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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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许可证编码方案的通知-保监发[2001]81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许可证编码方案的通知-保监发[2001]81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许可证编码方案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许可证编码方案的通知(保监发[2001]81号2001年3月27日)各保监办、保监办筹备组:现将《保险机构许可证编码方案》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若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会报告。

附件一:保险机构许可证编码方案本着统一规范,便于识别、使用和管理的原则,中国保监会制定保险机构许可证编码方案如下:一、对保险机构实行全国统一编码,许可证编码由4位英文字母和5位数字组成,共9位。

二、第一位为机构业务性质,用大写的英文字母表示。

由“L”代表人寿保险公司、“P”代表财产保险公司、“R代表再保险公司、“E”代表其他。

三、第二位为机构性质,即:“1”为中资公司,“2”为中外合资公司,“3”为外商独资公司(含外资分公司),“4”为其他类型。

四、第三、四、五位为机构代码,按本编码方案第二条所列机构分类按001-999排列。

中国保监会统一确定各保险机构的机构代码。

五、第六位为机构类别。

保险公司采用“1”表示总公司、“2”表示分公司、“3”表示中心支公司、“4”表示支公司、“5”表示营业部。

六、第七、八、九位为机构所在地的地址编码,用大写英文字母表示。

该编码采用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代码》(GB/T2260-1999)中的三字符英文字母代友表示机构所在的地址。

七、营业部的许可证编码为十一位,其编制方法为:在营业部所属支公司的地址码后续加第十、十一位顺序码,由01-99表示。

八、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二:保险许可证编码方案说明一、本方案的“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业经营实施方案的批复-保监复[2002]32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业经营实施方案的批复-保监复[2002]32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业经营实施方案的批复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业经营实施方案的批复(2002年4月2日保监复[2002]32号)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我公司分业经营实施方案的请示》(平保发[2002]53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你公司上报的《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业经营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请你公司严格按照《方案》中的实施意见和步骤执行,并尽快上报有关审批文件。

二、你公司要切实加强对分业改革工作的领导,积极、稳妥地做好分业改革工作,保证职工队伍的稳定和业务的健康发展。

三、你公司要严格执行国家财经纪律和保监会的有关规章,严禁借分业改革之机违规经营、乱发财物。

四、在分业改革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向我会报告。

对工商注册登记等事宜,要主动向有关部门汇报、沟通,以取得他们对改革的支持和帮助。

五、你公司分业改革工作完成后,应将分业改革情况及时上报我会,我会将对你公司系统分业改革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抽查、验收。

此复附件: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业经营实施方案附件: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业经营实施方案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业经营改革的通知》(保监发[2001]197号)精神,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业经营实施方案。

一、分业经营实施方案指导思想(一)严格按照中国保监会的通知精神和《公司法》、《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保险规章的要求,实施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系统分业改革;(二)坚持从实际出发,根据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确保分业实施工作平稳进行;(三)确保公司资产在分业过程中保值、增值,确保公司在分业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王倩任职资格核准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王倩任职资格核准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王倩任职资格核准
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公布日期】2007.12.17
•【字号】浙保监许字[2007]第2765号
•【施行日期】2007.12.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王倩任职资格核准的批复
(浙保监许字[2007]第2765号)
申请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事实和依据:经审核,你公司《关于王倩任职资格核准的请示》(人保寿险浙发[2007]343号)符合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的规定。

为此,依据《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和《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决定如下:王倩符合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副总经理任职资格。

2007年12月17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保监发[2007]51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保监发[2007]51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保监发〔2007〕51号)各人身保险公司:《人身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DA/T36-2007,以下简称《规范》)已经全国档案工作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并经国家档案局批准为推荐性行业标准,现予发布,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请各人身保险公司充分认识业务档案管理的重要性,认真遵照《规范》要求,指定专门机构,设置岗位,配备责任心强、有敬业精神,熟悉人身保险业务和档案工作的管理人员,加强业务档案管理工作。

二、各人身保险公司必须建立健全业务档案的保密制度、归档制度、交接制度、库房管理制度、查(借)阅制度、鉴定销毁制度、统计制度等管理制度,以及档案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考核制度等,并严格执行。

三、各人身保险公司应根据《规范》中《业务文件保管期限表》,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公司的业务档案保管期限,保管期限不能低于《规范》要求。

二○○七年六月二十五日附件:人身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ICS 01.140.20A 14备案号:20848-2007DA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行业标准DA/T 36-2007人身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Specification of archives of life insurance business management2007-06-06 发布2007-07-01实施国家档案局发布前言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档案局提出并归口。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身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身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人身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1999〕15号1999年1月15日)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美国友邦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美国友邦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安联大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为规范人身保险市场,维护各保险公司之间的公平竞争,防止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现将人身保险业务经营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条款、费率的使用(一)人身保险条款、费率由各保险公司总公司(包括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公司)制定,并由总公司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备案后才能使用,分支公司不得自行制定条款、费率。

经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核准备案,但未经原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保险司或中国保监会核准备案的条款、费率,可使用到1999年9月底。

总公司认为可继续使用的,由总公司报中国保监会重新备案后方可继续使用。

(二)使用未经原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保险司、中国人民银行分行、中国保监会核准备案的条款、费率,已签发的人身保险保单,凡将在1999年12月31日以前满期或终止的,可按原条件执行到保单满期或终止;凡在1999年末以后满期或终止的,保险公司可在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协商,在自愿的基础上,将该保单转换为经原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保险司或中国保监会核准备案的条示、费率的保单,亦可退保。

(三)保险公司承保(包括组合保险责任)必须使用经核准备案的条款;人寿保险不允许用协议书的形式承保;若确有必要,可在经核准备案条款的基础上出具批单或在保单上加批注,但批单和批注不得改变条款中规定的保险责任和保险期间。

批单必须一式两份,分别贴在保单正、副本上。

在批单之外,不允许另订补充协议。

二、关于代理手续费和佣金(一)个人寿险保单的佣金个人寿险保单支付的直接佣金不得超过以下规定的标准:1.趸缴保费方式的直接佣金占保费的比例不得超过4%;2.期缴保费方式的直接佣金总额占保费总额的比例不得超过5%,并且直接佣金占各保单年度保费的比例不得超过下表标准:┌─────┬─────────┬─────────┬────────┐│缴费期│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死亡保险│年金和生│死亡保险│年金和生│死亡保│年金及生││││死两全保││死两全保│险│死两全保││││险││险││险│├─────┼────┼────┼────┼────┼───┼────┤│10年以下│25%│20%│15%│10%│10%│5%│├─────┼────┼────┼────┼────┼───┼────┤│10-20│35%│30%│20%│15%│15%│10%││年│││││││├─────┼────┼────┼────┼────┼───┼────┤│20年及以│40%│35%│25%│20%│15%│10%││上│││││││└─────┴────┴────┴────┴────┴───┴────┘注:表中所列死亡保险,指只承担死亡给付责任的保单(二)团体人身保险保单的手续费各公司要严格执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个人代理人不得办理团体人身保险业务,各保险公司不得向团体人身保险投保单位的经办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支付手续费、佣金或回扣。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保险业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保险业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保险业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9.06•【文号】保监厅发[2007]45号•【施行日期】2007.09.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保险业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的通知(保监厅发〔2007〕45号)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为贯彻落实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按照《关于开展全国重要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的通知》(公信安〔2007〕861号)要求,中国保监会将在保险行业内开展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等级保护定级工作的要求及组织方式各单位应按照“准确定级、严格审批、及时备案、认真整改、科学测评”的要求和“自主定级、自主保护”的工作原则,成立相应的领导及实施机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准确开展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定级工作。

保监会成立等级保护定级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解决保险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监会等级保护定级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保监会机关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定级的具体实施工作和行业定级工作的指导审核。

各保监局负责本局内独立运行的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定级工作,并对各自辖区内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等级保护定级工作进行指导审核。

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负责本公司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定级工作以及其下属子公司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定级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各保险总公司统一部署本公司和分公司的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定级工作。

二、定级工作安排及定级范围(一)定级工作安排为稳妥做好等级保护定级工作,拟在保险行业内分步分批实施。

保险行业第一批定级单位包括:保监会及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各子公司和分公司。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身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身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身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1.15•【文号】保监发[1999]15号•【施行日期】1999.01.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废止,废止日期为2011年6月30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身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1999〕15号1999年1月15日)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美国友邦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美国友邦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安联大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为规范人身保险市场,维护各保险公司之间的公平竞争,防止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现将人身保险业务经营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条款、费率的使用(一)人身保险条款、费率由各保险公司总公司(包括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公司)制定,并由总公司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备案后才能使用,分支公司不得自行制定条款、费率。

经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核准备案,但未经原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保险司或中国保监会核准备案的条款、费率,可使用到1999年9月底。

总公司认为可继续使用的,由总公司报中国保监会重新备案后方可继续使用。

(二)使用未经原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保险司、中国人民银行分行、中国保监会核准备案的条款、费率,已签发的人身保险保单,凡将在1999年12月31日以前满期或终止的,可按原条件执行到保单满期或终止;凡在1999年末以后满期或终止的,保险公司可在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协商,在自愿的基础上,将该保单转换为经原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保险司或中国保监会核准备案的条示、费率的保单,亦可退保。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06]6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06]6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06]6号)各保监局、各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为规范和加强对寿险公司内部控制的评价,推动寿险公司加强内控建设,确保寿险公司稳健经营和持续健康发展,我会研究制定了《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保监局、各寿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在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中组织试用,认真总结试行经验。

特此通知二00六年一月十日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对寿险公司内部控制的评价,推动寿险公司加强内控建设,确保寿险公司稳健经营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寿险公司内部控制是由寿险公司的董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共同建立并实施的,为实现公司经营管理目标、保证财务报告真实可靠、确保公司依法合规经营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和机制。

第三条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是指对寿险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实施开展的调查、测试、分析和评估等系统性活动。

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包括寿险公司开展的自我评估和监管部门组织实施的独立评价。

本办法所称寿险公司包括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寿险公司法人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人寿保险公司;本办法所称寿险公司分支机构限于寿险公司法人机构依法设立的省级(含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和地市级中心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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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筹建厦门分公司的批复
【法规类别】保险公司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保监寿险[2010]1107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09.14
【实施日期】2010.09.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4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厦门分公司的批复
(保监寿险〔2010〕1107号)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设立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的请示材料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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