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国家赔偿制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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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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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程序的特点。
掌握:国家赔偿主体的各种模式;确立 国家赔偿范围的标准;国家赔偿范围中
存在的问题;涉外国家赔偿程序。
一般了解:外国国家赔偿的主体、范围
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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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家赔偿的主体
• 一、国家赔偿主体的概念和种类

国家赔偿主体是指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行使职权过程中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
• (二)有利于人民法院正确受理和审理国家赔偿案件。 • (三)有利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正确行使国家
赔偿请求权。
• 二、确定国家赔偿范围的标准 • (一)主体标准 (二)行为标准 (三)损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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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家赔偿的范围
• 三、我国国家赔偿的范围 • 《国家赔偿法》采取概括与列举、排除与肯定、行为与
• 国家赔偿与行政赔偿 • 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 • 国家赔偿与民事赔偿 • 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 • 国家赔偿与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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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家赔偿法
一、国家赔偿法的概念
• 广义的国家赔偿法是指有关国家赔偿 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宪法、民 法、诉讼法、行政法和特别法中关于国 家赔偿的各种法律规范。
四、国家赔偿法的作用
• 我国建立国家赔偿制度,是落实宪法原则; • 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 监督和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促进其依法行使职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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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家赔偿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一、国家赔偿制度产生发展的历史阶段
(一)国家赔偿制度的全面否定阶段 (二)国家赔偿制度的相对肯定阶段 (三)国家赔偿的全面肯定阶段
权利相结合的方式规定国家赔偿的范围。 • (一)法律规定 • 《国家赔偿法》第3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

国家赔偿后追偿制度是怎么规定的

国家赔偿后追偿制度是怎么规定的

No matter what you do, do not rush to return, because sowing and harvesting are not in the same season, and there is a period of time between them. We call it persistence.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国家赔偿后追偿制度是怎么规定的国家赔偿后追偿制度的规定是在赔偿义务机关已经履行了赔偿责任的情况下,针对那些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也应该承担部分的责任,但是这里的责任仅限于赔偿责任,除非有证据证明工作人员故意徇私舞弊的,才有可能会追究刑事责任。

一、国家赔偿后追偿制度是怎么规定的?《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国家赔偿的法律实务中,因出现冤、错案件,由赔偿申请人提起的国家赔偿案件,进行追偿的几乎没有,从理论上讲的国家赔偿的追偿制度,在实施中,形同一纸空文,并没有得到落在实处。

赔偿义务机关对于国家赔偿案件,大多涉案人员即不会被追责,也不追偿,除非案件事件在网络媒体或新闻舆论产生了社会影响力,才会不得不象征性地处理涉案当事人,但往往也是以内部行政纪律处分代替对其违法人员财产赔偿责任的追究。

法学界人士曾就如何解决国家赔偿追责问题,如何更好地维护公民权利,彰显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展开过大讨论,最终形成共识的就是追责和追偿机制有待完善。

二、国家赔偿追偿与追责制度的行使(一)对追偿权行使国家机关责令所属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第一、受害人的损害必须是由该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造成的;第二、该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存在有致害故意或重大过失或有其它法定情形;第三、致害工作人员所在的国家机关或其他赔偿义务机关已经对请求权人给予了赔偿。

国家赔偿法相关知识点总结

国家赔偿法相关知识点总结

国家赔偿法相关知识点总结一、国家赔偿法的基本原则1. 侵权责任原则国家赔偿法基于侵权责任原则,即国家行为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原则是国家赔偿法的核心原则,确立了国家在损害公民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基础。

2. 公平合理原则国家赔偿法遵循公平合理原则,即赔偿应当在法律范围内合理、公正地进行。

在判定国家赔偿责任和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公平、合理的裁决。

3. 补偿与惩戒相结合原则国家赔偿法强调补偿与惩戒相结合原则,旨在通过赔偿损失的方式弥补受害人的损害,并对国家行为的错误行为进行惩戒,促使国家依法行政,规避损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国家赔偿责任的主体范围国家赔偿责任主体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单位,以及依法享有行政公共权力和承担行政公共职责的组织和个人。

国家赔偿的范围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执行任务中的错误行为导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损的情况。

三、国家赔偿的适用条件1.行政赔偿条件(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执行任务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2)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赔偿范围;(3)该行为是导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损的直接原因;(4)该行为是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害的行为之一。

2.刑事赔偿条件(1)被侵权人是刑事案件的被害人;(2)侵权行为与刑事案件有因果关系;(3)被侵权人要求国家赔偿。

四、国家赔偿的救济方式国家赔偿的救济方式包括道歉、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赔偿金、扶助等。

1. 道歉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公民或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时,应当及时通过媒体公开道歉,恢复受害人的名誉。

2. 赔礼道歉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公民或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较大侵害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侵权人赔礼道歉,表达诚挚的歉意。

3. 恢复名誉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公民或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名誉侵害时,应当通过相关权威机构进行名誉恢复。

法律规定国家赔偿权(3篇)

法律规定国家赔偿权(3篇)

第1篇一、引言国家赔偿权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时,应当依法给予赔偿的权利。

我国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了国家赔偿制度,旨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本文将对我国法律规定国家赔偿权进行概述与分析。

二、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历史发展1. 新中国成立前的国家赔偿制度在新中国成立前,我国历史上存在一定的国家赔偿制度,如清朝的《大清律例》中有关于官吏侵权赔偿的规定。

但这些规定较为零散,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

2. 新中国成立后的国家赔偿制度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开始逐步建立和完善国家赔偿制度。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规定:“国家对于因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应当给予赔偿。

”这是我国首次在国家根本法中明确规定国家赔偿制度。

3.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国家赔偿制度的完善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明确规定:“国家对于因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应当给予赔偿。

”这一规定为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4. 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颁布实施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正式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国家赔偿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该法明确了国家赔偿的范围、赔偿标准、赔偿程序等内容,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了明确的赔偿依据。

三、我国法律规定国家赔偿权的范围1. 侵权行为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2条的规定,国家赔偿的侵权行为包括:(1)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2)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行为;(3)违法采取行政处罚的行为;(4)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5)违法采取行政检查、调查的行为;(6)违法采取其他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2. 赔偿对象范围国家赔偿的对象包括:(1)公民;(2)法人;(3)其他组织。

3. 赔偿范围国家赔偿的范围包括:(1)人身自由受到侵犯的赔偿;(2)财产权受到侵犯的赔偿;(3)精神损害的赔偿。

论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完善【摘要】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完善对于司法公正和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现实生活中,国家赔偿制度的不完善已经导致了一些不公正的情况的发生,因此加强国家赔偿制度的法律保障显得尤为重要。

需要完善国家赔偿制度的程序规定,提高赔偿标准,健全监督机制,以及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

只有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我国国家赔偿制度才能得到有效的完善,从而真正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我们相信,随着国家赔偿制度的不断优化,司法公正将得到更好的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也将得到更加全面的维护。

我们应该不断努力,进一步改善国家赔偿制度,为构建法治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关键词】国家赔偿制度、完善、法律保障、程序规定、赔偿标准、监督机制、宣传教育、司法公正、公民合法权益、社会公平正义1. 引言1.1 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重要性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重要性体现在多个方面。

国家赔偿是国家权力的一种行使方式,是对国家机关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进行补偿的重要途径。

国家赔偿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能够有效地修复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法治社会的建设。

国家赔偿制度的健全与否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形象和公信力。

一个良好的国家赔偿制度可以增强国家的执法公信力,提高政府机构的透明度和责任性,增强公民对政府的信任。

国家赔偿制度的完善也是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措施。

只有在国家赔偿制度的保障下,公民才能在受到国家机关违法侵害时获得公正的赔偿,避免个人权益受到侵犯却无法获得补偿的情况发生。

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只有通过不断完善和加强国家赔偿制度,才能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1.2 国家赔偿制度的现状当前我国国家赔偿制度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国家赔偿制度的法律保障不够完善,法律规定不够清晰,导致执行难度较大;国家赔偿制度的程序规定比较模糊,程序繁琐,申请和审批流程不够简便高效;国家赔偿制度的赔偿标准相对较低,不能很好地满足被侵权人的合理诉求;国家赔偿制度的监督机制不够健全,监督力度不够大,容易导致滥用赔偿权益;国家赔偿制度的宣传和教育工作相对薄弱,公众对国家赔偿制度的了解程度不高,容易导致知情不足和维权意识薄弱。

【国家赔偿法】形考作业及答案(1)

【国家赔偿法】形考作业及答案(1)

【国家赔偿法】形考作业一答案一、填空题:1、国家赔偿法是关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依法予以赔偿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我国《国家赔偿法》所规定的国家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违法原则)。

3、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赔偿的范围仅包括行政机关对侵犯行政相对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赔偿两种。

4、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5、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可以在向赔偿义务机关递交赔偿申请后的2个月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6、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假陈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处刑罚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7、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该行使职权)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8、(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三名至七名审判员组成。

二、单项选择题:1.我国现行《国家赔偿法》颁布于哪一年?()A.1992B.1993C.1994D.19952.国家赔偿责任的性质属于()A.代位责任B.自己责任C.合并责任D.中间责任3.行政赔偿的免责范围不包括()。

A.国家行为B.抽象行政行C.违法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行为 D.内部行政行为4.下列说法哪种是正确的?()A.经复议机关复议的,复议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B.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C.经复议机关复议的,复议机关的上级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D.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5、下列关于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人身权的情形,哪种情形是受害人没有权利取得赔偿的?()A.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B.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C.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D.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轻罪的6、再审改判无罪的,()为赔偿义务机关。

我国《国家赔偿法》概述

我国《国家赔偿法》概述
《国家赔偿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基本法律,于1994年12月1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国家机关的违法行为受到侵权损害而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益,规定了国家机关作为行政机关、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依法防止侵权损害的责任,并规定了国家赔偿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程序。

《国家赔偿法》包含了六章,共计五十七条。

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国家赔偿制度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主体和其基本原则。

第二章赔偿获得的条件和限制:规定了要获得国家赔偿的条件和限制,包括行为的违法性、损害的直接因果关系、赔偿请求的时效性等。

第三章赔偿责任的主体:明确了造成损害的国家机关承担赔偿责任,包括行政机关、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

第四章赔偿的范围和方式:规定了国家赔偿的范围,包括财产损失、非财产损失、精神损害赔偿等,并详细说明了赔偿的方式和计算方法。

第五章赔偿程序:规定了赔偿申请的途径和程序,包
括赔偿申请的提出、赔偿决定的作出、赔偿款的支付等。

第六章附则:包括了法律的施行日期和加强国家赔偿工作的规定等。

总体而言,《国家赔偿法》确立了国家赔偿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并为受到国家机关违法侵权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了获得赔偿的权利和途径。

这一法律的实施对于保障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起着重要的作用。

大陆行政补偿制度的历史、现状与发展趋势(一)

大陆行政补偿制度的历史、现状与发展趋势(一)行政补偿或称公法上的损失补偿,作为一种权利保障和利益平衡机制的现代法律制度,对为了实现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合法地给特定人带来特别损失时依法予以弥补,具有重要作用和意义。

随着大陆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目标的提出,建立健全行政补偿制度的重要性和迫切性也日益凸显。

大陆已有多年行政补偿的法律实践,但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

本文试就大陆的行政补偿问题作一初步探讨,以期抛砖引玉,引起各方对行政补偿制度的关注,从而促进这一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一、大陆行政补偿制度的历史发展中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大国,封建统治时间之长,君权本位思想根源之深,极为典型。

“国家责任”直到民主革命之后才出现。

大陆人民司法制度中有关行政补偿的条款最早出现在1944年1月颁布的《陕甘宁边区地权条例》:“由于建筑国防工事,兴修交通道路,进行改良市政工作以及举办其他公共利益为目的而经边区政府批准的事业,政府得租用、征用或以其他土地交换任何人民或团体所有的土地”。

其中租用、征用或者以其他土地为交换,就是行政补偿的初期形式。

②建国以后,行政补偿制度得到了初步的发展。

1950年11月政务院公布的《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第14条明确规定:“国家为市政建设和其他需要征用私人所有的农业土地时,须给予适当代价,或以相等之国有土地调换之。

对耕种该项土地的农民亦给以适当的安置,并对其他该项土地上的生产、投资(如凿井、植树等)及其他损失,予以公平合理的补偿。

”该条例确立了公平合理的补偿原则,并对补偿的方式、弥补损失的范围作了初步规定,体现了刚刚成立的人民政权对农民合法权益的保护。

1953年11月政务院颁布的《关于国家征用土地办法》又对补偿的标准和程序作了具体规定,与此同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有关土地管理的办法中,就营建铁路、矿山、荒山造林、垦殖、兴建水利工程等建设中征用农业用地,将荒山、林地收归国有,以及房屋拆迁的补偿和生产、生活的安置办法等作了规定。

国家赔偿制度

国家赔偿制度1. 引言国家赔偿制度是指国家依法对因为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等行为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进行赔偿的一种制度安排。

国家赔偿制度的建立旨在保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确保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依法行使权力。

本文将从国家赔偿制度的起源和发展、具体实施方式以及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方向等方面进行探讨。

2. 起源和发展国家赔偿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早期的法律制度。

在古代社会,国家赔偿制度并不完善,常常以刑讯逼供、刑罚等方式对待被侵犯者,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文明进步,国家赔偿制度逐渐成为现代法治社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近代国家赔偿制度的发展可以追溯到法国大革命时期。

1789年,法国大革命的胜利对人权思想产生了巨大的推动作用,赋予了公民以法定权益,同时也引发了对国家赔偿制度的探索和建立。

法国《人权宣言》确立了人民拥有私有财产的权利,并规定了国家赔偿的具体方式和范围。

国家赔偿制度在现代法治社会得以确立,说明了国家义务是对侵权行为的结果进行补偿,使个人或组织能够得到公正的赔偿和补偿。

国家赔偿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不仅是对个人权益的保护,也是对政府权力行使的限制和监督。

3. 具体实施方式国家赔偿制度的实施方式和具体规定在各个国家法律体系中会有所不同,本文主要以中国国家赔偿制度为例进行说明。

3.1 赔偿主体范围根据中国的《国家赔偿法》,赔偿主体范围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如果这些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机关或工作人员的侵犯,造成了损失,可以向国家提起赔偿请求。

3.2 赔偿事由和范围赔偿事由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侵权行为。

国家赔偿范围主要包括财产损失、精神损害赔偿、医疗费用、误工费等。

3.3 赔偿程序和规定国家赔偿程序一般包括申请、受理、调查、评估、赔偿决定等环节。

具体程序规定可以根据不同的国家和地区而有所不同。

4. 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方向虽然国家赔偿制度在保护公民权益和维护正义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值得关注和改进。

根据宪法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制度的内容有哪些

根据宪法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制度的内容有哪些我们中国是一个法制国家,什么事情都要以法律为准绳。

人有打盹的时候,法律也有,当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错的时候,有可能毁掉一个人的一生。

在我国,对于冤假错案是怎么赔偿的呢?今天我们来了解,根据宪法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制度的内容有哪些。

我们中国是一个法制国家,什么事情都要以法律为准绳。

人有打盹的时候,法律也有,当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错的时候,有可能毁掉一个人的一生。

在我国,对于冤假错案是怎么赔偿的呢?今天我们来了解,根据宪法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制度的内容有哪些。

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即国家赔偿。

从一般意义上说,国家赔偿是国家对国家权力活动中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国家赔偿具体分为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两种。

行政赔偿是由错误实施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予以的赔偿。

司法赔偿又分为刑事司法赔偿、民事司法赔偿和行政司法赔偿。

刑事司法赔偿是指由错误实施刑事行为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做出错误刑事裁判的法院进行的赔偿。

民事司法赔偿和行政司法赔偿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

▲一、行政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因其行为违法而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

其中常见的行政赔偿种类有以下三种:(一)侵害人身权利的行为该行为包括违法的行政拘留;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以殴打、虐待或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如行政不作为造成损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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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国家赔偿制度(1)
国家赔偿,又称国家侵权损害赔偿,是由国家对于行使公权利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的活动。

我国于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该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我国的《国家赔偿法》规定了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两种国家赔偿。

(一)行政赔偿
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赔偿。

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的主要组成部分。

1、赔偿范围
《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了行政赔偿的范围:(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6)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7)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8)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9)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国家赔偿法》第五条同时规定了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形: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已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赔偿义务机关
根据《国家赔偿法》,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分以下几种情形: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
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4)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5)赔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6)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行政赔偿请求人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要求,也可以在申请行政赔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但不得不经赔偿义务机关处理而直接提起诉讼。

(二)刑事赔偿
刑事赔偿是指司法机关错拘、错捕、错判而引起的国家赔偿。

1、赔偿范围
《国家赔偿法》第十五、十六条规定了刑事赔偿的范围:
(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6)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7)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同时规定了国家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形: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2)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4)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
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赔偿义务机关
根据《国家赔偿法》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分以下几种情形;
(1)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3)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4)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请求人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要求,逾期不予赔偿或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三名至七名审判员组成。

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
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

3、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能够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如下: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作者:3COME未知本文来源于爬虫自动抓取,如有侵犯权益请联系service@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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