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有关问题实施意见》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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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凡是能够提供合法批准文件或证书 的,均按批准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无 上述材料的,按其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和各 区(市)县现行的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确 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房屋建筑占地面积 超出面积标准的,超标准部分确认给集体 经济组织或实际使用土地的农户,土地分 类为空闲宅基地;未达到面积标准的,可 将其实际使用的房屋附属设施、院坝、林 盘等用地合并确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直至达到面积标准。一九八七年《土地管
理法》颁布之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农村 宅基地,其房屋占地面积超过面积标准, 在《土地管理法》施行后未经拆除、改建、 翻建的,按现有房屋占地面积确定农村宅 基地使用权。
③空闲宅基地使用权采用村民自治的方 式,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 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形成决议, 选取下列两种方式之一确定:
房屋所有权的农村村民必须办理原农村宅 基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由区(市)县国土 资源局(分局)收回、注销原《集体土地 使用证》,并办理备案性登记。
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 权情况十分复杂,在试点的基础上,将对 政策性文件和技术性文件进行修改和完善。
4、所有权登记和发证是两个不同的环 节,目前先进行登记,在有明确规定出台 后再完成发证工作。
(二)关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1、《物权法》中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宅 基地使用权并列,但就国土管理而言,集 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均颁发 《集体土地使用证》,并且在土地分类上, 宅基地属建设用地,故明确集体建设用地 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
5、关于宅基地使用权
①宅基地使用权类型包括农村宅基地 使用权和空闲宅基地使用权两种类型。农 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居住的宅基地; 空闲宅基地是指农村居民点内部的空闲旧 宅基地及其他空闲土地。农村宅基地使用 权确定给农户,空闲宅基地使用权确定给 农户或集体经济组织。确定农村宅基地使 用权以户为单位进行。

解读成都土地持证准用 竞得人必须持地票

解读成都土地持证准用 竞得人必须持地票

解读成都土地"持证准用" 竞得人必须持"地票"2011-04-19 11:10:00来源:搜房网4月14日,为了进一步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建设城乡协调发展的土地市场,经成都市政府同意,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发布《关于实行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持证准用”制度的公告》,规定4月15日起成都将我市将实行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持证准用”制度。

什么是持证准用从2011 年 4月15日起,成都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高新区、青白江区、龙泉驿区、温江区、新都区、郫县、双流县的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不含工业用地)使用权首次出让,竞得人须持有相应面积的建设用地指标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彭州市、都江堰市、崇州市、邛崃市、大邑县、金堂县、新津县、蒲江县的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不含工业用地)使用权首次出让,竞得人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须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建设用地指标当年最低保护价标准,缴纳竞买宗地相应面积的建设用地指标价款。

成都市范围内城镇改造整理出的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非首次供应),竞得人不需持有建设用地指标,也不缴纳建设用地指标价款。

解读持证准用:“先上车后扯票”从4月15日起,成都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高新区、青白江区、龙泉驿区、温江区、新都区、郫县、双流县这10区2县土地拍卖开发商均可拿地,价高者得。

对于使用权首次出让的土地,拍卖成功后,开发商(或个人)必须持有相应面积的建设用地指标才能签约。

(换而言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不管有无建设指标均可申请参加竞买,但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必须出具相应面积的建设用地指标)。

而彭州市、都江堰市、崇州市、邛崃市、大邑县、金堂县、新津县、蒲江县郊县地区,土地拍卖开发商均可拿地,价高者得。

对于使用权首次出让的土地,拍卖成功后,开发商(或个人)须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建设用地指标当年最低保护价标准(2011年建设用地指标的最低保护价为每亩18万元),缴纳竞买宗地相应面积的建设用地指标价款(换而言之,签订合同时不需要提交相应面积的建设用地指标证书,只需要缴纳相应面积的建设用地指标价款就行了)。

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推进节约集约用地,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5〕207号)和《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进一步改革完善农村土地和房屋产权制度的意见(试行)》(成委发〔2008〕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都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理专项规划,通过实施土地整理,将原有零星分散的集体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后,原集体建设用地面积扣除新建农民集中居住区用地面积后,节约的集体建设用地按照"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方式集中用于城镇建设的行为。

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依据审批权限不同分为:由国土资源部、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的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项目(以下简称挂钩项目);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项目(以下简称拆院并院项目)。

挂钩项目或拆院并院项目由拆旧区和建新区(包括农民集中居住区和城镇建新区)两个部分构成,也可只安排拆旧区和农民集中居住区,节约的集体建设用地由市、县国土部门统筹安排使用。

第四条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依法保护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理专项规划、城乡建设规划、产业布局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

(三)对田、水、路、林、村实施综合整治,并与农业产业化相结合。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有关问题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有关问题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有关问题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08.03.02•【字号】成国土资发[2008]127号•【施行日期】2008.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有关问题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为了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成都市试验区建设,深化农村土地和房屋产权制度改革,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加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维护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经市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审查同意,现将《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有关问题实施意见》(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有关问题实施意见》(试行)二〇〇八年三月二日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有关问题实施意见(试行)为了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明晰集体土地产权关系,维护集体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规范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在《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成国土资发〔2007〕525号)、《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成国土资发〔2007〕526号)基础上,现就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涉及面广、工作量大,要按照勘测定界、权属清理、审查确认、现场公示、登记发证的基本步骤,分区域、按计划进行。

二、关于集体土地所有权(一)确权依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26号)是确定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依据,各区(市)县要严格遵照执行。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文号】国土资发[2016]191号•【施行日期】20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号)印发以来,各地采取切实措施,大力推进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

但同时也遇到了一些问题,比如有的地方农村地籍调查工作基础薄弱,难以有效支撑和保障农村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有的地方只开展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调查,没有调查房屋及其他定着物;个别地方不动产统一登记发证后,仍然颁发老证;一些地方宅基地“一户多宅”、超占面积等问题比较严重,且时间跨度大,权源资料不全等,影响了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整体进度。

尤其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迟缓,直接影响了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

为进一步加快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有效支撑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

目前全国所有的市、县均已完成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机构整合,除西藏的部分市、县外,都已实现不动产登记“发新停旧”。

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房屋所有权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重要内容,各地要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法规政策规定,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

涉及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办理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的,依法颁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二、因地制宜开展房地一体的权籍调查。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08.07.17•【字号】成国土资发[2008]356号•【施行日期】2008.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国土资发〔2008〕356号)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为了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成都市试验区建设,深化农村土地和房屋产权制度改革,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加强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管理,维护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经市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联席会议第三次会议审查同意,现将《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七日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推进节约集约用地,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5〕207号)和《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进一步改革完善农村土地和房屋产权制度的意见(试行)》(成委发〔2008〕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都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理专项规划,通过实施土地整理,将原有零星分散的集体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后,原集体建设用地面积扣除新建农民集中居住区用地面积后,节约的集体建设用地按照"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方式集中用于城镇建设的行为。

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交易规则》(试行)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次流转交易流程》(试行)的通知

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交易规则》(试行)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次流转交易流程》(试行)的通知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集体建设用地交易规则》(试行)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次流转交易流程》(试行)的通知 填报时间: 2008-11-14 责任单位:市国土局文号:成国土资发〔2008〕569号签发单位:成都市国土资源局签发时间:2008-11-05生效时间: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为了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成都市试验区建设,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行为,维护交易秩序,促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保障流转各方的合法权益,经审查同意,现将《集体建设用地交易规则》(试行)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次流转交易流程》(草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集体建设用地交易规则》(试行)2、《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次流转交易流程》(试行)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五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行为,维护交易秩序,保护流转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初次流转和再次流转。

第三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建设用地不得流转:(一)违法占用的集体建设用地的;(二)土地权属有争议的;(三)司法机关依法裁定查封的;(四)初次流转后,土地使用者未按流转合同约定履行合同而再次流转的;(五)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的。

第五条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价格不得低于政府公布的该区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最低保护价,且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

第六条本规则适用于在有形土地市场上进行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

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市场从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活动的各方当事人,应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交易方式第七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次流转应当采取挂牌方式。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建设用地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国土资发[2010]219号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建设用地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国土资发[2010]219号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建设用地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建设用地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国土资发〔2010〕219号)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为加强建设用地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工作,促进成都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局等部门关于完善土地交易制度促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农房建设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成办发〔2010〕59号),我局制定了《建设用地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建设用地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二〇一〇年八月三日附件:建设用地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局等部门关于完善土地交易制度促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农房建设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成办发〔2010〕59号)要求,为加强建设用地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工作,促进我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建设用地指标是指通过实施经批准立项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复垦农村建设用地为耕地,经验收合格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按照申请、审核、确认的程序登记注册,发放建设用地指标证书。

第二章建设用地指标登记第三条农村建设用地整理项目(简称"整理项目")实施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由项目实施主体或委托实施单位持《项目验收合格证书》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建设用地指标登记申请。

市国土资源局依据登记申请,按照程序审核确认后登记注册,发放建设用地指标证书。

建设用地指标实行实名登记制,经登记后为有效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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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文件
成国土资发〔2008〕127号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
《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有关问题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
为了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成都市试验区建设,深化农村土地和房屋产权制度改革,优化土地资源配臵,加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维护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经市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审查同意,现将《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有关问题实施意见》(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有关问题实施意见》(试行)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日
主题词:集体土地确权登记通知
抄送:孙平、刘仆、鸿德、付毅、成柱同志,市级相关部门。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2008年3月2日印
(共印90份)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
登记有关问题实施意见
(试行)
为了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明晰集体土地产权关系,维护集体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规范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在《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成国土资发〔2007〕525号)、《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成国土资发〔2007〕526号)基础上,现就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涉及面广、工作量大,要按照勘测定界、权属清理、审查确认、现场公示、登记发证的基本步骤,分区域、按计划进行。

二、关于集体土地所有权
(一)确权依据
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
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26号)是确定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依据,各区(市)县要严格遵照执行。

(二)确权要求
确定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程序、要件、技术要求按照《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成国土资发【2007】525号)规定执行。

(三)登记发证规定
对涉及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区域需要先进行登记的,其耕地分类面积不得小于2007年度变更调查上报数据,建设用地面积不得大于2007年度变更调查上报数据。

二次调查相应工作完成后,对现状耕地、建设用地与变更调查上报数据的差异进行处理,经批准后,按照经认可的面积统一发放《集体土地所有证》。

(四)时间安排
1、全市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区域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工作于2008年6月底前完成。

2、龙泉驿区、双流县、彭州市行政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工作于2008年9月底前完成。

3、五城区(含高新区)、青白江区、温江区、郫县、新都区行政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工作于2008年12月底前完成。

4、金堂县、大邑县、邛崃市、蒲江县、新津县、都江堰市、崇州市行政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工作于2009年2月底前完成。

三、关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依法使用集体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确定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人为农户、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其中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是指独立进行经济核算的组织。

(一)确权范围和条件
1、规划基期年(2004年)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上报数中已经确认的集体建设用地以及规划基期年(2004年)以后依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按照“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方式,通过实施土地综合整理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

对上述集体建设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处理前不得确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1)1999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违法用地;
(2)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3)法律、法规规定限制土地权利的。

2、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市级成果汇总后,在确保全市及各区(市)县完成耕地保护目标任务前提下,可以予以认可的现状集体建设用地。

对上述集体建设用地,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应按宅基地、公益事业及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其他用地等类型,对用地情况进行梳理,提出处理建议,报市局同意,经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确权要求
1、确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程序、要件、技术要求按照《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成国土资发【2007】526号)规定执行。

2、确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宗地为单位进行,一宗地内有多种土地用途的,以主要用途确定整宗地土地用途。

3、按照试点区域、重点镇、其他集体建设用地的顺序进行实地大比例尺测量,或利用最新大比例尺地形图进行修补测,作为确权的基础图件。

4、建立各级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统计簿或统计台帐。

(三)时间安排
全市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区域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工作于2008年8月底前完成。

(四)土地分类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分类包括:商业用地(211)、餐饮旅馆业用地(213)、其他商服用地(214)、工业用地(221)、采矿用地(222)、仓储用地(223)、公共基础设施用地(231)、瞻仰景观休闲用地(232)、机关团体用地(241)、教育用地(242)、科研设计用地(243)、文化用地(244)、医疗卫生用地(245)、慈善用地(246)、农村宅基地(253)、空闲宅基地(254)、水工建筑用地(272)。

(五)关于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的,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下建造房屋及附属设施的权利。

1、宅基地使用权类型
宅基地使用权包括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空闲宅基地使用权两种类型。

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居住的宅基地;空闲宅基地是指农村居民点内部的空闲旧宅基地及其他空闲土地。

2、宅基地使用权权利人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定给农户,空闲宅基地使用权确定给农户或集体经济组织。

3、确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规定
(1)确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以户为单位进行。

(2)权利人能够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同级建设、房管、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等颁发的房屋土地权利证书或批准文件的,按证书或批文载明的占地面积和范围确定其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3)权利人无法提供上述证明材料的,按其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和各区(市)县现行的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确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房屋建筑占地面积超出面积标准的,超标准部分确认给集体经济组织或实际使用土地的农户,土地分类为空闲宅基地;未达到面积标准的,可将其实际使用的房屋附属设施、院坝、林盘等用地合并确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直至达到面积标准。

4、确定空闲宅基地使用权规定
没有确定给农户的院坝、林盘及超出宅基地面积标准的房屋、附属设施等用地确定为空闲宅基地。

空闲宅基地使用权采用
村民自治的方式,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形成决议,选取下列两种方式之一确定:(1)确定给实际使用土地的农户;
(2)确定给本集体经济组织。

5、特殊问题的处理
(1)一九八七年《土地管理法》颁布之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农村宅基地,其房屋占地面积超过面积标准,在《土地管理法》施行后未经拆除、改建、翻建的,按现有房屋占地面积确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2)符合当地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村民,其现有的农村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按现有农村宅基地面积确定为共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使用权面积按照相关各方协议约定进行分摊,没有协议的按户均摊。

(3)空闲或者房屋灭失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农村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4)农村村民拥有不止一处农村宅基地的,只能确认其中一处宅基地,其余宅基地确认给该集体经济组织。

(5)原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现为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证明,办理备案性登记。

房屋灭失后,土地使用权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6)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村民房屋的,在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前,转让房屋所有权的农村村民必须办理原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注销登记,由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收回、注销原《集体土地使用证》,并办理备案性登记。

四、相关规定
(一)对土地权属调查中当事人拒不到场指界的,可根据土地权属来源资料、使用现状或者调查结果等确定权属界线,经公告无异议或者经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审核异议不成立的,报区(市)县人民政府确权,并作为土地登记的依据。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文件上的四至界线与实地一致、但实地面积与批准面积不一致的,按实地四至界线计算土地面积,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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