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票据丧失司法救济制度之完善(上)
票据丧失及补救措施ppt课件

①、因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依法停止支付,使票据权利人 在一定期间内不能行使票据权利;
②、公示催告期间不得转让票据;允许转让票据权利的, 善意的权利受让人必然受到保护,公示催告就失去了意义;
③、公示催告期间不得质押、贴现该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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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即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是指在公示催告程序中, 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无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时, 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所作出的宣告已丧失的
“……遇到水火盗贼或者途中遗失者,由失票人觅殷实 的保证人出具保证书后向银行申请挂失止付并登报存案。 银行得暂以止付,即由银行将款项送交银行公会暂为保 存,俟手续办妥再行付款。倘另有纠葛被银行查出者, 虽请求挂失止付,不生效力。倘未来挂失之前款已付出, 银行不负责任”。
11
条件:票据丧失 可申请的票据种类:银行承兑汇票、支票以及商业承兑汇
挂失止 付
公示催 告
除权判 决
提起诉 讼
票据丧失
绝对丧失 相对丧失
票据灭失:票据作 为一种物已经消灭
票据遗失:票据因 遗失、被盗等脱离
持票人的占有
票据丧失的构成要件
1.必须存在票据丧失的客观事实。
2.必须是票据权利人意志以外的原因造 成票据丧失的事实。
3.所丧失的票据必须是未获付款的有效 票据。
间
20
21
申请公示催告必须同时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备以下四个条件: ①、必须有丧失票据的事实;
②、丧失的票据必须是有效的票据;
③、申请人必须是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仍的票 据在丧失票据占有以前的最后合法持票人,如
:收款人、最后一个背书人;
发布公告后: 人民法院自立案之日起3日内发布公告催告利害 关系人申报权利;受理申请的公告应当写明具体内
新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第四版

新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第四版关键信息项:编者信息编者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版信息出版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版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ISBN: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内容概述司法观点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涵盖领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更新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版权及使用条款版权归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使用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转载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编制目标目标读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编制目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审校与审定审校人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审定人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版本更新说明更新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修订原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附录附录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附录使用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免责声明免责声明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协议条款适用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条款解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内容:一、编者信息1.1 编者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2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出版信息2.1 出版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2 出版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3 ISBN: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三、内容概述3.1 司法观点范围:本集成版涵盖了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期间的司法观点,涉及民事、刑事、行政等领域。
票据权利丧失的原因和救济措施

票据权利丧失的原因和救济措施摘要:票据权利与票据本身具有不可分离性, 票据权利的取得是以票据的占有为前提的。
在实际业务中, 持票人由于种种原因造成票据丧失, 其票据权利也会随之受到影响, 在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下, 如何更好的对票据权利进行有效补救, 是当前票据业务面临的重要问题。
关键词:票据权利; 丧失; 补救;一、概述票据行为形成票据关系, 即形成票据权利和票据责任, 这是现代票据法的一般通论。
票据权利是一种单纯的、无因性的资金债权, 即债权人单凭票据就享有要求债务人支付约定金额的资金的权利, 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票据权利的丧失, 是指由于一定的事由导致票据权利不复存在的客观情况, 票据权利丧失会使失票人因不占有票据而无法依据相关法律行使票据记载的权利, 如背书转让、申请贴现、提示付款等。
在补救方面, 我国法律规定的补救方法有三种:公示催告、挂失止付和普通诉讼。
事实上, 不论采用哪种补救方法, 都必须符合相关条件, 即必须有丧失票据的事实, 失票人必须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 丧失的票据必须是未获付的有效票据。
二、票据权利丧失的分类(一) 从票据权利的角度来看, 可分为票据付款请求权的丧失和追索权的丧失票据权利具有双重性, 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所享有的、凭票据直接请求支付一定金额的权利。
追索权是持票人在付款请求权未能实现时, 请求偿还票据上所载金额及其他有关金额的权利。
在行使顺序上, 持票人必须首先行使付款请求权, 而不能越过它直接行使追索权。
由于追索权是在付款请求权未能实现时才能行使的权力, 因此, 在付款请求权得到实现或者付款请求权未行使的情况下, 付款请求权丧失将导致追索权的丧失。
但是, 在付款请求权因时效而丧失的情况下并不会导致追索权的丧失。
(二) 从票据关系的角度来看, 可分为部分丧失和全部丧失部分丧失是指票据权利在一定范围的当事人之间丧失, 全部丧失是指票据权利在全部当事人之间丧失。
关于完善我国票据公示催告制度的探讨

,
据票 据 法 的善 意取 得 理 论 取 得 票 据 权利 但 让 持票 人 每天 在 众 多 的 公 告 中查 看 公 示 催 告 公 告 显 然 是 不 现 实 的 有 可 能 不
.
名股 票 被 盗 遗 失 或灭 失 的 股 东 可 以依 照公 示 催 告 程 序 请
、
,
求 人 民 法 院宣 告 该 股 票 失 效
:
公示催告期间 转让
, 事 项
票 支票 本 票三 种
、
。
而 我 国《 据 法 》 的票 据 指 汇 票 中
“
票 据 权 利 的行 为 无 效
” 。
即 在公 示 催 告 期 间受让 票 据 不 能依
.
、
。
另 外 我 国 《 司 法 》 15 0 条 还 规 定 记 公 第
.
,
催 告 的规 定 存 在 的几 个 问题进 行 探 讨
一
若 在 出 票 人 签 发 票 据 后 再 针 对 该 票 据 申请 公 示 催 告 明 显
.
,
、
关 于 公 示 催 告 程 序 的适 用 范 围 问题
.
对 持 票 人 ( 可 能 为 受 让 人 ) 不 利 这 样 为 公 示 催 告 申请 权 的 滥
。
,
,
告 :排 除 土 地 所 有 人 的 公 示 催 告 ;排 除 各 种 债 权 人 ( 包 括 抵 押
债权 人 遗 产债 权 人 船舶 债 权 人 共 同财 产 债 权 人 )的公 示
、
、
、
三
、
公 示 催 告期 间的票 据流 转 的 法律后 果
19 7
催告 和 宣 告 证 券 无 效 的公 示 催告 等
票据法存在主要问题票据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修改建议

票据法存在主要问题《票据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修改建议票据法存在主要问题票据《票据法》是维护经济金融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一部重要法律。
实施十多年来,《票据法》对于扩大票据使用,规范票据流通,促进经济金融发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随着经济金融的快速发展和法律环境的日益完善,《票据法》在实施过程中也凸显出一些问题,不利于甚至制约了我国票据业务的进一步发展。
本文分析了《票据法》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相关修改建议。
一、《票据法》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突出票据无因性,同时又强调票据基础关系票据法的立法宗旨之一是促进票据流通。
只有票据充分流通,才能发挥票据的各项经济功能。
因此,在票据法的有关规定中,票据行为无因性至关重要,它贯穿票据流通始终,是票据法的灵魂。
世界各国票据立法都将票据无因性原则贯彻其中,我国《票据法》也不例外。
但是在维护票据流通这一立法精神的同时,我国《票据法》对票据运作的安全给予了关注,这些关注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票据无因性的彻底贯彻。
例如《票据法》第10条强调原因关系,第21、74、82条则都强调资金关系,这些规定虽然没有明确若有相背票据行为是否无效,但却很容易使人认为票据关系的成立受票据原因关系等基础关系制约,有可能引起司法实践混乱,影响票据流通和使用,动摇人们使用票据的信心。
另外,票据的资金关系和原因关系等本应属其他法律的调整范围,《票据法》以上条文和第102条法律责任的规定,有越俎代庖之嫌。
(二)缺少支持票据业务电子化发展的规定在支持票据电子化方面,《票据法》没有相关规定;仅《支付结算办法》规定,银行也可以与出票人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银行审核支付支票金额的条件。
在实务中,票据电子化发展十分迅猛,一是2007年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建成运行后,支票实现了异地流通全国通用,支票影像替代了纸基票据;二是部分银行与客户约定采用支付密码替代印鉴,支付密码的作用由原来的“审核支付的条件”变为“审核支付的依据”;三是部分银行开通了实务票据网上托管业务,研发了电子票据业务,电子票据业务发展已显雏形。
浅析我国票据丧失补救之普通诉讼制度

向出票人提供保 障, 以在指称 己遗失 的汇票 寻回而 出票人 遭索偿 时, 对出票人作出补偿 。() 2 如出票人在有上述请求 作出时拒绝给予该汇票复本 , 可依法强迫出票人给予该复
本 。这是英美法 系中“ 票据复本” 制度 的一部分。《 香港汇
票条例 》 7 条规定 , 第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0 在就任何汇票而采取的法律行动或进 行的法律程序中, 法庭或法官 可命令 只要有 人对任何其它
因出票人拒绝补发票据提起诉讼 的, 由被告所在地或者票 据支付地的人 民法 院管辖” 。由此看来, 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
失票人请求出票人补发票据 的诉讼模式无疑是借鉴 了英美 法系的立法经验。英国《 票据法》 6 条规定, 第 9 汇票到期前 丧失的, 失票人可以请求发票人另行 给予丧失票据的副本 ,
系, 票据法 》 1 条第 3 为《 第 5 款的执行设定了“ 驱动程序” 。 请求出票人补发票据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 问题 关
一
、
的规定》 3 条规定 :票据丧失后 , 第 5 “ 失票人在票据权利时效
届满 以前请求出票人补发票据 , 在提供相应担保 的情况下,
前。因此 , 在失票人申请出票 人补发票据的时间限制方面 , 我国票据立法做出 的宽于英美法 系之规 定, 是符合票据救
济的有关原理的, 较英美法系之规定亦更加科学。
二、 请求票据债务人付款诉讼 请求债务人付款诉讼 , 是指失票人丧失票据后 , 直接 向
经济 理论研 究 1 7 1
传统措施。除此之外 , 国票据法律制度还规定 了和英 国 我 相 同的普通诉讼制度 , 即由失票人提起 民事诉讼 , 请求法 院 判令票据债务人在票据到期或判决生效后支付或者清偿票 据金额。但是, 我国《 票据法》 汉在第 1 条第 3 5 款规定 : 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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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密押题库与答案解析]票据丧失
A.票据权利人 B.票据占有人__。 A.三十日 B.六个月 C.一年 D.不得少于六十日 答案:D
三、多项选择题 问题:1. 可挂失的票据有______。 A.未记载付款人 B.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C.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D.无法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人 E.支票 F.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 A B C D E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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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密押题库与答案解析]票据丧失
问题:7. 公示催告程序仅可适用于______票据,适用于票据______、______或______三种情形。 其他情形的票据丧失或票据纠纷不能适用。 答案:可以背书转让 被盗 遗失 灭失 问题:8. 公示催告应向______人民法院申请。 答案:票据支付地的基层 问题:9. 银行汇票的付款地为______所在地,银行本票的付款地为______;商业汇票的付款 地为______所在地;支票付款地为______所在地。 答案:代理付款人或出票人 出票人 承兑人 付款人 问题:10. 公示催告因______、______和______而终结。 答案:申报权利 撤回申请 期限届满 问题:11. 票据丧失的补救方法包括挂失止付、______、______等。 答案:公示催告 确认票权之诉 问题:12. 仅以挂失止付通知书即可产生的效力,为挂失止付的______效力,其有效期间为 ______日。 答案:独立 12 问题:13.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的同时,应当向付款人发出______,要求付款人 对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______。 答案:止付通知书 停止支付 问题:14.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 通知书后,查明挂失票据确未付款时,应立即______。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 付通知书之日起______日内没有收人民法院止付通知书的,自第______日起,持票人提示付 款并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
票据法论文(共5篇)

票据法论文(共5篇)第一篇:票据法论文票据法性格论摘要:票据法是商事法律体系中重要分支部门法之一。
它以调整票据关系为己任,而此“票据关系”,广义观察,要么因票据而发生,可谓之“票据本体关系”;要么为票据之发生,可谓之“票据源体关系”;要么由票据而发生,可谓之“票据流体关系”.伴随商事行为之渐趋活跃,商事关系也逐步呈现出复杂化趋势,其中票据这一古老商事工具也越来越发挥其各种商事上之功能。
作为以票据为规制对象之票据法,也自然成为商事法舞台上一显赫活跃分子。
具体说来,票据法在四个方面具有其他商事子部门法所无法比拟之魅力,这同时也是票据法律所具有之独特个性,亦即票据法之固有性格。
关键字:票据法;性格;商事;法律; Abstract:Law is an important branch of commercial law system one of the department.It to adjust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bill as its own duty, and the “notes relationship,” general observation, either for bills and occurs, it may be said of “bill ontology relationship”;Either for the occurrence of bill, called “bill source relationship”;Eith er by a and occurs, it may be said of “bill fluid relationship”.With the commercial behavior is becoming more active, commercial relations also gradually present a complication tendency, in which the old commercial tool instrument is also more and more play its various commercial of function.As for the regulation of the object the negotiable instrument, business law of nature to become a prominent activists on the stage.In practical terms, the negotiable in four aspects have other commercial son the glamour of the department can't compare with, This is also the law has unique individual character, i.e.the negotiable inherent character.Keyword:Law;Character;Commercial;The law;一、票据法属于商事工具法,其性格具有抽象性依商法所主要调整或规制对象之标准,商法有商事主体法、商事行为法、商事工具法等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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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尽管我国法律对丧失票据规定了公示催告和诉讼的双重救济,但由于该两项法律制度存在明显的不完善之处,因而并没有给丧失票据的持票人的正当权利实现有效的保障。
本文试图在分析我国现行票据丧失司法救济制度之缺失及其原因的基础上,通过学习和借鉴国外先进的制度和经验,对完善我国票据丧失司法救济制度提出具体的设想和建议。
关键词:票据丧失/司法救济制度/公示催告/票据诉讼
由于各国的票据法律制度传统不同,因而,对票据丧失后的司法救济制度也不尽相同。
从各国的立法例看,对丧失票据的司法救济途径主要有两个:一个是通过公示催告程序,使票据权利与票据相分离,实现对丧失票据的持票人(以下简称“失票人”)权利的救济;另一个途径则是通过失票人直接向法院提出诉讼,以实现对失票人票据权利的司法保护。
从各国的票据立法来看,大陆法系国家的票据法多采用第一种方法——即通过公示催告程序的途径来完成票据丧失的司法救济,而英美法系国家的票据法则比较多地直接用诉讼的方式来对丧失票据进行司法救济。
在我国《票据法》中,除保留我国的商业习惯,即规定了挂失止付这种非司法救济的方法外,还兼收并蓄同时规定了公示催告和诉讼两种方法。
但是,由于我国《票据法》只是在第15条第三款对公示催告和诉讼这两种司法救济方法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虽然对票据的公示催告程序有专门的规定,但不尽完善,在操作上有一定的难度,因此,为了实现对丧失票据的正当持票人权利的有效保护,充实和完善票据丧失的司法救济制度十分必要。
本文就是想通过对票据丧失及其法律后果的分析,并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票据丧失司法救济制度,对完善我国票据丧失司法救济制度提出具体的建议,以其对我们的司法实践有所裨益,并能对促进相关的立法产生有益的影响。
一、票据丧失及其法律后果
各国票据法虽然对“票据丧失”一词都有所规定,[1]但由于它们对“票据丧失”一词的具体含义都没有作出明确的界定,因此,无论在票据法理论界,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什么是“票据丧失”的理解都还有不同的认识。
笔者认为,票据丧失就是指持票人非出于自己的本意而丧失对票据的占有情况。
它分为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两种。
票据的绝对丧失,是指票据作为一种实物形态已经不复存在,而使持票人无法对其实施占有的情形,如因焚烧、撕毁以及严重涂损而毁灭等。
票据的相对丧失,是指票据作为一种实物还可能现实存在,但持票人无放弃票据权利的意思而失去对票据占有的情形,如票据的遗失、被盗、被抢等等。
在现实社会经济生活中,票据丧失往往大量地表现为票据的相对丧失。
对于票据的绝对丧失,通常认为这应当是确定的,也就是说,如果持票人丧失了对票据的占有,但不能确定是票据的绝对丧失还是票据的相对丧失,则应当推定为票据的相对丧失,这样才更有利于保护持票人的权益。
票据丧失的司法救济措施是针对因票据丧失而使持票人无法行使票据权利,防止票据权利人因票据丧失而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设置的。
因此,票据的有效性自然就是票据丧失构成的前提,也就是说,构成票据丧失的“票据”必须是有效票据。
票据丧失的一般构成要件除了票据的有效性这一当然性前提要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1.票据必须脱离持票人的占有。
如上所述,笔者认为,票据占有应包括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两种情况:直接占有是指事实上占有票据的状态。
[2]在直接占有票据的情况下,持票人就是票据权利人,当发生票据丧失的情形,持票人即票据权利人自然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救济。
间接占有是指原持票人出于自己的本意将票据交付他人直接占有,但依法仍享有票据权利的状态。
[3]发生间接占有的情况通常是基于非背书转让的原因,比如票据权利人通过委托收款背书而脱离对票据占有或者票据权利人通过质押背书而实际上不占有票据等。
在间接占有的情况下,由于直接占有票据者并不是票据权利人,如果发生票据丧失的情形,一旦持票
人不采取补救措施,那么,直接承受利益损害风险的是票据权利人,因此,法律应当给予票据权利人采取适当救济措施的权利。
由此可见,无论是票据的直接占有人还是间接占有人,一旦发生票据丧失,其都应当属于这里所称的失票人范围。
[4]
2.丧失票据非出于持票人的真实意愿。
如果是合法持票人自愿主动放弃或转让该票据,则该行为将对持票人产生票据权利消灭或转让的积极法律后果。
受票人由此而获取的票据权利将受法律的保护,而不可能存在对原持票人的权利救济问题。
值得一提的是因受欺诈而丧失票据是否是一种自愿的行为,对此还存有争议。
有人认为,因受欺诈而丧失票据的情形,尽管原持票人表面上是出于自愿交出票据,但实际是因被误导和蒙蔽的结果,它只是一种形式上、假意的自愿,而非真实愿望的表达,我们强调实质意义上的意思表示。
所以,受欺诈而导致的票据丧失依然有权得到法律救济。
[5]笔者认为这是值得商榷的。
如果持票人在票据上形式完整地进行了票据记载并交付票据,之后却又要以自己是受欺诈、非自愿交出票据为由进行所谓的救济,那么,票据的安全性在哪?票据的流通性又该如何实现?
3.失票人对票据的占有应当是合法的占有。
因为,我们不可能期待一个违法的票据持有人能够运用失票救济制度来主张其本来就是非法的利益。
也就是说,持票人应当对丧失票据的占有具有正当性。
所以,我们这里说“持票人”,指的是正当持票人,亦即持有票据的票据权利人。
但是,也有的学者认为,对失票人宜从宽理解,而不应以票据权利人为限。
[6]因为,在现实生活中,义务人或有资格对票据付款的票据关系人丧失票据的可能性也存在,因丧失票据也会遭致损失,比如出票人签发票据后、交付收款人前丧失了票据,按照票据行为的有效要件,该出票行为因欠缺交付而尚未完成,但从票面上无法得知该票据交付与否,出票人因此可能蒙受损失;又比如汇票承兑人或支票付款人,对票据付款后,尚未在收回的票据上记载“收讫”、“已付款”等字样时丧失了票据,该票据一旦再落入善意持票人,该付款人有可能得重复付款。
[7]笔者认为,对此种观点是值得借鉴的。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只有在同时具备上述要件的情况下,才能构成可接受司法救济的票据丧失情形,否则就可能构成“伪造票据丧失行为”而受到法律的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