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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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证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办案,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赔偿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过错责任追究,是指本系统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中,因故意或过失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以及国家、集体的利益造成损害,依照本办法追究其责任的监督措施。

第三条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应当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和客观上的行为实施为依据。

第四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坚持以人为本,实事求是,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原则上实行同级负责制,但上级机关可以受理立案调查、处理下级的过错责任追究案件,下级机关亦可要求上级机关立案或协助调查、追究本机关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第六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成立“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组长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副局长(纪检组长)担任,各科室(所)负责人为成员。

第七条过错责任追究范围:(一)不按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制作法定文书或者无法定依据给予管理相对人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务、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实施对管理相对人的财物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所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经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被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四)所办行政处罚案件经行政诉讼被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五)经行政复议的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六)所办案件被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撤销,由其所在单位赔偿当事人损失的;(七)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所办案件有明显错误或明显违反办案程序的;(八)符合颁发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法定条件而不予以颁发,或者超过法定期限颁发的;不符合颁发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法定条件而予以颁发的;(九)符合法定条件而不予年检、鉴证、登记,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予以年检、鉴证、登记的;(十)行政处罚案件符合立案条件而不予立案或瞒案不报的;(十一)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自主权,违法要求管理相对人履行义务的;(十二)当事人依法要求保护其合法权益而不予保护或者不予答复的;(十三)其它有过错的行政执法行为。

局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局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促进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职权,避免和减少执法过错,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尚不构成刑事责任,依照本办法应当受到追究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局所有行政执法人员。

第四条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有错必究,依法追究原则;(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三)过错与承担责任相当原则;(四)责任自负,重在教育原则。

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为执法过错,应当予以追究:(一)未依法受理、处理案件或者对正在进行的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制止,造成严重后果的;(二)未持证上岗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三)违反规定发放、伪造、涂改证件的;(四)违法收集证据,造成严重后果的;(五)制作假证据,捏造、歪曲事实陷害他人的;(六)故意隐瞒行政违法事实,隐匿、销毁行政违法证据,包庇、纵容行政违法单位和个人的;(七)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以权谋私,接受相对人宴请,索取贿赂的;(八)违法实施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的;(九)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十)泄露案情或者泄露相对人商业秘密的;(十一)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十二)不如实报告案情,把关不严导致错案的;(十三)丢失、毁损案卷材料或者制作假案卷的;(十四)拒不执行上级行政处罚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作出的纠正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的;(十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行为,应当予以追究的。

第六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执法过错,应当予以追究:(一)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二)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复议机关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三)本局自行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是指在行政机关工作中发生过错行为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的制度。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目的是维护公务员的职业操守和行为规范,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务员依法行政。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行政过错的划分:行政过错可以分为一般过错和严重过错两类。

一般过错包括轻微失职、过失、疏忽等;严重过错包括违法、滥用职权、渎职等。

根据过错的性质和后果,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和处罚。

2. 责任追究的程序: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程序一般包括事实查清、责任确定、处罚决定等环节。

行政机关可以通过调查取证、听证、审查、调解等方式,对行政过错进行认定,如果发现有过错行为,可以依法追究责任。

3. 追究责任的方式: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可以采取纪律处分、行政处罚、降职、撤职、免职等多种方式进行。

根据行政过错的性质和严重程度,进行相应的处罚和惩戒,以便起到警示作用,杜绝行政过错行为的发生。

4. 救济机制:在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中,被追究责任的公务员也有权利进行申诉和救济。

他们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行政监察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是保障公务员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的重要制度安排。

它可以约束公务员的行为,规范行政
机关的工作,有效地防止和纠正行政过错行为,最终实现公平、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导言:行政机关是国家执行行政职权的机构,其权力来源于法律,也要受到法律的约束。

然而,在行政机关的工作中,有时会发生行政过错,给公民和法人造成不良后果。

为了加强行政机关的管理,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被引入行政管理体系之中。

本文将围绕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展开讨论。

一、行政过错的定义行政过错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违法或者违反职责,造成损害或者损失的行为。

行政过错主要包括违法行政行为、错误行政行为和不作为等。

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必要性1. 加强行政机关的管理: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是一种有效的管理手段,可以促使行政机关严格履行职责,提高行政效能。

2. 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的行政过错往往给公民和法人造成损害,责任追究制度可以让受害人得到赔偿,维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3. 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可以形成对行政机关的规制,促使其依法行政,避免滥用职权、疏忽职守等现象的发生。

三、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原则1. 必要性原则: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必须具备实施的必要性,即行政机关的行为或者不作为必须造成了损害或者损失。

2. 条件合法性原则: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必须在法定的条件下进行,行政机关的行为或者不作为必须违反了法律或者职责。

3. 依法追究原则: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必须依法进行,不能超越法定的程序和范围。

4. 权责匹配原则: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必须与行政机关的权力和职责相匹配,不能过度追究或者不作为。

四、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主体1. 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作为行政权力的承担者,应当对自身的行为或者不作为承担责任。

2. 行政机关内部机构:行政机关内部的监察机构、纪检机构等应当对行政过错进行监督和追究。

3. 受害人和公民法人:受害人和公民法人拥有通过法律手段追究行政过错责任的权利。

五、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程序1. 受害人报案:受害人发现行政过错后,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据。

某工商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某工商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某工商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一、背景最近,某省某地区发生了一起工商所行政执法过错的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

经过调查,发现该工商所在执法过程中存在过错行为,导致了当事人的损失,应当追究该工商所的责任。

本文将介绍某工商所行政执法过错的责任追究办法。

二、行政执法过错认定行政执法过错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未按照法定程序和规定的标准进行相应的执法行为,导致当事人的损失。

具体包括以下情形:•未按照法定程序和规定的标准进行执法行为;•执法行为的内容与法律规定不符;•执法行为的方式方法不妥;•执法行为的结果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责任主体行政执法过错的责任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

其中,行政机关依法对执法人员的过错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责任追究办法对于行政执法过错的责任追究办法,分别从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两个方面进行介绍。

4.1 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当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出现过错行为时,应当依照以下步骤进行责任追究:1.调查处理:行政机关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过错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公开调查结果。

2.行政赔偿: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调查结果,判定是否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赔偿。

3.责任追究:对于行政执法人员存在违法和过错行为,应当追究其责任,并纠正其错误。

如果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特别严重,涉及犯罪或者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2 执法人员责任追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过错行为时,应当依照以下步骤进行责任追究:1.调查处理:行政机关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过错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公开调查结果。

2.纪律处分:对于执法人员的违法和过错行为,应当依法进行纪律处分。

3.行政赔偿:对于执法人员存在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行政赔偿。

4.责任追究:对于执法人员存在违法和过错行为,应当追究其行政、民事、刑事责任。

如果执法过错行为涉及犯罪或者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维护合法权益的途径当当事人因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过错行为而遭受损失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护其合法权益:1.联系行政机关:当事人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诉,要求行政机关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消除不良影响,恢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法律途径: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实现维护其合法权益的目的。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闽工商法[2004]167号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闽工商法[2004]167号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正文:----------------------------------------------------------------------------------------------------------------------------------------------------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闽工商法[2004]167号)第一条为了强化责任意识,严肃追究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进一步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监督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派出机构(以下简称“工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许可过错,是指工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

第四条工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或者办理行政许可有过错的,应当按照本规定追究过错责任。

第五条工商机关追究行政许可过错责任,应当做到有错必究,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责任明确的基础上,依据过罚相当的原则,合法、合理地追究过错单位及个人的责任。

第六条工商机关追究行政许可过错责任应当采用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方法,教育、引导行政许可工作人员提高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的水平与能力。

第七条行政许可过错责任的追究方式:(一)批评教育;(二)责令书面检查;(三)扣发奖金;(四)取消当年评先、评优、授予荣誉称号资格;(五)通报批评;(六)调离工作岗位。

前款规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行政许可过错构成违纪的,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许可过错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八条工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追究过错责任:(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未依法出具加盖行政许可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或者出具的凭证不符合法定形式或要求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四)对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未一次告知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明知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仍受理该行政许可申请的。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六安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赔偿实施办法》、《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是指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全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违法履行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前款所称不履行职责,是指放弃、推倭、拒绝或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违法履行职责,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形;不当履行职责,是指不依照法定程序、权限和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三条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建立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并将其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作为工作责任目标和岗位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行局长负责制。

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层级监督原则,对本机关的工作人员和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进行检查处理。

第二章追究范围第六条在实施行政许可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过错责任:(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而不予以受理行政许可或受理后不开具受理通知书的;(二)不予受理的行政许可不告知理由或不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的;(三)对申请资料不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未一次性清楚告知补充事项,或者未能清楚告知申请的具体要求的;(四)不依照法定程序,或者非法设立许可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五)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许可的;(六)未在规定(承诺)时限内完成许可事项或者告知办理结果的;(七)进行有偿咨询服务的;(八)违法收取抵押金、保证金和许可费用的;(九)违法委托、准许中介机构或者其他单位、组织代行行政许可权的;(十)其他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损害许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监督规定》《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监督规定》《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证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监督暂行规定》和《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工商机关)对本机关内设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检查、评议、督促及纠正的活动。

第三条工商机关法制机构是主管行政执法监督的工作机构(以下称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在本级工商机关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协调和指导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工商机关纪检监察、人事和有关业务机构依照各自工作职责,共同做好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四条行政执法监督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和监督执法与促进执法相结合,纠正错误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行政执法监督的范围和内容第五条行政执法监督,包括对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及行政不作为行为实施监督。

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是指对工商机关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实施的监督。

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是指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等各类具体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的监督。

行政不作为行为的监督,是指对依法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六条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三)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四)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五)行政执法争议处理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六)是否存在行政不作为行为或者行政乱作为行为;(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三章行政执法监督的标准第七条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主要监督以下内容:(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呈本机关负责人签发前,是否经过合法性审核;(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制度发布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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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工商法字[2008]31号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2008.02.22
【实施日期】2008.02.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二○○八年二月二十二日工商法字[2008]3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监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
过失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法定职责,致使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产生其他危害后果所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

第三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范围
第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条所列行为,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第五条下列行为属于行政审批、行政许可中的执法过错行为:
(一)违反规定,擅自增加或者取消行政审批、行政许可项目;
(二)擅自增加或者减少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或者程序;
(三)擅自实施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项目;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
(五)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申请不予行政审批、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
(六)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申请予以核准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核准决定;
(七)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
(八)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九)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
(十)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的理由;
(十一)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
(十二)办理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
(十三)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十四)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审批、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十五)在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之外,附加有偿咨询、培训、指定中介服务。

第六条下列行为属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中的执法过错行为:
(一)无法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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