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资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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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

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

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在我国,化妆品行业作为一个重要的消费品行业,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推动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工作,保障化妆品的质量和安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定。

首先,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明确了申报材料的要求。

申请人需要提交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产品生产许可证书、质量控制标准等相关资料,以证明其具备生产化妆品的条件和能力。

同时,还应提交产品成分表、产销情况等信息,以便监管部门对化妆品的质量和安全进行全面评估。

其次,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规定了受理时限和程序。

申请人提交申报材料后,相关部门应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受理并进行初步审查。

如果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相关部门将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或做出说明。

经过初审合格的申请将进入正式评审阶段,相关部门将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在整个申报受理过程中,相关部门要及时与申请人沟通,解答疑问,确保申报工作顺利进行。

此外,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还规定了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有权按照规定申报、合法获得行政许可,并要求相关部门保护其商业秘密和其他合法权益。

同时,申请人有义务提供真实、准确的申报材料,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和评估。

相关部门也要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在审批中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力,为申请人创造公正、公平的环境。

最后,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还包括对违规行为的处罚条款。

如果发现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违法违规生产销售化妆品或其他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吊销行政许可证书、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

这些处罚条款的存在有助于维护行业的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推动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总之,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是我国化妆品行业管理的重要规章制度,它规范了申报受理工作的要求和程序,保障了化妆品的质量和安全,促进了行业的发展。

相信在相关部门的不断努力下,我国的化妆品行业将会越来越规范化、专业化,为消费者提供更加安全、优质的化妆品产品。

2018权威总结化妆品注册申报材料

2018权威总结化妆品注册申报材料

2018权威总结化妆品注册申报材料大家都知道中国法规强制要求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化妆品必须到CFDA相关部门办理备案或行政许可手续。

但是申报所需材料复杂,根据鑫金证多年接触发现大部分客户并不清楚申报需要准备哪些资料,或者不清楚应该怎样准备更符合国家要求,鉴于这种情况,鑫金证化妆品注册部刘经理专门为大家整理出一篇知识贴来介绍申报资料,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下面根据化妆品分类标准大致分四类为大家进行梳理。

一、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申报材料申请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的,应准备的资料有:(一)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表;(二)产品名称命名依据;(三)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四)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五)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许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六)产品中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七)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生产卫生条件审核意见;(八)申请育发、健美、美乳类产品的,应提交功效成份及其使用依据的科学文献资料;(九)可能有助于行政许可的其他资料。

另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封样并未启封的样品1件。

二、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申报材料申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的,应准备的资料有:(一)产品配方(不包括含量,限用物质除外。

下同);(二)产品销售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三)产品生产工艺简述;(四)产品技术要求;(五)产品检验报告;(六)委托生产协议复印件(委托生产的产品)。

*第1、2项资料应当按要求通过统一的网络平台报送至所在地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其他资料由企业存档备查。

三、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申报材料申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应准备的资料有:(一)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表;(二)产品中文名称命名依据;(三)产品配方;(四)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五)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拟专为中国市场设计包装的,需同时提交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六)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许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七)产品中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料;(八)已经备案的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复印件及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九)化妆品使用原料及原料来源符合疯牛病疫区高风险物质禁限用要求的承诺书;(十)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十一)可能有助于备案的其他资料。

化妆品注册备案申报资料规范征求意见稿

化妆品注册备案申报资料规范征求意见稿

化妆品注册备案申报资料规范征求意见稿前言随着人们对化妆品安全性和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化妆品注册备案成为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措施。

为了进一步规范化妆品注册备案申报资料,提高行业管理和监管水平,本文针对化妆品注册备案申报资料的规范征求意见进行了探讨。

一、申报资料的基本要求1. 企业基本信息申报资料应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营业执照等基本信息。

企业应提供最新的经营许可证明文件。

2. 化妆品品牌及产品信息申报资料应包括化妆品品牌及其相关产品信息,包括产品名称、分类、配方、标签和包装信息等。

同时,还需提供产品的常用名称、用途、主要成分、适用人群等详细信息,确保消费者对产品有全面的了解。

3. 产品生产与质量管理申报资料应包括产品的生产过程、生产设备、GMP认证情况以及质量管理体系等信息。

相关证明材料和检测报告也应一并提交,以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性。

4. 安全性评估和临床试验报告对于特定类别的化妆品,如儿童化妆品、抗皱化妆品等,需要提供安全性评估报告和临床试验报告。

这些报告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以确保产品安全可靠。

二、申报资料的提交和审批流程1. 提交资料企业应将完整的申报资料以纸质和电子文档的形式提交给相关部门。

纸质资料应按照规定的格式整理、装订,并附上电子文档的备份,以便审批部门进行核查。

2. 审批流程审批流程应明确划分各审批环节,并指定相应负责的部门和人员。

审批部门应及时进行初审、资料核查和实地检查等工作,确保审批工作的高效进行。

对于符合要求的申报资料,及时予以批准。

三、申报资料的质量控制1. 格式统一申报资料的格式应统一规定,以简洁明了、易于阅读为原则。

各项信息应按照规定的内容和顺序填写,方便审批人员对资料的核查和审批工作。

2. 真实可靠申报资料中提供的信息应真实可靠,不得有虚假宣传和误导性内容。

企业应提供真实的产品配方、成分和研发数据等,确保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和科学性。

化妆品注册分类与申报资料要求(试行)

化妆品注册分类与申报资料要求(试行)

化妆品注册分类与申报资料要求(试行)概述该文档旨在提供化妆品注册分类和申报资料要求的基本指南。

本文档仅供参考,具体的分类和申报要求可能随时间而变化。

化妆品注册分类化妆品根据其用途、成分等多种因素进行分类。

以下是通常使用的主要分类:1. 护肤品护肤品是用于皮肤护理和保湿的产品,如面霜、洁面乳、面膜等。

2. 彩妆品彩妆品是用于提升面部和身体美观的化妆产品,如口红、眼影、腮红等。

3. 美发产品美发产品是用于洗护、染色和造型头发的产品,如洗发水、护发素、发蜡等。

4. 个人洗护产品个人洗护产品是用于身体清洁和保健的产品,如沐浴露、牙膏、洗手液等。

5. 口腔护理产品口腔护理产品是用于口腔卫生和口腔保健的产品,如牙刷、牙膏、漱口水等。

6. 香水和香水类产品香水和香水类产品是用于涂抹在身上或放置在空气中散发香气的产品,如香水、薰香蜡烛等。

申报资料要求在申请化妆品注册时,需要提供一系列资料。

以下是试行的一些常见申报资料要求:1. 申请人信息:包括申请人名称、注册地址、联系方式等。

2. 产品信息:包括产品名称、分类、成分表、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等。

3. 生产和质量控制信息:包括生产工艺、生产设施、质检流程等。

4. 特殊用途化妆品相关资料:如果产品属于特殊用途化妆品,如防晒霜、婴儿护肤品等,需要提供额外的相关资料。

5. 安全评估报告:需要提供经过合格机构进行的安全评估报告,确保产品的安全性。

6. 样品:通常需要提交样品供相关机构评估。

请注意,以上资料要求仅为试行要求,具体的申报资料要求可能会根据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调整和更新。

总结化妆品注册分类和申报资料要求是保证化妆品上市前合规的重要环节。

在申请注册时,应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准备和提交所需资料。

希望本文档能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有用的参考信息。

以上为化妆品注册分类与申报资料要求(试行)的文档内容。

化妆品生产许可申报许可证需要准备的材料

化妆品生产许可申报许可证需要准备的材料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产品生产的所有企业和单位(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

任何企业不得生产和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化妆品。

化妆品生产许可类别以生产工艺和成品状态为主要划分依据,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

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和其他单元。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申报细则:
1、申报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副本)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2、生产场所合法使用证明材料
3、证明生产车间环境检查报告
4、施工装修说明
5、申报产品名称及工艺流程简述
6、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情况表
7、生产设备。

工艺装备、检测仪器/设备明细
8、员工健康证
如有疑问请联系河南联航企业,河南联航企业涵盖GMP净化车间建设认证、消毒用品生产企业生产许可申报、消毒产品安全评价报告申报备案、食品生产许可申报、保健用品生产许可申报、一类医疗器械申报、二类医疗器械申报、配方开发、产品定制、产品OEM/ODM生产、产品企业标准编制及备案、检测报告代办等服务项目,河南联航为你答疑解惑。

国产化妆品特殊类别申报流程时限及所需材料

国产化妆品特殊类别申报流程时限及所需材料

国产化妆品特殊类别申报流程时限及所需材料1.流程:1.1完善相关资料:在申报特殊类别化妆品之前,企业首先需要完善相关资料,包括产品名称、配方、功能、生产流程以及成分等信息。

同时,还需要准备相关证明文件,如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

1.2数据评估:企业需要提交相关产品的数据和实验结果,包括安全性评估报告、功效评估报告等。

这些数据需要经过专业机构的评估,以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1.3提交申报材料:企业将完善的资料和评估结果提交给相关部门,如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等。

同时,企业还需要填写相关的申报表格,并付费进行申报。

1.4审核和审批: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批。

审批的时间根据具体的特殊类别和申报材料的复杂程度而定。

1.5发放证书:如果申报材料通过审核并得到审批,相关部门将发放特殊类别化妆品的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相关证书。

2.时限:2.1提交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如果企业所提交的资料完整准确,相关部门将更容易进行审核和审批,从而加快审批进程。

2.2特殊类别的复杂性:不同的特殊类别化妆品可能需要不同的评估和审批程序,一些特殊类别可能需要更多的时间来进行评估和审核。

2.3相关部门的工作进度:相关部门的工作进度也会影响申报的时限,如果相关部门的工作繁忙,申报的进程可能会延长。

一般来说,国产化妆品特殊类别的申报时限为几个月至一年不等。

3.所需材料:3.1产品信息:包括产品名称、配方、功能、生产流程以及成分等。

3.2企业资质证明:如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

3.3安全性评估报告:涉及化妆品的安全性评估数据和实验结果。

3.4功效评估报告:涉及化妆品的功效评估数据和实验结果。

3.6其他必要的材料:根据具体的特殊类别要求,可能需要提供其他相关材料。

总结:国产化妆品特殊类别申报流程包括完善资料、数据评估、提交申报材料、审核和审批以及发放证书等环节。

申报的时限根据资料的完整性、特殊类别的复杂性以及相关部门的工作进度而定。

知识篇丨化妆品备案流程和材料要求

知识篇丨化妆品备案流程和材料要求

知识篇丨化妆品备案流程和材料要求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NMPA)的相关规定,凡是进口化妆品都必须进行备案或行政许可,国产非特殊类产品采取备案制,特殊类产品采取注册制。

今天程诚小编就带大家一起了解下化妆品备案的流程和材料要求。

首先必须区分非特殊类和特殊类产品,只有非特殊类产品才能做备案,非特殊类产品还要区分进口和国产,流程、周期、资料、费用都是有差别的。

按照要求,在备案前,需要准备以下资料:1.产品配方(不包括含量,限用物质除外。

下同)2.产品销售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3.产品生产工艺简述4.产品技术要求5.产品检验报告这些资料中,1和2我们会在网上备案的时候用到,剩下的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一般备案成功后的3个月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进行现场审核,企业需要提供这些资料以供检查。

一、化妆品备案申报需要提交的资料1、化妆品委托生产备案申请表2、委托方所在省、市级化妆品监管部门出具的委托生产预登记通知书等表明已告知本省监管部门的证明材料。

3、委托方与被委托方签订的经公证的委托生产加工合同及公证书复印件及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被委托方《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和《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5、委托生产特殊用途用途化妆品的,需提供特殊用途化妆品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携带原件核实);6、托生产产品的配方(不包括含量,限用物质除外)。

7、委托生产化妆品的标签、产品说明书(样稿)。

标签说明书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应标注双方的单位名称、地址和被委托方的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要标注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

8、委托方与被委托方产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文件;9、申请人提交申报资料时,申报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本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申报人身份证复印件;二、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流程:1、产品的生产企业(委托方)和实际生产企业(受托仿)分别在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信息管理系统中注册。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申报备案提交的资料及要求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申报备案提交的资料及要求

资料要求
(一)首次申请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的,提交原 件1份、复印件4份,复印件应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二)申请备案、延续、变更、补发批件的,提交原 件1份;
(三)除检验报告、公证文书、官方证明文件及第三 方证明文件外,申报资料原件应由申请人逐页加盖公 章或骑缝章;
(四)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使用明显区分标志, 按规定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
(五)使用中国法定计量单位;
资料要求
(六)申报内容应完整、清楚,同一项目的填 写应当一致;
(七)所有外文(境外地址、网址、注册商标、 专利名称、SPF、PFA或PA、UVA、UVB等 必须使用外文的除外)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 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前;
(八)产品配方应提交文字版和电子版; (九)文字版与电子版的填写内容应当一致。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申 报备案提交的资料及要求
作者:北京天健华成
பைடு நூலகம்
资料准备
(一)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产品中文名称命名依据; (三)产品配方; (四)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 (五)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拟
专为中国市场设计包装的,需同时提交产品设计包装 (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六)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许可检验机 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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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资料要求(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化妆品行政许可工作,根据《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特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申请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的,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表;(二)省级化妆品监管部门出具的生产卫生条件审核意见;(三)产品名称命名依据;(四)功效成份、使用依据及文献资料;(五)原料来源明细表;(六)产品中可能存在安全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材料;(七)化妆品中首次使用的原料或提取物的相关材料;(八)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九)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许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材料;(十)可能有助于行政许可的其它材料;另附许可检验机构封样的样品1件。

第三条申请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的,应提交下列材料:(一)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表;(二)产品名称命名依据;(三)产品配方;(四)功效成份、使用依据及文献资料;(五)原料来源明细表;(六)产品中可能存在安全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材料;(七)化妆品中首次使用的原料或提取物的相关材料;(八)生产工艺简述和简图;(九)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十)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拟专为中国市场设计包装上市的,需同时提供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十一)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许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材料;(十二)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允许自由销售的证明文件;(十三)化妆品使用原料及原料来源符合疯牛病疫区高风险物质禁限用要求的承诺书;(十四)委托在华责任单位代理申报的委托代理授权书,以及被委托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其公章(在华责任单位授权书中已注明委托代理申报关系的除外);(十五)已经备案的在华责任单位授权书复印件及在华责任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其公章;(十六)可能有助于行政许可的其它材料。

检验机构封样的未启封的市售样品1件。

第四条申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应提交下列材料:(一)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表;(二)产品名称命名依据;(三)产品配方;(四)原料来源明细表;(五)产品中可能存在安全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材料;(六)化妆品中首次使用的原料或提取物的相关材料;(七)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八)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拟专为中国市场设计包装上市的,需同时提供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九)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许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材料;(十)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允许自由销售的证明文件;(十一)化妆品使用原料及原料来源符合疯牛病疫区高风险物质禁限用要求的承诺书;(十二)委托在华责任单位代理申报的委托代理授权书,以及被委托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其公章(在华责任单位授权书中已注明委托代理申报关系的除外);(十三)已经备案的在华责任单位授权书复印件及在华责任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其公章;(十四)可能有助于备案的其它材料;另附许可检验机构封样的样品1件。

第五条申请化妆品新原料行政许可的,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化妆品新原料行政许可申请表;(二)研制报告1、原料研发的背景、过程及相关的技术材料;2、阐明原料的来源、理化特性、化学结构、分子式、分子量;3、该原料在化妆品中的使用目的、依据、范围及使用限量;(三)原料质量安全控制要求(包括检验方法、纯度、杂质含量);(四)生产工艺简述及简图;(五)毒理学安全性评价资料;(六)进口新原料,应提供委托代理授权书,以及被委托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其公章;(七)有助于行政许可的其它材料;另附送审样品1件。

第六条申报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除按以上规定提交材料外,还应当分别提供下列材料:(一)申报产品以委托加工方式生产的,须按以下要求提交材料:1、委托方与被委托方签订的委托加工协议书;2、进口产品应提供被委托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或良好生产规范的证明文件(或符合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法规要求的化妆品生产资质证明文件);3、境外生产企业委托境内企业生产的国产产品还应对在华责任单位进行备案,提供在华责任单位授权书;4、境内生产企业委托境外企业生产的进口产品可不提供在华责任单位授权书和自由销售证明。

(二)实际生产企业与申报单位属于同一集团公司的,须提交实际生产企业与申报单位属于同一集团公司的证明文件和企业集团公司出具的产品质量保证文件。

第七条多个原产地生产同一产品可以同时申报,其中一个原产地生产的产品按上述规定提交全部材料外,还须提交以下材料:(一)涉及委托生产加工关系的,提供委托生产加工协议书,进口产品还应提供质量管理体系或良好生产规范的证明文件(或符合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法规要求的化妆品生产资质证明文件);(二)生产企业属于同一集团公司的,提供生产企业属于同一集团公司的证明文件及企业集团出具的产品质量保证文件;(三)其他原产地生产产品原包装;(四)其他原产地产品的卫生学(微生物,理化)检验报告;(五)国产产品,应提供原产地省级化妆品监管部门出具的生产卫生条件审核意见;(六)进口产品,应提供化妆品使用原料及原料来源符合疯牛病疫区高风险物质禁限用要求的承诺书。

第八条申报单位对终止申报或未获行政许可的产品再次申报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并提供申报材料。

终止申报后重新申请的,还应说明终止申报及再次申报的理由;不予行政许可后重新申请的,还应提交不予行政许可(变更/延续)决定书复印件,并说明再次申报的理由。

第九条申请延续行政许可(备案)有效期事项的,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化妆品行政许可延续申请表;(二)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原件;(三)产品名称命名依据(首次申报已提供且产品名称无变化的除外);(四)产品配方;(五)原料来源明细表;(六)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七)市售产品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八)国产产品应提供申报单位所在地省级化妆品监管部门出具的关于产品生产、上市、监督意见书;(九)进口产品,应提供委托在华责任单位代理申报的委托代理授权书,以及被委托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其公章(在华责任单位授权书中已注明委托代理申报关系的除外);(十)进口产品应提供已经备案的在华责任单位授权书复印件,以及在华责任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其公章;(十一)有助于行政许可的其它材料;另附未启封的市售产品1件。

第十条申请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化妆品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二)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原件;(三)进口产品,应提供委托在华责任单位代理申报的委托代理授权书,以及被委托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其公章(在华责任单位授权书中已注明委托代理申报关系的提供已经备案的在华责任单位授权书复印件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其公章);(四)根据申请变更的内容分别提交下列材料:1、产品名称的变更:(1)申请变更产品中文名称的,应在变更申请表中说明理由,并提供变更后的产品名称命名依据及变更后的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进口产品外文名称不得变更。

(2)申请变更防晒产品名称SPF值、PFA或PA值标识的,应当提供SPF、PFA或PA值检验报告,并提供变更后的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2、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的变更(包括自主变更和被收购合并两种情况):(1)国产产品生产企业名称或地址变更,应当提供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2)进口产品生产企业名称或地址变更,应当提供生产国政府主管部门或有关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其中,因企业间的收购、合并而提出合法变更生产企业名称的,也可提供双方签订的收购或合并合同的复印件。

证明文件需翻译成规范中文,中文译文应有中国公证机关的公证;(3)境内企业集团内部进行调整的,应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证明文件;涉及台港澳投资企业或外资投资企业的,可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并公证;(4)涉及改变生产现场的,应提供变更后生产企业产品的卫生学(微生物、理化)检验报告。

对于国产产品,还应提交变更后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化妆品监管部门出具的生产卫生条件审核意见。

3、进口产品生产企业中文名称(外文名称不变)的变更:(1)生产企业中文名称变更的情况说明;(2)变更后的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4、在华责任单位的变更:(1)拟变更的在华责任单位授权书复印件(原件提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机构存档备查);(2)在华责任单位自身名称或地址变更,应提供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的证明文件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3)撤销原在华责任单位的情况说明并经公证机关公证;(4)申报资料应由申报单位即化妆品生产企业予以确认。

5、原产地的变更:(1)涉及委托生产加工关系的,提供委托生产加工协议书,进口产品还应提供质量管理体系或良好生产规范的证明文件(或符合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法规要求的化妆品生产资质证明文件);(2)生产企业属于同一集团公司的,提供生产企业属于同一集团公司的证明文件及企业集团公司出具的产品质量保证文件;(3)变更后原产地生产的产品原包装;(4)变更后原产地实际生产现场生产产品的卫生学(微生物、理化)检验报告;(5)国产产品,还应提供变更后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卫生监督部门出具的生产卫生条件审核意见;(6)进口产品,还应提供化妆品使用原料及原料来源符合疯牛病疫区高风险物质禁限用要求的承诺书。

6、变更特殊用途化妆品类别,应按照各类别要求提供相应的材料。

7、申请其他变更的,应详细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申请补发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的,应提供下列材料:(一)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补发申请表;(二)因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损毁申请补发的,提供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原件;(三)因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遗失申请补发的,应提供省级或省级以上报刊刊载的遗失声明原件,遗失补发申请应在刊载遗失声明20日后及时提出;(四)进口产品,应提供委托在华责任单位代理申报的委托代理授权书,以及被委托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其公章(在华责任单位授权书中已注明委托代理申报关系的除外);(五)进口产品,应提供已经备案的在华责任单位授权书复印件,以及在华责任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其公章。

第十二条申请纠错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的,应提供下列材料:(一)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纠错申请表;(二)由申报单位(国产产品)或在华责任单位(进口产品)签章的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复印件(原件在领取新批件/备案凭证时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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