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安全检查选船新规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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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新版)

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新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新版)为规范船舶安全检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制定本程序。

A部分通用部分1船舶安全检查员(以下简称“检查员”)登轮实施检查前,应根据船舶种类、建造时间、尺度、吨位、航区确定适用的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强制性规范以及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要求。

2检查员实施船舶安全检查时,应当向船方出示能够显示其身份和对应资质的检查员证件,表明来意。

尚未取得相应资质的见习人员应向船方出示《海事行政执法证》。

3船舶安全检查对船舶适用项目实施抽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3.1船舶配员;3.2船舶和船员有关证书、文书、文件、资料;3.3船舶结构、设施和设备;3.4载重线要求;3.5货物积载及其装卸设备;3.6船舶保安相关内容;3.7船员对与其岗位职责相关的设施、设备的实际操作能力以及中国籍船员所持适任证书所对应的适任能力;3.8船员人身安全、卫生健康条件;3.9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的运行有效性;3.10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国际公约要求的其它检查内容。

4检查员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以下方式对船舶进行检查:4.1查阅证书、文书以及相关记录;4.2现场核查;4.3询问;4.4要求船员测试或操纵船舶设施、设备;4.5要求船方进行相关演习。

船舶安全检查规定

船舶安全检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维护国家海洋权益,规范船舶安全检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对中国籍船舶和航行、停泊和作业于我国港口(包括海上系泊点)、内水和领海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安全检查活动。

本规则所称“船舶安全检查”,系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对船舶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等进行的监督检查,以督促船舶、船员、船舶检验机构以及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有效执行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和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或者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第三条船舶安全检查遵循依法、公正、诚信、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管理全国的船舶安全检查工作。

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开展船舶安全检查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船舶安全检查分为港口国监督检查和船旗国监督检查。

港口国监督检查是指对外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检查;船旗国监督检查是指对中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检查。

实施港口国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签发《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签发《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

第六条船舶安全检查,一般应由两名及以上安全检查人员于船舶停泊或作业期间实施。

检查人员登轮后应当向船方出示有效证件,并表明来意。

第七条船舶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一)船舶配员;(二)船舶和船员有关证书、文书、文件、资料;(三)船舶结构、设施和设备;(四)载重线要求;(五)货物积载及其装卸设备;(六)船舶保安相关内容;(七)船员对与其岗位职责相关的设施、设备的实际操作能力以及中国籍船员所持适任证书所对应的适任能力;(八)船员人身安全、卫生健康条件;(九)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的运行有效性;(十)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际公约要求的其它检查内容。

船舶安全操作规程最新版doc(一)2024

船舶安全操作规程最新版doc(一)2024

船舶安全操作规程最新版doc(一)引言概述:船舶安全操作规程旨在确保船舶在运行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本文将介绍船舶安全操作规程的最新版(一),包括船舶操作的基本原则和规定,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措施,以及船舶安全设备的正确使用方法。

正文内容:一、船舶操作基本原则1. 守时准点出港:确保船舶按时出港,避免延误引起的安全风险。

2. 合理分配货物:根据船舶负载限制和稳定性要求,合理分配货物的重量和位置。

3. 熟悉航线和航道:船员应熟悉船舶航线和航道,减少碰撞、搁浅等事故的发生。

4. 遵守航行规则:船舶在水上交通中应严格遵守航行规则,保持安全距离和正确航行方向。

5. 维护船舶设备:定期检查和维护船舶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及时修复故障。

二、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措施1. 火灾应急措施:- 立即向船舶上的火警信报站报告,并启动灭火设备。

- 封闭相关舱室,切断燃料和电源。

- 整点召集船员到指定安全区域,进行人员清点和安排逃生。

2. 漏水或沉船应急措施:- 立即报告船舶解列站,同时启动泵浦设备进行排水。

- 定期检查船舶的各种阀门和管道是否正常,并随时做好应急封堵准备。

- 如情况危险且无法控制,及时启动船舶的舱底泵浦,进行紧急转移或疏散。

3. 远离台风或暴风应急措施:- 提前获取台风或暴风警报,及时向指挥中心和其他船舶通报情况。

- 根据天气状况调整航速和航向,远离台风或暴风中心。

- 监测气象变化,及时调整航线和避开危险水域。

4. 船员紧急撤离应急措施:- 即刻启动撤离程序,按照预定的撤离路线和撤离序列行动。

- 携带必要的救生装备,确保船员安全下船。

- 人员到达安全地点后,进行人员清点和组织救援等工作。

5. 救生设备使用方法:- 熟悉和掌握救生艇和救生筏的使用方法,包括安全带的系缆和救生设备的展开等。

- 掌握救生圈、浮标和救生衣等浮力装备的正确使用方法。

- 定期检查救生设备的状态,确保其完好可用。

总结:船舶安全操作规程的最新版(一)详细介绍了船舶操作的基本原则和规定,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措施,以及船舶安全设备的正确使用方法。

船舶检验信息管理系统分析(参考Word)

船舶检验信息管理系统分析(参考Word)

船舶检验信息管理系统问题分析报告、第一部分船舶检验信息管理系统功能与模块介绍本系统包括八个主要功能模块。

具体为船舶检验、检验管理、授号管理、船舶转籍、查询统计、系统管理、数据处理与即时消息。

一船舶检验,包括申请登记、船名录、流程监控和检验费估算。

1、申请登记:船舶检验、图纸审查二类业务登记工作。

2、船名录:集中显示登记在册的船舶,自己设查询条件,可根据传播中某一设备查询船舶。

3、流程监控:主要功能为对流程的监视与控制,有权限的人可以在这里对流程进行调整。

4、检验费估算:输入计费参数对检验计费进行估算,主要是考虑到有船户咨询等情况,真正收取检验费的计算在流程中进行。

二检验管理,检验管理主要是对正常完成船舶检验业务需要的一些权限设置等功能和查询等的管理。

主要包括:证书纸管理、证书查询、流程设置、防伪码查询、空白证书打印、业务指南、检验预报、附件等的设置。

1、证书纸管理:证书纸领用并生成证书纸使用记录。

2、证书查询:根据证书纸的页号查询证书信息。

3、流程设置:设定系统中各个业务的流程控制节点,流程设置权限一般只给系统管理员。

4、防伪码查询:输入证书的防伪码,可以验证证书的真假。

5、空白证书打印:可以调用word打印船舶检验证书的空白式样。

6、业务指南:输入和查询业务的一些信息。

7、检验预报:可以根据船舶下次检验日期查询船舶将要进行的检查。

三授号管理,由市局人员直接登录服务器,输入船舶授号资料。

四船舶转籍,包括申请登记和流程监控。

1、申请登记:船舶转入或转出业务申请登记工作。

2、流程监控:主要起到对流程的监视和控制功能,有权限的人可以在这里对流程进行调整。

五查询统计,包括使用查询和海事局的一些报表的统计。

六系统管理,系统管理设置程序运行的一些参数,本模块一般由系统管理来操作。

包括:机构人员、用户组、人员检验权限、机构检验权限、系统升级、系统日志、初始值设置等功能。

1、机构人员:修改机构基本信息和维护机构人员的信息等功能。

(完整word版)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基本要求

(完整word版)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基本要求

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基本要求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基本要求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船舶修理和建造企业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境内钢质船舶修理和建造企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4053。

1-1993 固定式钢直梯安全技术条件GB 4053。

2-1993 固定式钢斜梯安全技术条件GB 4053.3-1993 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安全技术条件GB 6067-1985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 7231-2003 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 18218-2000 重大危险源辨识GB 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Z 2-200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危险因素能导致人身伤亡、财产突发性损坏的因素.3。

2有害因素能影响人的身体健康导致疾病或对物造成慢性损坏的因素。

3.3安全评价对生产系统存在的危险性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得出系统发生危险的可能性及其程度的评价,以寻求最低事故率、最少的损失和最优的安全投资效益。

3.4三级安全教育入厂教育、车间教育、班组教育.3。

5四新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3.6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3。

7相关方关注企业的职业安全卫生状况或受其职业安全卫生绩效影响的个人或团体。

如外来施工单位、供货方、合作伙伴等.3.8三同时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3。

9危险源可能造成人员伤害、疾病、财产损失、作业环境和生态环境破坏或其组合之根源或状态。

(完整word版)船舶、游艇检验报告(2023完整)

(完整word版)船舶、游艇检验报告(2023完整)

(完整word版)船舶、游艇检验报告(2023完整)船舶、游艇检验报告(2023完整)1. 引言本报告基于对船舶、游艇的检验工作进行全面调查和分析,旨在评估其性能和安全性,并提供相应的建议和改进措施。

2. 检验目的本次检验的目的是确保船舶、游艇在设计、制造和使用过程中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通过对船舶、游艇的核心部件、结构和系统进行细致的检查,以确保其安全性和使用性能,为船舶、游艇的使用者提供安全保障。

3. 检验范围本次检验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船舶、游艇的外观和内部结构检查- 船舶、游艇的机械系统检查,包括发动机、推进装置等- 船舶、游艇的电气系统检查,包括电器设备、电缆布线等- 船舶、游艇的安全设备检查,包括救生设备、消防设备等- 船舶、游艇的航行设备检查,包括导航系统、通信设备等4. 检验方法本次检验采用以下方法:- 目视检查:对船舶、游艇的外观、内部结构、设备状况进行目视检查,以确定是否存在损坏、磨损或其他异常情况。

- 测试检查:对船舶、游艇的机械系统、电气系统、安全设备、航行设备等进行测试检查,以确认其运行状态和功能是否正常。

5. 检验结果本次检验得出以下结果:- 船舶、游艇的外观和内部结构整体良好,并无明显的磨损、损坏或其他异常情况。

- 船舶、游艇的机械系统、电气系统正常运行,各项指标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 船舶、游艇的安全设备完好有效,能够满足相关安全要求。

- 船舶、游艇的航行设备如导航系统、通信设备等正常工作。

6. 建议和改进措施根据本次检验的结果,提出以下建议和改进措施:- 定期维护:建议船舶、游艇的使用者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工作,以确保其长期稳定的性能和安全性。

- 更新设备:根据航行设备的技术发展和更新需求,建议及时更换和升级老化的设备,以提高船舶、游艇的使用效果和安全性。

7. 结论本次船舶、游艇的检验结果显示其性能和安全性良好,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在维护和更新设备的前提下,船舶、游艇可以继续安全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船舶开航前自查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船舶开航前自查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7.07.20•【文号】海船舶〔2017〕373号•【施行日期】2017.07.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船舶开航前自查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舶〔2017〕3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长江海事局,江苏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为落实航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船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中国籍船舶实施开航前自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航运公司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格式(见附件),为每条船舶编制《XX 轮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以下简称《自查清单》)。

航运公司编制《自查清单》时,可根据船舶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但应对《自查清单》的有效性负责,并注明调整理的理由。

二、航运公司应当将船舶开航前自查纳入公司管理,明确责任,细化要求,完善管理制度,确保有效实施;体系内公司应将相关要求纳入体系管理。

《自查清单》应装订成册,并在船上保存至少2年。

三、船舶每次开航前,责任船员应对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和货物装载情况认真自查,填写《自查清单》,并由船长在开航前签字确认。

在固定航线航行且单次航程不超过2小时的船舶,一天内应当至少自查一次,并按要求填写《自查清单》。

四、海事管理机构应加强对船舶开航前自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船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等规定进行处罚,确保开航前自查要求落实到位,保障船舶安全。

五、海事管理机构应做好本通知的宣贯工作,并及时通知辖区有关航运企业。

附件:1.中国籍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通用)2.中国籍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客船、渡船、高速客船增项)3.中国籍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客滚船增项)4.中国籍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散货船增项)5.中国籍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液化气船增项)6.中国籍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液货船增项)交通运输部海事局2017年7月20日。

船舶安全检查规则

船舶安全检查规则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一、概述船舶安全检查是保障船舶安全航行的基本措施。

船舶安全检查包括船舶建造、装备、维护、管理和操作等各方面。

船舶安全检查必须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本规则的应用范围包括商船、公务船和渔船等。

二、检查内容1. 船体结构和防护设备(1)船体结构:检查船体的完整性和强度,包括船壳、船底、船舱、舱口、甲板、船舶上部结构等。

(2)船舶安全装备:检查船舶各种安全设备的可靠性和合法性,包括消防设备、救生设备、船舶通信、导航设备等。

(3)生命救援设备:检查救生艇、救生筏、救生圈、呼吸器等生命救援设备的性能可靠性和合规性。

2. 机械设备(1)动力设备:检查主机、辅机、电力系统等动力设备的性能和完整性,包括机舱内部管线系统和设备。

(2)传动系统:检查动力传动系统的完整性和可靠性,包括起重机、绞车、推进器、螺旋桨等。

(3)辅助设备:检查船舶各类辅助设备的性能和完整性,包括水泵、空调系统、暖气设备、燃料设备、污水处理设备等。

3. 船员应急处理和安全意识(1)船员人数:检查船员证书、人员数量是否符合标准,以及各职务人员资质证书是否符合要求。

(2)船员培训:检查船员培训情况是否符合国家标准,确认他们具备应急处理能力和安全意识。

(3)安全防范:检查船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以及船员与客船的互动情况。

4. 航行和运营(1)船舶文件:检查船舶文件的完整性和合法性,包括船舶证书、船舶维护报告、运营记录和安全管理体系等。

(2)航行和通信设备:检查航行和通信设备的完整性和性能可靠性,包括雷达、GPS、高频机、卫星电话等。

(3)营运安排:检查船舶的营运安排是否规范,包括货物负载、航线选择、人员配备等。

5. 环境保护(1)污染物处理:检查船舶污染物处理的设备和相应的操作规程是否合格,并确认是否符合国家环保标准。

(2)废弃物处理:检查船舶废弃物处理的设备和相应的操作规程是否合格,并确认是否符合国家环保标准。

内河船舶安全检查指南最新

内河船舶安全检查指南最新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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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GM(MSK)

国际海事组织(IMO)发布了将实施《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公约)关于出口集装箱重量查核(VGM)的相关要求的消息,规定要求自2016年7月1 日起,除非提单上的托运人向海运承运人且/或码头代表提供集装箱重量,否则集装箱不再允许装载。

新规定明确表示:1、托运人需要负责提供集装箱重量2、有两种获准的称重方式来断定集装箱重量3、码头操作者有义务确保有核实重量的集装箱才能登船由此可见新规定对于提升海上安全和确保货品、集装箱以及整个供应链中集装箱运输所涉及的方方面面减低危险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托运人提供集装箱重量主要通过两种方法:根据新的规定,在船舶装载前,托运人应负责向海运承运人或码头代表提供载货每个集装箱的查核总重量。

但新规中指定的托运人是谁呢?托运人应该是一个法人实体。

1、是指在海运提单或者海运单以及相关的运输文件上的托运人2、是指与航运公司签订运输合同的一方或者代表因此不管是否代表第三方或其他,托运人都将负责提供载货集装箱重量查核,所以必需了解新规定。

3、不管是否通过公司官网或者EDI系统中上传过此类文件,托运人都需要在装运指示中提供集装箱的载货重量核查。

4、托运人需要将VGM计划到装运周期中5、托运人需要在供应链每个环节(货代、卡车司机、码头和航运公司)之间建立一个整合量重服务的流程。

6、由于托运人是提供VGM的法定负责人,需要计算负责这项规定的潜在成本。

7、托运人需要了解可能涉及到的地方法规和相关的处罚规定。

8、如果托运人没有按时向承运人以及码头代表提供VGM信息,承运人以及码头代表有权拒绝装运。

由于新规定的实施,码头有责任确保在最终确定装船计划之前拥有每个订舱的完整VGM信息。

马士基航运也将保证最终的装载计划只包含这部分订舱。

码头会收到托运人或海运承运人发送的VGM信息,因此需要具备接收EDI的设施或其他系统设备,确保信息能够及时进入系统。

如果VGM信息是在港口监管下完成提交,码头则需要将信息发送给承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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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安全检查选船新规
“为什么总是我?”
下面就让小海狮为你简单的解释一下吧。

1、什么是高风险船、标准风险船和低风险船?
新选船系统综合每条船的各方面表现进行打分,分值越高风险越大,分值大于等于8分的时候被列为高风险船舶,无分值的为低风险船舶,其他的为标准风险船舶。

2、高风险船、标准风险船和低风险船有什么区别?
简单说就是检查周期的不同,不再像以前检查一次过半年再检查,低风险船舶检查一次后检查窗口期是9-18个月,简单说,低风险船舶检查一次后最快也要9个月才会再次检查,标准风险船舶是5个月,而高风险船舶检查一次后两个月就可能要面临再次检查。

3、那我的船一旦被列为高风险船是不是就永无翻身之日了?
不是的,每条船的分值都是以36个月为周期动态变化的,各项数据都会不断更新,高风险船可以变为低风险船,低风险船也可以变为高风险船。

4、怎样才能让我的船降低风险等级呢?
有很多事情可以做啊,首先就是要加强船舶管理,及时自查发现问题并及时纠正,在每次安检的时候都不要被滞留,安检缺陷数也低于全国平均数,挂靠综合绩效好的优质航运公司管理,遵守法规不因违法被海事部门处罚,谨慎航行不发生承担主要责任的水上交通事故等等。

船旗国监督检查新选船机制
1 船舶风险属性
1.1 依据类别和历史参数,所有船舶可分为3类:高风险、标准风险和低风险。

1.2 高风险船舶是指满足对应标准,权重值之和大于或等于 8 的船舶。

1.3 低风险船舶是指满足所有的对应参数标准,并且在过去 36 个月中至少接受过一次检查的船舶。

1.4 除高风险及低风险之外的船舶为标准风险船舶。

表1 船舶风险属性
2 选船机制
2.1 基于船舶风险属性,选船机制确定检查范围、频率和优先顺序。

2.2 船舶风险属性决定了实施定期检查的时间间隔。

2.3 对于绝对优先级可在定期检查间隔时间段内实施额外检查。

2.4 船旗国监督检查的优先等级
2.4.1 依据下列时间窗口决定是否对船舶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
表2 船旗国监督检查时间窗口
2.4.2 船旗国监督检查的选船机制按优先顺序分别为必检船、应检船和可检船:船旗国监督必检船(FP0):属于绝对优先的船舶,必须要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船旗国监督应检船(FP1):规定的时间窗口期已过(出检查窗口的船舶)和无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船舶,或船舶属于在专项检查规定时间范围内的适用对象,应该要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
船旗国监督可检船(FP2):在规定的时间窗口期内(处于进入时间窗口但未出时间窗口的船舶),可以实施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

2.4.3 以下情形为船旗国监督绝对优先:
2.4.
3.1 实名举报需反馈信息的;
2.4.
3.2 重点跟踪船舶;
2.4.
3.3 上级规定的其他情形。

2.5 每条船的船舶风险属性、优先等级、检查窗口期等信息将在信息系统中显示。

3 公司绩效
3.1 公司(承担ISM 的安全和防污染责任的船舶管理公司,无安全管理符合证明的非体系公司则指向船舶经营人)绩效是依据其旗下船队中所有船舶的滞留情况、缺陷的历史记录、公司是否为体系内管理公司、船舶接受处罚和发生事故情况等五项综合累加计算而得,依据分值排序,依次分为四级:极低、低、中和高。

计算结果以36 个月为周期每日滚动更新。

检查次数不设下限,若公司所有船舶在36 个月内均未接受检查,则为中等绩效。

其中船舶接受处罚和发生事故情况均以结案日期为初始计算日期。

3.2 本项计算的累加由五个要素组成:缺陷指数、滞留指数、公司的体系情况、行政处罚情况和发生事故情况。

3.3 缺陷指数
3.3.1 每个ISM 相关缺陷计为5 个分值。

其他类型的缺陷,每个计为1 个分值。

3.3.2 缺陷指数是该公司所管理的船队中所有船舶在前 36 个月内所有被检查船舶的缺陷分值与该计算时段内该船舶管理公司所管理的船队中所有船舶接受检查总次数的比值。

3.3.3 上述比值与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公布的前3 个日历年度内所有检查船舶的平均缺陷分值进行比较,以确定缺陷指数是否达到、高于或低于平均值,如下表:表 3 公司绩效缺陷指数
3.4 滞留指数
3.4.1 滞留指数是该公司所管理的船队所有船舶在前36个月的所有检查船舶的滞留次数与该计算时段内该船舶管理公司所管理的船队所有船舶接受检查总次数的比值。

3.4.2 上述比值与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公布的前3 个日历年度内所有检查船舶的平均滞留率进行比较,以确定缺陷指数是否达到、高于或低于平均滞留率,如下表:
表 4 公司绩效滞留指数
3.4.3 对于中国籍国际航运公司,所管理船舶在前36 个月在国外发生滞留的,按每一滞留艘次给予1 分的分值进行本项滞留指数的额外累加。

3.5 公司的体系情况
对于未持有公司安全符合证明的非体系公司赋予 2 分的分值。

3.6 公司所有船舶接受行政处罚情况
公司所有船舶在前 36 个月内(以结案日期为准)接受的行政处罚单项累加总数大于等于公司所管理船舶总数30%的,赋予1 分的分值;本项大于等于40%的赋予2 分的分值。

3.7 公司所有船舶发生海事情况
公司所有船舶在前 36 个月内(以结案日期为准)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达到大事故及以上级别的,或者发生水上污染事故达到重大事故及以上级别的,按每件2 分的分值实施累加。

3.8 公司绩效与以上分值累加后的对应关系根据上述五项累加结果,确定公司绩效等级的对应关系如下:
表 5 公司绩效累加后对应关系
4 其他
无任何检查记录船舶一律标记为“标准风险且所有优先等级预设为船旗国监督应检船(F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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