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关于印发《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关于印发《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3.02•【文号】国标委计划[2004]22号•【施行日期】2004.03.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关于印发<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月22日实施日期:2009年1月22日)废止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关于印发《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标委计划[2004]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部门,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为加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管理,适应标准化工作发展的需要,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制定了《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现发布实施。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3年2月14日发布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附件1: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登记表2: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汇总表3: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4: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XX年度年审表5:技术委员会委员年审申请表二00四年三月二日附件: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的管理,充分发挥技术委员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委员会是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批准成立,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负责本专业技术领域内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
第三条国家标准委对技术委员会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四条国家标准委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或企业集团管理专业性较强的技术委员会。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整顿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通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整顿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2.07.02•【文号】国标委计划[2002]50号•【施行日期】2002.07.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整顿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通知(国标委计划[2002]50号2002年7月2日)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全国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自1979年到2001年底,我国已建立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257个,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分技术委员会)422个, 27800多名专家被聘为委员。
技术委员会作为"标准生产车间",是我国标准化工作的主要技术力量,对推动我国标准化事业发展、促进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保障国民经济健康运行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是,技术委员会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有些技术委员会工作运行不规范,不按《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规定开展工作;有些技术委员会多年未开展工作或工作拖拉,不能按时完成任务;有些技术委员会专业设置不合理,工作领域交叉重复,造成技术力量分散;部分挂靠单位支持不力,缺乏相应的资金保障和工作条件,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难以维持等等。
这些问题导致国家标准制修订周期延长、质量下降,国际标准投票率低。
这种状况与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及加入WTO后新形势的要求不相适应。
因此,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决定,对现有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进行整顿。
一、整顿目标和对象(一)整顿目标通过整顿,建立起一个结构合理、管理先进、工作高效、与国际接轨的技术委员会体系,使之适应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同时,在整顿过程中建立技术委员会管理数据库和标准化专家数据库。
(二)整顿对象所有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都要进行重新登记。
存在下列情况的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列入整顿范围:1.自1998年以来,平均每年制修订国家标准不足2项的;2.自1998年以来,完成的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平均每项拖延2年(以批准发布日期为准)以上的;3.自1998年以来,已立项并应完成的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实际完成率在50%以下的;4.自1998年以来,召开技术委员会年会不足2次的;5.技术委员会工作领域和项目与其他技术委员会交叉重复的;6.秘书处挂靠单位对制修订国家标准工作没有资金投入,在人、财、物条件和政策上缺少必要支持,包括对秘书处办公条件、经费没有保障的;7.秘书处挂靠单位无力承担秘书处工作或不符合秘书处设置条件(见附件1)的;8.不积极完成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所布置的临时任务的;9.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ISO/IEC)对口工作但长期未进行工作,不按时投票的;10.与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专业划分不一致的;11.秘书处挂靠单位和相应的ISO/IEC国内对口单位不一致的。
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1.03•【文号】信安字〔2021〕21号•【施行日期】2021.11.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关于印发《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信安字〔2021〕21号各位委员、秘书处、各工作组、各成员单位:现将第三届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2021年11月3日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2021年11月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2020修订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为充分发挥企业、科研机构、检测机构、高等院校、政府部门、用户等方面专家的作用,引导产学研各方面共同推进网络安全标准化工作,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批准成立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信安标委”,TC260)。
第三条信安标委是网络安全专业领域从事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对网络安全国家标准进行统一技术归口,统一组织申报、送审和报批,具体范围包括网络安全技术、机制、服务、管理、评估等领域。
第四条信安标委由国家标准委领导,业务上受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中央网信办”)指导。
信安标委印章由国家标准委颁发。
第二章工作任务第五条遵循网络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提出网络安全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
第六条按照国家标准制修订原则,以及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方针,组织制定和持续完善网络安全国家标准体系;坚持问题导向,围绕国家网络安全工作急需,研究提出网络安全领域制修订国家标准的规划、年度计划和采用国际标准的建议,并提出与标准有关的科研、实施工作建议。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1号《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0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支树平2017年10月30日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管理,科学公正开展各专业技术领域标准化工作,提高标准制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委员会是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国家标准起草和技术审查等标准化工作的非法人技术组织。
本办法适用于技术委员会的构成、组建、换届、调整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技术委员会的统一管理。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负责技术委员会的规划、协调、组建和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实施技术委员会管理相关的政策和制度;(二)规划技术委员会整体建设和布局;(三)协调和决定技术委员会的组建、换届、调整、撤销、注销等事项;(四)组织技术委员会相关人员的培训;(五)监督检查技术委员会的工作,组织对技术委员会的考核评估;(六)直接管理综合性、基础性和跨部门跨领域的技术委员会;(七)其他与技术委员会管理有关的职责。
第四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受国家标准委委托,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技术委员会,对技术委员会开展国家标准制修订以及国际标准化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受国家标准委委托,协助国家标准委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委员会,为技术委员会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第六条技术委员会应当科学合理、公开公正、规范透明地开展工作,在本专业领域内承担以下工作职责:(一)提出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建议;(二)编制本专业领域国家标准体系,根据社会各方的需求,提出本专业领域制修订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三)开展国家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复审及国家标准外文版的组织翻译和审查工作;(四)开展本专业领域国家标准的宣贯和国家标准起草人员的培训工作;(五)受国家标准委委托,承担归口国家标准的解释工作;(六)开展标准实施情况的评估、研究分析;(七)组织开展本领域国内外标准一致性比对分析,跟踪、研究相关领域国际标准化的发展趋势和工作动态;(八)管理下设分技术委员会;(九)承担国家标准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建工作有关要求和注意事项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建工作有关要求和注意事项一、工作要求(一)加快工作步伐,按时完成组建工作各有关单位,特别是牵头筹建单位、秘书处承担单位要抓紧启动组建工作,制定详细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进度。
●2006年底批准筹建的135个标委会(见国标委计划[2006]95号)中还没有报送成立方案的,筹建单位要在2月底前将成立方案报送国家标准委。
●2007年底批复筹建的468个标委会(见国标委综合[2007]104号)应于4月10日前将成立方案送国家标准委。
●国家标准委批复成立后,标委会要在15个工作日之内召开成立大会,并启动标委会工作。
(二)确保公平、公开、公正开展工作各筹建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委的要求加强协调配合,充分发挥各方面的作用共同做好标委会组建工作,保证组建工作的公平、公开、公正。
国家标准委将开通标委会组建工作网上意见箱,接收社会各界对标委会组建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同时也接收在标委会组建工作中违反相关规定行为的举报。
经查证属实的举报,国家标准委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报送材料完整,手续齐全标准制定工作组(WG,以下简称工作组)减少报送材料(具体见补充通知),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和标准化工作组要求不变。
成立工作组要征求所属分技术委员会或技术委员会的意见(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还没有成立的,征求其秘书处承担单位意见),成— 1 —立分技术委员会要征求其所属技术委员会的意见(技术委员会还没有成立的,征求其秘书处承担单位意见)。
(四)维护标委会组建工作严肃性标委会的批复筹建经历了方案征集、筛选、公示、意见协调处理等许多环节,每个环节都做了大量协调工作,方方面面都参与了这项工作,国家标准委更是多次召开主任专题会和主任办公会研究,标委会的批复筹建是经过认真研究和慎重考虑的。
因此,希望各有关方面要尊重和维护这一结果,未经国家标准委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国标委计划[2006]95号及国标委综合[2007]104号文件中明确的标委会筹建单位、业务指导单位、秘书处承担单位、负责制修订国家标准领域、对口国际组织等相关内容;备注栏中说明可以可调整相关内容的标委会,如经各方协商一致同意调整,须经国家标准委批准后才能调整。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PPT幻灯片

第一产业, 18%
第二产业, 73%
18
二、技术委员会基本情况
技术委员会地域分布情况
600 500 400
SC
300
TC
200 100
0
19
北京 上海 天津 江苏 陕西 广东 浙江 安徽 河南 辽宁 重庆 福建 甘肃 广西 贵州 河北 黑龙江 湖北 湖南 吉林 江西 内蒙古 山东 山西 四川 云南
5
一、技术委员会是干什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 第十九条 制定标准应当发挥行业协会、科学技术研究 机构和学术团体的作用。 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部门应当组织由 用户、生产单位、行业协会、科学技术研究机构、学术 团体及有关部门的专家组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标 准草拟和参加标准草案的技术审查工作。未组成标准化 技术委员会的,可以由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负责标准草 拟和参加标准草案的技术审查工作。
技术委员会-Technical Committee(TC) ❖ 英语直译 ❖ 技术组织 ❖ 委员会制
4
一、技术委员会是干什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 第十二条 制定标准应当发挥行业协会、科学 研究机构和学术团体的作用。 制定标准的部门应当组织由专家组成的标准化 技术委员会,负责标准的草拟,参加标准草案 的审查工作。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 术委员会管理
国家标准委综合业务部 2012年10月19日
1
主要内容
1 技术委员会是干什么的 2 技术委员会基本情况 3 如何做好技术委员会工作 34 几点认识与思考
2
1 技术委员会是干什么的 2 技术委员会基本情况 3 如何做好技术委员会工作 34 几点认识与思考
3
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是对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原则、组织结构、工作流程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该章程是制定和执行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性文件,较好地规范了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工作,并对维护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正常运行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作为我国标准化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起着制定、修订、解释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推广标准化工作等作用。
为了确保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工作能够顺畅开展,该委员会制定了一系列的工作原则和流程,同时也明确了各个委员会的职责和权责。
首先,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明确了该委员会的宗旨和任务。
该委员会的宗旨是制定和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推广标准化工作,提高标准化水平,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对外经济技术交流。
同时,该委员会的任务包括多个方面,如管理和指导委员会、组织制定标准化计划、协调标准化工作、推广标准化工作等。
其次,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进一步明确了各个委员会的职责和权责。
委员会主要由学界、科研单位、企业和政府部门等不同领域的专家和代表组成。
在不同的领域中,委员会的成员分别进行专业委员会、分委员会、标准工作组以及技术委员会的组织和管理。
此外,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还规定了委员会成员的基本条件,要求成员具有高度的专业素养和标准化工作经验。
最后,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还明确了工作流程和程序。
该委员会的工作流程包括立项、制定、审批、批准、公布、实施、修订和废止等多个阶段,每个阶段都有相应的程序和要求。
同时,该委员会还规定了专业委员会、分委员会等多种形式的标准化工作组织形式和工作流程,以确保标准的制定和修订过程规范和科学。
总之,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是全国标准化工作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其通过制定和规范标准化工作的原则、组织结构和工作流程等方面,为规范我国标准化体系的运行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该章程也为标准委员会的成员提供了明确的职责和权责,从而帮助委员会更好地开展标准化工作。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91号)《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0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2017年10月30日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管理,科学公正开展各专业技术领域标准化工作,提高标准制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委员会是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国家标准起草和技术审查等标准化工作的非法人技术组织。
本办法适用于技术委员会的构成、组建、换届、调整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技术委员会的统一管理。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负责技术委员会的规划、协调、组建和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实施技术委员会管理相关的政策和制度;(二)规划技术委员会整体建设和布局;(三)协调和决定技术委员会的组建、换届、调整、撤销、注销等事项;(四)组织技术委员会相关人员的培训;(五)监督检查技术委员会的工作,组织对技术委员会的考核评估;(六)直接管理综合性、基础性和跨部门跨领域的技术委员会;(七)其他与技术委员会管理有关的职责。
第四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受国家标准委委托,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技术委员会,对技术委员会开展国家标准制修订以及国际标准化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受国家标准委委托,协助国家标准委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委员会,为技术委员会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第六条技术委员会应当科学合理、公开公正、规范透明地开展工作,在本专业领域内承担以下工作职责:(一)提出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建议;(二)编制本专业领域国家标准体系,根据社会各方的需求,提出本专业领域制修订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三)开展国家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复审及国家标准外文版的组织翻译和审查工作;(四)开展本专业领域国家标准的宣贯和国家标准起草人员的培训工作;(五)受国家标准委委托,承担归口国家标准的解释工作;(六)开展标准实施情况的评估、研究分析;(七)组织开展本领域国内外标准一致性比对分析,跟踪、研究相关领域国际标准化的发展趋势和工作动态;(八)管理下设分技术委员会;(九)承担国家标准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为了充分发挥生产、使用、科研、教学和监督检验、经销等方面专家的作用,更好地开展各专业技术领域的标准化工作,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和组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简称技术委员会,下同)。
第三条技术委员会是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工作组织,负责本专业技术领域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所负责的专业技术领域,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四条属于综合性的、基础的和涉及部门较多的技术委员会,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管理;属于产品方面的技术委员会,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主管部门负责领导和管理。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主管部门领导和管理技术委员会的工作情况,必要时,可对委托的主管部门进行调整。
第二章工作任务第五条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本专业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
第六条按照国家制定、修订标准的原则,以及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方针,负责组织制订本专业标准体系表,提出本专业制定、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建议。
第七条根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协助组织本专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复审工作。
第八条组织本专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工作,对标准中的技术内容负责,提出审查结论意见,提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
第九条受标准制定部门的委托,负责组织本专业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宣讲、解释工作;对本专业已颁布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作出书面报告;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本专业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的建议。
第十条受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和国际电工委员会等相应技术委员会对口的标准化技术业务工作,包括对国际标准文件的表态,审查我国提案和国际标准的中文译稿,以及提出对外开展标准化技术交流活动的建议等。
第十一条受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认证和评优工作中,承担本专业标准化范围内产品质量标准水平评价工作。
受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可承担本专业引进项目的标准化审查工作,并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标准化水平分析报告。
第十二条在完成上述任务前提下,技术委员会可面向社会开展本专业标准化工作,接受有关省、市和企业的委托,承担本专业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制订、审查和宣讲、咨询等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受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办理与本专业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其它事宜。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十四条技术委员会的组成应以生产、使用、科研、经销等方面的科技人员为主体,其中,各级行政管理机构的科技管理人员一般不得超过八分之一,使用和经销方面的科技人员不得少于四分之一。
每届技术委员会委员任期为五年。
技术委员会的组成方案,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五条技术委员会一般设委员二十五人左右,分技术委员会设委员二十人左右,其中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至三人,秘书长一人,必要时可设副秘书长一人。
正副主任委员和正副秘书长以及委员应由在职工作人员担任,分技术委员会的主任委员一般应由技术委员会委员担任。
需要时可聘请在本专业享有盛誉的专家、学者一至三人担任技术委员会的顾问。
第十六条技术委员会委员(简称委员,下同)应由本专业生产、使用、经销、科研、教学和监督检验等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熟悉和热心标准化工作,能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担任。
正副主任委员、正副秘书长、委员和顾问的产生,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其中正副主任委员和正副秘书长应各有一名从秘书处所在单位推荐,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聘任,颁发聘书。
委员可以连聘连任。
对不履行职责,无故两次以上不参加技术委员会活动,或经常不能参加技术委员会活动及因工作变动,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技术委员会可提请有关主管部门重新推荐人选,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聘任。
委员应积极参加技术委员会的工作(如对本专业技术标准的审查,对国际标准提案提出意见等),委员在本技术委员会内有表决权,有权获得本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
第十七条技术委员会可设单位委员,单位委员人数包括在委员总数中,但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在本专业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中,技术力量较强,标准化工作较突出的单位,可提出申请作为单位委员,其代表须经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聘任、颁发聘书。
单位委员应选派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从事本专业工作的技术人员为代表参加技术委员会的工作。
单位委员的代表在本技术委员会内有表决权,并有权获得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
第十八条技术委员会还可设通讯成员。
通讯成员由本专业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提出申请,技术委员会批准。
通讯成员人数不限。
通讯成员的代表可被邀请列席技术委员会的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但无表决权。
通讯成员有权获得本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
第十九条单位委员和通讯成员应向技术委员会交纳信息、资料费,交费办法由各技术委员会规定,技术委员会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技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
秘书处应设在本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或有能力承担秘书处工作的单位。
该单位受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技术委员会的主管部门委托,领导和管理秘书处的工作,委派工作人员担任秘书,为秘书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秘书处的工作应纳入该单位的工作计划。
秘书处在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和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处理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技术委员会和秘书处的印章,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必要时,技术委员会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对秘书处承担单位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专业范围较宽的技术委员会可建立分技术委员会。
分技术委员会的设置和组建,由技术委员会的主管部门与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协商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分技术委员会应遵守本章程。
分技术委员会委员聘书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分技术委员会及秘书处印章,由技术委员会的主管部门颁发。
各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由技术委员会进行领导和协调。
分技术委员会,应定期向主管部门和技术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二条根据工作需要,技术委员会可建立标准制订工作组(简称工作组,下同),负责标准的制定、修订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技术委员会的主管部门,派联络员负责与技术委员会保持联系。
专业范围有交叉,或专业范围联系较密切的技术委员会,可互派联络员参加技术委员会的活动,以加强彼此工作的协调。
第四章工作程序第二十四条技术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制定、修订标准计划的要求,提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计划项目的建议。
行业标准的计划建议,报行业标准归口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经行业标准归口部门协调后列入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计划。
国家标准的计划建议报技术委员会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标准行政主管部门,经协调后,列入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
第二十五条技术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协助组织计划的实施,指导和督促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进行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
第二十六条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包括附件),分送技术委员会有关委员以及有代表性的单位和个人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为两个月,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对所提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后,对标准进行修改,提出标准送审稿,报秘书处。
第二十七条秘书处将标准送审稿送主任委员初审后,提交全体委员进行审查(可用会议审查,也可用函审)。
秘书处应在会议前一个月或投票前两个月.将标准送审稿(包括附件)提交给审查者。
审查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
如需表决,必须有全体委员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为通过(会审时未出席会议,也未说明意见者,以及函审时未按规定时间投票者,按弃权计票)。
对有分歧意见的标准或条款,须有不同观点的论证材料。
审查标准的投票情况应以书面材料记录在案,作为标准审查意见说明的附件。
第二十八条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按要求提出标准报批稿及其附件,送技术委员会秘书处。
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应对标准报批稿的技术内容和编写质量负责。
第二十九条标准报批稿经秘书处复核,秘书长签字后,送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审核签字报下达标准项目计划的主管部门审核。
国家标准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行业标准报行业标准归口部门,批准发布。
分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报批稿,送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按本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技术委员会对分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报批稿,有权提出复议和修改意见。
第三十条技术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可与审查标准结合进行),总结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检查经费使用情况等。
技术委员会应每年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主管部门书面报告一次工作。
第五章经费第三十一条技术委员会的活动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
第三十二条技术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由以下几方面提供:(一)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活动经费;(二)单位委员和通讯成员交纳的费用;(三)开展本专业标准化的咨询、服务工作的收入;(四)有关方面对本专业标准化工作的资助。
第三十三条技术委员会的经费用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技术委员会会议等活动经费;(二)向委员提供资料所需费用;(三)有条件可对制定、修订标准提供补助;(四)标准编写审查费。
第三十四条制定、修订标准所需经费,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办理,主要由计划项目的主管部门提供必要的标准补助费。
第三十五条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应指派专人对技术委员会的经费进行管理。
经费的预、决算应由技术委员会审定,秘书处执行。
秘书处应每年向全体委员作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并书面报告技术委员会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每个技术委员会均应冠以专业名称。
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代号分别冠以TC、SC,对外可用CSBTS/TC×××,CSBTS/TC××/SC××,各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的顺序号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注。
第三十七条各技术委员会可根据本章程,结合本专业的具体情况,制订本专业技术委员会的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以及内部的规章制度。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