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办案工作规范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工作通知3篇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工作通知3篇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工作通知第1篇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的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号)关于"市县政府及其部门每年要组织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促进行政执法机关规范执法"规定和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开展年全省优秀行政执法案卷评选工作的通知》要求,经县政府同意,决定近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并推荐优秀案卷参加全省评选。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查范围全县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在年3月至年3月期间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及重大行政决策案卷。
二、评查方式这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采取各行政执法部门自查和送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单位实际推荐参评案卷,有行政许可职能的单位推荐行政许可案卷不少于5宗,有行政处罚职能的单位行政处罚案卷不少于5宗,行政决策案卷不少于3宗。
县政府法制办按照一定的比例,确定15宗行政许可案卷、15宗行政处罚案卷和10宗行政决策案卷参加全省评选。
三、工作步骤(一)自查自评(年3月30日前):各行政执法部门组织自查自评,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对属于评查范围的案卷逐卷评查打分,并填写《行政执法案卷自查自评表》(见附件),于3月30日前报县政府法制办。
(二)送卷评查(年4月1日至4月10日):由各行政执法部门从一年所办理的案件中挑13宗案卷送县政府法制办评查打分,其中行政处罚案卷5宗、行政许可案卷5宗,行政决策案卷3宗,总数少于送查数的按总数送查。
各部门将确定送查的案卷于4月10日前报送县政府法制办。
(三)遴选和报送参评案卷(年4月10日——4月30日):县政府法制办组织对案卷评查打分,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实行百分记分制。
县政府法制办根据案卷评查结果对案卷进行遴选,并将遴选的案卷目录报省政府法制办,参加全省行政执法案卷评选。
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局机关执法办案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局机关执法办案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4.13•【字号】辽工商发〔2017〕19号•【施行日期】2017.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局机关执法办案工作的意见辽工商发〔2017〕19号省局机关各处(室、局):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创造良好营商环境,就进一步改进和规范省局机关执法办案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树立依法行政的执法理念牢固树立“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法治理念,要强化依法办案意识,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时限和程序履行职责。
牢固树立打击违法和保障营商环境并重的执法理念,发挥行政指导、行政告诫等非强制性手段的作用,把处罚和指导、服务结合起来。
牢固树立改革创新意识,主动将执法办案工作与信用监管、双随机检查等新制度深度融合,积极探索运用大数据技术及时掌握市场主体经营规律和特点,发现违法违规线索,提高风险预判能力,提高执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牢固树立自我约束意识,主动接受当事人、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严格执行相关执法制度规定(一)严格执行涉企执法检查报备制度。
有关业务部门应当在每年十一月底前将下一年预计实施的涉企执法检查计划报法制处,经省局局务会集体审议同意后,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审核,经省政府批准的执法检查计划同时在省局门户网站和集中办事场所公示。
(二)推行执法过程全程记录制度。
省局机关统一设立调查询问室,实行调查询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办案部门应用执法记录仪记录现场执法过程,实现执法办案全过程记录。
(三)严格执行处罚案件网上运行制度。
所有案件必须在案件子系统上运行,主办人、协办人、办案部门负责人、办案部门主管局长、法制审查人、法制部门负责人等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完成案件网上运行。
(四)执行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制度。
执法办案中心规章制度

执法办案中心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执法办案中心的工作,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保障执法活动的合法、公正、公开,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执法办案中心是执法机关的重要部门,负责协助执法人员开展相关工作,协调资源、推动案件办理,提升办案水平,确保工作高效有序。
第三条执法办案中心的工作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协助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协助编制案件材料、协助起草执法文书、协助办理案件流程等工作。
第四条执法办案中心的工作原则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办事、客观公正、高效快捷、服务为民、保密安全等。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执法办案中心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专业人员若干名。
第六条主任负责执法办案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工作计划、指导和监督工作的开展情况。
第七条副主任负责协助主任开展工作,分工协调各具体业务,处理相关事务。
第八条专业人员负责执法案件办理的具体工作,协助相应的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协助起草相关文书等。
第九条执法办案中心下设专门办案小组,根据案情需要灵活变化,保证办案工作的高效性和专业性。
第十条执法办案中心还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切实加强对人员的管理和业务的监督,保障执法办案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十一条执法办案中心应建立完善的工作流程,确保执法办案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十二条执法办案中心在接到执法任务后,应立即展开相关工作,明确责任人和工作计划。
第十三条执法办案中心应及时协助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工作,确保证据的全面和真实。
第十四条执法办案中心应及时协助起草执法文书,保证文书的法律效力和规范性。
第十五条执法办案中心应及时向上级报告工作进展情况,接受领导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六条执法办案中心应在案件办理完成后归档相关材料,做好资料整理和保管工作。
第四章工作要求第十七条执法办案中心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执法法规,绝对忠诚于党和人民。
第十八条执法办案中心的工作人员应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执法办案中心的工作人员应遵守职业操守,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办案工作规则

附件2019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表序号文件名称文件号清理结论1 关于印发《“个转企”企业二次转型登记操作规范》的通知义市监管〔2014〕16号继续有效2 关于进一步完善电子商务秘书企业注册登记办法的通知义市监管〔2015〕67号继续有效3 关于印发《“义乌购”网商注册登记指导意见》的通知义市监管〔2015〕68号继续有效4 关于下发《义乌市专利示范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义市监管〔2015〕74号继续有效5 关于印发《义乌市市场监管局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列入与移出操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义市监管〔2015〕124号继续有效6 关于印发《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工作办理规程》的通知义市监管〔2015〕205号继续有效7 关于印发《义乌市企业登记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义市监管〔2015〕209号继续有效8 关于印发《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义市监管〔2015〕263号继续有效9 关于印发《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奖励资金申报发放管理规定》的通知义市监管〔2015〕267号继续有效10 关于印发《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扣押、没收物资保管和处置规定》的通知义市监管〔2015〕268号继续有效11 关于扩大开放台湾居民在义乌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义市监管〔2015〕47号继续有效12 关于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档案归档工作的通知义市监管〔2016〕101号继续有效13 关于印发《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的通知义市监管〔2016〕111号继续有效14 关于印发《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访工作制度》的通知义市监管〔2016〕114号继续有效15 关于促进义乌市代送物品服务行业规范经营的指导意见义市监管〔2016〕121号继续有效16 关于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服务特色小镇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义市监管〔2016〕144号继续有效号文件名称文件号清理结论17 关于印发《义乌市市场监管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制度》的通知义市监管〔2016〕164号继续有效18 关于贯彻执行省工商局、省食药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定的通知义市监管〔2016〕168号继续有效19 关于查处使用“国家级”等用语广告违法案件的指导意见义市监管〔2016〕189号继续有效20 关于印发《视科传媒媒体传播奖励扶持实施意见》的通知义市监管〔2016〕196号继续有效21 关于印发《义乌市众创空间企业登记操作办法》的通知义市监管〔2016〕211号继续有效22 关于印发《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社会法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实施细则》的通知义市监管〔2016〕232号继续有效23 关于印发《义乌市星级文明规范市场标准》的通知义市监管〔2016〕238号继续有效24 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所直接以局名义作出行政处罚的权限规定义市监管〔2017〕3号继续有效25 关于印发《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义市监管〔2017〕28号继续有效26 关于印发《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和风险监测问题样品核查处置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义市监管〔2017〕42号继续有效27 关于印发《义乌市专利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义市监管〔2017〕81号继续有效28 关于印发《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义市监管〔2017〕85号继续有效29 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商标侵权辨认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义市监管〔2017〕92号继续有效30 关于印发《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制审核规定》的通知义市监管〔2017〕93号继续有效31 关于印发《义乌市市场监管领域“红黑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义市监管〔2017〕118号继续有效32 关于印发《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中推行信用承诺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义市监管〔2017〕119号继续有效33 关于印发《义乌市药品医疗器械质量信用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义市监管〔2017〕147号继续有效34 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义乌市合金饰品行业长效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义市监管〔2017〕150号继续有效号文件名称文件号清理结论35 关于修改商标侵权违法行为罚款裁量的通知义市监管〔2017〕157号继续有效36 关于印发《“义乌购”个体户网商“虚实合一”注册登记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义市监管〔2017〕171号继续有效37 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支持人才创业创新切实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义市监管〔2017〕172号继续有效38 关于印发《义乌市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义市监管〔2017〕184号继续有效39 关于重新印发《义乌市化妆品生产企业质量信用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义市监管〔2017〕185号继续有效40 关于印发《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义市监管〔2017〕195号继续有效41 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试行)义市监管〔2018〕69号继续有效42 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义乌市药品医疗器械行政服务“最多跑一次”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义市监管〔2018〕88号继续有效43 关于印发《义乌市市场监管领域跨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义市监管〔2018〕97号继续有效44 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严重质量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实施方案(试行)义市监管〔2018〕126号继续有效45 义乌市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和气瓶检验机构事中事后监管方案义市监管〔2018〕130号继续有效46 关于印发《义乌市经营异常主体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义市监管〔2018〕189号继续有效47 关于印发《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非机动电动车销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义市监管〔2018〕199号继续有效48 关于印发《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办案程序规定》的通知义市监管〔 2019〕102号继续有效49 关于印发《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保护资料备份暂行规定》的通知义市监管〔2019〕103号继续有效50 关于印发《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行政服务“最多跑一次”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义市监管〔2017〕50号继续有效51 关于明确食品经营许可审批若干问题的通知义市监管〔2016〕90号修改号文件名称文件号清理结论52 关于印发《义乌市品牌企业展播平台操作细则》的通知义市监管〔2015〕229号废止53 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构建市场监管快速审批机制的意见义市监管〔2016〕210号废止54 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清理结果的通知义市监管〔2017〕125号废止55 关于印发《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实施方案(2015-2017)》的通知义市监管〔2015〕276 号宣布失效56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方案义市监管〔2017〕131号宣布失效抄送: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义乌市司法局。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公布日期】2010.03.30•【字号】深市监规[2010]6号•【施行日期】2010.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的通知(深市监规〔2010〕6号)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为适应机构改革后我局执法办案的需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案件办理程序规定》。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立案第三节现场检查第四节行政强制措施第五节调查取证第六节案件核审第七节决定第八节行政处罚的执行第九节结案第四章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第五章当事人下落不明案件的办理第六章期限、期间、送达第七章移送第八章立卷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机构改革后我局执法办案的需要,统一、规范行政执法办案程序,提高办案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分局、各直属单位及监管所查处市场监管违法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办案机关在查处违法案件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二)公正、公开、及时地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行政职权;(三)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四)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五)坚持效率原则,案件确需办理延期的,应按规定报批并说明理由;(六)坚持调查与案审分离、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罚没物品收缴与处置分离的原则;(七)办案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八)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非法干预。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改进工商政风行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改进工
商政风行风的通知
【法规类别】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发文字号】鄂工商文[2008]189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8.09.19
【实施日期】2008.09.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改进工商政风行风的通知
(鄂工商文[2008]189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工商局
近几年来,全省工商系统注重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政风行风建设,工商部门形象有了明显改善。
但是在少数地方和单位仍然在一定程度存在执法不力、违规收费、强势执法、趋利执法等问题。
为进一步查纠行政执法中的突出问题,规范全省工商系统行政执法行为,改进政风行风,提高社会群众对工商工作的满意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把握重点,坚决查纠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
全省工商系统要在落实省局关于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部署,开展“大监督”、“大
走访”、“大回访”、“大公开”和“大改进”活动以及“五查五纠”工作中,针对本级、本单位实际,针对社会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特别是收费、办照、办案等与投资者、经营者和消费者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重点查纠执法不力、违规收费、强势执法、趋利执法等行为。
对自查、走访、回访、日常信访、网上诉求处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梳理,坚决纠正;对社会群众和行评监督员反映突出的个案问题,要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及时受理,迅速处理和纠正;对属于制。
工商行政执法办案需注意的细节问题

3
衡量有无案件管辖权的标准主要有八看:一看有无职能管辖权;二看有无地域管辖权;三看有无级别管辖权;四看有无时效管辖权;五看是否属于不予处罚范围;六看有无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七看有无达到追诉标准需移送司法机关;八看是否违反指定管辖规定。
职能管辖方面的变化和需注意的问题
1
已取消管辖权的15类案件。
2
低价倾销案件由物价部门管辖。
对此,高院经济庭曾专门有过《答复》(法经〔2000〕24号),“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归于消灭。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有字号名称的个体户,确定违法主体称谓时是字号名称还是业主姓名?
工商机关办理这类案件时,如果自行组织抽样,一定要熟悉国家抽样标准。如果对抽样标准不熟悉,最好是将抽样工作一并委托检测机构进行。而且在委托合同中明确,检测结论必须对抽检批量基数有效。否则,由受托检测机构承担鉴定无效的法律后果。从上述的案例看,工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似乎其认定事实清楚,处罚程序合法。但经严格审查,就会发现工商部门在抽样取证(鉴定)上存在问题:
7月15日,工商部门以上述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违反《产品质量法》为由,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被封存的货物。上述公司不服该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审理,法院认为:工商局抽样鉴定程序违法,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具体到个案鉴定时,按什么规则抽样、如何组织抽样,是工商执法办案必须切实注意的程序。
主讲人:陈敏 二0一0年五月二十五日
质量来源于细节 --执法办案中的细节问题处理探讨
壹
贰
叁
肆
伍
工商办案中应注意的现场检查、询问笔录和办案技巧

工商办案中应注意的现场检查、询问笔录和办案技巧办案的根本就是办证据。
在理论上,所有的案件都有可能受到司法审查,也就是行政诉讼。
我们常常说要办铁案,经得起诉讼的才是铁案。
而打官司就是打证据。
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机关进入诉讼程序一般情况下是不能再去收集证据,所以所有的证据都必须在办案过程加以取得。
当前工商机关在办案中收集证据主要在现场检查和制作询问笔录中完成。
现在有一句话很流行,就是“细节决定成败”,而在办案过程中我们应争取做到“四清”“五会”,即“依据清、程序清、事实清、思路清”;“会发现案源,会询问,会固定证据,会做思想工作,会协调内外关系”。
现就现场检查和制作询问笔录办案过程中应该注意那些细节作些粗浅探讨。
一、现场检查(一)现场检查,是指工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涉嫌与违法经营活动有关的财物及场所进行查看、清理的执法活动。
现场检查笔录,是指执法人员使用统一的格式文书,对上述检查活动所作的书面记录。
现场笔录是最重要的证据之一,它的重要性要高于询问笔录、证人证言。
现场笔录是一篇说明文,用来说明现场情况。
文笔可以简练,但必须抓住重点,该说明的事项应全部记明。
何人、何地、何时、何事、何数都要认真记述。
1、现场检查笔录的构成:现场检查笔录分为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
首部是检查时间、地点、检查人员、当事人等基本情况,应逐项完整填写。
尾部是各方确认签名,关系到现场检查笔录的法律效力,十分重要。
正文,是笔录的主要部分,应该客观录实,不加评价,且要抓住重点,贴近案情,详略得当,有效反映客观事实。
2、现场检查笔录制作的要点(1)执法主体及执法资格描述;(2)经营主体确认,包括当事人在被检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的由来或当事人与被检查场所的关系;(3)场所的概况;(4)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工具、设施的名称、规格、数量、状况、摆放位置、使用情况及相关的书证、物证;(5)与违法行为有关的人员的活动情况,包括当事人及其员工以及消费者的情况;(6)检查人员现场检查的活动及结果;(7)当事人在检查活动中的异常表现及其行为;(8)现场摄影、录像、绘图以及当事人提交证据的情况;(9)采取抽样取证、强制措施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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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办案工作规范》根据《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及相关规定,结合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办案工作实际,借鉴系统规范执法经验做法,梳理成文,为使系统执法办案工作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制化的要求提供参考。
【目录】
绪论
第一篇执法办案工作规范
第一章执法办案机构规范
一、执法办案机构
二、执法办案人员
三、执法办案装备
四、执法办案职责
第二章执法办案行为规范
一、案源
二、案前调查
三、立(销)案
四、调查取证
五、强制措施
六、自由裁量
七、核审
八、告知
九、听证
十、处罚
十一、送达
十二、移送
十三、期限
十四、涉案物资
十五、执行
第三章执法办案内务规范
一、信息管理
二、录入管理
三、案卷管理
第四章执法办案考评规范
一、考核评议
二、奖励
三、过错责任追究
第五章执法办案制度规范
一、办案公开
二、案件主办人
三、集体通案
四、备案审查
五、********
六、案件回访
七、保密
八、监督
九、协查
十、罚缴分离
十一、复议诉讼
十二、举报奖励
十三、宣传教育提示
十四、行政指导建议
十五、轻微问题告诫
十六、突出问题约见
十七、案后规范服务
第二篇附则
第一章常用执法依据
一、市场准入规范中的违法行为及其处罚
二、市场监督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及其处罚第二章适用强制措施法律依据
第三章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
第四章执法办案工作考评标准
公平交易监督管理工作综合考核表(表一)公平交易执法办案工作评查表(表二)
案件质量评查表(表三)
内务管理工作评查表(表四)
专项治理工作评查表(表五)
案件涉及物品单位(表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