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船舶消防管理和检查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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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消防管理规章制度最新

船舶消防管理规章制度最新

船舶消防管理规章制度最新一、总则为了加强船舶消防管理,保障船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商船、渔船等船只,涉及船舶的消防设备、消防演练、火灾防控等方面。

三、船舶消防设备1. 船舶应按照《海事法》和国际海事组织的相关规定,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包括灭火器、消防水带、灭火器等。

这些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证在发生火灾时正常使用。

2. 船舶应按要求配备逃生设备,如救生衣、救生船等,以便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疏散船员。

3. 船舶应定期进行消防设备演练,提高船员的应急处理能力。

四、消防演练1. 船舶应定期进行消防演练,包括火灾应急演练、火灾逃生演练等。

船员应熟悉各类灭火器的使用方法,了解火灾应急处理流程。

2. 演练内容应包括火灾报警、疏散指挥、灭火应急等,模拟真实火灾情况,让船员能够在紧急情况下做出正确的反应。

3. 消防演练应由专业的消防人员负责组织,确保演练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五、火灾防控1. 船舶应定期对船舱、机舱等易燃物品进行检查,确保船舶内部环境干净整洁,减少火灾隐患。

2. 船舶应保持通风通畅,防止氧气不足造成火灾蔓延。

3. 船员应严格执行《防火防爆制度》,禁止在易燃易爆场所吸烟或使用明火。

4. 船舶应定期进行火灾隐患排查,及时进行整改,确保船舶内部安全。

六、处罚条款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船舶和船员,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包括罚款、停航处罚等。

七、附则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异议,以本规章制度为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严格遵守和执行本规章制度,确保船舶的消防安全。

以上就是关于船舶消防管理规章制度的详细内容,希望能够得到广大船员和船舶管理者的重视和遵守,共同为海上安全保驾护航。

船舶消防管理制度

船舶消防管理制度

船舶消防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船舶消防管理工作,保障船舶及其船员的安全,提高船舶的应急响应能力,特制定本船舶消防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船舶的消防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商船、客船、渔船、救助船等。

三、组织机构1. 船长或船舶管理人应当为船舶设置船舶消防主管,负责船舶的消防管理工作。

2. 船舶消防主管下设船舶消防副主管,协助船舶消防主管处理船舶的消防事务。

四、船舶消防设施1. 船舶消防设施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查维护,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2. 船舶应当配备适量的灭火器、消防栓、消防水带等消防设施,并保持在便于使用的状态。

五、船舶消防设备1. 船舶应当配备水污染防治装置,防止船舶在消防过程中造成海洋环境污染。

2. 船舶应当设置船用消防泵、消防水炮等专业消防设备,以应对紧急情况。

六、消防应急演练1. 船舶应当定期组织船员进行消防应急演练,提高船员的消防应急处理能力。

2. 船舶消防主管应当制定消防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船员进行消防应急演练。

七、消防培训1. 船舶应当组织船员进行消防培训,提高船员的消防知识和技能。

2. 船舶消防主管应当定期组织船员进行消防培训,并记录培训情况。

八、消防检查1. 船舶消防主管应当定期对船舶的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消防安全隐患。

2. 船舶消防主管应当定期组织船员进行船舶消防设备的检查和维护,并记录检查情况。

九、船舶消防报告1. 船舶消防主管应当定期向船长或船舶管理人提交船舶消防报告。

2. 船舶消防报告应当包括船舶消防设施、消防设备的使用情况、消防应急演练情况等内容。

十、违规处罚对于未履行船舶消防管理制度的船舶,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罚,直至责令停止营运。

本船舶消防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正式执行。

以上为船舶消防管理制度。

船舶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船舶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船舶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船舶消防安全管理,保障船舶和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船舶消防安全责任1.船舶所有人应当为船舶的消防安全负有全面的责任,并委派专人负责船舶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船舶所有人应当保证船舶的消防设备的完好、有效,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并及时修理。

3.船舶所有人应当组织船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提高船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第三章船舶消防设备管理1.船舶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消防设备,包括灭火器、消防水带、消防泵等,并定期进行检查测试。

2.船舶消防设备应当摆放在易于取用的位置,并保持畅通。

3.船舶消防设备应当随时准备使用,不得被堵塞、使用过期或者损坏。

第四章船舶消防组织管理1.船舶应当建立完善的消防组织,明确消防指挥人员和各级消防组织的职责。

2.船舶应当制定消防演习计划,并定期进行演习,以提高船员的应急处置能力。

3.船舶消防组织应当定期组织船员参加消防安全教育活动,提高船员的消防意识。

第五章船舶火灾应急处置1.船舶发生火灾时,船员应当立即执行火灾应急处置预案,报告船长并采取措施进行灭火。

2.船舶火灾情况紧急时,船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请求救援。

3.船舶火灾处置过程中,船舶应当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组织指挥,及时疏散人员并防止火势蔓延。

第六章船舶消防安全检查1.船舶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内容包括船舶的消防设备、消防器材、消防排水系统等。

2.船舶消防安全检查应当由专业的消防机构或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

3.船舶消防安全检查结果应当及时报告船舶所有人,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七章船舶消防安全培训1.船舶所有人应当定期组织船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火灾防控知识、灭火器材使用方法等。

2.船舶消防安全培训应当由专业的培训机构或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

3.船舶所有人应当保留船舶消防安全培训的记录,并定期对船员的培训效果进行评估。

第八章船舶消防安全事件报告和调查处理1.船舶发生火灾或其他消防安全事件时,船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进行调查处理。

(完整版)船舶消防管理和检查技术要求

(完整版)船舶消防管理和检查技术要求

船舶消防管理和检查技术要求目次前言1 范围12 引用标准13 定义24 船舶消防安全检查内容5 船舶消防安全设备技术要求36 船舶消防安全管理要求127 必须检查的消防资料、文件16附录A (标准的附录)船舶消防安全检查记录表17附录B (标准的附录)消防演习记录31附录C (标准的附录)船舶防火档案32本标准依据国家公约及船舶检验、海事、公安消防方面的法规和标准制定。

其目的是为监督检查部门和船舶均有所遵循,以加强船舶安全营运。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交通部公安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海运公安局。

本标准参加单位:中国船级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广州、大连海运公安局,上海、大连港公安局;长江航运公安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沈鹤鸣、郭舜丰、陈自君。

船舶消防管理和检查技术要求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船舶消防安全检查内容、安全设备技术要求、安全管理要求及必须检查的消防资料、文件。

本标准适用于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并应接受法定检验,在我国沿海、内河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船舶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1999年中国船级社《钢质海船入级与建造规范》1996年及1998年修改通报中国船级社《钢质内河船舶入级与建造规范》1996年IMO SOLAS 1974《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及其已生效的修正案IMO《1978年国际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AMD1-1995 AMD2-1997)LMDG CODE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O MSG. 35(63)决议《油船应急拖带装置指南》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 消防安全检查fire safety in specti on对消防设备、器材和防火、灭火措施及消防管理的检查。

船舶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三篇)

船舶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三篇)

船舶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船舶的消防安全,预防船舶火灾发生,减少因火灾引起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提高船舶航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船舶,包括中国籍船舶和外籍船舶。

第三条船舶消防安全管理应始终以人员安全和航行安全为首要目标,在符合国际通行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本国国情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四条船舶消防安全管理应实行全员参与、全过程管理的原则,建立起相应的组织管理机构和工作制度,确保船舶的消防安全工作能够得到有效实施。

第五条船舶消防安全管理应注重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船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技能,增强其应对火灾的能力。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船舶消防安全管理应由船舶的经营管理人(包括船东、船舶经营者等)负责,设立相应的船舶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管理。

第七条船舶的经营管理人应制定船舶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责任和职责,并进行动态管理和更新。

第八条船舶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应组织开展对船员的消防安全培训,并定期进行消防演习,检验船员的消防安全技能。

第九条船舶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检查和维护船舶的消防设备和器材,确保其正常使用和有效性。

第十条船舶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应与相关部门和机构保持密切联系,分享信息和经验,推动船舶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不断改进。

第三章船舶消防设备和器材第十一条船舶应配备符合国际通行标准的消防设备和器材,包括灭火器、消防水带、消防水泵、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

第十二条船舶的消防设备和器材应按照规定的检验、维护和更新周期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使用和有效性。

第十三条船舶的消防设备和器材的位置和数量应满足航行安全的要求,保证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快速、有效地进行灭火和救援。

第十四条船舶的消防设备和器材应定期进行演练和测试,检验其可靠性和有效性,必要时需要进行修理和更换。

第四章船员培训和教育第十五条船员对消防安全的培训和教育应分级分类,根据不同职责进行相应的培训和考核。

船舶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船舶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船舶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船舶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是为保障船舶及其船员的安全,预防和控制船舶火灾事故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规范。

本制度的实施旨在确保船舶的消防设备完好可用,船员具备相关的消防知识和技能,并建立起一套科学有效的管理机制。

以下将详细介绍船舶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内容和要求。

一、制度概述船舶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针对各类船舶,包括货船、客船、油船等,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本制度包括船舶消防设备的管理、船员的消防培训、火灾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内容。

制度的目的是预防和减少船舶火灾事故,最大限度保障船舶上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二、船舶消防设备的管理1. 船舶消防设备的种类和配置应符合国家要求,并按照相关标准进行选配和安装。

2. 船舶消防设备的检验和维护应定期进行,确保设备功能完好可用。

3. 船舶消防设备的储备物资包括灭火器、灭火器配件、消防栓、防火服等,应按照要求进行储备和更新。

三、船员的消防培训1. 所有船员都应具备基本的消防知识和技能,包括火灾的起因、扑救原则、逃生自救方法等。

2. 船员应定期参加消防培训并进行考核,确保其掌握必要的消防知识和技能。

3. 船员在发生火灾时,应能够迅速、有效地组织应急处置工作,并协助其他人员疏散和逃生。

四、火灾应急处置1. 船舶应配备专业的火灾应急队伍,负责火灾发生时的处置工作。

2. 火灾应急队伍应定期进行演练,提高应对火灾事故的能力。

3. 火灾应急处置包括报警、疏散、灭火等,应按照相关预案和程序进行。

五、消防安全检查和监督1. 船舶的消防安全应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船舶的消防设备和制度符合要求。

2. 针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及时进行整改和修复。

3. 监督部门应加强对船舶消防安全的监督和指导,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六、制度的执行与违章处理1. 船舶的船员应严格遵守船舶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各项要求。

2. 对于违反制度的行为,应及时进行处理和处罚。

3. 制度的执行应与船舶的其他管理制度相结合,形成一个完备的管理体系。

船舶消防管理和检查技术要求

船舶消防管理和检查技术要求

船舶消防管理和检查技术要求一、消防安全制度要求:1.完善的消防安全制度,包括消防组织机构、消防演练计划、应急预案等;2.消防人员需经过专业培训和持有消防相关证书;3.配备足够数量和合适类型的消防设备,如灭火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水带等;4.合理规划消防安全通道,保证人员疏散的顺畅。

二、消防设备要求:1.水源系统:应配备足够容量和压力的消防水源,确保供水可靠;2.灭火器:船舶上应配备不同类型和规格的灭火器,便于在不同情况下使用;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置在船舶各个重要区域,能够自动侦测并启动喷水灭火;4.火灾报警系统:应设置可靠的火灾报警系统,及时发现火灾;5.逃生设备:应配备足够数量和合适类型的逃生设备,包括救生艇、救生船、救生衣等;6.通风系统:船舶上应设置合理的通风系统,防止火灾扩大。

三、消防设备维护检查要求:1.定期检查消防设备的完好性、可用性、灵敏度等参数,并进行必要的维护和修理;2.灭火器:定期检查灭火器的压力、密封性等指标,确保其正常运行;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定期检查喷头、喷水管道等部件的堵塞情况,保证系统的正常工作;4.灭火器:定期检查报警系统的探测器的灵敏度和检测范围等指标;5.逃生设备:定期检查逃生设备的完好性和可用性,并及时更换或修理损坏的设备;6.通风系统:定期清洁通风系统的风扇、管道等部件,确保正常通风。

四、消防演练要求:1.定期组织船舶上的消防演练,包括火灾报警、疏散撤离、灭火等;2.模拟不同场景的火灾,让船员熟悉灭火器的使用方法和逃生设备的使用方法;3.分层次、分阶段地进行演练,提高船员面对火灾的应变能力;4.配备相应的演练装备,确保演练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综上所述,船舶消防管理和检查技术要求包括了消防安全制度的要求、消防设备的要求、消防设备的维护检查要求和消防演练的要求。

通过合理的制度和规范的管理,船舶上的消防安全水平将会得到有效提升,为船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提供可靠的保障。

船舶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船舶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船舶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船舶消防安全管理,提高船舶火灾防控能力,保障船舶上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海商法》、《航行约章》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商业运营的船舶,包括但不限于客船、货船、油轮等。

第三条船舶消防安全管理贯穿船舶的设计、建造、使用、维护等全过程,具体责任和措施由船舶管理人、船东和船员共同承担和负责。

第四条船舶消防安全管理以预防火灾发生为主要目标,防范火灾蔓延为次要目标。

在灭火过程中,要确保船舶上的人员安全。

第五条船舶消防安全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合理,确保船舶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科学合理,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二)综合防范,船舶消防安全管理应当综合考虑船舶的特点、船舶使用环境和船舶使用的材料等因素,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三)依法管理,船舶消防安全管理应当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管理船舶的消防安全工作。

(四)全员参与,船舶消防安全是全体船员的共同责任,船舶管理人、船东和船员应当共同参与船舶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章船舶消防设备和装备第六条船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配置适合的消防设备和装备,包括但不限于灭火器、消防栓、消防泵、消防水管等。

第七条船舶的灭火器应当具备防爆功能,稳定性能和灵敏度高,能够及时有效地扑灭火源。

第八条船舶的消防栓应当正常运行,保持清洁,并且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

第九条船舶的消防泵应当具备良好的抗腐蚀性能和扬程性能,以保证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供应足够的水源。

第十条船舶的消防水管应当具备良好的耐高温性能和耐腐蚀性能,防止因管道老化而造成水源供应不畅。

第十一条船舶应当配备适量的消防器材和装备,如救生艇、救生衣、救生圈等,以应对船舶遇险时的紧急情况。

第三章船舶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二条船舶管理人应当制定符合船舶特点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船舶消防安全责任的明确,包括船舶管理人、船东和船员的消防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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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消防管理和检查技术要求目次前言1 范围 12 引用标准 13 定义 24 船舶消防安全检查内容5 船舶消防安全设备技术要求 36 船舶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127 必须检查的消防资料、文件 16 附录A(标准的附录)船舶消防安全检查记录表 17 附录B(标准的附录)消防演习记录 31 附录C(标准的附录)船舶防火档案 32前言本标准依据国家公约及船舶检验、海事、公安消防方面的法规和标准制定。

其目的是为监督检查部门和船舶均有所遵循,以加强船舶安全营运。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交通部公安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海运公安局。

本标准参加单位:中国船级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广州、大连海运公安局,上海、大连港公安局;长江航运公安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沈鹤鸣、郭舜丰、陈自君。

船舶消防管理和检查技术要求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船舶消防安全检查内容、安全设备技术要求、安全管理要求及必须检查的消防资料、文件。

本标准适用于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并应接受法定检验,在我国沿海、内河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船舶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1999年中国船级社《钢质海船入级与建造规范》1996年及1998年修改通报中国船级社《钢质内河船舶入级与建造规范》1996年IMO SOLAS 1974《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及其已生效的修正案IMO 《1978年国际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AMD1-1995,AMD2-1997)LMDG CODE《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O MSG. 35(63)决议《油船应急拖带装置指南》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 消防安全检查fire safety inspection对消防设备、器材和防火、灭火措施及消防管理的检查。

3.2 结构防火 fire-resisting structures用耐热材料与结构性限界面,在规定时间内限制火灾于起火区域的措施。

3.3 防火门 fire door在规定时间内,连同框能满足耐火稳定性、完整性和隔热性要求的门。

3.4 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 fixed fire detection and firealarm systems初始失火时能通过探测器和自动或手动报警按钮和控制站发出声、光报警信号的设备组成的系统。

3.5 自动喷水器、探火与失火报警系统 automatic sprinkler, fire detection and fire alarm systems在被保护处所内装有自动喷水器,初始火灾时能自动喷淋灭火,同时也具备火灾报警功能的设备组成的系统。

3.6 固定式灭火系统fixed fire extinguishing systems由固定安装的灭火剂供应源、管路、喷放器和控制装置组成的灭火系统。

3.7 脱险通道 means of escape为保证人员在火灾情况下能安全撤离,到达救生艇(筏)登乘区、结合站等的走廊、梯道、逃生孔等通道。

3.8 消防员装备fireman’s outfit在一般场合进行消防作业时必须佩戴的个体防护装备。

每套包括:防护服(附安全带、安全钩)、消防靴、消防头盔、绝缘手套、消防员手斧、空气呼吸器(含备用空气瓶)、耐火救生绳、手提式电安全灯。

4 船舶消防安全检查内容4.1 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船舶均应接受消防监督检查。

主要检查船舶消防安全设备、消防安全管理和消防资料、文件三方面内容,见附录A(标准的附录)。

4.2 船舶消防安全设备的技术要求应符合中国船级社《钢质海船入级与建造规范》、《钢质内河船舶入级与建造规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查局《船舶上海设施法定检验规则》、IMO SOLAS 公约以及相关法令。

消防安全管理和消防资料、文件应满足等6、7章的要求。

5 船舶消防安全设备技术要求5.1 水灭火系统及自动喷水器、探火与失火报警系统5.1.1 消防泵5.1.1.1有清晰的标示,泵体、压力表等附件完好,能即时启动。

5.1.1.2 泵工作时在最高位置的消火栓上应能维持两股射程各不小于12m的水柱,任何消火栓处的压力达到规范要求。

5.1.2 消防水管系5.1.2.1 有清晰的标示(消火栓漆红色),表面无锈蚀,畅通不漏水。

消火栓阀件活络,外观清洁,标明开关方向,出口扪盖不变形,密封垫圈不老化、不脱落。

5.1.2.2 管路和阀件修理装妥后,应进行水压试验。

5.1.3 消防水带箱5.1.3.1有清晰的标示,固定牢固,外表清洁不锈蚀。

箱门开闭方便,开启后有制动装置。

箱内无杂物、积水。

箱内配置水带、水枪、两用(消火栓、水带接头)扳手。

5.1.3.2 箱内水带干燥清洁,无破损,长度一般不大于25m,不小于15m。

水带接口与水带联接应垫保护物,并用铁丝或铜丝五圈二道或喉箍扎紧(受工作压力时不脱落),卡簧不脱落,接口不变形、密封垫圈不老化脱落。

对消防水带应每年作工作压力试验。

5.1.3.3 箱内应配带有开关装置的两用型(既水雾/水柱)水枪,应保持清洁,无腐蚀,接口不变形,密封垫圈不老化脱落,水流转换开关活络。

5.1.3.4 沿海航行的500总吨及以上客船的各内部处所,消防水带应一直保持与消火栓相连接。

5.1.4 国际通岸接头清洁无锈蚀,不变形,配有能承受1.0Mpa工作压力的垫片一只及长度为50mm,直径为16mm螺栓四只和与之匹配的垫圈八只,存放处与防火控制图一致,并有清晰的标示。

5.1.5 自动喷水器、探火与失火报警系统外表清洁,安装部位无其它物件遮挡,自动喷水器的配件齐全。

每一喷水器分区均可作人工放泄降压试验,当系统中压力降低时,自动声、光信号报警正确,消防泵能自动启动。

5.2 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5.2.1 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是指机器处所的低倍泡沫灭火系统、机器处所的高倍泡沫灭火系统及甲板泡沫灭火系统。

5.2.2 系统控制阀应进行动作试验,所有泡沫混合器、泡沫发生器、分配管系、管路、喷嘴进行水流动畅通试验。

5.2.3 泡沫灭火系统进行效用试验时,泡沫混合器的进口压力应不低于0.5Mpa。

该系统的泵和管系应符合5.1.1及5.1.2的要求。

5.2.4 泡沫液柜漆红包,并用黄色标明灭火剂名称,基本无锈蚀。

液位显示管、压力表等附件完好。

5.2.5 泡沫灭火剂应在有效期内。

5.2.6 泡沫炮应有清晰的标示,组件完好,转动部件灵活,各阀件活络,标明开关方向。

5.2.7 泡沫枪应保持清洁,无腐蚀,接口不变形,密封垫圈不老化脱落,吸液软管无龟裂。

5.3 压力水雾灭火系统5.3.1 管路和喷嘴应定期用压缩空气做畅通试验,分配阀应能从被保护处所以外的接近地点进行无阻碍地操作。

5.3.2 系统内压力降低时,供水系统能自动加压工作。

5.3.3 当主电源断电时,供水泵应有急动力源,自动供水。

5.3.4 特种处所、滚装处所设有从车辆甲板到达分配阀处的直接通路,并确保畅通。

5.4 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5.4.1 站室、遥控操纵箱5.4.1.1站室门、遥控箱门应有清晰的标示,并应向外开启。

开敞甲板上进入的门应保持水密。

5.4.1.2 站室门旁、遥控箱旁应设钥匙箱,有清晰的标示并备钥匙一把,确保站室门、遥控箱门能及时开启。

5.4.1.3 站室门不允许放置任何杂物,通信联系设备完好,照明完好,有良好的通风装置,配置温度计及手提电安全灯。

5.4.1.4 灭火系统操作处应配置清晰的使用说明和操作流程图(国际航行船舶还须有英文说明)。

5.4.1.5 站室内释放总阀、分阀、通向保护处所分支管路标示清晰,开关部件活络,并处关闭状态。

系统启动活塞不锈死,不在死点。

机舱施放阀、遥控施放装置,应设施放前的声光报警装置,并确保有效。

5.4.2 气体灭火管路5.4.2.1 被保护处所的管路、喷头应有明显的标示,无锈蚀。

5.4.2.2 所有管路每二年应用压力0.5Mpa空气畅通检验,如管路兼作抽烟探火设备用,抽烟试验合格可免除管路的畅通检验;每四至五年应进行压力至少为0.7Mpa的气密检验。

瓶头阀至分配阀箱的管段每8至10年进行压力至少为11.8Mpa的液压检验,液压检验后应将液体排除干净。

5.4.3 灭火剂容器5.4.3.1 漆红色,用黄色标明灭火剂名称,瓶颈有容积、瓶重、瓶号、压力试验日期钢印及船检印记,瓶体须保持清洁无锈蚀。

5.4.3.2 钢瓶固定稳妥,瓶阀与管系连接紧密,瓶阀释放杆角度正确一致,拉索与释放杆连接牢固与一水平线,动作时应无任何阻碍。

5.4.3.3 每2至3年进行灭火剂量称重检查(或液面测量)。

若单瓶灭火剂净重减少达额定重量的10%时,应予补充,但总减少量小于最大一个被保护舱室需要量的5%时,可暂不补充,但一经发现空瓶,应拆下充装。

对用氮气加压的卤代烷灭火剂钢瓶,称重的同时应抽查部分钢瓶内压力是否在使用范围,若压力下降10%时,应予充装。

注:卤代烷灭火剂已规定不准使用,但目前还在过渡期,船舶必须按规定改装其它型式灭火系统。

5.4.3.4 当发现钢瓶有明显腐蚀时,应对钢瓶进行瓶壁测厚检查或液压试验。

5.4.4 瓶头阀应有船检印记。

非正常施放导致自瓶头阀安全装置释放出的灭火剂应能引至站室外开敞甲板处的大气中。

5.5 自动探火和火灾报警系统5.5.1 电源常开,当主电源切断后,辅电源能自动转换,整个系统保证正常工作状态。

5.5.2 各项试验(摸拟火警、故障)声光报警显示正确,应有清晰的该系统使用说明和操作流程图(国际航行船舶须有英文说明)。

5.5.3 各探测器安装部位应有清晰的标示,部件完整、灵敏有效,定期校验。

5.5.4 手动报警按钮安装部位应有清晰的标示,完好有效,有应急操作工具。

5.5.5 装有该系统的海船,探测系统接受火灾信息报警2min无人处理,应自动接通全船火灾警铃。

5.6 防火设施5.6.1 防火舱壁、甲板、防火门及其构件符合耐火完整性的要求。

防火门自闭装置能有效关闭,装有遥控、声光显示启闭的设备应工作正常。

5.6.2 通风筒、风闸启闭装置活络,开关方向标示清晰,有定位装置,围板无孔洞。

5.6.3 燃油油柜液位显示管有自闭装置,透气管出口在舱外,并设有防火安全网,燃油管系无渗漏,各阀处设接油盘,并及时清理残油。

5.6.4 机舱、货泵间、假烟囱等门窗能有效密闭,锁紧件齐全完好。

启闭装置标示关开方向清晰,操作活络。

5.6.5 脱险通道畅通,导向标示醒目,梯子、踏板和扶手完好,围壁完整,门能内外开关,自闭装置有效,照明良好,并备有应急照明。

5.6.6 主、辅机排气管,过热蒸汽管隔热包扎完好,外表温度应低于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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