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价格鉴定(案卷)文书格式示范文本

山东省价格鉴定(案卷)文书格式示范文本
山东省价格鉴定(案卷)文书格式示范文本

山东省价格鉴定(案卷)文书格式示范文本

本示范文本根据《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文书格式规范》制作。

目录

一、价格鉴定案卷卷内文书格式

(一)、必备文书:

1、价格鉴定委托书;

2、补充价格鉴定委托书;

3、重新价格鉴定委托书;

4、复核裁定委托书;

5、受理通知书;

6、价格鉴定不予受理通知书;

7、补充价格鉴定、重新价格鉴定不予受理通知书;

8、复核裁定不予受理通知书;

9、勘验记录;

10、价格调查记录;

11、价格鉴定结论书;

12、价格鉴定结论书(简易文本);

13、补充价格鉴定结论书;

14、重新价格鉴定结论书;

15、关于维持原价格鉴定结论的函;

16、复核裁定结论书;

17、送达回证;

18、工作程序单。

(二)、可选文书:

1、中止通知书;

2、恢复通知书;

3、终止通知书;

4、补充材料通知书;

5、集体审议记录;

6、听证会记录。

二、价格鉴定案卷装订整理表格样式

(一)、案卷封面(用A4牛皮纸打印)(二)、卷内目录

(三)、卷内备考表

(四)、案卷背贴纸(参考)

(五)、案卷封条(参考)

三、价格鉴定案卷管理表格样式

(一)、案卷移交(接收)登记表

(二)、案卷目录

(三)、借阅(调)案卷登记表

(四)、价格鉴证案卷销毁清册(参考)(五)、价格鉴证案卷销毁清册审批表(参考)

一、价格鉴定案卷卷内文书格式

价格鉴定委托(提出)文书示范文本--必备文书之一

价格鉴定委托书(格式一)

******(文号)

注:对于灭失物及基准日形态已发生重大改变的标的,请根据我们认定的情况进行价格鉴定。

年月日

(办案机关印章)

联系人(经办人):电话:

地址:邮编:

价格鉴定委托书(格式二)

******(文号)

(价格鉴证机构名称):

因需要,请你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价格鉴定。标的状况及鉴定要求详见所附《价格鉴定委托明细表》。

附件:一、《价格鉴定委托明细表》

二、其他资料,共份: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年月日

(办案机关印章)

联系人(经办人):电话:

地址:邮编:

价格鉴定委托明细表(基本样式)

页脚内容48

委托(提出)方声明:对于灭失物及在基准日的形态已发生重大改变的标的,请根据我们认定的情况进行价格鉴定。(委托方或提出方印章)

页脚内容48

一、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企业安全生产达标考评细则

价格鉴定委托明细表(细化样式)

价格鉴证机构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对常见的标的按类别分别制定《价格鉴定委托明细表》,并在“标的详细描述”栏目将需获信息进行细化明确。示例如下:

价格鉴定委托明细表—机器设备

价格鉴定委托明细表—建筑物、土地

价格鉴定委托明细表—珠宝、玉石、工艺品

司法鉴定意见书

司法鉴定意见书 鉴定结论是指在诉讼活动中,为查清案件事实,按照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由司-法-部 门指派或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运用科学技术原理和方法,对与案件有关的专门性问题进 行科学认定、特定检验、综合分析所作出的书面结论性意见。鉴定结论是刑事、民事、行 政三大诉讼法规定的七种法定证据之一,在诉讼中鉴定结论除具有其他证据共有的功能, 即法官借以查明案件事实,认定案件性质外,还以其专门的、特殊的判断和认定方式,使 那些初步具有证明作用的材料呈现出特有的证明力。但是,从三大诉讼法的规定可以看出,鉴定结论只是证据材料的一种,没有预定的证明力,不具有优先采信或必须采信的证据地位,其必须经过当事人质证和法官审核,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在司法实践中, 由于种种原因,鉴定人几乎不出庭作证,对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主要取决于法官的立常然而,由于法官在认知方法、法律素质和对案件的理解思考等方面的差异,其对鉴定结论的 认识、理解和最终评判都是不同的。由于对鉴定结论所持的态度不同,案件的判定结果也 会相应地发生变化,司法实践所追求的判定结果的同一性、必然性受到了挑战。因此,笔 者就如何审查鉴定结论谈点自己的看法,以期能起抛砖引玉之效。 一、对鉴定结论形式要件的审查 (一)对鉴定主体进行审查 1.审查鉴定机构、鉴定人是否合法,是否具有鉴定资格。法律规定,对有关专门性问 题的鉴定,有法定鉴定机构的必须由法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只有在无法定鉴定机构的才 由法院指定或委托其他鉴定机构或人员进行鉴定,这说明并不是只要具备专业知识就可以 随便进行鉴定的,即便其鉴定结果有可能是正确的。比如临床医生写的伤情证明和医疗费 用的证明,伤害致死案中由病理学家解剖后作出死亡原因的报告。这些如果不是由法院指定,都是不能作为鉴定结论或者相当于鉴定结论的证据来使用的,因为鉴定主体不合法。 同时,鉴定人必须是成年的公民,即年满十八岁的公民。这主要是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 只有成年人智力才健全,才能承担鉴定任务;二是成年人才能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2.审查鉴定人是否具有解决专门性问题所具备的知识、技能和经验。鉴定结论是鉴定 人对专门性问题的认识结果,这一认识结果是建立在鉴定人专门知识、技能和经验基础之 上的。通常判断鉴定人是否具有专门知识、技能和经验要考虑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是否接 受过专门训练,取得某种资格;二是在某一领域的理论和学术成就如何;三是是否有从事某 种行业的经历。具体考虑的因素有专业教育、执业的年限、职业技术职称、科研成果、鉴 定经验、执业证书年检等。 3.审查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律所规定应当回避的情形。鉴定人是诉讼参加人,因而其必 须符合法律关于回避的规定,即其必须是控辩双方以外的保持科学立场的中立人,否则, 其所作的鉴定结论应视为无效结论,不予采纳。具体来说,鉴定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 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二是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

国家层面现行有效的价格认定规范性文件

国家层面现行有效的价格认定规范性文件 目录 一、部委联合印发的规范性文件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计委关于统一赃物估价工作的通知 (法发〔1994〕9号) (1) 2.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计办〔1997〕808号) (3) 3.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5〕1318号) (11) 4.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 (发改厅〔2008〕1392号) (13) 5.关于印发《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纪发〔2010〕35号) (15) 6.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 —1 —

作的指导意见 (发改价格〔2010〕770号) (22)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的规范性文件 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价格认定规定》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5〕2251号) (25)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价格认定复核办法》的通知 (发改价格规﹝2018﹞1343号) (30)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出台的规范性文件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印发《涉烟案件物品价格鉴定操作规范》的通知 (发改价证办〔2013〕104号) (38) 2.关于印发《林木价格认定规则》的通知 (发改价证办﹝2013﹞202号) (43) 3.关于印发《涉案侵权和伪劣商品价格认定规则》的通知 (发改价证办〔2013〕203号) (49) 4.关于印发《毁坏财物损失价格认定规则》的通知 (发改价证办〔2014〕190号) (54) 5.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印发《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试行)》的通知 (发改价证办〔2014〕235号) (58) —2 —

图像真实性鉴定技术规范

.2015-11-20实施 2015-11-20发布图像真实性鉴定技术规范司法鉴定技术规范 SF/Z JD0302001——20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发布

目次 前言.........................................................................................................................................................................I 1范围 (1) 2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设备和工具 (2) 5鉴定步骤 (2) 6记录要求 (3) 7鉴定意见 (4)

前言 本技术规范旨在确立声像资料司法鉴定实验室进行图像真实性鉴定应当遵循的方法和步骤等方面的要求,确保相关鉴定活动的规范有序。 本技术规范按照GB/T1.1-2009规则起草。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提出。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归口。 本技术规范起草单位: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 本技术规范主要起草人:施少培、杨旭、陈晓红、卞新伟、卢启萌、李岩、孙维龙、奚建华、曾锦华。

图像真实性鉴定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声像资料鉴定中的图像真实性鉴定的方法和步骤。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声像资料鉴定中的图像真实性鉴定。 2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技术规范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技术规范。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SF/Z JD0300001-2010声像资料鉴定通用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3.1 图像Image 特指利用光学成像原理和设备,对客观场景拍摄形成的影像。包括模拟照片、数码照片和视频帧。 3.2 图像真实性鉴定Forensic Authentication of Image 特指运用元数据分析、成像分析、处理痕迹分析、图像信号分析等技术手段,对图像是否经过后期加工(或篡改)处理所进行的科学判断。 3.3 元数据Metadata 描述图像数据及其属性的数据。图像元数据包含EXIF信息。 3.4 EXIF Exchangeable Image File Format 可交换图像文件格式的缩写,记录了数码照片的属性信息和拍摄参数。 3.5 写保护Write Block 存储介质接入到计算机时,保证计算机无法修改存储介质中数据的防护设备或措施,可以通过软件或硬件方式实现。 3.6 数字水印Digital Watermark 嵌于数字图像中,用于标识或校验的特定信息。 3.7 完整备份Integral Duplication 通过对存储介质进行逐比特复制及校验,获得与被复制数据完全一致的数据。

政府机关公文格式要求及排版(最新)

。 公文格式排版 一、设置页面(“页面布局”—“页面设置”) (一)“页边距” 1.页边距:上3厘米、下2.5厘米、左2.6厘米、右2.5厘米。 2.纸张方向:纵向。 (二)“纸张” 纸张大小:A4。 确保“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个字,并撑满版心”。 二、设置标题 (一)“字体” 1.主标题:先设置字体为华文小标宋简体(或华文中宋、宋体),再设置字体为Times New Roman;字形,加粗;字号,二号。 2.副标题:字体,与主标题一致;字形,不加粗;字号,三号。 (二)“段落” 1.对齐方式:居中。 2.左侧右侧缩进均为0字符。 3.特殊格式:无。 4.段前段后间距均为0行。 5.行距:固定值,28磅。 (三)内容要求 1.标题可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时应排列对称、长短适宜、间距恰当;多行标题排列时应当采用梯形或菱形布局,不应采用上下长短一样的长方形或上下长中间短的沙漏形。 2.正式公文标题应要素完整,一般格式为“发文机关+关于××(事由)的+文种”。 3.标题回行时应词意完整,不能将词组拆开;发文机关名称应在第一行居中排布;最后一行不能将“的”与文种单独排列成行。 4.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可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四)标题与正文间隔 空一行,字号为五号,行距为最小值12磅。 三、设置正文 (一)“字体” 1.一级标题:字体,黑体;字形,不加粗;字号,三号。 2.二级标题:字体,楷体_GB2312(或楷体);字形,不加粗;字号,

三号。 3.三级标题、四级标题和五级标题:字体,仿宋_GB2312(或仿宋);字形,加粗;字号,三号。 4.其余正文(包括附件、落款、附注):字体,仿宋_GB2312(或仿宋);字形,不加粗;字号,三号。 5.正文各级各类字体设定完后,应再次选定全文,设置字体为Times New Roman。 (二)“段落” 1.对齐方式:两端对齐。 2.左侧右侧缩进均为0字符。 3.特殊格式:首行缩进,2字符。 4.段前段后间距均为0行。 5.行距:固定值,30磅。 (三)内容要求 1.主送机关(俗称“抬头”)居正文第一行单独成行,顶格不缩进。 2.一级标题、二级标题、三级标题、四级标题、五级标题依次采用“一、”、“(一)”、“1.”、“(1)”、“①”排序标注。 3.公文中引用文件时,应按规范将文件名称和发文字号写全,一般格式为“《关于××××的××》(××××〔××××〕××号)”,特别注意发文字号中必须使用六角括号“〔××××〕”。 4.附件在正文末下空1行,靠左缩进2字符排布;标准格式为“附件:1.××××”;附件名称不用书名号,结尾不加标点符号;单个附件不标注序号;多个附件用阿拉伯数字“1.”标注序号,并按顺序回行排列;回行时,序号与序号对齐,名称内容与内容对齐。 5.发文机关署名(俗称“落款”)在正文末(或附件末)下空1-3行(不盖章时空1行,盖章时空3行),靠右空2字符排布。 6.成文日期(俗称“落款日期”)在发文机关署名下一行靠右排布,以发文机关署名为准居中;标准格式为“××××年××月××日”,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不编虚位。 7.用印时,公章应端正盖住发文机关署名,印章上部约三分之二压在空白处,印章上沿距正文最后一行文字空1行,印章下沿骑“年”盖“月”。 8.附注(上行文、平行文中用于标注联系人、联系电话)在成文日期下一行靠左缩进2字符排布;标准格式为“(联系人:×××;联系电话:××××)”。 9.正文中所有标点符号应在中文输入法模式下输入。数字、英文中使

价格鉴证师考试试题

价格鉴证师考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共50题,每题1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为适应习惯性作法,我们将价格分为()。 A.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 B.服务价格和盈利价格 C.盈利价格、保本价格、亏损价格 D.商品价格、生产要素价格、服务价格 2.下列不属于垄断竞争市场特征的是()。 A.产品是同质的,无差别的 B.企业的数目比较多,彼此之间存在着激烈的竞争,这种竞争不是完全竞争,也不是完全独家垄断 C.产品具有差别性,卖者即是垄断者、竞争者 D.进入与退出市场比较容易 3.在表示远期汇价于即期汇价的差额时,若远期汇价比即期汇价高,通常称作()。 A.贴水 B.升水 C.顺差 D.逆差 4. 财政的主体是()。 A.财政部门 B.国家 C.社会 D.机关 5.我国的外汇银行是()。 A.中国工商银行 B.中国银行 C.中国发展银行 D.华夏银行 6.股票的()即理论价值,即股票未来收益的现值,取决于股息收入和市场收益率。 A.票面价值 B.账面价值 C.清算价值 D.内在价值 7.下列收入中属于营业外收入的是()。 A.销售产品收入 B.技术转让收入 C.提供劳务收入 D.固定资产盘盈 8.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最基本的项目是()。 A.经常项目 B.资本项目 C.平衡或结算项目 D.往来项目 9.WTO规则的核心是()。 A.贸易自由化 B.贸易民主化

C.贸易规范化 D.管理科学化 10.()是各单位标志值与其算术平均数离差平方的算术平均数的平方根,又称均方根差或均方差,一般用δ表示。 A.全距 B.平均差 C.标准差 D.离散平均差 11.()是以报告期的上年同期为基期而计算的价格指数。 A.环比价格指数 B.基期价格指数 C.年距价格指数 D.定期价格指数 12.在下列行政许可的种类当中,行政机关没有自由裁量权的是( )。 A.普通许可 B.特许 C.认可 D.核准 E.登记 13.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 )行使。 A.任何机关 B.检察机关 C.公安机关 D.审判机关 14. 下列行为中,不构成放火罪的是()。 A.以放火为手段杀人,烧毁了数十间房屋 B.为了自杀,在木式结构的杂居四合院内采取倒洒汽油的方式自焚,结果人未烧死,却烧毁了四合院及临近的房屋 C.犯罪后,为掩盖罪证而放火,火势蔓延到附近的建筑物 D.出于嫉妒放火烧毁了邻居的柴草垛 15.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为他人骗取保险金提供条件的,()。 A.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B.以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论处 C.构成伪证罪 D.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保险诈骗罪两罪 16. 下列行为中,可以构成伪证罪的是()。 A.在民事诉讼中,证人作伪证的 B.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伪造证据的 C.在刑事诉讼中,证人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陷害他人的 D.在刑事诉讼中,诉讼代理人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的

司法鉴定中《司法鉴定意见书》示范文本

司法鉴定文书示范文本一 ××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司法鉴定文书类别的标题:一般2号或者小1号宋体,加黑,居中排列) 司法鉴定许可证号:000000000 (司法鉴定机构许可证号:3号仿宋体,居中排列)

声明 (2号宋体,加黑,居中排列) 1. 委托人应当向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 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 司法鉴定人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方式、方法和步骤, 遵守和采用相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鉴定。 3. 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依法独立、客观、 公正地进行鉴定,不受任何个人和组织的非法干预。 4. 使用本鉴定文书应当保持其完整性和严肃性。 (声明内容:3号仿宋体) 地址:××市××路××号(邮政编码:000000)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司法鉴定机构的地址及联系电话:4号仿宋体)

共页第页 标题(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委托鉴定事项,小2号黑体,居中排列) 编号××司法鉴定中心[200x]×鉴字第×号(编号:包括司法鉴定机构缩略名、年份、专业缩略语、文书性质缩略语及序号;年份、序号采用阿拉伯数字标识,年份应标全称,用方括号“[]”括入,序号不编虚位。5号宋体,居右排列。编号处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机构专用章钢印) 一、基本情况(3号黑体) 委托人:X X X X(二级标题:4号黑体,段首空2字) (文内4号仿宋体,两端对齐,段首空2字,行间距一般为1.5倍。日期、数字等均采用阿拉伯数字标识。 序号采用阿拉伯数字“1.”等顺序排列。下同) 委托鉴定事项: 受理日期: 鉴定材料: 鉴定日期: 鉴定地点: 在场人员: 被鉴定人: 二、检案摘要 三、检验过程 四、分析说明

工作心得:用依法行政理念规范价格认定行为

工作心得:用依法行政理念规范价格认定行为 价格认定工作起步之初带有浓重的评估烙印,行为方式、技术方法沿用中介评估、司法鉴定工作模式。《价格认定规定》、《价格认定行为规范》等文件出台后,明确了价格认定的行政确认性质,为价格认定工作行政化转型奠定了基础。各地通过机构转性、出台地方性法规等途径推动价格认定工作定性、定位、定责,去年,国家中心开展价格认定法治建设年活动,更是从依法行政的角度提出了价格认定“三公正”要求。近年来,X中心围绕价格认定行政履职要求,积极探索以依法行政理念规范认定行为的方法和路径,价格认定行政工作内涵、特征得以进一步增强。本文摘取了X中心的部分工作思路和做法,供全国同行参考。 一、转变思维,用行政执法理念约束行为 价格认定工作的行政化转型不仅体现为机构转性、人员转编,更体现为转变重技术、轻法理,重结果、轻程序的思维习惯,适应行政行为的普遍性、刚性要求,用行政执法理念约束价格认定行为,即强调主体合法、程序合法和行为监督。 (一)强化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在《价格认定规定》未出台前,价格认定机构和人员采用资质管理,与中介评估和司法鉴定机构没有本质区别。《规定》的出台明确了价格认定工作的性质和范围,2016年X省人大通过了地方性法规《X省价格条例》,将价格认定工作明确为价格认定机构的法定职责,价格认定成为依法申请的行政行为,资质管理要求转变为主体合法要求。X中心一方面强化职权法定,向社会公示权力清单,另一方面与市政府法制办积极沟通,主动申报单位执法主体资格,组织在编人员参加行政执法证申领培训和考试。为规范人员的执法行为,制定了《价格认定执法人员行为规范》,明确了认定人员在开展现场查(勘)验、市场调查、组织听证等调查取证工作时,要做到亮证执法、全程留痕,要遵守保密纪律、回避制度等规定。 (二)强化执法程序的合法性 程序合法与主体合法同为行为合法的要件,程序合法要求价格认定行为按照法定的方式、步骤、顺序、时限及形式进行。X中心把《X省价格认定程序规定》作为规范程序行为的总纲,严格落实管辖、受理、调查、证据审查等重点环节的程序要求,认真执行《价格认定依据规则》,强调调查取证、证据“三性”审查

司法鉴定技术规范

视觉功能障碍法医鉴定指南 司 法 鉴 定 技 术 规 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司 法 鉴 定 管 理 局 发布

目 录 前言.............................................................................II 1 范围 (1) 2 定义 (1) 3 鉴定原则 (2) 附录A (规范性附录)视觉功能障碍检查 (4) 附录B (规范性附录)视觉功能实验室及鉴定人员的规范要求 (15) 附录C (资料性附录)视觉功能障碍程度分级标准 (16) 附录D (参考性附录)眼外伤法医鉴定检验结果记录单(范本) (18)

前言 制定本技术规范的依据包括以下国家或行业标准:由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于1990年9月29日颁布实施的司发[1990]070号《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1990年4月2日颁布实施的法(司)发[1990]6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由公安部颁布实施的GA/T 146-199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人体轻微伤的鉴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于2002年11月1日开始实施的GB18667-200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于2007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GB/T 16180-200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由公安部发布的于2005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GA/T 521-200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人身伤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 本技术规范参考了American medical Association(美国医学会)编著的《Guides to the Evaluation of Permanent Impairment》(Fifth Edition)(《永久性残损评定指南》第5版)。本指南还参考了视觉电生理国际标准化委员会发布的视觉电生理国际标准化文件(包括:《视网膜电图国际标准》、《图像视网膜电图国际标准》、《临床眼电图法国际标准》、《视诱发电位法国际标准》)。 本技术规范运用医学、法医学理论和技术,结合法医学检验、鉴定的实践而制定,为眼外伤后视觉功能障碍的法医鉴定提供科学、规范、统一的方法和标准。 本技术规范的附录A、B为规范性附录,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附录D为参考性附录。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提出。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技术规范主要起草人:夏文涛,刘瑞珏,朱广友,范利华,翁春红,陈捷敏,刘夷嫦。

司法鉴定书的法律规定

司法鉴定书的法律规定 各盛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 为了深入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配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的实施,规范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提高司法鉴定文书的质量,进一步推动司法鉴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建设,我部根据《决定》和《通则》的有关规定,配套制定了《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和《司法鉴定协议书(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司法鉴定文书规范》 2.《司法鉴定协议书(示范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一日 司法鉴定文书规范 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提高司法鉴定文书的质量,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司法鉴定文书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和判断后出具的记录和反映司法鉴定过程和司法鉴定意见的书面载体。 第三条司法鉴定文书分为司法鉴定意见书和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司法鉴定意见书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对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进行检验、鉴别后出具的记录司法鉴定人专业判断意见的文书,一般包括标题、编号、基本情况、检案摘要、检验过程、分析说明、鉴定意见、落款、附件及附注等内容。 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对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进行检验后出具的客观反映司法鉴定人的检验过程和检验结果的文书,一般包括标题、编号、基本情况、检案摘要、检验过程、检验结果、落款、附件及附注等内容。 第四条司法鉴定文书应当由进行鉴定的司法鉴定人按照本规范的要求制作。 第五条司法鉴定文书一般由封面、正文和附件组成。 第六条司法鉴定文书的封面应当写明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司法鉴定文书的类别和司法鉴定许可证号;封二应当写明声明、司法鉴定机构的地址和联系电话。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文书规范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 行政处罚文书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统一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文书格式,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及国家总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规范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以下简称文书)适用于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食品(含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活动。 第三条文书制作应当完整、准确、规范。文书格式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范制作和使用文书,原则上不得自行增加文书种类或改变文书格式。 第二章文书制作基本要求 第四条文书统一使用A4纸张印制,文书中“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使用3号黑体,文书名称使用2号宋体;表格内文字使用5号仿宋。需加盖公章的制作式文书,正文内容使用3号仿宋字,公章与正文尽可能同处一页。文书页数在2页或2页以上的,需标注页码。同一文书正文保持字体、字号一致,表格及填写式文书尽量同处一页。 第五条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印制后填写,有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格式打印制作。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全文打印,并做到黑色字迹,页面整洁。 第六条文书设定的栏目,应当逐项使用蓝黑色或黑色的墨水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规范,用词准确,不得遗漏

或者涂改。文书中有选择项的,应当按照规定勾选。 第七条询问调查笔录、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等笔录式或者叙述式文书,应当使用公文语体,语言规范、简练、严谨、平实,正确使用标点符号,避免产生歧义。 第八条文书中的案由,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中具体条款的表述进行归纳,一般表述为“涉嫌+具体违法行为+案”。如“涉嫌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药品案”、“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等。 第九条文书编号应当按照“行政区域简称+食药监+执法类别+执法性质+〔年份〕+顺序号”的形式编写。执法类别按照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分类缩写为“食”、“药”、“械”、“妆”。 第十条案情摘要(简介)应当写明当事人涉嫌存在的违法事实、证据以及涉嫌违反的法律法规具体条款;“违法事实”应当写明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违法行为的情节、性质、手段及危害后果等情况。 第十一条文书在引用法律依据时应当规范引用,法律依据应当明确到法律、法规、规章的全称及具体条、款、项、目。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两种引法,一种表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另一种表述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对于存在多个违法行为时,应当按照违法行为所触犯的

司法鉴定法律法规试题

司法鉴定法律法规试题Prepared on 21 November 2021

《司法鉴定法律法规试题》 1、《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已经2015年12月24日司法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 自年月日起施行。 2、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3、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从本机构中选择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4、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对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5、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诉讼当事人、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 6、司法鉴定人曾经参加过的,或者曾经作为专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或者曾被聘请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过同一鉴定事项法庭质证的,应当回避。 7、司法鉴定人自行提出回避的,由其所属的决定。 8、委托人要求司法鉴定人回避的,应当向该司法鉴定人所属的提出,由司法鉴定机构决定。 9、委托人对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司法鉴定人是否回避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 10、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制度,严格监控鉴定材料的接收、保管、使用和退还。 11、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应当严格依照技术规范保管和使用鉴定材料,因造成鉴定材料损毁、遗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12、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1、;2、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3、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方法。 13、司法鉴定人有权了解材料,可以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必要时可以询问诉讼当事人、证人。 14、经委托人同意,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派员到现场提取鉴定材料。现场提取鉴定材料应当由不少于司法鉴定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其中至少应为该鉴定事项的司法鉴定人。 15、现场提取鉴定材料时,应当有人员在场见证并在提取记录上签名。 16、鉴定过程中,需要对或者进行身体检查的,应当通知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到场见证;必要时,可以通知委托人到场见证。

价格鉴证案例分析真题2004年

模考吧网提供最优质的模拟试题,最全的历年真题,最精准的预测押题! 价格鉴证案例分析真题2004年 、一(共案例分析问答题小题,5共分)20.0 第1题 2003年1月10日,法院依法查封了债务人××药材公司仓库中一批近几年陆续购进的多种药品。1月12日,法院二位法官持委托书(附药品清单)到××市价格认证中心,要求对查封的药品进行价格鉴证,该中心当即受理,并派一名价格鉴证师与二名法官共同进行现场勘验。之后,该价格鉴证师在进行市场行情调查的基础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经分析、判断、计算,于1月25日确定了该批药品的价格,草拟了价格鉴证结论书,1月26日通过内部审核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发后,将价格鉴证结论书直接送达××药材公司。 债务人收到价格鉴证结论书后,对该价格鉴证结论有异议,遂由其代理律师向具有复核裁定资质的××省价格认证中心提出复核裁定要求,并提供了有关的证据材料。 根据上述资料,简要回答下面的问题: 对该专业性较强的药品进行价格鉴证主要需要做好哪些工作? 【正确答案】: 对查封的药品进行价格鉴证,主要应做好以下工作: (1)由药品检验机构对查封的药品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据此确定进行价格鉴证的范围,对于不合格的药品不得进行价格鉴证。 (2)进行市场调查,确定基准日的药品价格。对属于政府定价的药品,鉴证价格按政府定价或不能超过政府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进行确定。 第2题 ××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证结论书的作业日期应该怎样表达? 【正确答案】: ××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证结论书的作业口期是2003年1月12日至2003年1月26日。 第3题 ××市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证工作程序是否有不符合规定的地方?若有请简要说明。 【正确答案】: (1)价格鉴证工作程序有不符合规定的地方。

《司法鉴定文书示范文本》(试行)说明

《司法鉴定文书示范文本》(试行)说明

《司法鉴定文书示范文本》(试行)说明 一、概述 (一)司法鉴定文书的概念 司法鉴定文书是司法鉴定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运用专门知识或者技能对诉讼、仲裁等活动中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科学鉴别和判定后制作的规范化文书的总称。 (二)司法鉴定文书的特征 1 制作主体的特定性 司法鉴定文书必须由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制作。 2 制作程序的合法性 司法鉴定文书的产生过程必须符合法律、法规与司法鉴定程序等有关规定。 3 文书内容的科学性 司法鉴定文书阐明的是自然科学现象,是对客观事实本质属性的真实记载。 4 文书形式的规范性 司法鉴定文书必须按照统一规定的格式规范制作,使用国家标准计量单位、符号和文字,纸张、打印和版面符合规定的要求。 二、司法鉴定文书分类

(一)根据司法鉴定文书的性质和作用进行的分类 根据司法鉴定文书的性质和作用,司法鉴定文书可以分为司法鉴定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司法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司法鉴定咨询意见书四种。其中,司法鉴定书是基本文书,其它三种文书是其派生文书。 1 司法鉴定书(缩略语为“鉴”): 司法鉴定书是司法鉴定人对所委托的专门性问题得出鉴定结论后出具的鉴定文书。出具司法鉴定书的基本条件是:提供的资料系统完整,送检材料齐全,实验条件(技术方法和设备)完备,能得出鉴定结论。 2 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缩略语为“检”): 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是司法鉴定人对所委托的检验对象进行检验后出具的报告书。出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的基本 条件是:通过检验特定检验对象后,不加任何分析说明,直接客观反映检查、测试所见或实验结果。 3 司法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缩略语为“证”): 司法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是司法鉴定人根据所委托审查的书面资料,通过分析、比较而出具的审查意见书。出具司法鉴定审查意见书的基本条件是:一般不对具体的对象进行直接的检验,而是对书面材料的一种客观审查。 4 司法鉴定咨询意见书(缩略语为“咨”): 司法鉴定咨询意见书是司法鉴定人对委托咨询或者难以形

工作心得:价格认定网络服务平台建设的思考

工作心得:价格认定网络服务平台建设的思考 价格认定机构作为物价系统专门从事价格评估行政许可、涉案财产价格认定、涉纪财物价格认定、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和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的部门,既有为司法系统办案和政府行政管理活动服务的职责,也有为社会服务的责任。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正处于变革的新形势,价格认定机构也正处在机构转型的关键期,如何更好地发挥价格认定机构专业的价格认定技术优势,以价格利益协调者的角色,为社会、为群众提供优良的服务,是价格认定机构在新时期应担负的一项重要使命。 在新的形势下,价格认定工作服务社会的模式要与之相适应,工作也就有了新的目标和新的要求,即:通过“互联网+”在技术、思维、理念上的创新,提升价格认证工作的专业化、信息化、现代化水平,凸显益民服务理念,把更好地为群众服务、为社会服务的工作落到实处。目前我市进行的价格认定网络服务平台建设工作,既符合国家的“互联网+”行动计划的发展方向,也与我市正在开展的通过互联网提升政府效率、增加行政透明度、助力向服务型政府转型的智慧城市创建的本质特性要求相一致。 一、我市建设价格认定网络服务平台的原由及紧迫性

随着社会的变革和体制的转型,社会利益和群众诉求呈现多元化趋势。作为市场经济核心问题的价格因素,直接影响着市场经济的形成、发展和完善。现实生活中因价格问题产生的矛盾与纠纷已不仅是单纯的价格问题,而且是可能造成社会不稳定,影响到人民的生活秩序、社会秩序、经济秩序、安定团结的社会问题。运用专业技能,发挥价格利益协调者的作用,及时、妥善、协调好各方面的诉求,是价格认定机构的职责所在。 现阶段价格认定机构担负的与普通群众的利益密切相关的社会性服务工作有两项:一是作为调解处理价格争议的专门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当事人之间的价格争议开展调解处理(简称价格争议调解);二是接受税务机关的协助提请,对在存量房交易征税过程中出现的价格不明、价格有争议的涉税房产进行计税价格认定(简称存量房涉税价格认定)。 我市价格认定机构普遍存在的问题是人员编制少、人手不足,且长期以来价格认定工作中实行的手工操作方式和管理模式已愈来愈不能够适应社会发展要求和满足群众需要,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已日益显现。表现在:(一)对于价格争议调解工作而言,在具体操作中存在手工记录有漏项、调解程序不规范等人为疏失情况。同时,随着价格争议调解工作由点到面的不断推开,调解网点的增加和专业调解人手的不足矛盾加剧,服务和业务指导不能及时跟进。(二)对于存量房涉税价格认定工作而言,由于协作部门多,工作上要对接分布在不同地点的窗口单位,仅靠电话、QQ的信息传递方式,资料流转不方便,工作节奏跟不上形势的发展要求;在基准价格认定过程中数据查询、比对和计算的方式原始,

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范征求意见稿

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范 (2011. 2. 18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适应诉讼活动和科技发展的需要,为了加强司法鉴定执业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活动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分类标准)根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运用的基本原理、专门知识和技术方法所属的学科专业,结合鉴定对象、鉴定要求和职业分工,确定司法鉴定的执业分类、适用范围及主要内容。 第四条(执业分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主要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法医毒物司法鉴定、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文书物证司法鉴定、痕迹物证司法鉴定、微量物证司法鉴定、声像资料司法鉴定、电子数据司法鉴定、司法会计鉴定(会计司法鉴定)、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建设工程司法鉴定、产品质量司法鉴定、价格司法鉴定和机动车司法鉴定等鉴定类别。

第五条(综合执业领域)道路交通、农业、电力、海事、文物、安全生产、环境、保险和火灾等领域涉及的司法鉴定执业活动主要是本规范第四条所列各鉴定类别的综合运用。 第六条(适用效力)司法鉴定执业管理、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评估和认证认可活动应当依据或者参照本规范。 第二章鉴定类别 第七条法医临床司法鉴定的适用范围主要是自然人因外力导致的伤残后果及状况。主要内容有损伤程度、伤残等级、致伤物推定、致伤方式推定;致伤时间推定;损伤与疾病因果关系;生理状态及功能;劳动能力;诈伤及造作伤;医疗损害赔偿等鉴定事项。 第八条法医病理司法鉴定的适用范围主要是推断自然人是否正常死亡和非正常死亡的事实及状况。主要内容有死因与死亡时间;损伤时间;机械性损伤(钝器伤、锐器伤、火器伤、交通伤等);机械性损伤的致伤物;机械性窒息;高温与低温损伤;电流损伤;杀婴与虐待儿童死亡;猝死与医疗损害有关的死因等鉴定事项。 第九条法医物证司法鉴定的适用范围主要是对案件真实情况有证明作用的物品及痕迹的状况。主要内容有种属来源;个体识别(如血痕、精斑、唾液斑、混合斑、毛发、软组织、硬组织等);亲权鉴定(如三联亲子、二联亲子、同一父系遗传关系、同一母系遗传关系、祖孙关系、祖母孙女关系、同父异母姐妹关系、生物学同胞关

价格鉴证理论与实务

价格鉴证理论与实务 第一章 广义的价格鉴证:是指依法设立或具有执业资质的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国家机关及各类市场主体的委托,对经济和社会活动中所涉及的财产、货物及服务项目所进行的价格鉴定、评估、认证等活动的总称。 价格鉴定:是对鉴证标的的价格的客观合理性进行鉴别、判断的活动。价格认证是对鉴证标的的价格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出具证明的活动。在特定情况下,如涉案物品的价格鉴证,则往往是一个由价格的鉴定、评估、认证活动紧密连结起来的完整过程。 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是在司法、行政执法等领域发生的价格鉴证活动,即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在依法办理案件过程中,委托特定价格鉴证机构对扣押、追缴、没收及纠纷物品等进行的价格鉴证活动。 就一般意义而言,价格鉴证属于中介服务范畴。提供价格鉴证服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应对鉴证结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承担法律责任。 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的特殊性:1机构不同于一般的价格鉴证机构,是依法指定的具有涉案物品价格鉴证资质的机构;2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是司法、行政执法等活动的组成部分,鉴证结论被司法、行政执法等部门采用后,即具有法律证据的效力;3涉案物品价格鉴证除有一般复核规定外,还有最终复核裁定的规定,即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的复核裁定为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的最终复核裁定。 价格鉴证特点:1时现性。价格鉴证基准日是指为求取鉴证标的某时点上的价格而确定的基准时间,即表明所鉴证的是该标的在这一时点上的价格。鉴证基准日一般以‘日为基准时点’;2市场性;3独立性;4咨询性。鉴证结论本身并无强制执行的效力,只有得到了司法、行政执法等部门的确认,才会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性。 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的范围:主要包括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经济案件、行政案件、经济纠纷及经济合同仲裁案件中需要对相关价格不确定的物品进行的价格鉴证。 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的“物”是一个法律用语。 涉案物品分类:主要指司法、行政执法等机关在办理案件中涉及的扣押物品、追缴物品、没收物品、罚没物品、索赔理赔物品、财产损失物品、财产纠纷物品等。 价格鉴证目的:是指为何种需要而进行价格鉴证。同样的物品,因价格鉴证目的不同,其鉴证结果也不相同。例如,某一案件当事人使用过的受贿物品,作为涉案物品的价格鉴证,是鉴证受贿当时该物品的价格;而作为案结后的拍卖,则是鉴证该物品经过折旧后的即期的价格。被盗物品也适用该原则。 抵押物品价格鉴证特点体现在:1市场性;2预见性;3技术性。 一般物品价格鉴证通常只涉及物品当事人双方的利益,而海关物品价格鉴证除涉及当事人双方外,还涉及第三者----国家。 刑事案件中不鉴定枪支、弹药、毒品、三级以上文物、珍稀动植物及其制品。 刑事案件中的价格鉴证的特点,集中体现在“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上,即对涉案物品在犯罪嫌疑人作案当时、当地的价格作出鉴证结论。 价格鉴证的工作原则:1合法原则;2公平原则;3客观原则;4科学原则。 价格鉴证的专业原则:1替代原则;2贡献原则,一般是指资产的某一构成部分的价值,取决于它对整体资产的价值贡献。贡献原则要求鉴证一项由多个单项资产构成的整体资产的价值时,必须综合考虑该项资产在整体资产中的重要性,而不是孤立的确定该资产的价值;3预期原则,要求在进行价格鉴证时,必须合理预测鉴证标的的未来的获利能力及维持获利能力的有效期限。

亲子鉴定文书规范

亲子鉴定文书规范 2015-11-20实施2015-11-20发布 司法鉴定技术规范 SF/Z JD0105004——20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 发布

目次 前言.........................................................................................................................................................................I 引言.......................................................................................................................................................................II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亲权指数的计算方法 (2) 5文书格式 (2) 6文书内容 (3) 7文书示范 (3) 8特别说明 (3) 附录 (5)

前言 本技术规范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和四川大学华西基础医学与法医学院中心共同提出。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归口。 本技术规范起草单位: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四川大学华西基础医学与法医学院、北京市公安局、中国政法大学与中山大学。 本技术规范主要起草人:李成涛、侯一平、刘雅诚、鲁涤、孙宏钰、李莉。 本技术规范为首次发布。

山东省价格鉴定(案卷)文书格式示范文本

山东省价格鉴定(案卷)文书格式示范文本 本示范文本根据《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文书格式规范》制作。 目录 一、价格鉴定案卷卷内文书格式 (一)、必备文书: 1、价格鉴定委托书; 2、补充价格鉴定委托书; 3、重新价格鉴定委托书; 4、复核裁定委托书; 5、受理通知书; 6、价格鉴定不予受理通知书; 7、补充价格鉴定、重新价格鉴定不予受理通知书; 8、复核裁定不予受理通知书; 9、勘验记录; 10、价格调查记录; 11、价格鉴定结论书; 12、价格鉴定结论书(简易文本); 13、补充价格鉴定结论书; 14、重新价格鉴定结论书; 15、关于维持原价格鉴定结论的函; 16、复核裁定结论书;

17、送达回证; 18、工作程序单。 (二)、可选文书: 1、中止通知书; 2、恢复通知书; 3、终止通知书; 4、补充材料通知书; 5、集体审议记录; 6、听证会记录。 二、价格鉴定案卷装订整理表格样式 (一)、案卷封面(用A4牛皮纸打印)(二)、卷内目录 (三)、卷内备考表 (四)、案卷背贴纸(参考) (五)、案卷封条(参考) 三、价格鉴定案卷管理表格样式 (一)、案卷移交(接收)登记表 (二)、案卷目录 (三)、借阅(调)案卷登记表 (四)、价格鉴证案卷销毁清册(参考)(五)、价格鉴证案卷销毁清册审批表(参考)

一、价格鉴定案卷卷内文书格式 价格鉴定委托(提出)文书示范文本--必备文书之一 价格鉴定委托书(格式一) ******(文号) 注:对于灭失物及基准日形态已发生重大改变的标的,请根据我们认定的情况进行价格鉴定。 年月日 (办案机关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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