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进出口公平贸易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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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进出口稳增长、调结构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进出口稳增长、调结构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进出口稳增长、调结构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对外经贸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浙政办发[2013]132号【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发布日期】2013.10.12【实施日期】2013.10.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进出口稳增长、调结构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3〕13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进出口稳增长、调结构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3〕8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89号)精神,稳定全省外贸增长,加快转变外贸发展方式,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支持企业加强营销拓市场。

注重分类指导组织企业参加境内外各类展会,调整优化支持类展会目录和扶持比例,推动企业“走出去”建设境外营销网络,加大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市场开拓力度,加快出口商品市场多元化步伐。

取消企业赴国外开展商务活动审批,进一步下放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权限,做大做强外贸主体队伍。

二、推进市场采购贸易发展。

进一步完善与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相适应的海关、检验检疫、税务、外汇、工商等方面的配套政策和监管措施,建立市场采购商品质量综合管理机制,加快推进贸易便利化、规范化。

依托浙江电子口岸平台,建设与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相适应的市场综合管理系统,采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市场采购商品认定体系,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和数据交换,推动市场采购贸易向更大区域拓展。

三、培育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

支持企业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或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业务;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电子商务企业、支付机构、服务商和仓储配送等环节标准化工作,实现业务流程有效衔接;推进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和浙货售后服务咨询中心建设,逐步完善跨境电子商务业务体系。

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出口产品反倾销应对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出口产品反倾销应对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出口产品反倾销应对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进出口商品质量许可倾销与反倾销【发文字号】浙商务发[2014]181号【发布部门】浙江省商务厅【发布日期】2014.10.10【实施日期】2014.11.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出口产品反倾销应对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商务发〔2014〕181号)各市、县(市、区)商务局(外经贸局):为创造公平竞争的国际贸易发展环境,维护产业和企业的正当权益,促进我省开放型经济健康发展,省政府于年初出台了《浙江省出口产品反倾销应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出口产品反倾销应对工作是维护对外贸易秩序、保持外贸出口稳定增长的重要内容。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办法》,我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浙江省出口产品反倾销应对办法》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浙江省出口产品反倾销应对办法》实施意见浙江省商务厅2014年10月10日附件《浙江省出口产品反倾销应对办法》实施意见为了积极应对国际贸易摩擦案件,保障全省出口产品反倾销应对工作有序开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出口产品反倾销应对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出口产品反倾销应对职能分工出口产品反倾销应对是一项专业性强、涉及面广、环节众多的工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和中介组织、企业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在分工协作、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共同开展。

认真开展出口产品反倾销应对工作。

(一)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发挥协调作用,提高服务意识,统筹本地区出口产品反倾销应对工作,主要包括:研究、拟订出口产品反倾销应对的有关政策;建立、健全出口产品反倾销应对工作机制;组织、开展出口产品反倾销应对宣传、培训工作;指导、协调出口产品反倾销案件应诉工作;上级商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进出口稳定增长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5〕119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进出口稳定增长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5〕119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进出口稳定增长的实施意见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进出口稳定增长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5〕11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进出口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5号),进一步推动我省外贸经济平稳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坚决清理和规范进出口环节收费。

深入开展全省范围内的涉企收费集中整治专项行动。

对依法合规设立的进出口环节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实施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未列入清单的一律按乱收费查处;对外贸企业反映意见较大或尚有减免空间的进出口环节收费给予取消或减免。

加大对涉企收费项目整治落实情况的督查力度,形成外贸企业松绑减负长效机制,防止乱收费问题反弹。

开展口岸查验收费项目改革,对查验没有问题的免除企业吊装、移位、仓储等费用;对有问题的企业依法加大处罚力度。

(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根据各自职责分别牵头负责)二、积极推进跨境人民币业务。

加大跨境人民币政策和业务宣传力度,引导外贸企业使用人民币结算,降低交易成本,规避汇率风险。

加强金融机构与第三方支付机构之间的业务合作,稳步推进电子商务跨境人民币结算,扩大跨境人民币资金池业务覆盖面。

(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外汇管理局、省进出口银行负责)三、加大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力度。

实施更加积极的承保政策,加大对自主品牌、战略性新兴产业、新兴出口市场、国际营销网络、跨境电子商务、服务贸易的支持力度,进一步扩大出口信用保险的覆盖面。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23•【字号】浙政办发[2009]151号•【施行日期】2009.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5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浙江省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8号),设立浙江省商务厅。

省商务厅是主管国内外贸易、外商投资和对外经济合作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的职责。

(二)划入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内贸管理和对外经济协调职责。

(三)划入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负责我省公民境外就业管理职责。

(四)划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实施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进出口总量计划的职责。

(五)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六)取消管理外贸出口担保基金和扶持出口专项贷款、指导全省国有外经贸企业的改革、审批省级国有外经贸企业内部职工持股、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成立过程中技术引进合同注册手续的职责。

(七)加强内外贸融合,搞好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监测,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大力发展现代流通;加强商品市场规划引导及提升发展,规划城乡商业网点,建立和完善农村市场体系。

(八)加强全省经济对外开放战略与对外开放布局研究,促进全省国际服务贸易发展,推进国际服务贸易平台建设。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国内外贸易、外商投资、对外投资与经济合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组织拟订我省相关的政策,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浙江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促进国际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促进国际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促进国际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09.08.06•【字号】浙财企字[2009]184号•【施行日期】2009.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促进国际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企字〔2009〕184号)各市、县(市)财政局、外经贸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根据省政府《关于支持和鼓励国际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09〕20号)精神,为推动我省国际服务贸易发展,优化国际贸易结构,我们研究制定了《浙江省促进国际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商务厅二○○九年八月六日浙江省促进国际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浙江省促进国际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更好地发挥专项资金在促进我省国际服务贸易发展中的作用,根据省政府《关于支持和鼓励国际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09〕20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来源专项资金每年根据省政府批准的促进外经贸发展政策意见,从省级外贸出口发展基金中统筹安排。

第三条专项资金使用对象在浙江省内(不含宁波,下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会计制度健全、依法纳税、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和财务快报、从事国际服务贸易的企业和有关单位。

第四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原则(一)围绕我省国际服务贸易发展战略和工作目标,以国际服务外包为突破口和重点,大力拓展国际服务贸易,切实提高国际服务贸易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培育浙江对外开放新的增长点,促进我省经济转型升级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浙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印发

浙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印发

浙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印发2007年外经贸重点工作责任分解意见的通知浙外经贸办发…2007‟91号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为贯彻省委常委会2007年工作要点(浙委…2007‟1号)、2007年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责任分解(浙委办…2007‟1 9号)和全国商务工作要点(商综发…2007‟36号)的精神,根据全省外经贸工作会议的部署,结合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的职能分工和当前工作实际,经厅长专题会议研究,现把2007年外经贸重点工作责任分解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各处室和厅属各单位必须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作风建设年”活动为契机,真抓实干,开拓创新,确保各项重点工作落到实处、各项目标任务全面完成,努力推动全省外经贸又好又快发展。

办公室要加强督查,在二季度末和四季度中期做好对重点工作的专项检查和总结。

厅里将适时听取重点工作进展与完成情况的汇报。

附件:2007年外经贸重点工作责任分解意见二○○七年三月二十日附件2007年外经贸重点工作责任分解意见根据全省外经贸工作会议精神及厅长专题会议确定的工作重点,今年全省外经贸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外经贸各项工作,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顺应当前宏观调控和市场、资源约束的新形势,着力优化结构,创新发展模式,扎实推进“四个转变”:外贸出口要从数量创汇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对外贸易要从鼓励出口为主向进出口平衡增长转变;利用外资要从引进资金为重点向引进先进技术、管理和海外智力为重点转变;努力推动对外开放从以“引进来”为主向“走出去、引进来”并举转变。

力促外贸做“优”,外资做“强”和外经做“大”,加快构建对外开放的新格局。

全省外经贸发展的预期目标是:在继续优化结构、提高质量的基础上,进出口、出口分别增长15%以上;实际吸收外资保持上年目标水平;境外投资增长15%,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营业额达到20亿美元。

2007年要具体抓好六个方面,十五项重点工作。

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境外经贸合作区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境外经贸合作区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境外经贸合作区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06.20•【字号】浙商务联发〔2018〕52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际经济合作正文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境外经贸合作区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商务联发〔2018〕52号各市商务局(委)、财政局,义乌市商务局、财政局: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我省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和转型升级,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浙江省省级境外经贸合作区考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市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认真贯彻执行,积极做好辖区境外经贸合作区的培育工作,服务于省内经济发展需要和“一带一路”建设。

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财政厅2018年6月20日浙江省省级境外经贸合作区考核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我省境外经贸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建设,推进我省合作区的转型升级,服务于省内经济发展需要和“一带一路”建设,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合作区是指在我省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实施企业),通过商务主管部门核准或者备案,在境外设立中资控股的独立企业法人机构,投资建设基础设施较为完善、产业链较为完整、有一定带动和辐射能力,推动我省中小企业在境外集群式发展的产业园区。

第三条合作区建设要按照市场规则、平等互利、循序渐进、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政府引导、政策支持、企业决策、商业运作的方式,掌握节奏,稳步推进。

要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注重投资实效和投资安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考核包括确认考核和年度考核。

确认考核是指根据规定要求对合作区建设和运营成效是否符合确认条件进行的认定;年度考核是根据规定要求对合作区年度建设和运营效果进行的评审。

省商务厅负责组织合作区确认考核和年度考核工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合作区确认考核和年度工作考核做出安排,明确工作要求。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应对出口反倾销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应对出口反倾销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应对出口反倾销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25•【字号】浙政办发[2006]114号•【施行日期】2006.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应对出口反倾销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11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应对出口反倾销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浙江省应对出口反倾销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平贸易环境,增强企业抵御国际市场风险的能力,有效应对出口反倾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出口反倾销的预警防范、应诉、协调、跟踪评估等工作。

第三条应对出口反倾销工作应当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实行权责明确、分工协作、加强防范、有效应对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地区应对出口反倾销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应对出口反倾销工作制度。

第五条省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应对出口反倾销工作,主要职责是:(一)研究拟订全省应对出口反倾销的有关政策;(二)指导、管理、协调全省应对出口反倾销相关工作;(三)健全、完善全省应对出口反倾销工作机制;(四)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应对出口反倾销工作。

第六条下列部门要加强对应对出口反倾销工作的支持、配合和协助:发展改革部门要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应对出口反倾销工作的新形势、新情况,适时调整和完善我省产业发展规划,引导投资方向。

经贸部门要根据出口反倾销预警报告,研究提出涉案重点行业、重点产品的调整方案,指导产业结构调整。

司法行政部门要做好应对出口反倾销专业律师培养工作,加强律师从业管理。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应对出口反倾销工作的财政支持,做好指导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应对出口反倾销的会计服务工作,加强对会计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应对出口反倾销业务知识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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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进出口公平贸易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支持应对国外各类贸易摩擦案件工作,维护我省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我省行业及产业的安全,维护进出口公平贸易的良好环境,保障我省对外贸易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商务促进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要求,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管理原则
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导向和财政管理要求,遵循突出重点、公平公正的原则,鼓励、帮助企业积极应对国际贸易摩擦。

第三条评价对象
在浙江省内(不含宁波,下同)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照章纳税,按规定向各级财政和商务(外经贸)主管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和统计资料,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记录,积极开展进出口公平贸易活动的各级外经贸企业、行业中介组织及其它相关单位。

第四条评价内容
(一)支持参与应对国外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知识产权争端、贸易投资壁垒、世贸组织争端和其他新型贸易摩擦。

对参与上述应对工作的企业、行业中介组织及相关单位按照案件应诉综合评分情况分档给予一定政策扶持。

(二)支持我省对外贸易预警体系建设和运行,支持全省境内
外预警点建设和运行。

对被省商务厅确认为浙江省对外贸易预警示范点单位的境内外建设、维护、运营和活动等,按照预警点年度考核评估结果,分优秀和良好两档给予一定政策扶持。

第五条评价标准
(一)案件应诉综合评分(100分)
1、应诉态度(10分):主动应诉、表现突出的10分;经鼓励引导后积极应诉的8分;经鼓励引导后应诉的6分;不应诉的0分。

2、应诉结果(70分):案件应诉结果为以下情况的70分:零税率、不征税、无损害、不侵权、和解、胜诉、撤诉、不立案、全国最低且低于30%、终止调查等;案件应诉结果为以下情况的60分:较低税率(全国前五以内,含前五)、可以继续出口等;案件应诉结果为除优秀和良好以外的其他情况的40分。

3、应诉沟通(10分):按时主动进行预申报、及时上报《案件应诉基本情况表》、影响较大的案件在立案后一个月内开始分阶段上报案件进展情况的、积极进行案件应诉情况沟通的10分;其他0分。

4、行业抗辩(10分):积极参加行业无损害抗辩、维护行业利益的10分;经鼓励引导参加的5分;不参加的0分。

5、加分项(10分):对拉美亚非地区案件、美国337知识产权调查、日落复审案件以及须配合省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开展案件交涉谈判等应诉难度大的案件,仍积极应诉的加10分。

(二)预警点评价依据
按照《关于建设“对外贸易预警示范点”的工作指导意见》及当年度具体通知要求进行考核评估,以当年度考评结果通知为评价依据。

第六条案件应诉申报条件
(一)涉案企业没有违反世界贸易组织相关规则和我国相关法律的行为;
(二)案件结案在考评年度当年;
(三)申请单位的案件法律费用支出在20万元以上;
(四)案件应诉综合自评分在60分以上。

第七条申报审核程序
(一)符合评价管理要求的项目,省级单位直接报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市、县(市)级单位由各市、县(市)商务(外经贸)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进行项目初审,并签署意见后联合行文上报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

(二)省商务厅委托中介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全面审核,并根据评价结果,结合中介机构审核意见,研究提出政策扶持方案,省财政厅对政策扶持方案审核后,会同省商务厅将政策扶持兑现到省级单位和市、县(市)财政部门。

(三)省级单位和市、县(市)财政部门收到政策扶持后,应及时拨付到项目申报单位,不得截留和挪用。

申报单位对政策扶持应按现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做好财务处理。

(四)对涉及我省战略性支柱产业或新兴产业、或严重阻碍我省转型升级和经济发展的重特大案件,可由省商务厅提出扶持意见,经省财政厅审核后采取事前拨付、事后清算办法。

第八条申报时间和方式
(一)申报时间
申请项目应在每年申报文件规定的时间前上报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预警点扶持名单由省商务厅根据实际考核情况提出。

(二)预申报
企业或行业中介组织应诉贸易摩擦案件后一个月内,均需提交案件应诉基本情况表(附表1),影响较大的案件还需分阶段上报案件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律所聘请、初裁分析报告、实地核查报告、终裁分析报告、听证会参与情况、行业无损害组织或参与情况等。

(三)集中申报
已根据预申报要求提交材料的,可于申报截止时间前上报申请项目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
1.年度浙江省进出口公平贸易评价管理项目申请表(附表2);
2.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完成情况、主要成果和影响,各项支出的说明;
3.申请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新设立的行业中介组织需提供民政部门批件和工商部门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4.项目实施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5.支出清单及各项支出的银行付款凭证、对应发票或收据、用汇核销单等合法凭证复印件;
6、年度申报通知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报材料要求装订成册并按顺序编制页码、目录,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第九条监督管理
(一)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对政策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必要时将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检查。

(二)各级财政、商务(外经贸)部门要建立健全政策扶持资金的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制度,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并向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报告。

(三)对于发现的骗取、挪用、截留财政资金的行为,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并取消其今后申请资格。

第十条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1
案件应诉基本情况表
日期:
附表2
年度浙江省进出口公平贸易评价管理项目申请表申请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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