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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802-2022《道路交通管理机动车类型》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制修订情况简介

GA802-2022《道路交通管理机动车类型》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制修订情况简介

GA802-2022《道路交通管理机动车类型》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制修订情况简介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道路交通管理机动车类型》(GA802-2022)规定了机动车类型的规格和结构分类、机动车使用性质分类等事项,适用于道路交通管理,是公安交管部门确定车辆类型的重要标准。

GA802行业标准首次发布于2022年,于2022年进行了第一次整体修订,于2022年发布了行业标准GA802-2022《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第1号修改单,最新版本为GA802-2022,将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

本文對GA802-2022《道路交通管理机动车类型》的制修订背景、主要修订内容及实施事项等进行了说明,以期使标准的使用者能更好地理解和实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802-2022。

一、标准制修订背景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802-2022《道路交通管理机动车类型》是对GA802-2022《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的整体修订,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实施后将代替GA802-2022。

GA802-2022自2022年9月1日起实施以来,在明确机动车的车辆类型确定要求、规范道路交通管理、打击非法改装和拼装机动车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然而,近两年来网约车合法化使汽车使用性质出现了新类型,国家标准《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22)对低平板半挂车的结构特征进行了重大调整,为此公安部技术监督委员会已于2022年10月24日发布了行业标准GA802-2022第1号修改单以适应新形势的发展。

其次,GA802-2022中的术语和定义系基于GB7258-202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编写,而2022年9月29日发布、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的GB7258-202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对载客汽车、汽车、乘用车、客车、货车、专项作业车、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等术语和定义进行了修改,并增加了专用客车、旅居车、旅居挂车等术语和定义及多用途货车的说明;为保证GB7258-2022在道路交通管理环节的顺利实施,有必要对GA802-2022进行整体修订。

营运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营运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营运车辆技术管理,保持运输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障运输生产安全及高效节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规定(注:发布此部令时公交运输、出租车运输、租赁车经营管理的法规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运输经营者对营运车辆的技术管理以及运输管理机构对营运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的监管。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运输经营者,是指取得《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客货运输、城市公交运输、出租车运输经营者及汽车租赁、汽车驾驶培训的经营业户。

本规定所称营运车辆,是指配发《运输证》,从事经营性客货运输以及用于汽车租赁经营、驾驶员培训经营的车辆.第四条运输经营者是所属营运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规定落实车辆技术管理工作,同时接受运输管理机构对其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的监管,以及对其营运车辆市场准入的审查和车辆技术性能定期审验.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领导下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他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辖区各类运输经营者的车辆技术管理工作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车辆技术管理第六条运输经营者应当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车辆技术管理的法律、法规;执行交通运输部制定的营运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第七条运输经营者应当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车辆技术及车辆技术管理标准(规范);执行交通行业标准规范的营运车辆技术要求.第八条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由车辆技术管理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的车辆技术管理机构.所属车辆较少的,应当有专职技术管理人员负责车辆技术管理工作。

第九条车辆技术管理机构主要职责:(一)做好营运车辆购置前有关车辆综合性能要求、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及客车类型等级的评估;(二)负责营运车辆技术档案的建立和记录填写,保证营运车辆技术档案的完整和准确;(三)根据国家标准及车辆的结构性能、使用条件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营运车辆技术管理定额标准,包括各主要营运车型的定期维护周期、作业项目及燃料消耗量定额,轮胎行驶里程定额等。

运输企业车辆技术管理制度、台账

运输企业车辆技术管理制度、台账

运输企业车辆技术管理制度、台账(参考文本)运输企业车辆技术管理制度一、车辆选购管理制度1、选购车辆时应根据当地运输市场状况和使用条件进行选型论证,重点考察车辆的适应性、可靠性、经济性、环保性及维修方便性,选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车辆发展规划、满足实际需求的车辆.2、选购的车辆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及《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的要求。

3、选购中高级客车时,选择交通部、我省及其他省(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社会发布推荐的中高级客车车型;选购货运车辆时,优先选择交通部对社会发布的推荐车型。

二、车辆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1、出厂新车投入使用前,建立车辆技术档案.2、车辆技术档案主要内容包括:车辆基本情况、主要部件更换情况、修理和二级维护记录(含出厂合格证)、技术等级评定记录、营运客车等级核定记录、车辆变更记录、行驶里程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

部分推荐表格式样见附件。

3、妥善保管车辆技术档案。

相关内容的记载及时、完整、准确。

4、规模较小企业的车辆技术档案管理工作,可由其委托机动车维修企业负责。

5、车辆办理过户变更手续时,完整移交车辆技术档案.三、车辆维护制度.1、车辆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

2、日常维护是以清洁、补给和安全检视为作业中心内容的车辆维护作业。

3、一级维护是除日常维护作业外,以清洁、润滑、紧固为主,并检查有关制动、操纵等安全部件的车辆维护作业。

4、二级维护是除进行一级维护作业外,以检查调整转向节、转向摇臂、制动蹄片、悬架等经过一定时间使用容易磨损或变形的安全部件为主,并拆检轮胎,进行轮胎换位,检查调整发动机工作状况和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等的车辆维护作业。

5、按规定进行车辆维护。

二级维护按期执行。

维护作业项目符合《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18344)等有关技术标准或原厂使用说明书的规定,无漏项或减项作业,符合技术要求。

货、客、危运机动车驾驶人法律法规知识试题

货、客、危运机动车驾驶人法律法规知识试题

机动车驾驶人法律法规知识试题(货运1)一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每题1分,共20分)1、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应当( )A、取得临时通行牌证B、到公安机关备案C、直接上路行驶D、在车窗上张贴合格证2、允许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机构是( )A、道路运输管理部门B、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C、工商部门D、税务部门3、机动车驾驶人( )车辆。

A、在没有交通信号时可以任意驾驶B、应当依法、安全和文明驾驶C、在没有交通警察时可以随意驾驶D、可按照自己的习惯驾驶4、机动车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 )通行。

A、道路标志B、交通信号灯的指挥C、交通警察的指挥D、道路标线5、机动车在夜间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应当( )。

A、以最高设计车速行驶B、降低速度,谨慎驾驶C、保持现有速度行驶D、以超过规定的最高车速行驶6、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机动车应当( )。

A、借道行驶B、依次交替通行C、加速通过D、抢道行驶7、机动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应当( )。

A、停车让行B、绕行通过C、持续鸣喇叭通过D、提前加速通过8、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难以移动的,首先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

A、集中精力排除故障B、向来往车辆求救C、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D、停车后迅速报警9、机动车停车的错误做法是( )。

A、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B、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C、在道路上临时停车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过D、可以停放在非机动车道上10、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驾驶人应当(),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A、立即抢救受伤人员B、迅速将车移到安全的地方C、撤离现场,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D、先检查车辆受损情况1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的立法目的是加强机动车管理。

( )12、机动车未悬挂号牌,可以上道路行驶。

( )13、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道路货物运输(除危险货物)、道路货运站(场))(除危险

道路货物运输(除危险货物)、道路货运站(场))(除危险

道路货物运输(除危险货物)、道路货运站(场))(除危险货物)经营变更(含许可证延续)、补证、换证、终止经营申请表1清障施救牵引企业车辆拟购置承诺书我公司承诺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之日起的6个月内购置如下车辆,以达到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要求,如不能按期完成,则由管理部门撤销所取得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注:表格不够,可另附表填写承诺单位(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运出租、搬场运输除外)经营许可)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运出租、搬场运输除外)经营许可)〔年〕第号申请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方式:委托代理人:证件类型:编号:联系方式:行政审批机关: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3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按照《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一、审批依据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条从事客运经营、货运经营、客运站经营、货运站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条件。

具体条件中的专业标准、技术规范可以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需要从事客运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需要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向市运输管理处提出申请;需要从事危险货物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客运站经营、货运站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向市运输管理处或者所在地的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机动车登记管理规定(3篇)

机动车登记管理规定(3篇)

机动车登记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登记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登记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登记业务。

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除进口机动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登记业务。

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警用车辆登记业务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车辆管理所在受理机动车登记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登记的理由。

车辆管理所应当将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有关机动车登记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以及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理登记的场所公示。

省级、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上建立主页,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机动车登记的有关规定,下载、使用有关表格。

第四条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计算机登记系统办理机动车登记,并建立数据库。

不使用计算机登记系统登记的,登记无效。

计算机登记系统的数据库标准和登记软件全国统一。

数据库能够完整、准确记录登记内容,记录办理过程和经办人员信息,并能够实时将有关登记内容传送到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计算机登记系统应当与交通违法信息系统和交通事故信息系统实行联网。

第二章登记第一节注册登记第五条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

道路运输统计报表制度幻灯片讲课用课件




道路客货运站



五、审核注意事项
(1)本表统计的是经核定等级并取得经营许可的客货 运站,在填报时,要注意等级站的变化。
(2)高等级站数量的变化要引起重视,如一级站的增 加或减少。
(3)配备危险品安全检测仪的客运站总数应大于等于 一级站与配备危险品安全检测仪的二、三级客运站数 量之和。
一般:本表2行=3行+4行,填报时需核实检查。
补充资料中:每一个客运代理点都要统计。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业户



五、审核注意事项
1、自2011年年报开始,客运代理在统计时,客运代理经营业户和客运 代理点分别统计,客运代理点应大于等于客运代理经营业户数。 2、从年报、半年报数据看,本表中货运站经营业户数一般等于等级货 运站数量,即一站一户。 3、机动车维修业户应等于交运6表中的机动车维修业业户合计。 4、汽车综合性能检测业户应等于交运6表检测站合计。 5、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户应等于交运7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户合计。 6、汽车租赁业户数量应等于交运8表中的汽车租赁业户合计。
7
一、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业户数 1
其中:班车客运
2
旅游客运
3
包车客运
4
其中:国际道路旅客运输 5


道路运输经营业户


三、报表表式:

指标名称
序号
合计
100辆 及以上
企业

5-9 辆
个体 5辆 运输户 以下

乙1
2
56 7
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业户数
6
其中:普通货运
7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6.04.11•【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施行日期】2016.04.1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5年6月16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08年7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货物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货物运输活动。

道路货物运输包括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专用运输,是指使用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罐式容器等专用车辆进行的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是指以场地设施为依托,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具有仓储、保管、配载、信息服务、装卸、理货等功能的综合货运站(场)、零担货运站、集装箱中转站、物流中心等经营场所。

第三条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四条鼓励道路货物运输实行集约化、网络化经营。

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2020年修正)

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9.25•【字号】•【施行日期】2020.09.2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2009年9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9月25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等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道路运输经营第三章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以及道路运输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经营,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利用机动车辆为社会众提供客货运输服务的行为。

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以及道路运输其他服务经营。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道路运输管理应当依法、公开、公平、高效、便民。

第四条道路运输应当遵循科学发展、统筹规划、节能环保、安全便捷的原则。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守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发展农村道路运输,提高乡镇和行政村的通班车率,促进城乡客运一体化,满足农民的生活和生产需要。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3.11.10•【文号】•【施行日期】2023.11.1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5年6月16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08年7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9年6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22年9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六次修正根据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七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许可和备案第三章货运经营管理第四章货运站经营管理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货物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货物运输活动。

道路货物运输包括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专用运输,是指使用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罐式容器等专用车辆进行的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是指以场地设施为依托,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具有仓储、保管、配载、信息服务、装卸、理货等功能的综合货运站(场)、零担货运站、集装箱中转站、物流中心等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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