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与发展国家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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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国家赔偿制度调研报告

完善国家赔偿制度调研报告

完善国家赔偿制度调研报告国家赔偿制度是一项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当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的人身、财产权益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为了探讨当前国家赔偿制度的问题和存在的挑战,并提出完善国家赔偿制度的建议,本调研报告着重从立法、赔偿范围、赔偿标准、赔偿程序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

【一、立法方面】目前国家赔偿法虽已颁布实施,但在立法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赔偿责任的明确度和具体化程度有待加强,部分条款表述模糊,导致赔偿标准的确定存在困难。

其次,国家赔偿法涉及的领域相对狭窄,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和情形缺乏具体规定。

我们建议进一步完善国家赔偿法,明确赔偿责任的法定要件、赔偿责任的范围和具体数额。

【二、赔偿范围】当前赔偿范围过于狭窄,无法覆盖一些潜在的损失,限制了公民权益的保护。

例如,一些精神损害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方面的问题需要予以关注。

我们建议扩大赔偿范围,确保公民在面临不同损失时能够得到应有的赔偿。

【三、赔偿标准】国家赔偿标准的确定对于保护公民权益至关重要。

然而,当前的赔偿标准虽然有一定的依据,但对于不同情况和不同损失往往缺乏统一和明确的规定。

我们建议制定综合、科学的赔偿标准,明确法定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依据,从而保证公民在受到侵权时能够得到公正的赔偿。

【四、赔偿程序】在国家赔偿过程中,赔偿程序的公正性和效率性非常重要。

然而,以往的一些案例中出现了赔偿程序的复杂、耗时和不公正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建议进一步简化赔偿程序,加强赔偿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确保公民能够便利地申请赔偿,并在合理时间内得到有效解决。

【五、法治宣传】当前,很多公民对于国家赔偿制度的了解程度较低,导致他们在维权和申请赔偿时存在一些困惑和不利。

因此,我们建议加强法治宣传,提高公民对于国家赔偿制度的认知度,帮助他们更好地了解自身权益和维权途径,从而推动国家赔偿制度的有效运行。

【六、资金保障】为了保证国家赔偿制度的有效运行,需要充足的资金支撑。

完善我国精神损害的国家赔偿制度

完善我国精神损害的国家赔偿制度

2010年第4期(总第79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T-部学院学报J our nal of H ei l ongj i ang A dm i ni s t ra t i ve C adr e I nst i t ut e of Pol i t i cs A nd L a wN o.42010(Sum N o.79)完善我国精神损害的国家赔偿制度褚佳磊(黑龙江省法学研究所,哈尔滨150090)摘要:实施十多年的<国家赔偿法>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现实的需要。

其中,由于没有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许多案件的受害人仅仅能依据《国家赔偿法》获得直接物质损失的赔偿,精神损害却得不到丝毫的抚慰,这使得《国家赔偿法》的处境甚为尴尬。

2008年<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已经列入全国人大的立法修改议程,其中关于增加精神损害国家赔偿的内容已成为学界的共识,并在<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中有所体现。

关键词:精神损害;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中图分类号:D922.1l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7966(20l o)04—0028—03一、精神损害国家赔偿的基本概况(一)精神损害国家赔偿的界定精神损害是指侵权行为所导致的致使受害人心理和感情遭受创伤和痛苦,无法正常进行日常活动的非财产上的损害,如精神上的悲伤、失望、忧虑等【l】。

精神损害的国家赔偿是指因国家侵权行为侵害自然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致使其精神活动出现障碍而产生的身体上和精神上的痛苦,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精神损害通常由侵犯人身权而造成,但也不排除因侵犯财产权而引起。

精神损害的国家赔偿作为一种赔偿形式,具有其特有的性质。

如:精神损害国家赔偿难于操作;精神损害国家赔偿所考虑的因素复杂多样;精神损害国家赔偿的数额具有不确定性等。

(二)精神损害国家赔偿的功能精神损害国家赔偿的功能主要有四:即补偿功能、抚慰功能、价值评判与社会平衡功能、防范功能。

对国家赔偿法的现状分析及修改建议

对国家赔偿法的现状分析及修改建议

对国家赔偿法的现状分析及修改建议一、前言国家赔偿法是我国重要的行政法律,旨在为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在受到国家机关的错误行为造成损失时提供救济。

国家赔偿制度的重要性已得到广泛认识,而目前的情况是,由于一些历史遗留问题以及新问题的出现,我国的国家赔偿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因此,本文旨在对我国国家赔偿法进行现状分析,并提出修改建议。

二、国家赔偿法的现状分析1. 法律适用范围狭窄从纪律处分到安全事故,国家赔偿法的适用领域非常有限。

虽然国家赔偿法规定了一些行政机关错误行为的赔偿标准,但在实践中,一些机关错误的行为仍然不能得到补救,如建设项目审批、土地征收等行为。

2. 国家赔偿申请难度大申请国家赔偿的程序繁琐,申请人需要提供大量的证据以证明行为的错误和造成的损失,这使得一些被侵权人很难得到国家赔偿的救济,尤其是一些社会弱势群体。

3. 赔偿标准不够合理当前的国家赔偿标准对于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损失补偿不够合理,常常被认为是“板子式”赔偿,不能充分反映受害人的实际损失情况。

此外,对于职务侵权行为的处理,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标准也显得不够科学。

4. 法律制度不够完善虽然国家赔偿法已经对很多方面进行了规定,但该法还缺少许多重要条款,如赔偿限额、赔偿标准、国家赔偿的程序及路径、赔偿的财源等。

三、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建议国家赔偿法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其现状分析表明,国家赔偿法还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

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以更好地保障公民权益和维护社会公正。

1. 对法律适用范围进行扩大国家赔偿法应增加适用范围,包括对建设项目审批、土地征收等行为进行明确规定,并对行政机关的其他错误行为进行补偿,以更好地保护公民利益。

2. 减少申请赔偿的难度国家赔偿的申请程序应该变得更加简单,能够适合广大受害人,减少证据要求,提高证明的比例,吸引社会力量参与掩盖证据的提供。

3. 合理的赔偿标准国家赔偿标准应该更加科学且具体,能够完全反映损失的实际情况。

对完善我国行政补偿制度的思考

对完善我国行政补偿制度的思考

度。它是国家调整公共利益与私人或团体利益, 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之间关系的必要制度。 ”第 四,“ 行政补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执行职 务的过程中的合法行为,导致相对人合法权益遭 受损害或相对人为社会公益而蒙受一定损失时, 行政机关向受损害的相对人依法承担给付一定金 钱的义务。 ”
笔者认为,前两种概括基本上是正确 的,但
《 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06 年第 1 期 中图分类号: DF31 文蔽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1009- 4997 (2006) 01- 0091- 03
. 法制 纵 横
对 完 善 我 国行 政 补偿 制 度 的思 考
王鹏祥
(河南师范大学 法律系,河南 新乡 453007)
摘 要 要完善行政补偿制度,首先应对行政补偿的概念和特征有一个清晰的界定。我国应以 “ 谁得益,谁补偿”原则指导下 的公共负担平等说作为行政补偿制度的理论墓础。我国现行的行政补偿缺乏宪法依据,没有一部统一的行政补偿法,行政补偿 救济制度缺位。我国应在宪法中增加行政补偿条款,对有关条款作扩张解释,在时机成熟时制定统一的行政补偿法,同时应确
即由受益者对受损者进行一定程度的补偿。 ( 2 ) 公共负担平等说为行政补偿不足额的现象提供了 依据。我国是一个发展 中国家,经济力量远未能 达到国家对个人、组织合法权益所受的损失给予 充分的,足额的救济。这一点 ,即使是发达国家 也不能做到。目前 ,国家只能根据公平观念,区
分补偿、赔偿、救济等形式,依据损失或损害发 生原因给予不同程度的补偿或赔偿。这也是公共 负担平等说比较符合我国实际的原因之一。
是仍然不算完整,因为它们没有把引起行政补偿 发生的公民主动协助行为包括在内。后两个概括 也都存在一定程度的偏差 ,前者将引起补偿发生 的行为限定于合法的行政行为。因此,笔者认为, 行政补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 行为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 特别损失 ; 或者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了维护 和增进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而使 自己的合法利益 受到损失 ,依法由行政机关对相对人所受损失予 以适当补偿 的制度。因此应有如下几个特征: 第 一,补偿的主体是 国家,义务机关是国家行政机 关或者其它行政主体。这就区别于其他主体的补 偿。第二 ,能够引起行政补偿发生的,须是 国家 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执行公务 的行为。这使得行政补偿与行政赔偿相区别。第 三,必须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才可使公民、 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特别损失。

法律规定国家赔偿权(3篇)

法律规定国家赔偿权(3篇)

第1篇一、引言国家赔偿权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时,应当依法给予赔偿的权利。

我国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了国家赔偿制度,旨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本文将对我国法律规定国家赔偿权进行概述与分析。

二、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历史发展1. 新中国成立前的国家赔偿制度在新中国成立前,我国历史上存在一定的国家赔偿制度,如清朝的《大清律例》中有关于官吏侵权赔偿的规定。

但这些规定较为零散,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

2. 新中国成立后的国家赔偿制度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开始逐步建立和完善国家赔偿制度。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规定:“国家对于因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应当给予赔偿。

”这是我国首次在国家根本法中明确规定国家赔偿制度。

3.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国家赔偿制度的完善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明确规定:“国家对于因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应当给予赔偿。

”这一规定为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4. 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颁布实施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正式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国家赔偿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该法明确了国家赔偿的范围、赔偿标准、赔偿程序等内容,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了明确的赔偿依据。

三、我国法律规定国家赔偿权的范围1. 侵权行为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2条的规定,国家赔偿的侵权行为包括:(1)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2)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行为;(3)违法采取行政处罚的行为;(4)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5)违法采取行政检查、调查的行为;(6)违法采取其他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2. 赔偿对象范围国家赔偿的对象包括:(1)公民;(2)法人;(3)其他组织。

3. 赔偿范围国家赔偿的范围包括:(1)人身自由受到侵犯的赔偿;(2)财产权受到侵犯的赔偿;(3)精神损害的赔偿。

论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完善【摘要】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完善对于司法公正和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现实生活中,国家赔偿制度的不完善已经导致了一些不公正的情况的发生,因此加强国家赔偿制度的法律保障显得尤为重要。

需要完善国家赔偿制度的程序规定,提高赔偿标准,健全监督机制,以及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

只有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我国国家赔偿制度才能得到有效的完善,从而真正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我们相信,随着国家赔偿制度的不断优化,司法公正将得到更好的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也将得到更加全面的维护。

我们应该不断努力,进一步改善国家赔偿制度,为构建法治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关键词】国家赔偿制度、完善、法律保障、程序规定、赔偿标准、监督机制、宣传教育、司法公正、公民合法权益、社会公平正义1. 引言1.1 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重要性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重要性体现在多个方面。

国家赔偿是国家权力的一种行使方式,是对国家机关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进行补偿的重要途径。

国家赔偿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能够有效地修复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法治社会的建设。

国家赔偿制度的健全与否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形象和公信力。

一个良好的国家赔偿制度可以增强国家的执法公信力,提高政府机构的透明度和责任性,增强公民对政府的信任。

国家赔偿制度的完善也是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措施。

只有在国家赔偿制度的保障下,公民才能在受到国家机关违法侵害时获得公正的赔偿,避免个人权益受到侵犯却无法获得补偿的情况发生。

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只有通过不断完善和加强国家赔偿制度,才能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1.2 国家赔偿制度的现状当前我国国家赔偿制度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国家赔偿制度的法律保障不够完善,法律规定不够清晰,导致执行难度较大;国家赔偿制度的程序规定比较模糊,程序繁琐,申请和审批流程不够简便高效;国家赔偿制度的赔偿标准相对较低,不能很好地满足被侵权人的合理诉求;国家赔偿制度的监督机制不够健全,监督力度不够大,容易导致滥用赔偿权益;国家赔偿制度的宣传和教育工作相对薄弱,公众对国家赔偿制度的了解程度不高,容易导致知情不足和维权意识薄弱。

检察院国家赔偿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汇总

检察院国家赔偿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汇总检察院国家赔偿是国家为赔偿因司法错误导致个人或单位的损失而设立的一项制度。

然而,近年来检察院国家赔偿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借助改革的办法加以解决。

本文将总结分析当前检察院国家赔偿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检察院国家赔偿的问题1. 赔偿标准过低当前检察院国家赔偿的赔偿标准较低。

对于个人或单位因司法错误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金额难以填补其损失。

这一问题经常出现在因司法错误导致刑期过长而赔偿的案件中。

2. 赔偿时间长检察院国家赔偿的时间长,申请人需要较长时间才能获得赔偿。

在这一过程中,申请人需要不断地与检察院交涉,不仅影响了个人的利益,而且也浪费了社会资源。

3. 赔偿申请审批程序繁琐申请国家赔偿涉及到多个部门之间的协调,审批程序较为繁琐,费时费力,往往需要牵涉到相关部门提供各种证明材料。

这一程序是申请人面对损失时的又一重难题。

4. 赔偿标准不统一当前的检察院国家赔偿中,面对的赔偿标准不统一。

患者在医院受到错误治疗,属于司法烦瑚,但定罪程度不一,因此赔偿标准也不同。

这一问题导致了国家赔偿的不公正。

二、解决方案为了解决以上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提高赔偿标准提高检察院国家赔偿的赔偿标准,对于因司法错误产生的损失进行更有价值的赔偿,避免让申请人经受不必要额的经济困扰。

2. 加快审批进程建立简化审批的机制,督促相关部门对赔偿申请进行快速处理,提高整个赔偿申请处理的效率。

同时建立不同案件类型的赔偿标准,度量准确、合理地给出赔偿数额。

3. 加强赔偿管理要加强对检察院国家赔偿管理的制度建设、肃清各类腐败行为、加强内部审核制度。

通过健全管理制度,保证整个国家赔偿的公正性。

4. 宣传赔偿政策通过各种方式,宣传赔偿政策,让公众了解检察院国家赔偿的适用范围、申请条件和流程等。

实现政策信息的透明,方便广大群众更容易地申请国家赔偿。

5. 引入社会力量保险公司可以为国家赔偿制度提供一定的保障,将国家赔偿与社会保障相结合,将社会力量引入到赔偿管理当中,降低国家负担。

国家赔偿工作存不足及建议

国家赔偿工作存不足及建议国家赔偿工作存在不足及建议摘要:国家赔偿制度是公民、法人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的侵害时有效的救济途径。

完善的国家赔偿制度有助于推进我国的法制建设及社会的稳定。

仔细分析我国的赔偿制度,存在受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限制,立法赔偿无法纳入到行政赔偿的范畴,未将公共设施致损纳入赔偿范围等行政赔偿范围过窄问题。

目前,一些地方为了维稳的需要,对于地方上曝光高,百姓闹等赔偿案件存在明赔、暗补,溢价赔偿等现象,导致赔偿标准不一,百姓存在只要“闹”就赔的多等认识误区。

此外对于不同的赔偿案件,采取不同的救济方式,行政赔偿案件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解决,而刑事诉讼只能由赔偿委员会以决定的形式进行审理等弊端。

本文针对这些弊端,提出扩大赔偿范围、统一赔偿标准、建立专门行政法院等完善措施。

关键词:国家赔偿赔偿范围赔偿标准一、国家赔偿制度的概述(一)国家赔偿责任的概念随着世界各国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民主法治意识的增强,国家赔偿责任越来越受到各国公民的关注,不断的完善和发展国家赔偿责任是各国法治机关的重要责任。

我国的国家赔偿责任指的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国家对其承担的责任1。

(二)国家赔偿责任的性质1《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1款的现行条文为:“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二)我国国家赔偿制度分析1994年5月12日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是我国关于国家赔偿责任的主要法律依据,自1995年实行以来对推动我国法治建设起到了关键性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及公民追求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思想意识不断提升,1994年的《国家赔偿法》很难再满足国家建设的需要,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公民追求公家赔偿的诉求,鉴于此,国家在2022年4月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202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以下简称修改后《国家赔偿法》),完善我国原《国家赔偿法》不足之处。

完善我国行政赔偿制度

完善皲 国行 政 赔 偿 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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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研 究 行 政 赔 偿 制 度 的 历 史轨 迹 时 展 现 在 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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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 国 行



国家赔偿制度论文

国家赔偿制度论文
国家赔偿制度是一项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制度安排,旨在通过国家的
赔偿来弥补因国家机关或公职人员的过错行为而给公民造成的损失。

国家
赔偿制度的建立与发展,不仅体现了国家法治化和依法行政的原则,也是
国家保护公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实质手段。

因此,深入探讨并完
善国家赔偿制度是当前法治建设和社会进步的重要课题。

国家赔偿制度的目的,就是要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人身自由,使他
们免受任何侵害。

这种保护不仅包括政治和经济利益,更包括了公民的自
尊心和人格尊严。

国家赔偿制度的实施,可以通过向受害者赔偿经济损失、恢复受害者的声誉和地位、惩办责任人等方式,为受害者提供公正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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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与发展国家赔偿制度完善国家赔偿制度可以对现行国家赔偿法进行修补,更好的选择是制定一部新的国家赔偿法。

制定新的国家赔偿法,应当协调国家赔偿和国家补偿制度,强调通过国家赔偿救济公民权益的意义,这就需要:对国家赔偿的范围作慎重考虑,适当扩大国家赔偿范围;对国家赔偿归责原则作全面检讨,确立违法归责为原则、结果归责为例外的归责体系;认真对待由国家侵权产生的精神损害问题,确立国家侵权精神赔偿制度;着重于完善国家赔偿的相关程序和机制,维护赔偿程序的正当性和保障机制的有效性。

国家赔偿是一种观念,国家错误也不能免责,政府侵权也要赔偿,这是社会政治文明的重要表现;国家赔偿是一种制度,是一种能够有效约束国家权力和政府行为的制度,更是一种对公民权利与利益予以救济的制度。

国家赔偿法有两个面孔,一个面孔朝向国家机构,是监督国家权力的法;另一个面孔朝向公民,是救济公民权利和利益的法。

我们更应当强调国家赔偿法所具有的通过国家赔偿救济权利的功能和意义。

1995年出台的国家赔偿法曾经被认为是公法制度上的重大突破,但十几年的国家赔偿实践并没有产生预期的效应。

有人认为,在所有的现行法律中,国家赔偿法是实施效果最差的一部法律。

因为国家赔偿法为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设置了很高的门槛,国家赔偿的标准很低且赔偿范围很窄,赔偿经费没有保障,赔偿执行障碍重重。

由此导致这部曾被有关专家学者称为“对宪法承诺的公民基本权利的兑现法”的国家赔偿法,在实践中被戏称为“国家不赔法”。

如果在监督法的意义上,从监督权力的角度进行评价,国家赔偿法对政府和司法部门起到了一定的约束作用。

但在救济法的意义上,就公民权益救济的效果看,国家赔偿法没有体现应有的权利救济价值。

国家赔偿制度从赔偿原则、归责原则、赔偿范围、赔偿程序到赔偿形式与标准,以及国家赔偿法的实施机制等诸多方面,都存在问题和不足。

酝酿已久且已进入正式立法程序并经社会公开讨论的国家赔偿法修改草案在原来的35个条文基础上修补了不少条文,但仍然无法满足人们对国家赔偿制度的若干期待。

一个总共只有35个条文的国家赔偿法没有必要再修修补补,不如推倒重来,制定一部全新的国家赔偿法。

制定新的国家赔偿法需要协调国家赔偿和国家补偿制度,强化通过国家赔偿救济公民权益的立场和思维,对国家赔偿的范围作慎重考虑,进一步明确国家赔偿归责原则,认真对待由国家侵权产生的精神损害问题,并着重于完善国家赔偿的相关程序和机制,以及确立国家赔偿执行保障制度。

一、关于国家赔偿的范围十几年前制定的国家赔偿法确立了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国家赔偿制度只适用于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违法侵权损害行为,赔偿的范围比较狭窄,对此人们争议颇多。

在国家赔偿法的酝酿过程中,曾就赔偿范围进行过广泛讨论,提出过行政不作为造成损害、公有公共设施造成损害能否纳入国家赔偿范围,以及立法赔偿和军事赔偿属于不属于国家赔偿的问题。

在国家赔偿法修订之际,上述相关问题再次被提出并继续引发争论。

实际上,在国家赔偿法实施之后,这些问题都一直为学界所关注。

由于超出国家赔偿法界定范围的各类国家侵权现象频繁发生,而公民相关权利和利益损害不能得到及时和有效的补救,社会各方面要求扩大国家赔偿范围的呼声因此一直不断。

国家赔偿法实施十几年来,人们一直呼吁将公有公共设施损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法调整范围。

国家供给、设置或管理的道路、堤防、桥梁、铁路、下水道、自来水、煤气、纪念碑、图书馆等公有公共设施,均有相应的供给、维护和管理部门,这些部门对公有公共设施的质量、管理负有责任。

公有公共设施质量存在缺陷,或者在设置和管理上存在缺陷,造成人身或者财产损害,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有观点认为,国家因公有公共设施损害承担的赔偿责任具有民事赔偿责任性质,适用民事赔偿制度。

而更多的观点则认为,公有公共设施属于公共物品,公民使用公共物品所形成的包括损害赔偿在内的关系不是民事关系,而是社会公共关系,需要公法予以调整,其中涉及的损害赔偿关系的调处应当适用国家赔偿法。

公有公共设施损害赔偿是一类特殊的国家赔偿,其中的逻辑主要建立在公有公共设施管理部门的管理责任上,将公有公共设施损害赔偿明确规定进国家赔偿法,在立法上应当不会有什么障碍。

即使国家赔偿法不采用公有公共设施损害赔偿的概念,基于管理部门责任瑕疵的违法性亦能判定国家赔偿。

立法赔偿和军事赔偿问题需要转换解决思路。

像军事赔偿问题,不应回避赔偿责任,或者可以建立军事行为侵权损害补偿制度,当然最好由专门法律应对,不宜纳入国家赔偿法中。

而立法赔偿问题需要逐步解决,在国家赔偿法中全面引入立法赔偿也许时机不够成熟,但一些底层面的准立法行为或者说政府部门的抽象行为,如果违法对公民或组织权益产生实际损害,不应逃避国家赔偿的责任,可以试行纳入国家赔偿范围。

诸如政府或政府部门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违法侵害公民或组织权益,由此形成的损害,可以设定国家特殊赔偿,对赔偿责任、赔偿程序等作出特别规定,或者也可以考虑设定国家补偿制度,对政府抽象行为产生的“面”上的损害给予适当的国家补偿。

另外,政府行政不作为致使公民或组织遭受侵害能否引起国家赔偿的问题,也为人们广泛关注。

近些年来,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生产安全事件频发,大都涉及政府不作为、拖延作为、监管不力或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生产、销售单位自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据民事赔偿制度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但如果像“三鹿毒奶”这样的事件,责任无力承担赔付责任的情势下,赔偿问题如何解决?如果负有监管职责的政府部门确有怠于监管的情形,要不要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按理,行政不作为构成侵权和损害属于违法侵权和损害的范畴,应当以补充性赔偿弥补受害人的损失。

制定新的国家赔偿法,应当将政府及其部门的行政不作为纳入国家赔偿法的调整范围。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或者在履行职责时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或者造成公民或组织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应当享有取得相应国家赔偿的权利。

二、关于国家赔偿归责原则近二十年来,赔偿归责原则一直是国家赔偿领域争论不休的焦点问题。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引起的国家赔偿适用违法归责原则,它的实在法的根据是《国家赔偿法》第2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实际上,该条规定确立的国家赔偿归责原则是违法加损害结果原则。

违法和损害可以相互关联,也可以没有关联,违法不一定侵害权益,合法的职权行为也可能产生损害。

国家赔偿法关于赔偿归责原则的规定,没有套用刑法理论、民事赔偿理论和相关原则与制度,而是与行政法的一般观念保持一致。

在行政法学的观念中,除非法律有明确规定,违法行为一般不以主观过错为构成要件,主观过错对违法行为的意义在于关系到责任追究上处罚或处分的轻重,在国家赔偿领域,关系到是否对个案中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启动追惩程序。

或者可以说,它不是决定定性违法的因素而是影响制裁行政裁量的因素。

也就是说,行政法上的违法行为以无过错为原则,以过错(法律另有规定)为例外。

国家赔偿适用违法归责原则,在一定意义上保证了国家赔偿的范围具备相应的开阔性。

在酝酿修改国家赔偿法的过程中,有人主张,应当借鉴西方两大法系通行的做法,确立以过错责任为主、以无过错责任为辅的归责原则体系。

如果对国家赔偿归责原则作这样的变动,将会在很大程度上缩减国家赔偿的范围,并且还会因为主观过错(故意或过失)在责任追究过程中难以判断和界定,致使国家赔偿过程更加复杂,最终使国家赔偿制度的权益救济效应大大缩水。

出师表两汉:诸葛亮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

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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