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族徐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徐政规[2011]10号【发布部门】徐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12.01【实施日期】2011.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徐政规〔2011〕10号)为切实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广大城乡居民老有所养,根据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依据《江苏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振兴徐州老工业基地、加快建设全面小康社会,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解决无养老保障居民的老有所养问题。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一是从城乡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四是市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负责市本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养老金领取资格审核工作,区负责本辖区参保人员登记、保费收缴和养老金发放等日常管理工作。
各县(市)、铜山区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当地具体办法,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化管理。
二、目标任务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自2011年7月1日开始实施,到2011年底所有县(市、区)全面推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实现全覆盖。
江苏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江苏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江苏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已经出台,具体细则如何?快一起来了解一下吧!1.问: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答: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2.问: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档次答: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鼓励选择较高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3.问: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补贴标准答:年缴费100元到200元的补贴30元;年缴费300的元的补贴40元;年缴费400元的补贴45元;年缴费500的元的补贴60元;年缴费600元(补贴65元)至900元的,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补贴增加5元;缴费1000元的补贴100元;缴费1500元的补贴150元;缴费2000元的补贴200元。
4.问: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答: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5.问:城乡居民的丧葬费补助金制度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取待遇人员死亡后,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
从2014年1月1日起,全省建立丧葬费补助金制度,标准为一次性补助不低于800元,省级财政按800元的50%给予补助。
市县提高补助标准的,资金由市县承担。
6.问:被征地农民享受社会保障政策的人员范围答:因城市改造扩建,失去土地的“城中村”农民;因兴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而被征地的农民;因兴建大型企业或其他生产项目、建设发展小城镇、道路扩建、延伸等原因而被征地的农民。
征地后人均土地在亩(具体标准由市区确定)以下人员。
7.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答: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列入征地成本,社会保障费标准由各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根据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的实际情况确定(每亩最低不低于1万元)。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的意见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02.08•【字号】苏人社发[2010]60号•【施行日期】2010.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的意见(苏人社发[2010]60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规范全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信息化建设,提升新农保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建设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146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09]155号)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现就全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及《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建设指导意见》精神,以“统一、规范、集中、简便”为建设原则,以部统一应用软件为基础,结合我省实际,按“最少必须”原则实现全省集中本地化,建设全省应用软件统一、业务流程规范、数据管理集中的新农保管理信息系统,并以此为契机加快全省新农保信息化建设步伐,实现新农保业务规范化和现代化,提升经办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推动我省统筹城乡事业快速、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根据全省新农保的参保规模和业务需求,以建设标准全省统一、数据全省集中、网络全省覆盖的业务信息系统为目标,统一规划全省新农保信息系统建设。
在信息系统统一建设中,建立与之相适应统一管理体系,在业务上,建立全省“自上而下”的需求管理体系,规范业务经办流程和需求;在数据上,建立全省标准统一的集中式生产数据库;在网络上,建立省-市-县(区)-镇(乡)业务专网体系;在对外接口上,统一实现与省级财政、公安、银行、邮政等系统对接,充分利用省级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系统完成业务代办和数据交换,与市级企业社会保险系统对接,实现省市一体化经办协同;在社会保障卡上,全省统一发行管理社会保障卡,在缴费、查询、领取等方面为参保农民提供便捷服务,并使之成为农村参保居民享有社会保障权益的重要标志。
江苏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

江苏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发布日期】1997.08.26【实施日期】1997.08.2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失效依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苏省要害保卫工作规定》等14件政府规章的决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江苏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已于1997年8月22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郑斯林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六日江苏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劳动者年老时的基本生活,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推动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根据宪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农村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农村(含乡镇企业)社会养老保险。
第三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政府组织引导,群众自愿参加,不得强迫命令。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采用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相结合的方法,国家予以政策扶持。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将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省、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本办法发布施行之前县级政府已经指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从其指定,业务上接受民政部门的指导。
县级以上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民政部门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第六条省、市、县(市、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机构(以下简称农保机构)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经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具体业务,管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
乡(镇)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具体业务由乡(镇)农保机构承担。
第二章保险费的缴纳第七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非城镇户口60周岁以下的各类人员(含乡镇企业职工),可以自愿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06•【字号】徐政规[2013]8号•【施行日期】201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徐政规〔201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2013年9月6日徐州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资收入分配政策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由单位、个人共同承担,统一筹集,统筹使用。
第三条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本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其所属的徐州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处为徐州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养老保险费征收、个人权益记录、养老保险待遇支付、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各县(市)区经办机构业务指导等工作。
其财务管理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统筹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工作,其所属经办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具体承办本统筹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第四条机构编制、财政、审计、公安等相关部门及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
第二章实施范围和对象第五条参加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的单位,应是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设立,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且年检合格,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和会计制度的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徐州市政府关于开展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徐政发[2007]13号
![徐州市政府关于开展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徐政发[2007]13号](https://img.taocdn.com/s3/m/22ed6fdf88eb172ded630b1c59eef8c75fbf95b1.png)
徐州市政府关于开展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7.08.03施行日期2007.08.03文号徐政发[2007]13号主题类别保险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徐州市政府关于开展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徐政发〔2007〕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为建立农业风险保障和灾害损失补偿制度,增强农业防灾抗灾能力,切实保障农民稳定增收和农村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部署和苏政传发〔2007〕号、苏财外金〔2007〕39号文件要求,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全面开展农业保险试点。
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农业保险的重大意义开展农业保险是党中央、国务院为解决“三农”问题的一个全局性、长远性战略决策,也是继取消农业税、实施粮食直补后又一项支农、惠农政策,更是农业实现现代化、提高竞争力的客观要求和迫切需要。
做好农业保险工作,对于提高农民生产投入积极性、加快新品种新技术的推广、促进高效农业规模化的形成和发展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各级各部门务必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拥护农村改革、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农业保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做好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农业保险试点的工作思路和基本原则农业保险试点的总体思路是:通过组织推动、财政补贴的办法,采取政策性保险、市场化运作的模式,从农业基本品种生产成本保险做起,适时扩大险种范围,稳步实现农业保险的可持续发展,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提供强有力的风险保障。
各地在试点工作中必须严格坚持以下四条原则:一是政府扶持。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徐政规[2010]1号【发布部门】徐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3.12【实施日期】2010.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徐政规[2010]1号 2010年3月12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市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徐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09]155号)精神,结合各地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振兴徐州老工业基地、加快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的要求,着力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切实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
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新农保筹资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与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民普遍参保;市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区负责本辖区参保人员登记、养老金领取资格审核和发放等日常管理工作,六县(市)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当地具体办法,对参保农民实行属地化管理。
二、目标任务进一步完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民老年基本生活。
力争到2010年底所有涉农镇(办事处)全部推行新农保,基本实现农村适龄居民参保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均可以在户籍地参加新农保。
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是在我国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这一重大举措的背景下由江苏省推行制定的。
江苏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一直走在全国前列,特别是近年来,部分地区率先开展新农保制度创新实践,取得了明显成效。
新农保试点从2009年起步,以后逐年扩大试点,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
根据实际情况江苏省制定了《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力争所有涉农县全部推行新农保,基本实现农村适龄居民参保全覆盖。
《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关于基金筹集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这也是新农保制度的核心。
对于个人缴费,我国规定规定,目前设每年100元、2 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
江苏省《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中保持最低缴费档次不变,并增设了600元的缴费档次,共设立了每年100元至600元6个档次,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设立更高档次的缴费标准。
参保人可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对于集体补助,《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规定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政府补贴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二是地方财政对参保农村居民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
其总的原则就是除对基础养老金予以全额补贴外,同时对参保人给予缴费补贴。
这一规定,强调了政府对农民老有所养承担的重要责任。
《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关于养老金待遇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江苏省考虑到自身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收入状况,《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规定基础养老金标准在国家确定的55元基础上增加5元,即基础养老金标准为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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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农村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和对象是:具有本市农村户籍,男年满18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8周岁不满55周岁(全日制学校在校生除外,下同)的务农农民,以及暂不具备条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其他各类人员。
第三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坚持政府引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社会保险权利和义务相对等,个人、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各级政府要把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的制定、实施和基金的征缴、管理和发放,具体业务工作由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财政部门负责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和保值增值等工作。
审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运营和经费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各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实际需要,合理核定和安排经费预算。
上述经费不得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第二章养老保险费缴纳
第六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以货币形式按年或按月缴纳。
务农农民缴费,原则上以上年度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缴费比例为15%,其中个人负担12%,县级财政负担3%。
具体缴费基数和比例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县级财政补贴资金列人县(市)、区财政预算。
农村其他各类人员缴费以本人年收入为基数。
低于上年度当地农民人均纯收人的,按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计算。
缴费比例和计发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参保缴费人员酌情给予补助。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给予补助。
第八条参保人员经其户籍所在地镇(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服务事务所核准其参保资格后,办理参保手续。
参保人员凭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现金缴款单到指定金融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三章账户管理
第九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各级财政补贴资金全部纳入社会统筹账户。
第十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农民核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证》,设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建立养老保险档案。
个人账户资金包括:
(一)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利息;
(二)集体经济组织补助和利息;
(三)其他收入和利息。
第十一条个人账户记账利息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应对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中储存额结息一次,并为参保人员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二条参保人员在本行政区域内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可随之转移。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四章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个人按规定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享受政府主办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核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领取证》,从到达领取年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
第十四条养老金计发办法。
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
(一)基础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
2008年度基础养老金为30元/月。
2.建立基础养老金标准调整机制。
基础养老金由县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基金支付能力适时调整,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为本人启领养老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计发月数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个人缴费累计不满15年的,可申请延长缴费年限,延长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
延长缴费年限后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缴清;未按规定补缴的,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
第十六条参保人员在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十七条建立老年农民社会养老补贴制度。
(一)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人员,可按月领取社会养老补贴:
1.男年满70周岁、女年满65周岁,且具有本市农村户籍。
2.上述人员的家庭直系亲属符合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条件的均已按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并正常缴费。
3.未享受政府主办的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或发放的其他生活补贴。
(二)老年农民社会养老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50元。
年满80周岁以上老年农民的社会养老补贴在原基础上可增加10元。
具体补贴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研究确定。
第十八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金和老年农民社会养老补贴由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指定或委托的机构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领取养老金和老年养老补贴待遇资格审核制度。
对虚报、冒领养老金和老年养老补贴的,以及相关人员违反规定挪用、侵占养老保险基金的,参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参加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并已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养老金仍按原办法计发,今后待遇调整随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调整标准同步实行。
第二十条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转换机制。
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基金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市及县(市)、区成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组成,负责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运营和养老待遇调整的监督。
各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向同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汇报基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第二十二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人财政专户,以县级为统筹核算平衡单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县级财政部门设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专户“,同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单独建账和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各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和内部稽核制度。
县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编制基金年度收支预算,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将年度决算报表报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核。
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预算计划,定期及时将资金划拨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第二十四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应根据国家规定用于认购国家债券和银行定期存款,所得收益计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计息标准应不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确保基金保值增值。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性质和用途。
第二十五条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风险管理机制,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风险准备金制度。
准备金可由基金超增值部分和政府从年度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列人当年预算。
第二十六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及其收益、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均免征税费。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暂行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八条本暂行办法施行后,如国家、省出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政策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按照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