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主体和清算人的界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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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过程中清算义务人责任

公司清算过程中清算义务人责任

公司清算过程中清算义务人责任作者:李寅瑚来源:《销售与管理》2020年第06期公司清算程序争议问题颇多。

无论是对于清算义务人的认定还是对清算义务人责任承担的法理基础,在立法与学术上至今仍未形成共识,并由此导致司法实务中,有些法官会不当扩大清算义务人的责任,要求没有怠于清算责任或者怠于清算责任但与公司账簿等重要文件灭失没有因果联系的股东承担责任,因此,有必要对清算义务人与其承担责任进行研究。

一、清算义务人界定我国学者对清算义务人的界定一直争论不休,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务中,我国学者都对此展开过激烈探讨,然而时至今日,仍然难以得出一个结论。

从早期的股东与董事之争发展到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义务人的区别,虽然对清算义务人认识的不断深入,但是仍没有得到共识,研究我国公司清算制度,必须对清算义务人有一个明确的认识,才能对我国清算义务人有更准确的把握。

在立法上,我国相关法律对于清算义务人规定不一致,学者们对立法上的清算义务人的适用也展开了讨论。

在我国现行法律关于清算义务人的规定中,《公司法》第183条规定清算组的人员构成,但是这条规定并没有明确指出何人为清算义务人,因此在《公司法》上我们难以得出清算义务人是何人的结论。

我国《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至20条对清算义务人进行了具体规定,即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清算义务人。

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发布的指导第9号案例,认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清算义务人,不能够以股东不是实际控制人和没有参加公司管理进行免责。

我国2017年颁布的《民法总则》第70条规定公司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

在立法上《公司法》《民法总则》《公司法解释二》规定不一致,在实务中应该如何适用,学者对此有着不同的看法。

在司法实践中到底是适用哪一个法条的规定?我国《九民会议纪要》第3条作出了相关解释,民法总则与公司法是一般法与商事特别法的关系,两者规定的内容一致,适用民法总则与公司法的内容皆可;公司法与民法总则内容规定不一致,依据《民法总则》第11条规定适用特别法,即原则上适用公司法。

公司清算组名单必须是股东吗

公司清算组名单必须是股东吗

公司清算组名单必须是股东吗在现实社会中⼤家都知道如果公司⾯临破产的话是要进⾏清算的,这样的话就需要成⽴⼀个清算⼩组,将公司的债务问题处理清楚。

但是很多⼈会有⼀个疑问,那就是对于公司清算组名单是否必须是股东呢?下⾯就由店铺⼩编为⼤家解答相关的内容。

⼀、公司清算组名单必须是股东吗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但是否要全体股东必须参加没明确,⼀般情况下只要全体股东选举产⽣的清算组还是可以的,其成员除了股东外还可以有参加清算的财会⼈员,只要是全体股东认可,没有问题。

《中华⼈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百⼀⼗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破产⼈所⽋职⼯的⼯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所⽋的应当划⼊职⼯个⼈账户的基本养⽼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法律、⾏政法规规定应当⽀付给职⼯的补偿⾦;(⼆)破产⼈⽋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和破产⼈所⽋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以清偿同⼀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级管理⼈员的⼯资按照该企业职⼯的平均⼯资计算。

⼆、公司清算要成⽴清算组吗是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或者股东会决议解散,应当在15天内成⽴清算组。

有限责任公司解散时,清算组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解散时,清算组由股东⼤会确定,清算组成员即可以是股东、董事,也可以是其他⼈。

此外,将解散的公司超过15⽇不成⽴清算组进⾏清算的,债权⼈可以申请⼈民法院指定有关⼈员组成清算组。

公司因违反法律、⾏政法规⽽被依法责令解散或者因为撤销许可⽽解散时,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员组成清算组。

我们可以了解到按照规定对于公司清算组名单是否必须是股东是没有明确的规定的,⼀般情况下只要全体股东选举产⽣的清算组还是可以的,其他⼈员也是可以参加的。

以上就是⼩编整理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清算组织主要组成人员

清算组织主要组成人员

清算组织主要组成人员
清算组织的主要组成人员通常包括以下角色:
1. 清算人员:负责执行清算程序的人员,包括清算顾问、清算经理和清算员等。

他们负责收集资产和债务信息、编制清算计划、处理债权债务关系、处理债务追偿事宜等。

2. 行政人员:负责协助清算人员开展工作的行政助理、文员等人员。

他们负责处理文件、记录会议纪要、协调各方合作等。

3. 法律顾问:提供法律咨询和支持的律师或法律团队。

他们在清算过程中提供法律意见、起草文件、协助处理法律诉讼等事宜。

4. 会计师:负责审计和核实财务数据的会计师或会计团队。

他们负责编制财务报表、核实资产负债、计算清算费用等。

5. 咨询顾问:为清算人员提供咨询和指导的专业人员。

他们可能具有特定行业或经验领域的专业知识,用于提供战略和运营建议。

6. 投资者关系人员:负责与投资者、债权人和其他相关方沟通的人员。

他们确保投资者和债权人得到及时准确的信息,并协调各方之间的利益关系。

7. 公共关系人员:负责与媒体、公众和政府机构沟通的人员。

他们管理和维护组织的形象、回应媒体查询、处理公众关切等。

法律冲突下公司清算义务人的确定规则

法律冲突下公司清算义务人的确定规则

法律冲突下公司清算义务人的确定规则随着全球化的加速和跨境投资的不断增加,国际化公司和跨国企业逐渐成为企业发展的趋势。

但同时,也随着其发展而带来了相应的风险和挑战,比如面临法律冲突、市场不确定性以及政治风险等。

而在公司清算过程中,法律冲突往往是最需要关注的问题之一。

在法律冲突下确定公司清算义务人的规则也成为了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层面出发,探究法律冲突下公司清算义务人的确定规则。

一、公司清算的基本概念和意义公司清算是指企业面临破产、清盘、并购、重组等一系列的经营风险或经营需要时,通过解除公司的法律地位,实现企业状况的清偿和资产的清算的过程。

简单来讲,公司清算就是公司的“收拾”和“结束”,它对于公司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公司清算是公司破产时最主要的手段之一,它可以帮助公司有效地分配和清偿破产债务,缓解企业的负债压力;其次,公司清算可以帮助公司实现有序退出市场,同时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维护市场秩序。

二、法律冲突的基本概念和分类法律冲突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因涉及到的主体、地域性质和制度安排等原因,导致法律制度之间发生矛盾、冲突和竞争的现象。

法律冲突是国际商法中一个复杂而又常见的问题,其种类繁多,一般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 国内法制冲突:即不同地区、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

2. 国际公法制冲突:即国际公法和国家法律之间的冲突,比如涉及国际协定、外交关系等问题。

3. 国际私法制冲突:即跨境交易中,当事人彼此间法律制度不同所产生的冲突,包括合同法、公司法、国际商事仲裁法等。

三、公司清算义务人的选择公司清算义务人是指在公司清算过程中,具有清算义务的人员或机构。

在选择公司清算义务人时,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 相关法律制度:在确定公司清算义务人时,需要遵循适用法律制度的规定,首要考虑的是在破产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下的规则。

2. 公司类型和组织形式:不同类型的公司,在清算过程中需要遵循不同的规定,比如股份制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制公司等。

公司清算主体和清算人的界定是什么

公司清算主体和清算人的界定是什么

公司清算主体和清算⼈的界定是什么
在公司经营中,出现破产是正常的事情。

不过公司破产就需要按照法律的规定进⾏清算,这样才能完成破产⼿续,对于企业⽽⾔就需要有这⽅⾯的了解,其中对于清算主体和清算⼈之间的界定是什么呢?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公司清算主体和清算⼈的界定是什么
(⼀)清算主体的民事责任
如前所述,公司的清算主体即清算义务⼈负有依法组织清算、启动清算程序的法律义务。

清算义务⼈未履⾏该义务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在我国公司法中未明确规定。

但根据最⾼⼈民法院的相关法律⽂件,并结合各地⽅法院的司法实践可以确定以下原则:当清算义务⼈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组织清算,造成公司财产贬值、流失、灭失等实际损失的,应当在造成损失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清算⼈(或清算组)的民事责任
我国公司法第⼀百⼋⼗九条规定,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就包括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未适当履⾏通知、公告等义务的,或未依法清偿债务等,清算组成员对因此给债权⼈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看完本⽂之后⼤家就要对这个问题有清楚的了解,这对于企业在破产中才能更好的进⾏清算。

所以我们需要对相关的规定知道是怎么回事,才能按照法律规定进⾏企业破产清算,这需要我们通过本⽂进⾏详细了解。

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店铺专业律师。

论公司解散清算中清算义务人的界定

论公司解散清算中清算义务人的界定

论公司解散清算中清算义务人的界定清晰界定清算义务人的范围,在公司清算的过程中有重要的意义。

在公司清算的过程当中,有众多的利益相关者会牵涉其中,比如公司债权人,公司本身以及公司的股东,他们各自的利益在公司清算阶段都处于一个不明确的状态,在这场利益博弈中,每个人的利益都有可能遭受侵害。

为防止这些权利主体的利益受损,相关各方可以在事前约定在某些事由出现时各方的利益冲突应如何分配和处理;如果事先没有约定,则需要在清算事实发生之后,为自己的利益保障找到一个承担责任的载体。

对于该载体而言,首先我们应该明确这类载体的身份,其次把相应责任或者说是相应的利益诉求分配到他们身上,使他们成为众权利者利益受损时可以追诉的对象。

所以,首先我们就要给予这类责任主体划定一个较为清晰的范围和相对明确的概念。

从立法的角度看,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中很少使用清算义务人的概念,而是直接规定“法定清算人”,国内也有学者持同样观点。

所以清算义务人目前还是一个理论上的概念。

本文的第一部分从中外立法中寻找与定义清算义务人,定位的方法以清算义务的承担为逻辑起点。

清算义务人的界定即从理论的各个角度给清算义务人划定范围,既要将其区别于相类似的概念,也要阐述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

想要确定清算义务人,必须先明晰一些理论争议点。

清算义务人的身份在立法中没有明确被界定,所以理论界关于这一概念存在争议。

本文的第二部分首先分析清算义务的内涵,目的是明确如何从义务的角度确定相关责任人;再次,从相关概念上看,有学者认为清算义务人与清算人是同一类人,不应对这两者进行区分,有学者则认为这两个概念有交叉重合的内容,但更多的是相互义务与责任的不同。

所以,区分清算人与清算义务人十分重要。

再者,在公司清算阶段,涉及众多利益分配问题,为了保障这些利益能够落到实处,必须为相关权利人寻找责任主体,以保障其利益受损时的救济。

公司清算过程中有许多有待落实的相关责任,哪些责任属于清算义务人违反清算义务时应当承担的责任,从责任的角度划定清算义务人,既有利于这一概念的定位,也明确了该义务主体的责任。

我国法律规定的清算人是什么含义

我国法律规定的清算人是什么含义

我国法律规定的清算⼈是什么含义当公司经营不善破产时或者注销时需要进⾏相关的清算⼯作,此时按照规定需要有相应的清算⼈。

对于不同的情况下清算⼈是不同的,那么我国法律规定的清算⼈是什么含义?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清算⼈是公司解散清算程序中最活跃、最重要的⼈,其负责接管公司财产和执⾏公司清算事务,协调利害关系⼊之间的利益冲突,在整个清算活动中处于核⼼的位置。

公司清算主要是在清算⼈的组织卞进⾏的,清算⼈能否忠实、公正、⾼效地完成清算事务,对公司、股东、债权⼈等相关利害关系⼈利益的保护,以及社会经济秩序的维护,⾄关重要。

因此,研究公司解散清算制度,⾸当明确界定清算⼈的概念。

清算⼈的分类是什么因公司解散清算程序包括普通清算程序和特别清算程序,故清算⼈可分为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两类。

普通清算⼈是指在普通清算程序中负责清算事务的主体;特别清算⼈是指在特别清算程序中负责清算事务的主体。

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除在选任、解任和职权上有所区别外,其他别⽆⼆致。

即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有许多共性的东西,在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特别清算⼈⼀般准⽤普通清算⼈的有关规定。

如何确定合伙企业清算⼈合伙企业解散,清算⼈可以由合伙⼈担任。

未能由全体合伙⼈担任清算⼈的经全体合伙⼈过半数同意,可以⾃合伙企业解散后15⽇内指定1名或者数名合伙⼈,或者委托第三⼈,担任清算⼈。

如果15⽇内未确定清算⼈的,合伙⼈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可以申请⼈民法院指定清算⼈。

清算⼈的职责有哪些(1)清理、保管公司资产。

清算管理公司资产是清算⼈的⾸要的清算事务。

清算⼈清理的公司资产是指公司的全部资产。

⽆论公司的净资产还是公司的负债资产;不管是有形资产还是⽆形资产,都属于清算⼈清理的资产范围。

公司的所有资产及全部财务账册、印章等均由清算⼈负责管理。

(2)代表公司对外进⾏与清算有关的民事⾏为。

清算⼈作为公司清算事务的执⾏者,代表公司对外进⾏⾏为。

二 、清算单位及清算主体

二 、清算单位及清算主体
二、 清算单位 及清算主体
1、清算主体问 题:税务和纳税人, 谁的责任?
土地增值税清算 是纳税人应尽的义 务,税务机关承担审 核职能。
征收机关清算审 核与日后稽查的法律 定位问题。
根据总局清算规 程第三十二条规定:
土地增值税清算 审核结束,主管税务 机关应当将审核结果 书面通知纳税人,并 确定办理补、退税期 限。
如果征收局清算 审核小组通过集体审 议后,下达税务事项 通知书,书面通知纳 税人应补(退)税金 额,若日后稽查局再 进行稽查,又查补 (退)土地增值税, 如何界定纳税人与征 收机关的法律责任?
是否意味着经征
收机关审核确认的开 发项目,稽查局再查 出问题,不能再行处 罚?
纳税人凭此法律 文书不执行日后稽查 结论,该当如何?
2、关于清算单位 确认问题:越小对企 业越不利。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 例》第八条规定:
“土地增值税以 纳税人房地产成本核 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项 目对象为单位计算。”
土地增值税的征 税对象是以企业核算 的开发成本来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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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主体和清算人的界定-
公司清算理论和实践中对于清算主体和清算人有着不同的观点,甚至有着概念混用的趋势,造成了清算程序的混乱和清算责任的不明确。

笔者认为,清算主体是指在公司解散时有义务组织清算组织、及时对公司的财产及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清理的主体,也称清算义务人或清算责任人。

所谓清算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被清算主体选任或者法院指定具体负责清算工作的主体。

而我们所说的清算组织或我国公司法中所规定的“清算组”就是由清算人依法组成的具体从事清算工作的人员的总称。

尽管清算主体一般也要参加清算组织,但也可能不直接担任清算人,而是确定他人担任。

此外,通常清算主体是与公司存在资产投资关系或者对公司拥有重大管理权限的组织或者自然人,因此一般为公司的股东或者董事,清算人则不限于此,会计师和律师等与公司没有任何实质性联系的人员也可以担任。

这两个概念在人员的产生及相关权利、义务与责任等方面都存在着很大的不同,因此,对清算主体和清算人的内涵作一明确界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清算主体的确定
公司在进入清算程序之前,首先应当确定清算主体,再由清算主体选任清算人,因此明确清算主体是清算程序的前提。

一般认为,投资主体或者公司组建者在公司清算程序中负清算之责是现代法人制度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各国法律通常规定股东
或者董事是清算主体,负有在公司终止后组织清算的责任。

比如《德国民法典》第48条规定董事会负责公司清算;《日本民法典》第74条规定,理事为清算人。

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解散的企业法人所涉及民事纠纷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第11条建议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主体是公司全体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主体是控股股东。

我国现行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公司因出现本法规定的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虽然这里规定的是由公司成立清算组,但不能理解为公司系清算主体。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行使的职权内容中,包括对公司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故应当理解为我国公司法将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主体界定为公司的股东。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由此可见,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主体应为公司股东。

这里有必要强调的是,由于公司股东参与公司投资的动机并不相同,更重要的是公司作为合同联结体,应当充分尊重公司章程的公司宪章性质,故首先应当根据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确定清算主体,在章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根据情况确定股东为清算主体;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由于其所有和经营分离的特殊性,可以确定由担任董事的股东作为清算主体,毕竟那些分散的投资者并不关心也不参与公司管理。

二、清算人的产生方式、范围和权利义务
(一)清算人的产生方式
纵观各国立法,公司清算人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法定清算人
许多国家都在立法中明确规定了清算人的产生方式。

如德国《股份公司法》规定,董事会成员作为清算人处理清算事务;日本《商法典》也对清算人的产生做了明确的规定;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公司因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排除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的,应当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这里所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即属于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清算人范畴。

2.选定清算人
许多国家在立法中虽然明确规定了清算人,但是在公司自
愿解散的情况下,一般也允许由公司的股东选任清算人,如德国《股份公司法》第265条规定,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可以任命其他人员作为清算人。

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可由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3.由法院或行政机关确定
许多国家规定,对于公司因强制解散而进行的清算,应当由作出解散决定的机关(法院或者行政机关)选派有关人员进行清算。

这种情况一般仅出现在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没有确定清算人时,法院才会依据有关人员的申请指定清算人。

如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二)清算人的范围
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根据前述清算义务人与清算组织的概念区别来
看,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清算组实际上是具体从事清算工作的人员总和。

在西方国家的公司立法上,一般都规定由董事会成员担任清算人,但是如果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也可以任命其他人员担任清算人。

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66条规定相当于股份公司中董事地位的业务执行人来担任清算人,但是也允许由公司合同或股东会议委托他人进行清算;日本《商法典》第417条、美国特拉华州的公司立法也作了与之相类似的规定。

西方大多数国家之所以将清算人规定为公司董事,一方面是提高清算效率的需要,因为清算工作效率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公司股东、债权人等多方主体的利益。

在现代商业社会里,由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变化,股东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已参与、干涉得越来越少,公司的经营主要由董事会负责,因此,由一个了解公司运作、熟悉公司业务的机构负责公司清算是非常必要的。

另一方面,由公司董事担任清算人也是强化董事责任的需要。

现代公司中,所有权与经营权日渐分离,董事会权力逐步增大,对公司实际操控的程度也在不断深入,公司、股东、债权人、职工乃至社会公众利益都有可能受到董事的侵害,因此,强化董事的法律责任已经成为近年来公司立法的一种趋势(如我国现行公司法对原法修改的重点之一即加强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应尽义务和相关责任),让董事对其实际经营管理的公司负清算责任,正是增强董事对公司的责任心和忠诚义务的极好措施。

(三)清算人的权利、义务
概括来讲,清算人的权利应当包括:了结公司现有业务;清理公司债权债务,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处理公司剩余财产;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申请破产等。

清算人的义务归根结底应当是对公司的忠实义务,也就是公司清算人必须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三、清算主体和清算人的责任界定
当公司出现清算情形时,如何确定清算程序的相关义务人,公司未依法清算引起的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解决这一问题,正确区分清算主体和清算人至关重要。

(一)清算主体的民事责任
如前所述,公司的清算主体即清算义务人负有依法组织清算、启动清算程序的法律义务。

清算义务人未履行该义务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在我国公司法中未明确规定。

但根据最高人民法
院的相关法律文件,并结合各地方法院的司法实践可以确定以下原则:当清算义务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组织清算,造成公司财产贬值、流失、灭失等实际损失的,应当在造成损失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二)清算人(或清算组)的民事责任
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里就包括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未适当履行通知、公告等义务的,或未依法清偿债务等,清算组成员对因此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李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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