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的丧失与救济制度浅析(一)
票据的丧失与救济

票据的丧失与救济一、票据丧失概述1.概念:是指持票人并非出于自己的本意而丧失对票据的占有。
包括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
绝对丧失是指票据作为一种物已被消灭。
例如,烧毁、撕毁等。
相对丧失:持票人因遗失、被盗等原因因而脱离了对票据的占有。
2.构成要件:(1)必须存在票据丧失的客观事实。
表现为票据权利人现实地脱离了对票据的占有或控制。
情形:一是票据本身作为物消灭。
二是本身没有消灭,但因意识、盗窃等使票据权利人不知道票据现在的何处。
(2)持票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如果票据权利人自己故意将票据毁灭不构成票据的丧失。
(3)未获付款的有效票据。
如果属于已经付款并解除了所有票据债务人责任的票据,或者由于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不全而无效的票据,或者由于时效届满权利已经消灭的票据等,都不构成票据丧失。
3.丧失的效果(1)失票人不能行使票据权利。
票据是完全的有价证券。
所谓完全的有价证券是指证券上“权利之发生、转移及行使三者全部与证券有不可分离关系是也。
易言之,完全的有价证券其权利的发生,须做成证券。
其权利的转移,须交付证券;其权利的行使须提示证券;倘斯三者有一可以不必如是时,则为不完全证券。
”也就是说权利的行使离不开证券。
(2)票据的款项存在被冒领的风险。
票据相对丧失的,因票据被他人占有,就有可能出现付款人无过失而被冒领、善意第三人取得票据的现象。
我国《票据法》第57条第2款规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自行承担责任;第93条规定,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额的,对出票人不再承担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但是,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
以此两条可以看出,付款人无恶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失票人即负担损失。
另外根据票据善意取得规定,失票人不得要求善意取得人返还票据,也无权要求票据付款人对善意取得人拒绝履行票据债务。
问题一:如何理解这里的持票人?是否及限于票据权利人?如果不是还有那些?在理论中有学者认为,持票人是指持有票据的权利人。
票据权利丧失的原因和救济措施

票据权利丧失的原因和救济措施摘要:票据权利与票据本身具有不可分离性, 票据权利的取得是以票据的占有为前提的。
在实际业务中, 持票人由于种种原因造成票据丧失, 其票据权利也会随之受到影响, 在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下, 如何更好的对票据权利进行有效补救, 是当前票据业务面临的重要问题。
关键词:票据权利; 丧失; 补救;一、概述票据行为形成票据关系, 即形成票据权利和票据责任, 这是现代票据法的一般通论。
票据权利是一种单纯的、无因性的资金债权, 即债权人单凭票据就享有要求债务人支付约定金额的资金的权利, 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票据权利的丧失, 是指由于一定的事由导致票据权利不复存在的客观情况, 票据权利丧失会使失票人因不占有票据而无法依据相关法律行使票据记载的权利, 如背书转让、申请贴现、提示付款等。
在补救方面, 我国法律规定的补救方法有三种:公示催告、挂失止付和普通诉讼。
事实上, 不论采用哪种补救方法, 都必须符合相关条件, 即必须有丧失票据的事实, 失票人必须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 丧失的票据必须是未获付的有效票据。
二、票据权利丧失的分类(一) 从票据权利的角度来看, 可分为票据付款请求权的丧失和追索权的丧失票据权利具有双重性, 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所享有的、凭票据直接请求支付一定金额的权利。
追索权是持票人在付款请求权未能实现时, 请求偿还票据上所载金额及其他有关金额的权利。
在行使顺序上, 持票人必须首先行使付款请求权, 而不能越过它直接行使追索权。
由于追索权是在付款请求权未能实现时才能行使的权力, 因此, 在付款请求权得到实现或者付款请求权未行使的情况下, 付款请求权丧失将导致追索权的丧失。
但是, 在付款请求权因时效而丧失的情况下并不会导致追索权的丧失。
(二) 从票据关系的角度来看, 可分为部分丧失和全部丧失部分丧失是指票据权利在一定范围的当事人之间丧失, 全部丧失是指票据权利在全部当事人之间丧失。
票据丧失的补救(一)

票据丧失的补救(一)票据作为一种特殊的有价证券,它的丧失会导致失票人面临两个问题:第一,失票人因不占有票据而无法依据票据法行使票据记载的权利,如背书转让、申请贴现、提示付款等票据权利;第二,在票据相对丧失的情况下,因票据具有的无因性和极强的流通性,而导致该票据可能被他人非法转让、贴现、冒领或者被善意第三人合法获得,使失票人面临受到损失的风险。
因此,对于票据丧失后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是非常有必要的。
对票据丧失的补救,是指对严格意义上的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的丧失的补救,不包括其他意义上的票据或者有价证券。
虽然我国金融及诉讼方面的法律法规对此均有相应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失票人往往因不了解这些规定而做出了错误的处理。
我们近日接触到这样一个个案,失票人为一家成立不久的外商独资企业,其九张共计数百万元人民币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在准备申请贴现前被盗。
该企业开始认为这些票据都注明自己为收款人而他人无法获得支付,也可能被毁掉,决定采用自行在报刊上刊登遗失启示的方式宣告这些票据作废,并口头通知了出票人;但在知悉这些票据仍然可能被他人恶意或善意地取得并进行流通和贴现、申请支付等等的严重后果后,又决定向公安机关报案、向所有的前手及出票人书面通知和挂失,并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但又不知道先办哪一项,也不知道每一项的程序、需要的材料以及后果是怎么样,需逐项咨询和调查。
这样的处理不仅延误了大量的时间和耗费大量的人力财力,还未能取得保障自己权益的效果。
另一方面,我们亦接触到银行在处理票据丧失的补救过程中,单纯地从方便行事和“保护”银行利益的角度出发,采取了诸如不依法受理挂失止付的申请或者法院的止付通知、恶意支付或支付有重大过失等不当措施,导致损害了失票人或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而被判承担相应的责任。
所以,我们在此对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三种票据丧失后的补救措施,即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诉讼分别作简要介绍。
一、挂失止付。
根据我国《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包括:已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支票。
票据丧失及其法律救济研究

票据丧失及其法律救济研究票据是指一种特定的、可流通的支付工具,它具有明确的支付义务和支付方式,通常由付款人签发给收款人,以表明其支付款项的意愿。
然而,票据具有一定的财产法律属性,因此它的丧失将会导致一定的法律责任和损失。
具体而言,票据丧失(或有人冒充持票人)将会对持票人的权益造成不可逆转的影响。
因此,如何应对票据丧失及其法律救济成为了一项重要的法律研究课题。
票据丧失的处理方式主要取决于票据种类和丧失的环境情况。
针对不同情况而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丧失原因、时间和地点的证明。
票据持有人应该尽可能地提供详细的丧失情况,例如票据的类型、票据号码、出票日期、金额、开票人、收款人、丢失时间和地点等。
这些证明可以为后期处理提供重要的基础。
2. 及时通知付款人和背书人。
一旦票据丧失,票据持有人应该及时向票据付款人和背书人(如果有的话)通知丧失情况和丧失时间,并要求其停止付款或更改背书人。
3. 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票据持有人应该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以寻求警方的帮助和支持。
警方将会记录票据丢失情况,并在必要的时候开展调查和追踪。
4. 停止支付申请。
根据《票据法》的相关规定,当票据持有人的票据丢失时,可以向银行或者票据付款人提交“停止支付申请”。
一旦申请被批准,票据付款人将会停止支付票据,并向银行冻结票据账户。
5. 向法院申请救济。
票据持有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索票据的权利和损失赔偿。
在审判过程中,证明丧失原因和时效等问题将是关键。
总的来说,票据丧失是一件麻烦的事情,它会对票据持有人的利益造成不可逆转的伤害。
因此,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妥善保管自己的票据。
此外,作为票据持有人,我们还应该了解票据丧失的处理方式和法律救济渠道,以便及时应对不可预期的风险。
票据丧失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票据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票据可能会出现丧失的情况。
票据丧失不仅给当事人带来经济上的损失,还可能引发一系列法律问题。
本文将从票据丧失的概念、原因、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为相关法律问题的解决提供参考。
二、票据丧失的概念票据丧失,是指票据持有人因票据遗失、被盗、灭失等原因,导致票据无法正常行使权利的状态。
票据丧失包括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两种情形。
绝对丧失是指票据本身已经不存在,如票据被销毁、烧毁等;相对丧失是指票据持有人虽然持有票据,但由于票据被盗、遗失等原因,无法正常行使票据权利。
三、票据丧失的原因1. 票据持有人自身原因:如票据持有人不慎将票据遗失、被盗、毁损等。
2. 第三人原因:如他人恶意破坏、盗取票据等。
3. 天然原因:如票据因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而丧失。
四、票据丧失的法律后果1. 票据权利的丧失票据丧失后,票据持有人将无法行使票据权利。
根据《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票据丧失的,票据权利人应当及时通知付款人,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票据权利的丧失。
否则,票据权利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票据追索权的丧失票据丧失后,票据持有人无法行使票据权利,也就无法行使票据追索权。
根据《票据法》第四十条规定,票据权利人因票据丧失而无法行使票据权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3. 票据保证人的责任票据丧失后,票据保证人可能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
根据《票据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票据保证人对票据权利人的追索权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票据保证人在票据丧失后,应当积极配合票据权利人采取必要措施,以减轻自己的法律责任。
4. 票据欺诈的法律责任票据丧失后,若存在恶意行为,如伪造、变造、毁灭票据等,行为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票据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伪造、变造票据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票据丧失后法律保障的分析(一)

票据丧失后法律保障的分析(一)【摘要】本文通过对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提起诉讼三种制度在实践中应用的分析,认为我国票据丧失后的法律补救措施已远远落后于银行业务的发展,在实际中无法操作,以致于失票人的权利得不到保障,进而对票据丧失后权利救济的法律提出改进的建议。
票据丧失,是指持票人非出于本意而丧失对票据的占有。
票据丧失有绝对丧失与相对丧失之分,前者又称票据的灭失,指票据从物质形态上的丧失,如被火烧毁、被洗化或被撕成碎片等。
后者又称票据的遗失,是指票据在物质形态上没有发生变化,只是脱离了原持票人的占有,如持票人不慎丢失或被人盗窃或抢夺。
票据的丧失在票据实务中经常发生,由于票据具有流通性和无因性等特点,使得票据在丧失后如果不及时采取有效的救济措施,很可能导致失票人丧失票据利益。
但是同时,失票人所采取的措施又必须是合乎法律规定的,否则不能产生相应的救济效果,我国法律规定的票据丧失的救济措施相对来说还是比较多的,如《票据法》中规定有挂失止付制度、公示催告制度、提起诉讼制度。
《民事诉讼法》中也有专门公示催告程序的规定等。
这应该是我国票据立法前瞻性的一个表现,但措施的操作性差,这是其中的不足。
笔者就曾遇到有人到银行止付汇票,但由于单位签发的均为非现金汇票,全国各地都可兑付,如何挂失?到哪个法院去申请公示催告和提起诉讼,在现在电子记账的时代,也许在采取这些措施之前,汇票就被人套现了,同时,法律对此类汇票也做了禁止挂失的规定,因此,银行对此类业务一般是不予受理。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加深,特别是WTO加入,贸易大量增加将使非现金结算成为主要方式,流通票据丧失后如何补救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下面以银行汇票为例来分析票据丧失后的我国法律保障存在的问题。
一、现行法律对票据丧失后权利救济的规定1、挂失止付制度挂失止付是我国传统的做法,自民国以来就有,一直保留至今,1929年票据法第15条规定:“票据丧失时,执票人应即为止付之通知。
票据的丧失与补救

票据的丧失与补救票据权利的丧失和补救问题,其实是票据权利保护的问题。
尽管票据权利的保全和票据法律责任在⼀定程度上都是对票据权利的保护,但票据权利保全是为了使票据债权⼈的利益不受损失⽽设置的⼀种特殊制度。
票据法律责任是违反票据法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票据权利的保护则是指为了使票据权利⼈顺利实现其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所采取的救护措施。
[1]票据丧失之后如何补救,恰恰是票据权利保护的范畴。
那么,何为票据丧失?票据丧失之后的保护措施⼜有哪些呢?⼀、票据的丧失票据权利票据丧失,是指持票⼈并⾮出于⾃⼰的本意⽽丧失对票据的占有。
[2]也就是说在票据在没有持票⼈放弃占有之意思的情况下,脱离持票⼈的占有。
从客观上说,票据丧失的情况包括绝对丧失和绝对丧失两种情况。
票据的相对丧失是指持票⼈因遗失、被盗⽽丧失对票据的占有;票据的绝对丧失是指持票⼈因票据焚烧、毁损⽽失去票据的占有。
从主观上考察,票据的丧失须为票据权利⼈⾮出于⾃⼰本意⽽失去对票据的占有。
[3]显然,若因持票⼈的本意⽽丧失票据占有,则属于持票⼈对票据权利之处分,不属于票据法上的票据丧失,⾃⽆疑问。
票据的绝对丧失,不存在被他⼈冒领票据⾦额或票据被他⼈善意取得的可能。
失票⼈虽然暂时不能⾏使票据权利,但是采取法定的补救措施后,票据权利可以得到恢复。
⽽票据相对丧失的情况则与此有所不同,因票据作为权利财产依然存在,如果失票⼈不⽴即采取补救措施,则有可能产⽣票据⾦额被他⼈冒领或票据被他⼈善意取得的风险。
[4]之所以如此,其票据法理在于,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根据“权票不分”原则,票据的占有与票据权利密不可分。
持票⼈丧失了票据,就意味着⽆法⾏使票据权利。
但是,为了对票据权利加以保障,票据法为此规定了相应的补救措施。
⼆、票据丧失的补救关于票据丧失后的救济⽅法,各国⽴法例,颇不⼀致,⼤约有四种。
⼀是失票⼈可提供担保,向出票⼈请求交付复本或者新票据,英国票据法即采此种⽅法;⼆是失票⼈可提供担保,请求法院裁判命令⽀付,法国商法即采此种⽅法;三是失票⼈可请求法院公⽰催告,并声请除权判决,德国票据法即采此种⽅法;四是失票⼈可以⽌付的规定,美国统⼀商法典即采此种⽅法。
论我国票据丧失救济制度-2019年文档

论我国票据丧失救济制度一、票据丧失救济制度的概念及意义(一)票据丧失救济制度的概念目前对于我国票据丧失的概念,通说认为票据丧失是指失票人并非出于自己本人意志而丧失对票据之占有。
一般而言,票据丧失可分为两种情况,即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
绝对丧失是指票据的完全覆灭,即除失票人对票据丧失占有之外,他人也无法取得对票据的占有。
相对丧失是指票据本身之物质实体仍然存在,但失票人丧失了对该票据的占有。
(二)票据丧失救济制度的意义票据丧失救济制度主要在以下几方面起着深远的影响,首先,对于失票人而言,它通过一系列的救济方式帮助失票人恢复其原先拥有的票据权利,保障失票人免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其次,对于义务付款人而言,因为其及时有效的收到了暂停支付的通知,从而避免了不必要的票款支付,间接的减少了其不必要的损失;最后,对于善意受让人而言,因为及时的收到该票据的真实信息,了解到继续转让该票据的行为归属于无效,从而保护了善意第三人的权益不受损失,也有效地阻止了该票据的继续流通和转让。
二、我国票据丧失救济方式及存在的问题(一)挂失止付制度及存在的问题挂失止付制度是“失票人在票据丧失以后,告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票据丧失的情形并请求付款人在法律规定的止付期间内暂时停止支付的救济方法。
”1.适用对象待遇不平等。
我国《票据法》第15 条第1款规定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可通知付款人进行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法条的这一规定造成了银行汇票与商业汇票不平等的法律待遇,有违法律的平等原则,并且银行汇票在日常生活中使用率极高,法律仅一味保证票据的流通性,容易忽略票据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2.挂失止付制度存在空档期。
未到期票据能否挂失止付,我国法律一直没有予以明确,现实中,票据未到期而丢失的情况已十分频繁。
虽法律明确禁止票据到期前付款,但如禁止未到期票据挂失止付,则会在票据丢失后至挂失止付开始前产生一段空档期,既可能导致票据到期后失票人忘记对该票据进行挂失止付,亦可能促成他人冒领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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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丧失与救济制度浅析(一)
内容提要:票据丧失,是指持票人非出于其本意丧失其对票据的占有,可分为绝对丧失与相对丧失两种。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用各种救济措施弥补和保护票据权利丧失人的权利成为一个既重要又棘手的问题。
本文对失票救济做了法理和制度上的考察和分析,希望能够为理论和实践提供一点参考。
关键词:票据丧失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一、票据丧失的概念及其性质分析票据丧失既是一个法律用语,在法律上有特定的含义并为我国票据法所提及,一般认为票据丧失是指持票人非出于自己的本意而丧失对票据的占有,分为绝对的丧失和相对的丧失两种。
票据的绝对丧失,是指丧失的票据作为一种实物已被消灭,如焚烧、撕毁以及严重涂改而毁灭等。
票据的相对丧失,是指丧失的票据作为一种实物还可能现实存在,如票据的丢失、被盗、被抢等等。
在现实社会经济生活中,票据丧失往往大量地表现为票据的相对丧失。
绝对丧失必须是确定的,如果持票人丧失了对票据的占有,但不能确定是绝对丧失还是相对丧失,则应推定为相对丧失,这样更有利于保护持票人的权益。
票据丧失以票据的有效性为前提,至少应当是票据法意义上的有效的票据,比如必须符合票据的形式要件和生效要件等等。
票据丧失的一般构成要件除了票据的有效性这一当然性前提要件外还应当具备:1、票据必须脱离票据权利人的占有,这又包括绝对的脱离和相对的脱离。
2、对票据权利人来说其主观上脱离是非自愿性的。
也就是说丧失票据并非出于持票人的真实意愿。
如果是合法持票人自愿主动放弃或转让该票据,则该行为将对获票人产生积极的法律后果。
其由此而获取的票据权利将受到法律保护,而不可能存在对原持票人的权利救济问题了。
值得一提的是因受欺诈而丧失票据是否是一种自愿的行为,存有争议。
在此情形下,尽管原持票人表面上是出于自愿交出票据,但实际是因被误导和蒙蔽的结果,它只是一种形式上、假意的自愿,而非真实愿望的表达,我们强调实质意义上的意思表示。
所以,受欺诈而导致的票据丧失依然有权得到法律救济。
3、票据丧失人的占有应当是合法的占有。
也就是说除了票据有效外其占有也应当是有效的,否则就不可能期待一个违法的票据持有人能够运用失票救济制度来主张其本来就是非法的利益。
对于票据丧失,我国《票据法》在第15条中一共规定了三种救济的办法: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诉讼的方式。
二、票据丧失后救济措施的法理分析和比较性分析票据丧失后救济措施所要解决的问题一个是要保护失票人的权利不受侵害,还有一个就是要寻求一种新的手段来实现其权利。
由于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票据权利与体现该权利的票据有着不可分离的依附关系,因此票据权利的产生以有效票据为前提。
持票人所持票据一旦丧失,其权利便失去了法律依据。
特别是在票据相对灭失的情况下,更有被他人冒领票据金额或被他人善意取得的风险。
然而,票据毕竟不是纸币,也不像一般财产权那样随着物的形态的丧失而导致民事权利的丧失。
如果并非基于持票人本人的意思而丧失对票据的占有,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并不当然消灭,只是在行使权力上发生相应的困难,必须而且可以通过法律规定的其他途径获得补救。
因此,保障失票人的票据权利不受损害,保障票据交易安全和保护善意取得人的权利,以调整票据丧失后各当事人的利益关系,乃是各国票据立法设计票据丧失后补救制度的价值和理论基础所在和依归。
票据丧失的救济措施的特点之一就是它仅仅是一种事后救济,而不是事前的防范,救济途径也必须在票据权利尚未被实际侵害时进行,否则票据丧失的救济制度就没有生存的空间了。
因此,失票救济措施的有效性是非确定的。
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人最可能想到的就是通知债务人对该票据立即停止止付,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挂失止付,这属于非诉讼途径的解决。
但这种救济只能是一种紧急的和临时的措施,并不能达到救济兑现其票据权利的功能,因此,票据丧失人就必须寻找另外一个途径来最终恢复对权利的行使,而转向了诉讼救济的途径中去。
在普通的救济途径中,又存在一个票据行踪的问题,从而需要一种能够昭示失票人是否拥有票据权利的一种特殊的诉讼程序,也就是公示催告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的结果有两种,但通常都会引起下一个诉讼程序的进行,从而实现对于票据权利人的救济。
国外对于票据丧失后的救济措施按照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的分类也存在着分野。
大陆法系国家大多采用公示催告作为票据丧失的补救方法。
如德国票据法规定,对遗失或灭失的票据通过公示催告程序宣告无效,公示催告程序开始以后,宣告无效以前,权利人应提供担保,于到期日向票据的承兑人或付款人请求付款.而英美法系国家则一般采用普通的救济途径,如英国的票据法规定票据在到期日前丧失的,持票人可请求出票人补发同样文义的票据,如出票人要求担保。
出票人在失票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下拒绝补发同样文义的票据,失票人可请求法院强制补发。
失票人可向法院提起丧失票据的诉讼,法庭或法官应裁定票据的丧失不能成立,如能提供使法庭或法官满意的担保对对抗任何人对丧失的票据提出的权利主张,则不在此限。
在台湾地区基本上是仿效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例,同时保留了挂失止付的救济方法,救济措施比较发达和完备,并且与大陆票据立法有较大的差异。
无论在什么地方,对于权利人的权利保护都力求完备,并且又有了一个新的趋势就是在保护丧失票据权利的人的同时,也在极力的寻求一种能够保护其他法律主体和票据流通秩序以及交易安全。
三、票据丧失后救济措施的制度分析1、挂失止付挂失止付就是指失票人为了避免票据权利被他人行使,将票据丧失的事实通知付款人,请求付款人暂时停止支付所失票据记载的款项,付款人在款项未付时暂时满足失票人请求的失票救济方法。
挂失止付只是一种临时性的应急措施,具有暂时性,而要真正解决失票人行使票据权利的问题,失票人还需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因此它不是一个根本性的措施。
根据票据的性质来说,并非所有的票据丧失后票据款项都会被他人取得,票据绝对丧失不存在被他人冒领票据款项的问题,无需挂失止付。
只有在票据相对丧失的情况下,失票人才有必要申请挂失止付。
挂失止付对于失票人权利的保护有着重要的意义,但是也存在着一些不足,比如其暂时性,不能解决票据被善意取得后的失票人的权利保护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