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推动城乡一体化有关用地问题的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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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试行《土地分类》的通知

关于印发试行《土地分类》的通知

关于印发试行《土地分类》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二○○一年一月十七日国土资源部文件国土资发[2001]255号关于印发试行《土地分类》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第十四条的规定,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需要,有效实施城乡地政统一管理,在1984年制订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中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及含义”和1989年制订的《城镇地籍调查规程》中的“城镇土地分类及含义”基础上,经广泛征求意见后,制定的城乡统一的《土地分类》已经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自2002年1月1日起试行。

原《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中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及含义”和《城镇地籍调查规程》中的“城镇土地分类及含义”同时停止使用。

请各地将《土地分类》试行中的情况、经验和问题,及时报部地籍管理司。

附件:土地分类体系说明二○○一年八月二十一日附件:土地分类体系说明我国在1984年发布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中制订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及含义》,在1989年9月发布的《城镇地籍调查规程》中制订了《城镇土地分类及含义》,这两个土地分类自发布实施以来,基本上满足了土地管理及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但是,随着新的《土地管理法》的颁布实施,需要依照法律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范围及与土地分类的衔接。

同时,根据近年来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尤其是土地有偿使用以及第三产业用地的发展,也要求对原有城市土地分类进行适当调整。

并且,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科学实施全国土地和城乡地政统一管理已提到议事日程,实施统一管理的基本条件亦已基本具备,普遍要求在原有两个土地分类和调查成果的基础上,进行城乡土地统一分类,汇总出全国城乡统一的土地数据成果和其它调查成果,以利于全国城乡土地的统一管理和调查成果的扩大应用。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规划管理的通知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规划管理的通知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规划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8.10.24•【字号】皖国土资函〔2018〕2123号•【施行日期】2018.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规划管理的通知各市及广德、宿松县国土资源局: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是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抓手,对于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全省各地高度重视增减挂钩工作并取得了积极进展,但部分地区由于前期基础工作不扎实,导致项目难以实施而频繁调整增减挂钩项目实施规划(以下称项目实施规划)的问题,已经引起了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

为认真落实省政府领导批示要求,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加强项目实施前期基础工作,防止随意调整规划方案,扎实有序做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编制项目实施规划必须切实尊重农民意愿。

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必须以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其合法权益为前提,坚持农民自主决策,做到农民“知情、自愿、参与、满意”。

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时, 要加强土地权属管理,项目实施前要对农村集体土地利用现状和权属进行调查,做到地类正确、面积准确、权属无争议。

对选点布局、土地调整、住房建设、补偿安置、收益分配等方面必须依法组织听证。

参加听证的农民必须是项目的相对利益人,鼓励由群众推荐产生。

听证笔录经参加人确认无误后当场签字或盖章,对于合理的意见要采纳,不予采纳的意见要说明,防止听证会流于形式。

项目区实施规划形成后要按照规定在各相关村进行公示。

对涉及建设用地调换和集体土地征收的,调换和征收补偿方案要得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确认。

经协商仍然不愿意参与项目实施的农户,对其房屋、土地及其他财产要予以坚决避让,并保障其正常生产生活。

二、扎实做好项目前期基础工作。

关于国土空间规划中城乡建设用地统筹的思考

关于国土空间规划中城乡建设用地统筹的思考

关于国土空间规划中城乡建设用地统筹的思考摘要:本文对国土空间规划中城乡建设用地统筹的重要性进行了深入思考和探讨。

从经济、社会、生态等多个维度,分析了城乡建设用地分散布局所带来的问题,并提出了加强统筹规划的必要性。

通过调整城乡规划,优化用地布局,实现城乡统筹发展,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推进社会和谐进步。

关键词:国土空间规划;城乡建设用地统筹;思考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和农村工业化的推进,我国的国土空间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与机遇。

城乡建设用地的有效统筹规划对于实现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当前在一些地区和领域,城乡建设用地规划存在着局部虚胖、混乱扩张等问题,亟待加以解决。

本文旨在探讨如何加强国土空间规划中城乡建设用地的统筹,为实现可持续发展提供战略性指导。

1国土空间规划概述国土空间规划是指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和促进人民美好生活,根据国家发展战略和长远目标,科学合理规划和利用国土资源,统筹安排各类土地利用功能,规范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行为,以达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目标。

在国土空间规划的过程中,城乡建设用地统筹的重要性不可忽视。

城乡建设用地的统筹是指在规划和利用国土空间时,在城市发展和乡村振兴的需求之间进行均衡考虑和协调安排。

这种思考不仅要关注城市的发展,也要注重乡村农业、农村居民点和产业等方面的发展,以实现城乡一体化的发展目标。

2城乡建设用地统筹的重要性城乡建设用地统筹对于国土空间规划具有重要的意义。

它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在城乡发展不平衡的情况下,城市和农村之间存在巨大的差距,城乡二元结构加剧了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的问题。

通过有效的城乡建设用地统筹,可以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优化城乡发展格局,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城乡建设用地统筹有助于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传统的城市与乡村之间的划分限制了产业发展的空间。

通过统筹城乡建设用地,可以打破这种限制,推动产业结构的优化和转型升级。

江志先、成都市双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二审行政判决书

江志先、成都市双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二审行政判决书

江志先、成都市双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规划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8【案件字号】(2020)川01行终32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静熊文蒋娜娜【审理法官】刘静熊文蒋娜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江志先;成都市双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九江街道办事处【当事人】江志先成都市双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九江街道办事处【当事人-个人】江志先【当事人-公司】成都市双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九江街道办事处【代理律师/律所】续薇薇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王毅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刘汉新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刘亚磊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高筱冬四川大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续薇薇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王毅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刘汉新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刘亚磊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高筱冬四川大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续薇薇王毅刘汉新刘亚磊高筱冬【代理律所】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四川大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江志先;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九江街道办事处【被告】成都市双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条及《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修订版)第五条的规定,被上诉人双流规自局作为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具有核发被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行政职权。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第三人合法性证据确凿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听证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基本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有哪些扶植政策

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有哪些扶植政策

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有哪些扶植政策1、针对永久基本农田整治区域内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调整的,应编制调整方案并按已有规定办理,确保新增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不少于调整面积的5%,调整方案应纳入村庄规划。

整治区域完成整治任务并通过验收后,更新完善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

2、针对腾退建设用地整治验收后腾退的建设用地,在保障试点乡镇农民安置、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等用地的前提下,重点用于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按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可在省域范围内流转。

自然资源部将对试点工作予以一定的计划指标支持。

另外,在此次整治过程中禁止违背农民意愿搞大拆大建,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

3、全域特点整治的治理机制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一)区域全域性管理以往的土地整治主要是对农用地整理、补充耕地数量,局限于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增加耕地面积的单一目标;对区域社会经济条件、自然条件、生态环境、人口与政策条件等因素缺乏考虑,对土地资源的适宜性、节约集约用地、生物多样性保护、景观格局的优化及生态环境的改善等缺乏较为成熟的研究。

随着新型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及国家政策的引导,土地整治逐步告别传统模式向“追求耕地数量、质量及生态管护”的“三位一体”的全面管护发展,促进了土地整治总体功能的转变和土地整治多功能性的突出,实现了土地整治对象的扩大,由单纯的农用地整治扩大至建设用地整治(工矿废弃地、城乡接合部建设用地),整治手段由粗放型向考虑景观生态学的精细型转变,充分挖掘用地的整治潜力,加强节约集约用地。

全域土地整治是新时代土地整治发展的必然选择,其推进土地整治范围由单一独立的项目区向区域全域性转变,借助行政区划或功能区划定位土地整治对象,更好地避免了土地整治在区域内各项目区建设内容重复、互相不协调的现象。

(二)全域多样性治理全域土地整治需打破城乡土地管理方面的差异性,将城镇和乡村放置于一个整体的地域空间进行土地整治工程布局,使生态系统保持结构的完整性和功能的有效性,进而统筹“三生”空间用地的配置。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重大土地资源配置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17〕10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重大土地资源配置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17〕10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重大土地资源配置的实施意见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重大土地资源配置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17〕10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推进重大土地资源配置改革,完善重大土地资源配置机制,强化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监管,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五大发展理念,坚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努力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控制建设用地供给总量,优化供给结构,补齐供给短板,强化监督管理,提升供给质量和效率,为我市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提供土地要素保障。

(二)基本原则。

1. 市场配置。

充分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尊重土地市场规律,发挥价格、竞争、供求等因素在激发土地市场活力中的作用。

2. 政府引导。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完善土地市场调控机制,促进公平竞争,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推动土地市场健康发展。

3. 节约集约。

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开发强度,合理确定新增储备土地规模,盘活消化存量建设用地,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效益。

4. 强化监管。

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坚持项目建设依法依规用地,坚决查处违法用地行为。

二、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一)推进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

全面落实划拨用地目录,严格限定划拨用地范围。

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对营利性社会事业用地、非公益性科研办公用地实行有偿使用。

经营性用地(含地上、地下空间)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交易规则》(试行)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次流转交易流程》(试行)的通知

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交易规则》(试行)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次流转交易流程》(试行)的通知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集体建设用地交易规则》(试行)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次流转交易流程》(试行)的通知 填报时间: 2008-11-14 责任单位:市国土局文号:成国土资发〔2008〕569号签发单位:成都市国土资源局签发时间:2008-11-05生效时间: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为了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成都市试验区建设,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行为,维护交易秩序,促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保障流转各方的合法权益,经审查同意,现将《集体建设用地交易规则》(试行)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次流转交易流程》(草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集体建设用地交易规则》(试行)2、《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次流转交易流程》(试行)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五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行为,维护交易秩序,保护流转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初次流转和再次流转。

第三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建设用地不得流转:(一)违法占用的集体建设用地的;(二)土地权属有争议的;(三)司法机关依法裁定查封的;(四)初次流转后,土地使用者未按流转合同约定履行合同而再次流转的;(五)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的。

第五条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价格不得低于政府公布的该区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最低保护价,且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

第六条本规则适用于在有形土地市场上进行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

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市场从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活动的各方当事人,应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交易方式第七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次流转应当采取挂牌方式。

包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包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27•【字号】包府发[2011]87号•【施行日期】2011.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包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包府发〔2011〕87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关于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为促进全市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内蒙古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21号)和《中共包头市委员会、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包头市城乡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包党发〔2010〕2号)精神,结合国家和部分省市城乡统筹试点城市的经验和做法,现就我市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施户籍制度改革,完善转移进城农牧民的政策待遇(一)鼓励农牧民进城进镇落户。

所有进城进镇落户的农牧民享有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就业、养老、医疗、社会救助、教育、卫生、住房等各项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待遇。

本市农牧民进城进镇落户后,其原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变,国家惠农政策性补贴不变,集体收益分配等政策不变,并在10年过渡期内继续享受原有农牧民身份的计划生育优惠、奖励等政策以及孕产妇补贴政策。

(二)严格控制市内外居民迁入我市农村牧区落户。

二、建立城乡一体的规划体系,加大城乡规划统筹力度(三)建立城乡一体的规划管理体制。

建立城乡规划委员会制度和集中统一的市域规划管理体制,形成全市统筹规划布局重大基础设施、重大产业、公用事业和社会发展项目的城乡建设新格局,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和设施的共享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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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推动城乡一体化有关用地问题的意见(试行)
填报时间: 2008-03-28 责任单位:大邑县国土局
文号: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推动城乡一体化有关用地问题的意签发单
位:
签发时间:2005-03-21 生效时
间:
来源:大邑县国土资源局关键子:关于一体化问题录入时间:2008-3-20
青白江区、龙泉驿区、温江区、新都区、彭州市、都江堰市、崇州市、邛崃市、郫县、大邑县、金堂县、双流县、新津县、蒲江县国土资源局:
为加快我市城乡一体化进程,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率,改善农民居住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和有关土地整理工作的规定,参照《成都市中心城区改善农民居住条件实施“新居工程"的意见》,提出我市推动城乡一体化有关用地问题的意见。

一、科学编制规划、引导农村村民住房建设按规划、有计划地向城镇和集中居住区集中
各区(市)县要抓紧编制完成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总要求和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总原则,合理确定农民集中居住点和中心村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

规划一经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执行,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不得擅自调整。

在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同时,做好城镇村建设规划。

在尊重农民意愿、听取农民意见、保障农民利益的前提下,引导农村村民住房建设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县城、集镇和中心村等集中居住区集中,从而提高土地、基础设施的利用率,改善农民居住条件,使农民分享城市文明成果,推进城乡一体化。

二、不同区域农民集中建房的办法
(一)县城、重点镇规划建设用地区
该区域除危房改造外,不再零星审批新建、改建、扩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政府或政府组建投资公司按城市居住小区的规划条件和当地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标准,规划建设城市化居民住宅小区,妥善安置该区域的农民。

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的选址,应符合本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

农房集中建设用地可以使用已征收的国有土地,也可以采取土地整理、宅基地置换的办法使用集体土地。

使用集体土地的,建设用地和实施方案经该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经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后,由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出具《农民集中建房用地意见书》。

利用集体土地建成的农房全部用于农民安置,严禁房地产开发和向城镇居民出售。

农民进入集中居住小区或实行住房货币化安置后,原农房应实施拆除。

对拆除的地面附着物,参照拆除时当地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补偿,其中农民的居住用房按当地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规定的面积进行补偿或集中安置。

已进行补偿或安置的,今后国家建设征收或征用土地时不再安置住房。

该区域农民住房集中建设,除按规定的标准建设应安置农民住房面积之外,可增加修建不超过30%的商业用房或居住用房或配套用房面积;工业集中发展区农民集中建房后,可留出工业集中发展区占用该集体经济组织30%的土地面积,用于修建标准厂房或按规划使用。

上述房屋,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将经营收益分配给农民;也可由农民自行经营;也可由政府组织统一进行经营管理,其经营收益全部用于解决农民生产生活的补助。

为保持农民有长期的收入来源,该房屋可以出租,但不得出售(转让)。

农民集中建房及其配套设施、道路、管网的用地,可由集中建房的实施单位采取征地或租地或调整土地的方式实施。

对适宜采用租地方式的,以租金的形式予以适当补偿,租金可作为集中建房用地范围内农民的生活补助费,按月发放给农民,直到该土地被征收或征用,对农民实施依法补偿为止。

租用土地必须签订合同,合同要载明租地的条件、租期、租金的支付办法,以及在租用土地期间,需要对该土地实施征收或征用的补偿办法等。

对在租用土地期间办理征收或征用土地手续的,已支付的租金不能作为征地补偿费,应按征地政策另行给予补偿。

(二)一般集镇规划建设用地区
一般集镇规划建设用地区内,要引导农村村民住房建设按规划向集镇规划区内集中。

有条件实施集中安置的,由政府或政府组建投资公司按城市居住小区的规划条件和当地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标准,规划建设城市化居民住宅小区,妥善安置该区域的农民。

农房集中建设用地采取土地整理、宅基地置换的办法使用集体土地。

建设用地和实施方案经该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经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后,由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出具《农民集中建房用地意见书》。

利用集体土地建成的农房全部用于农民安置,严禁房地产开发和向城镇居民出售。

农民进入集中居住小区或实行住房货币化安置后,原农房应实施拆除。

对拆除的地面附着物,参照拆除时当地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补偿,其中农民的居住用房按当地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规定的面积进行补偿或集中安置。

已进行补偿或安置的,今后国家建设征收或征用土地时不再安置住房。

该区域农房集中建设应与区域外农村集体土地整理相结合。

整理后新增的耕地,可以用于安排农房集中建设用地范围内农民耕种,涉及地力差异的,参照当地耕地综合年产值标准与该土地产值情况,在3年内给予差额补偿。

该区域农民住房集中建设,除按规定的标准建设应安置农民住房面积之外,可增加修建不超过30%的商业用房或居住用房或配套用房面积。

该房屋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将经营收益分配给农民;也可由农民自行经营;也可由政府组织统一进行经营管理,其经营收益全部用于解决农民生产生活的补助。

为保持农民有长期的收入来源,该房屋可以出租,但不得出售(转让)。

(三)县城、重点镇、一般集镇规划建设用地区外的农村地区
广大农村地区的农房建设应按照方便农民生产生活的原则,宜集中则集中,宜分散则分散,要鼓励集中,推动集中。

该区域农房集中建设,应与土地整理相结合。

有条件开展大规模土地整理的范围内,可通过土地整理按规划实施农房集中建设。

没有条件开展土地整理的区域,要引导农村村民住房建设按规划向中心村、集中居住区集中。

确需分散建房的,要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未利用地,并执行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按照占新退旧的原则管理。

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旧宅必须复垦还耕。

三、宅基地置换和土地整理置换的办法
(一)、宅基地置换。

宅基地置换是指规划建设用地区内,对农民原有宅基地实施拆院并院、集中建房后腾出的土地的置换,由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原有宅基地腾出的土地面积扣除集中建房用地后的剩余部分,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置换集中
安排使用;原址符合规划的,可在原址作为建设用地使用。

宅基地置换涉及拆除农民原有住房和地面附着物的,可参照当地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二)、土地整理置换。

土地整理是指规划建设用地区外,由国家、省、市或区(市)县及乡镇投资的土地整理。

规划建设用地区外,原则上不搞零星宅基地整理,宜采用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的方法进行,按项目进行管理,报经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立项并验收。

土地整理应与农民向城镇集中、工业向集中发展区集中、土地向规模经营集中有机地结合起来。

在农民向城镇集中过程中,当地政府应当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建配套。

土地整理中属于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等整理后腾出的土地面积,扣除集中建房用地后的剩余部分,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查批准,可等量置换到规划建设用地区使用,原址必须复耕;原址规划为建设用地的,也可在原址作为建设用地使用;同时,还可视作集镇建设年度计划指标。

土地整理需要拆除农民原有住房的,要适当提高住房补助标准,具体办法由各区(市)县制订。

制订补助标准要有利于农民居住条件的改善,有利于推动集中,并充分考虑农民新建住房的经济承受能力。

用于农民住房补助的费用,计入土地整理成本。

四、加强农民集中建房工作的领导
市国土资源局成立由局长刘仆任组长,副局长曾敏、助理巡视员黄晓兰为副组长,政策法规处、规划处、耕保处、利用处、执法监察处为成员的农民集中建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农民集中建房工作有关重要事项的研究与协调。

日常工作由曾敏、黄晓兰同志负责,有关业务工作由对口处(室)承办。

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也应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加强农民集中建房工作的领导,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

五、用地审批办法
(一)、各区(市)县根据实际需要,按批次向市国土资源局报送农民集中建房方案,经备案后,按项目实施。

(二)、县城、重点镇、一般集镇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安置房集中建设,按照《成都市中心城区改善农民居住条件实施“新居工程"的意见》(成建委发〔2004〕673号)规定的程序和本意见的附件办理用地手续。

(三)、县城、重点镇、一般集镇规划区外广大的农村地区农民自建住房,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规定的程序办理用地手续。

中心城区以外的区(市)县可结合本地实际,按照本《意见》的规定,制订具体实施细则,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农民集中建房工作。

中心城区在实施城乡一体化过程中,有关农民集中建房,可参照本《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区(市)县在实施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要及时上报市国土资源局,以便进一步完善。

2005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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