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 物权法、担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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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 第三十四章 物权法律制度-课件新

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 第三十四章 物权法律制度-课件新
人均得追及于物之所在地行使其权利,依法请求不法占有人返还 原物。债权原则上不具有追及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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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权概述
(一)物权的概述和特征 ★ ★
3. 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5)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
②物权的优先效力: a.对外优先: 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 ,物权优先于债权。但并
不是绝对的,例如“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b. 对内优先:同一标的物上存在着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或性
在的权利和意志,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而取得物的所有权。 因物权首次产生而获得所有权 ①生产 ②孳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因公法方式获得所有权,取得方式包括国有化和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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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所有权
(二)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 ★ ★
1.所有权的取得 其他直接根据法律规定确定所有权归属的方式,主要包括先占、 添附、发现埋藏物和隐藏物、拾得遗失物、善意取得等。
人损害的 ,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
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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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所有权
(二)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 1.所有权的取得
概念
拾得遗失物是指发现他人不慎丧失占有的动产而予以占有的法律事实。遗失 物是指他人不慎丢失的动产。
①拾得遗失物 ,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
公安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 ,知道权利人的 ,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
质相同的物权时, 成立在先的物权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 债权不具有对内优先的效力。在同一物上可以设立多个债权,
各个债权都具有平等的效力,债权人在依法受偿时都是平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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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权概述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 ★
主要包括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和物权公示原则。 1. 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 内容、效力、得丧变

物权法、担保法知识

物权法、担保法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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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证人资格(2) 保证人资格( ) 以下单位不能成为保证人: ①国家机关。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
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 业单位、社会团体。 ③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 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 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 无效。
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 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4、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 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 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担保人的过错:是指担保人明知主合同无效仍为之提供担保或者明 知主合无效仍促使主合同成立或为主合同的签订作中介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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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证责任的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 保证的;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 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3)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 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 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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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 证
一、保证的概念及其保证人的 资格
(一)概念: 概念: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 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 责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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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证人资格(1) 保证人资格( ) 保证人资格: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 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其他组织主要包括: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 (3)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 (5)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保 证合同为有效。 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保证责任不能免除。

2024CPA经济法知识点笔记-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

2024CPA经济法知识点笔记-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

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第一节概述【知识点一】物的概念与种类1.物的概念(1)物权法上的物指的是有体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2)物是除人的身体之外,凡能为人力所支配,独立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之物。

2.物的特点(1)有体性①一般情况下,物权的客体只能是动产、不动产,不能是无形资产,更不能是行为。

②特殊情况下(经法律特别规定),某些权利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如股权、票据权利等出质构成权利质权,亦称“准质权”。

【提示】①行为是债权的客体,②智力成果则是知识产权的客体,如电脑程序、基因信息。

(2)可支配性①能为人力所支配并满足人的需要。

②不能为人所支配(如太阳、月亮、星星等)或不为人所需之物(如汽车尾气),不属于物权法上的物。

(3)在人的身体之外①人是权利主体,不能成为物权客体。

②人体器官如脱离人的身体,则可成为物。

【知识点二】物权的概念与种类2.物权的种类——法定【知识点三】物权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①物权种类法定:不得创设民法或其他法律所不承认的物权。

举例:我国法律并未将优先购买权规定为法定的物权种类,因此,甲乙双方约定(假若甲将自己的房子出售,乙有有权优先购买)因违反物权种类法定原则而无效。

但双方买卖合同仍有效,乙方有权要求甲承担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

②物权内容法定:不得创设于物权法定内容相异的内容。

举例:《民法典》规定,动产质权的设立,须以向质权人转移质物占有为前提,否则,质权不成立。

因此,甲乙双方约定,自行车不需要交付,仍可以在甲处,违反了物权内容法定原则而无效。

(2)法定的原因:物权具有绝对效力,如果允许当事人任意设置,不利于交易安全。

(3)物权法定原则的效力:①行为人违反种类法定原则,在法定物权种类之外创设物权,该物权创设行为无效。

②行为人设定与打定物权相异的内容,该设定行为无效。

2.物权客体特定原则(1)客体特定:物权只存在于①已存在的物,②已确定的物。

人大经济法物权法担保物权课件 (一)

人大经济法物权法担保物权课件 (一)

人大经济法物权法担保物权课件 (一)
人大经济法物权法担保物权课程是一门经济法学科中的重要课程,也是关于民商法基础及其法律理论的核心课程之一。

其学习内容包括物权法、担保物权法等知识体系,并从完备性和具体应用两个方面深入分析了法律体系和相关法条。

一、课程简介
人大经济法物权法担保物权课程主要涉及的法律基础是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

其中物权法作为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涉及到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和财产法律交易的核心问题。

而担保物权法则是在特定情况下,当债务方不能按时履约,担保人所享有的债权保障措施。

二、学习内容
首先,物权法的基础理论和法律规定是学习物权法的重点。

物权法是财产权基础制度,通过学习该段内容,我们能够了解到物权制度的基本要素,包括物权主体、物权客体、物权内容和保护制度等。

其次,课程将探讨能够影响物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等法律制度。

学习者可以了解到,这些制度包括法律效力制度、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权属取得和转移制度,以及物权的限制制度等。

除此之外,学习者还将接触到担保物权法这一学科。

担保物权是在商事活动中非常重要的保障措施,学习者将会了解到担保人需要履行的义务、合同的形式和效力等信息。

三、学习价值
人大经济法物权法担保物权课程是学习民商法基础及其法律理论的重要课程之一。

学习该课程的学生不仅能够了解到物权制度与效力制度之间的关系,掌握物权的成立、变更、转让、限制等法律制度,还能够深入了解商业活动中的担保措施,并在实际生活和工作中能够灵活运用所学知识。

总之,人大经济法物权法担保物权课程具有重要价值,对于提升学生的法律素养,增加实践经验,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都有着积极影响。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总结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总结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总结
一、经济法
1.什么是经济法:
对经济活动的规范性的法律规定的总称;重要的业务活动所涉及的法律规定的总称;主要研究不同物资的生产、分配、交换及管理所涉及的法律规定的总称。

2.经济法的基本内容:
(1)物权法:物权法是经济法中最基本的法律制度,它涉及到物质财产、精神财产和物质财产的保护。

(2)合同法:合同法是经济法中最重要的法律制度,其目的是保护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利益。

(3)票据法:票据法是为了保护票据发行人和票据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而设立的法律制度。

(4)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是保护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和义务,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利益的法律制度。

(5)公司法:公司法是指对公司及其管理、运作及财务等等方面所作的法律规定。

(6)破产法:破产法是一种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制度。

(7)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经济利益和社会关系而制定的法律制度。

(8)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是为了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而制定的法律制度。

2024年度2024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1

2024年度2024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1

2024/3/23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的种类和取得方式,担保物权的种类和实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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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法律制度
2024/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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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基本规定及实务操作指南
公司法概述
包括公司的定义、分类、设立条件等基本概 念。
公司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详细阐述公司的设立程序、变更事项以及终 止方式。
公司的组织机构与职权
2024/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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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关键条款解读
产品质量的监督与管理
阐述了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包括产品质量标准的制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设立和 职责、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等。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详细说明了生产者和销售者在产品质量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包括生产者的质量担保责任 、销售者的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等。
合伙企业的财产与事务管理
介绍合伙企业的财产管理规则、事务执行方式以及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阐述合伙企业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包括合同的签订与履行等。
2024/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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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相关条款解读
破产法概述
包括破产的定义、破产法的立法目的等基 本概念。
破产管理人与债权人会议
介绍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债权人会议的组 成及其职权。
劳动争议处理方式
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应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或者达 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2024/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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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相关法律制度概览

经济法基础教学大纲

经济法基础教学大纲一、课程概述经济法基础课程是经济管理类专业的基础课程之一,旨在帮助学生了解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和制度,掌握经济法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和意义,以及如何运用经济法知识解决实际问题。

本课程的教学内容主要包括经济法的基本概念、物权法、合同法、公司法、竞争法、金融法、知识产权法等方面。

二、课程目标1、掌握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和制度,了解经济法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和意义。

2、掌握物权法、合同法、公司法、竞争法、金融法、知识产权法等经济法律制度,了解其在实际中的应用。

3、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提高其运用经济法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4、帮助学生了解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精神和原则,增强其法治意识和法律信仰。

三、教学内容第一章经济法的基本概念1、经济法的定义和特征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3、经济法的地位和作用4、经济法的渊源和法律体系第二章物权法1、物权法的定义和特征2、物权的种类和法律制度3、物权的设立、变动和消灭4、物权的保护和限制第三章合同法1、合同法的定义和特征2、合同的种类和形式3、合同的成立、效力和履行4、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5、合同违约责任和合同纠纷解决第四章公司法1、公司法的定义和特征2、公司的种类和法律制度3、公司的设立、变更和解散4、公司的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5、公司的股权转让和股份发行第五章竞争法1、竞争法的定义和特征2、竞争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3、禁止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的规定4、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执行和实践5、知识产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比较和关系6、知识产权法的保护对象和范围7.知识产权的申请、审查和保护8.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和法律责任9.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和经济全球化10.反垄断法和竞争政策的关系和发展四、教学方法本课程采用多媒体教学为主,辅以案例分析、课堂讨论和实践操作等方法进行教学。

教师将根据教学内容和学生的学习情况,灵活运用各种教学方法,以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和效果。

对担保法担保法解释和物权法的比较总结

对担保法担保法解释和物权法的比较总结担保法和物权法都是我国民法典中的两个重要法律条文,它们在保护债权人权益、保障债权的实现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下面将对担保法和物权法进行较全面的解释和比较总结。

一、担保法解释担保法是指用他人的财产或权益作为债权人在债务履行中得以实现自己债权的一种制度。

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障其债权利益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物或担保人,并对担保物或担保人的相关情况、要求和保护进行规定的法律。

担保法主要通过明确债务人、债权人和担保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确保债权人能够得到应有的债权实现,同时也保护了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合法权益。

担保物可以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例如抵押、质押等,而担保人则可以是自然人或者法人。

担保法规定了担保物的设立手续和效力、债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债务人和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担保物的变更、担保物的转让等内容,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债权保护制度。

二、物权法解释物权法是我国民法典中关于物权制度的重要部分,它明确了人们对具体物体的支配权力和占有权利,保护私人财产权利的实现和维护。

物权是指对具体物体的支配权力和占有权利,是人们对物质财产享有支配、占有、利用和处分的权利。

物权法主要规定了权属保护、物权设立和变更、物权附着和物权的消灭等内容,确保了当事人对自己的财物享有合法权益。

物权法明确了不动产和动产无形物权的设立和转让的法律效力,规定了动产和不动产的抵押和质押等担保制度,充分保护了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1.定位不同:担保法主要针对债权人保护债权利益、保障债权的实现,重点在于债权保护和债务履行;物权法则是保护私人财产权利的实现和维护,重点在于财产权益的保护。

2.内容不同:担保法主要规定了担保物和担保人的设立、变更和转让等问题,物权法主要规定了财产权益的设立、变更和转让等问题。

3.适用范围不同:担保法适用于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物权法适用于权益人和财产之间的关系。

4.对象不同:担保法主要涉及到担保物和担保人的设立和效力,物权法主要涉及到具体物体的支配权力和占有权利。

经济法基础教程第二编 民法相关制度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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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物权法律制度概述
• 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 义务主体为权利主体以外的不特定的任 何人。其实现无须义务人为积极行为的协助, 而以权利人对物进行 合法支配为唯一要件, 其他任何人则负有不得非法干涉和侵害权利 人物权的义务。故物权的绝对效力就是指物权人之外的一切人均受物 权的约束, 不得实施任何妨碍物权人行使和实现其物权的不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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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物权变动
• 主要包括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 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等。
• 统一登记制度即统一登记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主要针对我国 多数地方至今仍然在实行的“二元登记” 及管理混乱现象。根据土 地登记和房产登记办法相关规定, 土地和房屋分别由两个登记机关 进行登记, 造成了登记不便, 导致许多法律上的复杂问题, 我国实 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必须同属一人, 但是“二元登记” 体制 则造成房、地权利的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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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物权变动
• 二、不动产登记
• (一) 登记制度概述 • 1.不动产登记生效制度 • 《物权法》第9 条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 经依法登记, 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 不发生效力, 但法律另有 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 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 • 不动产物权, 以登记为其公示方法。不动产物权种类繁多, 占有关 系复杂, 为了保护交易的安全稳定, 以主管机关的登记作为不动产 物权的公示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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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物权变动
• 不动产登记, 是指将不动产物权的取得、变更与消灭, 依照法定程 序记载于有关机关专门设置的登记簿上。这一制度旨在明晰各种不动 产物权, 以保护物权人的合法权益。

《经济法》:物权法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备考指导:物权法【一】物的法律特征客观物质性 物必须是客观存在的物质实体或自然力。

可支配性 能够被民事主体支配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才是民法上的物。

【二】物的种类动产与不动产 1.动产是能够移动并且不因移动而损害其价值的物。

如桌子、电视机等。

2.不动产是指性质上不能移动或虽可移动但移动会损害其价值的物,如土地、房屋。

特定物与种类物 1. 特定物是指具有独立特征或被权利人指定而不能以他物替代的物。

如一件古董等2.种类物是指以品种、质量、规格或度量衡确定,不需具体指定的物。

如级别、价格相同的大米等。

主物与从物 1. 主物是指独立存在,与其他独立物结合使用,并在其中发挥主要效用的物。

2.在两个独立物结合使用中处于附属地位、起辅助和配合作用的是从物。

如杯子是主物,杯盖是从物。

原物与孳息1.原物是指依其自然属性或法律规定产生新物的物,如产生幼畜的母畜、带来利息的存款等。

2.孳息是指物或者权益而产生的收益,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三】物权的分类所有权和他物权 1.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可以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

2.他物权是指所有权以外的物权,亦称限定物权、定限物权。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他物权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1.用益物权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等。

2.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即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等。

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四】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平等保护原则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物权法定原则1.物权的种类法定。

2.物权的内容法定。

一物一权原则一个独立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但一物之上的所有权人可以为多人。

公示、公信原则 1.公示原则。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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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动产抵押 • 动产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 生效时产生,法律不强制要求登记。
• 但是,经登记以后债权人可以对抗善意第 三人。 • 因此,登记不是生效要件,是对抗要件。
• 甲企业以生产设备作抵押向乙银行贷 款1000万元。双方4月1日签订抵押合 同,4月10日办理了抵押登记。则抵押 权何时设立?
• 如丙已付款,已入住,尚未登记。。。
第二节 所有权
• 一、所有权的概念、特点和内容
• 最重要最完整的物权:占有、使用、 收益、处分的权利
• 二、所有权的种类 了解
• 三、所有权取得的方式 • 1、原始取得 特殊 • 指的是取得无主、暂时无主、无合法 主人的财产 • 2、继受取得。 普遍 • 是指从原所有权人取得新的所有权, 包括买卖、互易、赠与和继承等方式。
作业4:共有的种类、各自含义以及合伙人对 合伙企业财产属于那种共有? • 四、共有(所有权的特殊表现,一个所有 权,多个所有权人) • 1、按份共有 • • 2、共同共有(夫妻对家庭财产,继承人对未分
割的遗产 )
• 五、相邻关系/相邻权
地理位置上相邻
• 是与所有权相关的问题,是对所有权的限 制。行使自己权利时尊重或者不影响他人 权利的行使。 • 思考并举例侵犯他人相邻权的表现。。。
• 相邻权纠纷一般有下列情形:
• • • • • 一是因通行而产生的相邻权 二是因用水、排水产生的相邻权 三是因修建、施工产生的相邻权 四是因排污产生的相邻权 五是因通风、采光、噪声产生的相邻权
• 解决方法:协商、调解、起诉等
第三节 用益物权
• 一、用益物权的概念 • 对他人之物 • 二、用益物权的特点 • 1、2、3、4、5、 • 6、有期限的物权
物权法
属于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教材体系)
•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 他组织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 • 其中,为了和经济法相区别,财产关系也 称为横向的经济关系。
• 人身关系调整亲属、身份、名誉、荣誉、 隐私等社会关系。
财产关系
静态财产关系 动态财产关系
确认财产的所有、 归属关系
•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 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 遗失物如果通过转让被第三人占有的,无 论第三人善意或恶意,原权利人有权向第 三人请求返还原物, 因此说遗失物不适用 善意取得。
• 但是,2年内没有要求返还原物的,丧失所 有权。
作业4:添附形成的新物常见表现
• (五)添附
• 1、理解添附形成的新物 • 2、指的是特殊之物,如何确定所有权。 • 可以协商确定; • 可以按物的价值大小; • 可以共有
• /2013/06/21/VIDE13717 95722764556.shtml • 案例视频(播放9分钟后部分)
• 2、适用条件 • (1)转让人是动产的占有人(不动产的登 记人)。 • (2)转让人无权处分
• (3)买方为善意(主、客观条件) • (4)动产已经交付(不动产已经登记)。 • 满足了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
• 4、期限:了解
• 按照土地的不同用途,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 限为: • (1)居住用地70年; • (2)工业用地50年; •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 (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 5.权利取得 • 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 用权出让/转让合同。 • 合同签订后必须向土地管理机构办理登记 手续,登记后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 1、不动产物权,法律要求必须进行登记。
登记后取得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 登记在谁的名下,谁享有权利。
• 2、动产物权,法律不要求登记,只需交付。
• 动产交付后取得所有权,谁占有谁所有。
链接:于2015.3.1实施的《不动产登记暂行 条例》规定,下列不动产物权必须办理登记:
• • • • • • • • •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 (三)物权法的概念 • 广义物权法
了解
• 物权法就是关于动产、不动产的归属和利 用的法律规则 。
• 狭义物权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 二、物权的理论分类 • 1、自物权和他物权 • 2、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 • 3、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他物权分类) • 4、独立物权和从属物权
• 三、物权取得方法及后果
举例
• 甲乙为夫妻,闲置一套家庭共有房产, 房产证及房管局的登记簿上均记载甲 的名字。后来,甲背着乙与第三人丙 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丙交付房款并 和甲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
• 后乙得知此事,起诉至法院要求丙返 还房屋。能否得到支持?
• 答案: • 乙不能要求丙返还房屋,因为丙已登记取 得房屋所有权。
(二)物权的含义 及种类
物权:对物的支配性和排他性权利。
•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 1、所有权 对自己之物 • 所有权是最重要、最完整的权利,其 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 体现物的归属,确认权利归属。
• 2、用益物权 对他人之物 • 对他人之物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 利。 • 充分利用物的使用价值 • 种类:(1)土地承包经营权; • (2)宅基地使用权; • (3)建设用地使用权; • ( 4)
• 特点自行总结 ???
• 抵押和质押的区别: • ??
• 2、质押的种类
• (1)动产质押 • 质押权何时设立??? • (2)权利质押(财产性权利是广义动产)
• 《物权法》第223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 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 • (一)汇票、支票、本票 • (二)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 (三)知识产权 •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 (六)应收账款 等等
• 因此登记是权利取得要件。
• 举例:甲公司于2007年10月10日通过拍卖 方式拍得北京郊区的一块工业建设用地; 10月15,甲与土地管理部门签定《建设用 地使用权出让合同》;10月21日,甲缴纳 全部出让金;11月5日,甲公司办理完毕建 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并获得建设用地使用 证。 • 甲公司何时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原始取得的几种方式
• (一)先占 (取得无主物的所有权)
• 无主物的种类如: • 抛弃物、废弃物、深海中的鱼、山中野菜 等 • 拾荒、捕鱼、挖菜等是取得无主物的所有 权。
• (二)善意取得
(取得无合法主人财产)
第三人(善) 受让人
• 1、含义、主体。 • 所有权人 无处分权人 • 合法主人 • 转让人
• 甲对乙的土地享有地役权。地役权应该登 记
• • • •
特点: 1、地役权具有从属性,从属于甲的物权。 2、地役权具有自愿性,因约定产生。 3、地役权具有有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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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 (1)二者产生的原因不同 相邻权是法定的,地役权是约定的。 (2)两者的权利内容不同
• 地役权的设立是为了权利人的权利得到更 好的行使,是达到较高标准。相邻权是为 了达到权利人的最低要求。 • (3)是否有偿不同 • 相邻权的取得是无偿的,地役权的取得通 常是有偿的。 • (4)位置要求不同 • 相邻权强调相邻,地役权不一定相邻
• 4、抵押登记/抵押手续
• (1)不动产抵押 登记是抵押权生效要件
• 不动产抵押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 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 未经登记,抵押权无效,债权人不享有优 先受偿权。
• 例:甲企业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抵押 向银行贷款1000万元,双方4月1日签 订抵押合同,4月10日办理了抵押登记。 抵押权何时设立?
• 链接2:
• “小产权房”是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城 市居民无权购买。另,集体土地使用权不 能公开流通。只能。。。。
• (四)地役权 特殊用益物权 • 1、含义。 • 举例:甲为了能在自己的房子里欣赏远处 的风景,便与附近的乙约定:乙不在自己 的土地上建设高层住宅。作为补偿,甲每 年支付给乙10万元。
• 3、后果 善意便取得 • 善意第三人பைடு நூலகம்受让人)取得所有权
• 4、适用范围 • 动产和不动产都适用,但是不适用遗 失物、埋藏物、赃物等
• 5、相关主体间的关系
• 原权利人 • 转让人 • 受让人 丧失对物的所有权 向原权利人赔偿 取得物的所有权
• 思考:善意取得制度是在原所有权人与第 三人之间作出的选择性保护。 ???
• 3、担保物权
对他人之物
• 债务人用物(动产、不动产)来担保债权 的实现,债权人在他人之物上享拍卖、变 卖优先受偿的权利。 • 充分利用物的交换价值 • 债务人 ( ) 债权人 • (动产、不动产) 是担保物权人
• 种类: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
• 总结: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体现了物 尽其用原则,是他物权、定限物权。
• (三)宅基地使用权 • 1、主体: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农民, 不包括 有城镇户口的城市居民
• 2、客体: (集体土地) • 3、用途:居住,住宅用
• 4、权利取得:登记
• 链接1:
• 我国的土地公有制,决定相关主体享有的 是土地使用权,是用益物权。但是对土地 之上的房屋享有的是所有权。
第四节 担保物权
• 一、概念 • 二、特点 (与用益物权比较)
• 1、他物权,在他人的动产和不动产上 设立
• 2、具有从属性,从属物权
• 从属于债权,为债权提供财产担保而成立 担保物权。
• 三、种类
• (一)抵押权 • 1、抵押权的原理
• 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 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 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 人依法就该财产拍卖优先受偿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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