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及处罚
最新交通肇事逃逸处罚标准规定

最新交通肇事逃逸处罚标准规定现代社会车辆越来越多,随之⽽来的交通事故也是层出不穷,交通肇事逃逸,根据是否构成犯罪,在法律上有不同的处罚规定,下⾯由店铺⼩编为你详细介绍具体处罚内容。
交通肇事逃逸处罚规定根据《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民共和国刑法》,《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发⽣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如果尚未构成犯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的⾏政处罚。
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将对其终⽣不得重新获取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记⼊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备案。
肇事逃逸是交通肇事罪从重处罚的情节。
交通肇事后逃逸,并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将受到3年以-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
如果因逃逸之⼈死亡的,将受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处罚。
《刑法》第⼀百三⼗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发⽣重⼤事故,致⼈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的,构成犯罪:(1)死亡1⼈或者重伤3⼈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的;(2)死亡3⼈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能⼒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另外,交通肇事致1⼈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酒后、吸⾷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驾驶的;(4)明知是⽆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相关知识: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17条、第18条、第19条对交通事故认定办法作了如下规定:第⼗七条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的违章⾏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认定当事⼈的交通事故责任。
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罚是如何规定的

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罚是如何规定的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肇事⼈在发⽣交通事故的同时,擅⾃逃离事故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责任⽆法确定,其⽬的在于推卸、逃脱法律追究。
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致⼈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下⾯,店铺⼩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交通事故逃逸的处罚规定。
⼀、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罚1、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谓“交通肇事后逃逸”,《解释》第3条规定,是指⾏为⼈具有本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和第2款第⾄项规定的情形之⼀,在发⽣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逃跑的⾏为。
这⾥要注意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条件是“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不应仅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对于肇事后未逃离事故现场,⽽是在将伤者送⾄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也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所谓“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解释》第4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死亡⼆⼈以上或者重伤五⼈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死亡六⼈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能⼒赔偿数额在六⼗万元以上的。
2、因交通肇事逃逸致⼈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解释》,“因交通肇事逃逸致⼈死亡”,是指⾏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逃跑,致使被害⼈因得不到救助⽽死亡的情形。
但刑法理论上对“因交通肇事逃逸致⼈死亡”形成了诸多不同的观点。
本书认为,“因交通肇事逃逸致⼈死亡”,的⼼理态度应限于过失,因为交通肇事罪是⼀种过失犯罪,为保持犯罪构成的纯洁性,其加重构成的⼼理态度也应是过失。
故《解释》规定:⾏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法得到救助⽽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232条、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以故意杀⼈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如何认定交通肇事逃逸行为

如何认定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是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
在实践中,我们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主要是看行为人是否具有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的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下面由律师365小编为你具体介绍。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是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
在实践中,我们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主要是看行为人是否具有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的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下面由小编为你具体介绍。
交通肇事的逃逸行为有哪些: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5、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6、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其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8、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是强行离开现场的。
延伸补充:哪些情况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除了哪些情况可以被认定为肇事逃逸外,交管部门还对哪些行为不构成肇事逃逸做出了规定:1、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无争议,撤离现场自行协商解决,达成协议,并留下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后,一方反悔并报案的;2、交通事故当事人为及时抢救事故伤者,标明车辆和伤者位置后驾车驶离现场并及时报案的;3、交通事故当事人将伤者送医院后,确因筹措伤者医疗费用需暂时离开医院,经伤者或伤者家属同意,留下本人真实信息,并在商定时间内返回的;4、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受伤需到医院救治等原因离开现场,未能及时报案的;5、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驶离现场,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或不能发现事故发生的;6、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可能是由离开现场的。
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标准及处罚

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标准及处罚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司机发生交通肇事后,逃离事故现场而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或者不接受处理程序,以逃避责任的行为。
认定标准:
(1)发生交通肇事,司机驾驶的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
(2)司机未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或者未接受处理程序,以逃避责任;
(3)司机在交通肇事后,未按照法律规定及时报告事故,未及时停止行驶,未及时停止逃逸。
处罚:
(1)对于司机逃逸的行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能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对于司机逃逸后又未报告事故的行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能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3)对于司机逃逸后又未报告事故而致使事故受害人受到伤害的行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能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交通肇事逃逸有什么后果

交通肇事逃逸有什么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如果尚未构成犯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在司法实践中,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带来的后果往往比交通肇事严重许多,例如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会导致行为人对交通事故承担的责任更重,对被害人的赔偿更多等。
下面,我们马上一起来学习下相关知识。
交通肇事后逃逸,不仅有违伦理道德,还违反法律,其后果往往也是严重的。
一、责任认定重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在交通事故中,肇事司机可能无责任或只有部分责任,但如果逃逸,导致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司机就要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二、损害赔偿重按《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赔偿费用少则几千块,多则上万元甚至于几十万元,如肇事车辆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发生交通事故后,赔偿时,保险公司有先予支付的义务。
但如果肇事车辆逃逸,按《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就不再承担保险责任,车主要承担全部的赔偿费。
三、行政处罚重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第2款规定,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司机,不论其造成交通事故后果的大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都将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
四、刑事责任重根据《刑法》第133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肇事后逃逸的,属法定的加重情节,伤者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的可判7年以上有期徒刑。
如果伤者没有死亡,机动车驾驶员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将撞伤者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伤者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严重残废的,则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按《刑法》规定,将会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
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之主、客观标准

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之主、客观标准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者故意逃离现场,不及时报案、赔偿或接受法律制裁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也严重伤害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更导致了社会治安的恶化。
因此,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一种不负责、不道德和不良的行为,应该受到严厉的制裁。
本文将从主观、客观两个方面分析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之主、客观标准。
一、主观标准主观标准是指肇事者的主观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
主观标准包括故意逃逸和过失逃逸。
1、故意逃逸故意逃逸指肇事者经过自己的考虑和判断,明知道自己肇事,并且知道应该履行的法定义务,但故意逃离现场。
如下列情况属于故意逃逸:(1)肇事者明知道自己撞伤了其他车辆或者行人,但是没有下车查看、报警或者等待交警或者民警前来处理。
(2)肇事者在道路上撞上了别人的车辆或者其他物品,但是故意弃车逃离现场,并且不采取任何措施,比如留下联系方式、钦定证人等。
(3)肇事者驾车酒后肇事或者驾车没有驾驶证等违法行为,而在肇事后故意逃离现场,这种情况更是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
2、过失逃逸过失逃逸是指在交通事故发生时,肇事者虽然没有意识到相当的交通违法行为,但是没有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或者无法说明行为的罪过,意外地逃逸现场,从而导致了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短暂损失。
如下列情况属于过失逃逸:(1)肇事者虽然没有故意逃逸,但是因为对肇事后应该采取的法定责任不太了解,没有及时报案或者赔偿。
(2)肇事者可能由于慌乱或者害怕,没有意识到肇事的严重性,逃离现场。
(3)肇事者虽然知道自己肇事了,但是因为偏差了注意力,没有意识到自己已经撞到了物体或者人,就离开了现场。
二、客观标准客观标准是指肇事者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对于交通肇事后的处理规定。
客观标准可分为三个方面:1、肇事现场在交通肇事现场,肇事者应该做到以下几点:(1)立即驶向路边,停车。
(2)确定是否有伤者,进行急救或者通知120急救车,以保护伤者生命安全。
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

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篇一:交通肇事逃逸如何认定交通肇事逃逸如何认定,法律对交通肇事逃逸如何处罚一、交通肇事逃逸如何认定(一)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主观方面:主观方面即行为人的主观动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动机一般是逃避抢救义务以及逃避责任追究。
这种动机是积极的心理活动。
虽然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但仅就逃逸行为而言,具有直接的行为故意。
因此只有行为人对肇事行为明知,同时又有逃逸的直接犯意,才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
当然实践中,肇事者逃逸的动机也有其他表现,如害怕遭到被害人亲友及其他围观群众的殴打而逃跑。
这些人往往在逃离现场后,很快通过报告领导或报警等方式,接受法律的处理。
这种情形必须在司法实践中加以区别对待,因为从主观方面来看,在犯罪恶意上是很小的,是对现场后果的害怕所致。
但毫无疑问,其逃逸行为还是直接故意所致。
所以无论何种情形,行为人在逃逸时都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交通事故的发生,并对逃逸行为有直接的故意,这是行为人的主观方面。
(二)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客观方面: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
从刑法理论来看,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最直接的便是对行为的客观方面予以认定。
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是最高院的《解释》中规定了在五种情形的基础上而逃跑的行为。
这就可以明确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作为交通肇事罪量刑的加重情节来规定的。
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的先前行为没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或者虽有交通违规行为但该违规行为与结果没有因果关系,或者行为人在交通事故中仅负同等责任或者次要责任,或者交通行为在所造成的结果尚未达到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的定罪标准的,或者在负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责的情况下仅致1人重伤,但又不具备酒后驾驶、无执照驾车、无牌照驾车等《解释》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即便行为人事后有逃逸行为,也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三)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空间要素,即该行为是否仅限于“逃离事故现场” 。
在公安部关于《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工作规定》的第2条中表述为“逃离交通事故现场”,这样的表述是欠妥的。
肇事逃逸认定的标准

肇事逃逸认定的标准
当一起交通肇事事件发生时,施暴者可能会逃避宪法的处罚,也就是所谓的“肇事逃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刑事审判相关规定,确定肇事逃逸的标准有以下几点:
(一)改变身份或隐瞒真实身份。
肇事发生后,施暴者在一定时间内改变自己的身份,或者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以避免受到法律制裁,属于肇事逃逸。
逃逸期间如果仍未改变
原实身份不影响此种构成要件。
(二)逃避追捕或隐匿。
肇事发生后,施暴者专门行动避开搜索,以便逃避刑事追究
之处,属于肇事逃逸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一定需要离开原地,也可以采取隐匿、转移等手
段大量移动物件等手段进行不公正行为,也属于肇事逃逸。
(三)消失失踪。
在肇事逃逸中,消失失踪是指施暴者在一定时间内消失断联,无法
联系到,不能接受司法机关查处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调查等处理,属于肇事逃逸。
这种行为
一般是此人有意藏身逃避刑事追究,被认定为肇事逃逸。
(四)受罚后离开法院辖区或行政辖区逃跑。
对发生肇事逃逸的事件,在宣判后施暴
者擅自离开法院辖区或者行政辖区,以避免受到宪法规定的处罚,属于肇事逃逸。
这种行
为有时会成为案件审理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从而影响判决结果。
总而言之,肇事逃逸是指施暴者在发生肇事事件后,采取改变身份或者隐瞒真实身份、逃避追捕或隐匿、消失失踪、受罚后离开法院辖区或行政辖区逃跑等手段,以躲避法律的
处罚的行为。
因此,确定肇事逃逸的标准,可以根据以上几点进行认定;如果施暴者行为
符合以上标准,则可构成肇事逃逸行为;如果施暴者行为不符合以上标准,则不构成肇事
逃逸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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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及处罚
作者:蒋志书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30期
摘要本文在介绍逃逸的含义的基础上,就逃逸情形的认定、逃逸与自首的关系和对逃逸的处罚作了简要的分析和论述,以期对相关司法工作的顺利开展有所助益。
关键词逃逸自首交通事故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076-01
一、逃逸的含义
现代汉语词典中,“逃逸”一词是指“逃跑、逃走”的意思。
1995年6月20日公安部关于《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工作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故意驾驶车辆或弃车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案件。
‘逃逸’即是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
笔者认为,逃逸应当具备以下几方面特征:
1.主观方面:首先肇事者应明知自己的行为已经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这是认定逃逸主观方面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
如果肇事者的行为虽然已经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而其本人并不知情,也就构不成逃跑的故意。
其次肇事者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
这种故意应当是直接故意,即肇事者作出的行为是在积极追求逃避法律追究,如果肇事者是因为其他原因,则不构成逃逸。
2.客观行为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
(1)逃离:包括驾车逃离或弃车逃离,驾车逃离既可以是肇事者本人驾车,也可以是其他同车人驾车。
(2)场所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对逃逸规定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而不是“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因此,逃离场所应当是没有限制的,不能仅仅局限于事故现场。
(3)时间的限定:逃逸应当发生在事故发生以后至公安交警部门对其第一次讯问这一时间段内。
3.主体:逃逸的主体即为交通肇事的主体,一般是指交通肇事者。
二、几种逃逸情形的认定
1.醉酒肇事后逃离的。
行为人醉酒肇事后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是毫无疑问的,但其逃离现场是否要认定为逃逸,则应区分对待,应当综合考虑肇事者体内酒精含量、举止言行及清醒后的反映等。
如某甲酒后驾驶农用四轮车将一名男子撞死,随后弃车逃至附近一浴室,打电话给其亲属,称撞了人,现在某某浴室。
当其亲属至浴室时,甲已失去自控能力,亲属随即报警。
甲清醒后称不记得肇事经过。
从甲肇事后的行为来分析,可以推断甲当时并未完全失去自控能力,甲逃离现场且事后拒不供述肇事经过,应当可以认定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表现,构成逃逸。
2.事故发生后肇事者因被打伤或怕被殴打而离开事故现场。
肇事者离开事故现场的原因是为了自身的人身安全,主观上并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因此,一般不应认定为逃逸。
3.肇事者自己受伤后先到医院治疗,后才到公安交警部门投案。
这种情形一般也不认定为逃逸,因其主观上并无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
4.事故发生后,没有保护现场而直接到公安交警部门报案。
主要要看肇事者供述的真实性:如果肇事者不作如实供述,掩盖罪责,那么肇事者不保护现场目的是干扰交警部门查清犯罪事实,主观上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意图,应属于逃逸;如肇事者作如实供述,一般不认定为逃逸。
三、逃逸与自首的关系
有的学者提出,行为人在肇事后虽然离开了事故现场,但后来又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自愿接受法律的追究,从整体上看,其主观上不存在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笔者认为将逃逸与自首相对立的观点是不可取的。
自首与逃逸作为不同的法定量刑情节,发生在不同的时间段内,自首情节只能认定其在自首时有愿意接受法律追究的故意,但不能因此证明其在离开事故现场时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
肇事后逃逸又去自首的,只能说明其主观故意发生了变化,因此,既认定逃逸又认定自首并不矛盾,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也是大量存在的。
对肇事者报警后又逃离现场的,虽然其向公安机关报警,但其又离开现场,说明其不愿意接受司法机关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因而只具备逃逸情节,不具备自首情节。
四、逃逸的处罚
从逃逸的定义来看:“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逃跑的行为。
”逃跑是一种行为,只要行为人一着手即视为逃跑行为已完成,并不需要一个实行过程,要达到一定程度,才能视为行为的完
成。
因此,逃逸应当属于举动犯。
举动犯无既未遂之分,着手实行犯罪就构成既遂,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但举动犯存在犯罪既遂形态与犯罪预备形态、预备阶段的中止形态之别。
故逃逸也就存在既遂、预备及预备中止三种形态,在处罚时也应根据其所处形态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1.只要肇事者为逃避法律追究而一作出逃跑行为的,不论其是否成功逃离现场,都应认定为逃逸既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对肇事者为逃跑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如借他人的机动车辆准备逃离、支开事故现场的证人而准备逃离等等,都属于逃逸预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可以比照逃逸既遂犯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肇事者在预备逃跑过程中,自动停止了行为,放弃了逃跑的,属于逃逸预备中止,与上述二种逃逸行为相比,其社会危害性程度显然很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由于逃逸的前提是在交通事故已发生,也就是说在逃逸之前被害人已造成了损害,而逃逸预备阶段的中止,对被害人进一步的的损害是微乎其微的,因而可以对该行为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