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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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成都土地持证准用 竞得人必须持地票

解读成都土地持证准用 竞得人必须持地票

解读成都土地"持证准用" 竞得人必须持"地票"2011-04-19 11:10:00来源:搜房网4月14日,为了进一步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建设城乡协调发展的土地市场,经成都市政府同意,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发布《关于实行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持证准用”制度的公告》,规定4月15日起成都将我市将实行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持证准用”制度。

什么是持证准用从2011 年 4月15日起,成都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高新区、青白江区、龙泉驿区、温江区、新都区、郫县、双流县的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不含工业用地)使用权首次出让,竞得人须持有相应面积的建设用地指标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彭州市、都江堰市、崇州市、邛崃市、大邑县、金堂县、新津县、蒲江县的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不含工业用地)使用权首次出让,竞得人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须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建设用地指标当年最低保护价标准,缴纳竞买宗地相应面积的建设用地指标价款。

成都市范围内城镇改造整理出的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非首次供应),竞得人不需持有建设用地指标,也不缴纳建设用地指标价款。

解读持证准用:“先上车后扯票”从4月15日起,成都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高新区、青白江区、龙泉驿区、温江区、新都区、郫县、双流县这10区2县土地拍卖开发商均可拿地,价高者得。

对于使用权首次出让的土地,拍卖成功后,开发商(或个人)必须持有相应面积的建设用地指标才能签约。

(换而言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不管有无建设指标均可申请参加竞买,但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必须出具相应面积的建设用地指标)。

而彭州市、都江堰市、崇州市、邛崃市、大邑县、金堂县、新津县、蒲江县郊县地区,土地拍卖开发商均可拿地,价高者得。

对于使用权首次出让的土地,拍卖成功后,开发商(或个人)须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建设用地指标当年最低保护价标准(2011年建设用地指标的最低保护价为每亩18万元),缴纳竞买宗地相应面积的建设用地指标价款(换而言之,签订合同时不需要提交相应面积的建设用地指标证书,只需要缴纳相应面积的建设用地指标价款就行了)。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推动工业用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实施意见各区(市)县人民政府,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为优化工业用地资源配置,创新工业用地供应方式,提高工业用地供应管理水平,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深入实施工业强基行动,按照国土资源部《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第61号令)、市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支持实体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成府发〔2016〕13号)要求,并学习借鉴“对标城市”土地利用管理先进经验,现就推动我市工业用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及落实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改革试验任务,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行多种方式供地针对不同行业、不同类型工业项目特点,积极采取弹性年期出让、租赁、先租后让和标准厂房出租等多种方式,满足不同工业项目的用地需要。

市或区(市)县工业主管部门应根据不同工业项目的发展前景、产业生命周期、开竣工投产时间、产出效益等因素,就准入条件、供地方式与土地使用期限等提出明确意见,纳入国土部门编制的土地供应方案,报市或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一)长期出让。

经市政府批准,达到准入标准、具备单独供地条件的重大招商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经济信息产业等鼓励类工业项目,可将50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次性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出让价款。

(二)弹性年期出让。

达到准入标准、具备单独供地条件的工业项目,可将不超过30年(一般可为20年、25年、30年等)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次性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出让价款。

(三)租赁。

达到准入标准、具备单独供地条件的工业项目,可在《合同法》规定的最高租赁期限(20年)内(一般可不低于5年)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给土地承租人,并由土地承租人分期或一次性支付土地租金。

分期支付土地租金的,在土地租赁合同中应明确租金支付时间、租金调整时间间隔和调整方式。

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试点方案》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试点方案》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试点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1.22•【文号】国土资发〔2017〕12号•【施行日期】2017.01.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将《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试点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月22日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试点方案土地二级市场是我国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近30年来,土地二级市场对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加快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深入,土地二级市场运行发展中的一些问题也逐步凸显,交易规则不健全,政府的服务和监管不完善,交易信息不对称、交易平台不规范等问题比较突出,制约了存量土地资源的盘活利用,难以满足新型城镇化和经济转型发展需要。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土地二级市场的决策部署和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工作要求,制定本试点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要求,坚持问题导向,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为方向,以促进土地要素流通顺畅为核心,以提高存量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为目的,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相关产业规划相衔接,着力构建完善土地二级市场规则,健全服务和监管体系,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用地保障。

国土[籍]字[1990]第93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

国土[籍]字[1990]第93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

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国家土地管理局、测绘局、物价局、财政部1990年7月21日1990 国土[籍]字第93号国土[籍]字[1990]第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帽土地(国土)管理局(厅)、测绘局(处)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保护土地所有者、土地使用的合法权益。

加强土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对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进行调查、登记和发证。

为保证工作顺利进行,一次性解决土地登记所需经费,特制定本办法。

一、收费原则土地登记费的收取本着“收费适度,负担合理,保证工作需要”的原则,既考虑用地单位和个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又能保证土地登记工作的需要。

二、收费范围凡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者,均按本办交纳土地登记费。

三、收费项目及标准(一)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1、党政机关、团体土地使用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下宗地收200.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00元,最高不超过700.00元2、企业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00元,每超过50O平方米以内加收40.OO元,最高不超过40,00O.00万元。

3、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党政机关、团体收费标准;差额预算管事业单位土地用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300,00元,每超过50 0平方米以内加收25.00元,最高不超过10.000.00万元;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企业收费标准。

4、城镇居民住房用地面积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3.00元,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5.0 0元,最高不超过30.00元。

5、农村居民生活用地面积在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5.00元,200平方米以上每宗地收10.0 0元。

6、凡有土地利用详查成果资料的村家民集体所有土地,国营、林、牧、园艺、养殖、茶场等用地(不包括内部非农业建设用地),水利工程、矿山、铁路公路、国家储备仓库、国家电台、邮电通信等用地(不包括这些用地内部的管理、生活等建筑用地),必须使用土地利用详查成查资料进行登记发证(指城镇外),每宗地以图幅为单位每幅收10元图件绘资料复制费,免收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建设用地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国土资发[2010]219号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建设用地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国土资发[2010]219号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建设用地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建设用地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国土资发〔2010〕219号)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为加强建设用地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工作,促进成都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局等部门关于完善土地交易制度促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农房建设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成办发〔2010〕59号),我局制定了《建设用地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建设用地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二〇一〇年八月三日附件:建设用地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局等部门关于完善土地交易制度促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农房建设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成办发〔2010〕59号)要求,为加强建设用地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工作,促进我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建设用地指标是指通过实施经批准立项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复垦农村建设用地为耕地,经验收合格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按照申请、审核、确认的程序登记注册,发放建设用地指标证书。

第二章建设用地指标登记第三条农村建设用地整理项目(简称"整理项目")实施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由项目实施主体或委托实施单位持《项目验收合格证书》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建设用地指标登记申请。

市国土资源局依据登记申请,按照程序审核确认后登记注册,发放建设用地指标证书。

建设用地指标实行实名登记制,经登记后为有效指标。

关于办理土地抵押登记手续的函

关于办理土地抵押登记手续的函

关于办理土地抵押登记手续的函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高新分局:
×××××××公司因贷款需要将位于成都高新区××××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成高国用(××××)第××××号]抵押给××××××银行。

经调查核实,宗地内系已开始修建……………项目,其中有部分建筑物及附着物已取得预售许可证并开始销售(部分已售出)。

抵押双方确认:
1、宗地内已建成(或在建)的建(构)筑物,以及宗地内其他附着物均不属于本次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范围;
2、在此情况下,抵押人、抵押权人共同确认宗地总价:××万元人民币,宗地单价:××元/平方米;
3、宗地内项目中的小区公共部分(包括:小区公共道路、消防通道、绿化、景观水池、休闲广场等)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有(如有特殊约定例外),抵押人、抵押权人承诺,如抵押物处置时需保证即有业主的合法权利。

特此确认
抵押人:(单位公章)
抵押权人:(单位公章)
年月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土地上市与供后监管的意见-成府发〔2017〕20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土地上市与供后监管的意见-成府发〔2017〕20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土地上市与供后监管的意见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土地上市与供后监管的意见成府发〔2017〕20号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市第十三次党代会和国家中心城市产业发展大会精神,坚定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提升城市规划建设品质,促进土地合理高效开发利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土地上市与供后监管,落实精细化管理相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上市土地供前审查(一)严格“净地”上市审查。

拟上市宗地必须是征收(拆迁)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土地权利清晰并已注销原土地权利证书、道路及其他基础设施完善、具备动工开发基本条件的“净地”。

市国土部门(征地事务机构)应严格执行“净地”出让审查标准,不具备“净地”条件的宗地,一律不能出具上市意见。

(二)严格上市土地周边配套设施审查。

坚持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先于住宅项目规划、建设、投入使用的总体原则。

拟上市出让宗地周边规划的主要道路、垃圾转运站、变电设施等必须由政府建设的公共配套设施,应由土地整理业主提前实施建设。

农贸市场、小学、幼儿园、社区综合用房、卫生服务中心、文化体育场馆、警务消防用房等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要求也要纳入拟上市经营性用地的出让方案一并公告,由竞得人作为代建业主按照规划建设条件要求建设并无偿移交。

公共配套设施未建设或未形成限期解决方案的,由建设部门核实并函告国土部门暂停该宗地上市。

(三)统一中心城区土地上市主体。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土地整理业主单位(含市土地储备中心、市属国有公司)在完成拟上市宗地的前置手续后,统一报宗地所在地的区政府(不含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对规划建设条件、基础设施配套及产业要求等要件审查把关(区国土部门负责具体事务);审查合格的,由区政府按程序提出上市申请。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08.03.02•【字号】•【施行日期】2008.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为了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成都市试验区建设,深化农村土地和房屋产权制度改革,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加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维护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经市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审查同意,现将《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二〇〇八年三月二日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促进"三个集中",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加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维护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和《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进一步改革完善农村土地和房屋产权制度的意见(试行)》(成委发[2008]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本着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率先突破、大胆创新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合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集体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保持土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实行使用权有偿、有限期流转。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范围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产权界定第五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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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
的通知
文号:成国土资发〔2008〕602号
签发单位:成都市国土资源局
签发时间:2008-11-21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
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保护抵押权人、抵押人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权设定登记
(一)无地上建(构)筑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
宗地内无地上建(构)筑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指现状为空地,简称"空地抵押"),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现有抵押登记程序办理。

(二)已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或已办理房产抵押登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
已经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在建工程"抵押或房产抵押的,其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再单独设立土地使用权抵押,可办理一并抵押登记。

(三)地上建(构)筑物未办理抵押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有地上建(构)筑物,经核实未办理房产抵押或"在建工程"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抵押登记。

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同时,该土地上的建(构)筑物一并抵押。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权变更登记
(一)"空地抵押"后,现状仍为"空地"的变更抵押登记
未超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期限或批准延期期限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给予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抵押登记。

超过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期限或批准延期期限的,经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认定为非闲置土地或认定为闲置土地但已经处置完毕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给予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抵押登记。

(二)"空地抵押"后,地上新增了建(构)筑物的变更抵押登记
地上新增了建(构)筑物,但经核实未办理房产抵押或"在建工程"抵押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给予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抵押登记,但抵押标的不含新增建(构)筑物。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办理
(一)未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期限或批准延期期限的
由抵押双方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借款合同》、《抵押合同》、
《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确认函》等相关资料。

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和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变更)抵押登记办理指南》的程序(简称抵押登记程序)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权登记。

(二)已经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期限或批准延期期限的由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经办人员踏勘现场,填写《土地利用情况调查表》(见附件一),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不构成闲置土地的,国土资源管理登记部门受理抵押登记;涉嫌闲置土地的,待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处置完毕后,再由国土资源管理登记部门受理抵押登记。

(三)同一宗地多次设立抵押权的
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同一宗地多次抵押的,在抵押权人确认的土地价值范围内,可以按抵押登记申请先后为序办理多次抵押登记。

抵押登记原则上按整宗土地办理。

因特殊情况申请土地分割抵押登记的,需经规划管理部门出具土地分割意见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据此办理土地分割抵押登记。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其他有关问题
(一)已经设定抵押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分户分摊问题
为保障抵押权人、抵押人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明确抵押双方权利义务,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抵押双方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时,须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确认函》(见附件二),对抵押事项作出书面承
诺,确保抵押权实现时,不影响分户分摊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抵押权人主体资格范围问题
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取得《金融许可证》的金融机构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也可以为经人民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取得《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的典当行,经人民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担保公司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由于一般企业法人(含自然人)之间物权担保关系比较复杂,在上级主管部门没有出台相关规范之前,我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暂不开展一般企业法人(含自然人)之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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