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离婚律师王幼柏团队:恋爱期间出资购房,分手或离婚后如何分割
民事案例分析:男女分手后的房产纠纷

[案情介绍]原告顾某,男。
被告孟小姐,女。
原告顾某诉称,原、被告系大学同学,大学期间确立恋爱关系。
2007年5月20日,原、被告共同出资购买了坐落于某区的一处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该房屋总价人民币638057元,其中原告出资535000元,被告出资103057元,产权人登记为原、被告。
2007年12月17日,被告因工作需要被公司外派至他市工作。
由于双方相处时间较少,被告对原告感情逐渐淡化,被告背着原告与他从确立恋爱关系,并提出与原告结束恋爱关系。
经原告多次挽留未果,双方正式结束恋爱关系。
但双方就上述房屋的分割问题多次协商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对上述房屋进行分割。
被告孟小姐辩称,系争房屋系由原、被告共同出资购买,应属原、被告共有,被告在首付款中出资了103057元,并出资133700元对房屋进行装修及添置家电等,贷款380000元也应视为双方各付190000。
现原、被告对房屋总价1350000元已确认一致,故无论是从按份共有还是从共同共有角度分析,等额分割房屋价款被告应得折价款675000元,根据出资比例被告应得折价款729000元。
如原告不能及时足额支付折价款,被告同样要求房屋,并给付原告相应折价款。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恋人关系,双方同居至2007年12月,2007年12月后被告因工作需要至外市工作。
2007年5月20日,原、被告共同出资购买了系争房屋,该房屋总价为638057元,其中首付款原告出资155000元,被告出资103057元,产权人登记为原、被告。
2007年5月29日,原告以借款人、被告以抵押物共有人身份向中国农业银行市**支行贷款共计380000元,至2010年4月,已归还银行贷款及利息共计117376.63元,其中2007年7月20日至2007年12月20日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共计21317.28元,尚余贷款309289.78元未归还。
房屋交付后,原、被告共同出资对房屋进行装修及购买了家用电器等生活用品。
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不动产应当如何分割(收藏)

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不动产应当如何分割【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现实生活中,存在不少夫妻一方婚前签订购房合同、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按揭贷款,婚后双方共同偿还房贷的现象。
此时,房屋价款中包含另一方的价值投入,认定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或有不妥。
合同的签订、首付款的支付、不动产登记由一方完成或在一方名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亦缺乏依据。
可以说,此类房产实际是婚前个人财产与婚后共同财产的混合体。
人民法院在离婚案件中判决分割此类房产时,既要保护个人婚前财产权益,也要依照《民法典》关于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利益的原则,公平分割婚后双方共同还贷形成的夫妻共有的财产权益,同时还不能损害作为债权人的银行的合法利益,必须慎重把握。
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房屋纠纷时需要注意,本条规定的适用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一)不动产买卖合同签订于婚前首先需要说明的是,本条规定有一个隐含条件,就是夫妻双方实行的是法定共同财产制。
在约定财产制情形下,双方财产各自分开,基本不存在本条规定的贷款房屋如何判定所有权以及如何补偿的问题。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广州王幼柏离婚律师团队:夫妻共同财产之婚前买房与婚后买房的房产权归属区别

广州王幼柏离婚律师团队:夫妻共同财产之婚前买房与婚后买房的房产权归属区别作者:陈秋娟律师,广州王幼柏律师离婚律师团队核心成员,专注于婚姻家事领域。
做婚姻案件久了,发现有些现象很有意思,是很耐人寻味的。
日常生活中,有人觉得买房杠杆过高,会让人没安全感,但是在现实中,很多人觉得只有高杠杆才能给人安全感,这一点适用于不同情境下的男女。
有许多女孩子反馈,她们的男朋友会在婚前借款买房或按揭贷款买房。
有一咨询者小琳,坐标某三线小城市,与男友阿明大学期间相识相恋,至今已三年有余,挨过了毕业季、分手季,最终走到谈婚论嫁的阶段。
此时小琳提议,因双方各自工作了两年,也有一些积蓄,可以凑出首付买一套房。
阿明回家后,与父母商议。
母亲说,你们小年轻,积蓄不多,就留着结婚和生活,我和你爸可以先借给你们50W,先给你们买一套婚房,让小琳出一点装修款就可以了,首付三成,剩下的贷款,你们婚后也有点压力,工作也更有动力,房子你先去看,到时候我跟你爸一起去付款。
三个月后,阿明跟小琳说了此事,还拿了房屋买卖合同给小琳看,小琳非常感动,便兴冲冲嫁与阿明。
婚后,阿明月入7K,房子月供4K,还要给父母生活费等其他开销,小琳每月5K的工资全部付诸于家庭。
小琳在生育孩子之后,慢慢体态走样,面如黄花。
婚后3年,事业上了轨道的阿明,竟然出轨了单位一实习生。
此种情况下,因为小琳婚后的收入、婚前的积蓄都用于房屋装修或婚后家庭开销,婚前阿明父母借款给他买的房子只写了阿明一个人的名字,所以根据法律规定属于阿明的个人婚前财产,此时的小琳只能分割到该房产婚后还贷及相应增值部分,但根据计算公示计算,该部分价值少的可怜,面对这样一个数值,小琳不禁泪如雨下。
在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其实是非常多的,说白了,阿明结婚时是在用高杠杆来对冲婚姻生活的不确定性,降低离婚的风险,万一女方不能生育或自己被喜当爹都能降低离婚成本。
此种情况下,若女方发现,男方则美其名曰,想早点给你一个家,所有压力我一个人扛…此时,如果糊涂一点的傻女孩则可能如小琳般感天动地,兴冲冲地嫁与他,有些积蓄的,还会负责房屋装修、家电。
广州离婚律师王幼柏律师团队:如何区分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

广州离婚律师王幼柏律师团队:如何区分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作者:冯炯恒律师,广州离婚律师王幼柏离婚律师团队,专注于婚姻家事与离婚案件今日,笔者又收到很多当事人的咨询,居多是关于婚前买房的问题:有的问该如何区分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有的问婚前买房应该登记在谁的名下?那么,在婚前买房该如何买,该登记在谁名下才能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呢?笔者将列举以下比较有代表性的例子,与大家共同分享。
客户背景:小A是高富帅一枚,家财万贯,年纪轻轻家里就出钱为他购置了多套房产,其中有贷款买的也有全款买的,房产全部登记在小A一人名下,现在小A正打算结婚。
问:冯律师,是不是我婚前买的房子都是我的个人财产呀?我要怎么做才能把我婚前的家族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有所区分?答: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所以说在婚前购买的房产都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其中对于全款购买的房子,完全属于婚前财产是没有争议的。
但对于未还清贷款的房产,若在婚后有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还贷,那么配偶便会享有该部分房产婚后还贷及相应增值部分的价值。
如果想完全保全婚前购买的房子,最好的解决办法便是:一、在结婚前提前将贷款还清,那么根据《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该房子将完全属于婚前,配偶在婚后便对房子不再享有权利;二、若未能在结婚前提前还清贷款的,那么在婚后便要将还贷卡实行专卡专用,让父母直接转款到卡上进行还贷,避免与婚后财产发生混同,严格区分婚前与婚后的财产。
三、若以上办法均无法施行,那么双方还可以根据《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在婚前签订一份财产协议书,约定这部分婚前买的房产在婚后还贷及相应的增值部分仍属于其个人婚前财产,明确区分好婚前以及婚后的财产,这样便能最大限度地保全家族财产,避免纠纷的产生。
客户背景:小B有一位谈了六年多恋爱的男朋友,双方感情一直比较稳定,最近两人看中了一套广州市天河区的房子,决定在婚前便将其买下作为婚房使用。
问:冯律师,我跟我男朋友结婚前想要买一套婚房,是不是登记在我们两个人名下更好呢?答:若为今后共同居住而买,双方以结婚为目的共同买的房子,肯定还是将房子登记在双方名下是最稳妥的,因为这将确保房屋在你们结婚后成为共同财产,不会因为谁出资更多而影响房屋的定性或分割。
新婚姻法,离婚房产分割规定

新婚姻法,离婚房产分割规定一、一方赠与另一方房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即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此时,如果一方赠与另一方房产,因为不动产的交付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所以,只要是房产未进行过户登记的,赠与一方也可以撤销赠与,离婚时房产还是属于赠与一方,不予分割。
二、一方父母出资购房《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此时,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的,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与婚姻关系存储期间的另一方没有任何关系,离婚时作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不予分割。
三、双方父母出资购房《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不管产权登记在哪一方名下,离婚时按照出资份额按份分割。
四、一方婚前购买房屋《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此时,对于婚前购买的房屋,即使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子也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财产不予分割。
你不知道的广东高院的会议纪要,王幼柏律师原创

你不知道的广东高院的《会议纪要》:婚前一方出资,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房产,离婚时如何分割?《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该司法解释对婚前一方出资并登记在己方名下的房产如何处理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但对于婚前一方出资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房产,离婚时如何处理,没有加于解释。
并且,笔者找遍了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均没有此方面的规定。
而在现实生活中,卿卿我我、谈婚论嫁的两个人,买房时往往不会想太多,一方出资而房产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情形经常出现。
有的人就单纯的套用婚前财产说,认为该不动产为登记一方所有;有的人坚持赠与说,认为尽管是一方出资,但房产已登记在另一方名下,就是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房产就是登记方的;有的人单纯认为谁出资谁所有,认为是出资方所有,而忽略了其他情况。
那么在司法实践中,真的遇到此情形,法院应当如何裁判呢?下面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暨婚姻家事部主任王幼柏律师从自己办理的一个真实案例谈起:一、王幼柏律师办理真实案例介绍:李某(男)与张某(女)经人介绍认识,经过了几个月的恋爱,双方已经到了谈婚论嫁的地步。
2013年5月,李某单独出资90万,在广州市萝岗区购买一套房产,因为恋爱时双方感情比较好,当时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银行贷款合同时,都以张某名义签订的。
房产证于2014年8月底(婚前)办理下来,权属登记人为张某,张某为单独所有权人。
2015年元旦李某和张某登记结婚,双方于2015年8月生下一子。
婚后李某和张某经常因为家事琐事发生争吵,尤其是孩子出生以后,因为突然多了一个人需要照顾,两个人经常因为家务谁来承担及其他琐事而争吵不已,最后甚至发展到打架。
离婚协议中如何约定房产分割

离婚协议中如何约定房产分割在离婚过程中,房产分割往往是一个关键且复杂的问题。
一份清晰、合理且合法的离婚协议对于房产分割的约定至关重要。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探讨一下在离婚协议中如何约定房产分割。
首先,要明确房产的基本情况。
这包括房产的地址、面积、房屋所有权证号、购买时间、购买价格等详细信息。
清晰准确地描述房产的情况,能够避免后续可能出现的争议和误解。
其次,确定房产的归属。
这是房产分割约定的核心部分。
一般来说,房产归属的确定有以下几种常见方式:1、一方完全拥有房产:如果一方希望完全拥有房产,那么另一方需要同意放弃对该房产的权益。
在这种情况下,拥有房产的一方可能需要对另一方进行一定的经济补偿。
2、双方按比例共有房产:双方可以约定按照一定的比例共同拥有房产的所有权。
例如,一方拥有60%的份额,另一方拥有40%的份额。
3、出售房产后分割房款:如果双方都不希望继续持有房产,可以选择将其出售,然后按照约定的比例分割售房款。
在确定房产归属时,需要充分考虑双方的经济状况、子女抚养情况、房产的增值情况等因素。
如果一方在婚姻期间对房产的购买或维护做出了较大的贡献,或者在离婚后需要抚养子女且经济较为困难,那么在房产分割时可以适当予以倾斜。
接下来,是关于房产相关债务的处理。
如果房产存在贷款等债务,需要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债务的承担方式。
例如,如果房产归一方所有,那么相应的贷款债务也应由该方承担;如果双方共同承担债务,需要约定还款的比例和方式。
然后,要考虑房产的增值部分和装修等附属价值的分割。
如果房产在婚姻期间有增值,那么增值部分也应当按照一定的原则进行分割。
同时,如果房产进行过装修或者有其他附属设施的增加,其价值也需要在分割时予以考虑。
另外,关于房产的过户手续和费用也要做出明确约定。
明确在什么时间内办理房产的过户手续,以及过户产生的税费、手续费等由谁承担。
还有一点不能忽视的是,如果房产涉及到与第三方的租赁关系,也要在离婚协议中予以说明。
王幼柏原创:【评析】2018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并准予离婚的全部标准

【评析】2018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并准予离婚的全部标准核心内容:2018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并准予离婚的标准是什么?天穗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暨婚姻家事委员会主任、广州电视台婚姻家事团队首席律师王幼柏律师就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离婚诉讼实践,给各位详细介绍并逐一评析。
我国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是否判决夫妻双方离婚,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判决依据。
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司法实践经验归纳为“五看”:一看婚姻基础怎么样;二看婚后感情如何;三看离婚的原因;四看婚姻现状;五看有无和好的可能。
法院真的会按照这“五个看”去判断一段婚姻是否感情破裂吗?我想说的是,朋友,你太天真了。
通过我们团队(广州王幼柏律师团队)近三四年办理的一千多件离婚案的总结,如果不是通过专业律师丰富的调解经验和诉讼技巧,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离婚依据的标准是比较机械的,主审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比较小的。
因此,不聘请专业婚姻律师,想第一次起诉离婚,达到脱离苦海的目的,机会还是不大。
下文,为便于大家理解司法实践中法院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的标准,本律师进行了全部归纳总结,并逐一梳理评析: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所谓“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如果以夫妻名义在一起生活,则构成重婚。
据我们团队(广州王幼柏律师团队)近几年办理的一千多件离婚案统计,婚外情导致离婚的案件,占所有离婚案中的一半以上。
但婚外情必须要达到了非法同居和重婚的程度,法院据此才可以判决离婚,如果婚外情是一夜情、通奸、嫖娼,法院并不必然判决离婚。
很多人认为,只要我有对方的婚外情证据,就可以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并且要求对方少分财产,甚至让对方净身出户。
现在想想,是否太天真!而在现实生活中,要证明对方是持续、稳定地和别的异性共同居住,是何其之难呀!这也是本律师一直强烈呼吁我国婚姻法立法需要修改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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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离婚律师王幼柏团队:恋爱期间出资购房,分手或离婚后如何分割
作者:余春娣律师,广州婚姻律师王幼柏离婚律师团队,专注婚
姻家事领域
最近有位男性朋友找我咨询,他的情况是这样的:他跟他女朋友在一起恋爱2年多了,双方也开始到谈婚论嫁的地步,刚好双方手头上也有了一点存款便想着要不先在结婚前购置一套房子作为婚房使用。
那时因为女方是广州户口,男方是外地户口,男方不符合购房条件,便商议着把房子写在女方名下。
房子的首付是150万元,但因男方手头上的钱不多,于是只给女方转了50万元,这50万元还是在不同时间段内分数笔转账,并且在转账时也没有备注性质用途,同时在购房时,男方也没有陪同其去看房以及签订任何协议。
购房后,双方也如愿登记结婚了。
婚后,双方继续以女方的名义偿还房产的按揭贷款。
婚姻初期,夫妻二人的生活还是很甜蜜,但在一年后,双方就开始存在越来越多的矛盾,甚至到了不可调和的地步。
为此,双方也经常在谈及离婚的相关事宜,但是对于房产如何处理的问题始终没有一个妥善解决的办法。
女方始终坚持认为房子是其用个人的财产出资购买的,房子所有的首付都是通过女方的账户转账给开发商,是其个人的婚前财产,而男方的转账只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行为,现在双方已经登记结婚了,所附条件也已经生效。
但是男方认为购买房子的时候自己也有出资,是为了共同出资购房才向女方转账的,房子理应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因为这个问题双方没能妥善解决,女方只能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以及处理该套房产。
最后法院以男方未能举证婚前双方已经达成共同出资购房的合意以及男方转账的时间、金额与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日期、支付首期款的时间及金额均无法对应。
所以法院认定涉案房子是属于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婚前部分与男方无关,而婚后还贷部分及升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而男方向我咨询的时候已在判决半年后,错过了上诉期限。
因此,针对上述案例,笔者在这里跟大家谈谈恋爱期间出资购房需要注意的一些事项:
一、恋爱期间部分出资购房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离婚后或分手后如何分割?
(一)恋爱期间转账给一方去购房,但没有共同出资的合意,离婚后该出资视为对另一方的赠与
类似上述案例,恋爱期间给女朋友出资购买房产,出资时没有签订任何协议,在转账时也没有备注任何共同出资购房的字眼,同时双方也没有谈及过共同买房的问题,如果双方恋爱后并最终登记结婚了,而房子又是登记在另一半名下,则未登记方的出资按照司法实践是属于对登记方的赠与。
这种赠与与一般赠与有区别,其是附条件的赠与行为,所附条件就是双方登记结婚,双方一旦结婚了,那该笔出资就视为对另一半的赠与了,而非共同出资买房。
(二)恋爱期间转账给一方去购房,若双方没有结婚可主张另一方返还
恋爱期间一方出资给另一方去购房,如果双方分手了,没能走到婚姻的殿堂的话,那就只能证明所附以结婚为目的的条件没有成就,这种赠与失去了给付的基础和目的,即使完成了实际支付,办理了房屋权属登记,也应当类推适用彩礼返还的有关规定,未登记方有权要求登记方返还出资款。
(三)恋爱期间双方若是以结婚为目的购置房产,离婚后可以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去处理
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共同出资购房,并且有共同出资的合意。
那即使房子是登记在一方名下,离婚后按一般会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去处理。
下面可以给大家看看各地法院对此的相关规定:
1、《广东省高院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9条规定: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另一方有证据证明该房屋是在双方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共同出资购买,仅是名义上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上海高院曾出台《关于恋爱期间购房处理等婚姻家庭案件若干争议问题指导意见》对于恋爱期间购房的倾向意见认为,根据案件查明事实,可以确认尽管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但恋爱双方有以结婚为目的共同购房的意思表示的,宜
认定为共同财产,并根据双方的贡献大小对房产进行分割。
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一)(沪高法民一[2004]25号)有关答复说到:若配偶方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
对于上述规定,若要证明婚前出资购买的房子为夫妻共同财产,需要提供双方是以结婚为目的的共同出资的相关证据,以及提供相关的购房证据(包括银行转账支付流水、签订买卖合同过程行为、跟卖家或中介的聊天记录等)。
二、恋爱时一方出全资购房登记在双方名下,分手时如何处理
法律规定,房子产权通常以登记为准,如果房产证上登记了两人的名字,房子属于双方共有。
由于两人尚未结婚,不构成婚姻家庭关系,在两人事先没有约定房子是共同共有还是按照份额共有时,应当属于按份共有。
当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如果双方有协议应当首先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在房产的具体分割上,应根据双方对取得房产贡献的大小来决定各自份额,同时适当考虑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确定房屋的产权归属为一方所有,并由取得产权的一方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金。
在司法实践中,房子的产权会判给实际出资的一方,根据公平原则,没有实际出资的一方获得的补偿金额,通常为房产市场价值的10%—30%。
所以,笔者在这里给大家一些提醒:恋爱中的部分女孩子,不要以为另一半在房产证中加上自己的名字,就可以享有房子的一半产权。
如果双方只是在房产证上写名字,没有注明房子的产权比例,一旦出现争议,出于公平的角度考虑,法院会结合双方的实际出资情况,作出最终补偿金额的判决。
结语:恋人之间赠送礼物是常见的美好事情。
但分手后反目成仇,因赠送财物发生纠纷的情况也并不鲜见,所以在恋爱期间对于出资购房的事宜还是需要多备一个心眼,学会合法保护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