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武侯分局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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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裁判文书民事类)序号名称页码1 泛华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公司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2008年第2期)2 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2008年第2期)3 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2008年第3期)4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与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小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抵押合同纠纷案(2008年第3期)5 陆丰市陆丰典当行与陈卫平、陈淑铭、陆丰市康乐奶品有限公司清算小组、第三人张其心土地抵债合同纠纷案(2008年第4期)6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崂山国土资源分局与青岛乾坤木业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2008年第5期)7 意大利费列罗公司与蒙特莎(张家港)食品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正元行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08年第6期)8 史文培与甘肃皇台酿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皇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互易合同纠纷案(2008年第7期)9 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与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青年路支行返还扣划结算资金纠纷案(2008年第7期)10 西安市临潼区建筑工程公司与陕西恒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08年第8期)11 浙江省乐清市乐城镇石马村村民委员会与浙江顺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2008年第9期)12 中国家业银行哈尔滨市太平支行与哈尔滨松花江奶牛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2008年第9期)13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昆明办事处与昆明新人人海鲜酒楼有限责任公司昆明新人人金实酒楼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2008年第9期)14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与四川泰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泰来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泰来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2008年第10期)15 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与上海市综合信息交易所上海三和房地产公司委托贷款合同纠纷案(2008年第10期)16 大连渤海建筑工程总公司与大连金世纪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大连宝玉房地产开展有限公司、大连宝玉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08年第11期)17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车站支行与三门峡天元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天元铝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2008年第11期)18 国家开发银行与沈阳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新东北电气(沈阳)高压开关有限公司、新东北电气(沈阳)高压隔离开关有限公司、沈阳北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撤销权纠纷案(2008年第12期)19 荷属案的列斯、东方航运有限公司与中国·澄西船舶修造厂船舶修理合同纠纷案(2008年第12期)20 瑞华投资控股公司与册东鲁祥铜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嘉祥景韦铜业有限公司、陈中融、高学敏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2008年第12期)21 中国农业银行长沙市先锋支行与湖南金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长沙金霞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2009年第1期)22 广东黄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然自中医药科技发展中心一般股权转让侵权纠纷案(2009年第1期)23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乌鲁木齐办事处与新疆华电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华电红雁池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华电苇湖梁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2009年第2期)24 东风汽车贸易公司、内蒙古汽车修造厂与内蒙古环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内蒙古物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赫连佳新、梁秋玲及第三人内蒙古东风汽车销售技术服务联合公司侵权纠纷案(2009年第2期)25 广东唱金影音有限公司与中国文联音像出版社、天津天宝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天宝光碟有限公司、河北省河北梆子剧院、河北音像人音像制品批销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2009年第3期)26 重庆索特盐化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新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2009年第4期)27 彭丽静与梁喜平、王保山、河北金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侵权纠纷案(2009年第5期)28 浙江和信电力开发有限公司、金华市大兴物资有限公司与通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广厦控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富沃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通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损害公司权益纠纷案(2009年第6期)29 北京智扬伟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创思生物技术工程(东莞)有限公司、河南省开封市城市管理局居间合同纠纷案(2009年第7期)30 四维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四维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艾利丹尼森公司、艾利(广州)有限公司、艾利(昆山)有限公司、艾利(中国)有限公司、南海市里水意利印刷厂、佛山市环市镇东升汾江印刷厂经营部侵犯商业秘密纠纷管辖权异议案(2009年第8期)31 安徽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与北京德法利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营销协议纠纷案(2009年第9期)32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贵阳办事处与贵阳开磷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2009年第10期)33 兴业银行广州分行与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2009年第11期)34 杨培康与无锡活力保健品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009年第11期)35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与海南华山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曲江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案(2009年第12期)36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与陕西省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西安中转冷库、陕西省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2009年第12期)37 刘保昌与安徽省东泰纺织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2010年第1期)38 OBE-工厂·翁玛赫特与鲍姆盖特纳有限公司与浙江康华眼镜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010年第1期)39 兰州神骏物流有限公司与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权纠纷案(2010年第2期)40 中国光大银行与内蒙包头华达合资卧具装饰厂、中国农业银行包头市青山区支行、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政府自由路办事处侵权纠纷(2010年第2期)41 山东起重机有限公司与山东山起重工有限公司侵犯企业名称权纠纷案(2010年第3期)42 山东聚丰网络有限公司与韩国MGAME公司、天津风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网络游戏代理及许可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2010年第3期)43 成都鹏伟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政府、永修县鄱阳湖采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采矿权纠纷案(2010年第4期)44 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广西泳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2010年第5期)45 沈阳银胜天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2010年第5期)46 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海南省分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2010年第5期)47 枣庄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柴里煤矿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青岛保税区华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案(2010年第6期)48 赵子文与潘日阳财产侵权纠纷案(2010年第7期)49 湖北午时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澳诺(中国)制药有限公司、王军社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010年第7期)50 广州市仙源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中大中鑫投资策划有限公司、广州远兴房产有限公司、中国投资集团国际理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2010年第8期)51 陈全、皮治勇诉重庆碧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夏昌均、重庆奥康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2010年第10期)52 北京公达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市祥和三峡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地产开发合同纠纷案(2010年第11期)53 香港锦程投资有限公司与山西省心血管疾病医院、第三人山西寰能科贸有限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案(2010年第12期)54 张喜田与石家庄制药集团欧意药业有限公司、石家庄制药集团华盛制药有限公司、石药集团中奇制药技术(石家庄)有限公司、吉林省玉顺堂药业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011年第1期)55 湖南省嘉禾县锻造厂、郴州市伊斯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湖南省华光机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嘉禾县华光钢锄厂侵犯商标权纠纷案(2011年第2期)56 华建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华建机器翻译有限公司与广州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谢雄平、张贺平、仇绍明、黄若浩合作协议纠纷案(2011年第3期)57 绵阳市红日实业有限公司、蒋洋诉绵阳高新区科创实业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效力及公司增资纠纷案(2011年第3期)58 兰州正林农垦食品有限公司与林柏君、郑州正林食品有限公司债务纠纷再审案(2011年第4期)59 深圳富山宝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福星股份合作公司、深圳市宝安区福永物业发展总公司、深圳市金安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2011年第5期)60 范有孚与银建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天津营业部期货交易合同纠纷再审案(2011年第6期)61 张致清与冯照霞、崔枫、新乡市新华综合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侵权纠纷案(2011年第7期)62 宁夏瀛海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宁夏瀛海银川建材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石油宁夏化工厂债权纠纷案(2011年第7期)63 俞财新与福建华辰房地产有限公司、魏传瑞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纠纷案(2011年第8期)64 艾斯欧洲集团有限公司与连云港明日国际海运有限公司、上海明日国际船务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案(2011年第8期)65 韶关市汇丰华南创展企业有限公司与广东省环境工程装备总公司广东省环境保护工程研究设计院合同纠纷案(2011年第9期)66 山东省食品进出口公司、山东山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山孚日水有限公司与马达庆、青岛圣克达诚贸易有限公司不正道竞争纠纷案子(2011年第10期)67 马士基(中国)航运有限公司及其厦门分公司与厦门瀛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厦门外轮代理有限公司国际海上货运代理经营权损害赔偿纠纷再审案(2011年第10期)68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与广东发张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所、第三人珠海经济特区安然实业(集团)公司代位权纠纷案(2011年第11期)目录(裁判文书行政类)序号名称页码1 昆明威恒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昆明市规划局、第三人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东华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纠纷案(2009年第10期)2 江油市城市信用社撤销清算组申请确认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行为违法案(2010年第9期)3 重庆得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执行裁定复议案(2011年第11期)。

债权人的代位权—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3-3-90)

债权人的代位权—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3-3-90)

债权⼈的代位权—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3-3-90)材料①:2012年2⽉,甲公司与其全资⼦公司⼄公司签订了《协议⼀》,约定甲公司将其建设⽤地使⽤权⽤于抵偿其⽋⼄公司的2000万元债务,并约定了仲裁条款。

但甲公司未依约将该⽤地使⽤权过户到⼄公司名下,⽽是将之抵押给不知情的银⾏以获贷款,办理了抵押登记。

材料②:同年4⽉,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协议⼆》,约定甲公司⽋丁公司的5000万元债务由丙公司承担,且甲公司法定代表⼈张某为该笔债务提供保证,但未约定保证⽅式和期间。

曾为该5000万元负债提供房产抵押担保的李某对《协议⼆》并不知情。

同年5⽉,丁公司债权到期。

材料③:同年6⽉,丙公司丧失偿债能⼒。

丁公司查知⼄公司作为丙公司的股东(⾮发起⼈),对丙公司出资不实,尚有3000万元未注⼊丙公司。

同年8⽉,⼄公司既不承担出资不实的赔偿责任,⼜怠于向甲公司主张权利。

材料④:同年10⽉,甲公司股东戊公司与⼰公司签订了《协议三》,约定戊公司将其对甲公司享有的60%股权低价转让给⼰公司,戊公司承担甲公司此前的所有负债。

根据材料①、材料②和材料③,如丁公司向甲公司提起3000万元代位权诉讼,甲公司认为丁公司不能提起代位权之诉的下列抗辩理由中不能成⽴的是()A.甲公司对⼄公司的债务是过户建设⽤地使⽤权,⽽⾮⾦钱债务B.《协议⼀》有仲裁条款C.⼄公司多次发函给甲公司要求清偿债务D.《协议⼀》的2000万元数额低于⼄公司出资不实的3000万元【正确答案】ABC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债权⼈的代位权。

选项A正确。

《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怠于⾏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造成损害的,债权⼈可以向⼈民法院请求以⾃⼰的名义代位⾏使债务⼈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的除外。

本案中,甲、⼄两公司达成代物清偿协议之后并没有实际履⾏,因此,甲公司⽋⼄公司的2000万⾦钱债务仍然存在。

选项A的事由并不能作为丁公司不能对甲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抗辩理由。

最高法院: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责任裁判意见10条

最高法院: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责任裁判意见10条

最⾼法院:发包⼈在⽋付⼯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责任裁判意见10条阅读说明:《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程施⼯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款规定,实际施⼯⼈以发包⼈为被告主张权利的,⼈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或者违法分包⼈为本案当事⼈。

发包⼈只在⽋付⼯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承担责任。

可见,实际施⼯⼈在⼀定条件下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向发包⼈主张权利。

该条款为解决拖⽋农民⼯⼯资问题提供了司法保障,成效显著。

但实践中,实际施⼯⼈对发包⼈的诉权也存在着滥⽤现象,损害了建设⽅及与实际施⼯⼈没有合同关系的当事⼈权益。

因此有必要严格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进⾏审查;不能随意扩⼤《关于审理建设⼯程施⼯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款的适⽤范围。

下列判例检索⾃“中国裁判⽂书⽹”,检索⽇期为2016年9⽉26⽇。

这些判例均由最⾼⼈民法院作出。

裁判要旨系由整理者根据裁判主要内容总结,可能存在误解原判例趣旨情况,读者可根据标题中的关键词或案号检索相关判例对照参考。

1.实际施⼯⼈向?发包⼈主张权利,不应受承包⼈与发包⼈之间仲裁条款的约束——荣盛(蚌埠)置业有限公司与王修虎、合肥市华星建筑安装⼯程有限公司建设⼯程施⼯合同纠纷案案号:(2014)民申字第1575号最⾼法院认为,《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程施⼯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款规定,实际施⼯⼈在⼀定条件下可以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发包⼈主张权利。

该规定是⼀定时期及背景下为解决拖⽋农民⼯⼯资问题的⼀种特殊制度安排,其不等同于代位权诉讼,不具有代位请求的性质。

同时,该条款规定发包⼈只在⽋付⼯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承担责任,⽬的是防⽌⽆端加重发包⼈的责任,明确⼯程价款数额⽅⾯,发包⼈仅在⽋付承包⼈的⼯程价款数额内承担责任,这不是对实际施⼯⼈权利范围的界定,更不是对实际施⼯⼈程序性诉讼权利的限制。

实际施⼯⼈向发包⼈主张权利,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是对承包⼈权利的承继,也不应受承包⼈与发包⼈之间仲裁条款的约束。

【法律】最高院第六巡回法庭24件民商事参考案例裁判要点汇总

【法律】最高院第六巡回法庭24件民商事参考案例裁判要点汇总

最高院第六巡回法庭24件民商事参考案例裁判要点汇总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从2019年审结的民商事案件中,精选24件参考案例,按照程序类、合同类、公司相关类、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四大类,提炼裁判要点,集中反映最高法院第六巡回法庭审判团队在民商事审判中贯彻落实人民法院司法理念、审理思路和裁判方法等司法工作精髓要义,供读者学习参考,转发分享。

程序类(7件)案例1:陕西长岭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陕西亚克力洁具有限责任公司、苏武民及陕西长岭节能电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裁判要点:裁定驳回起诉是解决当事人诉权问题。

人民法院仅在当事人起诉缺乏诉的实质构成要件、违反了人民法院主管范围的规定或者一事不再理原则等情形下,不进行实体审理而裁定驳回当事人的起诉。

当事人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关于立案受理条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应被驳回起诉的法定情形的,即便其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经人民法院释明,当事人坚持不变更诉讼请求的,法院应就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进行实体审理并作出判决,而非裁定驳回起诉。

案例2:甘肃省国营八一农场诉金昌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昌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股东会决议效力纠纷案裁判要点:同一诉讼程序中,原告分别基于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不同判断提出两个以上的诉讼请求,如果各项诉讼请求均符合受理条件,人民法院均应立案受理。

案例3:刘贵平诉陕西辰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裁判要点:同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的全部三项条件才构成重复起诉。

前诉和后诉依据的事实虽然相同或者具有关联,但后诉当事人、诉讼请求、请求权基础与前诉不同,后诉的诉讼请求亦不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的,应对后诉予以受理并进行实体审理。

案例4:甘肃华远实业有限公司等诉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等金融借款合同案裁判要点:当事人依据多个法律关系合并提出多项诉讼请求,虽各个法律关系之间具有一定事实上的关联性,但若并非基于同一事实或者诉讼标的并非同一或同类,经人民法院释明后,当事人仍不分别起诉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并应注意保障当事人分别起诉的权利。

周佳敏、熊婵与成都龙湖锦鸿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十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周佳敏、熊婵与成都龙湖锦鸿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十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周佳敏、熊婵与成都龙湖锦鸿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十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18【案件字号】(2021)川01民终774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锋白福群冯璐【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周佳敏、熊婵等人(详见附表一);成都龙湖锦鸿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周佳敏、熊婵等人(详见附表一)成都龙湖锦鸿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周佳敏、熊婵等人(详见附表一)成都龙湖锦鸿置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何政泉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何政泉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何政泉【代理律所】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周佳敏、熊婵等人(详见附表一)【被告】成都龙湖锦鸿置业有限公司【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13 17:37:28周佳敏、熊婵与成都龙湖锦鸿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十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川01民终7748号等11案(详见附表一)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周佳敏、熊婵等人(详见附表一)。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政泉,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龙湖锦鸿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尚阳路12号。

法定代表人:王俊友,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上诉人周佳敏、熊婵等人(详见附表一)因与被上诉人成都龙湖锦鸿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十一案,不服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一审案号详见附表一),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佳敏、熊婵等人(详见附表一)在收到法院缴纳上诉费用通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鲁某1、孙某等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鲁某1、孙某等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鲁某1、孙某等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分家析产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10【案件字号】(2021)浙06民终4520号【审理程序】二审【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鲁某1;傅某;孙某;鲁某2;沈某;鲁某3;鲁某4;鲁某5【当事人】鲁某1傅某孙某鲁某2沈某鲁某3鲁某4鲁某5【当事人-个人】鲁某1傅某孙某鲁某2沈某鲁某3鲁某4鲁某5【代理律师/律所】楼芝华浙江近远律师事务所;陈志方浙江国良律师事务所;吴淑琴浙江国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楼芝华浙江近远律师事务所陈志方浙江国良律师事务所吴淑琴浙江国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楼芝华陈志方吴淑琴【代理律所】浙江近远律师事务所浙江国良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根据查明的事实,案涉被拆迁房屋在申请建房审批时,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上登记的在册人口为鲁某1、傅某、鲁某4、鲁某2、鲁某5。

【权责关键词】新证据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终结执行(执行终结)强制执行查封扣押冻结【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案涉被拆迁房屋在申请建房审批时,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上登记的在册人口为鲁某1、傅某、鲁某4、鲁某2、鲁某5。

在房屋拆迁时,鲁某1户(乙方)与原绍兴市上虞区沥海街道办事处(甲方)签订的《房屋安置补偿协议书》中明确乙方实际安置人口5人,可加计安置人口1人,合计可安置人口6人。

被征收房屋所涉及的《住宅房屋征收确权确户表》中明确安置人口为鲁某1、傅某、鲁某2、沈某、鲁某3。

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享有案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款的权利人为鲁某1、傅某、鲁某4、鲁某2、鲁某5、沈某、鲁某3并无不当。

关于鲁某2享有的份额认定问题,一审法院已考虑到被拆迁房屋系鲁某1、傅某共同出资建造的事实,在计算可分拆迁利益时对鲁某1、傅某的份额进行了多分,同时也综合考量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在参照南汇村拆迁政策的情况下,将被征收的涉案房屋在选择全部按货币安置计算时可得的补偿款基础上,酌情确定鲁某2对鲁某1户房屋拆迁补偿权益享有14%的份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十起典型案例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十起典型案例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十起典型案例2015年12月30日上午,甘肃高院举行2015年度全省法院十大案件新闻发布会,甘肃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新闻发言人马驰进行新闻发布,本次发布的十大案件涵盖了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等各类。

中央驻甘媒体、省级媒体等十余家新闻单位参加了新闻发布会。

一、王伟、王晶晶等人电信盗窃案【基本案情】2012年11月初,被告人王伟、杜飞龙携带电脑、猫池等作案工具到四川成都市,在被告人彭辉的租住房内测试拨打“网间”电话成功后,以彭辉的名义在成都市租下一套住宅并安装了宽带,作为拨打网间电话的工作室。

2013年5月至7月,彭辉负责看管设备和拨打网间电话,其与被告人王晶晶先后对王伟提供的中国移动成都分公司的715张SIM卡进行了修改密码、取消增值业务、修改套餐、停机保号等业务操作,并将卡插在猫池上用拨号软件拨打哈尔滨的语音电话,透支中国移动成都分公司话费共计635293.25元。

2013年7月至8月,被告人王伟、王晶晶在“淘宝网”上先后从他人处购得定西移动公司投放市场的30元面额移动家园SIM卡2059张,二人与李勇通过登录到移动网上营业厅修改SIM卡的密码并取消了增值业务,再将SIM卡的资费变更为全球通888元套餐,办理了停机保号业务。

7月初,王伟、王晶晶伙同杜飞龙在兰州市盛帝商务酒店的客房内架设了电脑、猫池等作案工具。

同年8月1日至8月27日,王伟与杜飞龙将SIM卡申请开机,同时办理了三方通话业务,王伟指使杜飞龙将定西移动公司的1699张SIM卡(含李荣测试的1张)先后插在猫池上,通过拨号软件给哈尔滨等地的488个语音电话连续拨打通话,造成定西移动公司资费损失合计1917069元。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伟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晶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处被告人李勇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处被告人杜飞龙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已缴纳一万元),判处被告人彭辉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吴华、成都金怡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吴华、成都金怡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吴华、成都金怡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17【案件字号】(2020)川01民终544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锋龚耘白福群【审理法官】赵锋龚耘白福群【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吴华;成都金怡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吴华成都金怡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吴华【当事人-公司】成都金怡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高鹏飞四川英鼎律师事务所;肖林四川英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高鹏飞四川英鼎律师事务所肖林四川英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高鹏飞肖林【代理律所】四川英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吴华【被告】成都金怡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权责关键词】合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吴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0-23 07:33:51【一审法院查明】原审判决认定,2015年6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陈劲松为催收高利贷,纠集被告人王艳兵、万胜龙、李平、李放、王邓闯、吴金波等人,以暴力、威胁或者软暴力等手段,在沙某及周边地区多次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具体事实分述如下:【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劲松为催收高利贷,纠集被告人王艳兵、万胜龙、李平、李放、王邓闯、吴金波等人,实施多起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

被告人陈劲松、王艳兵、万胜龙、李平、李放、王邓闯、吴金波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具有殴打情节;七被告人还借故生非,对他人进行滋扰、纠缠、拦截等,引起他人服药自杀,并严重影响他人工作、生活,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陈劲松还以威胁的手段,强迫他人以车抵债,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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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武侯分局与招商(蛇口)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港招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海南民丰科技实业开发总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裁判摘要】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约定以代物清偿方式清偿债务的,因代物清偿协议系实践性合同,故若次债务人未实际履行代物清偿协议,则次债务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原金钱债务并未消灭,债权人仍有权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二、企业改制只是转换企业的组织形式和变更企业的经济性质,原企业的债权债务并不因改制而消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或者转让部分产权,实现他人对企业的参股,将企业整体改造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原企业债务由改造后的新设公司承担。

故债权人代位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次债务人改制的,由改制后的企业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提字第210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武侯分局。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科技开发区一环路南三段祥和巷6号。

法定代表人:高斗,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春林,四川康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硕,四川康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招商(蛇口)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

法定代表人:王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税兵,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意识,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成都港招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东通顺街区六街坊。

法定代表人:何汉光,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海南民丰科技实业开发总公司。

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昆北路23号202室。

法定代表人:龙运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税兵,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巧蓉,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武侯分局因与被申请人招商(蛇口)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成都港招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海南民丰科技实业开发总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川民终字第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0年12月10日作出民申字第989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闯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京平、代理审判员王富博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书记员商敏担任本案记录。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6月28日,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针对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武侯分局(以下简称武侯国土局)与四川港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港招公司)拖欠征用土地费两案,分别作出(2001)武侯民初字第1924号、1925号民事判决。

该两份判决均认定:1999年7月20日由武侯国土局、四川港招公司、招商局(蛇口)成都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招商局公司)三方共同签订的《债务关系转移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合法,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债务关系转移合同》约定,招商局公司欠武侯国土局土地征用费21 833 446.50元债务全部由四川港招公司承担。

后四川港招公司与武侯国土局先后于2000年7月20日、2001年3月29日签订两份《交款合同》,分别约定:四川港招公司应于2000年9月30日前、2001年12月20日前各向武侯国土局支付800万元、1000万元,但四川港招公司并未履行付款义务,故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在上述两份判决书中分别判决四川港招公司支付武侯国土局1000万元、800万元。

该两份民事判决书生效后,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于2003年5月28日发出(2003)武侯民一再字第3号、4号民事裁定,对该两案进行再审,并于2003年10月15日作出(2003)武侯民一再字第3号、4号民事判决,撤销了该院(2001)武侯民初字第1924号、1925号民事判决,确认武侯国土局与招商局公司、四川港招公司于1997年7月20日签订的《债务关系转移合同》无效。

宣判后,招商局公司不服,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于2004年12月1日作出(2004)成民再字第42号、43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之后,招商局公司继续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该院于2006年7月5日分别作出(2005)川民再终字第41号、42号民事判决,依法撤销了(2003)武侯民一再字第3号、4号及(2004)成民再字第42号、43号民事判决,维持了(2001)武侯民初字第1924号、1925号两份判决。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两份再审判决中,确认了武侯国土局、四川港招公司与招商局公司三方签订的《债务关系转移合同》以及武侯国土局与四川港招公司签订的《交款合同》均为有效合同,同时认定四川港招公司为成都港招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港招公司)投资开办的公司,而成都港招公司未按规定将注册资本金注入四川港招公司,应承担投资不实的责任。

2006年9月1日,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在执行前述两案过程中,分别作出(2006)武侯执裁字第69号、70号民事裁定,认定成都港招公司在向其开办的四川港招公司投入注册资金时,未将其应当投入四川港招公司的价值21 441 941元的泰丰国际商贸中心项目用地土地使用权转移到四川港招公司,构成投资不实,故裁定追加第三人成都港招公司为被执行人,成都港招公司应在注册资金不实的21 441 941元范围内对武侯国土局承担责任。

另查明:1. 招商(蛇口)进出口贸易公司于1993年在成都投资设立招商局(蛇口)成都实业开发总公司,又由招商局(蛇口)成都实业开发公司投资成立了全民所有制的招商局公司。

1995年,招商局(蛇口)成都实业开发总公司改制为成都港招公司。

1999年2月,成都港招公司投资开办了四川港招公司。

1999年8月,招商局公司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并更名为招商(蛇口)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招商房地产公司)。

在改制过程中,成都港招公司与招商局公司协商,改制更名后的招商房地产公司保留原招商局公司在成都市武侯区桂溪乡长寿村七组、桐梓林村一组的13 241.4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该土地与泰丰国际商务中心项目用地为同一地块),同时承担原招商局公司230万元美元债务,其余资产、债权、债务由成都港招公司承担,注册资金由800万元增加为1000万元。

1999年8月11日,成都港招公司将其所有的招商房地产公司的全部股权1000万元转让给四川奇峰房地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另两位自然人。

同年8月23日,招商房地产公司成立并开始营业。

2004年1月30日,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成工商处字(2003)第06133号处罚决定书》,吊销了成都港招公司的营业执照。

2. 1998年4月12日,成都港招公司曾与招商局公司签订《债权债务清算协议书》,约定招商局公司将占地13 241.4平方米的泰丰国际商贸中心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以评估价34 441 941元抵偿给成都港招公司,用以抵偿招商局公司欠成都港招公司的3481.55万元欠款,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全面结清;招商局公司应于协议生效之日起第二日将土地交成都港招公司开发使用。

但该土地使用权至今未转移至成都港招公司名下。

3. 2004年11月17日,海南民丰科技实业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民丰公司)与成都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达公司)签订了《招商(蛇口)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书》,约定海南民丰公司将其持有的招商房地产公司49%的股份转让给鑫达公司,并约定招商房地产公司在2003年4月前的债权债务由海南民丰公司负担。

因成都港招公司既不向武侯国土局承担注册资金不实的赔偿责任,也不以诉讼或者仲裁方式向招商房地产公司主张到期债权,已造成武侯国土局债权受损,故武侯国土局于2006年11月29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请求判令由招商房地产公司履行成都港招公司对武侯国土局负有的21 441 941元债务,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川民再终字第41号、42号民事判决,本案武侯国土局与招商局公司、四川港招公司于1999年7月20日签订的《债务关系转移合同》为合法有效。

根据该合同,招商局公司欠武侯国土局征地费21 833 446.50元的债务应由四川港招公司承担。

其次,根据前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01)武侯民初字1924号、1925民事判决以及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06)武侯执裁字第69号、70号民事裁定,武侯国土局对四川港招公司享有本金1800万元及利息的债权,成都港招公司因出资不实,在21 441 941元范围内对武侯国土局承担责任。

成都港招公司与招商局公司于1998年4月12日签订的《债权债务清算协议书》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根据该协议约定,招商局公司对成都港招公司负有给付占地13 241.40平方米的泰丰国际商贸中心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之义务,但未履行。

招商局公司经改制更名后,变更为招商房地产公司,故招商局公司所负给付成都港招公司土地使用权的义务由改制更名后的招商房地产公司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一)》)第十三条规定:“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根据此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债权人怠于行使具有金钱给付内容到期债权,从而导致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而在本案中,武侯国土局所主张的成都港招公司对招商房地产公司享有的债权为土地使用权给付之债,并非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故武侯国土局提出的其有权代位行使成都港招公司对招商房地产公司的享有债权的主张,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解释(一)》有关代位权构成要件之规定,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或者转让部分产权,实现他人对企业的参股,将企业整体改造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原企业债务由改造后的新设公司承担”之规定,招商局公司在改制为招商房地产公司后,其所负债务应全部由招商房地产公司负担,对于海南民丰公司提出的招商房地产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的答辩意见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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