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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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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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推动工业用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实施意见各区(市)县人民政府,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为优化工业用地资源配置,创新工业用地供应方式,提高工业用地供应管理水平,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深入实施工业强基行动,按照国土资源部《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第61号令)、市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支持实体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成府发〔2016〕13号)要求,并学习借鉴“对标城市”土地利用管理先进经验,现就推动我市工业用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及落实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改革试验任务,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行多种方式供地针对不同行业、不同类型工业项目特点,积极采取弹性年期出让、租赁、先租后让和标准厂房出租等多种方式,满足不同工业项目的用地需要。

市或区(市)县工业主管部门应根据不同工业项目的发展前景、产业生命周期、开竣工投产时间、产出效益等因素,就准入条件、供地方式与土地使用期限等提出明确意见,纳入国土部门编制的土地供应方案,报市或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一)长期出让。

经市政府批准,达到准入标准、具备单独供地条件的重大招商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经济信息产业等鼓励类工业项目,可将50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次性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出让价款。

(二)弹性年期出让。

达到准入标准、具备单独供地条件的工业项目,可将不超过30年(一般可为20年、25年、30年等)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次性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出让价款。

(三)租赁。

达到准入标准、具备单独供地条件的工业项目,可在《合同法》规定的最高租赁期限(20年)内(一般可不低于5年)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给土地承租人,并由土地承租人分期或一次性支付土地租金。

分期支付土地租金的,在土地租赁合同中应明确租金支付时间、租金调整时间间隔和调整方式。

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试点方案》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试点方案》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试点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1.22•【文号】国土资发〔2017〕12号•【施行日期】2017.01.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将《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试点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月22日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试点方案土地二级市场是我国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近30年来,土地二级市场对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加快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深入,土地二级市场运行发展中的一些问题也逐步凸显,交易规则不健全,政府的服务和监管不完善,交易信息不对称、交易平台不规范等问题比较突出,制约了存量土地资源的盘活利用,难以满足新型城镇化和经济转型发展需要。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土地二级市场的决策部署和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工作要求,制定本试点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要求,坚持问题导向,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为方向,以促进土地要素流通顺畅为核心,以提高存量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为目的,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相关产业规划相衔接,着力构建完善土地二级市场规则,健全服务和监管体系,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用地保障。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83号,2003年11月14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83号,2003年11月14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83号(2003年11月1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对明确土地产权关系,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利益,保障土地交易安全,维护土地市场秩序具有重要的作用。

十多年来,我国土地登记制度取得了长足进展,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土资源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也一定程度上存在着违规登记、不规范登记的问题,影响了土地登记的公信力、土地登记的效力,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土地市场健康发展,给土地权利人造成损失。

规范土地登记行为,是规范土地市场、加强土地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是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到实处,真正保障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行为,保证土地登记的合法性、有效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土地登记的权属必须清楚。

土地权属是土地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土地登记的核心环节,要把土地权属放在土地登记的首要位置,确保登记的土地权属准确、合法、有效。

土地权属的认定,必须严格把握有关法律和政策界限,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做到依法行政。

没有权属来源或权属来源不合法的用地,一律不予登记;权属不清的用地,在权属问题解决前,不得登记。

严禁通过登记,使违法用地合法化。

经过登记的土地,必须达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要求。

登记中遇到的具体权属问题,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进行确权;土地权属争议,要在地籍调查和登记过程中及时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依照《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依法处理,并以处理结果作为登记的依据;复杂疑难的权属问题,要研究解决办法,妥善处理。

二、土地登记的程序必须合法。

土地登记发证要严格依照《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和要求进行,要建立和完善土地登记的工作制度,严格履行土地登记的申请、地籍调查、权属审核、注册登记、核发土地证书的程序,要防止出现在为当事人提供便利时,减少必经的法律程序的作法,确保土地登记的合法性。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储备土地抵押融资加快批而未供土地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储备土地抵押融资加快批而未供土地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储备土地抵押融资加快批而未供土地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19.01.09•【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储备土地抵押融资加快批而未供土地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为更好实施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加快批而未供土地处置,严禁新增以政府储备土地抵押融资行为,加快存量抵押储备土地依法解押并形成合理有效供地,自然资源部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储备土地抵押融资加快批而未供土地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号,以下简称《通知》),已于近日印发实施。

2018年6月,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健全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1号),要求各地加快批而未供土地处置。

处置消化过程中,一些地方反映,部分土地因纳入土地储备且用于抵押,难以有效供应。

其中涉及两方面问题:一方面是违规融资的问题,2014年以来,国家有关部委陆续出台了一系列规定,明令禁止土地储备违规融资。

如财政部、原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原银监会《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各地不得再向银行业金融机构举借土地储备贷款”;《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财预〔2017〕62号)规定“地方各级政府不得以土地储备名义为非土地储备机构举借政府债务,不得通过地方政府债券以外的任何方式举借土地储备债务,不得以储备土地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任何债务提供担保”。

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2018年度例行督察发现,少数地区仍存在违规以储备土地融资问题,违规融资的主要形式有两种:一是违规以储备土地抵押。

包括储备机构直接用储备土地抵押融资,或政府以储备土地为非储备机构(包括各类城投公司、政府融资平台等)提供担保。

二是以储备土地注资国企后用于抵押融资。

此外,还有一些地方未依法办理供地手续,而是以政府会议纪要、公函等形式直接将储备土地划转并登记到非储备机构名下,由非储备机构办理抵押融资。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土地上市与供后监管的意见-成府发〔2017〕20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土地上市与供后监管的意见-成府发〔2017〕20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土地上市与供后监管的意见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土地上市与供后监管的意见成府发〔2017〕20号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市第十三次党代会和国家中心城市产业发展大会精神,坚定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提升城市规划建设品质,促进土地合理高效开发利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土地上市与供后监管,落实精细化管理相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上市土地供前审查(一)严格“净地”上市审查。

拟上市宗地必须是征收(拆迁)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土地权利清晰并已注销原土地权利证书、道路及其他基础设施完善、具备动工开发基本条件的“净地”。

市国土部门(征地事务机构)应严格执行“净地”出让审查标准,不具备“净地”条件的宗地,一律不能出具上市意见。

(二)严格上市土地周边配套设施审查。

坚持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先于住宅项目规划、建设、投入使用的总体原则。

拟上市出让宗地周边规划的主要道路、垃圾转运站、变电设施等必须由政府建设的公共配套设施,应由土地整理业主提前实施建设。

农贸市场、小学、幼儿园、社区综合用房、卫生服务中心、文化体育场馆、警务消防用房等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要求也要纳入拟上市经营性用地的出让方案一并公告,由竞得人作为代建业主按照规划建设条件要求建设并无偿移交。

公共配套设施未建设或未形成限期解决方案的,由建设部门核实并函告国土部门暂停该宗地上市。

(三)统一中心城区土地上市主体。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土地整理业主单位(含市土地储备中心、市属国有公司)在完成拟上市宗地的前置手续后,统一报宗地所在地的区政府(不含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对规划建设条件、基础设施配套及产业要求等要件审查把关(区国土部门负责具体事务);审查合格的,由区政府按程序提出上市申请。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资产处置、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资产处置、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资产处置、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04]59号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资产处置、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04]59号各市、州国土资源局: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一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七条、第十九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八条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规范办理国有土地资产处置和转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改制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一)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1、申请条件(1)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授权经营或国家控股公司试点的企业,才能申请授权经营方式处置土地。

(2)在财政部门挂帐单列的改制企业,才能申请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土地。

2、审批权限(1)经国务院批准改制且符合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或授权经营方式处置土地的企业,其土地资产处置方案报国土资源部审批。

(2)经国务院有关部门、企业集团和四川人民政府批准改制且符合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或授权经营方式配置土地的企业,其土地资产处置方案报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审批。

(3)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改制的企业,且符合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配置土地的省属以下企业,其土地资产处置方案报所属市、县国土资源局审核,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

3、报批程序(1)中央在川企业、省属企业根据改制的批准文件,拟订土地处置的总体方案,分别向省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部申请核准。

(2)土地处置总体方案经核准后,企业自主委托具有相应土地评估资质的土地估价机构进行评估,并依据土地状况和土地估价结果,拟定土地资产处置的具体方案。

(3)经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权属和宗地地价水平进行初审后,企业持改制方案、土地估价报告、土地资产处置的具体方案到省国土资源厅或国土资源部办理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手续和土地估价报告备案。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督促已供国有建设用地项目动工建设的通知-成国土资发[2008]139号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督促已供国有建设用地项目动工建设的通知-成国土资发[2008]139号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督促已供国有建设用地项目动工建设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督促已供国有建设用地项目动工建设的通知(成国土资发〔2008〕139号)市国土资源局中心城区各分局,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加强已供国有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的监督管理,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的要求,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已供国有建设用地项目建设情况清理和督促建设工作。

现提出如下具体要求。

一、清理和督促动工建设项目范围1、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或下发了《划拨决定书》,但超过了《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动工建设时间未动工建设的项目。

2、《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未约定动工建设时间的,从签订《出让合同》或下发《划拨决定书》之日起,超过半年时间未动工建设的项目。

3、签订了《出让合同》或下发了《划拨决定书》,建设项目已动工建设,但动工开发面积不足应动工面积1/3或已投资额不足总投资额1/4且未经批准中止建设的项目。

二、处置办法1、下达《促建通知书》。

清理出来未动工建设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及时下达《促建通知书》,督促项目在2008年5月31日前动工建设。

2、依法处置闲置土地。

下达《促建通知书》后,项目在2008年5月31日前依然未动工建设,构成闲置土地的,由国土资源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调查,按照国发〔2008〕3号文件规定,对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土地征收土地闲置费,对闲置房地产用地要征缴增值地价;对土地闲置满两年的,要依法收回,重新安排使用。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08.03.02•【字号】•【施行日期】2008.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为了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成都市试验区建设,深化农村土地和房屋产权制度改革,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加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维护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经市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审查同意,现将《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二〇〇八年三月二日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促进"三个集中",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加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维护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和《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进一步改革完善农村土地和房屋产权制度的意见(试行)》(成委发[2008]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本着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率先突破、大胆创新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合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集体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保持土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实行使用权有偿、有限期流转。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范围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产权界定第五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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