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内蒙古农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9年第34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17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9年第34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17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09.27•【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9年第34号•【施行日期】2019.09.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9年第34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17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近期,市场监管总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粮食加工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蜂产品、食用农产品、豆制品、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特殊膳食食品等8大类食品867批次样品(产品抽检结果可查询https:///),发现17批次样品不合格,检出生物毒素超标、微生物污染、农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食品添加剂超限量使用、营养指标不达标等问题。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市场监管总局已责成北京、内蒙古、辽宁、黑龙江、浙江、福建、山东、河南、湖南、广东、广西、西藏、新疆等省(区、市)市场监管部门立即组织开展处置工作,查清产品流向,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处理;及时将企业采取的风险防控措施和核查处置情况向社会公开,并向总局报告。
现将抽检不合格食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一、生物毒素超标问题天猫新良食品旗舰店(经营者为河南省新乡市良润麦业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在天猫(网店)销售的、标称河南省新乡市新良粮油加工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黑全麦粉,经哈尔滨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发现,其中赭曲霉毒素A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新乡市新良粮油加工有限责任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二、微生物污染问题淘宝网真实惠特产店(经营者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连鑫商行)在淘宝网(网店)销售的、标称广西梧州三角食品有限公司龙圩分公司生产的食用生粉,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8年第25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28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8年第25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28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8.08.27•【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8年第25号•【施行日期】2018.08.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8年第25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28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近期,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抽检蔬菜制品、调味品、保健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豆制品、罐头、乳制品、糖果制品、酒类和食用农产品等10类食品735批次样品。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其中合格样品707批次,不合格样品28批次(见附件)。
具体情况通告如下:一、京东商城泓翔食品专营店(经营者为北京泓翔优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京东商城(网站)销售的标称湖南开口爽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馋恋猫萝卜(香辣味),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检出值为1.829,比国家标准规定(不超过1)高出82.9%。
检验机构为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二、京东商城桃潭兰花旗舰店(经营者为安徽泾县家乡好味道食品有限公司)在京东商城(网站)销售的标称安徽泾县家乡好味道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安徽省泾县丁渡酱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鲜嫩生姜,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检出值为1.319,比国家标准规定(不超过1)高出31.9%。
检验机构为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三、京东商城泓翔食品专营店(经营者为北京泓翔优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京东商城(网站)销售的标称湖南开口爽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馋恋猫金针菇(香辣味),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检出值为0.657g/kg,比国家标准规定(不超过0.5g/kg)高出31.4%;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检出值为2.311,比国家标准规定(不超过1)高出1.311倍。
热电联产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热电联产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内蒙古伊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氨基酸项目配套热电联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赤峰市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开发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二○一三年十月内蒙古伊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氨基酸项目配套热电联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附件部分)赤峰市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开发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二○一三年十月目录第一章项目概况 (1)1.1项目背景 (1)1.2项目简介 (5)1.3项目社会影响 (9)第二章总论 (11)2.1项目由来及分析依据 (11)2.2分析说明 (13)2.3主要社会稳定风险源分析 (15)2.4社会稳定风险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 (24)2.5社会稳定风险评价结论 (30)第三章社会稳定风险识别 (31)3.1利益相关者识别 (31)3.2社会稳定风险调查 (32)3.3社会稳定风险识别 (40)3.4社会稳定风险度量 (41)第四章项目合法性分析 (44)4.1法律风险分析 (44)4.2政策风险分析 (45)第五章项目合理性分析 (46)5.1噪声风险分析 (46)5.2大气污染风险分析 (47)5.3水污染风险分析 (52)5.4固体废弃物风险分析 (54)5.5特殊环境风险及分析 (55)5.6生态环境风险分析 (55)5.7清洁生产风险分析 (56)5.8风险源(重大危险) (58)第六章项目可行性分析 (60)6.1项目工程方案风险分析 (60)6.2项目建设条件及时机风险分析 (60) 第七章项目可控性分析 (61)7.1资金筹措风险分析 (61)7.2运营安全风险分析 (61)7.3社会治安风险分析 (63)7.4社会舆论风险分析 (64)第八章社会稳定风险综合评价 (65)8.1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评估方法 (65)8.2社会稳定风险预测 (65)8.3社会稳定综合评价结论 (68)第九章社会稳定风险防范与控制措施 (70) 9.1社会稳定风险因素防范措施 (70)9.2社会稳定风险应急预案 (76)9.3动态跟踪及时回馈 (78)第十章主要结论与建议 (81)附件 (84)一、有关批复文件 (84)第一章项目概况1.1项目背景1.1.1项目相关背景内蒙古伊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氨基酸项目配套热电联产项目是内蒙古伊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拟在内蒙古赤峰市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开发试验区境内建设的配套热电联产项目,其作用是为生物生产系统提供电力、蒸汽、压缩空气,是以热定电的自备热电项目。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9年第8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24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9年第8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24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03.13•【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9年第8号•【施行日期】2019.03.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9年第8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24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近期,市场监管总局组织抽检饮料、保健食品、粮食加工品、蔬菜制品、罐头、淀粉及淀粉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速冻食品、食糖、糖果制品和食用农产品等11类食品2442批次样品。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其中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2418批次、不合格样品24批次(见附件),不合格食品涉及农兽药残留、重金属、食品添加剂等指标。
现将具体情况通告如下:一、农兽药残留问题(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昆仑大道169号金桥江南果菜交易中心综合区195档位(经营者:黄鹏福)销售的沙甲,氯霉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检验机构为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盛天领域购物广场销售的白贝,氯霉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检验机构为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三)天津市委培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水木天成菜市场C区9-10#销售的鲫鱼,地西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检验机构为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四)广州康诚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广州市一惜地农产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鲜土鸡蛋,氧氟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检验机构为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
(五)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东海市场(经营者:叶文师)销售的灵山初生家鸡蛋,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和氟苯尼考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检验机构为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六)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东海市场(经营者:叶文师)销售的本地土鸡蛋,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和氟苯尼考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的通知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8.08•【文号】食药监科〔2016〕106号•【施行日期】2016.08.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的通知食药监科〔2016〕1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各食品检验机构:为加强食品检验机构管理,规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制定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以下简称《资质认定条件》),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一、各食品检验机构应认真学习和实施《资质认定条件》在组织、管理体系、检验能力、人员、环境和设施、设备和标准物质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二、资质认定部门在实施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时,应当将《资质认定条件》作为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的补充要求,与国家认监委制定印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结合使用。
三、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资质认定条件》的宣传贯彻,督促相关食品检验机构尽快达到《资质认定条件》的要求。
同时要了解和掌握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情况以及在资质认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科技标准司、国家认监委实验室与检测监管部反映。
四、本次印发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前相关部门发布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文件与本《资质认定条件》不一致的,以本《资质认定条件》为准。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科技标准司联系人:宋元德,电话:************。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公司原则
备案登记表
公司名称内蒙古绿草原制酒厂
原则名称蛹虫草酒
原则编号Q/NLCY 0001S-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制
公司原则重要内容对比状况
填表说明
1.本表及有关备案资料均须用A4纸打印。
2.本表填写内容应完整、清晰,不得涂改。
3.填写此表前,请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公司原则备案措施》。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公司原则复审登记表食品安全公司原则编制阐明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公司原则修改登记表
接受编号:企标()第号接受日期:年月日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公司原则延续备案表
接受编号:企标()第号接受日期:年月日。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2015年第4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2015年第4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公告【法规类别】食品卫生【发文字号】内食药监公告[2015]10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5.06.15【实施日期】2015.06.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2015年第4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公告(内食药监公告〔2015〕1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期完成了17类食品(粮食及其制品、食用油和油脂及其制品、肉及肉制品、蛋及蛋制品、蔬菜及其制品、水果及其制品、水产及水产制品、饮料、调味品、茶叶、酒类、焙烤食品、糖果、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豆类及其制品、膨化制品、乳制品)的监督抽检工作。
现将抽检结果公告如下:本次监督抽检涉及全区12个盟市,抽检样品共计1166批次,其中不合格样品29批次。
具体信息详见附件。
各相关盟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次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的不合格产品及其生产经营企业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附件:1.粮食及粮食制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2.粮食及粮食制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3.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4.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5.蔬菜及其制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6.蔬菜及其制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7.蛋及蛋制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8.肉及肉制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9.肉及肉制品监督抽检合格产品信息10.水果及其制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信息11.水果及其制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12.水产及水产制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13.饮料(固体饮料)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14.调味品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15.调味品抽检产品合格信息16.酒类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17.酒类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18.焙烤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19.焙烤食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20.茶叶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21.膨化食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22.糖果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23.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24.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25.豆类及其制品监督抽检合格产品合格信息26.乳制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27.乳制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年6月15日附件1粮食及粮食制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本次抽检的粮食及其制品主要包括小麦粉、大米、方便食品(方便面、方便粥、方便盒饭、冷面及其他熟制方便食品)、速冻米面食品(水饺、元宵、汤圆、馄饨、包子、馒头等)。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0.03.03•【字号】内市监通告〔2020〕6号•【施行日期】2020.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开展6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市监食检函〔2019〕1739号)、《关于开展101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市监食检函〔2019〕1983号)、《关于开展83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市监食检函〔2019〕2053号),涉及我区4家经营企业、4家个体经营户。
现将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一、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兴隆小区青春豆副食商店(一)抽检基本情况样品名称:哈尔滨风味红肠;生产日期:2019年06月09日;抽样基数:12根;检验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 检验机构: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二)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兴隆小区青春豆副食商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10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整改措施及复查情况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兴隆小区青春豆副食商店已经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监管部门已经对该商店落实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
二、内蒙古阿尔善牛业有限公司(一)抽检基本情况1.样品名称:阿尔善?风干牛肉(原味);生产日期:2019年07月21日;抽样基数:12袋;检验不合格项目: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 检验机构: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
2.样品名称:阿尔善?风干牛肉(原味);生产日期:2019年08月03日;抽样基数:12袋;检验不合格项目: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 检验机构: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13: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内蒙古康园蜂产品有限公司
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情况的通告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区食品生产企业专项监督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食药监食生〔2017〕78号)工作安排,自治区食药监局组织检查组,于2017年5月7日赴内蒙古康园蜂产品有限公司进行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问题食品后处理工作复查,检查时企业处于未生产状态。
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2016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发现该公司有5个批次食品存在问题,检查组检查了企业对问题产品的后处理工作情况。
公司负责人称问题产品产生的原因,经企业排查是由于使用了掺假的蜂蜜原料造成的。
企业未实施问题产品召回等相关工作。
二、按照《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要求,对该公司生产现场进行了监督检查,发现以下不符合项(注:“*”号项为重点检查项,其它为一般检查项):
1.1项,浓缩间卫生状况较差,浓缩用冷却水有臭味,厂区环境、车间卫生脏乱,不整洁;
*1.2项,融蜜加工工序露天操作,紧邻旱厕且无任何防护措施;废旧包材库离旱厕不足10米;
1.4项,生产车间洗手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检查时无上水;
1.7项,生产车间灭蝇灯处发现大量死蝇、虫;
3.10项,蜂蜜灌装间物流口较大,易产生人流、物流交叉感染;
4.5项,留样室留样无标识,不满足留样要求;
*5.1项,原料库密封不严,不能满足防虫、防尘的要求;物品摆放未分类标识存放,未离墙离地;库房内杂物较多;部分原料及包装物露天存放。
此外,企业还存在洗瓶间无洗瓶设施、检验室设在生产车间内的问题。
表明企业的生产条件不能完全满足许可条件的要求。
三、检查发现以下问题线索需进一步调查、核实:
1.在厂内蜂蜜灌装车间东侧房间发现较多无标识的蜂蜜产品,企业自称是未贴标签的企业产品;
2.在院内南侧两间房内发现大量标称该公司2012年12月27日生产的蜂胶软胶囊,但在该公司现场未见生产软胶囊的设备。
同时发现较多无任何标识的铝塑包装产品(袋内物质为椭圆状黑色软胶囊)、无任何标识的塑料小瓶装黑色膏状物品、5袋(25kg/袋)葡萄糖、50kg桶装标示为“药用
辅料聚乙二醇400”的物质约20kg;
3.在公司院内锅炉房内和内设冷库发现有大量无任何标签的疑似蜂蜜产品,企业未予说明。
综合以上检查出的问题,依照有关规定,本次对该公司的监督检查结论为“不符合”,同时,企业已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要求,企业应停产;要求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针对问题线索依法开展调查、处置工作,并及时上报处置情况。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