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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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保健食品化妆品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

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保健食品化妆品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

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保健食品化妆品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3.12•【字号】•【施行日期】2013.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保健食品化妆品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各分局、滨海新区局:为进一步推动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知识的深入普及,提高全社会的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意识,增强广大消费者对保健食品、化妆品虚假宣传和欺诈销售的辨别能力,倡导科学健康生活理念,营造良好、理性的消费环境。

现就开展保健食品、化妆品宣传教育活动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监管单位要重视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知识的宣传,特别在“3?15”和传统节假日消费高峰时期,应加大宣传力度。

要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通过制作宣传展板,设立咨询台,悬挂宣传横幅,向机关、乡村、学校、社区、企业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积极开展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咨询活动,努力构建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宣传教育长效工作机制。

二、保健食品、化妆品宣传教育活动要坚持实用的原则,突出主题、贴近生活,做到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确保宣传教育效果。

要及时留存活动记录、影像资料,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对好的做法和典型经验要及时上报市局保化处。

市局保化处将把保健食品、化妆品宣传教育工作纳入2013年度工作任务目标考核项目,并在平时开展督导检查。

三、市局保化处统一编印了《保健食品消费警示》和《化妆品消费警示》2种宣传单(见附件1、2),并汇集了保健食品违法宣传照片(电子版),供各监管单位宣传展示使用。

宣传材料请于3月14日上午到市局保化处领取。

联系人:付永杰、王楠,联系电话(传真):23370109邮箱:*****************附件:1.保健食品消费警示2.化妆品消费警示2013年3月12日附件1保健食品消费警示我国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

化妆品进货验收管理制度

化妆品进货验收管理制度

化妆品经营质量管理制度XXX 化妆品店2022年11月20日化妆品经营质量管理制度目录1. 经营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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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人员培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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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从业人员卫生及健康体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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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供货单位资质、 品种审核和索证索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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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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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储存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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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不合格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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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销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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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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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经营场所卫生管理制度一、企业全体员工均应保持经营场所的干净、整洁。

二、经营场所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文件名称: 起草人: 审核人:起草日期: 批准日期:修订日期: 修订原因: 批准人: 版本号:三、经营场所内不得随地吐痰、乱丢果皮、杂物等。

四、任何员工不得将易燃、易爆等物品带入经营场所内.五、个人办公区间物品应摆放整齐,办公台上不得摆放与办公无关的物品.六、不得在经营场所内用餐,如需用餐需在规定的区域内。

七、注意个人卫生,不得穿背心,拖鞋进入办公区域。

八、灭蚊灯、老鼠夹、杀虫剂应保持有效状态,发现故障应及时报告卫生管理员,卫生管理员应即将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XXX 化妆品店(盖章)2022 年 11 月 20 日文件名称:人员培训制度起草人:审核人:批准人:起草日期:批准日期:版本号:修订日期: 修订原因:人员培训制度一、化妆品营业人员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根据各自的职责接受培训教育。

二、质量管理负责人制定年度员工培训计划,按照培训计划合理安排全年的质量教育、培训工作,并负责建立职工教育培训档案。

化妆品典型案例分析

化妆品典型案例分析
• 1、祛痘类产品非法添加药物情况:(采用法定方法检测)黄体酮、 甲硝唑、氯霉素、氧氟沙星、倍他米松、地塞米松、氯倍他索丙酸酯、 莫米他松糠酸酯、氢化可的松、曲安奈德、曲安奈德醋酸酯。(采用 非法定方法检测)替硝唑、克林霉素、林可霉素。
• 2、美白、祛斑类产品非法添加药物情况:(采用法定方法检测)丙 烯酰胺、氢醌、铅及其化合物、苯酚氯化氨基汞糖皮质激素(氯倍他 索丙酸酯)。(采用非法定方法检测)地索奈德糖皮质激素、氟轻松。
化妆品上市前未备案行为处罚依据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 告》的通知
(食药监办〔2014〕401号)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 通告》(2013年第10号)(以下称《通告》)等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 我省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及监督检查秩序,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4年12月1日
化妆品法律适用相关答复
关于对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法监发[2004]14号
江苏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苏
卫法监[2003]117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化妆品生产企业未及时办理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
(二)已取得备案凭证的产品。2011年10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已取得省 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凭证的产品,原则上应在2014年12月30日前按规 定完成补充备案,确实无法完成的可在备案凭证有效期内生产并可销售至其保质 期结束。
二、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监督管理 2015年1月1日起,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申报备案提交的资料及要求_OK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申报备案提交的资料及要求_OK
• (五)使用中国法定计量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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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要求
• (六)申报内容应完整、清楚,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一致; • (七)所有外文(境外地址、网址、注册商标、专利名称、SPF、PFA或PA、
UVA、UVB等必须使用外文的除外)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 应的外文资前; • (八)产品配方应提交文字版和电子版; • (九)文字版与电子版的填写内容应当一致。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申报备 案提交的资料及要求
作者:北京天健华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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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准备
• (一)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表; • (二)产品中文名称命名依据; • (三)产品配方; • (四)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 • (五)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拟
专为中国市场设计包装的,需同时提交产品设计包装 (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 (六)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许可检验机 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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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准备
• (七)产品中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 评估料;
• (八)已经备案的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 复印件及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并加盖公章;
• (九)化妆品使用原料及原料来源符合疯牛病疫区高 风险物质禁限用要求的承诺书;
• (十)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生产 和销售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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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要求
• (一)首次申请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的,提交原 件1份、复印件4份,复印件应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 (二)申请备案、延续、变更、补发批件的,提交原 件1份;
• (三)除检验报告、公证文书、官方证明文件及第三 方证明文件外,申报资料原件应由申请人逐页加盖公 章或骑缝章;

新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

新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

新疆区《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规范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九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申请、审查、审批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化妆品生产(含分装)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条例》、《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第四条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自治区局”)负责全区化妆品生产企业《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审批、发放和管理工作。

各地、州、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同一化妆品生产场所,只允许申办一个《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不得重复申办。

在不同场所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应当分别申办《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第六条申请《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以下称申请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从业人员应当经化妆品生产卫生知识培训,熟悉操作规程,健康状况符合有关要求。

其中生产负责人、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当熟悉化妆品相关法规,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具有3年以上化妆品生产工作经验或者质量安全管理经验;检验人员应当具有检验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经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关检验资格证明;(二)具有与生产类别及规模相适应的厂房设施、生产及检验设备,具有合理的生产布局和工艺流程;(三)生产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四)具有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管理制度;(五)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2.14•【文号】国食药监许[2010]479号•【施行日期】2010.12.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4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化妆品原料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命名,在卫生部发布的《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2007年版)的基础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美国化妆品盥洗用品及香水协会2008年出版的《国际化妆品原料字典和手册(第十二版)》[International Cosmetic Ingredient Dictionary and Handbook Twelfth Edition(2008)]中所收录的原料命名进行了翻译,完成了《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2010年版)(以下简称《目录》),现予印发。

同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生产企业在化妆品标签说明书上进行化妆品成分标识时,凡标识目录中已有的原料,应当使用《目录》中规定的标准中文名称。

二、从2011年4月1日起,生产企业在申报化妆品行政许可时,申报材料中涉及的化妆品原料名称属《目录》中已有的原料,应提供《目录》中规定的标准中文名称。

三、《目录》未对收录的原料进行安全性评价,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相关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使用原料,并对所使用原料的安全性负责。

四、对《目录》中收录和未收录的化妆品新原料,应当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相关规定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附件: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2010年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附件: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2010年版)前言为加强对化妆品原料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命名,在卫生部发布的《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2007年版)的基础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美国化妆品盥洗用品及香水协会2008年出版的《国际化妆品原料字典和手册(第十二版)》[International Cosmetic Ingredient Dictionary and Handbook Twelfth Edition(2008)](以下简称《字典》)中所收录的原料命名进行了翻译,完成了《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2010年版)(以下简称《目录》)。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审批服务指南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审批服务指南

首次进口的化妆品审批——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审批服务指南项目编码:30022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10月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审批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一)项目名称:首次进口的化妆品审批(二)子项名称: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审批(三)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四)项目编码:30022三、办理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化妆品行政许可受理审查要点》等。

四、受理机构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五、决定机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六、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七、申请条件申请人应是进口化妆品生产企业。

进口化妆品新原料行政许可申请人应是进口化妆品新原料生产企业或化妆品生产企业。

同一申请人应委托一个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作为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负责代理申报有关事宜。

申请人可以变更在华申报责任单位。

八、禁止性要求(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职权范围的;(三)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09〕856号)第九条规定的情况外,超过规定期限提出延续申请的;(四)申报资料或样品不真实的;(五)其他属于不予许可范围的情形。

九、申请材料(一)首次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1.申请材料清单(1)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表;(2)产品中文名称命名依据;(3)产品配方;(4)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5)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拟专为中国市场设计包装的,需同时提交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6)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许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7)产品中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8)已经备案的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复印件及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9)化妆品使用原料及原料来源符合疯牛病疫区高风险物质禁限用要求的承诺书;(10)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11)可能有助于行政许可的其他资料;(12)产品技术要求的文字版和电子版。

化妆品备案中标签标注指南

化妆品备案中标签标注指南

化妆品标签标注指南(征求意见稿)为指导规范化妆品标签内容,根据《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关于化妆品标签内容标注的要求(一)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在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标注《规定》要求的标注内容。

(二)因包装大小、包装设计等原因,所标注内容可在不同可视面中。

二、关于化妆品名称的标注要求(一)化妆品名称一般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

化妆品命名应符合《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化妆品命名指南》的要求。

(二)化妆品名称应标注在标签的显著位置。

(三)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相同时,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可在属性名后加以注明,包括颜色或色号、防晒指数、气味、适用发质、肤质或特定人群等内容。

防晒化妆品防晒效果的标注应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及其他相关技术要求的规定。

(四)特殊用途化妆品名称应与该产品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所载产品名称一致。

(五)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名称应与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所载产品名称一致。

三、关于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和卫生许可证编号的标注要求(一)国产化妆品应标注依法登记注册,并能承担化妆品卫生质量安全责任的企业名称、地址和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

委托生产的,应同时标注委托方和受托方的名称、地址及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

委托方不具有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不需标注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

(二)进口化妆品应标注原产国或地区(如中国香港、澳门、台湾等)的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

四、关于化妆品批准文号或备案号的标注要求(一)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注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准文号。

(二)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注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准文号。

(三)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注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号。

五、关于化妆品成分的标注要求化妆品应标注真实的产品成分。

成分名称应按有关规定,采用规范的中文名称。

因包装原因,化妆品成分可标注在说明书或其他便于消费者查阅的说明性资料上,但必须在可视面标签上明示标注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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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
案凭证)补发申请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药品管理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食药监办许[2011]58号
【发布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
【发布日期】2011.04.11
【实施日期】2011.04.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补发申请有关问
题的通知
(食药监办许[2011]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化妆品行政许可工作,经研究,现对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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