵金属业务管理员;在贵金属实物配送至营业网点时,与经办柜员一同完成验收货、台账登记工作;负责通知客户提取产品实物;客户提货时,与经办柜员一同做好客户身份核实、信息核对、产品交割和台帐登记工作。
银行贵金属交易(手工)操作流程模版

银行贵金属交易(手工)操作流程为规范我行贵金属(黄金、白银)交易操作行为,加强前台业务管理,抓住“贵金属”销售的黄金时期,开展我行“贵金属”产品的销售,特制定以下(手工)流程。
一、业务开办(一)该业务在全辖网点开办。
(二)因受产品陈列安全性和经营场所条件限制,总行暂在各区指定几家环境、条件符合产品展示的支行进行贵金属产品的展示,其余网点以宣传彩页进行业务宣传。
(三)本业务采用手工记账方式进行日常业务管理,总行、支行双向账务并行。
二、客户申请客户书面申请购买某种展示产品,须由客户填写《银行贵金属产品订购单》,填列相关内容,将指定资金缴纳到我行贵金属交易专用账户(户名:银行贵金属交易专用账户,账号:900110403002991001,开户行:银行),并约定产品交付日期,货到后客户凭《银行贵金属商品订购单》取货。
三、总行业务管理(一)账户开户及管理:我行在结算中心开立内部账户“银行贵金属交易专用账户”,用于归集客户购买贵金属产品的相关资金,由个人金融业务部专管员进行管理。
(二)总行、支行陈列用的贵金属产品,由总行个人金融业务部填写借款单,暂借部分现金用于购买贵金属陈列产品。
总行个人金融业务部应建立《银行贵金属产品账册》,内容包括:订购时间、订购单位、订购产品名称、单价、数量、在途情况、入库时间、支行领取时间。
(三)陈列贵金属产品购回后,由个人金融业务部造册,双人装箱、双人落锁后,交由运营管理部结算中心大库,由结算中心大库给个人金融业务部专管员出具入库证明,支行凭《银行贵金属商品出库单》到总行个人金融业务部办理领取手续,各支行对贵金属产品视同现金管理。
(四)交易发生当日16:00,总行个人金融业务部人员将本日贵金属产品交易资金电汇至深圳黄金公司,并向其传真贵金属订购单,电话向深圳黄金公司订购相关产品,督促其发货。
(五)支行客户订购的贵金属产品由快递公司寄回后,总行个人金融业务部专人接收,并填写相关入库通知,双人装箱、双人落锁后,交由运营管理部结算中心大库,并通知相关订购支行持《银行贵金属商品出库单》一式三份到总行个人金融业务部办理手续,领取箱密码。
银行贵金属交易业务操作规程 模版

银行贵金属交易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行贵金属交易业务管理,规范业务程序和业务行为,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上海黄金交易所银行间黄金询价市场业务交易规则》及《银行贵金属交易业务管理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规定了银行开展贵金属交易业务的操作流程和控制要点,旨在规范交易操作流程、确定各流程环节中的风险控制点、明确在流程过程中各部门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职责与权限,从而控制自营交易的操作风险,保证资金安全。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本行贵金属交易所涉及各部门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发起、资金清算、风险控制和稽核监督等。
第二章基本定义第四条本规程中所指的资金限额指标,是指交易所使用资金(折算成人民币)的最大额度。
本规程中所指的累计损失上限,是指特定时间周期内,自营交易累计亏损(包括未实现的浮动亏损)的最大额度。
本规程中所指的净敞口限额指标,是指自营交易持有的头寸区分贵金属类别按多头和空头统计相减后取绝对值,并按市场价估值(折算成人民币)的最大额度。
第三章上海黄金交易交易所操作流程第五条在上海黄金交易所执行的交易包括资金准备与划拨、发起成交、交易审批、资金清算和保证金管理五个步骤。
第六条资金准备由贵金属交易台根据实际情况发起,向货币市场部询价,包括资金总额和使用期限。
货币市场部回复资金成本,交易台确认无误后申请拆借资金。
资金划拨由贵金属交易台发出资金划拨指令,由总行营运管理部将资金划转至交易所的指定交易账户。
第七条交易员向上海黄金交易所发出资金划回指令,待资金到账后由总行营运管理部依据划回指令和实际收款金额,确认无误后并完成账务处理。
第八条贵金属交易员在授权范围内,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交易。
交易员在发起交易前,应核实资金账户有足额的资金,严禁资金不足的情况下随意扩大持仓。
第九条已完成的交易由交易员维护录入内部业务管理系统。
其它书面订立合约的交易,交易员必须保证交易确认书上有双方交易有权人的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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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贵金属销售及回购业务操作规程
为了规范实物贵金属销售及回购业务的柜台操作,根据《中国银行出纳制度》、《中国银行实物贵金属代理销售及回购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品牌实物贵金属业务管理办法》、《中国银行品牌实物贵金属业务会计核算办法》,特制订本规程。
第一章业务介绍
第一节基本规定
一、本规程所指实物贵金属销售及回购业务包括我行自营品牌贵金属销售与代理贵金属企业销售贵金属两部分。
1、自营品牌实物贵金属销售:我行自行借入原材料或利用积存金库存作为黄金原料、自行设计并经总行指定贵金属加工企业铸造的品牌实物贵金属产品,通过我行网点或其他电子渠道向企业或个人出售。
2、实物贵金属代理销售:我行接受贵金属企业的委托,按照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在银行指定营业网点或通过其他电子渠道代理贵金属企业与投资者(企业或个人)进行实物贵金属制品买卖。
二、产品销售模式。
产品销售模式可分为铺货式销售和订单式销售。
(一)铺货式销售是指贵金属合作企业根据银行销售需求,提前生产加工出产品并配送至银行网点,通过银行渠道进行销售,银行实现销售后根据约定的资金清算结算流程将销售基础金额上划至总行金融市场中心指定账户或将销售
款项全额划转至贵金属合作企业结算账户。
(二)订单式销售是指贵金属合作企业不提前生产产品或仅提供少量产品供网点柜台展示,客户有需求并下单订购时,贵金属合作企业再根据客户订单组织相应产品生产和配送,银行收货或客户提货后再由银行根据约定的资金清算结算流程将相应款项全额划转至贵金属合作企业结算账户。
实物贵金属销售业务中各类贵金属制品的销售模式、定价方式、销售价格、规格种类等销售信息详见总行每期发行通知。
三、个人和机构客户都可购买我行销售的实物贵金属制品。
(一)个人客户可以从阳光卡(活期一本通)转账或以现金购买。
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规定,交易金额单笔转账类5万元以上(含)、现金类1万元以上(含)的,客户需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二)机构客户只能以转账方式(可从他行转入)购买,转账支票及进账单上收款人为“中国银行”,用途为“购买贵金属制品”。
客户还应填写加盖了公章的申请书,由申请书中指定的经办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购买。
(三)特别优惠
若客户提供经分行有权人签字的《中国银行贵金属产品优惠申请表》,销售价格可在原有基础上优惠一级。
有权人暂定为分行零售、对公条线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
优惠销售价格由总行通过参数设置、系统控制,无需柜员计算、输入,但优惠业务需要由柜台经理审核、授权。
若客户的购买重量已达一定重量,系统将自动按总行设置参数确定销售优惠价格,无需提供《中国银行贵金属产品优惠申请表》。
四、实物贵金属制品的回购。
(一)代销实物贵金属的回购业务由协议企业办理,我行销售网点暂不受理实物贵金属的回购。
(二)自营品牌实物贵金属的回购业务是指我行代理加工商进行品牌实物金的回收。
柜员审核客户的贵金属(含证书等)符合回购条件后,将回购款从加工商结算账户直接转至客户账户。
可回购的贵金属制品规格种类、回购价格、回购业务办理时间、加工商的结算账户开户行及账号等信息详见总行每期业务通知。
1、自营品牌实物贵金属持有人提出回购服务,须满足如下条件:
(1)持有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机构客户由指定经办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网点办理;
(2)持有人提供的自营品牌实物贵金属,其塑封外包装必须完整、无破损,防伪标识完好;
(3)持有人需提供与金条相符的产品证书,产品证书编号与金条编号一致;
(4)客户持有销售证明(销售凭证或发票),持有人可与原销售证明上载明的购买人不同。
(5)产品上的防伪编码与加工商回购系统内显示的数据档案核对一致。
2、如下情形之一的贵金属均不得进行回购:
(1)包装有破损的;
(2)不能提供产品证书及销售证明(销售凭证或发票)的;
(3)贵金属产品、产品证书号码及规格相互不一致的;
(4)产品上的防伪编码与回购系统内显示的数据档案核对不一致的。
3、品牌实物金持有人提出回购申请后,我行将资金从加工商账户划转至持
有人账户,不得将款项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客户或汇入他行。
回购价格按照客户提出回购申请日总行通知的回购价格为准。
加工商结算账户资金不足时,我行不垫款。
4、回购的贵金属制品目前无法在系统中纳入柜员贵金属尾箱管理。
为了控制风险,采取账、实分管模式:由一个柜员(含库管员)收取实物,另外的柜员在系统中记账。
五、发票开具。
品牌实物贵金属发票开具:分行在向客户出售自营品牌实物贵金属产品时,若客户要求开具增值税发票,应在购买实物贵金属产品申请书上勾选需要开具发票,柜员在做出售交易时应详细登记客户发票需求信息,待收到分行开具的发票后联系客户领取。
代销实物贵金属发票开具:我行实物贵金属代销业务的销售发票统一由贵金属合作企业向客户开具。
客户购买实物贵金属产品时应在申请书上选择是否需要开具发票,柜员在做出售的交易时应在交易界面登记。
贵金属合作企业根据系统中各经办行的申请开具发票,并按照我行要求的地址、联系人邮寄给各分行。
分行可集中或传递到各网点向其发放发票,无论采用哪种方式,分行与网点间、网点与客户间交接时均应做好交接登记。
六、系统管理。
实物贵金属销售业务的出入库、调拨、销售等各业务环节,必须通过图形前端系统的相关交易进行账务处理。
七、实物管理。
实物贵金属销售业务的各类贵金属制品实物(含网点展示柜中实物)的交接、保管、自查及检查等环节应按照我行现金管理的业务规定和操作流程执行。
营业终了,柜员先盘点实物库存,再在图形前端系统进行日终平账(系统控制),输入库存提交后,系统自动检查账实是否相符。
平账后打印库存明细清单,并按照尾箱管理的要求换人复点是否账实相符并签署核对结果。
柜台经理应该核对网点每个柜员的贵金属库存合计与表外账余额、实物贵金属销售系统的总账(使用“0427银行库存查询”查询)是否相符并签署核对结果。
核对无误后,贵金属制品日终随现金入金库保管。
若网点用实物贵金属在展示柜中展示的,该贵金属也应调拨到某一柜员尾箱中核算、管理,日终复点后与其现金一并入库保管。
贵金属制品的工艺木盒外包装在日终时可不与贵金属一并入现金库保管,但应保证存放在监控摄录范围内。
回购的贵金属制品(含外包装)及销售期全部结束后未销售的贵金属制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