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章常见燃气法律纠纷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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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事故处置应急预案

燃气事故处置应急预案

燃气事故处置应急预案一、总则(一)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处置区内各类突发燃气事故,提高应对燃气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减少燃气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和城市安全运行,编制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和市住建局《关于做好东坡区燃气企业和液化石油气经营户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事故分级。

1.本预案所称的燃气事故,指燃气(含天然气、人工煤气和液化气)在生产、输配、运输、储存、销售、使用等环节发生的事故,包括燃气工程安全运行和管理事故以及因其他突发事件衍生的燃气事故。

2.参照建设部制定的《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按照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区内突发燃气事故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Ⅰ级(特别重大)燃气事故。

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Ⅰ级(特别重大)燃气事故:①死亡3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或严重中毒60人以上,或因管线损坏造成中心城区交通中断48小时以上;②燃气主管线、附属设施损坏,造成家庭用户10万户以上、重要工业用户1户或一般工业用户7户以上(不足7户的参照下一事故等级实施应急处置,下同)燃气中断供应72小时以上;③气源生产厂(含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下同)中断供气72小时以上;④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

(2)Ⅱ级(重大)燃气事故。

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重大)燃气事故:①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造成30人以上、60人以下燃气中毒;或因管线损坏造成中心城区交通中断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②燃气管线、附属设施损坏,造成家庭用户3万户以上10万户以下、重要工业用户1户或一般工业用户7户以上燃气中断供应24小时以上、72小时以下;③气源生产厂中断供应48小时以上、72小时以下;④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燃气事故处理的责任追究与赔偿

燃气事故处理的责任追究与赔偿

燃气事故处理的责任追究与赔偿燃气事故是一种常见的意外事件,一旦发生可能会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在处理燃气事故时,除了迅速控制事故发生的影响外,对责任追究和赔偿问题也是至关重要的。

下面将从多个角度深入探讨燃气事故处理过程中的责任追究和赔偿问题。

首先,在处理燃气事故时,应当首先对事故的责任进行明确。

无论是因为设备故障、人为操作失误还是其他原因导致的燃气事故,相关责任人员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现代社会中,法律法规对于燃气安全方面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责任人员必须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否则将会被法律追究责任。

其次,对于燃气事故中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责任人员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无论是燃气公司还是燃气使用单位都有责任向受害者提供必要的赔偿,包括医疗费用、赔偿金等。

在进行赔偿时,应该尽可能满足受害者的需求,让其得到及时的帮助和补偿。

接下来,需要明确责任人员之间的赔偿责任分配。

在燃气事故处理中,往往涉及多个责任人员,包括燃气公司、燃气维修单位、燃气使用单位等。

这些责任人员之间需要明确各自的责任范围,避免责任推诿和争执。

只有形成明确的责任分配,才能有效地进行赔偿和处理事故。

然后,针对不同情况需要采取不同的赔偿方式。

对于燃气事故中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可以采取一次性赔偿、定期赔偿或者其他形式的赔偿方式。

在选择赔偿方式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受害者的需求进行综合考虑,避免赔偿不公或不合理的情况发生。

此外,应当注意赔偿金额的确定和调解。

在确定赔偿金额时,需要考虑受害者的实际损失和维权需求,同时也要兼顾责任人员的能力和赔偿能力。

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可以通过调解或者司法途径进行解决,确保赔偿金额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还有,在进行赔偿时,应当注意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受害者在燃气事故中已经遭受了不幸,因此责任人员在进行赔偿时应该尽可能体现人道主义精神,关心受害者的感受和需求,避免对其造成二次伤害。

另外,对于恶意造成燃气事故的责任人员,应该严格追究其刑事责任。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0.11.19•【文号】国务院令第583号•【施行日期】2011.03.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已经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二章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第八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能源规划,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62号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62号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正文:----------------------------------------------------------------------------------------------------------------------------------------------------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建设部令第6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燃气管理,维护燃气供应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规范燃气市场,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提高环境质量,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燃气的规划、建设、经营、器具的生产、销售和燃气的使用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城市燃气的发展应当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因地制宜、合理利用能源、建设和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燃气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城市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燃气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城建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地区燃气发展规划。

城市燃气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经营网点的布局要符合城市燃气发展规划,并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城市燃气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政府投资、集资、国内外贷款、发行债券等多种渠道筹集。

第八条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燃气工程设计、施工任务。

第九条住宅小区内的燃气工程施工可以由负责小区施工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民用建筑的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燃气表的安装应当符合规范,兼顾室内美观,方便用户。

第十条燃气工程施工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燃气投诉处理回访制度范本

燃气投诉处理回访制度范本

燃气投诉处理回访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燃气服务质量,及时解决用户在燃气使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燃气企业对用户投诉的处理和回访工作,确保用户投诉得到及时、公正、合理的处理。

第三条燃气企业应当设立投诉处理机构,负责用户投诉的接收、登记、分类、处理、回访等工作。

第四条燃气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流程,明确各环节职责和权限,确保投诉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燃气企业应当制定投诉处理规范,对投诉处理的时限、质量、结果等进行规定,提高投诉处理效率和用户满意度。

二、投诉处理流程第六条用户可以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件、官方网站等渠道向燃气企业投诉。

第七条燃气企业投诉处理机构收到投诉后,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登记,并根据投诉内容进行分类。

第八条燃气企业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投诉转送至相关责任部门或人员处理,并告知用户。

第九条责任部门或人员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投诉内容,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燃气企业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处理结果进行审核,并向用户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一条对于涉及多个部门或复杂问题的投诉,燃气企业投诉处理机构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协同处理,并定期向用户通报处理进展。

第十二条燃气企业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在投诉处理结束后进行回访,了解用户对处理结果的满意度,并收集用户意见和建议。

三、回访制度第十三条燃气企业应当制定回访计划,对已处理的投诉进行定期回访,了解用户满意度,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四条回访可以采取电话、短信、邮件、现场等方式进行,回访内容包括:处理结果满意度、服务质量、服务态度等。

第十五条燃气企业应当对回访结果进行记录和分析,对用户反映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持续提升服务质量。

第十六条燃气企业应当在每季度末对回访情况进行汇总,形成回访报告,报送企业负责人审阅,并向社会公布。

第13章常见燃气法律纠纷的处理

第13章常见燃气法律纠纷的处理
▪ 第十三章 常见燃气法律纠纷的处理
第一节违章用气和盗窃燃气的查处
一、违章用气和盗窃燃气事实的认定 1、物证 2、书证 3、勘验笔录 4、视听资料 5、鉴定结论 6、证人证言 7、当事人陈述
▪ 二、查处违章用气及窃气案件的法律程序 ▪ 1、燃气企业应遵循的程序:7条
▪ 2、燃气管理部门应遵循的程序:7条
三、限定损害赔偿范围
1、医疗费 2、误工费 3、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 4、护理费 5、残疾人生活补助费 6、残疾用具费 7、丧葬费 8、死亡补偿费 9、被抚养人生活费 10、交通费 11、住宿费
四、赔偿费用的支付时间和方式 1、一次性支付 2、定期金赔偿
第六节燃气设施与其他设施相互阻碍 事件的处理
二、燃气计量纠纷处理的相关问题 1、计量检定 2、计量异议 3、结果处理
第五节人身伤亡事故处理
一、燃气致人损害的责任划分 二、免责事由 1、不可抗力 2、受害人以放气方式自杀、自伤 3、受害人盗窃燃气,盗窃、破坏燃气设施
或者因其他犯止的行为
▪ 三、关于窃气数额的计算
1、在供气企业的供气设施上,擅自接管用气的, 所窃气量按私接设备额定容量乘以实际使用时间 计算确定。
2、以其他行为窃气的,所窃气量按计费燃气表标 定气流值所指的容量乘以实际窃用的时间计算确 定。
3、窃气时间无法查明时,窃气日数至少以180天计 算。盗窃燃气时间,用于生产经营的每日盗气时 间按12小时计算,用于生活的按每日4小时计算。
1、确定燃气设施与其他工程相互阻碍处理 原那么的意义
2、供用气中的相邻关系 3、燃气设施与其他工程相互阻碍的处理 4、案例
第二节供用气合同纠纷处理
1、供用气合同的含义 2、供用气合同的特点:4点
第三节盗窃与破坏燃气设施的处理

燃气投诉举报处置制度范本

燃气投诉举报处置制度范本

燃气投诉举报处置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燃气行业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省范围内燃气企业投诉举报的接收、处理、反馈等工作。

第三条燃气投诉举报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确保投诉举报问题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第四条各级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燃气投诉举报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确保投诉举报工作落到实处。

第五条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燃气行业管理,对燃气经营、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二、投诉举报渠道第六条燃气投诉举报渠道包括:电话、电子邮件、信件、现场举报等。

第七条各级燃气管理部门应当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设立投诉举报邮箱,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燃气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现场举报点。

第十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网络平台,方便投诉人随时随地提交投诉举报信息。

三、投诉举报内容第十一条投诉举报内容主要包括:(一)燃气经营企业无证经营、非法储存、运输燃气;(二)燃气经营企业提供不符合安全规范的燃气器具;(三)燃气使用场所未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四)非法利用车辆、车库、高层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场所储存液化气钢瓶;(五)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液化石油气钢瓶、燃气设施及报警装置;(六)第三方野蛮施工或故意破坏燃气管线设施;(七)其他影响燃气安全的违法行为。

四、投诉举报处理第十二条燃气管理部门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在当日进行登记,并根据投诉举报内容进行分类处理。

第十三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实,必要时进行现场调查取证。

第十四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15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十五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对投诉举报信息保密,不得泄露投诉人身份信息。

五、投诉举报奖励第十六条燃气管理部门可以设立投诉举报奖励制度,对提供有效投诉举报信息的社会公众给予奖励。

燃气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整理

燃气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整理

燃气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整理目前我国已逐步普及管道天然气,但部分燃气用户却对燃气相关法律没有了解,这里整理了一下目前适用于天然气的部分法律法规相关法条,供参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八)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对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处理。

第二十八条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一)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二)采用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损坏管道;(三)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四)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五)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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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确定燃气设施与其他工程相互妨碍处理 原则的意义 2、供用气中的相邻关系 3、燃气设施与其他工程相互妨碍的处理 4、案例
第十三章 常见燃气法律纠纷的处理
第一节违章用气和盗窃燃气的查处
一、违章用气和盗窃燃气事实的认定 1、物证 2、书证 3、勘验笔录 4、视听资料 5、鉴定结论 6、证人证言 7、当事人陈述
二、查处违章用气及窃气案件的法律程序 1、燃气企业应遵循的程序:7条 2、燃气管理部门应遵循的程序:7条
二、燃气计量纠纷处理的相关问题 1、计量检定 2、计量异议 3、结果处理
第五节人身伤亡事故处理
一、燃气致人损害的责任划分 二、免责事由 1、不可抗力 2、受害人以放气方式自杀、自伤 3、受害人盗窃燃气,盗窃、破坏燃气设施 或者因其他犯罪行为而引起燃气事故 4、受害人在燃气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 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
第二节供用气合同纠纷处理
1、供用气合同的含义 2、供用气合同的特点:4点
第三节盗窃与破坏燃气设施的处理
一、行政责任 二、刑事责任 1、破坏燃气设备罪或过失损毁燃气设备罪 2、盗窃罪 3、故意毁坏财物罪
第四节燃气计量纠处理
一、燃气计量纠纷的处理规定 1、燃气计量纠纷的定义 2、燃气表校验纠纷处理 3、计量记录不准纠纷处理
三、限定损害赔偿范围 1、医疗费 2、误工费 3、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 4、护理费 5、残疾人生活补助费 6、残疾用具费 7、丧葬费 8、死亡补偿费 9、被抚养人生活费 10、交通费 11、住宿费
四、赔偿费用的支付时间和方式 1、一次性支付 2、定期金赔偿
第六节燃气设施与其他设施相互妨碍 事件的处理
三、关于窃气数额的计算 1、在供气企业的供气设施上,擅自接管用气的, 所窃气量按私接设备额定容量乘以实际使用时间 计算确定。 2、以其他行为窃气的,所窃气量按计费燃气表标 定气流值所指的容量乘以实际窃用的时间计算确 定。 3、窃气时间无法查明时,窃气日数至少以180天计 算。盗窃燃气时间,用于生产经营的每日盗气时 间按12小时计算,用于生活的按每日4小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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