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6年本)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九江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九江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7.31•【字号】九府字〔2022〕42号•【施行日期】2022.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九江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江西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赣府字〔2022〕34号)要求,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事项,明确各级政府及部门单位行政许可权力边界,为企业和群众打造更加公平高效的审批环境,经研究,决定公布《九江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
各县(市、区)要对照《九江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梳理认领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于8月31日前编制公布本县(市、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要求做好行政许可事项的衔接,保证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互联网+监管”事项清单、投资项目审批事项清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等各类清单中行政许可事项与本清单保持一致。
要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推进行政许可的标准化、规范化和便利化,坚决清查整治变相许可,清单之外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
要依托清单明确监管事项,科学划分风险等级,实施有针对性、差异化的监管政策,对涉及公共安全、公众健康等重点领域,要依法依规重点监管,守牢质量和安全底线。
附件:九江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2022年7月31日附件九江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21•【字号】赣府厅发[2005]63号•【施行日期】2006.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赣府厅发〔2005〕63号2005年12月21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国家投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提高办事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环保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都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各级环保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程度,结合建设地域环境和项目污染特征等因素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二条投资建设需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管理的项目中,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和项目开工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3.21•【字号】•【施行日期】2022.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江西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省直有关单位,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赣江新区经发局:近期,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发改投资[2021]1813号),对纵深推进投资项目审批改革,提升投资建设全流程的科学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作出了具体部署。
为进一步推进投资领域“放管服”改革,加快推动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步伐,现将发改投资[2021]1813号文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要求明确如下:一、积极简化项目审批流程1.简化特定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认真落实《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营商环境优化升级“一号改革工程”的意见》(赣发[2022]5号)、《2022年江西省优化营商环境对标提升方案》(赣营商[2022]1号)等文件精神,对列入本级或上级相关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发展规划范围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对改扩建项目,投资规模500万元及以上至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维修改造、以设备购置安装为主、以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为主并附有部分建筑安装工程等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以合并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直接审批初步设计;对投资规模500万元以下的项目、投资规模5000万元以下的信息化工程项目,可以合并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再审批初步设计;对为应对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通过建立绿色通道、部门集中会商等方式,提高审批效率。
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推进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的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制定《江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见附件),明确核准项目范围,划分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
需要适时调整的,由省人民政府项目核准机关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
企业基本建设类投资项目由发展改革(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企业技术改造类投资项目由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核准,需报送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由省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联合报送。
第五条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报送项目核准机关。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依法进行核准,并加强监督管理。
项目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变相增减核准事项,不得拖延核准时限。
第六条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程序。
第二章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第七条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
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二)拟建项目情况;(三)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四)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五)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六)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江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6年本)

江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6年本)简要说明:(一)本目录依据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制定。
(二)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明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或者省经贸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初审上报;按有关规定报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省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初审上报;中央管理的在省企业建设应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企业征求省投资主管部门意见后上报。
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和本目录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管理。
(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专门规定的项目的审批或核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目录所列项目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和经贸委)按分工对项目实行核准。
本目录规定“由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设区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情况和项目性质,具体划分设区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但目录明确规定“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核准机关核准”的,其核准权限不得下放。
(五)本目录为2006年本。
根据情况变化,本目录将适时调整。
一、农林水利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库:跨省河流上的水库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设区市河流上水库项目和其他中型以上水库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需中央政府协调的涉及跨省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设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项目和中型及以上的其他水事工程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能源(一)电力。
水电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投资项目审批提质增效改革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投资项目审批提质增效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0.15•【字号】赣府厅发〔2018〕33号•【施行日期】2018.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发展规划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投资项目审批提质增效改革的实施意见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十四届六次全会和《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作风建设优化发展环境的意见》(赣发〔2018〕24号)精神,现就推进投资项目审批提质增效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着眼项目加快落地,着力攻克难点、疏通堵点,以投资者满意为检验标准,全面推进投资项目审批提质增效改革,全力打造政策最优、成本最低、服务最好、办事最快的“四最”发展环境。
二、重点任务(一)改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
对工程建设项目(主要是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2019年上半年在各设区市、赣江新区建成审批制度框架和管理体系,大幅压减项目开工之前的审批时间,其中政府投资项目压减至79个工作日以内(见附件1)、企业投资项目压减至60个工作日以内(见附件2);2020年基本建成全省统一的审批制度框架和管理体系。
1.优化审批流程。
将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流程优化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办理环节。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环节包括选址意见书核发、用地预审、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建设用地批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等。
工程建设许可环节包括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等。
施工许可环节包括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消防人防等设计审核确认、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等。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项目核准的批复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项目核准的批复:报来(文件名及文号)及有关材料收悉。
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一、为了(阐述目的、意义),同意建设项目。
项目单位为。
二、项目建设地点(起止路线等)为。
三、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建设规模,主要设备选型和技术标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而定)。
四、项目总投资为,其中项目资本金为,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为%。
项目的股东构成及出资比例情况为。
借用(国外)贷款,贷款本息(费)由负责偿还(只针对使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企业投资项目,并简要说明贷款使用方案)。
中方投资者以方式出资,占项目资本金的比例为%,外方投资者以方式出资,占项目资本金的比例为%。
经营期限为年。
总投资额与项目资本金的差额,通过方式解决(只针对外商投资新建项目,外资增资、并购等项目可根据具体情况对该部分内容作适当调整,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还应写明进口设备用汇数额)。
五、建设项目节能审查意见和相关要求。
六、建设项目环保和资源利用等方面的要求(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而定)。
七、招标内容。
八、核准项目的相关文件分别是、、(包括城乡规划、用地预审、环评审批等相关文件的名称和文号)。
九、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十、请(项目单位)根据本核准文件,办理相关城乡规划、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设备进口、减免税确认(只针对根据有关规定需要办理进口设备减免税的)等相关手续。
十一、本核准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
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项目的,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
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年月日主题词:项目核准批复抄送单位(根据情况):有关部门、金融机构等关于核准项目的批复(格式):报来的(文件名及文号)及有关材料收悉。
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批复如下:一、核准依据主要包括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简要说明(一) 本目录所列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投资资金、国债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主权外债资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下同)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 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本目录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管理。
(三) 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专门规定的项目的审批或核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 在“报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后由国务院核准”、“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和“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中,重要项目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上报或核准。
重要项目目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五) 本目录中规定由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各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核准;属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的,由各级人民政府规定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济委员会核准。
(六) 本目录中“由市、县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和项目性质,具体划分市、县(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权限。
(七) 授权已经国家核准的并有当地人民政府派出机构的各类开发区与设区的市相同的核准权限(涉及进口设备免税的项目除外)。
(八) 本目录为2005年本。
根据情况变化,将适时调整。
一、农林水利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库:国际河流和跨省(区)河流上的水库项目、其他河流上库容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水库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非国际河流、非跨省(区)河流上库容100万立方米及以上至1000万立方米(不含1000万立方米)的水库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水库项目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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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6年本)日期:2006年7月7日来源:江西省发改委固定资产投资处作者:本站编辑:李湘晖访问:3262 次简要说明:(一)本目录依据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制定。
(二)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明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或者省经贸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初审上报;按有关规定报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省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初审上报;中央管理的在省企业建设应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企业征求省投资主管部门意见后上报。
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和本目录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管理。
(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专门规定的项目的审批或核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目录所列项目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和经贸委)按分工对项目实行核准。
本目录规定“由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设区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情况和项目性质,具体划分设区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但目录明确规定“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核准机关核准”的,其核准权限不得下放。
(五)本目录为2006年本。
根据情况变化,本目录将适时调整。
一、农林水利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库:跨省河流上的水库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设区市河流上水库项目和其他中型以上水库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需中央政府协调的涉及跨省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设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项目和中型及以上的其他水事工程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能源(一)电力。
水电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火电站: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热电站:燃煤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风电站: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33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煤炭。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炭液化:年产5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石油、天然气。
原油: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新油田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具有石油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天然气: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具有天然气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国家原油存储设施: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省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省或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交通运输(一)铁道。
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或100公里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公路。
公路:国道主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跨省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省高速公路网、国道非主干线、一级公路、收费公路、100公里及以上省道二级公路,以及跨设区市的三级公路以上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跨大江大河(通航段)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300米及以上且跨省内主要河流并通航Ⅴ级以上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立交桥项目和中隧道及以上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水运。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新建港区和年吞吐能力20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集装箱专用码头: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内河航运:千吨级以上通航建筑物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Ⅴ级及以上航道整治、千吨级以下通航建筑物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四)民航。
新建机场:由国务院核准。
扩建机场: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扩建军民合用机场: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核准。
四、信息产业电信: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国际电信传输电路、国际关口站、专用电信网的国际通信设施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邮政:国际关口站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邮政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电子信息产品制造: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国家特殊规定的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等生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五、原材料钢铁: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和新增生产能力的炼铁、炼钢、轧钢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铁矿开发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有色:新增生产能力的电解铝项目、新建氧化铝项目和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矿山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矿山开发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石化: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新建乙烯及改扩建新增能力超过年产20万吨乙烯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改扩建新增能力不超过年产20万吨乙烯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化工原料:新建PTA、PX、MDI、TDI项目,以及PTA、PX改造能力超过年产10万吨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PTA、PX改造能力不超过年产10万吨的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化肥:年产50万吨及以上钾矿肥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磷、钾矿肥项目由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泥:除禁止类项目外,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稀土深加工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稀土深加工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黄金:日采选矿石500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采选矿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六、机械制造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专项规定执行。
船舶:新建10万吨级以上造船设施(船台、船坞)和民用船舶中、低速柴油机生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新建10万吨级以下造船设施(船台、船坞)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轨道交通: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信号系统和牵引传动控制系统制造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七、轻工烟草纸浆:年产10万吨及以上纸浆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年产3.4(含)万吨-10(不含)万吨纸浆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纸浆项目禁止建设。
变性燃料乙醇: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聚酯:日产300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日产100(含)吨-300(不含)吨以下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由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投资管部门核准。
制盐: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糖: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上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糖料项目禁止建设。
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八、高新技术民用航空航天:民用飞机(含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九、城建城市快速轨道交通:由国务院核准。
城市供水:跨省日调水5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设区市调水项目和总规模日供水2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日供水20(不含)万吨以下供水项目由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道路桥梁:跨越大江大河(通航段)的桥梁、隧道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省内主要河流(通航段)的桥梁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污水处理:日处理污水1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垃圾处理:总库容3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卫生填埋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燃气:日供气10万立方米及以上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城建项目:高档房地产项目、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及以上经济适用住宅小区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城建项目由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社会事业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大学城、医学城及其他园区性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大学(专)校园新建、扩建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旅游: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1000(含)万元-5000(不含)万元以下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500(含)万元-3000(不含)万元以下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国家级森林公园、省级重点风景名胜区、省级自然保护区、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庐山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按《江西省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执行。
体育:F1赛车场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娱乐:大型主题公园由国务院核准。
其他社会事业项目: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省、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一、金融印钞、造币、钞票纸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二、外商投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人民政府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机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