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对境外支付需注意八大涉税问题
支付境外公司特许权使用费涉税分析

一、研究背景在当今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以无形资产为代表的数字化产品交易、计算机产品及数据价值交易,游离在现有的国际协约与各国国内的法规条款之外,这就造成各国税务机关在征收以这种交易模式产生的特许权使用费时存在着规范漏洞,给企业带来了税收争议。
与此同时,近些年来国际上一些著名的高科技公司,如Google、Apple等,利用低税管辖区中的外国公司向低税管辖区中的受控公司收取特许权使用费的方式,将大量利润转移到较低税收管辖区中的受控公司,人为地增加了其税收风险。
为了避免跨国公司在贸易时利用国际税法漏洞以及国别间税法差异进行避税的行为,一方面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推行了BEPS(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计划,对税收协定及转让定价国际规则进行了修订完善;另一方面我国税务机关也针对特许权使用费税收征管方面,出台了多项政策法规,采取了更为严格的监管措施。
因此,中国境内企业需要在熟悉我国现行关于特许权使用费相关法规的基础上,不断研究了解国际上对跨国公司税收问题的最新政策情况,综合国内相关税法条例和国际税务法规对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情况进行准确判断,对特许权使用费征税权的归属范围拥有清晰的认知,合理正确地应对潜在的税收风险并及时采取措施。
二、关于支付境外公司特许权使用费涉税案例分析关于支付境外公司特许权使用费具体涉税事项分析,下面通过列举具体案例进行分析。
新加坡某网络科技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其主营业务包括对外提供有关企业内部管理控制的软件设计、定制与销售,构建网络资讯数据库和网络设计模型数据库并提供会员查询使用等各种服务。
在2019年度,X公司分别与我国境内A、B、C三个公司有业务往来。
接下来具体讲解X公司与A、B、C 三个公司的业务往来中所涉及的有关特许权使用费的主要内容。
(一)案例分析1、北京A公司。
北京A公司购买了X公司的内部控制管理软件。
A公司可以通过用户名和密码在X公司官网下载和使用该软件,使用时间不限。
企业对境外支付需注意八大涉税问题

企业对境外支付需注意八大涉税问题2012年7月9日信息来源:会计网校点击次数:《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等实体税法,都作出了境外机构或个人在中国境内应税的,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
即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支付服务贸易等项目外汇资金时,应承担税款代扣代缴义务。
2008年11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以下简称64号《通知》)出台,规定对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和提交《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下简称《税务证明》)。
2009年11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52号,以下简称52号《通知》)出台,对64号《通知》执行中的有关事宜予以明确。
相关的规定还有2008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等。
问题之一:对外支付金额的标准根据64号《通知》规定,需要办理和提交《税务证明》的对外支付金额标准为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万美元)。
在此,“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是指《税务证明》文本中的“合同总金额”,而是“本次支付金额”。
问题之二:对外支付项目的界定1.服务贸易(ServiceTrade),指国与国之间互相提供服务的经济交换活动。
64号《通知》将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需要申请办理《税务证明》的服务贸易收入列举为从事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交易行为所取得的收入。
2.收益(Receipts)。
64号《通知》中将需要申请办理《税务证明》的收益列举为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等收益,包括职工报酬、投资收益等。
境外向境内提供“劳务(服务)”的涉税扣缴问题(老会计人的经验)

境外向境内提供“劳务(服务)”的涉税扣缴问题(老会计人的经验)目前,越来越多的境内企业在“走出去”,外国企业也在“走进来”,外国企业及个人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境内企业付汇时就会面临如何扣缴税款的问题,到底哪些事项需要扣缴税款?又涉及哪些税种?税率是多少?办理流程如何?小编将与您进行一一分析。
法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2009]第19号(注1)规定,非居民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是指对非居民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事项管理。
所称承包工程作业,是指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修缮、装饰、勘探及其他工程作业。
所称提供劳务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加工、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咨询经纪、设计、文化体育、技术服务、教育培训、旅游、娱乐及其他劳务活动。
所称非居民,包括非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个人。
其中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流转税分析首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令[2009]第19号(注1),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营业税或增值税应税行为,在中国境内设立经营机构的,应自行申报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
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营业税或增值税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的,以代理人为营业税或增值税的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发包方、劳务受让方或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接下来,就需要根据非居民提供的服务类型,判断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是营业税应税行为还是增值税应税行为。
随着“营改增”的不断深入,营业税将逐渐退出舞台,您需要关注财税[2013]106号(注2)附件一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其中明确了“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
在此,小编以涉及较多的非居民提供咨询服务(这里也有水份就看如何编吧)给境内企业,境内企业代扣代缴税款为例进行分析。
依据财税[2013]106号(注2),咨询服务已纳入增值税应税服务范畴,并规定增值税税率为6%。
境内企业向境外个人或者机构贷款支付利息的涉税分析

境内企业向境外个人或者机构贷款支付利息的涉税分析随着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境内企业与境外个人或机构之间的贷款交易逐渐增多。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需要了解涉及境内企业向境外个人或机构支付利息的税务规定和相应的涉税分析。
以下是对这一问题进行涉税分析的相关内容。
1.利息支付的税务义务2.扣缴义务根据中国税法规定,境内企业向境外个人或机构支付利息时,需要按照扣缴义务进行缴税。
企业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从所支付的利息中扣除应纳税额,然后将净额支付给境外个人或机构。
3.税务管理企业在进行利息支付时,需要向国家税务机关报备相关情况,并履行相关的纳税义务。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所需的税款。
4.征收税率5.税务风险与合规建议在境内企业向境外个人或机构支付利息时,需注意相关税务风险和合规建议。
首先,企业应当了解并遵守所在国的税法规定,确保按时缴纳应纳税款。
其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税务管理制度,以确保纳税申报和缴税流程的合规性。
此外,企业在与境外个人或机构进行贷款交易前,应对对方进行尽职调查,核实其税务合规性和相关证明文件的真实性。
6.税收协定如果涉及跨国贷款,境内企业需要考虑可能存在的双重征税问题。
为了避免双重征税,我国与多个国家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企业可参考相关协定的规定,并依法履行相关义务,以确保纳税合规性并降低税务风险。
总结起来,境内企业向境外个人或机构支付利息需要遵守相关税务规定,并按照扣缴义务进行缴税。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税务管理制度,了解相关的税收政策和合规要求,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风险评估和合规处理。
同时,企业还可以根据相关税收协定的规定,减少可能存在的双重征税问题,降低税务负担和风险。
简述境内企业接收境外机构提供服务的税务及付汇处理

简述境内企业接收境外机构提供服务的税务及付汇处理张清理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境外企业为境内企业提供包括建筑,安装,监督,施工,运输,装饰,维修,设计,调试,咨询,审计,培训,代理,管理等相关服务业务。
这些服务发生的地点有些在境外,有些在境内(境外企业派人员)。
在代扣代缴税务申报上,有些服务是免税的、有些服务是不予征税、有些服务是要征税的。
在税种上,涉及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这些税种又分别由国税局(企业所得税)和地税局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国内企业只有在代扣代缴了这些税后才能向国地两税局申请售付汇(或免税、不予征税)证明,有了国地税的这些证明才能到银行付款到境外公司。
下面我就该项业务的所涉及的税种、税款计算、税务程序简介如下:一、涉及的主要税种涉及的主要税种有:营业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其中:属于地方税务局管理征收的税种有营业税和印花税,属于国家税务局管理征收的税种有企业所得税。
另外,有些地方税务局还对服务金额征收一些附加费,如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按服务金额征收堤围防护费等。
以上税种的税率按《营业税条例》和《印花税条例》规定执行,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按25%执行。
二、税款计算(一)需要交纳的地税的税款计算地方税务局征收的税款主要是营业税。
判断是否需要帮境外代扣代缴营业税的关键是看服务发生的地点,如果服务发生在境外则根据相关税法规定不需要在境内交纳营业税,如果服务发生在境内则需要在境内交纳营业税。
各种服务的营业税税率按《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应代扣代缴的税款等于合同金额乘以营业税税率,计算公式:应交营业税=合同金额(如合同是外币计量应按当期汇率折算为人民币)×营业税税率。
(二)需要交纳的国税的税款计算国家税务局征收的税款主要是企业所得税。
判断是否需要帮境外代扣代缴企业的关键是看服务发生的地点,如果服务发生在境外则根据相关税法规定不需要在境内交纳,属于不予征税范畴;如果服务发生在境内则需要在境内交纳企业所得税。
跨境电商中常见的税务问题及解决方案

跨境电商中常见的税务问题及解决方案随着全球化的推进,跨境电商发展迅速。
跨境电商交易便捷、便宜,不仅促进了全球贸易,也使得国际间流通的商品更多样化,消费者也受益于更低廉的价格和更便捷的购物方式。
然而,跨境电商的复杂性同样也引起了一系列税务问题。
在本文中,将会介绍跨境电商中一些常见的税务问题,以及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案。
1. 跨境电商中常见的税务问题1.1 境内消费纳税问题境内消费者在跨境电商平台上购买商品后,需要向海关缴纳进口关税、增值税以及消费税等税款。
在这个过程中,需要确定商品的归类、确定适用的税率,并确保税款的正确缴纳。
但是,由于购买渠道的多样性和数据的不完备,很容易出现逃税、少税等行为,增加了税务管理的难度。
1.2 境外销售纳税问题跨境电商平台在境外售卖商品,收入属于境外所得。
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对跨境电商平台销售商品的收入也会进行征税。
但是,由于跨境交易的复杂性,征收难度比较大,也容易出现逃税、抵税等情况。
1.3 境内和境外双重征税问题在一些特定情况下,跨境电商交易既涉及到境内征税,也涉及到境外征税。
例如,在跨境电商平台上购买境外商品后,将其销售到境内,又会涉及到销售方的境外所得税问题,以及境内进口关税、增值税以及消费税问题。
而且,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的税制、征收标准等也存在差异,这更加加大了税务管理的难度。
2. 跨境电商中常见的税务解决方案解决跨境电商中的税务问题,需要依靠政府、跨境电商平台、跨境电商企业自身、第三方服务提供商等多方面的努力。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解决方案:2.1 合理利用政策政府可以针对跨境电商的税务问题,出台一些优惠政策和鼓励政策。
这些政策包括:降低享受跨境电商综合服务试点政策门槛、增加免税额度、减免关税等。
跨境电商企业应该了解相关政策,并合理将政策纳入到企业经营策略中。
2.2 加强风险防范与管控跨境电商平台和企业应该积极加强风险防范与管控。
企业应该合理对接相关税收政策和法规,并对企业内部进行税收培训和管理制度建设。
【风险控制案例】企业海外并购中常见的税务风险点

【风险控制案例】企业海外并购中常见的税务风险点并购活动通常分为项目启动、谈判、整合和退出四个环节,税务风险存在于上述每个环节当中。
我们拟对中国企业海外并购各环节中经常遇到的或容易被忽视的税务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
(一) 未实施详尽的税务尽职调查是产生海外税务风险的重要诱因在一项并购活动的初期,投资者通常需要对被投资公司进行尽职调查。
调查的范围可能涵盖财务、税务、商务、法务等领域。
调查的目的在于识别目标公司历史经营期间的潜在风险,以帮助投资者对目标公司的运营状况进行评估。
尤其在一项股权并购交易当中,买方可能会继承被收购公司所有历史税务风险。
同时,尽职调查的结果常常也是买卖双方交易收购协议条款及价格的谈判筹码之一。
中国投资者海外并购税务风险的识别与管控,首先就在于是否对目标公司展开详尽的税务尽职调查。
在实务当中,不少中国企业的管理人员由于对税务风险的防范意识不强,常常忽略税务尽职调查的重要性。
导致在交易还未进入正式交割阶段,就已经存在可能导致未来经济利益损失的税务风险。
比如,中国公司如果希望收购美国公司,不能仅根据我国对有限责任公司的税务处理来理解美国的有限责任公司税务责任,否则就有可能忽略相关的税务影响从而导致潜在的合规性风险。
美国公司最常见的法律形式包括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LLC)和股份有限公司(Corporation)。
从美国联邦所得税的税务属性来看,通常情况下,LLC不直接负有美国联邦所得税的纳税义务,Corporation则默认作为独立纳税实体进行纳税。
LLC本身的税务属性取决于其股东的数量,通常情况下,单一股东的LLC从美国联邦所得税的角度被视同为“税务穿透体(A Disregarded Entity)”,即该LLC与母公司属于同一个纳税实体,由母公司进行美国联邦所得税的申报;若LLC存在两个或以上股东时,该LLC从美国联邦所得税的角度被视同为“合伙企业(A Partnership)”进行纳税,即LLC应当根据美国联邦所得税法对合伙企业的规定报送相关的纳税申报表,将其应税所得按照约定的比例分摊至合伙人层面并由合伙人进行纳税。
海外工程项目税务风险管理与防范

海外工程项目税务风险管理与防范随着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的不断增多,海外工程项目税务风险管理和防范已成为企业重要的管理内容之一。
本文将探讨海外工程项目的税务风险及相应的管理和防范措施。
(一)所得税风险海外工程项目所得税风险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涉及到的国家和地区的所得税法规和税率特点不同,二是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的双重征税问题。
对于第一个方面,需要考虑到不同国家和地区所得税法规和税率的异同。
对于投资的国家和地区,需了解其所得税法规和税率,了解其税务政策所要求的税务报表和申报时间等细节,以避免因为税务政策的差异而出现缴税滞纳金等问题。
另外,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的双重征税问题也需要谨慎处理。
对于此类问题,需要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缔结的双重征税协定进行解决。
但是,需要指出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的税收协定并不是万能的,所以能够在征税时避免多次征税,但是对于避免合理利润的移动等方面的问题依旧需要企业们抓紧解决。
海外工程项目的增值税风险包括两方面:一是涉及到的国家和地区的增值税制度不同,二是涉及到的国家和地区的增值税报表和纳税申报时间也不尽相同。
针对第一个方面,企业需要熟悉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增值税制度和相关税收政策,了解相应的增值税计算方式以及增值税的缴纳方式等。
对于前者,企业可以通过和当地的会计、税务机构进行密切沟通来获取相关信息。
对于后者,企业需要关注所在国家和地区的增值税报表和纳税申报时间,根据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申报,避免因为缴税不及时出现的滞纳金等问题。
另外,对于外籍员工的增值税结算问题也需要特别注意。
企业需要了解国家和地区对于外籍员工提供服务所涉及的增值税法规,熟悉当地的保险等制度,确保增值税结算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三)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的风险海外工程项目涉及到的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等风险也需要企业关注。
针对此类问题,企业需要了解相应国家和地区所规定的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的税率和计算方式等,并合理规划和布局。
同时,企业需要对特定耗材、设备等物品的纳税情况进行详细了解,以避免因为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的缴纳问题而出现的额外费用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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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对境外支付需注意八大涉税问题2012年7月9日信息来源:会计网校点击次数:《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等实体税法,都作出了境外机构或个人在中国境内应税的,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
即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支付服务贸易等项目外汇资金时,应承担税款代扣代缴义务。
2008年11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以下简称64号《通知》)出台,规定对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和提交《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下简称《税务证明》)。
2009年11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52号,以下简称52号《通知》)出台,对64号《通知》执行中的有关事宜予以明确。
相关的规定还有2008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等。
问题之一:对外支付金额的标准根据64号《通知》规定,需要办理和提交《税务证明》的对外支付金额标准为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万美元)。
在此,“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是指《税务证明》文本中的“合同总金额”,而是“本次支付金额”。
问题之二:对外支付项目的界定1.服务贸易(ServiceTrade),指国与国之间互相提供服务的经济交换活动。
64号《通知》将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需要申请办理《税务证明》的服务贸易收入列举为从事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交易行为所取得的收入。
2.收益(Receipts)。
64号《通知》中将需要申请办理《税务证明》的收益列举为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等收益,包括职工报酬、投资收益等。
52号《通知》规定,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所投资的企业以外汇向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划转利润、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对外支付其投资收益以及依法取得境内上市公司A股股份的境外投资者减持A股上市公司流通股份及分红所得资金的购汇汇出时应申请办理《税务证明》。
3.经常转移(CurrentTransfers),又称无偿转移或单项转移,是指发生在居民与非居民间无等值交换物的实际资源或金融项目所有权的变更。
64号《通知》中将其列举为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经常转移项目收入。
4.资本项目(CapitalAccount),是指国际收支中因资本输出和输入而产生的资本与负债的增减项目,包括直接投资、各类贷款、证券投资等。
根据52号《通知》,应申请办理《税务证明》的资本项目包括:第一,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以其在境内所得利润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将属于外国投资者的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等在境内转增资本或再投资;第二,外国投资者从其已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因先行回收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等所得财产在境内再投资。
问题之三:提交《税务证明》的主体1.对外支付按规定需要申请办理《税务证明》的个人概念关于这一问题,文件规定较为模糊。
64号《通知》对对外支付按规定需要申请办理《税务证明》的主体表述有两种:“境内机构和个人”,《税务证明》文本中和52号《通知》中的表述为“境内机构或个人”,在这里,“个人”是指仅“境内个人”还是包括在中国境内的“境外个人”,“境内”是指行为发生地在境内还是主体身份属境内,容易产生歧义。
372号《通知》对主体问题表述为“境内机构及个人”。
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6号)规定,372号《通知》中规定购付汇对外支付须提交有关税务凭证的范围,是指《通知》附件所指明的境外企业及外籍个人为我国境内企业或个人提供各种服务等而取得并由我国境内企业或个人支付的款项。
这里对外支付的“个人”应为“境内个人”。
同为“汇发”系列的文件如《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号)中表述的“境内机构和个人”为“境内居民个人”。
笔者认为从法规的延续性来看,64号《通知》中对外支付按规定需要申请办理《税务证明》的“个人”也应为“境内个人”。
2.相关外汇管理法规中“境内个人”的概念1996发布并经200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外管条例》)对“境内个人”的解释是,中国公民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满1年的外国人,外国驻华外交人员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除外。
2007年2月1日起实施的《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对“境内个人”的解释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
3.相关外汇管理法规中“境内机构”的概念《外管条例》对“境内机构”的解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除外。
372号《通知》规定,我国境内机构指公司、企业、机关团体及各种组织等。
4.境外个人对外支付不需要申请办理《税务证明》52号《通知》规定,境外个人在境内办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时应按照个人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
即应依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及提交资料。
5.部分境外机构对外支付需要申请办理《税务证明》52号《通知》规定,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对外支付其投资收益以及依法取得境内上市公司A股股份的境外投资者减持A股上市公司流通股份及分红所得资金的购汇汇出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证明》。
据现行规定,允许在中国境内进行A股投资的境外投资者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即52号通知把对外支付按规定需要申请办理《税务证明》的主体扩大为部分境外机构,是否还包括其他境外机构或个人,有待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国家税务总局下一步的文件明确。
问题之四:出具《税务证明》的税务机关2008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支付前,应当分别向支付地主管国税机关和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证明》。
实践中,应首先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在取得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税务证明》后,再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支付地主管税务机关与征税机关不在同一地区的,境内机构和个人应当持征税机关的完税证明,到支付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证明》。
可见,《管理办法》对出具《税务证明》的税务机关的界定为支付地主管国税机关和主管地税机关。
对于对外付汇的境内机构,基于其税务征管的特点,为了便利其申请办理《税务证明》,《关于进一步明确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52号,以下简称52号《通知》)特别规定,原则上由对外付汇的境内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境内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和征税机关不在同一地区的,由征税机关出具。
应该注意的是,外汇指定银行在审核《税务证明》时,无需对《税务证明》的出具机关为境内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或征税机关进行判别。
还应注意的是,主管税务机关为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的境内机构在办理对外付汇时所提交的《税务证明》,仅需主管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盖章,无需主管地方税务局盖章。
问题之五:《税务证明》审核机构的界定1.除按规定由外汇局审核的外,《税务证明》由外汇指定银行审核《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以下简称64号《通知》)规定,对于按规定需要申请办理《税务证明》的对外支付,外汇指定银行应当审核境内机构或个人提交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的《税务证明》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有效单证,并在《税务证明》原件上签注支付金额、日期后加盖业务印章,留存原件五年备查。
2.按规定由外汇局审核《税务证明》的对外支付的情形按规定由外汇局审核《税务证明》的对外支付,是指境内机构和个人某些对外支付用汇按现行外汇管理规定应由外汇局审核其对外支付真实性后,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的对外支付。
如1996年7月起实施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15条所列的超规定比例和金额的预付货款、超规定比例和金额的佣金、转口贸易项下先支后收的对外支付、偿还外债利息等情形;《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号)规定的对法规未明确规定审核凭证的服务贸易项下的售付汇,等值10万美元(不含10万美元)以上的由所在地外汇局审核等情形。
应该注意的是,上述情形的对外支付,外汇指定银行凭外汇局出具的核准文件办理对外支付,无需审核及留存《税务证明》。
问题之六:无须办理和提交《税务证明》的对外支付64号《通知》及52号《通知》规定,境内机构或个人对外支付外汇资金,无须办理和提交《税务证明》的情形包括:(1)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2)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以及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所垫付的工程款;(3)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4)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5)境内运输企业在境外从事运输业务发生的修理、油料、港杂等各项费用;(6)境内个人境外留学、旅游、探亲等因私用汇;(7)境内旅行社从事出境旅游业务的团费以及代订、代办的住宿、交通等相关费用;(8)从事远洋渔业的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修理、油料、港杂等各项费用;(9)国际空运和陆运项下运费及相关费用;(10)保险项下保费、保险金等相关费用;(11)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的工程款;(12)亚洲开发银行和世界银行集团下属的国际金融公司从我国取得的所得或收入,包括投资合营企业分得的利润和转让股份所得、在华财产(含房产)出租或转让收入以及贷款给我国境内机构取得的利息;(13)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提供的外国政府(转)贷款(含外国政府混合(转)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下的利息;(14)外汇指定银行除上一条情形外的其他自身对外融资如境外借款、境外同业拆借、海外代付以及其他债务等项下的利息;(15)我国省级以上国家机关对外无偿捐赠援助资金;(16)境内证券公司或登记结算公司向境外机构或境外个人支付其依法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息收入及有价证券卖出所得收益;(17)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问题之七:申请办理《税务证明》时应提交的资料境内机构和个人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时,应当填写《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申请表》,该表可以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窗口领取,也可从主管税务机关官方网站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